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方面论文

2025-03-01

三违方面论文(共9篇)

1.三违方面论文 篇一

煤矿反“三违”必须动真格

□ 陈宣琼

“三违”是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俗称,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这里所谓的“章”就是指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工危害,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在煤矿95%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三违”造成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安全管理中分析“三违”的原因,造成“三违”的主要因素和对象是人,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分析和掌握造成人们“三违”的不同思想,对有效预防和减少“三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结合中心桥煤业公司多年来反“三违”的经验,针对煤矿如何反事故,分析煤矿职工在“三违”中的心理状态,大致有以下几种:(1)侥幸型。这类人员往往受传统的封建观念影响较深,干起活来有章不循,有规不守,随自己的意愿行事;(2)马虎型。这类人员往往知道违章的后果,但因工作马虎,粗心大意,致使事故发生;(3)凑合型。这类人员自持有经验处理问题凑合行事;(4)逞能型。这类人员往往工作能力很强,但总爱头脑发热,逞能违章;(5)盲目型。这类人员往往对工作环境或操作设备的情况不了,技术不过关,盲目上岗操作;(6)好奇型。这类人员往往被好奇心驱使,不该摸的偏摸,不该动的骗动;(7)模仿型。这类人员对违章行为不加制止反而刻意模仿;(8)疲劳型。这类人由于睡眠不足,上夜班不适应或其他原因,感觉、听觉和视觉敏锐度变低,致使操作出现错误;(9)意向型。人的心理是不稳定的,容易受喜怒哀乐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操作错误性;(10)逆反型。这类人员一般熟悉设备的规程的工作原理,但对安全管理的方法,安全教育的形式或安全管理人员的态度以及违章惩处不能正确地认识,产生了逆反心理。

俗话说:“条条规程血写成,莫让鲜血再染红”,十次事故九次以上是由于违章作业造成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并不是每次违章都会造成事故,所以人们就存有侥幸的心理,反“三违”的工作目标就是杜绝一万,防止万一,根除事故苗头,排查事故隐患。无数事例都能说明“三违”的危害。针对以上是10种“三违”人员常见的心态。要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几项教育转化工作:一是对侥幸型、马虎型、凑合型的人员,帮助他们分析“三违”后果的严重性,打破他们的侥幸心理,并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清除“三违”人员的不正确判断,灌输以正确的思想,使他们逐渐得到改变;二是对逞能型、盲目型、好奇型的人员,要加强引导,把他们那种良好的工作作风,求知欲,掌握新事物欲的竞争心理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克服那种头脑一发热,安全全忘掉的思想,同时要针对他们对安全技术知识缺乏的实际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多为这类人员传授一些井下岗位使用的安全技术知识,减少这类人员在工作中的盲目性;三是对模仿心理较重的人员,要重视发挥教育者和安全骨干的表率身教作用,使“三违”人员经过对正确行动的模仿,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四是建立合理的有利于调动职工安全积极性的奖惩制度,严格把握安全奖惩的尺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增强“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切不可以罚代管,使“三违”人员产生逆反心理;五是掌握人员的心理状况,合理分配工作,对疲劳型和意向型的人员,发现苗头,坚决制止下井作业,并做好他们的一人一事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六是要发动群众搞好安全互保和安全监督,形成一切为了安全的良好氛围,互相协作,搞好安全生产。

总之,煤矿反“三违”必须动真格。“三违”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治理“三违”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各级煤矿管理者,应当及时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用安全发展观指导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的手段,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把“三违”彻底驱除企业,为职工创造和谐的人机工作环境。

2.反三违总结 篇二

公司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反三违”专项整治活动已经结束,本次活动按照“突出重点、查找三违、综合治理、注重长效”的基本要求和“盯重点、抓难点”的工作思路,针对通过大家共同努力,这次活动取得了以下效果:一是全面提高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的总体水平;二是提高了广大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性和遵章守纪自觉性;三是强化了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三违”现象明显减少;四是杜绝了各类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五是强化了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但是,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对安全工作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二是有的员工工作责任性不强、工作不主动;三是有些班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工作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四是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不强,“三违”现象还时有发生;五是员工自我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

安全工作任重道远,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虽然公司今年以来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三违”现象还时有发生,在今后的工作我们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努力把安全工作抓实、抓紧、抓细,使公司的安全工作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努力开创公司安全工作新局面,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3.三违帮教方案 篇三

为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思想教育,规范“三违”人员帮教转化工作流程,大力提升全队职工的安全行为规范,促进“三违”向“安全”转化,减少和杜绝违章现象发生,实现“操作零违章”目标。队特制定“三违”人员帮教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及“三违”人员帮教转化活动,其目的和意义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动,规范严格的安全帮教工作流程,强化安全理念渗透和安全操作行为养成,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安全思想、安全理念成为广大职工群众认同和接受的价值观,使公司安全法规、安全制度、作业规程的行为养成深入人心,成为职工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主动抵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自身应有的安全和健康权利自觉进行维护,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变“他律”为“自律”,从而促进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实现“人员零伤亡、瓦斯零超限、水患零威胁、设备零失爆、操作零违章”的“五零目标”;

2、大力推行安全思想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动,构建安全思想教育长效机制;

3、严格执行“三违”人员帮教转化工作流程,进一步丰富和深化“零事故”活动,逐步形成安全帮教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打造本质安全型队组。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顺利开展,队成立安全思想教育及“三违”人员安全帮教领导小组。

组 长:李云江 陈永军 副组长:齐连波 冯俊岭

成 员:姜兆忠 宿宝杰 任敦岐 程元利

四、主要内容

1、日常安全思想教育要推行“十运用”。一是运用“心理疏导法”,帮教“思想麻痹型”人员。要针对日常工作中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凭“经验”办事的麻痹人员,通过日常的心理疏导,采取定期开展思想访谈、讲案例等方式,讲安全利弊,讲三违后果,使其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二是运用“互保联保法”,帮教“操作粗放型”人员。要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现场把关职能,把控制职工的不安全行为放在抓好工作现场的操作监护上,要采取“人人结对互帮互保”的方式,通过结对互保联保,搞好安全自保与互保,着力营造“人人都当现场把关员,人人都当现场监督员,人人都是安全联保员”的现场工作环境,一旦自己或他人发生违章,同等受罚。

三是运用“监督帮扶法”,帮教“一般违章型”人员。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带头示范作用,对一般违章型人员,要在积极帮教的同时,采取党员结对帮扶监督,做到党员“人人头上有指标,人人手上有动作,人人身上有考核”,从而保证一般违章人员不再违章。

四是运用“重点培训法”,帮教“技能低下型”人员。职教中心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措施,对那些业务技能差,岗位操作规程不熟悉的职工以及初上岗的新工人,实行有步骤、有重点的操作技术培训。同时,要充分利用每日一题、学习日、班前会等形式载体,大力开展业务技能、岗位操作规程学习活动,让员工熟业务、懂规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五是运用“强制灌输法”,帮教“得过且过型”人员。对那些不爱参加安全技术学习,培训时开小差,考试时靠抄答案而蒙混过关,工作中得过且过的职工,要采取脱产培训等方式,强化他们的安全思想教育与业务技术学习,使之懂操作规范,知作业标准,明防范措施。六是运用“家访谈心法”,帮教“带过上岗型”人员。对一些职工因违章违纪受到处罚后抵触埋怨情绪突出,逆反心理较重,不愿再承担重任的情形,要及时深入到被帮教者家中谈心交心,并与其家庭成员一道,共同做好被帮教者的思想开导工作,使其放下思想包袱,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

七是运用“关心体贴法”,帮教“心事重重型”人员。对一些因家庭经济、夫妻关系、子女等问题而造成工作上分心而不安心工作的职工,定期开展谈访家访活动,不仅要当好思想疏导员,更要当好生活服务员,力所能及地为其排忧解难,使其放下思想包袱。

八是运用“察言观色法”,帮教“情绪多变型”人员。要积极开展班前健康确认,留心观察每个职工的言谈举止变化,发现职工有思想问题及时予以疏通开导,不能让带思想包袱下井和上岗操作。要及时发现掌握职工的思想苗头,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把住入井、上岗安全关口,减少“三违”行为的发生。

九是运用“结对帮教法”,帮教“精神恍惚型”人员。对个别职工性格孤僻、反映迟缓等行为,要采取“一帮一跟踪监控”方式,落实一名思想素质好,技术较全面、会做思想工作的人与这类人结对子,进行传、帮、带,做到勤提醒、常招呼、多帮助,控制他们的反常举动和冒险行为。

