如何提高投标中标率(共10篇)(共10篇)
1.如何提高投标中标率 篇一
掌握投标技巧,提高中标机率
我国的招标采购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完善,已逐步为大家所熟悉、认可。尤其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事业得到蓬勃发展。招标制度推行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及通过招标方式实现的充分竞争、节约资金的效果已被越来越多的业主单位和投标企业所认可和接受。目前,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外,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实施项目时,也往往将采用招标实施项目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
与普通采购相比,招标是一项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因而它有着一套完善的规则。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了解招标采购与普通采购的区别,掌握招标采购的规则、特点,特别要注意避免那些人为的、可能导致投标人废标的差错,以免众多人员为投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付诸东流。目前,除国际招标必须公示不中标原因外,其他形式的招标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向投标人公布不中标原因。笔者近年来一直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愿以自己的经验,帮助大家了解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的一些基本规则,以便投标人更好地掌握投标的技巧,提高中标的胜算。
一、投标人的资格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我们常常碰到一些公司以其下属的分管不同地区业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上来讲,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因而以分公司名义投标是无效的。而在选择下属子公司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的规定,谨慎选择合适的投标主体,特别是必须注意所选择的子公司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若子公司无法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则应该考虑以实力更强的母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竞争。
二、供货商投标
通常情况下,如果由供货商参加投标,则供货商应取得制造商签署的授权书。关于制造商在同一项目中可以参加的次数在2004年商务部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中是这样规定的:“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则规定对同一个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必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区别对待。
三、联合体投标
在大型或复杂工程中,往往需要承包商具有设计、供货、施工、安装等方面的资质、业绩和能力,某些标的甚至需要投标人具有融资的能力,因此,投标人通常需要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在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时,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往往对联合体有严格的规定,如要求联合体成员间负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责任,同时,联合体成员间应明确牵头人,其承担的工作范围应为工程的主要部分或其工作量占绝大比例,牵头人应承担与招标人联系及组织工作包括收取货款的主要责任,并在发生违约或造成损失时首先对业主承担责任。另外,法律还规定联合体成员间,如果以同一专业的资质组成联合体,并承担相同的工作,则联合体在该方面的资质应以资质较低的单位为准。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的联合体成员间职责不清,对各自承担的责任描述比较清楚,而对共同承担的责任则鲜有描述,或者对工程的组织和实施交待不清,这些问题虽然不一定会导致投标被拒绝,但却使人担心工程实施过程中会发生扯皮,或者难以实现工程的预期目标,从而影响到其在评标时的总体得分。
四、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
由于评标往往是根据书面资料来进行的,因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是否有约束力就显得十分重要。所谓的约束力就是投标文件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有效加盖投标人公章。通常招标文件都会规定哪些文件需要签字,哪些需要盖章。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投标人仅用公章或仅用签字的情况,是不是对则全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签字、盖章。同时,如果签署投标文件的不是法定代表人,则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这样,被授权人签署的投标文件才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在联合体投标中,则应由联合体各方授权具体的人员签署投标文件。若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文件要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时,联合体所有成员还应委托各自的代表共同签署投标文件。
关于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我们在实践中还碰到这样的特例:有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好几个人具有签字权,授权书由其中一人签发,这时,授权书的签署人就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为了证明签字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就应该提交相关证明,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另外,在授权一事上,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被授权人不能转委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转委托必须得到原委托人的确认,在此之前,授权的有效性应该被理解为效力待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的递交人应是投标人的合法代表。在有些招标中,为了避免投标人借用资质,维护投标的严肃性,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出示相关的证明。如在轨道交通某一系统工程的招标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前来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携带和出示下列证明文件(复印件无效):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系法定代表人亲自前来,则无需提供该授权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如投标人出示的证明文件不全,则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某一大型跨国集团所出示的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遭到了有关招投标主管部门的拒绝,事后得知该集团跟踪该项目两、三年,国外专家往返多次,深入地了解了工程的特点,对投标工程重新进行了优化设计,耗费资金数百万元。可就这么一个疏忽,使其投标文件连被展示的机会都没有,使有关科技人员为项目做贡献、为公司创声誉的愿望也化为泡影,而招标人也极有可能因此丧失了一个获得优良方案和优秀中标人的机会。
六、业绩
由于招标的项目往往都有一定的规模,很难想象招标人会将项目授予没有类似业绩的单位去完成。为此,招标人往往也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使用的业绩可能是其关联单位的,或者其在类似项目中承担的角色与招标要求出入很大。应该说关联单位的业绩不应被理解为投标人的业绩,而与招标要求出入很大的业绩是否被接受则要由招标人或评标专家来决定。
七、投标文件的制作和格式
