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选13篇)
1.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赣财农[2001]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人。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或扶贫工作重点村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投标或承包等方式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实行报帐制管理的资金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章报帐程序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开工时,由实施单位根据项 1
目指复立项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等提出用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位》(附后),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审批后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预拨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门30%以内)到实施单位。
第六条,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施工进度等,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并附报帐凭据,经扶贫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同意,按实际开支的资金额度据实拨付资金到实施单位。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制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根据意见书审拨其余资金,但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补助部门10%)。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经扶贫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到实施单位。若存在质量问题,则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责任书或合同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置。因洪涝、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货物采购的,应当按照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首先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凭据(采购计划清单),按照报帐程序报有关部门审签盖章,最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采购资金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由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直接将资金拨到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再由政府采购中心将资金汇到供货单位。
第三章报帐凭据管理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报帐时须提供:报帐请款单、立项批准书、承包合同副本、项目实施计划书、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明细表、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项目预决算、质量检测报告、项目竣工图、项目款税务发票。
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实施单位帐务处理的报帐凭证,经财政农财部门加盖“已报帐拨款”印章后退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按相关会计制度搞好会计核算,妥善保管报帐凭据,财政预算部门凭有效凭证复印件进行帐务处理,财政农财部门按收支明细项目建立辅助帐。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工作,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
1、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报帐凭据的;
3、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4、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
5、不是用于项目上或超出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防止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按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一律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织,并形成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则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1 认真筛选项目, 及时申报立项
根据苏财农174号文的指示精神, 2008年东海县牛山镇获得江苏省脱贫攻坚财政奖补资金39.16万元, 2009年获得财政奖补资金320万元, 2年共计获得奖补资金359.16万元。获此项目资金后, 针对牛山镇属县城镇, 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 为使项目启动后产生最佳社会和经济效益, 引领更多农户致富奔小康[1]。镇党委政府根据全镇17个行政村的现有情况, 从发展现代优质高效农业出发, 立足全镇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经过反复调研与仔细论证, 最后确立2008年建设高效种植、养殖示范基地4个, 分别为:2008投资10.88万元的“张谷生猪养殖小区”、投资9.23万元的“湖西高效蔬菜种植小区”、投资9.3万元的“郇圩养殖小区”、投资9.75万元的“河西养殖小区”;2009年建设蛋鸡养殖基地1个、生态观光农业项目1个, 分别为:2009年投资200万元的“郇圩绿生园蛋鸡养殖基地”、投资120万元的“旺东湖滨休闲农庄”等。以上各项目一经确立, 牛山镇便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立项申报, 以期达到尽快开工、尽快运营、尽快收益的目的。
2 加强领导, 倒排工期
项目获批后, 为将这一惠民工程搞实搞好, 牛山镇党委政府给予高度重视, 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分管镇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牛山镇脱贫攻坚财政奖补资金项目领导小组”, 并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序时推进表, 对各标段施工进度予以倒排工期, 确保按时间节点竣工。
3 专人跟踪服务, 确保建设进度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明确由牛山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为技术总负责[2], 为此专门成立“牛山镇脱贫攻坚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技术攻关小组”, 确立由李耀立、刘福久同志为项目主持, 由李耀立、刘福久、王守兵、宋超、王明玉等同志为项目主要完成人。2008、2009年东海县牛山镇所实施的6个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均为高效农业项目, 技术含量要求高, 为保进度、保质量, 项目完成人分工负责, 跟踪服务, 及时解决建设中所遇到的相关技术难题, 真正做到跟踪服务在现场、技术指导手把手、保质保量抢进度、环环相扣稳推进。
4 加强资金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
2008、2009年牛山镇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是报经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省级脱贫攻坚项目, 省里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用途、资金安排与拨付、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等都有明确规定[3,4]。要求专项用于扶持农户发展高效农业, 重点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需要, 帮助农户发展蔬菜、林果、畜禽等种植 (养殖) 项目;奖补标准东海县按1 000元/人执行, 先按脱贫人口600元/人安排, 其余奖补资金待项目建成运营后予以奖励;在资金管理上要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做到专款专用, 杜绝挪做他用;在资金的监督与检查上要求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依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做好审计工作, 严明资金使用纪律。针对上级的相关要求, 牛山镇党委政府加大执行力度, 采取项目立项公示制度、项目招标公开制度、项目建设跟踪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资金使用透明制度,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受到农户、建设单位、省市县领导的多方好评。
5 搞好产业结构调整, 兴办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基地
牛山镇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实施, 顺应了当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切合牛山镇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 为引领全镇农民发展现代农业起到了良好的借鉴示范作用[5]。牛山镇是东海县城所在地, 随着西双湖风景区的开发建设, 发展现代观光农业对牛山镇来说是大势所趋。2年来, 随着全镇6个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陆续建成和投入运营, 既使项目区的农户尝到增收致富的甜头, 也为全镇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
摘要:从认真筛选项目、加强领导、专人跟踪服务、加强资金管理、搞好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对东海县牛山镇实施省脱贫攻坚财政奖补资金项目进行报告, 以为拓宽牛山镇农民致富渠道提供参考。
关键词:脱贫,奖补资金,效益,江苏东海,牛山镇
注释
1[1]黄维健.发挥财政奖补资金作用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J].中国财政, 2009 (13) :32-34.