十是运用“定期分析法”,帮教“冷热偏心型”人员。要坚持每月定期进行职工安全思想动态分析和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制定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安全中的冷热偏心现象,确保安全工作常抓不懈,使职工时刻紧绷安全弦。

2、一般“三违”转化就是要推行“过五关”转化流程。一是现身亮相关。要制定完善“三违”曝光讲评机制,所有“三违”人员必须进行现身亮相讲评。

二是帮教关。对发生一般“三违”人员,必须进行一对一思想帮教,并要健全完善帮教访谈记录。

三是班组帮教关。对发生“三违”行为的员工,所在班组要召开全员参加的工作恳谈会,剖析三违成因,引以为戒。

四是保证承诺关。三违人员要在接受帮教的同时,书面作出安全保证承诺。

五是定期考评关。对发生“三违”行为的员工,要以半年为期限进行安全行为考评,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一般“三违”转化管理规定及考评标准,并严格执行。

3、严重“三违”帮教就是要严格执行安全帮教“过五关”工作流程。

一是谈心疏导关;首先要了解严重“三违”人员违章成因及心理状况,并记录在案。成立谈心小组,与“三违”人员谈心进行心理疏导,深挖思想根源。

二是班组检查关;在全队班前会上,“三违”人员要讲“三违”经过、危害、后果、教训和改进措施,并现场宣读承诺保证书。

三是安全培训关;根据“三违”性质,确定被帮教人员学习培训时间,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培训计划,进行规程制度学习、案例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

四是亲情帮教关;要充分发挥家属协管的“二道防线”作用让职工家属帮助“三违”人员从思想上提高对“三违”行为严重性的认识,要着力倡导“丈夫儿子不遵章、亲人脸上也无光”的安全亲情理念,用亲情使其认识到违章给家庭、给亲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后果。

五是通报亮相关。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公开通报亮相。每月对严重“三违”人员及所在班组通报亮相,达到即教育本人,又警示大家的作用。

五、奖惩要求

1、实施“三违”人员帮教是实现“操作零违章”所采取的一项针对措施,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工作的落实到位,不放过一个“三违”人员,达到帮教一个、转化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2、每季度要根据“三违”帮教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奖励基金从队工会经费中列支。

3、对被考核班组“三违”情况实行月度汇总,季度考核兑现的形式进行。每季度依据严重“三违”数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排名考核,每季度严重“三违”数量最多的班组,要进行工作讲评,并进行通报亮相。

4.三违定性 篇四

1、穿化纤衣服,不穿胶靴入井;地面岗位工不穿工作服。

2、入井及作业人员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

3、酒后入井,酒后值班、上岗,入井人员不配带自救器,不按规定携带便携仪。

4、上下井人员不排队入罐、拥挤、反上下罐。

5、超员乘罐、乘车、抢上、抢下。

6、上山提升时行车行人,上山内候车,上山下口及绳道有人停留或作业。

7、随意脱、座安全帽。

8、井下睡觉。

9、岗位工无证上岗、睡岗、串岗、离岗、岗上看书、岗上干私活,不按时交接班,打连勤。

10、无措施作业,有措施不落实。

11、带电检修、移动电器设备。

12、溜子缺压柱,施工人员骑在溜子上作业。

13、微风作业,撕供风筒。

14、不落实湿式打眼。

15、通过风门后不关门。

16、爬重车、放飞车。

17、斜巷蹬钩头。

18、携带烟草入井。

19、井下打架。20、现场隐患不整改,强令安排职工作业。

21、采掘施工空顶、瞒顶。

22、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

23、维修、掐接溜子时,溜子开关不打到零位。

24、设备带病运转,不能及时检修。

二、回采作业“三违”行为:

1、支柱初撑力不合要求,不落实二次注液,支柱不进行初撑力监测。

2、不及时挂梁,空顶作业。

3、挂梁时用木楔代替铁楔。

4、工作面特殊支护不合格,托棚戗柱不齐,两巷超前棚不足,支柱不能全承载。

5、无备用支柱、材料,提前摘柱。

6、防滑绳间断不生根。

7、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高度不够。

8、工作面放煤不设防窜矸档板。

10、上下隅角回料滞后。

11、梁子端头不实,超高使用支柱,使用失效支柱。

12、上下端头不使用双揳粱。

三、掘进作业“三违”行为:

1、干打眼。

2、不使用撅顶道,防倒装置。

3、空顶距超《规程》规定,不及时支护。

4、空顶不接,造假顶。

5、上山掘进行人溜煤不分开。

6、档煤板高度不够。

7、上山上部放煤时下部处理堵塞。

8、安全溜绳不紧跟迎头。

9、下山施工提升时,迎头作业人员不进入躲避洞。

10、下山提升“一坡三档”投入不齐全,使用不正常。

11、上、下山提升定滑轮安设不牢,无明确联系信号。

12、上、下山提升作业前,维护员、绞车司机不按要求全面检查提升安全设施。

13、扒矸机稳固不牢,操作中绳道及迎头有人作业或逗留。

14、支护材料与《措施》不符。

15、停风不撤人,无风作业。

16、要害工种人员不持证作业。

17、透窝处不提前加固。

18、出货不洒水。

四、放炮作业“三违”行为:

1、放炮警戒设置不到位。

2、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不及时解除警戒。

3、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泥不足。

4、边打眼、边装药。

5、雷管脚线不扭结。

6、边做引药、边装药。

7、放炮钥匙不随身携带。

8、放炮母线不扭结、搭结放炮器上连炮。

9、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雷管炸药混放。

10、携带雷管、炸药乘座人行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

11、放炮线明接头、明线放炮;放炮线长度不符合要求,联炮期间放炮母线不扭接。

12、不用起炮器起炮。

13、未通过放炮前气体检查放炮。

14、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迎头放炮。

15、不落实“三人联锁放炮”。

16、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

17、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残炮。

18、放炮后不检查,回收未起爆的雷管、炸药。

19、班后剩余的火工品不清退回库。20、放炮线搭在电缆线、轨道上。

21、做引药不避开电器设备及导电物体。

22、放明炮、糊炮。

23、无措施放炮处理堵塞煤仓、溜煤眼。

24、不用无静电炮棍。

25、放炮连线,放炮员单人作业。

五、机电专业“三违”行为:

1、地面岗位工在岗位上接见亲朋,允许闲散人员进入岗位,岗上喝酒。

2、无计划停电检修。

3、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

4、设备漏检、漏查。

5、电话线明接头,不电缆化。

6、井口作业或高空作业不佩带保险带,不穿防滑胶靴。

7、井下岗位工上岗不带灯。

8、验绳不验保险绳,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保险绳。

9、安装绞车无护身板,绳头无“鸡心”。

10、设备检修、安装、回收不按措施标准作业。

11、安装风机不安装风电闭锁。

12、要害场所、岗位不按规定加锁。

13、设备不经质检,无完好牌入井。

14、井下动火不履行批复手续。

六、提升运输专业“三违”行为:

1、井口把勾工无信号,无袖标。

2、井口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不穿防滑靴。

3、井口作业人员岗位上吸烟。

4、井口提升时,只使用一道阻车器。

5、斜巷道挡掩死不用,不关安全门。

7、斜巷提升不用马蹬连接保险绳。

8、斜巷提升超载、超挂车。

9、斜巷提升上山下口及绳道有人逗留、作业。

10、机车司机离开机车不随身携带把手。

11、不在停电区域停车上下人。

12、人行车司机不现场交接班,不带随车信号。

13、不落实人行车试钩制度。

14、干部随意调动岗位工,不能保证持证上岗。

15、罐笼清理不及时,积存杂物。

16、付井上下人员罐帘不销,不挂。

17、立井下口作业人员来往穿越罐笼、攀沿钢梁。

18、电机车头乘座无关人员。

19、检修电机车不停电。20、斜巷提升不检查上下山内是否有行人,不坚持行人不行车制度。

21、溜子司机不落实开机开水,转载水幕不用。

22、起吊溜子不打点柱。

23、溜煤上山处理堵塞时单人作业,且不与各水平第一部溜子司机联系清楚。

24、大倾角上山处理溜煤堵塞不佩带保险带。

25、溜子司机进入作业地点不检查,在失修架棚下操作。

26、溜子头传动部分无安全护罩。

27、溜子电机、齿轮箱高温状态下运行。

28、各部溜子之间无联络信号。

29、打开远控按钮盖操作。30、不在候车硐室候车,乱打人行车信号。

31、马蹄环不用螺栓紧固。

32、作业人员随意携带工具,物料入井。

33、溜子司机作业点距溜子传动部分太近,安全间距不够。

34、溜子安装、回收转运溜子大件无措施。

七、通防专业“三违”行为:

1、瓦检员不落实现场交接班,班中远离迎头,点名不下井。

2、瓦检员不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

3、瓦检员不执行“一管四”,发现通防设施损坏不汇报,现场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不制止。

4、临时停风,瓦检员不安排撤人,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不汇报。

5、防尘员不落实防尘制度,局部积尘。

6、防尘设施安装不合格,不齐全。

7、防尘设施损坏后不及时修复、更换。

8、排放瓦斯“一风吹”,不执行“撤人、断电、限量”。

9、不按规定时间检查密闭区,高冒点气体。

10、瓦检记录本、牌、班报不对口。

11、串联通风措施不落实。

12、测风、测尘不实,编造数据做假报表。

13、通风设施损坏后不及时处理。

14、风袋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长度。

15、瓦检仪、便携仪修校不准,误差超规定。

16、采掘头面瓦斯检查地点不全,次数不够,漏检、少检,硐室检查无记录、无牌板、不做入日报。

17、值班人员不及时送签日报表。

18、瓦斯监测探头安设位置不当,距迎头太远,修校不及时,读数不准确。

5.煤矿“三违”成因与对策 篇五

[更新时间:2007-7-31 ]

“三违”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通称。“三违”是目前工矿企业管理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也是企业管理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企业管理者必须认真对待和思考的问题。认真分析“三违”的成因和危害,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是实现企业尤其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进程中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的问题。

一、“三违”的成因分析

1、由于“不懂、不知道、不会”而出现的“三违”。部分职工认为煤矿井下作业只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对岗前培训和岗位复训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学习不努力,加上培训教师空对空的照本宣科,引不起兴趣,使职工对应知应会似懂非懂,造成职工无知性“三违”。

2、由于“马虎、凑乎、不在乎” 而出现的“三违”。部分职工包括管理干部,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随意改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减少工序,不讲究标准,满脑子“可能、大概、差不多”,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部分职工情绪失落,思想不稳定,导致工作行为失调,造成工程质量差,安全设施不齐全,留下安全隐患,造成麻痹性“三违”。

3、由于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而出现的“三违”。有的管理干部安全责任心不强,现场管理粗放,对“三违”现象视而不见,助长了职工的“三违”行为;有的管理干部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有的管理干部没有为工人创造条件,要什么,没什么,职工为了完成任务,东拼西凑,勉勉强强完成任务,但给后续工作留下安全隐患,造成管理性“三违”。

二、“三违”现象的心理分析

1、侥幸心理。有些职工自认为自己对作业环境熟悉,身体素质又好,技术水平高,反映灵敏,盲目自信,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抱着偶尔违章不会出事的心理,冒险违章,如蹬钩头,爬皮带等,造成习惯性“三违”。

2、麻痹心理。在安全生产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会自觉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抛至脑后。另外,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很多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章,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3、马虎心理。有些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工作时心不在焉,应付了事,结果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

4、厌烦心理。少数职工甚至管理人员,因长期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工作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5、唯心心理。极少数职工受宿命论的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听天由命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往往造成事故。

三、治理“三违”的对策

1、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人是万物之首,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想法都必须靠人去落实,煤炭生产地质条件复杂多变,水、火、瓦斯、顶板等自然灾害预防困难,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就很难搞好安全生产。首先要配备好基层领导班子,因为基层领导班子的作风直接影

响所在单位的职工工作业绩,决定了其对所选树的班组长和各方面的典型的价值取向,从而决定了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效果。其次要让职工充分表述其职业生涯的愿景,并适时加以引导。在职工中形成一个管理、技术的梯队结构队伍,形成一个工作向上的合力;再次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每个职工的特点合理安排和分配工作,使每个职工都安心本职工作。

2、重视在不同的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平时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职工安全思想教育,要反复强调,寓教与乐,真正使安全思想教育入脑、入耳、入心,起到效果;同时突出三个重点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一是重点时节:节假日、休息日职工思想容易放松;二是重点事:生产遇到困难时,安全周期较长时,安全工作出现问题时,职工思想不稳定时;三是重点人:有喜事的幸福人,遇到困难的愁闷人,班后急着回家的急燥人,休班后返矿的疲劳人。通过扎实的思想教育,激发和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实现安全生产。

3、培养全体人员具有良好的安全心理素质。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都可能发生。这一方面需要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心理素质,遇到突发事件不急躁、不手忙脚乱或消极对抗,而是沉着冷静,积极化解不利因素,取得工作的主动。

4、控制工作时间,严格交接班制度。管理人员要做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模范。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一直是管理人员追求的目标,要求全体员工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一直是管理人员追求的境界。工人提前上井,是“三违”,管理人员要追究,但工人延点上井,是“三违”,却没有管理人员去追究,反而认为可以理解。这是一种怪现象。殊不知工人的加班延点,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使职工长期处于疲劳状态,没有充足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工作势必走样,行为就要失态,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

5、强化作业现场管理营造安全生产环境。安全管理的重点在现场,就是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通过提高全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实施隐患排查闭合性管理,促进岗位作业规范化,达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紧紧抓住基层、基础、基本功不放松,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真正把住现场关。

6.“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 篇六

“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 《 劳动法》、《 矿山安全法 》、《 煤炭法 》、《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安全生产法 》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 2 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碰硬。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的首先处罚干部。

第 3 条: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对一般“三违”者罚款 50 元;对严重“三违”者除给予 100 一 5000元的罚款外,进行程序教育,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当季不得享受安全奖金。对严重违章及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在进行罚款处理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 4 条: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木培训,使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 “ 三违”的危害性,提高执行规程 的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自主保安能力。

第 5 条:安全监察(检查)部门要做好“三违”人员的登记工作和 “三违”处罚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 6 条:由各矿安监处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负责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第 7 条:工会、监察和安全监察(检查)部门对本规定负有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全面监督监察责任,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予以监督。党、政、工、团各个部门都要以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教育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并要自觉接受监督监察。

第 8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违犯以下各条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 9 条: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处理卡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处理,不准无故拖延。

第 10 条:各级领导干部和所有管理人员,要大力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解决,不得刁难、阻碍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监督检查人员。

第11 条:安全监察(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必须坚决制止,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 12 条:所有施工地点必须有符合 《 煤矿安全规程 》 和上级规定的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严禁无规程、无措施施工或作业。第 13 条:对出入井人员的检身,由井口检身人员负责,并逐一进行检查,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不得刁难、辱骂检身人员。

第 14 条: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严禁酒后下井,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第 15 条:井上下岗位严禁脱岗、窜岗和睡岗。第 16 条:井下施工要做好材料供应工作,不能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的规格与需求不符,造成现场施工违犯规程或出现空顶作业。

第17 条:发生事故后,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汇报不及时,而延误抢救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8条:井上下要害岗位做到双人上岗。第19条:井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第20条:违反集团公司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采煤

一般“三违”

第 20 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 21 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难维护的。

第 22 条:上下两巷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影响行人、运料的。

第 23 条:采煤工作面分段回柱时,分段回柱处未打隔离支柱的。第24条:采煤工作面违背规程随意丢失顶底煤的。第 25 条: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存放地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第 26 条:支柱不拉线作业,工作面不保持“三直一平两畅通”,顶梁悬臂、间距违背规程规定或顶梁下斜(不垂直煤壁)。

第 27 条:π型钢梁单挑、不及时前移、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 28 条:采煤工作面人行道内不畅通,影响行人的。第 29 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并编号、登记造册,未做到帐、卡、物三对号的。

第 30 条:采高 1.6 米以上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前两排支柱未拴防倒绳。

第 31 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挂梁在施工中有连续两根不符合质量要求(柱窝不到底,迎山过大、过小,材质不符合要求,初撑力不足,空肩,不接顶,顶梁不铰接)。

第 32 条: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有空载支柱;采煤面回撤的柱梁横放在底板上。

第 33 条:采面未按规定配齐移溜器或移溜器不完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的。

第 34 条:跨落法采煤工作面,放顶区域内的支柱丢失不回的。

第 35 条:乳化液泵站及供液系统漏液、配比不符合规定、不使用自动配比器、水质不符合要求、无乳化液配比检测手段的。

第 36 条: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构造时,运输机上平面 距顶板净高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 37 条:采煤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规定;滚筒缺 5 把以上截齿;机身下强行通过大块煤矸、物料的;

