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秩序(精选13篇)
1.法律秩序 篇一
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
摘要 秩序和正义是法律一直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秩序是法律规则的确定及适用方法的确定。而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也凸显着其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从现实生活可以看出,秩序与正义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要实现对秩序和正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偏废其一,只能寻求秩序与正义在实践中的衡平。
关键词 秩序 正义 衡平
前言
法律旨在创造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一个法律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致力于实现正义,还要创造行之有效的秩序。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和正义都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通常是没有冲突的,它们往往会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为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巨大的指导作用。
法律对秩序的追求体现为对有形或者无形的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是形式的;而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体现为全社会对自由、平等、公平等原则的尊重和信仰,是理想社会的实质。但从现实的实践中,比如在上海发生的钓鱼式执法事件,可以看出秩序与正义的冲突时真切的存在着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识到这一点,他指出,尽管法律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制度,但由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给解决每个个别案件带来困难。他因而提出,在某些得到明确规定的情形中,应当允许用特殊的衡平手段来纠正法律。这种衡平虽然有牺牲某种价值目标而达致目地之嫌,但其本身弱化了冲突,即在秩序价值得到整体维护的基础上争取了最大限度实现正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一、作为法律价值目标的秩序和正义
(一)关于秩序
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博登海默对“秩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在自然界中,秩序模式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这是不同的观点一致的地方,即在自然界大规模的运作现象的范围中,秩序压倒了无序。其实,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亦然,对秩序的追求也有其客观规律性。社会生活中需要规范来调整人类事务的领域更加广泛,甚至偶然在人们组成的聚集群体中,人们为了使该群体免于溃散也会强烈地倾向于建立一种良好的法律控制制度,形成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状态,从而维系整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2004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另一方面,对法律对秩序的追求也体现了人们的心理诉求。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指出,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者安排的先见取向。即人们倾向于依赖于按照秩序所表明的固定的规则活动,而减少因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其次,人们对秩序的心理需求体现为他们反感于受到他人的专横待遇,即人们对自由、平等的先期期待。
由此可以看出,秩序对人类社会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人的生存离不开秩序。人的生存,不是孤立的个人的生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群”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人的衣食住行乃至更大的经济利益并不是完全分立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而秩序就是防止人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自己的利益而最终使自己和社会走向毁灭。
2、人的发展、进步也离不开秩序。秩序除了使人们有序地获得需求满足生存以外,良好的秩序有利于激励人的创造性和进取心,促进人和社会的发展进步。2
对正义的辩论一直是普遍关注而争论不休的问题。正义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
(二)关于正义
概念,不同的人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不同的人看到的是正义的不同方面,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柏拉图在其《共和国》中提出了一个关于正义共和国的学说。他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上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想适合的事情。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他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提出,实现资源与经济地位平等化的更为广泛的规划。英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的观点则明显不同于前人,他认为同正义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
在法律思想史中,正义与“自然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启蒙时代,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符合正义要求的、完整的和既有的规则体系。但这一也颇有争议的。正义并不能跟自然法完全等同,自然法是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和代表者,但自然法所包含的并不是正义的全部内涵,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比如禁止杀人;在财产领域中的禁止偷盗、劫掠别人的财产。而正义除此还包括一个特定的政治社会制度中被认为是正义的规则和政策,以及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理想而成为法律有序化的远大的和终极的目地。
综合各家对正义的价值内涵的争论,博登海默对此给予同样的关注,即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和公共福利。具体而言:
1、在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所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人的需要中,自由占有一 2 张云秀,论法律与和谐的共同价值追求——秩序与正义,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个显著位置。要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整个法律正义的哲学就是一自由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然而,这里所说的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即这种自由被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由于所有社会都遵循规则或者一般标准,所以通过规范制度本身的运作就可以实现某种程度上的平等。为正义而斗争,在一定情况下都是为了消除一种法律上的或为习惯所赞同的不平等安排而展开的。笔者认为,平等作为正义的一个内容也有其绝对性和相对性。因为人们对平等的自发需求和任何时期被任何人所享有的平等是绝对的,而对合理歧视的承认又是其相对性的表现。3
3、安全是正义的一张幕后交椅,是因为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它的存在有助于人们的自由、平等以及后文中的公共福利的实现和维持。
4、公共福利作为正义的一个内容,实际上也是对自由、平等、安全的价值整合。博登海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公共福利相一致。
二、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从上述对秩序和正义的界定可以看出,秩序是法律在形式上的价值表征,正义则反映法律的实质上的价值取向,因而,只有法律在形式和实质上相一致时,秩序和正义才会和谐共存。然而,秩序与正义的不一致是常态,秩序与正义的冲突问题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是常有发生的。秩序与正义都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而不能同时实现,因为任何人为的制度都不可能同时实现两种价值,即一仆不能侍二主。所以,我们可以讨论两种极端的假设:没有秩序的正义和没有正义的秩序。若是没有秩序的正义,表现为社会对正义的机械的、僵化的信仰和崇拜,人们按照这种要求建立的规范是极其苛刻的,甚至超过了人的承受范围。而没有正义的秩序,表现为徒有一套规范制度的形式,完全忽略了制度背后的岌岌可危的基础。没有正义的秩序是可能存在的,如一定范围内的专制。但是正如约翰·迪金森所说的,“我们所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否则,这个制度就会不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的被人们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则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
应当看到,世界上绝大多数法律都在尽量避免走这两个极端,并找到了调和两者的手段。但在实践中,秩序和正义的冲突也是偶尔存在的。
例如,为了秩序的维护而牺牲一定的正义,即基于法律的规范及其所蕴含的目的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倾向于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维护一贯以来所形成的社会秩序,亦或是为了维系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践行法律。以上 3 唐仲清,秩序、法律与正义——博登海默法律哲学微探,辽东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海市的钓鱼式执法为例。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一名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以“非法营运”为由扣车并罚款1万元。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在“钓鱼式”执法中,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据了解,民间钩子数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次奖励500元。当年,甚至还出现了一名女“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4对非法营运的黑车进行处罚,是基于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这本无可厚非。对非法营运的处罚也有其现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都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执法者为了实现打击非法营运,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设下执法圈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是对社会普遍认可的正义和道德秩序的一种破坏。一个政府的权威由其一贯的良好作风,如民主、公平、公正、透明的形成,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其产生信任。但政府作为执法者一方面标榜自己维护秩序和正义,一方面采取钓鱼式执法的方法,这就违反了执法正义的初衷,会造成社会整体的正义观的动荡,甚至引发社会的秩序混乱。
另一方面,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例如,在特定的案件中,对正义的追求使执法者、司法者牺牲了有序的连续性。为正义的利益而背弃了既定规范的要求有时候被认为是必要的,但是应当看到这种牺牲是有代价的,比如社会秩序在一定时期内的退步。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既是迫于当时的社会压力,又是对种族歧视的自我反省,联邦最高法院想真正对典型的被告人提供保护,就要借助于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判例。因此,1966年诞生的米兰达规则,不能说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及当时社会现实的结果。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对米兰达强奸案作出判决,以米兰达规则代替了长期以来的“自愿性”测试。米兰达规则包括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4 http://baike.baidu.com/view/2813904.htm,2009年10月24日访问 两个部分,这在一定意义上被视为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中的一个大的突破。但应当看到,米兰达规则产生伊始,哈兰大法官就对其可能放纵犯罪的结果及其所带来的社会成本表示了忧虑。很多学者也认为,米兰达规则会造成巨大的执法障碍,严重影响警察破案率,造成放纵犯罪、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根据早期的调查数据显示,米兰达判决之前的讯问成功率为55%到60%。例如,1960年加里佛尼亚州两个城市中的自白率分别为88.1% 和58.1%。1961年底特律的一项调查显示自白率为60.8%,到1965年稍稍降低至58.0%。1960年纽黑文的自白率为58%-63%。但根据卡塞尔在1996年对盐湖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的实证调查的数据,总体的自白率仅有33.3%,明显低于米兰达判决之前的水平,因此能够验证米兰达规则使自白率有所降低的假设。同时,在未实行米兰达规则英国和加拿大,自白率都超过60%,英国警察在61%-85%的案件中都能得到嫌疑人自白,在加拿大这一数字为70%,这些也说明美国适用的米兰达规则对嫌疑人自白有抑制作用。5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米兰达规则的确造成了对既成的社会秩序的冲撞,并导致社会秩序在一定范围内的破坏。
综上所述,秩序和正义都作为法律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中会产生冲突,可能出现牺牲一方偏颇一方的情况。但是,秩序和正义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在一个健全并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中,秩序与正义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表现为正义表征着秩序;正义是秩序的内在规定性;秩序和正义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等。而这一切的关键可以归结为,秩序与正义的衡平。
三、秩序与正义的衡平
(一)制定健全而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度
正如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论述的那样,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因此,要实现秩序与正义的衡平,首先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度。这就要求法律在形式效力上能够实现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系,还要反映社会整体的正义观念。只要一个法律制度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和要求,社会就会认为该项法律制度是正义的,或者其合理程度至少是能为人们所接受的。“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而无可辩驳的真理。因此法律规范制度形成以后也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因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也要随之有一定的调整,使之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其所代表的正义相适应。法律本身的稳定性、确定性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还必须服从这种发展进步所提出的正义要求,这就涉及法律的修改问题。法律的修改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可能是缓慢而渐进的,但它的确会使原有的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变革,因此,必要的法律修正要选择在适当的时候有序的进行,并且要对法律的修正而受到损害的人保 5 http://hi.baidu.com/ewang77/blog/item/d0ad7dadb86f94084b36d6b8.html,2009年10月24日访问 证其损害为最低限度。
(二)法律的执行
制定一套健全而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度在现阶段还是一个尚未达到的目标,因而就现有的法律规范制度而言,要确保秩序的维系和正义的实现就要依靠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力量。现有法律尤其稳定性和确定性,这就有利于确保该项法律规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和实施,进而有利于秩序的建立。而且,如果大多数公民都分享了该项法律规则所传达的正义观念,那么可以认为法律规范是符合社会正义的。执法者在执法时可能会对秩序和正义的价值取向进行必要的选择。在司法裁判中也是一样,司法机关可能为了着重维系社会秩序而牺牲一定的正义,或者为彰显社会正义而一定的秩序的牺牲为代价,这就是司法机关的裁量,即对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衡平。执法和司法总的来说是为了法律的秩序作用及其增进正义的目的。但是由于人和制度规范的缺陷,即人不是神圣全能的人,制度也不是成熟的和高度发达的制度,那么执法和司法中的裁量要遵循一定的标准,或者称之为比例原则,以实现秩序与正义的衡平。
综上所述,完善而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度与法律的执行是调和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冲突的两种解决方式,而两者又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因此,实行法治就成为维系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路径。
四、结语
法律的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都是法律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两者不可偏废其一。但在现阶段不能依靠绝对完善而强大的法律规范实现秩序和正义的最大限度的共存,因此要调节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的冲突,就需要对两者进行衡平。而将两者统一于法治化建设无疑是一个最优的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目标,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建构和实现,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就是民主法治建设,因此要集中力量建立民主法治制度。
