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2024-09-16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12篇)

1.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篇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杨大跃:中加商学院并获美国华盛顿州、西亚图城市大学MBA学位。课程:《职业经理人必备的八大素质》

《现代企业战略管理》

《企业领袖与管理精英领导力模式》

《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项目管理的战略规划》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打下坚定基础。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专用发票的条件

1、只有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使用防伪税控企业端开具专用发票所需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3、一般纳税人必须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才能领购专用发票。

(二)不得领购开具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的。

2、有《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发票管理规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发票管理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发票管理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发票管理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开具的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不得开具的项目: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发票管理规定的除外。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开具时限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的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税法发票管理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的开具

(一)作废发票的处理:

1、准予作废的条件:

同时具有备下列条件的,准予作废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作废发票的操作要求: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红字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①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

②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

③因销货方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情形;

④因销货方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情形。

2、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步骤:

①由购货方申请

a.购货方提出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b.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c.购货方账务处理: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d.购货方将《通知单》送接开票方。

e.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由销货方申请

a.销货方提出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b.销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c.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抵扣凭证的确认

(一)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二)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防范

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相关概念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定义的解释,无法律和行政法规可寻,不过在国税发〔2006〕156号文中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税务风险

1.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主要存在于发票的收取验证和领购开具环节,以及事后处理环节,对于这三个环节的专用发票管理问题分析如下:

(1)收取验证环节:取得的发票本身为假发票或发票格式内容有误,以及被认定为销货方虚开的发票;将专用发票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进项抵扣;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180天)或将销货方作废的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2)领购开具环节: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中开具专用发票或向经济业务外的第三人开具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纳税业务处理,部分未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不恰当或格式、内容出现错误。

(3)事后处理环节:未能及时正确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不善丢失,以及丢失后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2.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税务风险的主要影响

(1)进项税额出现不能抵扣或销项税额增多,导致企业多缴纳增值税款,企业税负变大。

(2)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不能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划,使得纳税义务提前发生,给企业资金流带来压力。

(3)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虚开发票、逃税、漏税或骗税等行为,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款,相关人员甚至要受到刑事处罚。

(4)丧失出口退税权及其他与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

三、通过专用发票管理防范增值税税务风险的具体措施

1. 建立基础前提

企业管理层必须思想上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财会人员对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和业务能力水平,这是有效进行专用发票管理的前提和保证。

2. 收取验证控制

(1)源头控制:企业在选取供货商或劳务方,以及其他应税项目的提供方时,应注意了解和查看对方的相关资质,尽量选取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方,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要格外注意,同时也要注意发票取得过程中的“三流合一”,从源头上控制取得虚假专用发票和其他有问题专用发票的风险。

(2)格式内容及真伪查验:取得专用发票后,财务人员要对发票上的各项内容进行查看,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必要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鉴别。

(3)抵扣项目合规性检查:取得专用发票后要对其记载项目进行检查,凡是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项目的,应将当期的增值税额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中,不得将此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4)及时认证申报:企业要重视对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管理,必要时可建立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登记簿,注意认证的时间期限(180天含节假日),及时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要在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避免认证和抵扣逾期产生的额外税收负担。

从2016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简化企业办税流程,在此范围内的企业,要熟悉掌握取消认证后的操作流程,让自身切实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办税便利。

3. 领购开具控制

(1)发票与设备的专门管理:企业对从税务机关领购的专用发票和税控设备要进行专门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防止遗失和被盗。

(2)购买方资格审查:企业要注意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形,对符合条件的购买方,要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开具专用发票,做到“三流合一”,防止将发票开具给无关的第三方或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经济行为不匹配的情况发生,杜绝虚开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视同销售及时纳税:企业在经济业务发生后,要注意看其是否在视同销售的范围之内,同时对于视同销售中应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以及开具给小规模纳税人外),应当及时开具相应的发票,以防出现漏税行为。

(4)格式内容检查和监督机制:发票的开具过程中,格式内容的填写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内容、格式问题而多纳税款。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依次经过“开票人—审核人—收款人—财务主管”加盖财务专用或发票专用章程序,执行必要的审批监督机制,防止虚开或差错的发生。

4. 事后合规处理

(1)妥善保管:企业要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包括作废)、存登记簿,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的情况发生。对专用发票的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之后销毁。

(2)正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企业出现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等特殊的经济行为,需要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手续和程序,避免多交税款情况的发生。