第 38 条:综采支架不正(与运输机垂直度小于 80 度,上仰下歪超 7 度)支架有咬架现象;顶板破碎时滚筒后空顶距超过两组支架;支架及前梁自降不及时处理;乱拔管子及插单腿 U 型销;支架与溜子不联接超过 3 组;移架后顶梁不接顶;邻架间距超 50 一 200 毫米。

第 39 条:跟机移溜子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溜子连续缺 2 根刮板;水管挤坏,造成漏水。

第 40 条:综合机械化采煤面不能保持三直(煤壁、溜子和支架);架内架间浮煤浮矸未清理干净。

第 41 条:当采高超过 3 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或不及时打开。

第 42 条:倾角大于 15 度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第 43 条:综采支架零部件不全、液压千斤顶及阀组动作不灵敏或有漏液、串液现象的。

第 44 条:工作面机(炮)道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第 45 条:机采工作面上下机窝、过断层及炮采工作面放炮时,没有对单体液压支柱活柱进行保护的。

第 46 条:接面平巷溜子机尾超过放顶线而未及时缩短的。

第 47 条:采煤机在倾角大于 12 度时,无防滑装置或失效。

第 48 条:.采煤机牵引安全阀、高低压表,不灵敏可 靠就开机。

第 49 条:无链牵引采煤机的齿轨(销)安设不齐全、牢固。

第 50 条:用采煤机强行截割顶底板或岩石的;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子机头。

第 51条:采煤工作面运输机头(尾)无柱筒、底托梁材质尺寸不符合规定;机头、机尾不打牢压柱的。

第 52 条:运输机巷溜槽挡煤板不全或人行道不畅通的。

第 53 条:备用液压配件不放在专用箱内。

第 54 条:井下存放的备用油脂不挂牌;不按规定使用油脂;不使用专用桶或注油不使用专用工具。

第 55 条:冲击地压矿井未对危险区进行预测预报或无治理措施记录的。

第56条:工作面采用带帽支柱时,柱帽不合格的。第 57 条:工作面顶梁接顶不实;立点不实。第 58 条:孤岛采煤面支柱不穿鞋。

第 59 条:质量验收员不随身携带监测工具。第 60 条:悬梁不插水平销,十字梁双销未插紧。第 61 条:工作面联网质量差;梁前余网不符合规定。严重违章

第 62 条:新采区、新工作面没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而生产,或验收后不合格,未认真整改,不经批准而擅自生产的。

第 63 条:无集团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而施工或无采区设计施工。第 64 条: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及其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而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

第 65 条:非正规采煤法的工作面无集团公司批准的作业规程而擅自开采的。

第66条: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的。

第 67 条:复合顶板、破碎顶板、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第68 条:处理采煤机故障或检修采煤机时不按措施执行的。

第 69 条:采面无支护质量监测人员、无初撑力监测仪表,不能实施有效监测的。

第 70 条:采煤工作面从切眼采至最大控顶距开始回柱前未按规程规定上全特殊支护的。

第 72 条: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足 30MPa(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18MPa)。

第 73 条:单体液压支柱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连续 5 根小于 50KN , 或全面支柱初撑力合格率小于80%的(包括上下端头特殊支护)。

第 74 条:擅自进入老空区、盲巷。

第 75 条:采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及支护措施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现场违犯规定。

第 76 条:在用支护材料(柱、梁、鞋)各缺 20 根(块)以上。

第 77 条:采煤面使用超过试压期的支柱继续生产的。第 78 条:空顶作业。未铺设塑料网、竹笆,或铺设不严、连接不牢,造成漏顶的。第 79条:工作面利用π型钢支架代替正规支护的。第 80 条:底板松软而支柱不穿铁鞋,造成连续 5 根支柱钻底大于 100 mm 的。

第 81 条:回采面整改支柱时,不先支后回的。第 82 条: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托伪顶开采、过老空、过旧巷、复合顶板采煤,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没有制订安全措施。

第 83 条:采煤面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末加强支护和人工强制放顶的。

第 84 条:人员进入机(炮)道空顶空帮,不作临时支护。

第 85条:采煤工作面不执行最大或最小控顶距离的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

第 86 条: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先回后支。

第 87条:采煤工作面分段回柱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 88 条: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和采后收尾,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背规程、措施施工;未组织领导小组分三班盯班上岗的。

第 89 条: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第90 条:切顶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第 91 条:冲击地压工作面未使用防飞水平销;放炮时警戒距离及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工作面及两巷柱梁未采取防倒防崩措施的。第 92 条:支柱与回柱、支柱与割煤、回柱与放炮、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或现场违犯规定的。

第 93 条: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 94 条: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第 95 条:采煤机上未安装能停开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而使用采煤机生产的。

第 96条: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 3 米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第 97 条: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无措施的。第 98 条:采高大于 1.6 米,中等以上稳定顶板、复合顶板、托夹矸开采、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切顶排未支设一排对接倾斜戗棚加强支护的。

第 99 条: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 100 条: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柱的支设方式或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第 101条:采煤工作面失效柱梁未及时更换造成支护强度达不到要求的。

第 102 条:超过支架、支柱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的。第103条:开机前不检查机组,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未发出信号开机的。

第 104条:电缆挤坏造成漏电,设备失爆的。第 105 条: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 106 条:综采面安全出口净高净宽不符合规定。第 107 条:进入机道不停机、停溜子;不做临时支护;无专人看管闭锁和观察顶帮的。

第 108条:处理液压管路不关闭截止阀带压作业的。第109条:移架前,支架不完好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的。第110条:移架时人员站在支架与溜子之间的。第111 条:出现压架歪架倒架不按规定处理的。第 112 条:支架前梁上有大块浮矸或违反规定填木料;高档面顶梁铰接率低于 80%。

第 113 条:采煤工作面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第 114条;定炮后不及时放炮;定炮地点 20 米范围内机电设备不按规定停电的。

第四章 掘进

一般违章

第 115 条:巷道成形差,伞沿、出脚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 116 条:架棚巷道棚间距、穿顶背帮不符合规定的。第 117条:支架迎退山超规定的。

第 118条:掘进巷道有断梁折柱,未及时复棚更换的。第 119 条:架棚巷道缺少撑木(或拉竿)的。第120条: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止茬面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 121 条:铺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钢带接顶不实,锚喷巷道挂网未到基础,喷体失脚,表面平整度超规定的。

第122 条:对三岔门、四岔门支护不进行动态排查的。第 123 条: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第 124 条:锚杆外露尺寸、接触面不符合规程规定。锚杆(索)托盘尺寸及一条锚杆(索)预紧力小于规程规定。

第 125 条:锚杆排、间距或距迎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

第 126 条: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第 127 条:喷浆前,不冲洗岩帮;喷体不定期洒水养护。

第 128 条:干喷;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不使用锚喷除尘器的。

第 129 条:掘进轨道铺设,有临时道或构件不齐全、紧固件不牢固,铺设质量不合格的。

第 130 条:锚喷(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的。

第 131 条: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的。

第 132 条: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与现场施工不符的。第133条: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第 134 条:锚杆巷道不使用专用工具。

第 135 条:扒装机无挡绳栏杆,骑溜式扒装机无挡绳设施,扒装机阻轮器失效的。

严重违章

第 136 条:斜巷掘进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犯 规程规定的。

第 137条:施工过程中,不执行敲帮问顶,未摘掉危岩悬矸,而冒险作业的。

第 138 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订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的。

第 139 条:巷道维修未实行一工程一规程(措施、零星工程任务书)制度,零星工程任务书未学习贯彻、现场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未签字、或现场措施不落实的。

第 140 条: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作业;前探支架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临时支护不合格;迎头空顶作业;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 141 条: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锚杆(索)预紧力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七十,无锚杆(索)检测工具或检测工具损坏不能使用的。

第142条: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达到三根及以上的。

第 143 条: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锚(网)带巷道顶板明显下沉,钢带撕裂严重,不及时复棚或补打锚索补强支护的。

第 144条:架棚巷道前 10 米无防倒棚措施施工。第 145 条: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修复巷道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的;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的;整改支柱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第 146 条:擅自撤除棚子、背板或拉竿,挪用它处的。第 147:条:架棚巷道棚腿无柱窝、不到硬底,软底或有底煤时不穿鞋的。第 148 条:扒装机未固定好而扒装;扒装机卡轨器失效,上山掘进二级保险不符合规定的。

