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细则(精选8篇)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细则 篇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和确定城市、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立城市应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
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化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以下有关条款同);
(二)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0000,其中建制镇为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第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二十条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划建设用地的各面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划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件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的规划文本、基础资料、规划说明、规划图纸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委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细则 篇二
自从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 国内外经济社会不断发生重大变革, 有些规划法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 从而迫使我国的城市规划必须打破传统不变的理念, 不断完善, 不断更新现有的法规, 使其趋于完善。通过全方位的拓展自身理论和技术手段, 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持续创新, 逐渐完善我国城市规划体系, 使城市建设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四章) 是本次编制办法变动最大的一章
(1) 在新版编制办法第四章第一节强调了总体规划纲要的地位和重要性。在城市规划理论中,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定义为:确定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 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对比上新版所涉及的社会因素更全面, 例如第二十九条 (九) :“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确立的研究范围更广泛, 例如第二十九条 (六)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 提出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建设用地的范围”;研究的重点更突出, 例如第二十九条 (五)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原版编制办法总体规划纲要中对于规划区范围只要求提出初步意见, 而新版中则明确要求提出规划区范围。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任务就是要划定城市规划区, 新版编制办法从依法行政的角度, 强调了“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 即城市规划区必须在自己城市的辖区内。这里有一个基本的概念, 就是城市规划区是实施规划管理, 即发放一书两证的范围界限。
城市规划是建设和发展的蓝图, 是调控城乡建设、保护与管理各类空间资源的法定依据, 要从市域内研究城市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明确划定用地范围、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才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并合理利用土地。俗话说“三分规划, 七分管理”有了合理的管理程序, 对于城市规划有序进行有着重大的意义。
(2) 原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方法基本是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逻辑、思维方式延续下来, 所以强调的是职能结构、等级结构、规模结构这样一种模式。按照新版编制办法中编制的内容与原版编制办法相比,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增加了整体的空间管制内容, 包括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等。新版编制办法也对城镇建设用地的控制, 公共交通、公共服务与公益设施的布局, 城市安全防灾等都在规划编制内容里做了适当的强化。因为这些都是城市要素中较为敏感的方面, 必须对它们进行必要的强化才能规范规划方式, 从而提高规划效果。
(3)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内容的侧重, 突出了为城市核心地区协调发展确定科学的空间布局和空间管制措施。特别是围绕依法行政, 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研究规划的编制, 而不是一种纯技术的探讨。在中心城区内容中强调了原版没有的关于公共交通的内容, 这次把公共交通问题单独提出来就是按照国务院、部领导的要求“要强调解决一般百姓基本生活问题———衣食住行, 行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要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出行问题就必须靠公交, 这个编制办法实际上是体现了政府的意志。
(4) 新版总体规划的内容大体包含原版的内容, 除了有些增删外, 具体的形式也有了重大的变化。新版编制办法把总体规划主要分成总体规划纲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和强制性内容。其中强制性内容是本章的重点, 也是本次编制中最为重点的内容, 突出了进步的方面。这些强制性内容可以控制城市无序蔓延发展, 加强对城市建设的调控, 切实保证公众利益, 另外克服了原编制办法城乡二元分割色彩较浓的弊端, 更有利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法律严肃性, 对于规范规划行为有强大的约束力。
(1) 在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变化最大、最有约束力、最重要的进步就是它的强制性内容, 在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中明确规定了强制性内容, 总体来说突出“强制原则”, 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城市规划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城市防灾工程;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 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新版还相应增加了“规划文本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等, 使强制性内容的落实工作更加彻底、更清晰。
(2) 在中心城区规划内容中有一个细节很容易被公众认可, 第三十一条 (十二) “研究住房需求, 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 这也正回应了总则中的第五条。新版编制办法的这些内容说明城市规划正向着更贴近百姓生活的方向发展, 更具人性化。这也对规范房地产市场有重大的意义。
(3) 这里要说明一点, “防灾规划”被列为强制性内容, 主要原因在于以往城市规划中, 很多城市对于防灾规划的忽略和不重视, 防灾工程的规划是战略层面的规划, 它关系到千万人民的切身利益, 不能忽视, 更不能草率行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预测性的防灾规划是非常重要的。
(4) 在新版三十二条 (三) 中关于建设用地的强调内容中关于地下空间的安排也得到了重视, 它也是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发展的必然, 是解决城市空间容量不足的有效途径, 是城市空间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因地制宜地发展立体化城市空间是我国城市建设的必然趋势, 也是贯彻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5) 在实践中大家普遍感到:城市总体规划在涉及很多问题的时候只能提出原则要求, 不能做过多过深的研究, 往往要借助于很多专项规划, 所以在新编《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就城市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留了一个接口, 即主要强调两点:第一, 城市总体规划必须要规定专项规划的原则要求;第二, 各类专项规划必须依据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相互制约、相互依赖。另外, 在细节方面, 总体规划纲要与总体规划成果要求附件中有明确的研究报告, 这是原版所没有的, 说明现在的规划工作更严谨更具有科学性。