2[2]杨洪榜, 李冲, 杨庆忠, 等.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公共支出与采购, 2009 (7) :34-35.
3[3]孙福磊.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的难点与对策[J].公共支出与采购, 2009 (7) :36.
4[4]于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需细化[J].农业知识:科技与三农, 2009 (6) :38-39.
3.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一是实施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度。对财政资金采取无偿奖补方式运作的,在使用管理中实施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度。项目单位在申报财政资金无偿扶持项目时,应对本单位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违约责任作书面信用承诺;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无偿扶持项目审核之前,要对项目单位实施信用核查。
二是实施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对采取有偿使用方式运作的,实施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财政资金通过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企业发展而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合作银行在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时,按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要求自主审贷,并鼓励在贷款审核决策中积极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第三方信用报告必须由经县信用办公示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项目单位的信用核查报告、第三方信用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三是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信用核查报告,项目单位有一般失信行为的,对符合财政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减按奖补标准的50%给予无偿奖补;有较重失信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及次年申报所有财政资金无偿扶持项目的资格;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3—5年内申报所有财政资金无偿扶持项目的资格。
(江苏省沭阳县财政局王鲍、梁召君供稿)
责任编辑:欣闻
4.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信息时间: 2012-7-2 阅读次数: 43 】【我要打印】【关闭】
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细则 苏财规【2010】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财政部关于发展现代农业、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配套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为体现财政部关于资金整合使用的要求,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一部分,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配套使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要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
各地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集中支持优势产业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等。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财政部为引导资金整合,创新整合机制,以优势产业、重点项目为载体打造的资金整合平台,不划分具体行业,不分解到各部门,集中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及工作要求,商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后,确定我省当扶持的重点产业、实施区域,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对各市、县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会审,制定江苏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以省财政厅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审批,并向中央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后,省财政厅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各市、县并下拨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复要求,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细化,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按照中央财政要求,省里每年确定当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重点产业,各市、县要在省定的重点产业范围内,确定重点扶持项目。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一)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二)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三)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四)茶、果、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茶、果、蔬基础设施,大棚、温控、防虫等生产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五)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对以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直接受益主体的项目,或为主导产业发展搭建产业平台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并且直接受益的项目,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生产设施建设及专业化服务总投入的1/3给予补助,资金直补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企业承担的项目,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总投入的10%给予奖励。对路、桥、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以财政投入为主。
第十五条
对直接承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单位和农户个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代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补助以货币补贴为主,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应通过县(市、区)级统一采购或招投标。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共同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整合的资金数量,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将作为立项、考核的重要依据。为鼓励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中央及省财政将对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市、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对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性设施,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省级财政的上一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市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各市、县财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现代农业生产资金绩效考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以上财政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方案的评价、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价、组织管理及宣传发动工作评价、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照评价工作重点,抓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相关工作在评价报告中都要分类详细阐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每年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市、县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进行通报。对项目实施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规范的市、县,省财政将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项目实施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将责令整改;滞留、截留、挪用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所在的县(市、区),将取消其下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5.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文〔2003〕149号