第 149 条:扒装机扒装时,人员未撤离扒斗运行范围的。

第 150 条:掘进迎头连续 4 米支护不合格,仍在安排继续掘进的;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止跑车的装置,中间无超速捕车器,提升不使用车尾保险绳,掘进工作面的上方无挡车设施。

第 151 条: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的。

第 152 条:修复巷道需挖地槽、砌暄时,未对原有支护进行加固的;临时支护固定不牢的。

第 153 条: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第154条: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

第 155 条:三岔门、四岔门施工不符合规定的。第 156 条:上、下山施工不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硐窒的。

第157条:锚杆支护巷道锚杆规格、角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158条:综掘机司机无证操作,不使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保管不符合规定的,乱扔乱放,司机离开操作台时不及时断开综掘机的电源开关的。第 159 条:启动综掘机前不发出警报或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时开动综掘机的。

第 160条:无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不起灭尘作用时开动综掘机的。

第 161 条:综掘机停止作业和检修及交接班时,切割头不落地,未断开综掘机上两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的。

第 162 条: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周围的。

第五章 机电

一般违章

第163条: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第164条:压风机排气温度超高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无压力表或指示不准确,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周期试验的。

第165条:主扇风机轴承无超温报警装置;风门、防爆门漏风;风门启闭装置不灵活可靠;不及时巡回检查并填写记录的。

第166条:水泵逆止阀、闸阀漏水;配水闸门、防水门密闭不良;无高位显示报警装置或失灵;无备用引水装置或引水装置失灵;不按时巡回检查并及时填写记录;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水泵效率低或故障的;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认真、不正确的。

第167条:主提升钢丝绳超期使用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提升装置、钢丝绳不按 规定周期检查未填写记录的;主提升装置未配正副司机的;提升装置资料不齐全的;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的;紧急停车卡罐后不及时检查钢丝绳;立井提升中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没有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的契型罐道和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做试验并填写记录的;井筒升降大型物料等特殊提升,没有编制措施;罐笼阻车器达不到正确位置的。

第168条:变电所的开关柜、高压防爆开关、综合起动器的过流保护不按规定周期整定的;管理制度及记录不齐全的 ;不按时巡回检查抄表的;防避雷装置装设不齐全或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清扫、试验;反送电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的。

第169条:不按月张挂采区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有错误或内容不全。

第170条:采区供电系统未采掘供电分开;且供电范围超规定;不按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或装设不合格的;记录填写不及时或不正确的。

第171条: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

第172条: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

第173条: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堆放。

40kw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

第174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第175条: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0.5米。第176条:皮带、溜子巷道中,行人经常跨越的地点无行人过桥,或过桥安设不合理,不安全的。

第177条:井下液压联轴节不使用水介质;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第178条:掘进面、回采面的电气设备没有局部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合格。

第179条:设备停电后,控制把手不打到零位的。第180条:电缆吊挂不标准。

第181条:电缆无标志牌(在电缆线路的首尾端应注明线路编号、电缆型号、芯数、截面和电压、敷设时间和安装地点)。

第182条:防爆电气设备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无验收合格证而下井安装使用的。

第183条: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该戴防护帽而不戴者。

第184条:炉工、铸造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第185条: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凉鞋、高跟鞋、拖鞋。

第186四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人员不携带瓦斯监测仪。

第187条:防爆电气设备无“三证一标志”(即无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准用证、生产标志许可证、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188条: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第199条: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200条:使用未经劳动部门签字和批准的压力容器。第201条:高低压供电设备不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有使用期限的配件、材料、设施不定期检查更换的。

第202条:采掘设备配件不全,卫生面貌差。第203条:设施不定期检查更换的。第204条:开关放在淋水下、卫生差。

第205条:设备不实行包机制,无完好牌、责任牌,责任不落实的。

严重违章

第206条: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第207条:拆检电气设备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第208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穿戴和使用绝缘工具。

第209条:检修作业时不使用验电器或使用电压等级低或不合格的验电器。

第210条: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两票”制度,检修低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对牌”或“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211条:在人体与带电体安全距离内不停止作业(有防护措施除外)。

第212条:压风机无断水、断油保护或失灵。第213条:用灯泡取暧和地面使用未经批准的电炉子。第214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第215条:井下照明、信号系统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第216条:开关未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的。第217条:主要提升装置信号与控制回路无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失效、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2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218条: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没有安装安全门或随便停用安全门(包括井底);安全门与提升信号无闭锁。

第219条:压风机及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不可靠。

第220条: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

第221条:皮带机低速、煤位、超温灭火、防跑偏综合保护不全或保护失灵的。

第222条: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人车信号除外)。第223条:出现电气设备失爆和非本安型线路不合格电缆接头。

第224条: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第225条:无规程、无安全措施、无施工任务书施工的。第226条: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第227条:移动变电站低压侧使用两台馈电开关,而一台漏电继电器保护时,中间连线不使用开关。

第228条: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

第229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控制或放飞车,司机处无信号的。

第230条: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身安全而继续 使用的。

第231条:井下小型电器无标志牌的(标志牌要注明电器的编号、规格型号、电压、安装时间和地点)。

第232条:高空作业及立井井筒内作业不系安全带。第233条: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运送物料时,不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章 提升运输

一般违章

第234条:新铺设轨道、车场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235条:运输线路使用杂拌道;道木间距超规定;螺丝、道夹板等构件不齐全、不坚固;轨缝、内错、高低、水平不合格;轨枕腐烂、损坏严重,缺道钉或道钉不合格。

第236条:使用非标准道岔;道岔无扳道器或弹簧,构件不全的。

第237条:轨道回流线和轨道绝缘差、不全;架空线高度不够,与巷道顶部或棚梁距离、架空线悬挂间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挂牌管理的。

第238条:平巷岔口、弯道信号不齐全、不报警的;平巷人行车人员上下车地点无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不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或侧道运行车辆的。

第239条:在运输大巷施工时,两端不设警示红灯或警戒牌,警戒牌距离不符合规定;在架空线下施工停电时,未设专人站岗,不接接地线或接地线不合格的。

第240条: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切断电源,未取下 控制手把、未刹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第241条:回采巷道曲率半径小于4米,准备巷道曲率半径小于6米。

第242条:电机车、电瓶车超速、超载、超挂车,不使用红尾灯;两运行车辆间距小于100米;平巷运输、运输专列不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的。

第243条:运输大巷、人行车场及人员上下车地点未设照明。

第244条:用电机车代替推车机直接顶车或牵引车辆进翻车机。

第245条:井口水平车场、立井井底车场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灵敏、使用不正常的。

第246条:运送大型设备材料不使用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装载偏重或捆绑不符合规定、捆绑不牢固的。

第247条:无故进入主副井口、主副斜井口和地面封闭管理运输线路的;翻越封闭栅栏的。

第248条:绞车房、安全硐室不合格;信号室内存放其他物料的。

第249条: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第250条:绞车固定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251条:绞车无照明;各运输岗位、车场未配齐各类牌板或牌板制作不标准、字迹不清、牌板内容不准确的。

第252条:巷道未按规定设巷标、“封闭巷道禁止入内”或“行车时严禁行人”牌子、安全警示牌、技术特征牌板、道岔管理牌板、里程标等。

第253条:对拉绞车信号不互显,对拉绞车型号、钢丝 绳绳径不相符的,提升运输巷道信号、语言不清晰,有声无光或有光无声。

第254条:兼作行人的主要绞车道或采区绞车道及信号装置周围10米范围内安设局扇的,语言电铃不放进信号室的。

第255条:绞车提升保险绳不使用时未挂在专用钩子上的;保险绳与提升车数不匹配、超长、扭曲、变形、打结;提升时不按规定挂保险绳的;上下山掘进不使用闪光红尾灯、红尾灯不合格或不按标准挂在车上的。

第256条:斜巷人车在行驶中,押车工不按规定方向乘坐;使用人车运送超长、超重及危险物品;与斜巷人车押车工同坐一排座位的。

第257条: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时不停止运转的。第258条:违反集中上下井人员管理规定的。第259条:平巷人力推车工不按规定推车、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各车场不正常使用挡车栏的。

第260条:井口检身工不负责任,让不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人员,酒后人员以及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人员下井的。

第261条:井口把钩工、检身工不负责任,造成超员乘车、乘罐或携带超长、超重物品以及危险品乘车乘罐的。

第262条:斜巷人行车不按规定做手动落闸试验、不空车试运行的、乘坐空车试运行车辆的。

第263条:在斜坡上无牵引装置停放车辆的。第264条:乘坐索道时,乘人间距不符合规定的。第265条: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矿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构不成严重违章的行为,一律按一般违章处理。