参考文献: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2004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法律秩序 篇二
2006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国办发99号”) 下发后, 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 周密部署, 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 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发案数明显减少, 打击非法证券发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随着证券市场的回暖和投资者投资热情的回升,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再次呈现蔓延态势, 特别是以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委托理财为名实施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 去年仅广东省公安机关就侦破13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88人, 初步统计涉案金额近4000万元。打击非法证券犯罪活动, 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在此, 笔者仅就打击非法证券犯罪实践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前证券经营法律体系的现状
《证券法》对证券活动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01年以来, 国务院、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公告, 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提醒投资者。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川、陕西等司法部门依法判决了一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刑事案件, 这些案例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同时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突出的是罪与非罪的判断, 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何区别定性, 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罪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互为前提, 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等等。
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经过公、检、法、证监四部门共同努力, 2008年初,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8]1号, 以下简称《通知》) , 该《通知》与国办发99号文以及各地贯彻实施意见一起构筑起了打击非法证券的法制体系, 并为确保金融安全, 社会稳定,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通知》第二部分是核心内容, 主要涉及相关政策法律界定, 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一段时间以来, 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 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 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办99号文也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 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 转让后, 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 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 实施上述行为的, 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这些规定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答案。二是相关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规定, 擅自发行证券的, 根据犯罪事实, 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 涉嫌犯罪的, 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 构成犯罪的, 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 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 由公安、司法机关认定;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 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三是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从执法实践看, 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 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通知》明确指出, 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 也应予以追究, 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四是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 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通知》及时解决了这一问题, 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 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二、证券经营活动法律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尽管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 如果非法经营证券活动构成犯罪, 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经营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当事人,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但是, 由于对证券经营的合法性鉴别没有明确标准、市场结构缺陷、从业人员规范制度不完善、对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监管的机构分工及权限范围不相匹配等问题, 现行法律制度对于非法经营证券的实际制约程度和执法力度仍然不足。此外, 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匮乏, 使得投资者的损害无以救济, 打击非法经营证券活动以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也会大打折扣。
目前, 在我国私募基金经过自身的发展, 资金规模已经达到数万亿元, 占A股总市值约5%, 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已经不可忽视。特别是近年来, 经营证券业务的私募基金迅速膨胀。令人担忧的是, 其中规范的私募基金所占比例并不乐观。据推测, 目前市场运作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约占30%到40%, 一些小的私募基金, 面对的往往是中小投资者, 他们通过网络推荐股票, 甚至承诺保底收益, 一旦市场行情向下变动, 到期不能兑现, 风险是很大的。实践中, 私募认定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 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目前小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用客户账户来进行操作, 然后对收益进行分成。即使是一些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 也避讳将资金集中到公司账户或某个人账户进行操作。从法律角度看, 私募基金处于边缘地带, 谨慎操作的私募基金细究起来应该没有大问题。但是, 如果公司偏离正常经营, 构成非法经营、价格操纵, 甚至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三、借鉴经验, 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
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 应当予以大力发展。特别是在现阶段, 我国发展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可行的。一方面是因为目前银行储蓄收益较低, 广大居民有很强的投资欲望;另一方面是我国证券市场已具有相当规模, 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了比较充分的风险控制工具, 创造了比较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 借鉴国外经验, 发展规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既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投资的需求, 同时也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私募基金发展历程来看, 完善的法律制度切实地保障了私募基金稳健发展, 维护了市场的稳定, 有力地促进了私募基金走向繁荣。目前, 许多发达国家己经建立了适应私募基金特性和发展的相应法律体系和一些具体规定。美国虽没有专门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 但一些制度性规定散见于众多证券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中。其中, 具有全国效力的联邦法律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70年投资保护法》等, 州一级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主要指《蓝天法》。另外, 除了成文法外, 美国还有大量的判例法。通过法律的豁免条款为私募基金的设立、隐蔽操作提供了依据。对于私募基金, 考虑到投资者自己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法律推定资产所有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合适的判断者, 因此, 美国并没有制订一部集中规范私募基金等非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门法律, 而是给当事人双方相当的自由的制订契约的空间。但是, 对于私募基金的主体范围、资格要求、人员素质、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等重大问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是作出了规定。同样, 在以成文法为主的日本, 涉及到私募基金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法》《证券交易执行细则》《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 这些法律对于私募基金从业者的资格管理、人员要求、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等内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3.法律秩序 篇三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轶序行为的。
一、该修改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轶序罪实体法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关于对严重扰乱法庭轶序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扰乱法庭轶序罪体系:
(1)在“以侮辱、诽谤、威胁方式严重扰乱法庭轶序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弥补了《刑法》三百零九条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立法差距。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将扰乱法庭轶序罪定义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轶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项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示出与社会的不匹配性,其中就表现为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等事件逐渐增多,但在《刑法》139条中却没有惩戒“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法律滞后于现实;
筆者在一线基层民事审判实践中,就经常碰到“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的相关情况。曾有一次,一个当事人竟然在庭审过程中公然侮辱书记员“你算什么东西”。而在民事诉讼的庭审活动中,当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回避时,往往有些当事人会捏造子虚乌有的事实,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法官,笔者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碰到有些当事人回官所提问的是否需要申请回避的问题时,会说“对方当事人是公务员,肯定是找了关系,故申请回避”。言下之意,系指笔者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缺陷,廉政方面没有做好。同时,在庭审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屡屡以自杀来威胁法官,以期得到自己想要的判决结果。上述情况频繁出现,如不严加约束,将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对此,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纷纷表示需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制。
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保留了1996年3月17日修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处理上述问题的意见,即“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轶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保留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轶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而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法诉讼法》延续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法诉讼法》的关于以“侮辱、诽谤、威胁方式严重扰乱法庭轶序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立法意见。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法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戒、责令具结性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轶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扫行人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如果通过,会弥补《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中的缺漏,使实体法以及三大诉讼法中“以侮辱、诽谤、威胁方式严重扰乱法庭轶序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渐趋统一。
(2)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关于扰乱法庭轶序犯罪行为方式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而没有兜底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轶序行为方式错综复杂,并且不断出现的新变化新发展,故《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无法将各种层出不穷的扰乱法庭轶序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筹,致使“计划赶不上变化,法律滞后于现实”。
对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最先呼应司法实践的需要。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新《民诉法解释》在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对扰乱民事诉讼法庭轶序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予以拓展,将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及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行为明文规定为扰乱民事诉讼法庭轶序的行为,并对扰乱民事诉讼法庭轶序的行为方式增设了兜底性条款“其他扰乱法庭轶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然而,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及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法诉讼法》,均未涉及该两大诉讼领域扰乱法庭轶序行为的兜底性条款的问题,这无疑是一个遗憾。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修改,无疑很好地解决了刑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缺乏扰乱法庭轶序行为的兜底性条款的问题,从而使实体法与程序法更好地街接起来。
(二)根据现实的需要,完善了扰乱法庭轶序罪的犯罪构成,将“诉讼参与人”纳入扰乱法庭轶序的“行为对象”,使实践中非常常见的两种情况,即殴打诉讼参与人及侮辱、诽谤、威胁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纳入了扰乱法庭轶序罪的调整范围,大大地呼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所引发的“公众隐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修改虽然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也给社会公众,特别是律师界带了隐忧。比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这种扰乱法庭轶序的方式明文纳入扰乱法庭轶序罪的法律规制范围,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1)“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违反刑法“谦抑原则”,大大降低了扰乱法庭轶序罪的入罪门槛,弹性太大,可能导致司法滥权。
(2)强化律师“辩护有风险,入庭需谨慎”的意识,产生“寒蝉效应”。经最高检统计,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侦查阶段违法行为57280起,而被发现、被统计的数据往往仅是全部数据的一小部分。律师提出的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真的,但却往往缺乏证据进行证明。那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规定,这种情况会构成对“警察”的侮辱、诽谤吗?