(2003年5月23日颁布实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水泥生产、使用“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征收单位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独立机构的省、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县(市)尚未设立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在设区的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为有利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各级建设、计划、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代征。未经委托的其他部门均无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征收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供应销售(含自用及水泥中转站再次包装,下同)袋装水泥(不含吨袋包装,下同),按供应销售量每吨1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按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也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或混凝土浇注量每立方米1.2元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生产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八条 征收办法
(一)生产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制品的企业,每月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由相应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代征单位于次月10日前征收并及时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三明水泥厂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或其委托单位代征。其他生产袋装水泥和袋装水泥制品企业由所在设区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征收部门和委托代征单位。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袋装水泥者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工程概算(或预算)的水泥总量一次性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按在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规划、开工、施工手续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或其委托的单位代征。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缴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已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原始凭证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到主管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实际应交数与预交数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需要退还多征收的金额,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1996]079号)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委托代征的单位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
县(市)级财政部门按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额的20%,于每月15日前上缴给设区市国库,设区市财政部门按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额的10%,于每月18日前上缴给省级国库。
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和上缴上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
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和改变征收对象。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情况应列入项目审查部门的审查内容。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时,从事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生产、销售、采购台帐,统计、财务报表,票据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年终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散装水泥工作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主管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第十七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袋装水泥的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主管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3‰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信的罚款。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单位,拒报、虚报、瞒报袋装、散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由主管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散装水泥征收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变更标准、变更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含厦门市)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省财政厅、省建材总公司、省建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工[1999]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6.克东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为了全面推进我镇财政各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政保障供给的能力,根据省财政《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1)、镇人民政府、三权在镇的二级机构、各村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资金监管
1、按照财政体制,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2、严格票据管理。对政府机关、二级机构、村等收取的各类收入一律由镇财政按收入金额统一开取收入凭证,镇财政所确定一名票据专管员管理票据,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按程序缴入规定帐户。
3、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入财政专户,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严禁设“小金库”管理。
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1、日常经费支出监管
(1)、政府机关、镇直各单位日常公用支出,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得到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会议费、招待费、小车费、计生经费,按上级核定指标上线控制,特殊情况经镇党委扩大会批准,追加指标。
(3)、外出考察、出差、招商引资,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办理,按月到财政所报帐。
2、原始凭证的审核与审批
(1)、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帐员复核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镇长)审批。单笔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单据由镇长直接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先由镇理财小组审核后报镇长审批;5000元
以上的支出,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批。
3、财政监督管理
(1)、坚持财政预(决)算制度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由镇财政所编制收支预算,经镇党委会审批后,严格执行。
(2)、镇集体和各单位经常性支出、项目资金安排,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镇主要领导初审同意后,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财政方可安排。
(3)、临时性、突发性和支出调整:1万元以上大额支出或调整,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方可安排支出。
四、工程类项目资金监管
(1)、项目资金的内容。一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以及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均为项目资金。包括以工代赈、各类扶贫、公路村村通、环保、水务、校舍危房改造等安排的资金。
(2)、项目工程的管理。财政所必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把项目工程的申报关、公示关、检查关,事前实地察看,检查真实、可行;事中跟踪实施,检查质量、进展;事后评估验收,确保群众满意。
(3)、项目资金的监管。
1、报帐类项目资金的监管。按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相关股室的要求办理,财政所必须安排专人对接,项目合同、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
提供完整。资金必须一律拨付到合同签订的工程公司,不得直接付给承建人。