招标文件中往往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投标文件正、副本的份数、修改件的制作等作具体的规定。某些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还可能有特殊要求,如投标文件的长度、字体和大小、图纸的幅面及标记、暗标中不能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或标记、两阶段评标中技术标中不能有商务标的内容等┅此等规定,五花八门,而某些规定往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为废标处理,投标人一不小心,就可能会面临提前出局的命运了。
八、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的设立是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招标人免受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在中标后不签约或不开立履约保函,或者是不交纳有关招标代理费用而对有关方面所造成的损失。投标保证金是从经济上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一种手段。因为,当投标人违约后,尤其是当投标人中标后违约时,招标人将不得不重新选择中标人。有时,招标人甚至不得不用重新招标的方式再次选择中标人。这样招标人就不得不重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可能不得不面对项目延期的现实。设立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人的过失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罚没保证金的方式得到最低补偿,有利于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因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程序中必须的环节。在这方面投标人容易犯的错误是遗忘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或者投标人开立的投标保函采用的格式不能被招标人接受,或者把投标的有效期当成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造成投标保函无效。以上几种情况造成的后果理所当然是废标。
九、技术投标文件
如果说商务投标文件主要是反映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及报价等情况,那技术投标文件则是投标人对招标内容在技术上的具体响应,它告诉招标人投标人将以何种配置、何种工艺、何种保证措施等来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简单地复印招标人的技术内容或者笼统地表示无异议通常会作为废标处理。在一次应急发电机的国际招标中,我们得知一企业具有相当实力,可在评标时,却找来找去也不见其技术文件。打电话问其经办人,其回答是:我们是没提供技术文件,因为我们都可以按照你们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哭笑不得,其结果可想而知。
某些招标文件中还会设定一些关键指标,如果达不到关键指标,则作为废标处理。有的投标人在不中标后就关键指标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人具有倾向性。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招标人有自己的明确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但该要求应能保证足够的竞争。
十、关于企业的诚信问题
在招投标中,诚信同样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有的投标人往往为了中标而拔高自己的技术参数,或者虚拟业绩,或者承诺自己无法兑现的事情,有时招标人明明知道投标人有虚假投标行为,可却又苦于没有依据能予以废标处理。这样的做法或许会让投标人一次中标,但是对企业声誉所造成的损害却是永远的,因而也是一个有远见的企业应该避免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种情况也在逐步得到改变,比如通过评标委员会进行澄清要求投标人提供确凿证据,或在招标文件中增加相关条款制约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并规定如发现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哪怕已在执行合同,也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以上所列出的是投标单位容易疏忽的一些情况。除此之外,尽管所有招标都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但每种招标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等,视其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办法根据其特点也相应不同,监管机构也不一样,对废标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如13号令规定对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均作为废标处理。27号令则规定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作为废标处理。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则明确规定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即为废标。应该注意到12号令对投标人在技术上的要求非常严格,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的含义非常广泛。
总之,作为一个合格的投标人,平时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积累。其次,在拿到招标文件后,要仔细研读,注意招标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将废标条件整理出来,碰到不清楚的地方多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咨询,这样做好一份合格的投标文件其实也是不难的。希望笔者的这些经验总结能对广大投标人今后的投标工作有所帮助,希望更多的厂商能熟练掌握投标技巧,进一步拓宽自己的业务来源。
2.如何提高投标中标率 篇二
1 投标报价程序
投标人对认为具有可行性的项目,按照图1基本程序开始进行投标报价工作。
任何项目的投标报价都是系统工程,中间的每个环节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是提高自身中标率的基石。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1)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抓紧时间认真阅读,反复研究,弄清投标人的责任和承包范围,避免在报价中发生任何遗漏,弄清工程中需要使用的特殊材料、设备,以便在计算报价之前调查市场价格,避免因盲目估价而失误,造成成本估价失真,进而降低中标能力。
2)调查投标环境。在报价前要尽可能收集相关资料,做好投标的前期工作准备。要对施工现场和周边的施工环境进行仔细的勘察,详细了解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周边的施工环境、当地的水文气象、道路交通状况、料源分布、天然材料的开采条件和质量、材料采购价格、材料运输距离、电源水源情况、通信条件、物价消费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社会综合经济等情况。
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由投标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持制定,主要应考虑:施工方法,主要施工机具的配置,各工种劳动力的安排及现场施工人员的平衡,施工进度及分批竣工的安排,安全措施等。施工方案的制定应在技术和工期两方面对招标单位有吸引力,同时又有助于降低施工成本。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均衡施工,力争少用人力和资金,从而降低工程成本,达到提升自身投标报价能力的目的。
4)成本估算。人工单价和材料单价是投标报价的基础单价,对报价高低和准确性影响很大。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正确了解当地劳务、材料、机器设备的市场供应信息,特别是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各种材料、机械设备的生产情况和来源。对信息要进行分析,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施工技术水平以及现有施工机械设备的能力,确定一个合理而准确的基础价格,结合投标项目工程量,计算出工程所需的由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组成的直接费用,考虑企业的管理费、经营费等间接费用,继而形成基础价格。
5)确定投标报价。如何制定出合适的投标报价,是企业投标决策的关键。常用的投标策略有以信誉取胜、以低价取胜、以缩短工期取胜、以改进设计取胜,同时也可采取以退为进策略、以长远发展为目标策略等。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目标、竞争对手情况、投标策略等多种因素后做出合理的报价。
