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2024-10-02

建筑安全鉴定合同(12篇)

1.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篇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2015-01-15四川建筑工程律师任国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价款和工程质量问题,因为该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最终利润的实现,所以,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矛盾凸显和最终爆发的重灾区。这些问题专业性很强,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审批及仲裁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鉴定的情况比较多,从而使鉴定结论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但由于建筑工程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引发了建筑工程案件在委托鉴定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提升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证据效力,及类型化案件的处理。目前在鉴定环节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法应做工程质量鉴定,却委托先做工程造价鉴定

例如一起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款、工期纠纷案件,建设方作为仲裁申请人向某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双方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600万元,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方已付工程款458万,在不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施工方拖延工期130天、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既不整改修复、未完工程也不继续施工,因此,请求解除合同;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施工方就建设单位反请求,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162万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庭就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了质证,双方分别提供了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质证以后,仲裁庭终止审理,在未对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进行认定情况下,组织双方就工程造价事宜进行谈话,并通知审价单位到场,最终先做了工程造价鉴定。

在工程质量尚未被认定为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不具备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先做工程造价鉴定没有意义,从《合同法》279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已届满,施工方请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在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应就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验收标准和条件: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责任: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要做出修复方案及修复方案的造价估算等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后,才能做工程造价鉴定。在上述问题均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回过头来,再做工程质量鉴定,如此以来,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拖延了诉讼时间,加重了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还激化了双方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应该鉴定的未予鉴定,不该鉴定的却委托鉴定

在一起建筑工程结算案件中,施工方作为原告起诉建设方,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将工程结算报告送交建设方,建设方对该结算报告既没有提出异议,也不给付工程款,因而请求判令建设方按结算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以被告对结算报告未提出异议为由,判决被告依据原告的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建设方对工程结算并不认可,且提出了司法造价鉴定的意见,遂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要求进行司法审价鉴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应该鉴定的未予鉴定案例,《司法解释》20条规定的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两个条件是;一是双方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二是也约定了超过了结算期限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结算。司法实践中对依据一方的结算文件进行处理的情形须慎之又慎,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收到决算报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或消极对待耍赖皮,否则,不能轻易地依据单方做出的决算报告。作为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又如一起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原告为被告承建办公楼工程,工程量及工程款均经被告项目的负责人签名认可,且以建设方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后建设方项目负责人辞职,被告对其原项目负责人签名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均有异议,并在工程已交付使用2年后提出了质量问题。一审法院遂委托两个部门分别对工程造价和质量进行鉴定,两个鉴定结果对工程所用钢材的数量竟差108余吨,且将没有计入工程造价的未完工程也列入修复范围。如此以来,双方当事人矛盾异常尖锐,错误的委托鉴定给案件处理造成很大被动。

工程价款是否需要造价鉴定的判断标准是,合同双方是否对工程价款已经确定。上面的情况是其中之一,就是双方对结算价款已经签章认可施工方给建设方结算书里面载明的价款,当然这个价款已经确定,无需再做审价鉴定。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委托外部的审价单位进行了审价,且双方对审价结论认可,工程价款已经确定,也不需再委托司法造价鉴定。

三、依法应部分鉴定,却委托全面鉴定

在一起主体结构结算纠纷中,施工方承建的某酒店项目主体结构,在合履行同过程中,通过阶段结算办理了基坑开挖桩基± 0 以下工程的内部审价,对于后面的主体结构± 0 以上工程履行了一半,双方因故解除了合同,对于如何结算已完工程产生了纠纷,施工单位认为: 基坑开挖桩基工程± 0以下已经通过阶段审价的方式完成了结算 , 且双方签章认可了结算,不应该再重新审价 , 双方仅需要对后续施工的的± 0 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审价。建设方认为 : 除了对后续施工的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审价以外 , 由于原来审价时对基坑开挖工程的土方外运、护坡桩、降水工程的价格过高、与市场价格不符, 应该重新审价。法院最后对于±0 以下基坑开挖桩基工程、± 0 以上主体结构工程委托进行了全面审价鉴定。《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 :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 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本案中主体结构以前的± 0 以下基坑开挖桩基工程分都已经进行了审价、建设方也签字认可了 , 当然就不能再认为有争议而委托全面审价,办案人员的认识存在如此偏差,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

四、诉前已做鉴定的案件标的物是否在诉讼中重新委托鉴定

申请人在诉前单方委托所做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效、能否可以被采信,肯定由审判法官决定。但审判法官若决定向鉴定单位请求启动对外委托程序时,其必须对之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应否在对外委托鉴定时予以参照做出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故,当事人在诉讼之前,为了举证的需要,往往对双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事先委托鉴定。但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供鉴定人使用的基础材料都是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供的,难免作有利于自己的取舍,造成鉴定结论不能客观、完全地体现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同时,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等由于没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监督,因而鉴定结论是否合法、准确需要对方的认定。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后,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反驳的证据应当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只要有证据证明自行鉴定的结论在上述某一个方面存在瑕疵,该鉴定结论就不予采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重新鉴定。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反驳证据已经足以推翻原告自行鉴定的结论并得出事实的真相,那么经过质证就可以直接采信反驳证据,无须重新鉴定。

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后乙公司委托咨询公司开始进行结算审查及复查,最终确定了工程结算的总金额。由于乙公司在咨询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仍不支付鉴定费,咨询公司拒绝对审查结果盖章。为了使工程造价得以确定,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10万元鉴定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此项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审理法院认为:咨询公司是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鉴定单位,其依据与乙公司签订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对甲公司承建的乙公司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土建工程决算书》、《安装工程决算书》两份审计报告均属鉴定结论,应当依法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乙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属履行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咨询公司的审计报告虽是依据乙公司的单方委托出具,但体现了甲、乙双方的意思表示。甲公司代乙公司支付咨询费后取得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行为,作为其主张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鉴定报告的程序并无不当。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取得鉴定报告的方法侵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乙公司对鉴定报告的部分内容有异议,可以提出证据和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审查更正,但乙公司否认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证据不足。乙公司申请对本案所涉工程款委托鉴定,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五、超越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某高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某一审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对原、被告争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由于该建筑工程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大型建设项目,因此依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建筑工程的造价评估鉴定应由甲级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而一审法院委托某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系乙级资质)对建筑工程项目评估鉴定的做法显然不妥,该鉴定结果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该判决书如此判决认定,是因为鉴定机构或其执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所作的鉴定结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属无效的鉴定结论。因此,在进行委托时,应就涉案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规定的大型建设工程,还是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工程予以明确,以便诉讼当事人及司法技术室依法定程序确认中介机构时能够准确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需鉴定造价的工程属于大型建设工程或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的,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只具有乙级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那么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六、委托鉴定应当确有必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论是工程造价鉴定还是工程质量鉴定,鉴定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鉴定费用比较高,因此委托鉴定必须慎重,不能对鉴定产生依赖性,把鉴定作为解决工程案件的灵丹妙药。实践中不乏见到本来原告起诉时请求的工程款数额并不多,但是经过鉴定,工程款数额没有超出原告起诉的数额,或者超出了被告支付工程款数额的预期,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经过均有异议,因此,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这似乎成了一个惯性,给案件的处理增添了很大的难度。鉴定的次数越多,数据越不相同,最后越难处理。在农村建房合同纠纷和一些小额的劳务纠纷中,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亦要特别慎重。因为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额一般都不大,若将鉴定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唯一办法,一方面会增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会拖延案件的审理,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法院审理的一起建房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认为施工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未对房屋面积申请鉴定,故驳回了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对房屋争议的面积进行了测量,确认了施工人的工程量,支持了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部分诉讼请。