2、其他方式项目资金的监管。镇自行安排或镇村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组织的项目资金,需要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工程招标,投标金额设置需集体研究,工程结束超出合同价款的增补部分,也需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审计报告,工程款结算必须有税务发票。
3、财政所、民生办要同时做好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到一个工程,一个档案,一类工程一个档案柜,其他如捐建或上级部门直接建议的项目工程,也要纳入监管范围。
五、村级资金的监管
(1)、本镇范围内所有村资金,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所(农经站)确定专人、专户管理,单独分村设帐。
(2)、统一帐户,严禁各村单独设户,统一使用财政所(农经站)在农村合作银行开设的村专用帐户。
(3)、收入的监管。村安排一名报帐员,日常零星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备用金的额度区别村情,支出规模等情况按镇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一季度一报帐,所有支出单据必须合规合法,财务监督组签字盖章以及书记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工程类支出依据项目资金监管方式监管。
(4)、村资产、资源的监管。各村已在 “三资”管理中心建立资产、资源台帐,在构建处置资产、资源时,必须事先书
面报告,镇纪委批准后方可执行,财政所必须同时补充资产、资源台帐,做到资产实物与价值相统一。
六、涉农资金的监管
(1)、政策宣传。镇财政所和民生工程办公室,要定期联系并配合相关职能站所,及时准确公开国家的各种补助政策,督促站所及各村及时公示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及时发放《公开信》等宣传品,在确保群众知情权的基础上,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资金审核。对相关职能站所以及财政所自身编制的各类补贴清册,财政所要安排专人逐条、逐项审核把关,增加或减少的户数和金额,必须问清情况并加以核实,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计生奖扶等经常变化的补贴项目,财政所必须安排专人核查,确保审核无误,方能签字盖章。
(3)、资金的发放。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财政所必须加强与农村局及信用合作银行的联系,确保做到一户一卡,安全快捷、内容准确、金额无误,同时经常督查,任何单位、村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农民存折,更不充许与农村合作银行协商代扣其它款项。
七、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机制
(1)、加强领导,明确目标。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镇人大、纪检负责人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农经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财政资金监管领导组,明确各相
关部门职责,做好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2)、突出重点,细化职责。按照镇财政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细化对镇财政资监管的内容、重点、主要环节和责任,制定各类各项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机制。
7.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七
一、经济变化对社保资金运行的影响
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 关系着改革、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而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 尤其是低保和就业两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实施, 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受全球金融危机大环境的影响, 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也不断随之发生变化, 省财政各项社保补助资金逐渐由原来单一的省级补助资金过渡到省级引导性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的资金配比模式, 一方面省级各专项社保资金补助存在不同程度的萎缩;另一方面国家为“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关注民生工程”进而不断提高低保、就业、三方面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待遇水平, 加上地方城市、农村低保、“4050”人员等享受范围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扩面, 从2010年—2012年三年的收支情况看, 已逐步从以前年度略有结余到现在入不敷出的状态, 在国家财政吃紧和地方财政严重困难双重压力下, 亟需进一步提高社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完善制度, 加强监管。
二、社保资金三年收支情况分析对比
1. 城市低保资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开始启动城市低保工作时得到了上级财政的全力支持, 资金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当年收支还有结余。但近几年城市低保资金当年收支出现了资金缺口情况。
形成城市低保资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城市低保补助标准逐年提高, 2010、2011、2012年月人均补助水平依次为285元、322元、358元, 2012年比2010年提高了73元;二是享受人员范围逐年扩大, 2010年平均月享受城市低保人数9659人;2011年平均月享受城市低保人数10220人;2012年平均月享受城市低保人数10435人;三是收入和支出的增幅不同步, 2012年较2010年收入增幅28%, 支出增幅为36%, 上级补助资金相对支出水平呈减少状态。
2. 农村低保补助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于2007年下半年按上级要求进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平均月享受补助人数为272人, 月人均补助水平为53元。从2010年起因享受人员不同程度的扩面也出现了收支缺口, 当年筹措资金19.5万元, 支出23.3万元, 年末收支缺口3.8万元, 2012年平均月享受补助人数为885人, 每月享受补助人数比上年增加了110人。2012年支出较去年增加120万元。
3. 就业再就业资金
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4050”人员的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下岗职工、失业等人员岗位培训补贴等。就业资金具有享受人员范围广;补贴标准增速快 (补贴水平每半年提高一次) ;补贴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
2010年共筹措就业资金3343万元, 当年支出3382万元, 本年收支缺口39万元;2011年共筹措就业资金4231万元, 收入比上年增加888万元, 收入增幅27%;就业支出随着“4050”人员补助标准不断提高而节节攀高, 当年支出为4395万元, 同比支出增加1013万元, 支出的增幅为30%;2012年共筹措就业资金4840万元, 当年支出4844万元, 收入比上年增加609万元, 收入增幅14%, 同比支出增加449万元, 支出的增幅为10%。
三、财政社保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1. 全力筹措资金, 整合资源, 打牢基础
一方面通过多方位、多渠道的形式, 积极争取省级补助资金, 专项彩票公益金、税改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另一方面加强本级财政社保资金的预算安排, 按规定的标准足额配套低保、就业、等资金, 做到年初预算足额安排, 按月落实及时到位, 确保资金来源有保证, 保障各项社保资金连续、有效的运转。
2. 建立健全制度, 规范资金运作
(1) 根据工作需要, 我们把社保专用资金从国库基本账户中分离出来, 专门设立了社保资金管理专户, 逐渐完善社保资金审批、拨付等制度, 做到了社保资金在专户中封闭管理运行、专款专用, 保证了社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按照低保条例和低保工作规范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低保对象核查工作, 对低保对象生存状况、享受资格进行动态管理, 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坚决剔除, 杜绝“人情低保, 面子低保”, 低保工作流程实行阳光操作, 坚持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 对低保资金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发放金额、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全程公开,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使困难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3) 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做到严格审批, 符合条件则进, 不符合条件则退;同时, 对下岗职工“4050“人员的两险补助情况进行摸底清查;认真审核享受“4050“人员的资格、条件及两险补助单据, 对申请其他再就业资金 (如普惠制培训等) 实行事前报知、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管理机制, 发现问题, 及时认真予以纠正, 真正落实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惠民工程。