又比如,辩护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在法庭中指出检察机关在提审时,有诱供骗供的行为,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对“检察机关”的侮辱、诽谤?
因此,鉴于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轶序行为普遍存在与追究扰乱法庭轶序罪的少之又少的矛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扰乱法庭轶序罪的规定比较笼统,立法并未明示其操作程序,并且上述规定本身所可能给公众带来的“隐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保留《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对扰乱法庭轶序罪进行更精确的程序设计及规定,扬长避短,发挥它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作用,以便缓解它带来的“公众隐忧”。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扰乱法庭轶序行为适用强制措施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达到上述立法目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一方面,要敢于适用强制措施及对严重扰乱法庭轶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效制止扰乱法庭轶序行为,以保障司法权威及审判进程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须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扰乱法庭轶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须慎之又慎,要根据行为的性质、方式、发生的具体情形、是否有特殊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控制情绪、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陈述的相关情况有可能是事实,只是苦于没有证据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虑,不要随意扩大扰乱法庭轶序罪的适用范围。
4.法律秩序 篇四
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
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是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
(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
(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法律体现一种公意,是人类自我管理的一项技术,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一种艺术。
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的现象,但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所以说插队、小矛盾这种小的现象,是可以靠道德来解决,但是大的问题还是要靠法律。
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主要表现为 3个方面: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道德判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么是仁者该听智者的还是智者该听仁者的呢? 不管王法是不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只要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就是我方观点。
邓小平同志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②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实行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主体;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③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
④只有走依法治国道路,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的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第三,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的重要标志。第四,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基础,创造了“法治”这一理念。时至今日,《大宪章》中的3个条款目前仍然有效,包括保证英国教会的自由,确认伦敦金融城及其他城镇的特权,以及所有人都必须有合法的审判才能被监禁。
孔子观点: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 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
5.法律秩序 篇五
第九单元法律和社会秩序
考点62.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树立宪法意识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答:(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原因及表现:
答:(1)原因: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2)表现: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②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3)树立宪法意识的要求:青少年要认真学习宪法,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考点63.知道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什么是依法治国?
答:依法治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
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答:(1)依法治国是党依法治国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考点64.知道依法治国的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对国家机关和每个公民的要求是: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权威,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胜利实施,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②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考点65.掌握在现实生活中学会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利。
建议、监督权的内容有:
(1)就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2)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举报,(3)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4)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力;
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渠道和方式有:
6.法律秩序 篇六
秩序井然
zhì xù jǐng rán
【词语释义】
指有条不紊,做事有序,不杂乱。井然:有条理的样子。
详细解释
经仔细整理或安排的样子指有条不紊,做事有序,不杂乱。井然:整整齐齐的有条理的样子。井:古时田地有“井田制”,是分割土地的象形,“井”这个字有两横两竖,可以均分成九块。多褒义
【反义词】
杂乱无章,乱七八糟、千头万绪 、颠三倒四、理路不清、手忙脚乱
【近义词】
井井有条,有条不紊
【词语造句】
1、我们正在进行和平而又秩序井然的政治会议。
2、高低午放学时,天天秩序井然,成为一道奇特的景致。
3、升国旗的时候,同学们秩序井然地排队,这是一种良好的习惯。
4、当一位细心的朋友去走访她时,几乎每次都发现她家内务良好,秩序井然。
5、那些日子里,她幕前幕后的辛劳,做911之后那段时期难以做到的事情,从混乱中理出了秩序井然。
6、发言人重申:民航处致力提供最高水平的空管服务,确保航空交通安全畅通,秩序井然。
7、民航处一直竭尽所能,维持既安全、快捷又秩序井然的航空交通。
8、现场顺序井然,同学们当真地听着校长的讲话。
9、教室里秩序井然,他看到这种情形后就满面春景。
10、这些人秩序井然地向前移动。
11、民航处致力提供最高水平的空管服务,确保航空交通安全畅通,秩序井然。
12、期末测验第一场(6月20日上午)考试中,除有两位学生舞弊外,其余学生都按请求出示学生证进入考场加入考试,考场秩序井然。
13、某直属学校,该辖区一流学校、最高学府是也。素以校风谨严,校纪严明,秩序井然著称。
14、放学后,同窗们都秩序井然地走出校园。…
15、维持既安全、快捷又秩序井然的航空交通。
16、胶印压痕包装成品各车间层次分明,工作环境秩序井然。
17、在我们这个秩序井然的社会里,我们倾向于衡量各种事物。我们知道怎样给食物评等级,知道怎样给公厕的清洁程度打分。那么,我们该怎样给卓越打分呢?
18、哈尔威船长在灾害降临之际指挥人们秩序井然地退却。