来源:北京史剑琴律师

2.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篇二

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 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国建筑以钢混结构为主, , 而混凝土裂缝是混凝土结构的严重病害。混凝土早期表面裂缝在以后气温骤降形成的温度应力和外力的作用下, 表面裂缝可发张成具有破坏性的贯穿缝和深层裂缝。贯穿裂缝和深层裂缝会破坏结构的整体性, 改变混凝土的受力条件, 有使局部甚至整体结构发生破坏的可能, 严重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和运行安全性。一旦出现裂缝, 可能造成的损失会更加严重。

2 房屋安全鉴定概述

简而言之,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在全面检视房屋建筑结构的前提之下, 对该建筑的结果完整度、安全级别等各类重要指标进行全面完整地评定。其根本目的是全面了解房屋整体结构, 从而使得建筑工程鉴定工作起到应有的作用, 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一些建筑物的顶部放置有大型广告牌, 或者有对房屋结构进行明显调整的其他行为, 这样都会使得建筑物的荷载发生明显变化。这类房屋必须要经过严格的鉴定。

还有的建筑物属于破损到达一定程度的房屋, 或者是把原有住宅另改它用的, 再或者一些紧挨居民楼的小型房屋的改建也都要作为重点关照的对象。因为它们都有可能使得建筑物荷载指标发生明显的变化, 进而影响到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性能。

3 房屋结构鉴定分析

作为专业技术人员, 在鉴定之时要通盘考虑。首先要善于发现构件的问题, 可以通过现场检测的方式。目前钢筋混凝土房屋最为常见的问题是容易出现各类裂缝。俗话说千里之堤, 毁于蚁穴。裂缝往往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导火索, 导致裂缝产生的原因有很多, 但基本上都是由几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温度变化裂缝、荷载变形而产生的裂缝、混凝土毛细收缩而产生的裂缝等。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 然后把危险控制在事发之前。下面, 将对一些砼构件的裂缝原因进行详细探讨。

3.1 砼结构构件裂缝成因探析

混凝土结构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 出现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裂缝, 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而大体积混凝土结构出现裂缝的现象更加普遍。按成因可分为温差裂缝、温变裂缝和干缩裂缝;按其裂缝宽度大小可分为“宏观裂缝”和“微观裂缝”。

3.1.1 由于温度而产生的裂缝

由于在混凝土浇筑后的硬化过程中, 水泥水化产生了大量的水化热, 这些水化热聚积在混凝土内部不易散发, 这时候内部的温度远远高于外部的温度, 因为热胀冷缩, 较大的温差使混凝土表面产生拉应力, 当拉应力不断的增强到某一时刻, 它超过了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极限, 就会引起混凝土表面的裂缝。

3.1.2 由于荷载而产生的裂缝

荷载会使得建筑物发生变形, 一旦建筑物上所承担的各类荷载超出了该建筑物的承载能力, 就会出现明显裂缝。大量实践经验表明, 此类裂缝大都分布于受拉或受剪区域。主要因为在施工方案制订之时, 对承载能力判断有误或是地基沉降不均匀的缘故。

3.1.3 由于砼构件干缩而产生的裂缝

在各类基本砼构件中约有20%的水分是水泥硬化所需, 而约80%的水分要蒸发。多余水分的增发会引起混凝土体积的收缩。混凝土收缩的主要原因是内部水蒸发引起混凝土收缩。如果混凝土收缩后, 再处于水饱和状态, 还可以恢复并几乎达到原有的体积。干湿交替会引起混凝土体积的交换变化, 这对混凝土是很不利的。另外, 外界气温湿度的变化也会造成混凝土收缩。

3.2 砼结构构件裂缝鉴定分析

3.2.1 确认裂缝的基本类型

要想对结构进行安全鉴定, 首先要明了砼结构构件裂缝的类型。大致来看, 一部分砼结构构件由于外荷载作用而达到应力极限值, 开始出现了破坏征兆, 我们把它称为结构性裂缝。还有一部分砼构件由于内部应力的作用而产生裂缝, 归为非结构性裂缝。工程实际中, 弥补的措施有许多。

3.2.2 确定结构性裂缝的受力性质

结构性裂缝根据受力性质和破坏形式区分为两种:一种是脆性破坏裂缝, 另一种是塑性破坏裂缝。脆性破坏裂缝的特点是事先没有明显的预兆而突然发生, 一旦出现裂缝, 对结构强度影响很大, 是结构破坏的征兆, 属于这类性质的裂缝有受压构件裂缝、受弯构件的受压区裂缝、斜截面裂缝、冲切面裂缝以及后张预应力构件端部局压裂缝等, 脆性破坏裂缝是危险的, 应予以足够重视, 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塑性破坏裂缝的特点是事先有明显的变形和裂缝预兆, 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危险性相对稍小, 属于这类破坏的受力构件裂缝有:受拉构件正载面裂缝、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正载面受拉区裂缝等, 此种裂缝是否影响结构的安全, 视裂缝的位置、长度、深度以及发展情况而定, 如果裂缝已趋于稳定, 且最大裂缝未超过规定的容许值, 则属于允许出现的裂缝, 可不必加固。

3.2.3 查明裂缝的各类参数

结构性裂缝不仅表征结构受力状况, 还会影响结构的耐久性。裂缝宽度愈大, 钢筋愈容易锈蚀, 意味着钢筋和混凝土之间握裹力已完全破坏, 使用寿命已近终结。一般室内结构, 横向裂缝导致钢筋锈蚀的危险性较小, 裂缝以不影响美观要求为度。在潮湿环境中, 横向裂缝及纵向裂缝易引起钢筋锈蚀, 并导致保护层剥落, 影响结构的耐久性, 应予处理。当裂缝长度较长, 深度较深, 严重影响构件的整体性, 往往是破坏征兆。

4 结语

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导致房屋产生安全问题的原因有很多, 但基本上都是由几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由于篇幅所限, 本文仅仅论述了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实际工作中需要深入熟悉的前提下加以灵活运用, 才可以取得不错的收效。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升, 对居住空间的质量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近些年来, 频繁出现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为人们敲响了警钟。尽管专业技术人员们想尽种种办法, 但是在实际安全鉴定工作中, 仍有许多难于解决的问题出现。本文首先对房屋安全鉴定作了一个大致的描述, 然后对鉴定方法及步骤进行了分析, 以供广大读者进行参考。

关键词:房屋鉴定,结构分析,探讨研究

参考文献

[1]牛海东.浅议混凝土裂缝的成因与预防及处理[J].山西建筑, 2010 (09) .