(3)丢失合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对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进行了简化,企业在遗失专用发票后要及时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进行处理,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3.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罪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税改后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简化税种,依法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来源之一。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且形式多样违法行为分散,严重影响着政府正常的税收工作,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起到极为负面的影响。如何抑制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固然需要我们公平、有序市场秩序观念的弘扬,但是如何建立一种针对性强的制度体系,也是非常迫切的课题,作为公力救济安全阀的犯罪处罚,制度建设非常重要。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述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念

在学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着诸多种界定,本文认为:该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使国家公共利益遭到侵犯而进行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该犯罪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可分为三类即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后两者所占比例多、为主要犯罪主体,对应发生虚开行为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为了多抵扣税款而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将发票联次分开打印,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金额开具较大,记账联的金额开具较小即“大头小尾”的虚开行为。

2.通过使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牟取暴利的行为,通常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盗用、伪造、克隆等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该行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最主要存在的情况。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种主要犯罪形式

近些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频率越来越高,形式也越来越多种多样,如涉及11省、公安部挂牌督办的“5·08”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07年1月19日宣判,涉案2亿元;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伏法,涉案近4亿;内蒙古破获最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5.16亿;安徽巢湖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主犯被公诉,涉案2亿;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雷霆一号”专案被侦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68亿元……但是相对频发的是以下五种形式:

(一)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账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撕联填开”发票

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开票方与受票方“对开”

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几家单位或个人“环开”

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实践中相关疑难的探讨

由于形态的复杂化,在现实中也出现了本罪认定上的困难和本罪与其他罪行在边界问题上的争议,如何恰当地在法律实践中解决,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计算疑难

我国刑法第205条对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本条款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界定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一般情况下以为虚开导致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也为别人虚开时,如何计算国家损失就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我们可以把虚开行为人有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作为界定损失的主要分界线,当虚开行为人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虚开增值税发票时,虚开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则进项税也应该记入到对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当中,其他情况则只计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这样违法犯罪金额的确定相对具有可操作性。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的界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偷税罪的一种,这是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有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性,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人实施这种手段和方法即为犯罪,而偷税罪是只有当这种结果发生以后才能被认定为是犯罪,由此可见二者的行为人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主要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后又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情形,一律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是按照偷税罪处理。所以在处理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过程中采取了吸收的原则,既认为对直接让他人为自己或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用作进项抵扣凭证偷逃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重行为吸收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轻行为,应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样区分可以在实践中很好地区分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定

在实践中,由于伪造变造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审判实践中容易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混淆。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因为《关于惩治虚开、伪造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就笼统的都归结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但未利用其进行偷税行为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该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具有出售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意图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出售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未遂来处理。当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并且通过这种行为达到了虚开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时,行为人实施了两个故意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同时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原则。当当行为人只是出售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时,则应该分开处理,既对行为人认定为出售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对购买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并且利用其虚开的行为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论上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了虚开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但对于该犯罪行为也要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界定,根据刑法规定行为犯不存在犯罪中止,但不应该对未造成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在国家税款未受到损失的时候应该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才能更加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而不能盲目地照搬法律规定。

四、结束语

由于实践的复杂性,本文只是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一些探索,希望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关于增值税票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增值税发票防伪技术的日益成熟,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达到偷逃税款和骗取税款的行为必将会逐步减少,技术领域的革新会使得这种罪行日益减少,但是由于趋利心理,这种罪也会以其他形态出现。因此,加强基础研究和构建严谨的制度体系,必然会使得这样的行为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严冰.虚开增值税发票透视[J].中国市场,2005(7).

2.周宏波.税收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3.刘宪权,阮传胜.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几个争议问题的分析[J].法学,1999.

4.莫开勤.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5.杨昌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虚开后以此骗取国家税款行为的认定[J].商场现代化,2007(3).