(6) 在总体规划中所提及的概念或专业术语虽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同, 但其意义是不同的。例如新版关于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三十一条 (七) :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 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 ”等。城市总体规划如果从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来说, 也应该有适当的控制要求, 而不是只确定用地性质, 不提空间管制的要求。而且, 从城市规划工作的行为特征来看, 城市规划制定是一种立法行为, 而城市规划管理则是一种执法行为。这样做也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5) 关于制定近期规划的规定:城市的发展与建设不能只制订远的目标而忽略或不重视眼前的目标。要逐步制订近期建设规划才能有秩序的完成总体规划与远景规划的任务, 从而实现时间上的有序性。这次修订将城市近期规划从总体规划中分离出来而单独编制, 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和城市建设控制的手段。正在修订的城乡规划法也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规划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 从规划性质上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不完全一样。本次规划编制办法的制定, 有意识地强化了近期建设规划有关内容, 主要包括:
(1) 强调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只有将这两个规划作为前提, 才能开展近期建设规划。
(2) 强调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期实施、及时组织编制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是一种行动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要依靠近期建设规划逐步的实施落实。
(3) 明确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和编制要求。无论在近期建设原则还是成果中都涉及到一些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可见本次编制办法对强制性内容的强调和渗透。
(6) 原版中的分区规划在内容和要求上没有过多的修订, 但增加了许多进步内容:
(1) 提出了分区划分原则;
(2) 对分区内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的研究有一定的要求;
(3) 在用地原则上提到控制, 也就是对禁建区、限制区、适宜区范围的控制, 也正体现了国家珍惜利用土地的政策;
(4) 提及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和范围, 还有停车场的规模与布局。这样不但可以对城市的环境加以保护和控制, 而且更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同时也能缓解停车场用地给城市用地紧张带来的压力。在城市建设与规划中应当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 更要为城市将来的发展留有余地。
(7) 与原版编制办法相比, 详细规划中的内容变化较少, 主要改变有几点:
(1)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增加了有关强制性内容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在新版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可以使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发挥对城市建设的规范及引导作用。
(2)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将交通影响分析、日照分析等作为重要内容。这次在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还提出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日照不仅对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且对建筑节能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日照进行硬性的规定, 无疑对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交通组织也就是指整个交通的组织和协调, 合理地安排交通设施, 使其发挥最大效能。在新版编制办法中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关于“管线综合、日照分析、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等”;虽然在原版中没有强调, 但事实的规划中规划工作者已经这样操作了。
3 结束语
本着去其糟粕, 取其精华的原则。通过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资源、风俗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因素进行充分而合理的分析, 通过不断的实践, 明确其自身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并积极的与相关区域进行合理的联系和整合才能寻找到一条适合本区域的发展之路。新版编制方法的内容正是指明了这条路的方向, 它对规划学科沿着规范、严谨的方向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摘要: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草的, 由于起草时受历史背景的限制, 很多方面仍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在市场经济主导的经济体制下, 现时社会、经济、文化、环境、观念等社会要素的进步, 使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产生了诸多的不适应性。
关键词:总体规划,强制性,近期规划,交通组织
参考文献
[1]王国思,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华中科技大学.
[2]陈秉钊《当代城市规划导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马文军《城市开发策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约翰.M利维《现代城市规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篇三
建村[2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⒉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⒊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⒋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⒌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⒍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⒉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⒊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⒋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⒌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⒍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⒎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⒏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⒉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⒊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⒋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⒌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⒍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⒉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⒊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⒋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⒌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⒍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图纸应当包括:
⑴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间选择);
⑵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⑴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⑵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⑶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⑷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⒉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⒊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⒋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⒌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⒍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⒎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和设施;