[2]王百灵, 刘新春.混凝土表面裂缝的危害及处理措施[J].民营科技, 2010 (06) .

[3]战国冬.浅谈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基本特性与常用方法[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0 (12) .

3.建筑物危房鉴定及处置分析 篇三

关键词:建筑物;危房鉴定;处置

危房,也就是危险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一些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并且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对于建筑物危房的鉴定有专门的部门根据严格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的,危房本身对于人们的生命安全存在威胁,所以对于危房的鉴定完成后要及时的下发危险房屋通知书,以确保人们居住环境的安全和维护社会权益。

一、建筑物危房的鉴定

1.鉴定原则

(1)应该以总体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的危险鉴定作为依据,还要全面的分析建筑物的整体历史状况、发展的状态以及有没有经历过重大自然因素的影响等等,根据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考虑,合理的进行判断。

(2)要对结构构件和地质基础进行严格的排查和鉴定,判断结构构件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否孤立,如若是孤立存在则对于建筑物无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结构构件存在的危险是彼此之间相关联的,那么则要进行危险的防范,并且要合理的计算出建筑物危险的范围,保证鉴定的严格性和准确性。

(3)在鉴定中充分的考虑建筑物周围环境的影响,了解建筑物的老化程度和历史状态,研究其中存在的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根据建筑物的现有调查资料预见危险对建筑物结构构件和地基的影响以及危险的范围。

2.建筑物危房的分类及危险范围的判定

建筑物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从字面意思上来讲整幢危房就是有可能发生整体倒塌的建筑物,局部危房就是有可能局部倒塌的建筑物。

(1)整幢危房

建筑物整幢危房的判定可以根据以下的几个特征来进行:

①梁、墙、混凝土、框架结构发生了危险,随时可以导致整体结构的坍塌和损坏。

②由于地基发生损坏而危害了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使建筑物坍塌。

③由于檩条而引起的房顶坍塌,造成危害并危机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④因一些拱体结构的损坏而造成的坍塌。

以上的这些情况都是属于建筑物整幢危房,会给人们的身命安全以及周围的环境造成嚴重的威胁。

(2)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的诱发因素和整幢危房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局部危房的危险性没有整幢危房那么严重,是由于地基、混凝土、檩条等的部分损坏造成的部分建筑物结构的坍塌,不会严重到使整幢的建筑物坍塌,但是还是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存在威胁,应该进行严格的鉴定管理并及时的处置。

二、建筑物危房处置措施

1.加强对建筑物危房的改造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虽然高速的发展,但是社会上依然存在很多的危险房屋,它们大多年代比较久远,经历过时间的洗礼之后建筑物本身受到了摧残,同时也存在一些长时间下认为的损坏。所以要加强对此类建筑物的改造,消除建筑物本身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程度的减少和避免由于房屋坍塌而造成的损失和伤亡。另外在改造的过程中最好做到合理的规划,根据建筑物划分出需要改造的建筑群进行统一的修复,这样不仅可以很好的管理,并且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从而极大的提升改造的效率和水平。

2.对建筑物进行合理的维护

“重建设,轻管理”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中存在的弊端,管理维护在对于建筑物本身来讲是很重要的,但是在我国很多的建筑物在建成之后根本没有完善的管理团队和管理的方案,这样的管理缺失造成了建筑物在时间的积累中和使用过程中慢慢损坏,从而极大的降低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建筑物就是我们生活的一个载体,要想更加优质的生活必需对这个载体进行好好的保护。所以在建筑物的使用中应该进行合理的维护,定期的对建筑物进行除尘、通风、更换新设备,防止由于设备的老化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或者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定期的维护可以减少建筑物的损坏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由于损坏维修费用的支出。在对建筑物定期的维护中可以保障建筑物使用中的安全,更好的保障人们的生活权益。

3.严格控制建筑物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不管对于任何的东西来讲,使用的过程就是消耗生命的过程,所以说对于建筑物的使用也在无形之中透支着建筑物的寿命。在使用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使用中的安全管理,例如很多的住户在装修的时候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爱好随意的改造房屋的结构,将一些墙面打穿或者是除掉,这样的做好随意建筑物是有很大的伤害的。建筑物是设计者根据各方面的要求和条件综合而来的一个最好的产物,起初的一切是合理的,但是住户便在使用中打破了这份合理性,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所以在使用的时候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对于一些墙体的改造要由专门的人员进行计算和考察,在保证没有影响的情况下进行自我需求的满足,最大程度的保护建筑物,延长使用寿命,降低安全隐患。

三、结语

建筑物危房的鉴定可以有效的减少安全隐患,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权益,虽然建筑行业在今天飞速发展,但是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做好建筑物危房的鉴定工作,加强对危险建筑物的改造,对建筑物进行合理的维护并控制和保障使用中的安全,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的同时降低安全隐患,从而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罗先平. 建筑物危房鉴定及处置对策[J]. 科技资讯,2006,25:65-66.

[2]王萍. 城镇房屋建筑物使用安全性能评价及管理体系研究[D].浙江大学,2014.

[3]程晟亚. 论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的立法完善[D].湖南大学,2013.