(作者单位:段红艳,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刘鹏,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4.酒店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篇四

发票的领用与保管

1:增值税发票包含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定额发票三种,本规定特指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发票由财务部至税务局统一购领,各开票点至财务部进行领用并进行登记。

3:防伪金税卡、发票专用章、空白增值税发票由各班组领班负责保管。领班应对各开票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负责,做到防潮、防火、防盗,并禁止与发票无关的人员接触。各班组组长对空白发票要定期盘点,对已开具发票定期整理、装订和归档,及时至财务部归还及领用。4: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对严重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税务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发票的开具

5:各收银点在开票时须凭客户己结账单才能开票。营销人员需为客户开发票时到财务部办理相关业务。

6: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客户,开票项目可以是住宿、餐饮、会场租赁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用于所有客户,开票项目可以是住宿、餐饮、会场租赁等。

7:开票时注意是含税或不含税,请核对发票总金额。

8: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客户提供四要素(打印发票之前请仔细核对); 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客户名称。

9: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将发票联及抵扣联交付客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交付发票联。

10:电脑上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请分清“专用”或“普通”,请认真确认纸质发票上的发票号码与电脑上的号码一致后才能进行开票动作。11:发票的作废只能在当月进行,并确保在收齐发票的所有联次后再进行作废操作。严禁隔月进行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12:任何人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需提供四要素 1:公司名称

5.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 篇五

1.1 发票领购 a)发票验旧

每次领购发票前,需将上次领购的发票中已开具的发票在江苏省国税电子税务局中点击防伪税控系统发票验旧应用进行系统验旧。

b)发票领购 1)柜台申请领购 领购发票需携带的资料:

①金税盘 ②《发票领购簿》

③国税发票购领单(加盖公章)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网上申请领购

①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申请-网上领用发票-填写领用信息。

② 接收发票专递后,核对发票信息无误后在发票签收单上确认签收。快递员核对申领人身份证并收回《江苏国税邮递配送发票收票单》(收票单上需收件人签名、签身份证号并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c)临时调增增值税发票

临时调增增值税发票需携带的资料: 1)金税盘 2)《发票领购簿》

3)国税发票购领单(加盖公章)4)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5)《发票供票资格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盖公章、发票专用章)

6)申请理由(盖公章,列明合同清单)

7)合同原件(合同金额要大于申请金额)、复印件(盖公章)d)注意事项

1)每月纳税申报后才可申领发票,月底前需关注发票存量,存量较小时,月底提前购买发票。

2)领购发票后,需在税控机开票系统内操作“读入发票”。1.2 发票开具

a)提交开票申请

经办部门申请开具设计合同发票须在设计合同开票系统中提交开票申请;经办部门申请开具总承包项目发票暂时提交纸质开票申请。

b)开票申请审核

审核开票申请中开票内容、业主方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已上传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扫描件;

c)开具发票

1)认真核对购买方信息,开票内容,单位,数量,税率,开票金额,机打发票号码等发票信息;

2)正确选择发票开票内容对应的商品代码; 3)发票票面信息应填写齐全; 4)发票发票联与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d)发票登记

1)发票开好后,在设计合同开票信息系统中登记已开具发票信息;

2)在发票登记簿中登记发票信息并在移交经办人时要求其确认签收。

3)总包项目发票或大额设计发票应制作发票签收单,在发票移交业主时,由业主签收。1.3 发票认证

a)进项发票管理 财务收到增值税进项发票后,应统一交由税务专责保管,并于纳税申报完成后及时认证抵扣。

b)发票勾选认证 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根据增值税进项发票信息查找到对应发票进行勾选认证,并加盖已认证印章。

c)已认证的发票按照税率分开整理保管,以便于发票账实核对。

d)关注系统中未认证抵扣的发票,对于即将过期或金额较大的发票,查明原因并催促经办人员及时报销,并及时认证抵扣。

e)发票数据需开具次日才能传递到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系统中无法查找待认证发票信息时,可以通过扫描认证。

f)纳税人在勾选平台操作时,应严格核实所勾选专用发票的用途,在确认所勾选的专用发票前均可调整专用发票的用途。确认后则不可修改专用发票的用途。

g)关于纳税人在勾选平台误操作,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若纳税人将用于进项抵扣的专用发票误勾选为用于出口退税的,则由纳税人在发生内销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纳税人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可抵扣税额”列入当期进项。

h)关于纳税人在勾选平台误操作,按下列要求处理: 若纳税人将用于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误勾选为用于进项抵扣的,则纳税人需在2018年1月份将误勾选专用发票清单汇总报各主管税务机关,由各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汇总上报总局运维中心进行一次性运维调整。具体清单格式及流程要求将另行通知。

1.4 发票作废与重开

a)当月开具且购买方未抵扣的发票作废

在税控系统发票作废应用中找到相应发票,直接作废即可。b)以前月份开具且购买方未抵扣的发票作废

1)由我公司在税控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我公司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红冲作废。

c)购买方已抵扣发票作废)由购买方向我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我公司根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红冲作废。