19、放学后,同学们都秩序井然地走出校园。 … 做早操时,同学们秩序井然地排着队下去做早操。
20、在考试现场,监考老师严厉监考,同学们有序参考,考场秩序井然。
21、令人难忘的是那些秩序井然的大批的欢呼的人群,物品齐全的补给站,平坦的道路,和标记极为清楚的赛道。
22、公司范畴大,生产秩序井然,制作工人跟管理干部都语无伦次的工作。
23、他们都遵守这条法令,县里秩序井然。
24、老师从门口进来了,一瞬间,我们就变成了秩序井然的好学生,专心致志地做作业。
[秩序井然的意思是什么_秩序井然释义及造句示例]
★ 秩序井然造句
★ 秩序井然的近义词
★ 卧薪尝胆的意思是什么_卧薪尝胆释义及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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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罚款难解马路混乱秩序 篇七
据《深圳过马路闯红灯今天开罚, 1000名交警上路严查》一文报道, 5月23日起, 深圳正式对行人闯红灯罚款。不止深圳, 在“凑够人了就走, 无视红绿灯”的“中国式”过马路持续在各媒体发酵的同时, 各地对行人闯红灯的声讨也是浪潮一个接一个, 无论是北上广深, 还是三四线小城。
处罚措施也是五花八门, 有深圳这般“分类处罚, 执勤相抵”, 也有不痛不痒如“罚款十元”, 又有专门针对“中国式”过马路的“处罚前三名”。尤其是厦门, 其处罚条例一出立刻引发哗然:行人闯红灯不但将面临10元罚款, 违法行为还将纳入“诚信信息共享平台”。这就意味着在厦门闯红灯被逮, 会留下“诚信污点”, 将来就业、贷款、考驾照、办保险等都会受影响。
先不说这样的处罚条例有没有上位法支撑, 也不说“乱象得用重典”是否有理, 要想依靠这样声势浩大的罚款“运动”来制止“中国式”过马路, 多少有点儿痴人说梦。
“闯红灯罚钱”早已不是个新鲜事儿, 但多年来马路乱象屡禁不止, 很大程度上在于执法难度大, 以至于最终难以为继。执法人员遇上行人闯红灯, 首先得“逮住人”, 但即使“逮住了人”, 行人推说“没零钱”、“没带钱”, 处罚就落了空。碰上大批人员集体闯红灯, 又或者是违法人员恶意抗法, 处罚的难度就更大。因此, 尽管各地针对行人违法出台了相应的措施, 但要想真正取得实效, 还得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否则“响两枪就熄火”落得功亏一篑。
不过要想真正维护道路秩序, 单靠重罚还远远不能奏效。机动车与行人间的出行矛盾由来已久。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12年10月,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38亿辆、机动车驾驶人2.56亿人。而在2012年1至10月份, 全国因闯红灯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227起, 造成798人死亡。机动车呈爆炸式增长的另一面, 是驾驶员整体素质仍有待提高。
诚然, 新交规中明确规定,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 一次记6分, 这提升了驾驶员闯红灯的成本。但要想减少闯红灯的行为, 板子打在机动车和行人身上仍显不够。
不少学者曾针对闯红灯做过调查研究, 得出行人在路边等待过街最大可忍受等待时间为90秒, 在中间安全岛的最大可忍受等待时间仅为50秒。而国内众多城市行人过街红灯时间设置偏长, 并且以机动车需求为导向, 大概是惯例。
还有一些惯例。如主干道上斑马线设置能少则少;红灯亮时, 允许机动车右转, 甚至部分地方还允许机动车左转, 行人行至路中, 难免与车辆擦身而过;而随着城市马路越修越宽, 人行道绿灯时间却未必跟着延长, 行动不便者往往容易困在马路中央, 诸多难办。
各类马路乱象背后, 是行人与机动车路权分配的不合理。要根治“中国式”过马路, 治理马路乱象, 不仅在制定科学规则, 强化教育引导、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素养, 更应改进城市管理, 充分保障行人路权。
[微观点]
8.中国金融新秩序 篇八
2008年7月,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最新一期世界前1000家银行名单上,中国破纪录地有45家银行进入千强行列。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更是跃居前十强,在一级资本量计值的排名中分列第八和第十位。在以市值计算的排名中,以中国工商银行为首的中国三家最大的银行更是在前四名当中占据了三个席位。然而在本世纪初,中国还仅仅只有九家银行挤入千强,排名最高的中国工商银行位列第十。并且在当时,还没有任何一家中国的银行市值能排在世界前25名以内。从2000年到2008年,短短八年的时间,数字的变化充分显示了中国银行业的崛起之势。中国银行业开始在世界范围内缓慢而稳定地展现其影响力和日益增长的实力。
从国内来看,中国银行业的格局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由30多年前的国有银行独大,到今天的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补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并行发展示多元化、多层次的银行体系,中国银行业走过了一并不平坦的变革之路。2004年初,国有银行开始行股份制改革;2006年底,我国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占市场的比重逐渐扩大。中国银行业在学习国外银行丰富的管理、创新经验的基础上,也经受了随之而来的严峻的竞争和考验,在实践中不断成长壮大。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相对于发达国家银行卓越的创新能力和相对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我国商业银行依然有着严重的不足。尤其在当今金融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将高科技引入银行的业务管理中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共识。近年来,虽然我国在网上银行、银行产品创新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受经济体制,科技水平等条件的制约,目前仍未得到广泛应用,银行整体竞争力还有待提高。中国银行业想要真正赶超世界领先银行水平,仍然任重而道远。
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导致发达国家银行发展停滞这一特殊的环境下,中国银行业应积极把握机遇,谋求发展。我们有能力、也有条件在世界舞台上占据更重要的角色和地位。经验告诉我们,只有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规范市场化制度,在竞争中迎接挑战,才能建设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银行业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继续深化银行业体制改革,提升银行中间业务的盈利能力,进行客户,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创新,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同时,要着重提高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的力量,在管理中注意经营活动国际化、交易电子化,服务个性化等趋势,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生存之道。使中国银行业在维持开放的态势下,实现自身的快速、健康发展。
9.秩序册 篇九
第二十五届田径运动会
秩
序
册
金堂县淮口中学校
金堂县淮口中学校乡村学校少年宫
2015.10.22——23
主题:
追梦扬威
奋勇争先
组织委员会
主 任:唐家国
副主任:王 建 陈 林 易佑奎 蔡 亮 胡吉祥 委 员:陈 建 陈国会 卢孝华 夏培炎 刘元虎 肖 喻 周德江 王小兵 吴卫东 唐章建 沈富春 徐建敏 杨鹏民 运动会办公室:陈 建
运动会组织编排竞赛组:张文川 龚军仪
运动会宣传组:肖 喻 刘佳 薛 静 学生会宣传部 运动会开幕式总调度:廖兴帅 运动会开幕式主持:徐建敏 运动会裁判长:廖兴帅
运动会入场式评委:梁素萍 陈秀蓉 刘凤 王远鹏 陈致远 家委会成员
班级跑操比赛评委:梁素萍 陈秀蓉 刘凤 王远鹏 陈致远 家委会成员
运动会医务组:卢孝华 叶国芳
运动会后勤保障、场地器材组:王小兵 胡文翚 吴美德 张向前 刘云中 安全保卫组:肖 喻 王 烈 门卫4人 裁判人员由体育组选派
校园环境卫生维护组:学生会、绿色壁垒志愿者和一日实践班级
开幕式程序
一、2015年金堂县淮口中学乡村少年宫第25届田径运动会开幕式开始
二、运动员入场(时间:7:00,入场顺序:国旗班、运动会展板、花环队、彩旗队、礼仪队、教研组、初中部、高一年级、高二年级、高三年级、学生会,肖 喻老师指挥整队)
三、升国旗、奏国歌
四、王建校长致辞
五、裁判员代表龚军仪老师宣誓
六、运动员代表宣誓
七、唐家国校长宣布运动会开幕
八、阳光体育大课间跑操展示(由廖兴帅老师调动队伍)
九、节目表演:
1、校园特色课间《刀术》表演;
2、学生会文艺节目表演;
3、啦啦操节目表演
十、2015年淮口中学第二十五届田径运动会开幕式结束,比赛开始。
班级跑操评分标准
一、进场、退场和队列(共10分)
1、集合进场(5分)集合要静、齐、快。
2、退场(5分),退场要有秩序,队伍里不准讲话,按照路线退到指定位置集合,各班体育委员组织站队,注意保持队形的整齐,以排头为准成一条直线。
二、动作质量(70分)
1、队伍整齐(20分)队伍整齐。
2、动作一致(30分)动作协调,步伐一致。
3、精神状态(20分),精神饱满,口号响亮。
三、仪容仪表(20分)
1、着装统一(10分)统一着装校服,不穿奇装异服,否则每人次扣2分,不拉拉链每人次扣1分,扣分实行叠加。
2、仪容仪表(10)不得佩戴耳钉、项链、手镯等,否则每人次扣2分,扣分实行叠加。
竞赛规程
一、举办单位: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
二、承办单位:体育组
三、竞赛时间及地点:2015年10月22——23日
淮口中学田径运动场
四、参加单位:以班为单位组队参加
五、竞赛项目:
单项:100m、200m、400m、800m、1500m、跳高、跳远、立定跳远、三级跳远(限高、初中男子)、铅球(初中男子5kg、高中男子5kg、女子4kg)。
集体项目:50m迎面接力(男、女各12人)、4×100m接力、跑操。
六、参赛办法:
运动员组别分高
一、高
二、高三和初中组分别进行比赛。
1、每班设领队1人
2、所有参赛队员每人限报1-2项,每项每班高中限报男、女各1人,初中每项限报男、女各2人,不含集体项目,参赛队员必须是该班报名者本人,比赛时需出示校牌,否则裁判有权取消该队员比赛资格
3、各班入场要求:领队一人,旗手一人,服装统一,队列整齐,口号响亮。
4、班级跑操要求:分组别按初中部、高一、二、三年级比赛;各班级设领跑1人,呈6路纵队;4个班级同时进行比赛。
5、报名时间:于9月25日(星期五)下午4:00前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交到体育组张文川老师处。电子文档交邮箱(286620714@qq.com)里,逾期不报作弃权处理,一经报名不得更改。
七、录取名次及积分办法:
按各年级组别录取单项前八名,不足八名按实际人数递减一名录取;积分办法:单项比赛按名次分别加9、7、6、5、4、3、2、1分计入团体总分,破纪录、集体项目双倍积分。
体育组
2015.9.15
仲裁委员会
主任:王 建
委员: 史德平陈 建 江树华 夏万林 廖兴帅
裁判员名单
总裁判长: 径赛裁判长: 田赛裁判长: 检录主裁判: 检录裁判员: 发令员:
终点、计时主裁判: 计时裁判员:
终点名次判定裁判员: 终点记录裁判员: 终点摄像技术裁判员: 跳高主裁判: 跳高裁判员:
跳远、三级跳远主裁判: 跳远、三级跳远裁判员: 立定跳远主裁判: 立定跳远裁判员: 铅球主裁判: 铅球裁判员:
赛后控制中心主裁判: 赛后控制中心裁判员:
10.市场经济秩序 篇十
对于如何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在所有国家的公正合理、主权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上的国际间的经济关系体系。它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为维护主权和独立,反对国际剥削、掠夺和控制,促进各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与发展而提出的目标。
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现状
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还并不是很完整,有些不法的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百姓的信任赚些昧良心的钱,他们造假产品,卖假产品,控制市场的商品价格。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不公,没有明确自己的职责。执法部门与商家的勾结这种情况是有的。
现阶段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一,主体秩序:
1.特权进入市场。我们都知道,主体秩序政府市场机关判定的是谁在买卖,谁在交易,谁有资格进入买卖、进入市场。原因是中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是资本主义,而是封建主义的传统。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的市场经济的交易主体里,现在掺杂相当一批具有特权背景的经济单位。它们一旦进入市场,就表明从一开始这个市场竞争就是不公正的、不公平的。
2.没有责任能力的企业混在市场上,退不出来。也就是事实上已经破产了,却不敢清出市场。它们已经没有竞争能力了,谁和他们做生意,谁就会倒霉。它们存在的本身就是对秩序的破坏。如果要将它们清出来的成本却太大。因为有很多的债务不能偿还和很多的人员会失业。
3.垄断厂商的存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市场,只要有垄断存在,它的市场秩序就很难保证。事实上,许多市场秩序混乱就是因为垄断。比如电信市场服务差,网线常出问题,但总是不给解决;铁路服务差,人流量大,场面混乱,不给帮忙;邮政服务差,态度生硬,都是因为垄断主体的存在。更何况,我国垄断与西方的垄断也不一样,西方的经济垄断,凭的是经济实力和市场份额。但是我们凭的是行政特权来垄断,这就更可怕。垄断破坏资源配置的效率,一旦垄断就可以随意的加价,可以转移成本,可以保护低效率和落后。
4.非法企业进入市场。有一些人没有得到批文的企业,其实就是个空壳,骗取国家或者公民的财务。如果不清理整顿,那市场秩序就不可能好,市场秩序混乱最深刻的原因首先就是企业主体秩序混乱。一个现代的市场体制必须要弄清主体秩序,不该进入市场的,一律不能进入,应该退出市场的尽快退出。否则市场秩序将不堪设想。
第二,交易秩序:
1.普遍的价格歧视。古语云:童叟无欺。市场经济就应该公平竞争,价格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价格歧视就是指价格面前人人不平等。同样的商品在同样的市场上,对于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价格,这就比较麻烦了。如果这是作为企业的促销行为,是可以的,作为制度规定就有问题了。比如,一商家搞的数量折扣,这就是价格歧视。对购买数量不同的消费者给的价格不一样,这是价格面前不平等。作为企业微观行为可以,但也要对其采取一定的管制和约
束。如果作为社会有普遍的制度规定,价格歧视就成了对市场公平竞争、公平买卖秩序的破坏。
2.第三方付款。简单来说就是报销。一旦报销普遍了,这个价格秩序就混乱了。按照这个价格把资源引导到最需要的地方去,一旦价格低了,就会有人从中撤出资源,哪儿价格高就会吸引投资,这就是供求矛盾。这么做最大的危害就是把价格搞乱了,我们可以看到,什么领域的公款消费多,什么领域的价格就乱。如果不是按照供求双方的要求来定价,而是按照财政可报销的标准来定价。那么买卖双方都不还价,最终达成的价格就不真实。
3.垄断定价。有垄断行为,就会有垄断价格。现在老百姓真正有意见的并不是随着市场波动随行就市的价格上涨,比如,冬天在武汉买西瓜,一般四、五十块钱,但是没有什么人会说:冬天西瓜这么贵,太不象话,大家知道物以稀为贵。这里面还有囤积居奇、强买强卖这种局部垄断的情况出现。普通老百姓真正有意见的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同时又是政府垄断定价,老百姓作为消费者没有办法改变,没有竞争无法改变价格的事物。所以说,垄断的定价行为本身就是对公平交易的否定。
第三,法制秩序。
1.无法可依。经济生活的变化相当快,目不暇接,但是法律原则上都是保守主义的,因为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能这么快,法本身就要有它的稳定性,这就必然有它的滞后性。其中所制定的法大都是针对老百姓的,那立法、执法者是不是遵守法律,对这些人的权利使用有多少法律监督和约束?这是一个社会是不是民主法制社会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
2.有法不依。这个更可怕。这是对法律权威的嘲弄。启蒙主义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可以有法律,但未必是法制。我觉得这句话的道理非常深刻。法律是人制定的,一个社会有法律,但是否是法制社会,差别就很大。所以什么叫“法制社会”,什么叫“法制精神”,就是这个社会的公众,绝大多数人要自觉地遵法守法,对法律要有自觉性。法律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就有真正的权威。依法治国成本就低。否则,老百姓一个个随时都想违法,把法律看成外在的强制,而不是内在自我需要,随时想违法,之所以不违法是不敢,一旦监督不到就违法,以违法为快乐,为自豪、为骄傲。
第四,道德秩序:
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是一种人类文明,一定有它的精神支持。市场经济的道德核心,也就是它所需要的最本质的道德是什么东西。恩格斯更有一句名言:在资本主义摩天大楼的旁边是道德的堕落。所以我们就认为资本主义的道德是不好的。资本主义在取得物质文明的同时,精神文明是堕落的。很长时间以来我就很纳闷,人类文明是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统一,怎么可以想象资本主义在取得物质文明科技进步、生产力飞速发展、摩天大楼、繁华的都市建设的同时,人类的精神道德却在一天天地堕落呢?这是怪胎吧!所以我们就要重新审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核心研究是什么?我觉得市场经济的道德核心不是欺诈,而是守信。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信用经济。商品买卖、借贷等所有制度工具、制度手段都是信用经济。存在决定意识,客观要求信用经济,精神上就弘扬信任。
所以我们说这一系列的问题: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问题、法制秩序问题、交易秩序问题、主体秩序问题,至少这四方面检讨下来,这四个方面在我国的市场秩序建设方面任重道远,但是毕竟我们已经开始了这个伟大的历程。我们才刚刚开始。相关的建议
对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外力的选择,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
1.政府的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立法机关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完善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加大执法监督职能,即是对企业的监督也是对执法人员的监督,还要加大执法的透明度和加强法制宣传。
2加强社会舆论,对于一些不法竞争的行为要严厉的谴责,加大媒体的曝光度,把暗地里肮脏的交易揪出来公布于众。有时候法律的手段不能覆盖的地方时候,道德会起到一定的作用。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不不可少的条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此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大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11.生活的秩序 篇十一
美国斯坦福大学在多年前曾做过一份长时间的研究,观察中证明:“能自律的孩子比较幸福。”这样的孩子,他们人生的成就也比较高。我常常在想?“自律”的意思是什么?又要如何从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养成孩子自律的习惯?