4.建筑安装工程安全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做到各知其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责,保证人身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和有利于对已发生的伤亡事故的处理,经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合同。本合同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施工方必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方可签订本合同。否则,虽然双方签订了本合同,由于不具备施工资历格视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一旦出现伤亡事故,均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承包的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3. 工程施工范围:

4. 合同有效期限:

第四条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造成后果由甲方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

1. 在签订合同前审查乙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分包方)(总包方)

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符合规定者才能签订安全合同。

2. 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协助、督促乙方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督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 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分部位、分项目、分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存查。

4. 派驻现场的施工代表,对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

有监督检查责任。

5. 在工程合同中,乙方为劳务承包时,其它如: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护品、架具等均由甲方承担时,应做到管理人员忠于职守,机械设备、防护用品、架具等正常运转,消除隐患,保证质量。

6. 提供给乙方的施工设备(吊车、垂直运输设备、机具、机

电设备)施工设施,必须安全完好,做好交接验收,记录存查。

7. 提供给乙方的生活设施(宿舍、办公室、食堂、厕所)及

作业场地,应安全、布局合理、间距符合有关规程要求。

8. 对不论是独立核算单位的乙方劳务人员,从事松散型交叉

作业,生产指挥权在甲方的应对其负全责。

第五条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责或主要责任:

1. 在施工作业中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指挥。

2. 单独核算、独立核算形式的劳务队伍的施工现场,管理机

构,安技人员,各种规章制度,必须完善、健全。

3. 在生产区域内不准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4. 由乙方自备或租赁、借用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护品、架具、机具等应保证各种防护装置、警式装置齐全有效,消除隐患,保证质量。

5. 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施工设备、设施、护品、架具、机具、机电设备、乙方应由专业人员逐一验收,负责使用、保管。使用中发生问题及时向甲方反映、维修(由于质量造成的后果乙方不负责任)。

6. 对于甲方提供的生活、生产设施设备,乙方不准擅自拆、卸、改。

7. 家属及闲散人员不行在施工现场住宿、逗留。

8. 乙方必须按JGJ59—99标准要求落实现场安全工作。

9. 应制定措施方案的项目,必须制定并经上级批准向作业方

交底后方可作业。

10.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作业,用电必须100%通过漏

电保护器。

11. 所用吊车及吊车拆、立、运以及吊装作业,应选择准用产

品,由有资质的队伍进行,吊车使用前应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取行准用证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双方责任

1. 甲乙双方在同一现场施工时,要求形成各自独立的作业现

场,不准混岗作业。在确因工程程序不能划分独立作业现场时,甲乙双方必须规定出各自工作岗位、职责范围、活动区域、安全措施并由甲乙双方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检查。

2. 甲乙双方在交叉作业时,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伤亡的(包括人、物原因)由甲方负责,反之由乙方负责,无论是哪一方原因造成的事故,双方都要尽全力抢救,并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向各自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和检察院及时报案。

第七条本合同适用于建筑、安装企业分包工程。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甲方单位:

法人代表:

乙方单位:

法人代表:

5.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工程项目:为加强合作意识,明确责任,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的,让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甲方必须确认乙方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确认乙方承包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不得对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甲方不得暗示或明示乙方使用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的机械设备、设施等。

3、进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事项交底。

4、指定专人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安全工作,并配合乙方解决因甲方因素而影响安全施工的问题。

5、在易燃易爆、带电运行、机械运作的危险区域内作业,事先要求和协助乙方制订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6、监督检查乙方的安全施工作业情况,对违法乱纪现象按甲方单位安全检查考核细则规定进行违规执罚。因乙方严重违规施工作业而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时,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二、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要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2、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依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4、施工中,乙方因操作不当人为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乙方如不依照甲方提出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体操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施工中,如因不可预知或自然灾害发生,乙方负责对现场的紧急救险和处理,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6、乙方要保证定期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活动及安全检查工作。

7、乙方的施工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凡不了解“规程”的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教育的人员,都不许参加施工。

8、乙方要做好现场工种的安全防护用具工作。

9、在出现安全隐患时,乙方要及时予以排除。

10、乙方对工程施工对象的质量安全终身负责,除不可预知或自然灾害发生,乙方要保证建筑不发生倾斜、墙体裂痕、墙皮脱落等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1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终止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甲方:

乙方:

6.合同期满自我鉴定 篇六

我加入爱利丰公司以来,负责工具(工具、配件、耗材等)管理工作,包括工具的申购或采购、库内的管理、相关领用发放、使用监督改进、财务账目记录,我们的工具数量及类型虽然不算多(总计约****种****类****件……),可是由于生产任务的急迫性与部分工人师傅的操作不够熟练等原因造成了工具损耗量较大,这就要求我在管理上做到预测使用需求,合理申购采购、保证安全库存,以备随时领用。我曾经是一个塑料工艺技术员,从事工艺技术的工作经历使我养成了认真仔细的工作作风,这运用到了现在的工具管理上。在我负责的工具室里,可以看到的是整齐的工具摆放、明确的出入库记录、整洁的环境卫生……每天下班前的工具整理、即时的出入库登记、每天上班前的环境清洁是我每天的必修课。

作为工具管-理-员,我熟悉每一种工具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当工人师傅前来领用新的或以前没有使用过的工具时,我得向其介绍该工具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当我前往车间巡视工具的使用情况时,如有不合理的使用立刻指正,以提高工具的使用寿命。

作为工具管-理-员,与其他的物资管-理-员一样须保证账物一致。每月(不定期)我都进行库存盘点,并及时将相关财务账目进行核对结算,确保账物一致,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再账物不一致的现象。

以后我将着手完善工具管理制度,以使工具管理更好得为公司生产服务。

XX年参加工作,以下文章是他在工商银行实习满一年后的自我鉴定

敬爱的领导,你好,我自XX年7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后,加入了工行中山分行,现实习期满一年,下面将我一年的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我思想积极上进,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我鉴定《合同期满自我鉴定》。

我热爱工行,工作积极,认真学习总省分行下发的各种文件,认真学习姜建清、黄明祥、李涛行长的讲话,认真贯彻执行工行的政策、方针、决议,认真学习贯彻“三分一统”的思想,积极参与工行的发展改革。

我努力学习,认真学习《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工行员工手册》等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树立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

我先后参加了一个星期的支行业务培训、省行组织在西湖培训中心的一个星期业务培训、反假钞培训、个人网上银行培训等,并在相关的考试和考核中取得了优异(欢迎访问零二七范文网,零二七范文大全)的成绩。

我刻苦锻炼基本技能,虚心学习,勤学好问,认真做好笔记,下班后苦练基本功,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在个人储蓄、网上银行、外汇买卖、基金、保险、银行卡、理财金、国债等方面我都已有了比较深人的学习。

我先后在小榄支行梅花洞分理处、潮南分理处、储蓄专柜实习,无论在那个网点我都虚心学习,勤劳肯干,得到了领导同事的好评。

7.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篇七

某砌体建筑建于20世纪60年代,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形式。平面布置呈“工”字形,总长31.1 m,总宽为18.8 m。该楼建筑层数为地上3层,室内外高差0.6 m,层高3.6 m,建筑总高度11.4 m,出屋面楼梯间高2.5 m,建筑局部高度为13.9 m。

该楼外墙厚370 mm,1层内墙厚280 mm,2层、3层内墙厚240 mm。

该楼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周边墙体每层设置有钢筋混凝土圈梁,1层采用50号混合砂浆砌筑,2层、3层采用25号混合砂浆砌筑。混凝土构件采用150号混凝土浇筑。