2 影响投标报价的因素分析
从投标报价的组成来看,成本和利润两部分的确定就决定了最终的投标报价,以及这个报价是否能中标和给予实施过程的获利空间。
2.1 与成本相关的影响因素
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讲,投标人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四种与成本相关的对投标报价有影响的因素:
1)工程项目的规模经济性。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当年度市场份额太小或者单位工程项目规模太小,极易造成单位产量的固定成本和间接成本大幅上升。因行业不连续性的特点,如果短期内扩张得太快,企业消化不了,又容易出现因管理水平停滞不前而引起成本上升,降低了规模经济的低成本可能带来的收益。
2)基础价格的取定。对于竞争大的国际工程项目报价,需要注意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设备费的确定。
3)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展示本企业的技术优势而制定在技术先进性、工艺可行性方面完美无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经济的角度上讲未必是最优化的。
4)业主的需求倾向。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尽量了解业主的需求意图及市场需求情况,作为制定报价策略的导向。
根据对以上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成本是进行报价的前提,工程项目成本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报价的最优性。
2.2 与利润相关的影响因素
正常的利润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确定合理的利润值,以期为确定合理而有竞争力的报价提供依据[1]。在确定合理利润时的基本原则有:
1)参照本企业已中标的在建或已完同类工程。
2)分析投标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施工难度小、投入少的简单工程,以较低的利润率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对高、难、尖工程则可借助技术上的核心竞争力争取更多的利润。
3)分析企业的市场份额:任务充足时可争取理想的利润率,任务不充足时则争取低价中标。
4)分析企业的技术优势:对于本行业工程是否有垄断竞争优势,是否有特殊技术工艺,以此决定利润率的高低。
5)分析工程所在地市场行情:根据行业保护和地区保护是否严重,决定是否投标和是否增加报价利润。
6)分析项目投资性质:对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一般采取低价中标原则。
从以上确定利润的原则中可以看出,承包商在确定工程项目的利润空间时,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更要对竞争对手报价水平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合理的利润空间,达到中标与利润的平衡。
2.3 评标方法的影响因素
投标方进行报价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到成本与利润的关系,还要遵循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综合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2]。
综合评标法在建设工程当中又被称为综合打分法[3]。在综合评分中,评标价(经济标)所占权重仅为50%~70%,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占30%~50%。商务报价部分的评分主要是有效投标人的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又被称为低价中标法[4]。该办法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最低价中标法”,投标方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其中标是建立在对投标方与投标物的综合评价之上的。在合理低价评标的标准下,投标方的行动过程主要是对生产成本进行预测,并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达到成本的最低化,从而保证报价的合理最低。
从以上两种评标办法来看,商务报价部分是企业对招标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市场调研,深入分析,继而制定科学先进的施工方案,最终形成一个合理报价,是可以预测,并可控的。因此报价成为中标的关键因素。所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投标阶段,做好成本预测,并分析对手的报价策略,制定科学的投标报价方案是企业投标决策的重点。
3 投标报价决策的方法
投标竞争的胜与负,不仅取决于竞争的实力,也取决于竞争的策略是否正确。
3.1 不平衡报价[5]
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确定内部各个子项目的报价,以期在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的情况下,并在决算时得到最理想的经济效益。
以下的项目可以考虑采用不平衡报价:
对于分期付款项目,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如基础工程,可以报得较高,以利资金周转,后期工程项目可适当降低。对于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工程结算时可多赚钱;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单价适当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
不平衡报价一定要控制在合理幅度内(一般是总价的5%~10%)。对于不平衡报价策略,大多数的投标方都可以采取,在采用总价投标的情况下,不平衡报价不影响最终的总价,在分析竞争对手报价情况时,可以不予以考虑。
3.2 多方案报价
在研究招标文件的阶段,如果招标文件中所述工程范围不明确、条款不清楚,或遇到风险分担有失公正、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等情况时,可以考虑多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要整个团队的共同努力,从施工现场的调查研究到最佳方案的选定,在满足安全、质量、技术和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达到效益最佳的目的。
3.3 突然降价法
作为一般性规律,参与投标的竞争对手往往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来刺探对手的情况,因而在报价时可以采取迷惑对手的方法。即先按一般情况进行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在投标最后截止时间内,采取突然降价的手段,确定最终的报价。这种突然降价本质也是多方案报价,同样要求施工企业寻找降低价格的原因。
以上三种报价策略,在投标者进行报价时可以采用,但从本质上影响报价水平的原因在于投标方的施工技术力量、企业管理水平。如何应对投标竞争对手采取的投标策略,这个问题应该从企业自身施工技术、工艺,企业管理水平去寻求解决方案。选取先进的施工工艺、改进施工方案、做好成本的控制,投标报价才更具有竞争力。
4 结语
我们对如何更有效的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的中标力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主要从以下几点寻找突破口:1)确定接近施工现场的成本估算;2)确定合理的利润值;3)编制与招标方评标方法相配套的投标报价;4)采用优先的投标报价决策方法。
摘要:介绍了投标报价的程序和影响投标报价的因素,提出了投标报价决策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对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自身中标能力的办法及注意事项进行了总结,从而为建筑施工企业创造更好的效益。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影响因素,中标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尔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2]熊克齐.现行评标办法及投标技巧初探[J].石油化工技术经济,2003(5):52-54.
[3]余云泉,李振荣.工程施工投标报价策略与技巧初探[J].中外建筑,2001(4):51.
[4]姜兴华.浅谈增强工程投标报价的竞争力[J].施工企业管理,2002(5):42-45.
[5]陆彦,冯文波.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研究方法[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3(3):19-20.