⒏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第二十三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第二十五条 镇区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镇区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间选择);
⑵镇区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⑶镇区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⑷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200-1: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第二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村庄建设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编制。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4.江苏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办法 篇四
苏建市[1995]208号
各市建委: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各地编制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业规划,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在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工作中参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按照本《纲要》要求,结合各市实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尽快组织编制或修订本市的公共客运专业规划。
二、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各市建委要专项安排,落实编制单位,从城维费中列出专项经费,并加强与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之间的协调。
三、为近一步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的编制水平,我委组成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的指导和凭审工作。各地在编制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市政建设处联系。附件:《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有关市市政公用局(城建局),各市规划局(处、办)、规划设计院
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第一章城市概况
第一节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
城市地理位置、地形、气候特点,城市特征及周围城镇的联系。
第二节社会经济
1、人口(总人口数,人口分布,人口年龄结构与职业结构,人口自然增长
与机械增长情况,流动人口等);
2、用地概况(用地规模与布局,建筑密度);
3、经济概况(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收入,产业结构与布局,各行业的产值、用地、就业人数等)。
第三节道路交通
道路网形态(特点),道路长度、面积和路网密度,道路等级分类,立交桥、人行天桥、地道分布和数量,主次干道信号控制的交叉车辆通行状况,公共停车场数量、分布和面积,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行时速。
第四节城市车辆
机动车(货车、大客车和轿车)的拥有量及构成;
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的拥有量及构成。
第五节城市总体规划概述
1、城市性质;
2、城市规模(人口、用地范围);
3、城市功能布局;
4、城市道路网;
5、对外交通(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机场、港口等);
6、近期建设规划(道路、居住区、工业开发区)。
第二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现状及评价
第一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历史
第二节城市居民出行
出行总量、方式、目的、时空分布、时耗等方面的调查分析;流动人口情况。
第三节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
线路条数、长度,线网密度,服务区域面积,站点平均服务半径,站点覆盖面积占城市用地比例。91年来历年车辆拥有量及构成,每万人拥有标台数,平均年客运量,车辆平均运营时速,平均满载率,停车场数量、面积及分布,保修
场(厂)设施数量和面积,加油站数量与容量,线路首末站点、综合枢纽站点、回车道、调度休息室数量和面积。
第四节其他客运交通方式
1、出租汽车。拥有量,专用停车场及公共营业站点的数量、面积及分布,91年以来历年客运量。
2、三轮车。
3、其他(轮渡等)。
第五节主要问题及分析
1、设施方面;
2、效益方面;
3、管理方面;
第三章规划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规划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国家、省和地方颁发的有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标准。
第二节规划原则
第三节规划年限与目标
一、规划年限:
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应,规划深度应与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深度相适应。
二、规划目标与指标:
规划目标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路网设施建设和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相一致;规划指标与《城市公共交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对照应用。规划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长期战略目标,以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中小城
市为公共汽车)为远期主要交通方式。
第四章规划内容
第一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流量预测
城市公共客运总量及分布预测;明确城市规划期各种交通方式的地位,预测交通结构。
第二节公共客运交通线网设置
线网规划的原则、规划方法;
线网优化、线路表。
第三节各种公共客运车辆配备
根据规划期客运量的分配,测算各种客运方式的车辆数。
第四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1、公共汽(电)车场(站):保养场、停车场、枢纽站、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大修厂等;
2、小公共汽车:保养场、停车场、调度站;
3、出租汽车:保养场、停车场、大修厂、调度站;
4、其他。
第五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近期治理及投资
第一节近期治理发展项目
第二节 投资估算
第三节资金来源
第六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评估
第一节技术评估
规划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行性、环境影响等。
第二节效益评估
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政策、机构、管理、资金、技术等保障措施。
备注:
一、规划文件要求
规划文件由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规划文本应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内容作简洁表达。
规划说明书应包括文字说明(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说明)、预测表格(对有些数据表格化)和基础资料。
图纸分现状图及规划图,图幅及图纸比例与城镇总体规划一致。图面标明图名、风向玫瑰、规划年限、比例、图例、编制单位、日期等。
二、图纸应标明的内容
1、城市建设用地(现状、规划)范围,功能分区,主要建筑、景点和大型商业设施;
2、道路网络;
3、人口分布情况;
4、城市居民出行OD图;
5、公共客运线路;
6、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枢纽站、中心调度室;
7、出租、旅游汽车公用营业站(点);
8、渡轮站(线路、码头、站点);
9、公共汽(电)车专用停车场、保养场、大修场;
10、出租汽车停车场、保养场、大修场、渡轮修理厂;
12、城市公交办公机构地点;、城市公共客运综合用地;
14、其他有关设施。
三、有关规划参考指标
平均居民出行时耗单程不大于40分钟;
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超过1.5;
高峰时间公共汽(电)车平均满载率不大于80%;