为了解该楼目前的抗震性和安全性,便于下一步对其进行加固改造,为此对其进行抗震性和安全性鉴定。

2现场检查与检测

2.1内外观质量检查检测

现场对该楼的内、外观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测,具体情况如下:

1层、2层多数窗下墙、3层部分窗下墙出现斜裂缝和竖向裂缝(见图1),裂缝宽度介于细微和10 mm之间;1层多数、2层部分、3层少数窗间墙出现斜裂缝(见图2),裂缝宽度介于细微和5.0 mm之间。

1层~3层部分门洞上方和内墙出现多道斜裂缝(见图3),裂缝宽度多数介于细微和0.8 mm之间,3层个别内墙斜裂缝宽度达25 mm。

顶层局部有漏雨迹象。

2.2结构构件材料强度检测

对该楼承重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砌筑砖的强度和混凝土楼板的强度进行了检测。

1)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测。现场对该楼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检测采用贯入法进行。检测结果为:1层砌筑砂浆推定值为0.9 MPa,2层砌筑砂浆推定值为1.2 MPa,3层砌筑砂浆推定值为1.6 MPa。

2)砌筑砖强度检测。现场对该楼墙体砌筑砖强度检测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结果为:1层、2层砌筑砖强度小于MU7.5,3层砌筑砖强度为MU7.5。

3)混凝土强度检测。现场对该楼现浇混凝土板强度检测采用钻芯法进行。1层、2层顶板混凝土取样结果介于25.1 MPa~34.1 MPa之间。

3抗震性鉴定

抗震鉴定按照两级进行。第一级鉴定主要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则要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该楼建于1960年,作为办公楼使用,为丙类建筑;抗震性鉴定按标准设防的A类建筑进行。该楼位于8度抗震设防烈度区域,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因此,对该楼抗震构造措施的核查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要求进行。

3.1第一级鉴定

1)房屋的高度和层数。该楼建筑层数为3层,每层层高均为3.6 m,建筑总高度为11.4 m。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均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

2)房屋的结构体系。该楼1层~3层抗震横墙最大间距为6.8 m,房屋高宽比约0.61,符合房屋刚性体系的要求。

房屋的平立面基本规则均匀,纵横墙布置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对齐,沿竖向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基本均匀。这些均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

3)结构构件的材料实际强度。根据现场检测结果,该楼的承重墙体1层~3层的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推定值分别为0.9 MPa,1.2 MPa,1.6 MPa;砌筑砖实际强度等级1层、2层均小于MU7.5,3层为MU7.5。所检测混凝土板的强度能达到20 MPa。1层的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低于1 MPa,1层、2层的砌筑砖等级均小于MU7.5,均不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对其的最低要求。混凝土板的强度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对其的最低要求。

4)现有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墙体的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纵横墙在交接处无构造柱,这些均不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

3.2抗震能力综合评价

该楼在墙体砌筑材料强度、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纵横墙交接处连接措施等方面不符合GB 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规定要求。另外,房屋多数纵墙裂缝情况严重,极大地降低了墙体的抗震承载能力。因此,不再对其进行第二级鉴定,综合评定该楼目前的综合抗震承载能力不符合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

4安全性鉴定

在本次现场检查检测的基础上,依据GB 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对该楼进行安全性评级与鉴定。

4.1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按照GB 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文规定,对砌体结构构件和混凝土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主要依据其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这4个检查项目进行,分别评定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该楼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结果见表1。

4.2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1)同类构件的安全性评级。该楼承重墙体构件的安全性等级综合评级为Cu级,混凝土构件的安全性综合评级为Bu级。

2)结构的整体性评级。该楼为3层(局部4层)砌体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盖。该房屋未设置构造柱,圈梁设置数量不足,存在抗震薄弱环节,且在其他构造措施方面存在不完全满足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为此,综合评定该楼结构整体安全性等级为Cu级。

3)综合评定。根据本文中各分项安全性的评级结果,依据GB 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中相关规定,综合评定该楼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为Cu级。

4.3地基基础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该楼上部结构中1层~3层的内、外纵墙均出现明显的斜裂缝,裂缝形式整体呈“八”字形。从裂缝的发展形态可判断出这些裂缝主要是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且有的裂缝宽度达到10 mm,故评定目前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为Cu级。

4.4鉴定单元安全性综合评级

依据GB 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条文规定,以及本文中关于该楼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评定结果,评定该楼安全性等级为Csu级。

5结论及建议

该楼砌筑材料强度低,未设置构造柱,圈梁设置数量不足,在纵横墙交接处的构造措施等方面也不符合相关要求。该楼多数窗下墙和窗间墙出现斜裂缝,部分内墙出现斜裂缝,上述裂缝宽度介于细微和10 mm之间,且内、外纵墙的斜裂缝整体呈“八”字形分布。

因此,综合评定该楼的综合抗震承载力不符合抗震鉴定标准要求,安全性等级为Csu级。建议对该楼进行加固后继续使用。

参考文献

[1]GB 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

[2]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

[3]GB 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S].

[4]GB 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S].

[5]GB/T 50315—2011,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S].

[6]GB/T 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S].

[7]JGJ/T 136—2001,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S].

8.合同的自我鉴定 篇八

过去在公司的几年里,我积极努力,好学爱问,团结配合。在办公室的日子里,我一直都尽好了自己的职责。恪守己责是我在工作上的基准,善始善终是我在工作上的要求,做一件事情,就要做好,如若不能做好,那么即使这件事情完成了也不会是一个好的结果。所以我认为在工作上善始善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支持我逐渐走向更好的一个支撑。

其次,在我的工作上,我一直都是一丝不苟、严谨认真的对待的。对于一名文字工作者,对于办公室的一员,我认为任何一处细节都是要去注重的,文字有情也无情,有时候如若不能细致的去对待的话,我们的工作也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会让我们遇到一些挫折。因此,解决问题就要从问题的根本开始,避免问题的开始就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

这些年里,我一直都勤勤恳恳、专心致志的对待自己的工作。我是很喜爱自己的这一份工作的,所以我投入了很多的激情和精力。我相信办公室的领导以及同事们都是能够感受到我的热情和专业的,我也希望通过这些年的积累,可以让今后的自己走向一个更高峰,慢慢去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价值,这是我对接下来所抱有的一个期待,也是我今后所想发展的一个方向。

乌飞兔走,时间真的太快了,这让我也开始警惕今后的工作该如何去运作。每个人一天的时间都是有限的,那么一个月、一年也是同样的道理。我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珍惜时间,过去我对时间的利用已经很合理化了,希望今后我也依旧可以保持,并且做得更好,这是我对今后的要求。