3)购买方根据《信息表》及红字发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d)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普通发票作废无需填写红字申请单,直接在开具普通发票处选择负数,填写需要开负票的发票代码及号码,直接开具负票。

e)发票作废重开

1)发票作废重开由经办部门提交重开票申请单。

2)购买方未抵扣的发票作废,我公司须收回发票发票联与抵扣联;购买方已抵扣的发票作废,我公司须取得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3)开票人员须先进行发票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发票。4)增值税红字发票可以差额填开,即可以仅就蓝字发票中的部分需要红冲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1.5 发票审核

对于我公司接收的发票,应认真审核以下信息:

a)发票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XX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省份是否与销售方所在的省份一致;

b)开票日期必须在发票有效期范围内; c)购买方中我公司开票信息是否正确; d)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否与合同一致,内容为“详见销货清单”的是否附带税务系统打印的一式两联的销货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

e)发票单位、数量、税率、金额是否正确;

f)销售方信息中单位名称是否与合同以及我公司拟付款账户名称一致;

g)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是否填写齐全;

h)建筑服务费发票备注栏是否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 i)发票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1.6 发票丢失处理 a)丢失“空白发票”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b)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2)丢失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c)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6.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发票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业务人员应先填写《开票通知单》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具。《发票开具单》包括:业务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以及开票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经办人员及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认真开具。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应由业务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第四联(记帐联)签字领用。

4、开具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及时装订,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为15年以上,到期由负责人监督处理。

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

2、业务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或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

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一般采用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

第六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八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第九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必须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7.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篇七

关键词:电力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入账的重要原始凭证,对税务和财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资产运营能力和税负水平。当前由于利益的驱动,社会上出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和伪造等现象,这要求企业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等进行准确核算,保证自身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其主要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所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按照相关增值税的规定加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且支付增值税的重要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是每个企业都具有使用该类发票的资格,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特定的场合才能对其进行使用,如直接销售给普通消费者的商品不能开具该类发票;而我国进口货物的单位个人或者是境内提供加工修理服务与销售货物的单位个人,可以获取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价或应税劳务或货物的销售额,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我国一种新型发票,是在新增税制度推行的背景下加以使用,相较于普通发票而言,其具有自身的特征:1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作用,可以作为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也可以作为用于购销双方付款与收款的重要凭证。2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和存根联,其中记账联是销售方核算增值税销售税额以及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抵扣联则是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留备查与认证的重要凭证;发票联是购买方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采购成本的记账凭证;存根联的作用是留存备查。而普通发票只有记账联、发票联和存根联。3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普通发票的全部内容,如开票日期、收款人、开票单位、价款与单价、劳务或商品的计量单位与数量、服务或商品的名称、销售单位、购买单位等,同时也涉及普通发票没有的内容,如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含增值税金额以及税务登记号等。4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发票需要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代开和批准方可;而普通发票的使用对象可以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只要其向税务机关申请购领使用普通发票即可,也可以是办理了税务登记且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加以使用。

二、电力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分析

1、可抵扣发票的种类和抵扣方法

(1)种类。纳税人可获得下列票据作为进项抵扣:1税收缴款凭证。其主要是指境内代理人或税务机关接受个人或境外单位所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将其作为国家税收缴款凭证。当然纳税人用其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具备境外单位的发票或对账单、付款证明、书面合同等,否则不能抵扣。2产品销售或收购发票。其主要是指纳税人购进产品时向生产者开具的相关收购发票。3由提供方或销售方提供的发票。该类发票涉及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电力企业开展接受外部签证审计和运输服务、购买公用品、委托外部研发设计等业务时,都可以获取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抵扣方法。第一,计算抵扣。电力企业在购进产品的过程中,可以获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销售发票和购买发票上标注的价格来计算进项税额。此外,对于运输费用金额而言,其主要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标注的建设基金和运输费用,没有涉及保险费和装卸费等。例如: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时,需要以铁路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为主,按照11%的扣除率对进项税额加以计算。第二,凭票抵扣。通常有些发票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认证其标注的增值税金额后加以直接抵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参加会议、培训时,酒店提供餐饮发票抵扣时,会议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通常会议、培训主办机构都包含餐饮,所以,只要能证明是会议的支出,是可以列支的,否则,会归入业务招待费,可以凭票抵扣。