平峰时间公共汽(电)车平均满载率不大于60%;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细则 篇五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优点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够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 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 因此由这部分引起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原则。风险得以分摊, 大大的促进了承包商的积极性。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量的基础上,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自行编制的施工方案, 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优胜劣汰, 避免投标报价的盲目性, 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和工程进度款项的拨付。在这种计价模式下, 业主可以根据施工方的工作量和投标清单上的单价, 来进行进度款项的拨付, 施工方也可以更好的进行工作量的规划, 不仅有效的进行了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 也对施工方进行单位工作量的规划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重要性
工业建设项目的总承包管理相比其他行业项目, 集复杂性、多元化和专业化于一体, 其中冶金项目又是特点比较突出的。它涉及的投资额度大、周期较长、专业众多、交叉环节复杂, 能否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实现预期的利润, 对项目工程费用有序、适度、前瞻地控制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1) 在工程量清单招标阶段。招标人承担着工程计量的风险, 工程量清单不仅仅是投标人来进行合理报价的标准, 更加直接的关系着招标人能否得出最合理的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的合理编制, 可以减少投标者使用不均衡报价的现象, 更好的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和管理。
(2) 科学合理的编制工程标底。在招标前, 造价部门需要编制工程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标底编制质量, 工程量清单编制可以说是整个招标文件编制的核心。其准确性、严谨性将会影响整个造价。从而影响招标控制价、领导决策、分包单位项目的取得、最终归结到项目盈利与否。
(3)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中标的工程项目, 在拟定工程合同时, 工程量计价清单成为了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计价模式之下, 不但可以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的变动, 使得工程的变动拥有一套严格控制程序。现场设计施工等变动, 会造成的工程签证和变更产生的费用也变得更加明晰, 使费用控制的方向和目标更加明确, 让工程风险降到了最低。
(4)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 工程造价的结算更加仔细和准确。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变更价款与追加合同价款的重要依据, 在施工过程中遗留的争议和原本合同中未呈现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和费用, 则可以遵照工程量清单来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般约定为“清单中有的项目或类似项目, 按工程量清单价格执行或参照执行、合同中没有的按承包人认可的或分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调整方式调整) , 使得工程造价管理更加的灵活, 具有可协调性。
3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几个重要方面
工程量清单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 在工程费用控制过程的各个阶段中都非常重要。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工程造价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配套的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和实施, 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了可操作的规则和条款,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 在实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进度款的计量、工程造价结算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编列清单项目时, 应严格以计价规范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 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 准确、详细地描述出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特征和有关因素;同时应采用规范、易懂、不易产生歧义的语言描述, 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备注的方式予以详细说明, 力求让使用工程量清单的投标人正确领会招标人的编制意图, 准确把握清单项目的涵盖内容, 达到一目了然、便于理解、正确使用的效果。如此, 既便于投标方快速报价, 又利于招标方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编制清单质量的五个方面:
(1) 注意清单项目的完整性。
编制清单时候, 应尽量做到完整。这样可以较全面的体现工程造价、控制价或标底。也为以后项目操作过程中, 合同双方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有章可循, 提供依据。
作为从设计院转型的总包单位, 自身专业设计能力较强, 一般编制清单的时候, 都是由各专业向工程经济 (概算) 专业提各专业资料, 然后概算专业按项目分标段情况、设备材料划分归类结合拟分包范围编制清单。这时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 项目深度已经达到要求时。此时, 各专业应把握总包项目的特点, 考虑周全, 项目必定发生的, 应该有的, 不能缺。作为概算专业, 虽然是在各专业提资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 但是还是应发挥部门的特点, 结合以往工程项目的经验, 严格把关各专业提资的完整性, 比如:电气方面:有电缆无配管;工艺方面, 液压有配管但无支架, 需要问询有关专业, 是漏提, 或是需要在主体工作中一并考虑, 这个涉及到工作内容的填写否则存在漏项。
2) 由于设计深度未达到, 引起项目不完善, 提资料不完整时。此时, 部分内容未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 概算人员可以参考以往项目暂时估列项目, 这样可以让施工单位先行报价。如果到项目施工过程中再提出新增项目, 施工单位报价一般比总体报价时候偏高, 作为业主方, 就会稍显被动。
(2) 注意清单项目特征的完整性。
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是发包人针对某个工程项目向投标人发出的信息, 也是投标人针对某个项目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要准确、完整、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产生歧义, 造成投标人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 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 给业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部分一般由设计人给出, 概算专业从适合报价角度给出专业意见。
(3) 注意清单工作内容的完整性。
清单项目内容的作用是明确单个项目做法, 工作范围, 施工单位可据此报综合单价。对于业主 (总包单位) 则是保证分包工作外包的完整性, 不存在遗漏。一些工作如果单独报价, 或单独分包实施难度大, 或者不必要的, 可以随主体设备或材料一起发包。比如, 起重运输设备等特种设备需要报检报验的, 规范格式内不含报检报验内容, 在实际分包清单中, 在工作内容一栏, 则可增加“含特种设备报检报验”;设备基础地脚螺栓的二次灌浆问题, 总是在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施工之间存在扯皮 (如果土建和安装分别是不同单位的情况) , 在分包清单工作内容中, 写明“含灌浆”即可。
(4) 注意清单工程量的准确程度。
清单工程量应尽可能的保证准确度。这个关系到合同、现场工程款的拨付、最终结算等具体工作。
项目设计已经达到深度, 具备施工图条件, 没有优化空间的, 基本工程量就是图纸量。项目设计未达到施工图深度, 工程量还未能确定或者还有优化空间的, 建议量不放大, 甚至可以适当缩小, 因为这样可以控制工程款付款程度, 避免超付, 多付, 导致最后结算阶段工作被动。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效果。
(5) 注意清单项目的有效合并。
清单项目中电气专业, 电缆因为型号不同, 主材价格不同, 但是一些项目却可以合理归并, 此时可以不必列明型号。比如, 目前钢材报价基本按吨单价报价, 型号可以不必列明, 如果列明, 那么到时候产生变化, 可能增加扯皮项。