9.公司顾客需求鉴定及合同评审程序 篇九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市场产品的供货合同(包括一般合同、重大合同)。3、职责

3.1、市场部营销科负责合同评审,技术科、供应后勤科、计划销售科参与合同评审。

3.2、市场部计划销售科负责登记《合同台帐》。

3.3、市场部经理负责合同评审后结论意见的审批。4、管理程序

4.1、合同草案的评审 4.1.1、一般合同草案的评审 4.1.1.l、订货批量在 3O 万米以下且技术要求、价格、交货

期、验收准则为常规要求时,由业务人员直接在《合同评审单》(计划评审单)上填写“评审结论意见”后,交市场部经理审批。

4.1.2、重大合同草案的评审。

4.1.2.1、订货批量在 3O 万米以上(含 3O 万米),或在技术要求、价格、交货期、验收准则上有特殊要求的合同,由打样室打出色样,经顾客同意后,由市场部再组织技术科、计划销售科协调评审,评审可采用会签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

4.1.2.2、会签评审时,由市场部将合同草案和《合同评审单》(计划评审单)附在一起传递给技术科、计划销售科进行评审,由各评审人签署评审意见后,再由市场部汇总并签署评审结论意见,最后交副总经理审批。

4.1.2.3、会议评审时,由市场部召集技术科、计划销售科主管人员集中评审,记录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并交评审人确认签名,然后由市场部签署评审结论意见,交公司副总经理审批。

4.1.3、特殊情况下,对需在外地签订的正式合同,如属以

上 4.1.l 条款中的一般合同,则由市场部合同签订者(被委托人)负责直接评审,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如属 4.1.2条款中的重大合同,被委托人对合同草案条款的确认无把握时,必须与公司内相关部门联系评审并请示公司副总经理后,方可签署正式合同,并将《合同评审单》(计划评审单)与电话联系记录一并作为评审记录保存。

4.1.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直接洽谈、签署合同,其评审程序按以上有关条款规定,但应在“评审结论意见”和“公司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4.1.5、特殊情况下(如:时间不允许)或相关部门的评审意见分歧较大时,由市场部经理请示副总经理后或直接由副总经理根据公司全局裁决,以公司副总经理的审批意见视为有效评审,并由市场部负责填写《合同评审单》(计划评审单)。

4.2、合同的签署、登记 4.2.1、签署 4.2.1.1、市场部应根据市场部经理或公司副总经理的审批

意见决定是否签署合同。

4.2.1.2、如果审批意见与顾客的要求有分歧时,市场部应负责与顾客协调,重新形成合同修改稿。若协商结果与评审意见分歧较大时,市场部还应针对具体条款组织相关部门再次评审,并保存有关记录。

4.2.2、登记 市场部负责将正式签署的合同或经评审、签字确认的订单登入《合同台帐》。

4.2.3、市场部在合同签署或订单确认后,应及时填制《合同评审单》,并根据合同的要求制定《生产计划单》。

4.3、合同的修改 4.3.1、顾客的修改 4.3.1.1、合同实施前,如顾客提出修改,由业务员填写《合同修改通知单》交市场部经理审核批准。

4.3.1.2、经审批认可后,由供需双方签署合同修改协议或直接在对发来的传真上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存查。

4.3.1.3、市场部负责将修改内容及时下发给相关部门执行。

4.3.2 供方的修改

4.3.2.1、在合同签署前由公司提出的部门向市场部提出请求,并重填《合同评审单》交市场部签长签署意见。

4.3.2.2、市场部将签署意见后的《合同评审单》提交市场部经理审批,并应将审批同意的合同修改内容及时通知顾 客。

4.3.2.3、若顾客确认我公司的合同修改,则由市场部负责与顾客签署修改协议,或其它方式的确认记录,并与原合同一同保存。

4.4、合同的归档(包括合同修改协议等)

4.4.1、评审记录、合同和有关记录由市场部负责保存,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由市场部经理保存。合同执行完一年后,所有资料交企划部存档。

4.5、本程序所产生的记录收集、保管、归档要求执行《记录管理程序》。

5、相关文件 5.1、《记录管理程序》

10.医院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设计 篇十

关键词:医院建筑,抗震鉴定,抗震承载力,型钢加固

1 引言

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 对医疗建筑的功能要求不断提升。基于节约投资, 最大程度地利用已有基础设施的目的, 大量20世纪70年代以后建造的医院建筑需要进行改造。由于改变用途、使用环境以及抗震设防目标提高等, 在改造的同时需要进行抗震鉴定及结构加固。

2 工程实例概况

某医院病房楼, 地下1层, 地上8层。首层为消化内科及大厅;2~6层为病房, 7层为设备层, 8层为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平面形状为矩形, 总高度26.90m。结构形式为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 基础为箱形基础, 楼板为现浇梁板体系, 标准层结构如图1所示。

原建筑竣工于1984年, 按7度 (0.15g) 抗震设防, 结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1]第4.0.3条规定, 改造后的结构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鉴于医院实际需求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2]第1.0.6条规定, 该病房楼进行改造设计前需对原结构进行抗震鉴定, 并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为40a。

3 建筑现状调查

抗震鉴定前应进行建筑现状调查, 包括搜集勘察、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 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

3.1 原始资料调查

该住院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原始资料均较齐全。

3.2 外观质量检查

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检查结构构件的裂缝及劣化程度等。经检查个别框架柱及剪力墙表面存在蜂窝、麻面现象;少数框架梁存在梁底钢筋锈蚀现象 (见图2) ;个别屋面板板底存在碱蚀、露筋现象 (见图3) 。结构构件未发现明显开裂、较大变形等严重结构性损坏现象。

3.3 材料性能检测

建筑结构的材料性能是结构安全的基本保证。本工程混凝土强度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对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现场取样检测, 检测混凝土强度摘录如表1所示。现场采用钢筋探测仪对部分梁、板、柱、剪力墙的钢筋配置、分布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基本符合原图纸设计要求。

4 抗震鉴定

4.1 抗震鉴定原则

本工程属于B类建筑, 应进行两级鉴定。 (1) 第一级鉴定:对现有房屋的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 (2) 第二级鉴定:对现有房屋进行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1) 和 (2) 同时满足的建筑评定为满足抗震要求, 可不进行加固处理; (1) 满足而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 可不进行加固处理; (1) 不满足而抗震承载力较高时, 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1) 和 (2) 均不满足要求时, 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4.2 抗震等级确定

本工程使用功能为病房楼,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4.0.3条,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 (乙类) 。依据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2条规定, 本楼框架抗震等级为二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一级。依据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3.1条规定, 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二级。改造工程的抗震设防目标及抗震设防水准, 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要求, 结合其后续使用年限40年相协调, 确定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二级。