2、抵扣问题

电力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证时限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具的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办理,并在认证通过期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对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稽核比对,只有保证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额,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其进项税额,则不予以抵扣。

二是抵扣进项税事项。1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随着增值税的深化改革,纳税人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政策及行业营改增时点加以了解,确保所获得发票与规定的国税发票相符;同时对发票的认证时间进行控制,使其保持在规定的期限,并对不能抵扣的一系列事项加以熟记,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交通运输业和加工修理配劳务服务。对于非正常损失而言,其主要指的是因管理不善而导致产品的变质、霉烂、丢失和被盗等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强令销毁或依法没收的货物。3用于应税或接受加工修理配劳务服务、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等。其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不涉及著作权、商标、商誉、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比如建筑安装类发票和项目新建的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等电力资产发票,应该为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我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的驾驶员业务外包费,新世纪回复因按差额交纳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要开具,到国税窗口开,但税负全部要我公司负担;因此抵扣时要计入应税或接受加工修理配劳务服务。

三是稽核比对与认证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真实的交易后,由于客观原因而使得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与审核后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核比对及认证,这样纳税人才能对其进项税额加以抵扣。一般而言,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关情形。如果税务人由于客观原因而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企业办税人员因突发危重疾病或伤亡等而无法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扣税凭证逾期;3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发生变更、重办税务登记或注销旧户的时间过长、买卖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而无法将扣税凭证进行及时递交等,这些都会导致扣税凭证逾期;4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办理业务时对扣税凭证加以扣押、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出现故障而不能对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进行及时处理、纳税人无法对自身的申报义务进行正常履行等,导致扣税凭证逾期;5扣税凭证被抢、被盗或丢失等导致逾期;6因社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扣税凭证逾期。如果因为上述客观因素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纳税人需要具备足够的证据方可对逾期抵扣手续进行办理。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措施

要想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增值税抵扣制度。如果电力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的唯一凭证,往往无法有效解决增值税的实际运行问题,这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采用科学的抵扣方法来计算实际抵扣税额,对增值税抵扣制度加以完善。这样可以将增值税制度的作用加以淡化,避免专用发票伪造等情况的出现,减少货款拖欠等现象,保证国家税收入的均衡性。其次需要加强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随着新税制的实施,普通发票越来越重要,其使用质量对纳税人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具有直接影响,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充分认识到发票管理的重要性,管理好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同时对普通发票申报制度加以完善,要求企业纳税申报时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这样税务部门可以实时了解企业的销售收入,避免普通发票不走销售等现象的出现。最后需要加大征管力度。税务机关需要对发票加以管理,积极落实纳税检查工作,从不同的渠道来壮大税务干部队伍,强化税务稽查力量,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养,促进办税效率的提升,使国家税收任务得到圆满完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如认证时限问题、抵扣进项税事项问题、稽核比对与认证处理问题等,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高度重视专用发票抵扣问题,从而强化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保证进项税的足额抵扣,有效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范连玉,单颖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改进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8(30).

[2]应仁贵.谈谈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J].新会计,2013(02).

8.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形式上的虚开行为 真实货物交易 抵扣税款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一个重罪,《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后,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此,理论界基于刑法谦抑性和罪责刑相一致的理念,认为应该将该罪作限缩解释,构成该罪必须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众多的虚开行为未纳入该罪的打击范围的实践标准。本文通过对该罪进行立法、司法和理论三个层面的梳理和思考,提出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掌握该罪的适用标准,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1]其客观方面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何准确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

(一)虚开行为的法定类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79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为打击该类犯罪,保证国家税收,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单行刑法《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一步解释的同时又增加了一种虚开行为“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理论界将这种行为简称“如实代开”。97刑法沿袭《规定》的内容进入刑法典,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并不包括“如实代开”,该行为还能否认定为虚开行为存在争议。

(二)虚开行为的特殊类型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新型虚开行为的类型不断涌现,出现了诸如:(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4)抵扣税款的行为人(受票方)与他人之间有真实货物交易,且票与货的价格和金额相符,但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无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张三供货、李四开票的行为(包括如实代开)等。

二、实践中“虚开”行为定罪处罚的困境

虚开行为特殊类型中的前三种行为总结起来可以归类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对应但并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行为,也可称为“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行为”,或者“形式上的虚开行为”;第四种行为的情况比较特殊,可总结“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行为”。