(4) 严把账户设置关, 按省文件要求, 在银行设置低保、医疗救助专户, 低保、就业补助资金由银行打卡统一发放, 专户资金划拨均不发生现金往来。对于审核后下拨到各单位发放的社保资金实行跟踪检查, 检查各项社保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专款专用;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建立社保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逐步完善评价办法, 并针对重点社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考评, 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实际支出、财务管理状况、项目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内容确定指标予以评价, 并以此作为新一年社保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促进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4. 部门协调, 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社保资金的管理需要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 才能得以圆满完成, 各部门之间及时沟通、反馈相关政策、人员变动、财务状况等信息, 建立规范的相互配合的工作流程尤为重要。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上年的收入、支出情况编制本年社保预算, 并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预算资金情况开展工作, 在预算资金指标范围内重新核定享受社保补助人员的范围。工作中加强对人员的增减、补助政策变动等信息的审核, 使有限的社保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8.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思考 篇八
摘 要 强化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水平,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较为可行的对策,以期给广大读者提供可以借鉴的参考。
关键词 乡镇财政 资金管理 问题 建议
一、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现实意义
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的国际形势下,为促进我国经济稳健发展和国民收入持续增加,我国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据财政预算报告显示,为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彻底解决“三农”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比重,用于乡镇的财政资金支出近年来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态势。因此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当前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财政资金没有实现统一集中管理,资金管理较为分散。目前的多账户分散管理,是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性漏洞,对乡镇财政资金安全影响最大。实际中,账面资金信息不实、随意调拨资金、透支、借支的情况在小范围内仍然存在;账户、支票和印鉴管理集中,初审、复核、稽核、审批的程序不严格等问题也对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构成极大的威胁。
2.资金管理工作不到位,资金监管较为松懈。有的乡镇领导对镇直部门资金管理不到位,乡镇“部门统管”、“收支两条线”制度多流于形式,乡镇部门仍然存在坐收坐支现金问题,个别部门还存在侵占、挪用公款问题,不少乡镇政府支出缺乏预算约束,多头审批,随意性强。
3.对于财政资金尚未实行有效的内控。目前,许多乡镇财政忽视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关键点的管理。授权批准、内部稽核、盘点核对等环节的控制手续不健全,并且出纳与会计的职责分工不够严谨、合理,起不到相互约束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支款仅凭领导口头安排,未及时补办签批手续,原领导离任后一直无法正式入账,长期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会计不监督出纳库存,日常现金盘点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出纳人员自行完成;银行印鉴管理和与银行对账制度有漏洞,空白支票、银行印鉴未分开保管,由出纳本人与银行对账,以致一些错弊不能及时发现;未安排主管会计或指定会计人员对收、付款凭证进行审核,收、付款原始票据未及时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造成证单不符、重复报销等问题。
4.资金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乡镇财政部门的现行管理制度落后,没有适时而变,并且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关于乡镇财政部门的工作制度体系。主要表现在财政部门的职能不明确,存在职能重叠和职能空缺的情况,从而对国家和上级政府财政政策的落实执行产生了不利影响;现行制度条规的内容要不适合自身的业务特点,有的条规过于空洞,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体现,此外,还存在逻辑性不强的问题,导致规定与实际工作脱节;绩效考评比较随意,缺乏合理的考评机制,工作人员很难得到有效的激励。
三、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几点思考
1.完善乡级“财、税、库”等管理机构并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障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正常运行。乡镇一级“财、税、库”机构是否健全,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直接制约着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运行质量。而在此方面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为此,应采取以下对策,①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财政所的建设,保证其有足够的人员编制,并通过培训和人才引进等多途径、多方式着力提高乡镇财政工作人员的素质。②协调财、税机构之间的关系,健全税收征管体系。综合考虑农村的税源发布状况及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等因素,在我国农村完全按行政区域划分建立乡镇税务所是不现实的。为妥善解决乡镇财、税机构不配套的矛盾,应建立乡镇财税机构合署办公制度。③建立、健全乡镇国库机构。按照“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的原则,建立健全乡镇国库,对财政预算内外支出都实行国库直达。国库作为财政资金的保管和出纳机构在财政管理体制运行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部分地区乡镇财政“有财无库”的状况严重影响着乡镇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的管理监督和对资金的调度。因此,尚未建立乡镇国库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建立国库。乡镇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国库应建在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则应建在乡镇农业信用社,并配备得力人员,由信用社主任或信用社业务骨干代办国库业务。要建立健全乡镇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虽业务核算,强化国库监督管理,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的安全。
2.将资金的多账户分散管理改为统一集中管理。目前对乡镇财政资金安全影响最大的是多账户分散管理,是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性漏洞,应尽快加以改革。①确立管事、管账和管钱相分离原则,消除三者集于一人给资金运行造成不安全隐患;②财政所应建立会计总账,实行账户集中管理分户核算,以便于对专户资金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控;③实行资金(包括专项资金)集中管理,建立完善的资金收支管理制度;④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向单一账户制和国库集中支付过渡。资金集中管理后,保障资金安全是首要目标,防范风险的措施一定要严密。要严禁随意调拨资金,严禁透支、借支,要对账户、支票和印鉴分开管理,要制定初审、复核、稽核、审批的严密程序,并对程序的执行定期检查考核,确保集中管理资金的安全。
3.建立财政资金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资金监管水平。
县一级财政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对乡镇财政资金的日常运行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对大额资金的波动实行预警制,要有控制风险的反馈机制。鉴于多账户分散管理不能动态地反映乡镇财政资金的整体运行状况,应进行账户整合,设置总账会计,将所有专户纳入总账管理,乡镇财政所每月向县级财政部门的专门机构报送总账报表和分户资金运转说明,如实反映资金运行情况。县级财政部门要密切注视资金的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和措施,要把报表作为检查和考核乡镇财政所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4.进一步优化人员设置与日常工作流程。对财政所的工作岗位及职能,应统一作出规定,改变目前由所长因人安排工作的状况。要体现专业性,设置几种岗位,岗位具有什么职责都应统一规范,一般不得随意调整。财政所应设置稽核岗位,专司会计账务和资金调配使用情况的审查稽核。稽核职务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任命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权。在调整设置岗位的同时,应合理设定职权运行的程序,健全程序运行的规则,限制自由裁量权。对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和时限做出明确、具体、严密的设定。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特别对“一支二笔”审批权要有相应的监控机制,可成立由镇长、镇人大主席、财政所长等组成的财经领导小组,改“一支笔”审批为集体讨论审批。对资金运行设定额度管理,大额资金实行联审会签制,对资金的调拨必须在规定的程序内办理。
5.改进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乡镇财政所的现行制度进行重新评价,重新组织规划,设计新型制度体系。要形成一个统一的关于乡镇财政所工作制度体系。新的制度设计应把握以下几点:①明确财政所的职能,核心是确保国家和上级政府财政政策的落实执行,在管事权上着重体现依法理财,对具体工作中的资金支配权则应于限制或削减。②制度设计要以保证资金安全,依法管理为目的,条规内容要适合业务特点,逻辑性要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衡并便于操作。③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要有明确的限制措施,建立记录控制、复审稽核等制度,对具有监督职能的岗位应给予独立行使权。④严格贯彻管账、管线相分离的原则,强化对资金、印鉴、支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措施。⑤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不但要考核绩效,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对制度执行的考核。对认真执行制度的人员要有保护措施。