严重违章

第266条:对出入井人员的检身,由井口、井底把钩工负责,并逐一进行检查,所有入出井人员必须服从检查,不得刁难、打骂检身人员及安全检查人员。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267条:下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带矿灯、安全帽的;酒后下井的;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第268条:运输岗位各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岗位工脱岗的。

第269条:乘坐溜子、采区皮带;超员乘车、乘罐的。第270条:机车、人行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开车后不将人车(罐笼)防护链关好,行车时私自打开防护链的。

第271条:蓄电瓶电机车无措施进入架空线区段。第272条:机车、人车、翻车机的安全设施不齐全的。第273条:电机车运行中闯红灯;正常运行中顶车;异道顶、拉车;顶车不连环;过岔口、弯道以及有人员的地点不减速、鸣笛示警的。

第274条:主要运输大巷,未经井下调度站同意,用人力推车的。

第275条:乘车、乘罐人员不遵守秩序强行登车的;临时停车时不经押车工允许私自下车的。

第276条:斜巷人车到停车位置押车工不及时发停车信号;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的。第277条:乘车人员擅自乱打信号者;斜巷人车乘车人员乱动保险闸操作手把,使保险闸动作的;人车运行中候车人擅自乱打信号者。

第278条:火约、雷管未按规定分别运送的;人与火药同乘一列车的(护送、押车人员除外)。

第279条:斜巷人车无泄漏通讯机。

第280条: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或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第281条:斜巷人车使用年限超期。

第282条:斜巷人车防跑车装置使用不灵敏,信号失灵的。

第283条:主要轨道上下山未封闭管理。第284条:爬车、蹬车、跑车、坐有载重车的。第285条: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行车时行人或不执行行车不行人管理制度的。

第286条:提升钢丝绳、保险绳断丝超限、绳径不符合规定。

第287条:提升运输连接件(大环、销子、或其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件;连接件不按期试验或超期使用的。

第288条:电机车无砂、无灯、无铃、闸失灵。第289条:斜巷提升运输信号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的。

第290条:在绞车有余绳、闸不完好、不灵敏、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使用的。

第291条: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报告的。第292条: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在一条斜巷内接力提升的。

第293条: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投用的。

第294条:倒拉牛绞车突出部分与矿车安全间隙小于0.5米;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

第295条:新安装绞车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无“准用证”使用。

第296条:斜巷提升超挂车、超装车、放飞车的。第297条:造成绞车过卷、蹲罐的责任者;停电松车的。第298条:下山掘进使用倒拉牛提升;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

第299条: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进行验收就使用的。第300条: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正常;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躲避峒。

第301条:斜巷防跑车装置、斜巷人车、窄轨车辆连接器拉力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的或试验记录不全的。

第302条:在斜巷内施工无安全措施或有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第303条:在斜巷内无措施平行交叉作业的。第304条:矿车无防脱销或防脱销使用不合格的。第305条: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的。第306条:电机车除司机外乘坐他人;电机车上存放物料。在架空线带电情况下从事维修机车工作的;在架空线下装卸物料不停电的。第307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或无措施施工的,单人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无人监护。

第七章 一通三防

一、通风

一般违章

第308条:通风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风门不及时关闭;漏风严重。

第309条:局扇启动装置安装不当;局扇未上架或吊挂;无消音器。

第310条:局扇不实行挂版管理。

第311条:临时停工的工作面未停风时,无专人看管局扇或不在现场交接班。

第312条: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5米的盲巷未密闭,未切断电源的。

第313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未进行永封闭的;采区开采结束后在45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的;回风流中CO浓度超过规定的。

第314条: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各地点风速、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第315条:每月未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例会或无记录。

第316条:风筒落地、拐死弯、泡在水中,逢环未挂,擅自改变风筒方向。

第317条:风门间距不符合规定,风门未闭锁或不起作用,关闭不严或变形,跑光漏风的。第318条:密闭未采用不燃材料构筑,未悬挂说明牌板,不按规定时间检查。

第319条:调节风窗无固定螺栓,调节面积达不到要求。

第320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调节风窗,密闭设施构筑不符合标准的。

第321条:临时栅栏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揭示警标的。第322条:擅自改变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窗、风桥、风帘、测风站、挡风墙等)状态的。严重违章

第323条:掘进工作面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

第324条:局扇停止运转后,不及时撤出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的。

第325条:人员通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的;风筒断开后不及时联接的。

第326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停止供风后人员进入的。

第327条: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第328条: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角)联通风、扩散通风;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风量不足而继续工作的。

第329条:破坏通风设施;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的。第330条:擅自开停局扇;局扇无风电闭锁;一台局扇向两个以上(包含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331条: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 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的。

第332条: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发现敞口盲巷。第333条: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又盲目安排施工的。

第334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停风,对矿井安全和生产造成重大威胁,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335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开启不灵活,不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的;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供给井下的风量小于正常供风量40%的。

第336条:井下用风地点未悬挂测风牌板,牌板风量不符合规定;擅自涂改测风数据;未严格执行每旬测风制度。

第337条: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型、配风量不符合规定。

第338条:不认真填写风机切换试验记录的。第339条:无计划停风或停风后不及时撤人的,不执行停风计划报告单的。

第340条:启封盲巷密闭时,采用一风吹的。第341条:用矿车冲撞风门、密闭设施的。

第342条: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的,或者未正常使用的。

第343条:未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的。

第344条: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的。第345条:采区进、回风巷贯通整个采区,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第346条:回采工作面与相邻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 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而采用串联通风的。

第347条:采用串联通风次数超过一次,或者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巷中设甲烷断电仪及断电设备的。

第348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的。

第349条:井下爆破材料库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的。第350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在回风流的。

第351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85%的,或者矿井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的。

第352条: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第353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筒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没有制定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没有安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的。

第354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筒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没有安装甲烷断电的。

第355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的

第356条: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内,未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的。

第357条:在通风巷道内未按规定,随意堆放有碍通风的物品,临时滞运或需放置的物品不整齐,堆放空间超过通风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的。

二、瓦斯

一般违章 第358条: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不执行现场交接班。

第359条:瓦检牌板损坏或数据填写不清;瓦检版板位置不当。

第360条:炮眼瓦斯浓度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第361条:矿井规定人员未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第362条: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严重违章

第363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第364条:安全监控设备不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不按规定配置,安设位置不当,不定期标校、失灵的。

第365条: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的。第366条:破坏瓦斯监测设施的。

第367条:通灭部门接到瓦斯超限的报告,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368条:矿长、总工程师、通灭部长不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

第369条:对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第370条: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护队自行侦探或排放瓦斯,排放瓦斯路线不断电、撤人、站岗的。

第371条: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未及时汇报、未采取措施处理的。第372条:瓦斯检查“三不对口”,检查手册无当班采掘队长签字的。

第373条: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

第374条:采煤机、综掘机、综采支架移架工作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

第375条:瓦斯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三、防尘

一般违章

第376条:防尘管路布设不平直、不牢固;有死弯;管径及三通阀门不按规定设置;管道、接头漏水;水源水量不充足,水质、水压不符合要求。

第378条: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放顶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

第379条:掘进工作面及各运输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不全,不灵敏可靠;不能正常使用。

第380条:采掘工作面粉尘含量超过规定。

第381条:采掘工作面净化水幕、远程喷雾不能覆盖全断面的。

第382条:主要进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迎头不实行净化通风,未按规定的位置、数量设置净化水幕的。

第383条: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作风眼的。第384条:各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未按规定进行测定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第385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第386条:隔爆设施未悬挂说明牌板,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的。

严重违章

第387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不冲刷煤岩帮;扒装不 洒水降尘的。

第388条:放炮时不打开净化水幕,远程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389条: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或负压喷雾,水压不足、降尘效果差或不坚持使用的。

第390条:防尘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管路、洒水软管;防尘设施不健全、完好;破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

第391条: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未报矿调度室,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的。

第392条:未制定除尘制度或不按规定冲洗粉尘,造成煤尘厚度超过2毫米,长度超过5米。

第393条:无水开采煤机、掘进机。

第394条:井下工作地点干打眼(煤粉监测眼除外)。第395条:施工现场无洒水降尘记录或记录不全、管理部门无洒水降尘记录台帐的。

第396条: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397条:掘进巷道不按规定时间洒水灭尘;无巷道洒水记录。