3.如何提高投标中标率 篇三
关键词: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造价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 什么是合理低价, 是否低于“成本”, 还没有一个可行的衡量方式。在实际操作中, 各地、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模式, 甚至是一天一个样, 对于成本的控制都还没有形成比较规范合理的做法。本文从成本控制方法及成本因素分析出发, 探讨工程量清单
计价招投标中合理低价中标的发展思路。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及意义
目前大多数工程的合同承包价与预算造价的差距较大,反映出现行的计价办法已很难适应建筑市场的需要。笔者认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这种计价模式的核心在于: 针对工程招投标活动, 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定额执行情况以及市场的运作情况, 实行相对合理的成本价计算和工程计价办法, 并按“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来考虑。整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招投标方式, 已有上百年历史, 规章制度完善成熟。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建设工程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已是大势所趋。
1.1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特点
整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 与过去几十年来一直沿用的定额加费用计价办法相比, 有着完全不同的内容。
(1)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 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应上缴的各种税费等, 有别于以往定额计价那样先计算定额直接费, 再计算材料价差、独立费, 最后再取费得到总造价。相比之下, 工程量清单报价显得简单明了, 更适合工程的招投标。
(2)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确定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 可避免各投标人因预算人员水平、素质的差异而造成同一份施工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相差甚远的弊病。
(3) 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报价, 适用于推行低价中标的办法。
(4) 工程量清单报价具有合同化的法定性。中标的投标单价一经合同确认, 竣工结算不能改变。
(5)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便于施工合同单价的确定,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以及工程变更价的确定和费用索赔的处理。
1.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这一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基础。现行的投标报价的计算采用指令性计量计价的模式, 计算规则、计算依据相同。这种计价模式由于招标人的标底计算与投标人的报价计算都是按相同定额、相同图纸、相同技术规程进行的计算与套价,因而“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与价格是静态的比较, 是数学计算准确度的比较, 根本无法真正体现投标单位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各投標人在核实并确认招标文件所列的工程量后,即可按国家定额并结合本企业的企业定额单价进行计价, 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工程量计算错误; 不仅真实地反映出各投标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竞价能力, 而且使招标工程的开展真正做到了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 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企业定额是投标人参加以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而“合理低价中标”的基本保障。能否建立起完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定额, 取决于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使各投标人真正站在了“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平台上, 使企业真正具有了自主定价的权力和参与市场正当竞争的条件, 从而能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投标, 各投标人真正竞争主要体现为: 企业内部人员素质、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生产力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机械化施工水平等方面。而所有这些均应集中反映在企业定额里。另外, 按工程量清单报价, 要求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注意“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自身个别成本价”的差别。“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 首先, 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 。其次, 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通过工程量清单及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 。因此, “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 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 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的结果。显然, 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 而且也是落实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中标, 并且不低于成本价”的关键。同时, 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 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中做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2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招投标的要点
2.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在工程项目招标准备阶段, 招标人必须了解工程价格的市场行情和各种应缴费用的情况。应聘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 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中介机构调查、提供有关工程单价报告, 为下一步工程招投标作好充分准备。
2.2招、投标文件
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 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有关程序, 将形成若干重要文件和重要资料, 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工程限价、投标书、标书评审报告以及中标通知书等交给投标人, 其中有不少内容直接关系到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是造价控制的主要因素, 应予以足够重视。
(1) 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 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起点。招标文件应该全面、准确地体现业主的意愿, 并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监控; 否则将给日后的施工管理与造价控制造成困难, 甚至引起索赔。例如有关图纸外增加工程如何结算的问题,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 那么在竣工结算时就会引起增加部分是执行投标单价还是定额单价的争议。类似的文件漏洞, 常成为投标人追加工程款的突破口, 招标人容易陷入投标人以低价中标后大幅度调增造价的圈套。招标人应按有关“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并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的分部分项、计量单位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般为: 一是根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确定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二是根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计算工程数量。附注分项工程工作内容、分项工程工艺的特殊要求、分项工程中主要材料的要求。
(2)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 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下, 多数招标人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相应的标底。标底价指招标人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费用的期望值, 计算内容包括直接成本费、间接成本费、税金、企业管理费、施工措施费、现场管理费等。最后, 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汇总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工程量清单编制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每一子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表述准确、完整, 应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 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 以避免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投标报价的计算应依据反映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企业进行。其组成内容和方法与标底价的计算对应一致。具体计算分项工程单价时可以采用三种方法: 工料单价法(工料单价=直接成本) 、成本单价法(成本单价=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风险金) , 具体采用方法应按工程招标方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并按统一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同时, 应该指出的是, 投标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 应认真领会、理解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并对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仔细审核工程量清单列表及主要项目。
(3) 工程量清单报价评审是招投标工作的关键内容。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 应该做到总报价和单项报价的综合评审。总价符合要求并不能说明单价报价符合要求; 总报价低并不能说明单项报价最低。投标人往往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 将工程量可能变化较小的项目的单价降低, 将可能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以期达到在竣工结算时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另外也要做到单价和相应工程数量的综合评审, 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分析。还要做到单价与工作内容、施工方案、技术工艺的综合评审。
3结束语
总之, 在招投标市场中推行和完善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 可以杜绝故意压价、无序竞争, 避免因计算错误等因素造成的失标或中标, 真正实现“合理低价中标”, 以维护发、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更好地规范招投标行为, 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宏观上, 它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减少了国家对基础建设的投入, 节省了资金, 增强了投资单位的信心。从整体来看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的出现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 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说,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必然性; 微观上,工程量清单报价办法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主要反映在施工单位通过挖潜增效, 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 提高了工程质量, 使投资方达到了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三高一低”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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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邝健红. 综述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J]. 广东科技, 2006 (6) . [4]张宝基. 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及其优越性[J]. 中国科技信息, 2006 (12) .