参考文献:
[1]沈卫芳.区、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嘉兴市南湖区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为例.嘉兴学院学报.2005(S2).
[2]章永乐.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与建议.杭州农业与科技.2009(06).
[3]宋立.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与改革重点.经济研究参考.2009(26).
9.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九
一、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针对各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工作督促和保障等环节的工作情况,同时了解和统计相关信息(具体格式和填报口径详见附件),收集和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并研究对策。检查对象为省、县、乡三级财政部门,其中每省检查3个县级财政,每个县检查2个乡镇财政所。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工作由预算司牵头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具体参与实施。检查方式采取各地区之间连环套检查,即不实行自查办法,本地工作情况由其他地区进行检查统计。每个地区既是检查者,也是被检查者,具体检查地区和被检查地区的配对由预算司统筹安排。各地区根据检查任务和工作实际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按照预算司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小组主要由省、县和乡级财政部门从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实施检查时,接受检查的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所名单由检查小组确定。
三、时间安排
1、组织检查阶段:5月16日——6月3日。检查小组通过1
座谈交流、翻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和统计,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对填列的统计报表,检查对象应签章确认;对汇总的统计报表,检查小组成员应签章确认。
2、汇总上报阶段:6月3日——6月9日。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要将具体的检查工作、被检查地区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检查工作报告,与填列的统计报表一起报送预算司(含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材料时,可对本地配合外地检查小组的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对各地报送的材料,预算司择机进行抽查核查。
四、有关要求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财政“两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统计工作,一是组织好本地检查队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二是积极配合外地区检查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务实的态度,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三是以本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大力提升资金监管能力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1.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统计表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统计表》填报说明
10.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
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乡镇财政监管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资金监管范围及工作目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是指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主体为各乡镇(园区)财政所,资金具体包括:(1)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资金、综合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种粮大户补贴、退耕还林资金、公益林补助、计划生育奖励、高考入学资助金、寄宿生补助资金、高中生助学金、水库移民后期扶助资金、移民建房补助、优抚补助、社会救助、老村干补助、五保户补助、农村低保、母猪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村组干部报酬等。(2)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包括扶贫资金、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乡村道路建设资金、林业资金、农业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上级补助农村的各项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3)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第三条乡镇财政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逐步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稳定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第三章 补助性资金监管
第四条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要把有关《公开信》和“一卡通”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派人及时到当地核实真伪。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贴面积等,在向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告。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国库集中支付与“一卡通”相结合等有效的资金发放制度,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避免多卡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贴资金。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乡镇财政要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五条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下发的补助性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协调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向乡镇财政提供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并提出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协调做好上级安排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教育、卫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县财政局落实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县财政局和县主管部门,做好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七条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乡镇财政要把握项目资金监管的各个关键环节。严把项目申报关。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并向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建议。做好项目公示关。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参与,加强群众监督。做好跟踪项目实施关。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按照市财政局委托,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做好及时评估验收关。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
第八条乡镇财政通过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有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要组织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逐步完善“乡财县管”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对乡镇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好资金拨付和跟踪监控工作。