四、防灭火

一般违章

第398条:井下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器材、工具不全,不定期检查更换。

第399条:各进风井未安装防火门。

第400条:皮带机头、机尾20米内用易燃支护材料;皮带巷有淤煤积矸、杂物影响行人。

第401条:火区管理不当;永久防火墙无观测孔和放水孔,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管理。

第402条:地面未建立消防系统,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木料场、供应库房、更衣室、木工车间,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消防砂箱等,通往这些地点,无畅通无阻的消防汽车通道的。

第403条:未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和称重检查。第404条:生产地点,工作场所用火炉取暖,未经批准,未实行挂牌管理,未做到人走火灭;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存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的。

严重违章

第405条:乱拉照明线;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老化线路不及时更换;输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第406条:井下电气焊不制定规程作业。

第407条:火区、采空区密闭、采区回风巷、巷道高冒区,以及其它无人工作和一般人员不行走的巷道,不按规定检查有害气体。

第408条:井口房、扇风机房20米范围内有烟火;在更衣室及井口附近20米内吸烟。

第409条:开采自然发火煤层,不按集团公司关于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防灭火措施的。

第410条:外因火灾形成初期,当事人未采取果断措施处理的。

第411条:井下烧焊、拍摄、录像,无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措施执行;无“一通三防”、瓦检、安监人员在场检查和监督。

第412条:启封火区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413条:井下不使用阻燃皮带;不使用不延燃电缆;皮带无低速保护;无烟雾报警和超温自动洒水断电装置;皮带巷无灭火水管;机头硐室无砂箱、无合格灭火器。

第414条:对火险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五、爆破

一般违章

第415条:火药雷管的运送、储存,违反有关规定的。第416条:未将经过全电阻检查的雷管逐发扭结成短路而发放的。

第417条:制作炮头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的。第418条: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第419条:放炮器不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参数。第420条:无证件进入药库。

第421条:火药硐室距离采掘工作面超过规定的。第422条:火药硐室门锁不齐全,未挂牌板,炸药箱未上锁。

第423条:放炮器、母线、炮棍不在火药硐室内管理的。

第424条:火药及电雷管变质未按规定处理。第425条:炸药库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记录填写不认真。

严重违章

第426条:采掘工作面固定母线放炮。

第427条:不执行谁放炮谁拿放炮器钥匙;检查线路,通电放炮,不执行一人单独操作;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全电阻检查。

第428条: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和丢失被盗的;违反火药雷管领用退制度的。

第429条: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和不按作业图表装药定炮的。

第430条: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

第431条: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定炮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距离不够的。

第432条:不符合装药定炮规定而定炮的;定炮炮眼不填充炮泥封孔的。

第433条:违反一次装药定炮一次起爆规定。第434条:打浅眼、放小炮;裸露放炮、明火放炮;擅自反向定炮;短母线放炮。

第435条:处理瞎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436条:采煤工作面多母线放炮。

第437条: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438条:在有煤尘和瓦斯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毫秒爆破的。

第439条: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制度。

第440条:火药雷管私自带往井上;将雷管带在身上。第441条:放炮打倒支架、架棚不及时扶起而继续作业的。

第442条:用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煤仓漏斗堵塞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的。

第443条:放炮前后班组长不按规定设岗、撤岗及站岗人员不负责任的。

第444条:现场炮泥存量不符合规定的。第445条:瓦斯超限仍然放炮的。

7.煤矿“三违”治理实施意见 篇七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三违”治理领导小组,×××、×××任组长,×××任副组长,×××同志具体负责“三违”治理的日常组织领导工作。安监部、生产部(生产办)、政工部、群工

部、财资部、企管部、党政办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三违”治理活动办公室设在安监部,负责全矿“三违”的追查分析、统计上报等日常性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各级领导反“三违”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治理目标:

1、“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杜绝重复违章现象;

2、广大员工对“三违”治理的自觉行动有明显进步;

3、“三违”人数有大幅度下降;

4、消除违章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实现安全年。

三、“三违”的处理程序:

先由矿安监部初步追查,事实清楚,属“三违”行为后,按照追查分析、现身说法、停班学习、帮教提高、行政处罚、张榜公示、电视爆光、亲属签字、建档立卡、业务考试的“三违”处理程序进行。

1、追查分析:由矿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三违”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发现“三违”人员参加。

2、现身说法:“三违”人员在本单位安全活动时,结合自身“三违”事实,谈认识、谈体会,吸取教训,保证不再违章。由各单位主管负责。

3、停班学习:停班学习的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一般“三违”集中学习一周,严重“三违”集中学习10天,集中学习由财资部负责。

4、帮教提高:井级以上的领导、政工部长、群工部长、支部书记对“三违”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三违”人员提高认识。

5、行政处罚:按照“三违”治理的条款进行处罚。

6、张榜公示:在公示栏公布处罚结果。

7、电视爆光:政工部组织,电讯中心对“三违”人员的追查、谈话、处理进行电视爆光。

8、亲属签字:“三违”人员在停班学习期间,通过认识,写出安全保证书,家属或亲人在安全保证书上签名。由单位支部书记负责。

9、建档立卡:对各类“三违”人员安监部建立追查、处理档案,记录清楚。

10、业务考试:停班学习期满前二天,“三违”人员带家属或亲人签字的安全保证书,进行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时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办法执行,考试不合格,将延长停班学习时间,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由财资部组织。

四、治理措施:

(一)认真抓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增强对“三违”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虽然我矿总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有些事故性质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都是因“三违”造成的,“三违”行为屡禁不止,少数“三违”人员及习惯性违章屡教不改,已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必须下大力气治理“三违”,否则,很难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层各单位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三违”是造成各类事故的根源,也是影响企业形象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顽症”。各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反“三违”的认识,治理“三违”事关职工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利益和矿井安全,事关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前途,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是企业党政工组织关爱职工生命的具体行动。谁在治理“三违”活动中消极等待或有抵触情绪,谁就是不称职的干部,就要被淘汰。要利用多种有效形式,学习贯彻落实第7号《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的意见,再一次组织职工学习集团公司[2002]50号文关于“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和某矿发[2004]17号文《某某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要在全矿上下全面动员、全员参与,象防治“非典”那样来治理“三违”,打一场治理“三违”的歼灭战,力求“三违”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规范对各类“三违”行为的追查分析。

1、对副总、井级及科区级干部的违章行为,由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等部门参加追查分析。

2、对班组长的违章行为,由安监处长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和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区长或支部书记及当班的安监员参加追查分析。

3、对工人的违章行为,由矿安全监察部部长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及当班的跟班区长、班组长、安监员参加追查分析。

4、对党员的违章行为,由纪委书记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及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参加追查分析。

8.反三违整治活动 篇八

矿属各科、队:

根据习安监发2011 [38]号文的精神,习水县近期连续发生4起因作业人员严重违章而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决定开展 “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检查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2、工作目标:全矿无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三违”人数下降30%。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王晓平,副组长张传喜,矿级领导及主管,各采掘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张传喜负责。

三、工作内容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各级领导的安全检查生产责任制,完成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对作业规程定期进行复审,对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完善。

2、全面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利用职工班前会的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宝光集团的“管理条例”和处罚规定。

3、加强现场带班,矿排出井下还班时间表,各带班人员按规定上班,保证井下有矿级领导值班。

4、严格工程质量,采煤队要搞好施工质量,保证井下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品,将隐患及时处理。

5、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6、继续开展“雨季三防”工作,对井上下进行曲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定人、定时进行整改。

7、做好1218工作面的收尾准备工作。

9.反三违活动文件 篇九

保德神东发电公司关于切实开展 反“三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神东电力公司第四季度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深刻吸取黄玉川煤矿“9.7”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狠抓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规范作业行为,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公司决定在全厂范围内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发展观为统领,以保电安字„2011‟1号文件为指导,以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为抓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整治力度,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安全技能培训,加强风险预控管理,增强各级人员按章指挥、按章操作和自保、互保、联保意识,规范作业行为,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工作。

二、工作目标

奋战100天,决战四季度,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通过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安全意识和职工操作安全意识的提高,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确保实现无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无人为责任一般设备事故。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公司反“三违”专项行动小组 组 长: 贺 峰

副组长: 乔正瑜 张惠祥 张金良 姚世伟 黄伟岗曹 勇 成 员: 张 焱 温治军 郝建强 李 龙 顾庆林 王文利

刘永利 谢宝军 贺爱明 孟 强 蔚高峰 张志宏 叶润铭 杨召锋 张国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健环部经理兼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工作落实;跟踪各部门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反“三违”专项行动时间