4.投标、中标承诺书 篇四
致:广州市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研究了比华利山庄(暂定名)高层住宅项目地块基坑支护工程询标文件、合同条件、规范、图纸等资料,踏勘了现场以后,我方承诺愿以我方所报包干总价:人民币(大写):捌佰贰拾叁万贰仟伍佰肆拾玖元整
(小写):8232549.00元承包本工程。
我司完全响应询标文件。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询标人或询标人代表发出的开工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的日期开工。
如果我方中标,将派出__陈学林__(项目经理姓名)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我公司保证拟派项目经理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将常驻现场,严格按照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如果不能够按照此要求实施,我司自愿接受贵单位的任何制裁措施。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按照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提供工作面,并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
我方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 30 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标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以随时被接受。
在制定和执行一份正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盖章)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1002-1007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邮政编码:510800
电话:020-86891732
传真:020-8689129
3中标承诺书
工程名称:比华利山庄(暂定名)高层住宅项目基坑支护工程
承诺单位自愿就上述工程中标之后有关事项向贵司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精心组织、按图施工。
2、自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保证不会发生因投标报价或议价过低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是签署施工合同之后恶意提高造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
3、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
4、保证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全部为承诺人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各种特种作业人员,相关人员资格及人数符合要求。
5、保证及时按照质量监督部门及安全监督部门要求对质量隐患、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6、保证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及其它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符合要求,按照规定取样送质量监督部门检测。
7、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临时设施采用简易板房或砖房;主要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场、材料加工场、办公室、宿舍、伙房、厕所、仓库全部硬地化;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规范,“三保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到位。
8、保证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种作业环境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9、保证对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东等环境污染及危害采取控制及处理措施。
10、保证按时向建设工程安全评标委员会申报五个阶段安全评价,各阶段评价为优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广州市样板工地。
11、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满足招标人的质量目标要求。
12、保证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循法律途径解决工程款纠纷,杜绝建筑工人聚集或集体上访事假。
13、保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施工现场范围之内不容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
1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中任何一条,同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量化及考核扣分、通报、罚款、暂停承接任务等处罚。
15、考虑本工程项目的紧迫性,承诺在中标与招标人商谈合同条款的同时组织进场施工工作。
16、负责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至主体结构基础项目标段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和与该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及项目移交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
17、负责本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并确保资料能达到申报鲁班奖要求。
18、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我方对此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
19、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我分对桩径承包的工程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四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我方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盖章):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5.如何提高投标中标率 篇五
1、项目名称:学生公寓、教师公寓桩基(1、2标段)工程
2、所属地区:张家港市杨舍镇
3、建设单位:张家港市建筑工务处
4、代理机构:苏州市信达建设项目投资咨询中心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章程,依据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规定,现将最高限价公布如下:
5、标底价: 学生公寓桩基(1标段)111.9725万元(无预留金;无暂定价部分)教师公寓桩基(2标段)45.7426万元(无预留金;无暂定价部分)
6、折扣率:0.95
7、最高限价: 学生公寓桩基(1标段)=111.9725×0.95=106.3739万元 教师公寓桩基(2标段)=45.7426×0.95=43.4555万元 投标单位如有疑问,请于2010年12月31日上午9时00分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经办人: 建设单位 地址:张家港市人民路68号 联系电话:0512-5699065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张家港市长安路7号3楼 联系及传真电话:0512-58911996 苏州市信达建设项目投资咨询中心 张家港建设银行造价咨询部 2010年12月30日(二)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工程最高限价公示
1、项目名称: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工程
2、所属地区:张家港市杨舍镇
3、建设单位:张家港市建筑工务处
4、代理机构:苏州市信达建设项目投资咨询中心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章程,依据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规定,现将最高限价公布如下:
5、标底价:1996.6896万元(其中,土建1595.7282万元;安装400.9614万元。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土建222.5876万元,安装48.0991万元,部分材料单价和总价见“标底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表”。预留金95.5万元;暂定价部分224.6333万元)
6、折扣率:95%
6.如何提高投标中标率 篇六
在投标的准备阶段,有的承包方为了获得招标项目,轻视对业主方资质、资金实力、招投标项目的内在条件(如地质环境、垫资情况、资金来源等)和外在影响(如居民压力、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等)的审查。
此时,若在承包方中标后,业主方资金出现缺口或存在其他外在压力而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将会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的局面,若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业主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对项目进行拆解发包。
而某些施工企业为了承包项目,扩大业务量,不顾业主方的违规操作,按照业主方的操作方式承接项目,给自身带来较大法律风险。
2.串标、围标
由于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承包方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采用串标、围标的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投标。造价工程师
但无论是串标还是围标均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治。如:《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均对串标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标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3.低中标、高结算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承包方更倾向于选择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一方面,低价投标可以挤垮对手;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签证变相加价结算又可以弥补低价中标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
然而,低价中标带来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第一,承包方必将面临资金缺口问题,进而导致材料款、人工费无法按约定支付;第二,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未能规范管理签证、变更、设计等资料,则势必会影响后期的结算;第三,若是政府投资项目,势必要经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重重审查,一旦不符合投资规定,结算之路必定艰难而漫长……
4.项目前期设计不到位、签证频繁变更
在承包方承接工程后,业主方要求对设计进行大的变更(如:施工图还未定稿就招投标,也包括那些已经报送建委审批,并且工程已经实施的项目,业主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变更图纸的情形),这势必导致大量签证的产生,导致预算的确定性大大减弱,大幅增加了工程成本,对承包方极其不利。
中标后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问题
合同文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方在拟定合同条件时,往往过多地将风险偏重于承包方一侧,对合同某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故意约定不清,对工期、质量违约赔偿和罚款的上限不予以明确界定等。而恰好有的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轻视对合同条款的审核。因此,合同签订后,此类承包方往往存在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给后期施工、结算带来较大风险。造价工程师
2.黑白合同问题
为节省开支,降低工程项目成本,业主方在承包方中标后,在白合同的基础上,往往要求承包方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承包方出于压力,只能违背意愿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规定,与其签订黑合同,这极易损害承包方利益,严重者可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
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防范 树立和增强法律意识
承包方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建筑工程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应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做到依法经营。承包方作为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如果发现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其他投标人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保护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公正合法权益。