编制清单是一个综合协调的过程, 需要各专业齐心协力。编制人员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对清单进行全面审查, 提出问题, 然后将问题反映给设计师, 工程师结合设计给出必要的说明。
同时, 为了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要求概算人员对于清单规范和行业定额要求做进一步熟悉, 对清单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及范围有一个直观形象的认识。这些可以通过密切接触现场, 了解施工工艺和流程来达到。另外概算造价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对一些概算、预算指标做总结、归纳和分析, 如含钢量、混凝土含量等, 长期下来, 可以积累许多宝贵的经验, 也便于编制工程量清单或同类型项目时作为参考, 检查工程量的准确性。
摘要:简要介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优点和重要性, 并以从设计院转型为总包企业的工程造价人员的角度, 重点分析了在编制施工分包工程量清单时, 保证清单编制质量的五个方面, 为其他造价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质量,完整性
参考文献
[1]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细则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审批:
(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市、州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汲取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提供。
第十四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报告,经审查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程序组织调整。
第三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综合分析评价县域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三)分析研究县域人口增长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趋势,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确定城镇化模式及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确定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确定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明确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农村居民聚居点治理和建设的管理策略。
(五)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实施措施,防止灾害、确保安全,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六)按照城乡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要区别平原、丘陵、山区、高原等不同地域,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体现不同的地域特色,突出不同的城乡空间布局特点,选择不同的城乡协调发展战略。
第十九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划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强制性内容应在图纸上准确标明,文本上明确,规范表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一)县域内需要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草)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滞洪地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按空间管制分区,准确划定禁止建设、限制建设的区域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各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和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和范围,保护的控制指标和规定;
(五)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的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主要分布情况、危害范围、防治设施、措施。
第二十一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确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统筹城乡发展中,一些比较突出的重大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作为规划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以附件的形式随同规划成果一并上报。
第四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条件;
(二)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
(四)提出县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
(五)提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方案;
(六)提出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策略。
第二十四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县域发展建设条件综合分析评价。
1、分析县域在所属行政区域和更大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2、分析县域城镇与农村的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县域自然生态环境与资源状况,灾害和环境污染情况;
3、城镇、村庄布局的现状特征和未来发展的主要问题。(二)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分析评价,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提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措施,明确县域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各产业的空间布局方案,并划分经济区。(三)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
1、研究县域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分析人口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和就业结构的变化和趋势。
2、制定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预测城镇化水平,确定城镇化模式,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引导县域人口适应生产力布局合理分布。
(四)县域村镇体系布局。
1、合理确定村镇层次等级,村镇层次等级包括县城、县域重点中心城镇,一般建制镇、集镇、重点中心村、基层村六个层次。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提出乡镇合并的优化调整方案。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功能分工、建设标准。
2、根据城乡之间、城镇之间人口分布状况,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五)村庄布局和分类管理策略
1、制定县域村庄布局空间管制规划,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2、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中心村是人口规模较大的农村居民聚居点,中心村的选定应满足区位优势、联系合理、规模经济、节约用地的选址布点原则,明确其服务范围。
3、提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四类区域(居民点)的范围和规划管理措施,①积极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②引导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③限制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④禁止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
4、提出村庄迁建合并整合方案
对符合以下迁并标准的村庄,应考虑进行迁建合并,提出各行政村、组迁并的具体方案。
(1)人口规模过小的村庄。
(2)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包括地处行洪区、蓄滞洪、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易发区等地区的村庄。
(3)存在严重人居环境问题的村庄,包括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建设困难的村庄;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4)压占矿产资源或地下文物的村庄;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等。