(一)对“形式上的虚开行为”的刑法适用仍然不统一

对于形式上的虚开行为,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上有了定论。如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审判会议并印发的《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必须查明或证实虚开行为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如果缺少这一实质特征(即虚开以后如实申报缴税),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际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因为主观和客观要件均有欠缺,故单纯具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至27日,在苏州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形成了《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明确“(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三种行为不是《刑法》中的虚开行为,不以犯罪来处理。

在部分省市的司法机关对“形式上的虚开行为”进行无罪化处理的同时,其他有些地方仍然坚定地执行《刑法》的规定,将只要具备虚开行为形式要件的虚开行为作为犯罪来重点打击,如刘汉案。这也造成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不统一。

(二)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的理解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货物交易的真实性”仅指交易事实本身的客观存在性,只有发票项下所列的货物交易价格和金额具有虚假性才属于票与货不符,并进而导致骗取税款的后果,而开票人的主体身份与骗税的后果并无必然联系。如在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以下简称“杭州富兴案”),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及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个体加工户魏某某承担加工服装绣花业务。在结算加工费过程中,章某某为了本公司能够抵扣进项税款,在公司与杭州晨展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接受魏某某从杭州晨展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服装面料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116518.20元,税额16930.00元,并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申报抵扣进项税金,造成国家税款被骗16930.00元。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存在真实的交易活动,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刑法》第205条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否定罪存在很大争议。在最高司法机关对此作出权威解释之前,司法实践中应本着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任务要求,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处理这类问题。鉴于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没有涉税违法前科,且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小,案发后已经补交抵扣税款和滞纳金,并已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作微罪不诉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货物交易的真实性”仅指受票人与开票人之间而言,不考虑第三方的存在,即不考虑货物交易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而只注重受票方和开票方之间的货物交易的对应性。只要无此对应性存在,即视为无真实货物交易,进而视为“虚开”。如在重庆市嘉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柳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以下简称“嘉润案”),重庆市嘉润润滑油有限公司在向他人购进原材料废油用来生产销售润滑油的过程中,因废油的销售者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嘉润公司没有用来抵扣销售润滑油而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柳某某为达到少缴税款、降低成本的目的,遂找到从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石油公司购进柴油并倒卖柴油的犯罪嫌疑人樊某等人,通过让嘉润公司出具主要内容为“嘉润公司委托赵某某等人为公司购买柴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假介绍信的方式,骗取上述石油公司的信任,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开为嘉润公司,嘉润公司将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将柴油虚列为嘉润公司成本的方式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共抵扣税额为8835980.11元。法院经审判后认为:重庆市嘉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柳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发现,司法机关对于什么是“真实货物交易”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两个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大相径庭。如果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认定无疑也是准确的,而重庆市嘉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柳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处理结果便是错误的;如果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又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其实,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将形式上的虚开行为排除在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范围之外,是因为这种行为并不会给国家税收造成危害,而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行为中出现定罪争议的原因是对“有无真实货物交易”的理解不同,两者一个从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出发进行了判断,即有无给国家税收造成危害;一个从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出发进行了判断,即“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归根结底还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特征没有研究清楚。

(三)定罪处罚时罪责刑难以相适应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本罪原有四个刑罚幅度,即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属于可判死刑的最严重的犯罪之一。修改后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并且增加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从现有刑法体系出发,导致在立法上出现两个不协调。

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力度大于偷税罪。刑法第201条规定逃税罪的处罚只有二个刑罚幅度,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在不会造成税收损失而只扰乱了发票监管秩序的虚开行为中,如果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在以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逃税行为顶格判刑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罪责刑明显不符。

二是虚开发票罪的处罚力度明显轻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我国对该发票的管理严于其他发票,但是鉴于增值税是流转税,在存在真实交易双方中的卖方(开票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不是买方的受票人(三者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情况下,并不会造成税款损失,这种行为跟虚开其他发票的行为并无本质的区别,均只是扰乱了国家发票秩序,并未危害到国家税收,同样情节的犯罪行为适用两种不同程度的刑罚,罪责刑也明显不符。

立法上的不协调使部分司法人员对该罪的刑罚出现了“排斥”现象,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就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还出现了将“介绍他人虚开行为”的行为人作为从犯处理的判例,这不失为对立法的严重错误解读。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完善