4.3 场地、地基和基础

查阅原地勘报告, 本楼建造于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场地类别为II类, 其地基主要受力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4.1条、4.2条规定, 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同时也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4.4 抗震措施鉴定 (第一级鉴定)

4.4.1 结构高度

本工程结构总高26.90m, 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1.1条, 7度框架-抗震墙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为120m的要求。

4.4.2 房屋的结构体系

本工程为双向多跨框架-抗震墙结构, 结构布置及框架梁、柱、剪力墙截面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3.2条房屋结构体系要求。

本工程建筑平面形状为矩形, 平面没有局部突出, 立面没有局部缩进, 均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2.1条房屋结构体系要求。

楼层刚度大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70%, 且连续3层总的刚度降低小于50%, 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2.1条房屋结构体系要求。

首层个别框架柱轴压比为0.98, 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2.1条框架-抗震墙柱 (抗震等级三级) 轴压比≤0.95的要求。

4.4.3 混凝土强度等级

本工程混凝土强度实测结果, 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3.3条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要求。

4.4.4 框架梁的配筋及构造

本工程框架梁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大于2.5%;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配筋量的比值不小于0.3;梁端箍筋实际加密区的长度大于梁截面高度的1.5倍, 箍筋最小直径为8mm, 满足要求。

4.4.5 框架柱的配筋及构造

本工程框架柱实际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 框架中柱、边柱和角柱均大于1.0%, 满足要求。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为100mm, 箍筋直径为φ8mm和φ10mm, 满足要求。柱加密区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 且每隔1根纵向钢筋在2个方向均有箍筋约束, 满足要求。

4.4.6 框架节点核心区构造

本工程框架节点核心区内箍筋最大间距为100mm, 最小直径为φ12mm, 柱体积配箍率为1.6%~2.1%, 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3.6条要求。

4.4.7 抗震墙的配筋及构造

本工程抗震墙墙板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约为0.628%, 均大于0.25%, 最大间距为150mm, 最小直径φ12mm, 满足要求。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 纵向钢筋配筋率为1.2%~2.0%, 箍筋直径均为φ10mm, 间距均为100mm, 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3.7条要求。

4.4.8 填充墙

本工程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布置均匀对称, 满足要求。砌体填充墙沿框架柱每隔500mm有2根φ6mm拉筋, 拉筋伸入填充墙内长度700mm, 满足三四级框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的要求。墙长度大于5m时, 墙顶部与梁设有拉结措施, 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6.3.9条要求。

4.5 抗震承载力验算 (第二级鉴定)

第二级鉴定是以抗震验算为主, 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分析。本工程采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PKPM混凝土结构鉴定加固》软件进行抗震承载力计算。在建立计算模型和选择计算方法时采取了如下处理。

1) 在PKPM软件计算中, 依据原设计施工图、本次改造建筑图, 并结合现场调查结果, 确定结构布置及荷载分布, 建立计算空间计算模型 (见图4) 。

2) 抗震计算的有关参数

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0.15g;

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设计特征周期值:0.30s;

建筑场地类别:II类;地面粗糙类别:C类;

框架抗震等级:三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二级。

3) 梁柱节点重合部分, 梁端简化为刚域。

4) 考虑填充墙对于结构总体刚度的影响, 计算时取周期折减系数为0.75。

5) 根据第一级鉴定结果, 体系影响系数取0.95。

经计算首层个别框架柱抗剪不满足要求, 首层、2层部分框架梁、板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3层、5层改造为设备机房位置楼板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4.6 抗震鉴定结论

1) 个别框架柱轴压比不满足要求;

2) 个别框架柱抗剪不满足要求;

3) 部分框架梁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4) 部分楼板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5 抗震加固设计

5.1 框架柱加固

轴压比不足的框架柱采用加大截面法进行加固处理。该方法是在框架柱构件表面凿毛和清洁处理后用钢筋混凝土围套, 围套内的纵向受力钢筋由计算确定, 并与原框架柱内纵向受力钢筋共同工作。采用加大截面法不仅提高框架柱的承载力,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结构的刚度。加大截面的尺寸一般在100mm左右, 采用混凝土加大截面, 浇筑时很难振捣密实, 加固质量难以保证。本工程采用高强灌浆料代替混凝土, 保证了混凝土的密实度 (见图5) 。

抗剪承载力不足的框架柱采用横向粘贴碳纤维的方法进行加固处理。框架柱粘贴环向碳纤维箍, 缠绕3圈且搭接长度应超过200mm[3]。碳纤维箍外侧抹厚度不小于25mm的高强度水泥砂浆, 以满足防火及防护要求。框架柱顶部及底部设置4mm厚钢板封闭箍进行附加锚固 (见图6) 。

5.2 混凝土梁加固

混凝土梁采用型钢加固法。此方法适用于不允许增大构件截面尺寸, 而又需要大幅度地提高承载力的混凝土结构加固。型钢加固法是在混凝土构件四周包以型钢, 型钢与被加固梁之间用聚合物砂浆或结构胶等方法黏结。型钢表面抹厚度不小于25mm的高强度水泥砂浆 (应加钢丝网防裂) 作防护层[4], 具体做法如图7所示。

5.3 楼板加固

楼板采用粘贴碳纤维加固法。碳纤维复合材加固混凝土结构, 主要是利用纤维抗拉的高强度、高弹性模量、高应变性能及利用改性环氧树脂类胶结材料, 使碳纤维与混凝土结构产生良好的黏结性, 加固补强原结构受拉纵向钢筋和受剪、抗扭箍筋的不足, 从而提高结构抗弯、抗剪、抗扭承载力[5]。

该方法用高性能黏结剂将碳纤维布黏贴在楼板表面 (纤维粘贴方向应平行于构件的主受力方向) , 使两者共同工作, 提高楼板的抗弯承载力。为提高碳纤维布黏结加固耐久性, 碳纤维表面采用压结钢片加射钉进行附加锚固, 压结钢片长度宜为碳纤维布宽+60mm, 射钉应不打穿碳纤维布。

6 结语

1) 抗震鉴定应根据结构形式、后续使用年限等因素, 结合现场实测数据, 采用逐级鉴定的方法, 进行抗震性能分析。

2) 抗震加固应综合分析建筑整体情况、现场检测结果、抗震鉴定结果, 并结合建筑物的现状等, 选择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的加固方案。

参考文献

[1]GB5023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

[2]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

[3]JGJ116—2009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S].

[4]GB50367—2013混凝土加固设计规范[S].