做好投标前项目的审查工作
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容忽视。承包方在对项目进行投标前一定要对业主方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本身的现场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细致地了解。
对业主方主要审查方面:
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等级,是否在规定的年检期间,资金是否运行良好,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是否完善,项目资金是否已经到位,履约信用能力是否良好等问题。
对项目本身的现场勘察,主要审查方面:
招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图纸是否与现场吻合,所描述或说明的情况是否和现场一致,所提供的设计方案是否能确定实施,是否有遗漏项目现场应当实施的相关环节等。
审查完毕后,应当由市场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条件进行初步评估,包括业主方的要求情况、施工难度等,后报公司各个部门审批,指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的措施,并且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文件全部予以留存,把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做细、做实。
高度重视投标活动
承包方应认真研究《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
确定总体工程量,得出总体支出情况。并通过保证质量、综合调整、合理计价的方式,最终定好投标价。要意识到低报价并非是决定中标的唯一渠道,应注重工程质量。因为一旦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但会损坏业主方的声誉,更会影响承包方的形象和声誉,还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上级主管人员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注重中标后的磋商,做好合同评审把关
承包方中标后,双方会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展开磋商,要尽量对工程项目的名称、地址、工程内容、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工期、安全防护措施、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结算、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加以明确,真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进行表述,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书写投标文件。
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是否跟中标文件内容一致,把好合同评审关,监督合同及时进行备案。应当遵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保证条款的齐全、内容的完整,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要对专用条款中跟工程相关的一些具体要求和内容加以明确约定,尤其是要约定违约责任的限度,以防风险的扩大化。
合同签订后,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 做好履约过程中风险控制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项目管理人员须对合同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熟悉双方权利义务,预测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有效的管理对策。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材料商、分包商的管理,加强印章管理、内部审计管理,防止因误工误期、质量问题等带来风险。对于业主方原因导致承包方延误工期或受到合同价款意外损失的情况,应注意收集好工程照片、施工日志、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指令或通知等索赔资料,及时提出索赔,并保证索赔的法律效力。
预留必要的风险费
7.论工程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 篇七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 一是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 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 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 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 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 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 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 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 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 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低价低质等, 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 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 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 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2000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通过10多项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 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但由于《招标投标法》刚开始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只能在一些条例规定允许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中试用, 多为300万元以内的工程, 尚缺乏大型和复杂类型工程的试验结果。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 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 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 没有暗箱操作, 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 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 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有特殊的效果, 体现出潜在的使用价值。
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 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 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 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 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 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 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 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三、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 现在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进行更深的研究并组织实施。最优基准确性招标模型和刘晓君 (1999) 提出的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模型, 两者都从理论上证明了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和市场条件。实际应用时将遇到更难更复杂的问题, 需要根据中国国情, 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 如美国、香港等的成功经验, 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 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 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 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 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 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 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 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
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 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 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 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满足假定2的条件。
3、完善建筑法规, 培育信用体系。
创造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 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 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根据美国的经验和实际运作需要, 中国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 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
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转移体系。
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 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 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根据中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 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 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 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 减少国有资产的风险, 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工程保险也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有效方法。这项业务国内早已开展, 但仍不普及。因此对一些基本的险种要用立法手段强制执行, 如工人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5、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 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
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 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住处管理系统, 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的有关企业, 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 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者住处的真假, 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 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 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四、结束语
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达到最优化, 实际中可以施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国外成功应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大量事例, 以及考虑我国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我国应全面推广应用之一方法。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摘要: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 从法律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同时,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化, 我国的工程管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 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将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此外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阶段。