2011年10月18日-2012年1月28日。

五、反“三违”专项行动要求

(一)安健环部

在反“三违”专项行动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协调反“三违”活动的开展;负责检查评估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现状,切实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重点部位(主控室、油库、变电站、化学试验室、燃运值班室)、重点时段(均指后夜班)反“三违”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隐患治理和冬季“三防”工作;负责搜集、整理公司反“三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电力公司报送。

(二)公司各生产部门

负责监督业务保安责任落实,紧盯带“长”者,管好操作者,严查“三违”。监督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对双休日、夜间班、边远死角等薄弱时段、区域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各生产、检修工作现场,运行、检修操作,外委工作中的反“三违”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安全监督检查不漏点、不断线。

(三)党群工作部 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发动、报道等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板报等媒体和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反“三违”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当前公司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营造浓厚的反“三违”活动氛围。不断加强职工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职工遵章守纪和自保互保意识;充分发挥党、团员,群安员、青安员的先锋带头作用,扎实推进以“安康杯”竞赛为主要载体的各类群安活动有效开展,切实与“创先争优”活动有效结合。

(四)办公室

负责公司各类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抢险救灾管理工作;负责公司日常治安、保卫、保密管理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

负责督促各部门抓好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各部门严查劳动纪律,坚决杜绝酒后上岗、串岗溜岗、迟到早退等“三违”现象的发生。

(六)各部门

1.要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思想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员、外委员工学习《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安全工作规程》、《集团火电企业、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操作、检修规程》等,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深刻认识到不反“三违”就是“三违”。

2.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板报等不断加强教育,大力宣传反“三违”专项行动的意义,再次重温黄玉川“9.7”亡人事故和兄弟单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深刻剖析典型违章和事故案例,宣传反“三违”活动好的做法和经验。

3.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立足本职工作特点,认真排查“三违”行为,严格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各级管理人员、职工对“三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大对“三违”的惩治力度,对已查处的“三违”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正式工待岗两个月,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安排上岗,临时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要继续加大日常巡回检查和机动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三违”行为、查处重大隐患;要认真排查在安全管理、安全思想、干部作风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从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认真梳理,反思归纳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三违”现象并提出纠正措施,通过自查自纠,自我揭露,纠正身边的“三违”现象,最终达到“本人无违章”和“身边无事故”,并要留好书面记录。

5.要加大对一般“三违”尤其是严重“三违”或屡教不改人员的处理力度,起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6、各部门要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理论考试。

六、反“三违”专项行动具体规定

(一)各部门要按照公司活动要求结合各岗位实际制定出“习惯性三违”条例、整改措施、处罚条款等,于10月20日前报安健环部反“三违”专项行动办公室备案。

(二)专项行动期间,反“三违”专项行动小组要切实抓好业务保安工作,继续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随机、动态的方式加强对各部门进行督察。各部门可单独督察或联合督察,其中安健环部每月到班组督察不少于6次,重点时段督察不少于3次;各生产部门、人力资源部每月到班组督察不少于4次,重点时段督察不少于2次;党委工作部、团委、工会每月到班组督察不少于2次,重点时段督察不少于1次。各部门每月每少一次督察扣罚相应部门1000元,如有弄虚作假者加倍考核。

(三)专项行动期间,公司已在主控室、油库、GIS区域网络小室门口、化学试验室、燃运值班室重点部位设立了带班、值班签到记录本。根据生产需要同时在设备薄弱环节#1皮带中部(#0皮带头部)、#3皮带头部、#4皮带中部、电缆夹层、除灰集控室和#

1、2机6KV 配电室均增设了各级领导检查签到本。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前5各点每月每点巡回签字不得少于15次,公司其他领导巡回检查签字各点累计总次数不少于20次,其它生产部门领导及安健环部人员每月前5各点检查次数不少于25次;后6个点各级管理人员每月均不少于1次。

(四)公司反“三违”专项行动办公室在每月的安健环例会上通报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带班、值班统计情况,次数不足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核。

(五)各部门要根据反“三违”活动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反“三违“责任问责追究制,形成一级为一级负责的机制。公司反“三违”活动专项行动组和安健环部要对发现的“三违”现象进行责任倒推,对安全监管不履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发现一次,教育一次,查处一次,并记录在案;隐患排查过程中要将“三违”行为作为安全隐患和险肇事故来对待,要认真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彻底扭转查而不管、查而不纠的被动局面,全面实现隐患排查整治与反“三违”工作日常化、持续化。

(六)专项行动期间,公司反“三违”专项行动小组在10月18日-11月18日查出的“三违”人员,要对“三违”人员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厂领导,当日厂及部门值班人员予以曝光,并扣罚上述管理人员200元/人;在11月19日-12月18日检查发现的“三违”人员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要延续曝光的方法,并扣罚上述管理人员500元/人;在12月19日-2012年1月28日检查发现的“三违”人员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要在公司通报批评,同时扣罚上述管理人员1000元/人。

附:保德神东发电公司《三违定性条例及考核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反“三违” 活动 通知

保德神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打印:苗 亮 校对:闫伟 共印3份 附:

保德发电公司三违定性条例及考核办法

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现场安全工作,明确违章行为,预防各类隐患,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三违定性条例及考核办法》,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一般“三违”条例

下列条例每发现一例,处罚100—300元。

1、进入生产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

2、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着装,穿高跟鞋、拖鞋。

3、女工进入生产现场未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

4、上班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在1.5M以上且没有装设栏杆的平台或脚手架上不系安全带工作。

6、值班记录本记录马虎、不全、字迹看不清。

7、在管道、栏杆、靠背轮、安全罩上或运行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站立。

8、从事电火焊等特种作业时,未能正确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

9、未戴防护眼镜,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10、擅自同意检修人员操作运行和停止的设备。

11、运行日志应做记录的未做记录。

12、转动机械检修工作结束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未恢复即结束工作票者。

13、进入沟道、井下工作人员不戴安全帽、无人监护,工作结束后不恢复沟盖板、井盖。

14、未检查工作票是否交回,设备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

17、作业工作中需穿绝缘鞋而未穿。

18、未经履行临时用电申请手续擅自接电源线。

19、从事无人监护的带电作业。

20、在皮带上人工取煤样时,未扎好袖口,站在栏杆内顺向煤流的方向取煤。

21、从事水银仪表工作时,不穿工作服。

22、在停止或运行的皮带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工具。

23、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4、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及材料等物件。

25、高空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26、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或高空作业时,工作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27、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28、对开启的电缆孔洞、地沟盖板等,未设安全标志。

29、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30、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31、通渣时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32、检修现场乙炔、氧气瓶安全距离未达到8米或氧气、乙炔无防震圈。

33、进入生产现场衣扣未系。

34、井、孔、洞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35、工作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上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6、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37、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38、值、班长(工作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39、上班坐姿不端正。

40、填写操作票不按规定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

二、严重“三违”条例

下列条例每发现一例,考核部门1分,并处罚500—2000元。

1、擅自许可在油管道等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未办理动火工作票。

2、酒后上班、作业。

3、装设接地线之前,未按规定进行验电。

4、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5、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或取用消防水。

6、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乙炔、氧气瓶放置在一起。

8、冲洗水位计,人站在水位计正面。

9、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10、脚扶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1、高处危险作业。

12、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且未系安全带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

13、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14、易燃、易爆区域不使用防爆电器。

1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16、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下,在钢梁上行走或作业。

17、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8、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9、擅自进行危险作业或在危险场所擅自动火。

20、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责令员工拆除运行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22、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3、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碍于情面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和免于处罚。

24、需办理工(操)作票的操作而未办理。

25、擅自将消防器材或将消防设备移作它用。

26、装接地线前不验电或验电时间不充分。

27、高压试验时,带电设备周围及通道未设围栏标志。

28、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或遮栏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

29、在2米及以上高度工作不系安全带。30、站在梯子上工作无人监护或扶好梯子。

31、楼梯、平台、栏杆、盖板检修中拆除后,未及时恢复。

32、监护人不到场,工作人员擅自登高作业。

33、起吊物上站人,起吊重物无人监护、指挥。

34、人员从悬吊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35、不办理动火手续,在易燃、易爆区域范围内工作。

36、油箱内存油未全部放尽,油系统亦未隔绝,防火防爆措施不完善即进行电焊。

37、进入油区等重点防火部位,不交出火种,擅自进入。

38、易燃易爆物品不按指定地点存放。

上一篇:放烟花叙事作文350字下一篇:毕淑敏的所有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