11.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篇十一

本单位添加人员流程:

一、《劳动合同书》2份、《用工备案表》1份。

二、管理台账、人员花名册各一份。

三、1、身份证 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初次备案需要提供本单位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十五日内办理用工备案业务。

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一、原劳动合同。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5份。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中使用法律条款相对应的证明材料。附辞职申请、职工调动、死亡证明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依法进行裁减员的相关手续,改制、破产、兼并、重组、退城进郊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审批手续等。于签订解除合同解除时间起十日内办理完结。

续订劳动合同流程:

一、花名册一套(在续签一栏中填写续签时间)。

二、续订页装订在合同书原本后,更改的事项注明在合同续订页上。

三、续签劳动合同以续签起始日算起十五日之内办理完结。

注意事项:

1、提交台账、花名册要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拷贝到U盘提交。

2、办理业务所需的表格从邮件附件下载。

3、家庭地址(按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填写)。

4、两份合同要填写一致不得涂改,无需填写地方划掉。

5、备案表个上填写工作经历。员工以前有工作经历的在新增备案时提供上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6、合同约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合同书必须甲方公章 法人印章、乙方签字按手印

8、合同起始时间和双方签字时间要一致。

9、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第一份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工作时间。

10、到本单位工作时间指员工第一次在你单位签合同的时间。

11、新增人员直接添加到原始台账和花名册内,即台账、花名册始终体现单位所有员工的情况。

2018年1月2日

12.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篇十二

2016-05-31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 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

第一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3)可行性原则。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

(4)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对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定。

第六条 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事项、鉴定思路的确定应当经过合议庭决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1)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2)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机构按照两种以上鉴定依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经法官会议讨论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开始前召开鉴定准备会,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实施方案,组织鉴定人和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和鉴定思路进行沟通和讨论,在充分听取鉴定人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思路,必要时可向专家咨询员咨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重复鉴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鉴定委托工作由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和鉴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完成。

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2)确定鉴定事项、依据、范围与鉴定思路;

(3)组织质证及确定鉴定资料;

(4)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

(5)决定延长鉴定时间;

(6)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者终结鉴定;

(7)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预审查;

(8)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

(9)其他应当由审判部门负责的事项。

鉴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并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质;

(2)办理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

(3)对鉴定工作进行跟踪协调,了解鉴定相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4)鉴定初稿和鉴定意见的送达工作;

(5)组织现场勘验;

(6)监督鉴定机构依法合理收取鉴定费用、按时完成鉴定;

(7)收集民事审判部门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机构的评价;

(8)处理违法、违规的工程鉴定机构;

(9)协助审判部门在委托鉴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鉴定资料的准备、质证与移交

第十条 鉴定事项确定后,对于常见鉴定事项应由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先行向当事人出具基本鉴定资料准备清单,鉴定机构确定后应当在十日内由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出具鉴定资料准备详单。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第十二条 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资料移交鉴定机构前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经质证认可或经人民法院予以认定的资料可以移交鉴定机构使用。

受鉴项目资料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时应附资料清单,资料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组织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进行交接,并由鉴定机构在资料清单上盖章签收。

三、鉴定过程中的工作衔接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审判部门应当及时掌握鉴定工作进程,必要时可以向鉴定机构发出督促函,要求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节奏。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的,审判部门可以会同鉴定管理部门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审判部门与鉴定管理部门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对该次鉴定的评价反馈按超期鉴定处理。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对争议项的相关主张成立。

第十七条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处理。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十八条 鉴定人完成鉴定初稿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院向鉴定人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的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核对与调整,并通过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十九条 鉴定初稿经审判部门审查认为结论明确、说理充分、符合委托鉴定要求后,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在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一审中已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仍对鉴定意见提出相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新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已不在原鉴定机构执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庭,回答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经质证当事人 对鉴定意见仍持异议,有异议的部分可以与无异议的部分进行区分且互不影响的,有异议的部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区分或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就鉴定问题出具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申请该专业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庭陈述相关专业意见,当事人不申请或相关人员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对该书面意见不予采信。

五、鉴定费与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全额预交。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未按期全额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应当催交并释明不按期交纳将导致鉴定程序终结的不利后果,经催交后当事人仍未按期全额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委托鉴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结论未予采信,或者鉴定意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被人民法院采信,当事人请求返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商请鉴定管理部门责令鉴定机构退还。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向人民法院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当事人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费用数额并列明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双方均提出异议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以未收到出庭费用为由表示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前款规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如不出庭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的合同内部分;

(3)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意见,且无充分证据推翻的;

(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

(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的。

第二十八条 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均应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订立中标合同后,又另行订立施工合同,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均应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标准和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工程变更、增加项目的工程价款,合同或者签证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没有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按招投标文件的计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价格计算,计价清单中无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照合同签订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计价,并按计价清单体现的让利率折算;采用可调价合同按实结算的,按照合同履行期间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

第三十条 对于经过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鉴定。

对于发包人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难以区分合同内工程量与变更部分工程量,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建设工程全部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鉴定结论应当计入固定总价体现的下浮水平。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委托鉴定时依据工程交接记录向鉴定人明确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没有交接记录或依据交接记录不足以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其他施工资料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工地现场固定交接界面的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完工的原因等因素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委托鉴定人对下列费用进行鉴定: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

(2)承包人为受鉴项目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已发生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4)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5)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6)承包人进场施工机械的停滞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委托鉴定人对下列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进行鉴定: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

(2)承包人为受鉴项目施工订购并已付款且实际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已发生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4)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承包人提供了单方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应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无需进行造价鉴定,按照约定或者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应当向承包人释明,由承包人对异议部分申请鉴定。承包人坚持不申请鉴定的,对发包人主张的异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和标准、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应否下浮、奖惩、缴纳管理费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法院未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对该部分争议鉴定后列入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由法院判定。

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发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主张并非施工原因导致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由承包人申请鉴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并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起诉或反诉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就质量问题有初步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对使用部分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对于因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十一条 应当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工程材料,导致无法进行质量鉴定的,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在确定鉴定事项时不应要求鉴定人作出质量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人对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做出鉴定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后,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时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依据计算修复加固费用。

八、建设工程工期与窝工损失鉴定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应先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召开鉴定准备会征询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认为鉴定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鉴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对下列费用委托鉴定:

(1)保护、保管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或全部工程的费用;(2)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必需的安全费用;

(3)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工资及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工人的工资;(4)由于暂停施工而引起的需延期租赁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租赁费用;

(5)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所必需的准备费用。

第四十七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迟延竣工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导致工期延长进行抗辩,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承包人对工期申请鉴定。

九、附则

第四十八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委托鉴定的,审判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及时填写《委托鉴定案件评价表》,将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效率、服务质量、鉴定意见采信以及鉴定人出庭等情况作出评价后反馈鉴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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