8.如何提高投标中标率 篇八
开滦建设集团公司在丁集矿井井筒副井井筒和主井井筒制冷冻
结分项工程投标中中标,2003年7月11日,经淮南矿业(集团)公司丁集矿井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评标小组审定,开滦建设集团公司在丁集矿井井筒副井井筒和主井井筒制冷冻结分项工程投标中中标,工程量为14318万元。此次参与投标的还有淮北特凿公司、江苏三公司、兖州矿业集团、邯郸特凿公司。建设集团公司在强手中独中此标,显示出了建设集团公司和开滦集团公司在市场中的良好信誉。
9.如何提高投标中标率 篇九
1) 项目概况:
本项目的业主为山西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为某选煤厂总体交钥匙工程。招标范围从主井井口房 (不包括井口房) 主井皮带输送机溜槽下接起至铁路装车站 (包括装车站) 的全部地面生产系统及附属工程。
2) 招标投标过程:
2003年3月25日起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2003年4月23日递交所有标书, 2003年4月23日在山西太原进行公开开标, 招标结果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布。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 (以下简称“该投标人”) 共同参加了投标, 未能中标, 2003年5月3日, 对其招标结果提出了质疑。
3) 该投标人质疑:
(1) 该投标人提出其报价低于评标结果公示表推荐中标商人民币5000余万元,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之规定, 该投标人应该中标。
(2) 评标结果公示表推荐中标商的业绩没有该投标人的业绩优秀, 因此, 中标单位应该是该投标人。该投标人的外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设计和工程跨国公司, 在选煤厂设计、工程总承包、运营和管理等方面有辉煌业绩;该投标人的中方是有过设计、承包众多大型选煤厂 (包括1500万吨/年的大型选煤厂) 的经验和业绩。评标结果公示表推荐中标商是一家贸易代理商, 不仅在国外没有工程业绩, 而且在中国介入设计与工程仅1年多, 其在中国已承包的惟一工程与本项目相比不仅厂型小, 而且工艺简单, 至今未正常生产。
(3) 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设事故备用浓缩机池, 仅布置了事故放水池”, 不符合本项目招标书第二册第八章4.7.3条“选煤厂产生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应在厂内处理, 煤泥水系统浓缩池必须有同容积的事故备用池, 实现全闭路循环, 严禁场内污水外排。”的要求。该投标人认为“设事故备用浓缩机池”不是招标文件的要求;“布置了事故放水池”是主流设计之一, 能满足“全闭路循环, 严禁场内污水外排”的要求。
(4) 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主井口到落煤塔输送皮带能力为3900t/h, 与主井最大提升能力不相匹配。”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从未提供主井最大提升能力为6000t/h的要求;以未公开的标准作为评标标准严重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2律师点评
首先, 该投标人关于其投标价格低而不能中标的质疑,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及本项目招标书的规定的综合评价法的评标方法, 此质疑的理由难以成立。但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关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与综合评估法确实存在有不科学之处, 且存在诸多弊端, 需要尽快修改, 以更科学的方法来取代。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一般做法是废除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和低于成本的报价, 剩下报价加权平均再下浮几个点, 取前几名评审, 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为中标候选人, 这种方法的不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最高限价的计算和成本价的计算方式及标准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二是下浮点由谁界定, 如何界定缺乏依据。综合评估法, 无论是评审经济标, 还是评审技术标都缺乏客观标准, 存在较大人为因素, 难以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这两种方法的弊端主要有:易造成有极强的承包能力、业绩显著并且报价低的企业无法中标;招标人与投标人及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提供了方便;造成国有资金的极大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易产生商业贿赂和滋生腐败。根据国际惯例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采用最低价法中标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最低价法中标的做法是从最低报价开始评标, 主要看投标人的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看投标人的材料单价、人工单价等是否与市场的价格相符, 评标委员会对其工程量和单价有疑问的, 应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材料,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能说明其报价符合实际情况, 该报价应中标, 无需对第二低报价进行评审;如果投标人不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 该报价不能中标, 需对第二低报价进行评审, 以此类推。同时, 为了防止在合同履约中出现风险, 应提高中标人的履约保函的担保额。最低价法中标能避免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与综合评估法的弊端, 真正实现招标的优胜劣汰功能。
其次, 该投标人关于业绩优秀而不能中标的质疑,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对资格审查标准的规定, 此质疑的理由也是难以成立的。该项目招标的资格审查采取的是资格后审的方式, 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规定”合格的投标人“为“除非下文另有规定, 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供货人均可投标”;“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这种资格审查的标准过于原则, 不具体, 不具有操作性, 在资格后审中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此外, 资格审查公告的发布、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与组成方式如何保证公平、公正也是值得关注的。现行的资格审查有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指由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方式由于将投标人的信息公开化, 已经为围标、串标提供了方便条件。资格后审方式是应大力提倡的一种资格审查方式, 一方面可以防止人为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 更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各种信息的外泄, 防止串标的发生或增加了串标的难度。我国资格审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尽快完善资格审查制度是健全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 该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在投标文件中“未设事故备用浓缩机池”不符合本项目招标书第二册第八章4.7.3条的质疑。投标人在编制投标书前认真审查招标文件, 对发现的疑问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并由其答复, 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此外, 规范招标文件内容也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以防止某些招标人故意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陷阱和障碍, 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提供方便条件, 这可以通过发布标准招标文件、公布招标文件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投标人投诉处理力度等方式进行规范。
第四, 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从未提供主井最大提升能力为6000t/h的要求的质疑, 如果查证属实, 该项目应该重新进行招标。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井口到落煤塔输送皮带能力为3 900t/h, 与主井最大提升能力不相匹配。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从未提供主井最大提升能力为6 000t/h的要求, 在招标文件中确实没有这样的要求, 招标人提出主井最大提升能力为6000t/h的要求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在答疑时没有通知该投标人, 如果属于此种情形, 那招标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过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另一种是可能是评标委员会擅自增加了评标的标准, 这也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规定。
三结语
10.如何提高投标中标率 篇十
中 标 候 选 人 办 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二)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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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然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漯河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是指招标人采用公开摇号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
第五条 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资格预审的应采用不限量的符合性审查。
第六条 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要求,漯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场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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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公告。采用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的要在招标公告上载明。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法人的基本存款帐户缴纳,并退回到该账户。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第九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的同时,可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控制价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与合价、主要材料单价、各项措施费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财政投资的项目由财政审核中心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布。
第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对投标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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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异议进行澄清或修改。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公布后的5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复核。经复核,误差超过±3%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后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招标人应按照规定重新备案,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 发包价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行业特点和工程实际情况从以下四种方法中合理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直接定价随机选取法: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发包价,下浮率由招标人结合工程实际确定(财政投资的项目需经财政部门同意)。招标人按照下浮率编制发包价预算,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发包价的下降幅度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1、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等)5%-8%;