(六)重点区域和重点城镇发展策略。
提出城乡人口密集地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提出重要经济发展轴线(带)的村镇空间布局方案,制定规划建设管理措施,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七)用地及空间管制规划。
根据城乡人口分布、产业布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明确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明确标识范围,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管制策略和引导措施,并编制县域城乡建设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
(八)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1、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确定各级村镇设施配置的类型和标准;
2、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形成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网络体系。明确区域性供水、排污、垃圾处理等政策和规定。
3、制定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交通、给水、排水、垃圾、电力、电信、教科文卫等专项规划。
(九)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
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内容、重点,制定保护与利用的对策措施。综合分析生态环境现状、自然资源的分布、保护、利用情况,提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分析评价各类灾害的形势以及发展趋势,提出防治措施。(十)近期建设发展规划。
1、依据经济发展规划,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确定近期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的区域和空间布局,制定控制和引导城乡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及总体建设用地规模。
2、确定近期发展建设所需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及建设项目和内容,并落实项目的空间布局、用地规模、投资估算。
3、科学预测和确定近期重点发展的镇、村,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时序;确定近期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及管理策略,明确作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候选对象,分别提出建设与治理的指导性目录。(十一)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书、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图纸(除重点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主要反映县域村镇的等级、规模和现状布局情况,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分布、县域人口密度分布差异、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地形地貌、基本农田、工程与水文地质、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状况。
附区位关系图。主要反映与周边地区的经济协作关系、交通联系、区域性基础设施,周围城镇位置、名称和影响辐射范围等。
(二)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主要反映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空间布局,应标明:主要农业发展基地及分布地区、主要工业生产基地及分布点、生产力重点分布区域、综合经济区划分及发展方向等内容。
(三)县域城乡人口与村镇布局规划图。标明各级城镇、中心村的位置、等级、规模,明确其影响和辐射的范围;标明主要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的走向、位置、规模;标明城乡主要居民聚居点,反映城乡人口分布情况。
(四)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反映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结构,明确用地发展方向;标明城乡建设用地范围,附县域城乡建设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汇总表;标明各镇区、中心村、主要居民聚居点的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标准。
(五)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图。标明水源地、湿地、矿产资源地、历史文化遗存、生态敏感地等重要保护区域的位置和范围,明确保护的内容和措施;标明输电、输气、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走廊管制范围和措施;标明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范围。
(六)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标明各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走向、位置、规模;各级村镇的位置、名称、等级。根据图纸的信息量和图纸表现的需要,编制县域综合交通、给水、排水、垃圾、电力、电信、教科文卫等专项规划。
(七)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主要反映各类防灾与环境建设的设施、指标、措施。标明各类灾害和资源的分布地点、影响范围、防治(保护)范围、防治(保护)设施的位置;明确划分环境功能区、分区界线、目标要求及原则和措施。
(八)近期建设发展规划图:近期重点发展村镇的位置、名称;各类近期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建设内容。
(九)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的空间布局结构,明确建设项目的选址、内容、建设时序和投资概算,制定发展的原则和管理策略。
(十)其他因需要增加的旅游、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市、城市远郊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细则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意见》(大政发〔2007〕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自然村,下同),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自然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
第三条 村庄规划编制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上一层次相关规划的指导下,协调同级相关法定规划,结合村庄实际情况,对村庄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布局和提出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政府引导、分类指导、科学编制、统筹城乡;
(三)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超前、留有余地、体现地方特色;
(四)优化村庄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综合调控作用;
(五)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应当编制规划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分组织实施。
大理市辖区内除太邑乡外其余10个镇的所有村庄,各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城郊结合部的村庄、重点自然村及交通干线沿线、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作为确定编制规划的重点对象,并争取在2012年前完成以上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市应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
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 州政府将根据本州村庄规划编制实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助村庄规划的编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九条 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村庄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尚未成立专门机构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对村庄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条 大理州村庄规划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进行。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的,重点编制中心村村庄规划,对村域内其它自然村提出控制性措施和要求。大理市海西片区的村庄要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的范围:除规划期内按建设标准确定的建设用地外,还应当将村庄未来发展所要控制的区域划入规划范围。