在当了许久、许久的母亲之后,我得到的结论是:自律是一种反映生活秩序的精神管理。每一个懂得自律的孩子,大约总在非常有秩序感的家庭中长成。
时代前进,生活的忙碌改变了父母教养孩子的方法与观念。过去所谓的家庭常规建构出来的生活秩序,已经因为衣食住行的供应方式而改变;原本属于家庭的稳定气息,也渐渐在商业鼓舞中走味。父母不再努力耕耘家庭的厨房与餐桌,上餐厅吃饭也不再是孩子偶有的珍贵经验,外食成了生活的常态。
有几个理由使我反对常常带孩子外出用餐。一是工作日中如果再挪出时间外出,往往打乱生活的节奏,这使孩子失去童年生活需要的规律性与安全感;另一是在餐厅中,往往人声杂沓,父母如何好好地跟孩子谈话、分享一天所得?亲子共处最美好之处,并不在于父母特意挪出时间、精心规划一场家庭旅游或活动,而是尽心地在每日的生活中表达关怀与照顾。
我因为一直在工作,对大家所感受到的忙碌也深有体会,但是只要想到母亲的安定对孩子的意义,我总能在百忙中要求自己。
当我把这些心得跟大家分享,有时候也不免担心自己所说的太平凡,一如有读者给我的批评——“虽然很用心,但并不感人。”
但是,在某些片刻中,当我得到一个孩子的笑脸、一段有趣的回馈,我就相信,自己不断游说妈妈们回到生活中的想法,虽不感人,也许是可亲与实用的。
去年我应台中小蜗牛幼儿园之邀去参加一场座谈,之后每隔一个半月,都会去为老师们做一次烹饪实作的师训。
我相信,当一个母亲看到孩子那津津有味的吮指之乐,心情必然是十分满足的。回想我自己成人后所记忆的家庭乐趣中,也是这样的食物情感給了我最美的回忆。
如果,一位忙碌的母亲还能想要把一道菜为孩子烧得特别好、或摆得特别漂亮,相信她的心情大概不会是紊乱不平的。那种稳定,决定了一个家庭和乐的气氛与心灵的安全感。
因此,家事不再是家事,而是一种生活的秩序。
12.法律秩序 篇十二
任何金融体系的改变都是慢慢发生的。不存在外界说的“崩溃”或者“颠覆”。正如林毅夫在《世界金融新秩序》中所言, 从“复本位”“金本位”“金本位解体”“金本位重建”, 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再从布雷顿森林的黄叶飘散, 到“石油美元”的黯然落寞, 国际货币体系始终处于渐进的演变之中。每次演变, 都反映了市场 (主要是贸易、投资及其随之而行的资本流动) 和政治环境条件的双重演变。或者说, 国际货币体系的变迁是国家间政治权力的博弈和重建国家间财富分配格局的过程, 是大国之间博弈的一种规则。尽管“与19世纪英国主导的金本位制相比, ‘二战’之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在组织结构、运行方式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其运行结果尽管保证了一定时期内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但最终维护的是美元霸权”。一如中国社科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李向阳所言, 美国依靠强大的经济、政治和军事优势, 通过建立并操控诸如十国集团黄金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各种国际会议, 对国际货币体系进行调整和改造, 以巩固自己在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中的主导地位和美元的霸权地位。纵使霸权地位正历史性地“衰落”, 美国也绝不允许其他国家对国际货币体系进行改革。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正如意大利史学家克罗齐所说, 或许布雷顿森林依旧葱郁, 不过历史的车轮总是滚滚向前。世界货币金融秩序向来是内生于历史的, 适应历史变化, 树立并秉持强烈而清晰的前瞻意识, 以及广阔的国际视野, 是正确认知并有效推进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秩序改进创新的前提。世界经济大萧条不但埋葬了一切与黄金挂钩的梦想, 还敲响了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的丧钟。目前, 以美元为核心地位的国际金融体系弊端重生, 造成了世界经济周期性失衡和金融危机频发, 旧的体系正在瓦解, 新的体系在逐渐探索建立之中。“我相信, 在2020年之后, 全球金融体系将需要重新启动并进入一种新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黄金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而美元则将失去作为惟一储备货币的地位, 而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则会变得更加强大。”一如欧洲知名金融家米卫凌 (Willem Middelkoop) 在《大洗牌:全球金融秩序最后角力》一书中所言, 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下, 中国不但是国际金融新秩序的规则制定者和协调者, 还是国际新金融体系变革中的重要塑造者。从历史经验来看, 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就像一架环环相扣的精巧机器, 一旦某个器件“磨损”, 整个机器就将分崩离析。所以, 无论怎么强调国际货币和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性, 都毫不过分。
从布雷顿森林体系, 到“石油美元”体系, 新兴经济体都只是规则的接受者。“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近在管理机构方面做了一些调整, 但对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来说, 仍旧是不够的......” (阿卜杜拉赫曼·A·哈米迪) 。或者说, 不要指望美国会主动稀释在世行的投票份额, 更不要指望有朝一日新兴经济体会在这个组织中实现与美国平起, 惟一且可行的路径便是打造新开发金融体系。如果这个体系能够兼具国际普适性, 则完全有可能成为全球金融新秩序的标杆。中国主导创立的“金砖银行”和“亚投行”不仅对国际金融领域有着显著的意义, 还在金融领域之外有着深远的影响。或者说, “金砖银行”和“亚投行”正是打破旧的、不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的有益尝试。一如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言, 倡建“金砖银行”和“亚投行”“不存在打破现有秩序的问题”, “无论是和平还是发展, 中国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受益者。”建立一个更加高效和有弹性的国际货币制度, 核心是确保货币汇率和资本流动稳定有序, 重点是调和债权国与债务国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这既是打造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必然, 也是1944年布雷顿森林货币会议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20国集团会议的核心主题 (或重要议题) 。
13.秩序维护工作[2012] 篇十三
秩序维护大队
二〇一四年
秩序维护工作目录
1、天通苑小区封闭式管理简介„„„„„„„„„„„„„„„„1
2、天通苑小区秩序维护执勤方案„„„„„„„„„„„„„„„2
3、天通苑小区秩序维护管理规定„„„„„„„„„„„„„„„7
4、处置突发事件方案 „„„„„„„„„„„„„„„„„„„9
5、秩序维护大队执勤须知„„„„„„„„„„„„„„„„„15
6、秩序维护大队员工行为规范„„„„„„„„„„„„„„„16
7、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17
8、危及人身安全的防范措施„„„„„„„„„„„„„„„„18
9、天通苑小区哨兵位置(出入口)示意图„„„„„„„„„„22
10、天通苑小区巡逻示意图„„„„„„„„„„„„„„„„„23 天通苑小区封闭式管理简介
天通苑小区是北京市为数不多的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完备、功能齐全。为保证小区居民有一个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和治安环境。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顺天通物业公司对建成后小区采取了封闭式管理,并实行了24小时有人值守,并建立了秩序维护员巡逻制度。
具体措施:一是在楼宇单元门和户门上安装对讲系统和防盗门,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二是在小区周边采用围墙和铁艺护栏进行封闭,并在出入口设立秩序维护员24小时值守;三是建立起一支年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秩序维护队伍、实行统一着装、统一管理、担负巡逻、蹲守等秩序维护任务;四是在小区聘请离退休职工,担负小区重点部位、商服网点、存车棚等处巡视任务。
通过群防群治和专职秩序维护员的治安防范,形成了严密的小区治安防范网络,从整体上完善了小区的封闭管理体制。
秩序维护大队
二〇一四年一月 天通苑小区秩序维护执勤方案
随着天通苑小区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展,入住业主的不断增加,小区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地处置各种危害小区安全的行为,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小区整体稳定和区内安全,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根据总公司的总体部署,结合小区的具体分布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基本情况
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小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北侧,西至中滩路,南与滨河相接,东临北苑东路,北至北太平庄北街,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成封闭状态,小区面积广,人员流动大,成分不一,治安环境复杂,加之外围是城乡结合部,社情复杂,属治安重点,给小区安全保卫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主要任务
根据小区发展建设的需要,秩序维护任务主要有以下五条:
(一)认真检查进入小区的车辆及人员证件,维护区内交通、治安秩序。
(二)加强昼夜巡逻,适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业主人身和家庭财产的安全。
(三)保持高度警惕,确保人员在位,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和应付紧急情况的准备。
(四)为客户提供咨询、导向和排忧解难等服务。
(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秩序维护员部署
根据小区建筑物的布局结构,接管范围,结合业主入住情况,我秩序维护大队705名秩序维护员,按着“整体监控,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留有机动”的原则,采取固定监守与游动巡察相结合的形式,划区分片,责任到人,对该小区实施全方位保卫。现小区内共设218个哨位,其中固定哨81个,巡逻哨28个。
四、职责区分
(一)出入口哨
1、严格检查登记出入车辆,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小区。
2、检查携物外出人员和车辆,防止区内物品丢失被盗。
3、维护小区出入口秩序,疏导交通,确保业主出入方便。
4、对区内违法犯罪分子、车辆设卡堵截。
5、完成上级交给的临时性任务。
出入口哨三区一线:责任区为出入口中心线内外各10米;监视区为门内外视线涉及范围;活动区为出入口中心线内外各5米;警戒线为大门中心一线。
(二)巡逻哨:
1、熟悉掌握小区内的总体布局,业主入住情况及各种设施的准确位置,注意观察和发现可疑情况。
2、检查小区内施工人员的工作证、工作单位和开工证,制止施工扰民现象。
3、巡察穿行小区的人员、车辆,维护小区的交通、治安秩序,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并报告上级。
4、帮助业主排除险情,解决困难,完成上级交给的临时任务。巡逻路线:楼宇之间的通道、车场。责任区域:区内的车场、水、电、暖车间、楼宇和交通要道。监视区域:楼宇门窗、各种设施等。
五、组织指挥
正常情况下,在物业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秩序维护大队长郝爱武负责全面工作,副大队长景恒强具体组织实施,上下沟通联络;特殊情况时,成立由秩序维护大队长、副大队长、涉情分队长组成的临时指挥小组,由大队长负责全面指挥、副大队长及涉情分队长按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负责上下联络及各种保障。