第九条市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共同支持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本乡镇的资金,乡镇财政通过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各站所、村、组、农场、企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的项目资金信息,建立项目档案,及时纳入监管范围。落实专人收集市财政局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了解下达到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资金,及时实施监管。通过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建设。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对建设项目要进行公示,避免虚假立项、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第五章 乡镇本级、村级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乡镇财政要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并积极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基金收入管理,不断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由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及时报送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人大批复,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要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乡镇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县财政局对乡镇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六章 资金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在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监管责任。明确信息通报制度,将下达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拨款文件等逐级抄送传达到乡镇财政,使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对于乡镇财政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建立反馈渠道,逐级上报至负责资金和项目分配、管理的财政部门相关股室,以利于完善有关政策,规范财政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规范有关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对乡镇财政的政策指导。根据基层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财政监督检查部门积极参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政策建议,配合开展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加强协作将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制度办法、监管重点和具体要求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以便其开展监管工作。并加强财政网络建设,发挥信息共享作用,通过建立信息通道,市财政局发挥枢纽作用,指导和督促乡镇财政的具体监管范围,量化、细化乡镇财政监管资金任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乡镇财政联系点制度,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建立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日常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得好、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1.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一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议
一、引言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不断提升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成为财政工作的重要任务。从近年来的财政支出结构看,财政专项资金所占的比例日益提高,各项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如何考核和评价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实现“有效供给”和有效使用,则是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绩效评价价值取向直接受到财政专项资金继续管理目标的影响,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是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要目标,其有利益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且能保证资金的安全及效益。但是,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的时候,开展绩效评估目标并不十分明确,在某种意义上是限于专项资金总额下的一种必然选择。
2.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不完善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缺失,导致绩效评估的随意性增大。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长期以来一直是行政命令式的布置检查,难以引起评估者和被评估部门的足够重视,以至常常使评估活动没有真正起到通过评估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绩效、改善管理、改进不足的作用。
3.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财政资金管理模式,主要通过改革现行的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从而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较快地发展。在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内容、评估的价值取向等都很存在随意性、盲目性和自发性,造成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方面的不完善和规范性差等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对策
1.提供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人员的综合技能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与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虽然绩效评价工作已经开展了几年,但绩效管理作为一项新业务,财政部门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都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以及其他绩效管理参与者也是认识模糊甚至不知其所以然,只管分钱、要钱,不管项目绩效。因此开展绩效管理业务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不但要培训财政内部人员,也要培训财政外部人员;不但要培训绩效管理理论,更要注重实务操作培训;不但要学习绩效管理先进地区的先进经验,更要注重将先进经验与本地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推动本地绩效管理工作。
2.绩效管理机构的完善
目前,我国省市级财政绩效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行,从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看,一些专项资金项目涉及到所辖的县(市、区),而一些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内部没有独立的履行绩效管理职能的机构,绩效管理的职能只是挂靠在某一职能科室,这给幵展市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看,县(市、区)一级财政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绩效管理机构,也为县(市、区)级财政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3.健全监管机制
上级监管部门要专门针对专项资金制定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检查是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对任何行政事业单位都具有威慑力的专项资金检查方法,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优势,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完善检查模式,形成规模效应、震动效应,进一步规范检查程序,包括事先选择哪类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本次检查的侧重点及工作方法。要制定专项资金监管操作指南,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监管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科学化管理水平。
4.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
目前,我国各地对已到期、任务已完成和失去政策依据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对部分个人补助及运转类专项资金不再作为专项资金;对同一主管部门管理的多个专项资金,在部门内部进行减压,原则上一个部门不超过3-5项,职能单一的主管部门合并为一项;对使用方向相近的专项资金,按照资金管理权限、申报渠道不变的原则,打破部门和财政内部管理处室界限进行整合,重点对产业发展、科技、文化、节能、物资储备、商贸流通、人才、城乡居民医保等专项资金予以归并。将归并后的专项资金以目录的形式发文明确,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项目征集的依据,确保专项资金规范管理。
四、结语
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等直接受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影响,其管理越有效,其使用效率和效果也越好,且还能防止财政出现腐败等现象。当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经过相关措施的实施及完善,将来我国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加兵,张红,王锦.行政机关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17).
[2]徐守讯,林惠.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探析[J].财政监督,2006(5):23-25.
[3]张文丽.浅谈财政支出绩效监督[J].金融发展研究,2009(5):56-58.
[4]李辉.关于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结果使用问题的研究[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2(08):12-15.