村庄规划期限:近期5年,中远期6—20年。
第十二条 编制村庄规划要遵守国家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省建设厅《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规划中要合理确定村庄发展规模和建设标准,提出保护田园风光和景观视廊的规划控制要求,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规划控制范围。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镇)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
(一)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1、确定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村庄发展阶段与发展目标,确定规划期限。
2、根据村庄发展优势、潜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实际,研究、确定村庄产业发展,明确村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
3、在分析土地资源、建设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预测村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并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
4、进行用地规划布局,协调好新区建设与旧村改造。确定居住、需要配建的公共建筑(如卫生室、文化及党团活动室、学校、村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环卫、公厕、公共活动场所等)、生产、道路交通、绿地等建筑与设施用地的空间布局。确定居住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同时,对村庄各类建筑间距提出控制要求。
5、进行道路设计,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标高,进行竖向设计。
6、对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规划标准规定,确定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7、综合安排防灾(抗震、消防、防洪、地质灾害)设施。协调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发展的关系。分析预测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作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8、对村庄绿化、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村容村貌提出建设目标和要求,特别要对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地段的建筑风格、体量及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并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9、村庄整治、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10、对村庄需要进行的改水、改路、改厕、改房、改灶和治理脏、乱、差等整治工程直接做出具体安排。
11、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村庄近期需要建设和整治的各类重点项目,安排建设时序。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项目应当落实到具体位置,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并说明项目的规划要求。
12、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二)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和用地布局;村庄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红线和历史古迹、自然景观等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会活动场所的设置;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基础设施的设置及其工程管线的敷设规划;村庄的公共绿地和民居四旁绿化的规划范围和建设措施;村庄民居的建筑风格,村庄民居要体现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的特色,其中以大理市海西片区为主的白族民居建筑风格保护区要体现青瓦白墙的民居建筑风格。
(三)村庄建设规划的成果及要求:
1、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五套及相关电子文档。
2、图纸主要包括村庄现状综合分析图、村庄用地规划图、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规划图、生态环境及景观风貌规划图(图纸比例视实际情况定,可在1:500—1:2000的地形底图上进行缩放),其余如村庄位置图、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民居建筑方案图等图纸根据各村庄实际情况而定,其中:
村庄现状综合分析图(绘制在地形图上,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反映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生产用地、仓储及河湖水系、绿化等情况;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各类建筑的分布,包括主要公共建筑物、文物古迹、古建的位置及规模;道路的布局走向、宽度,对外交通情况;基础设施情况(给排水、电力电讯等);环卫设施情况。
村庄用地规划图:按规划期内的发展目标对村庄的土地进行总体布局,明确村庄建设范围和规划控制范围,确定村庄的各项用地布局。
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规划图: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对其它各类基础设施进行布局规划。包括环卫、公厕等公共设施和给排水、电力、电讯等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及相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生态环境及风貌规划图:反映村庄生态环境分区、标准;各类绿地位置和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和环境小品等景观风貌设计意向;对住宅建筑风格提出明确要求,提出可供参考的户型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组织有关规划设计单位和技术力量,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上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修改村庄规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村庄建设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为村民免费提供《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实用图集》等相关技术资料,积极为村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建房申请新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民住宅必须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均应征求本村居民尤其是用地周围居民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所属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规划验收,并报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村庄规划的要求,由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农村土地管理调整措施,以保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制定村民普遍接受和遵守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建立管理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对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中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靠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的建设活动加强管理。2009年内,本州所有乡(镇)都要对所辖自然村开展摸底调查,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对村庄各项建设活动提出要求,以简易图纸和简要的文字条款在村务公开栏或村规民约中公布并形成制度,使村民自觉遵守,规范村庄各项建设。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给予处罚;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给予处罚;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谈城市新区排水规划的编制 篇八