六、情况处置
(一)情况处置的原则:
1、查明情况,果断决策。
对队员执行任务中发生、发现的重要情况,各级主管人员应迅速查明,及时定下决心,拿出切实的处理方法,力争主动,不得犹豫不决,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
2、控制事态,快速处置。
情况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正确处置,力争将情况制止在萌芽状态,使危害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集中力量,统一指挥。处置情况时,在队员的调动使用上,应尽量使用就近或建制分队,以形成拳头力量,秩序员的调遣必须由现场的最高一级主管指挥。
4、分清性质,依法处置。
执行任务中,要以总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分清性质,妥善处理,对一般性质问题,应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对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依法处置。
5、依靠业主、密切配合。
在处置情况时,要与周围有关部门搞好配合,注意依靠业主力量,争取得到业主的谅解和支持。
(二)情况处置的方法
1、对一般情况的处置:
(1)对来本区探亲访友的客人,应主动热情接待,问明情况,经联系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2)对来小区联系业务的人员,问明情况,经联系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路线进入。
(3)对有证不佩带者,应及时纠正,如不听劝阻,教育无效,交分队处理。
(4)对来区内拍照、录像的新闻单位,要问明情况,及时报告,经总公司同意后,方可拍录。
(5)对携物外出,无持物证者,应将其暂扣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持物证后放行。
(6)对违反消防法规、无证动火的要立即制止,并做好记录,发现火险隐患要立即排除。
(7)对翻墙进入小区的人员,要立即将其扣留,交秩序维护分队查明情况,按规定处理,如有违法行为,交派出所处理。
(8)对不听劝告,强行闯入小区的车辆,要通知友邻秩序员协同,将车扣留,并做记录,查明情况报秩序维护大队处理,对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交派出所处理。
(9)夜间发现形迹可疑人员时,应立即扣留查明情况,交秩序维护大队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派出所处理。
(10)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秩序维护大队处理,必要时交交警处理。
2、对特殊情况的处置(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方案)
七、特别规定
(一)全体秩序维护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坚决执行总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熟悉区内地形,精力集中,忠于职守,坚守岗位。
(三)严密警戒,着装严整,仪表整洁,讲究方法,文明执岗,依法办事。
(四)遇有紧急情况,要沉着冷静,果断处置,并立即报告。
(五)不准闲谈,坐卧、吃东西、吸烟等。
(六)不准为他人看管物品,接受他人礼物。秩序维护大队
二〇一四年一月 天通苑小区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凡居住本小区的居民及进出小区的所有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首都市民文明公约所要求的具体内容。
1、及时消除“黄、赌、毒”及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出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小区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三防”(即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工作的落实。
3、外地人口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本市户籍管理规定,到所在管区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并备案登记。
4、对外出租房屋,须有派出所核发的“两证”“一牌”,并备案登记。
5、严格遵守本市的《养犬管理规定》并办理准养证,禁养大型犬,禁止在公共场合溜犬。
二、自觉遵守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保持舒适、安全、良好的生活秩序。
1、本小区居民要提高自防、自救的意识和能力,严防小区内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和火灾隐患,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2、积极配合秩序维护员搞好小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或治安隐患敢于举报并协助处理。
3、主动配合秩序维护员落实各项制度。进出小区的车辆人员要服从门卫的检查,外来人员要经业主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小区。
4、驾驶机动车辆进出小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小区内设定的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注意行人和车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禁止鸣笛、超速、酒后开车及非司机驾驶。
5、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必须按指定车位存放,将车锁好。机动车内不要存放贵重物品。
6、爱护小区内的各种公共设施,不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及设备,正确使用电子防盗门、电子对讲系统,并对儿童加强安全教育。
7、进出公用单元防盗门应随手关闭,防止不法份子进入,有人来访或服务人员需要进入单元门,必须对来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后再开门放入,并确认单元门是否关好。
8、业主外出时注意锁好门窗,关闭电器、燃气设备。
9、出现治安、消防、交通等突发事件应保持冷静,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迅速报秩序维护分队,协助管理人员指挥引导行人车辆疏散。
10、在小区内经商的人员,必须遵守小区的各项规定,不得出现扰民、违法等破坏小区生活秩序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停业整顿,并进行处理。
报警电话:火警:119
匪警:110
交警:122 急救中心:120
999
秩序维护大队:84366178
秩序维护大队
二〇一四年一月
秩序维护大队执勤须知
一、秩序维护员必须严格按照勤务编班按时上、下岗,着装整齐,仪表整洁,站姿端正,礼节周到,说话文明,依法办事,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坐卧、依靠、打盹,读书报、吃东西,不做与值勤无关的事。
二、在处理执勤情况时,应先请示报告,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处理重大问题,处理时坚持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以说服引导为原则,耐心说服,不能简单粗暴。
三、担任小区出入口警戒的秩序维护人员,要严格检查出入车辆和人员的证件、手续,无证车辆、人员和施工闲散人员、小商贩禁止进入小区,实施检查时,应严格按照一敬礼,二问话,三检查,四登记放行的程序执行,严禁在车辆人员通过时升降道闸,以防伤害行人和车辆。
四、担负小区内巡逻和车辆管理的秩序维护人员,应认真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和车况检查登记,并坚持24小时不间断的对车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巡视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五、组织治安、防火安全检查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必须服从秩序维护大队统一安排或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检查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遇有问题需处理时,由秩序维护大队出面解决。
秩序维护大队一分队
二〇一四年一月 秩序维护大队员行为规范
一、执勤用语规范。
执勤时要求使用普通话,勤说基本礼貌用语:“您好、您早、请你刷卡(领卡)、请您出示证件、谢谢、请、对不起”。
二、行为规范。
1、男队员上哨时,要采取立正姿势,保持姿态端正;女队员上哨时采取坐姿,并保持上体正直。
2、哨兵对进出小区车辆的指挥要采取:“停车、让行、敬礼”等交通手势。检查车辆时,应严格按照一敬礼,二说话,三检查,四登记放行的程序执行。
3、哨兵与业主、外来人员进行沟通时,要先敬礼后讲话。
4、巡视哨兵步行巡视小区时,要按照起步的动作要领,2人进行、3人成列,列队时要整齐划一,步伐一致。
三、着装要求。
1、上哨人员必须穿制式服装、黑色皮鞋,并佩带标志、肩牌及胸卡;
2、队员着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制服不得混穿;
3、队员着制服时应干净整洁,不得有污渍和破损,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
4、头发要整洁干净,男队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烫发;染发时只能染与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5、不准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戒指等饰物,除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秩序维护大队 二〇一四年一月
处置突发事件方案
为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处理重大灾害事故,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利益,根据总公司《处置突发事件办法》,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本小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基本成封闭状态。小区面积大,人员多,流动性、综合性强,区内动力设施设备系统配套齐全、复杂。基于上述情况,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对火警事故协助处置;
2、对严重交通事故协助处置;
3、对暴力事件协助处置;
4、对非法集会、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协助处置;
5、对其它紧急情况进行处置。
三、组织指挥与处置原则
(一)组织指挥
小区内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公司总经理任总指挥,副总经理、秩序维护大队大队长及所在项目部经理组成现场指挥领导小组,协同当地公安部门组织现场协调指挥。
(二)处置原则 必须坚持统一领导,靠前指挥的原则;控制事态,稳定大局的原则;就近调遣,力争主动的原则;整体联动,协同配合的原则;依法处置,及时报告的原则,以实现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理想的处置效果。
四、维护维护员部署
公司秩序维护员力量是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力,平时各辖区内的一般情况处理,以秩序维护分队为主。遇有紧急或重大情况时,以所在辖区的秩序维护分队为基础,其它分队按上级要求参与处置。各职能部门和专业公司给予处置情况时的技术、物资和人员支持。处置情况时的人员编组是:
(一)火警事故,见《消防安全预案》。