2、市政工程5%-10%;
3、其他工程5%-12%。
(二)综合评估随机选取法:招标人采用评审和随机选取相结合的评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根据投标人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取前五名,从中随机抽取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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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发包价。
(三)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设为A值)、成本预警价(设为B值)以及最低成本价(设为D值)。
1、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市现行计价办法、费用标准、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
2、成本预警价应在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依据招标人确定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漯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风险因素等相关规定编制。
3、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及相应的成本预警价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向投标人公布,并在公布前3日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最低成本价计算方法:D=B×K×Q1+C×Q2
其中:D--最低成本价;B--成本预警价;K--成本预警价修正系数;C--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Q1、Q2--成本预警价、投标人平均投标价各自所占的权重。
(1)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C值)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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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掉高于成本预警价的投标报价以及低于成本预警价85%的投标报价后,再去掉排序在前一定百分比的投标报价,对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该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C值)。
上款中按一定百分比计算应去掉的投标人数量按四舍五入计算,当不足1家时取1家。一定百分比取值为10%-20%,一般取10%。
(2)K、Q1、Q2值的取定方法:
在开标会上,投标文件唱标前,由招标人在公证机关公证下,当众随机抽取K值与Q1值;K取值范围一般为0.95,0.94,0.93,0.92,0.91,0.90;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Q2=1-Q1;上款中K、Q1取值范围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5、同等合理低价原则:投标人的报价在最低成本价(D值)至最低成本价以上一定幅度(F值)范围内的报价均视为同等合理低价。
前款中所称的一定幅度(F值)范围的取值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计取:
(1)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F值的取值为0.5%;
(2)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F值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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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0.3%。
F值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招标人从所有合理低价区间内的投标人中摇号随机选取有排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发包价。
(四)投标报价随机选取法:评标委员会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后,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取三分之二投标人(四舍五入取整数)进入摇号程序,再从中随机选取有排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发包价。
第十三条 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限制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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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十七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和排序。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发包价采用直接定价随机选取法的,投标人不需编制投标报价,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招标人公布的招标发包价作为投标报价,承诺以招标人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清单单价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承诺函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承诺函未经签字并盖章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项目,或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在保障招标质量和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经所有投标人签字同意,招标人可以合理缩短招标时限,但应当保障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必要时间。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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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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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三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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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在开标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和拟投入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开标会议,并现场核验身份;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选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开标会议和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参加并公证。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初步评审报告。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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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办法,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属于重大偏差的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属于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予以补正;
3、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手段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对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三)从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依据摇号结果出具评标报告。第二十八条 摇号规则与程序:
(一)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摇号活动由招标人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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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方必须严格执行摇号规则与程序,严格遵守现场纪律,确保摇号活动有序进行。
(四)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公证人员检查摇号机和摇号球,进行两次试摇号,并宣布摇号机运转情况。在开始正式摇号之前及摇号过程中,若投标人对摇号机、号码球或者摇号结果有异议,应在摇号现场提出。若投标人在摇号现场无异议,则视为认可摇号的结果。
(五)每个号码球摇出后,招标人应及时登记摇号结果并当即通过屏幕向投标人公布。某一专业类别入围投标人摇号完毕,招标人代表、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督人员三方当场签字确认。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未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摇号结果。所有专业类别入围投标人摇号完毕后,招标人当场宣布入围投标人名单及排序。
(六)如果遇到摇号器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故障,导致摇号过程中断等特殊情况时,发生故障之前的摇号结果依然有效。
(七)各方须认可摇号产生的结果。第二十九条 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确定投标人号码球号。投标截止时间后,在现场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的共同监督下,按照签到时间顺序摇号确定投标人号码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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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摇号机投放号码球。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由公证人员依次逐个展示后将号码球投入摇号机内。
(三)摇号机摇出的第一个号码球号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通过摇号选取的号码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进行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视为自动放弃随机选取资格。
第三十一条 摇号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并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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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按顺序延伸的中标候选人经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进行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采用摇号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进行招标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监察部门对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用本办法实施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的招投标活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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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要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约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中标的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应按时进入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招标人应建立中标单位项目部人员现场检查制度和常规考勤制度。如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人员不符、有借资质挂靠嫌疑的,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构建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参照本办法采用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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