平板显示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平板基地)位于合肥市北部组团内,属于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它位于合淮工业走廊最南端,规划西至双墩镇、东至磨店乡、南至礼河路、北至绕城高速(李湾、方岗村行政界线),规划用地面积约为64.5 km2ㄢ
1.1 区域性质
以电子信息产业为基础,以平板显示产业为核心,以相关上下游配套产业为支撑,以自主创新和国际合作为特色,是全国重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平板显示产业基地,是国际化、信息化、现代化、低碳化的新城区。
1.2 产业发展目标
建设世界级平板显示产业基地,形成全面提升合肥新型产业综合竞争力的新经济增长点。将中国(合肥)平板显示产业基地建设成为集研究与开发、生产与流通、人才培养与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平板显示产业发展平台;以平板显示生产、出口、应用、研发为主导方向的产业集群,形成配套全国乃至全球的平板显示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和产品应用、研发基地。
促进全市电子信息产业形成区域分工体系。新站区形成平板显示、光伏产业基地;老城区形成以中科大、合工大为代表的电子信息产业研发和人才培育基地;高新区形成软件产业基地、动漫产业基地、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基地;经开区形成电子、集成电路产业基地。
1.3 经济发展目标
到2015年,最终实现累计投资920亿元,年产值1 500亿元(见表1),将试验区建成平板显示产业完整产业链生产、出口基地。
亿元
到2020年,形成年产值3 000亿元的世界级平板产业生产、出口、应用、研发基地。
1.4 人口与就业发展目标
2020年,产业基地可提供居住人口规模35万人~40万人;可提供就业岗位人口规模35万人~40万人;总吸纳人口规模60万人~70万人。
1.5 地形地貌
规划区属江淮丘陵地区,地形岗冲相间,总的地势中间高、四周低、北高南低,地面高程在14.91 m~63.78 m之间。
规划区地区地质构造为第三纪红砂岩,少数为侏罗纪红砂岩,粉砂岩组成,地表为上更新统冲积洪积粘土,土壤承载力为2.5 kg/cm2~3.5 kg/cm2,地下基岩埋深10 m~15 mㄢ
1.6 气候条件
规划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适中,日照期长。春季(3月~5月),冷暖空气活动频繁,天气多变,风雨较多;夏季(6月~8月),常受来自太平洋副热带高压的东南气流影响,气压低,温度高,降水多;秋季(9月~11月),雨水少,日夜温差大,秋高气爽;冬季(12月~第二年2月),寒冷干燥,气压高,雨雪少,盛行西北风。
年平均气温15.7℃,夏季最高气温在30℃~38℃之间,极端为41℃;冬季最低气温在-5℃~10℃之间,极端为-20.6℃。最大积雪深度45 cm,平均无霜期227 d,年平均降水量1 000.1 mm,最小年降水量573 mm,最大年降水量1 541.9 mmㄢ
1.7 水文、水利
本次规划范围内主要涉及到的水系为南淝河、板桥河、二十埠河、店埠河、滁河干渠、三十头水库(鹤翔湖)、陶冲支流、陶冲水库等。
区内水体均属巢湖流域南淝河水系,其中,板桥河、二十埠河、店埠河均为南淝河的支流;陶冲支流为二十埠河的支流。区域属淠史杭灌区,农业用水大部分来自滁河干渠的三十头支渠。
2 排水规划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1 现状排水管线的调查和分析
排水规划第一步工作就是对原有排水管线进行调查和分析,这项工作较为繁琐但却十分重要。现状管线调查结果是否准确、详尽将直接影响后序规划的设计方案。
通过现场踏勘、向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馆调阅现状排水管道施(竣)工图纸和地下排水管线物探资料;当缺少资料时需要委托相关测量单位进行管线物探。重点调查的区域为雨季内涝区和雨污水合流区。
平板基地排水规划承接上轮新站区排水规划,设计人员对新增的范围(三十头镇、三元开发区等区域)进行了重点的调查和分析。
2.2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图片分析地形
根据区域1∶5 000或1∶10 000地形图,划分地形分水岭和冲沟线,是丘陵区排水规划设计的重要工作之一,这项工作比较耗时且容易出现错误。
平板基地排水规划利用区域GIS彩色图片,快速且准确的确定出了地形的分水岭和冲沟线;利用该图片表述设计方案可以清晰的反映地形和主要排水走向(见图1)。利用GOOGLE卫星图片,不但可以清晰的了解区域内现状道路、污水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而且为工程现场踏勘提供了方便。
2.3 深入调研、合理预测区域污水量
由于平板基地内工业用地面积大,且平板显示产业链中不同产业产污量相差较大,所以合理的预测工业用地产污量成了本次设计的重点和难点。设计人员对已入驻或签约的工业企业进行了详细的水量调查和分析,同时参考了无锡新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内类似平板产业园区的建设经验;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布局,分片区确定了工业用地的污水量指标。
平板显示产业基地以东方大道为界,形成两大功能区。东方大道以南为平板显示产业生产基地功能区;东方大道以北为平板显示产业应用和研发基地功能区(见图2)。经过分析和研究,对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预测如下:1)平板显示产业应用和研发区(上游产业)选用一类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2)平板显示产业生产区(上游产业、中游产业)选用二类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
2.4 与城市排水规划妥善衔接,提出近期污水调配方案
在编制区域排水规划时,应仔细分析城市总体排水规划是否适用于本次规划区域;在规划范围、产业性质、路网、水体保留等方面进行对比,找出区域总规与城市总规不一样的地方后,相应调整区域排水规划的方案。
城市污水厂的设计和建设周期一般较长,在污水厂建成前为了避免污水排入周边水体、污染水环境,需要设置管道和泵站将近期污水临时调入已建污水厂。
在编制平板基地排水规划中,设计人员了解到京东方TFT-LCD8G生产线将落户平板产业基地,根据其建设计划近期将全部投产(产污量将达到3万t/d)。按地形走向,其污水应排入陶冲污水厂,但陶冲污水厂近期不建设。经过方案比选和论证,规划建议建设临时泵站和压力管道,将近期污水调入已建成的蔡田铺污水厂。
2.5 调查规划区主要的农灌系统,对近期需要保留的农灌渠提出改造方案
区域的开发建设一般是逐步进行的,在近期开发建设的区域中既有建设活动,又有农业生产。在排水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对主干灌渠系统进行调查和了解,结合近期建设范围,对在建设过程中(修建道路、地块开发)需要保留的灌溉渠道提出改造方案。
平板基地内主要有滁河干渠及其3条支渠。滁河干渠在规划区内长度约6 km,现状渠底高程43 m~43.6 m。干渠灌溉设计流量19 m3/s,设计水位约为46.16 m~46.66 m。滁河干渠在区内主要有3条支渠,由西向东分别为三十头支渠、三十头电灌渠、五星支渠。其中三十头支渠最大,灌溉流量约3 m3/s,其余流量1.5 m3/s。根据调查,近期开发建设会对3条支渠中的部分段有破坏,规划建议根据其设计流量将其改造成管(涵),设置在市政道路下或用地围墙边。
2.6 提出低影响开发理念,建议径流系数作为规划审批控制指标
为了避免地块开发时,因硬化面积过大、市政管网管径偏小,造成雨季地块排水不畅,形成内涝现象。在平板基地排水规划中,建议将综合径流系数0.6作为区内规划审批控制指标之一,即地块开发时其综合径流系数不能超过0.6;如果超过0.6,地块内需自行建设下凹绿地、雨水调蓄池等排水设施截流并贮存部分雨水,保证汛期外排雨水峰值不超过市政雨水管道容量(市政雨水管道管径按综合径流系数0.6计算得到)。
2.7 与总规编制单位“无缝对接”、资源共享
在排水规划编制过程中,设计人员一直与总规编制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资源共享,对总体规划涉及水系改造、排水分区、污水量预测等交叉章节,多次进行沟通和讨论,共同确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弥补了总体规划设计的不足。我院和总规编制单位这种“无缝对接”的设计模式得到了业主的认可和赞誉。
摘要:以中国(合肥)平板显示产业基地排水规划为例,对排水规划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法和建议,指出排水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的配套规划之一,为排水管网设计和建设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排水规划,平板显示产业基地,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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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编制依据07-27
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09-23
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记07-30
2020年发展改革局“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和农村局“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总结合编08-04
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解读07-31
010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06-20
新城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方案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