(二)小区内发生恶性交通事故时,由所在区域秩序维护分队组成车辆疏导小组(6人),现场警戒小组(5人),人员疏散小组(4人),处置组(6人)。
(三)发生暴力事件时,辖区秩序维护分队组成现场警戒小组(6人),疏导小组(6人),卡口警戒组(6人),便衣潜伏组(4人),直接处置人员(6人)。需要支援时,由现场指挥组随时调动其他人员。
(四)发生暴雨、暴雪、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时,秩序员兵分两路,一路增援哨位加强警戒;一路负责抢救人员、物资和清扫、清掏。
五、情况处置
(一)小区发生恶性抢劫事件。发现人要逐级上报,辖区秩序维护分队接报后,立即派秩序维护员到现场封锁楼梯口或路口,加强外围警戒控制。指挥组赶赴现场组织进行先期处置,直属分队按照预定方案组织抓捕罪犯。如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服,并保护现场。如犯罪分子逃离现场,要立即通知小区各岗设卡堵截。直属分队组织追捕,遇有拒捕时,要调集支援人员,形成合围,实施政策攻心,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小区内发生凶杀案件。分队接报后,立即上报大队,由大队决定向派出所或“110”报警。指挥组同时按预案派出秩序维护员封锁现场,组织警戒,队员到达后抓捕犯罪分子,抢救小组抢救受害人员,现场警戒人员注意保护现场,滞留证人,待公安人员到场后,协助调查处理。凶杀案件正在进行时,要首先制止犯罪行为。如犯罪分子逃离现场,要兵分两路,一路组织保护现场,进行抢救,一路设卡堵截追捕犯罪分子。
(三)小区内发生劫持人质。秩序维护分队接报后,立即上报大队,由大队决定向派出所或“110”报警,同时派秩序员和直属队赶赴现场,劝阻疏导人员,组织现场警戒。指挥组到场后,及时了解情况,研究解救方案,并采取政治攻势,稳住对方,待机行动,解救人质。如犯罪分子持凶器抵抗,则在确保人质安全的情况下,相机处置。待公安人员到达后,协助公安人员,制止罪犯,解救人质。
(四)少数人员组织闹事,企图制造影响。秩序维护员要迅速上报秩序维护大队,由秩序维护大队向总经理报告。指挥组到达现场后,按预案组织部署,部分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人员、维持秩序,部分秩序维护员化装进入现场做好支援准备。根据指挥组的意图对带头闹事者进行合围,并制止现场伤害人身安全和破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当劝解无效时,秩序维护员在公安人员的指导下,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人员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恢复正常秩序。如遇不明身份人员冒充记者摄像时,秩序维护员要及时制止,将其带离现场,扣留胶片,如确系记者,应劝离现场,交总公司处理。
(五)非法集会。秩序维护分队接报后要逐级上报。现场指挥组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向派出所通报情况,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维持秩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同时,秩序维护大队准备10名便衣人员进入集会人群,配合分队进行现场侦察,组织合围,在公安部门到场后,配合公安人员将组织者带离现场处理,并疏散其他人员。
(六)聚众斗殴。秩序维护分队接报后,立即报告大队,由大队决定向派出所或“110”报警。现场指挥组调集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控制和警戒。如打架斗殴人员赤手空拳时,立即喝令双方住手,并派秩序维护员迅速穿插分割、制止事态扩大。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调解或交派出所处理。如斗殴人员持械时,立即责令停止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挺身而出,收缴凶器。将双方斗殴人员和械具一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遇有暴雨、暴雪、地震灾害。公司迅速成立现场指挥组到场处理。秩序维护大队收拢兵力,一是在各卡口哨增加副哨,防止不法人员趁机破坏和抢劫;二是组织所属秩序维护员组成抢救队,首先疏散和抢救被困人员,撤离危险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抢救公司财务和居民财产。并组织力量进行清扫、清掏。
六、协同
为保证处置任务的完成,公司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工作支持;各经营管理处、专业公司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
(一)在处突时,要联合公安人员组成联合指挥所,并以公安人员为主,统一行动,秩序维护员搞好协同配合。
(二)正常部署的岗哨要加强警戒,遇有情况及时报告。
(三)秩序维护分队之间,友邻秩序维护员之间要互通情报,相互支援。
(四)平时加强与邻近医院之间的联系,遇有紧急情况随时联系做好救助伤员工作。
七、特别规定
(一)秩序维护员发现情况后应逐级上报,不得擅自越级报告,以免扩散影响。
(二)执行任务的秩序维护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位置,不得延误和擅自离开。
(三)发生骚乱时,秩序维护员要克制情绪,不得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扩大。
(四)秩序员要严格组织纪律,坚决服从指挥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情况、不得擅自越级报告。
八、保障
(一)在适当位置建立临时指挥所。
(二)通信器材要到位,保证指挥畅通。
(三)准备必要的车辆,保证交通便利。
(四)情况允许时,要准备照相机和摄像机,记录现场情况,以备后查。填写记录如下:
1、写清实发地点、时间;
2、写清事件性质,如专业性较强,应加以说明;
3、若有受伤人员,要写清伤者姓名、岗位;
4、若有失窃或损坏之物品,要写清数量,并写明大约总价值;
5、要写清突发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
6、要写清当事人的有关材料;
7、要写清项目部、秩序维护大队、花园管理处及时采取的行动措施;
8、若牵涉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公示事业单位,要写清其名称、所采取行动;
9、要写清突发事件现时状况及善后行动;
10、要写清意外发现人的资料;
11、若附相关附件,要列出附件名称,并将附件与《突发事件记录》一同上报。
秩序维护大队
二〇一四年一月
外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小区的治安稳定,制定本规定。
一、进住小区的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自觉维护小区的生活、工作和治安秩序。
二、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接受秩序维护员检查时,要按照要求出具所需证件,不得拒绝。
三、进住小区长期务工人员应在小区秩序维护大(分)队登记暂住证,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四、在小区内施工和务工人员应佩带物业管理公司印制的工作证,进出大门时,要佩带出入证自觉接受秩序维护员的检查。携物外出时要到秩序维护分队携物证。
五、外来人员离开小区时要将小区内配发的工作证,出入证和暂住证交回秩序维护分队。
六、外来务工人员除工作需要外,无故不得串行居民楼区或在其它施工场地乱串,夜间不得在小区内窥视、串行。
七、外来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
八、严禁在小区内聚众斗殴,赌博酗酒滋事,扰乱小区生活秩序。
秩序维护大队一分队 二〇一四年一月 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
一、目的
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危险情况时居民能迅速避让、相关人员能果断进行处理,以保护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小区内发生的盗窃行凶、匪警袭击、打架斗殴、突发急病、自然灾害、施工改造、突发水、电、气事故等异常情况。
三、主要任务
(一)、物业公司秩序维护分队负责组织应急小分队进行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的处置,并负责抢险现场指挥与秩序维护。
(二)、当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
(三)、秩序维护员负责小区内的安全防范。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临危不惧、不当逃兵。
(三)、善用法规、维护权益。
(四)、要有主人翁意识和敬业精神。
(五)、牢记宗旨,全心为民。
五、人员编制
分队要成立30人成立应急小分队(名单附后),做好防范准备,如遇事件规模大,调用人员多时,随时报大队调动附近分队随时增援。
六、处理程序
(一)、发生打架、斗殴、偷窃抢劫治安事件的处置
发生以上情况时,门卫及巡逻哨及时上报分队和有关部门,组织周围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救助。班长带领队员携带对讲机、警棍、绳索等物品,用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必要时由值班员拨打“110”报警并负责安排队员围堵、追捕,同时通知其它岗哨,严格进行盘查、堵截,必要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扣押不法分子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发生火灾时的处理程序
哨兵应首先确定火灾地点,然后立即报告秩序维护分队,分队干部组织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队员携带防毒面具、防火服、干粉灭火器及其它灭火器材赶赴现场进行救火。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分队干部到场后安排2名队员迅速组织楼内人员疏散到安全出口或楼梯口;安排2名队员在主要路口引导消防车辆进入现场,待消防人员到场后主动介绍现场情况和水源位置;2名队员协同维修队专业人员带好绝缘手套、绝缘钳、扳手负责切断火灾现场电源及关闭天然气开关。
秩序维护分队长负责组织现场其他人员协助灭火和维护现场秩序,疏通消防通道,并迅速向上级汇报现场情况。各路口岗位做好车辆引导和人员的疏导工作,严防犯罪分子趁火打劫的行为。
(三)、发生民事纠纷的处理
发生民事纠纷时,应本着规劝、调解的原则处理问题。尽快控制事态恶化,及时化解矛盾。必要时,请求当地派出所协调解决。
(四)、出现交通堵塞事件时的处理程序 及时派出三个疏通小组,第一组(4人)负责卡口及堵塞路段的疏导;第二组负责区内车辆的疏导,使车场内车辆停放入位;第三组负责远端路口的车辆疏导和管理。如属个别业主故意阻碍交通,应立即向其宣传小区交通管理规定,劝其首先保障交通顺畅,再解决有关问题,在其不听劝告的情况下,联系交通执法部门将车拖离现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水、电、气等改造施工情况的处理
秩序维护分队首先应合同项目部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放置明显警示标志。如有危险发生时要迅速派出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人员围观、造成伤害,同时会同维修队人员切断水、电、气源头开关,及时抢救伤员,劝阻居民尽快离开现场。
(六)、对高空坠物情况的处理
遇有高空坠物导致居民财产和生命受到伤害,哨兵应立即报告分队值班人员,并采取设置警戒线、围挡予以遮挡围栏。分队值班人员到场后如需要应立即报警,如120急救中心及保险公司,并派出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抢救受伤人员和引领救护车辆到达现场救治。
七、要求
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时要不折不扣、高标准、快速圆满完成任务。
(一)、注意平时训练和假设情况的应急演习。
(二)、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本着雷厉风行的原则提高快速应变能力。
(三)、执行前有请示,执行后有汇报。
(四)、规章制度严格自觉落实,人员随时保持待命状态,各尽职守,以确保小区各部门安全。
秩序维护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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