作者简介:
12.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研究 篇十二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发展某项事业而专门设立的, 具有专门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当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规范、执行不严格
一是目前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编制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质量不高, 完整性差、透明度低;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缺乏编制依据, 随意性强;预算编制审查不细, 把关不严。二是预算管理的刚性不强, 执行不严, 缺乏约束力。项目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运用认识不足, 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导致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脱节, 影响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是专项资金的结余使用不规范。专项资金的结余未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或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批, 擅自留作己用, 影响了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
(二) 核算不规范、制度不健全
一是项目单位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未设立专账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专项经费与经常经费混用, 虚列专项资金支出, 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报账程序、报账手续不严谨及支付大额现金。二是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不一致。三是专项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 有滞留专项资金的现象。资金往往集中在第三、第四季度拨付, 在年底形成大量的结余, 未及时拨付落实到实施项目上, 导致年度资金结转数额较大, 影响了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三) 立项不规范、监管不得力
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公开、透明的选项、立项机制, 项目立项把关不严, 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缺乏前期论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资金使用监督责任不明, 资金管理失去应有的监控。
(四) 一些使用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投向
有的地方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因原报批项目论证不科学, 或项目批准后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 (如乡镇村组建制调整、乡村学校布局改变) , 或领导干部“拍脑袋定决策”、“建设自己的家乡”等干预, 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投向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策
(一) 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 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是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关键。一是要规范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切实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 进一步规范农口部门的预算管理, 做到部门预算真实、完整、统一, 专项资金预算真实可靠、内容细化、科学合理。
(二)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与管理审计
一是采用会计资料查阅法、存款帐户检查法、项目跟踪抽查法等方法, 围绕批复的项目计划检查资金的分配情况及其拨付资金的时间。看有关管理部门是否做到足额分配、及时拨付, 有无随意改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的问题。二是采用查阅法、计算法、调查法等方法, 检查项目开支的真实、合规性和项目管理的程序, 有无显性、隐性或者巧立名目挤占挪用甚至侵占、贪污专项资金的问题。三是采用查阅法、访谈法等方法, 检查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具体分“项”, 内控制度设立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 对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 应以社会公共产品建设、经济效益项目两个方面分别作检查与评价
对社会公共产品建设项目, 主要是看项目实施是否遵循规定程序, 是否完成预定任务, 受益范围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对经济效益项目, 除检查是否执行规定程序、完成预定任务外, 还应当遵循投入产出原理, 运用“价值工程法”、“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收益率法”、“投资回收期法”等指标检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 健全财政专项资金评价机制, 发挥绩效评价体系作用
建立科学可行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加强专项资金效绩考评工作。财政部门应建立从事前立项评审到事后追踪问效, 贯穿专项资金运动全过程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评级体系, 努力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在项目确立期、执行期及执行结束后, 采用比较法、目标法及综合分析法, 对专项资金实施评价, 不断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五) 强化监督, 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的利用率
财政监督要改变过去事后集中性检查的方式, 将监督的重心向事前、事中前移, 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要创新检查方式,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每实施一个项目, 均由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分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办法的规定操作。建立专门监督机构的专项检查与资金管理部门的日常跟踪问效相结合, 对专项资金的监督贯穿与财政专项资金活动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的作用, 通过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监管, 保证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
摘要:财政专项资金从设立到使用, 经历了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多个环节, 这些环节是审计工作和相关管理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重点, 本文主要讨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预算管理
参考文献
13.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53个贫困县(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同步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省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臵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 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国办发„2016‟22号文件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资金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及省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安排使用。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精准使用。贫困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提高效益。贫困县要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的主体责任。
二、试点范围
在全省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开展统筹整 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
三、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项目明细见附件1),20类共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对于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归属于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确定的20大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大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项目明细见附件2)。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其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市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逐级明确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范围。鼓励市县将省本级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在县级层面开展统筹整合。
(四)支持贫困县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 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贫困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四、整合方式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凡属中央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中央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渠道分配下达资金,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在本办法下发之前下达的属于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仍按中央确定的项目兑现贴息、奖补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安排的由省级确定项目的资金,省级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由贫困县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安排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切块下达贫 困县统筹使用。
(二)省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省级层面不再确定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为体现资金分配向贫困县倾斜,省市有关部门在向贫困县分配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市涉农资金时,要确保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占比高于以前年度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
五、指标下达和列支
(一)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原预算支出科目切块分配至有关贫困县,指标文件注明“可统筹使用”,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 金(省级统筹部分)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由省财政综合考虑贫困县财力、当年脱贫任务等因素分配至有关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建立补助贫困县资金单列安排制度。为便于统计和考核对贫困县资金投入情况,今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补助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补助数额。
六、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分别在中央资金到位后和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一次性切块下达到县。贫困县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规范使用资金。贫困县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扶贫为重点,制订包括脱贫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贫困县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三)创新扶持方式。贫困县政府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受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各贫困县政府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贫困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四)加强绩效考评。省市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 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贫困县履行监管职责、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纳入贫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2.省本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前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臵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附件2
省本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推荐阅读:
2022年度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07-03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10-02
试析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路02-03
推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预算管理10-15
河南财政资金管理问题与加强建议论文10-18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10-27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06-23
彬县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07-25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09-14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