上述问题的出现,体现了司法人员对该罪本质的不断思考,如果认为该罪的客体只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3]那么行为人只要有虚开行为,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就受到了侵犯,因而也就构成了本罪。但是,这种只是侵犯了发票管理秩序未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行为在一般大众看来又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比较轻的行为,不至于科处无期徒刑如此重的刑罚。

但也有人认为,虚开发票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还有人认为,虚开发票罪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发票管理制度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从广义上说,发票管理制度实际上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正是通过对发票管理制度的违反,进而破坏我国增值税和其他有关税款的征收管理制度。[4]因此,需要对该罪进行实质性的解释,立法者之所以将虚开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税收征管制度,《刑法》第205条第2款将骗取税款的行为包含在本罪中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只是一般的虚开,它不会侵犯税收征管制度,是一般的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当然,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说,主张将这种一般的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予以犯罪化。[5]笔者亦赞同这种观点,同时,这种犯罪化毫无疑问应当体现在虚开发票罪中。

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抵税的目的如何证明和认定的问题,鉴于主观目的必须通过客观情况来反映或者证实,避免执法的恣意,在具体的办案活动中,还应当明确要求行为人的虚开行为在在实质上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由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只有在发生“真实货物或者劳务交易”、存在商品流转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否则就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在前文提及的富兴案和嘉润案中,杭州富兴服饰有限公司和重庆嘉润润滑油有限公司均有委托加工和购进废油的真实货物(劳务)交易,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其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的权利,但是鉴于卖油者和加工者均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才选择了让他人代开,从这一点出发,应当说其行为不具有威胁国家税款的实质危害性。但是这种行为同样扰乱了国家发票监管秩序,应当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但是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打击有违该法的立法本意。

从立法模式来看,立法者的意图似乎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处罚威胁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因为虚开发票罪是《刑法》第205之一,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并列罪名,而该罪只处罚虚开发票的行为,加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为了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和实现罪责刑相一致的理念,有必要适当修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条表述。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骗取(原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骗取(原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取(原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原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25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邹志刚:《从两案例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之犯罪构成》,载《浙江检察》2003年第11期。

[4]高铭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153、444页。

9.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篇九

第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

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四条 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

据。

第五条 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

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七条 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

用情况。

第八条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九条 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10.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篇十

更新日期:2015-03-05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概 述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或销售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或销售方可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无需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二、提供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 份。

(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或IC 卡(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三、办理程序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受理->审核;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无需受理及审核。

四、办理时限

即时

五、收费标准

六、注意事项

一、对于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一)买方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由购买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购买方纳税人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售方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对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180天)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不再需要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于购买方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而销售方为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购买方可将经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并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下载后发送至销售方,以便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七、咨询及监督电话

12366-1

编辑:外网管理员

11.加强发票管理 防范国家资金流失 篇十一

目前,在发票管理中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现象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浑水摸鱼”借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被审单位人为因素把不属于单位开支的水电费、电话费、餐费、车费等费用混入单位支出中报销。

二是“偷梁换柱”把违规费用变为合法支出。一些单位发票内容与实际出入甚大,单位未搞基建,却有基建支出发票;家电维修部、加工门市部开具的发票,物品名称栏却是煤炭;有些发票号码顺序相连,但时间颠倒。单位将这些“五花八门”的违规支出,经变通后开具为发票报销。

三是“移花接木”将外单位发票直接在本单位报销。一些单位明目张胆的将外单位发票在本单位报销,有些单位甚至把不是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涂改后报销,有些上级领导或职能相关单位的发票也在本单位支出等。

四是“徒有虚名”发票难以体现证明性作用。一些发票内容填写简单,金额过大而又无任何附件和说明,难以证明和体现其真实性及具体内容。在审计中,常常发现一些单位进行办公楼翻修和改造工程时,未与承包方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只单开一张金额较大的发票入账。还有些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百货、日杂、土特产等金额较大的发票后未附原始清单,使得发票起不到证明原始交易的真实性作用,也容易滋生一些违法违纪现象。

票据管理的不规范,直接导致单位损失浪费现象发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会造成逃避税收或者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因此。为防范发票管理造成国家资金流失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票据的管理:

一是要依法管理发票。发票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发票的领、缴、销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同时要加大对票据使用的宣传力度,督促使用票据的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所担负的职责以及在会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效地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是要落实管理责任。单位要将发票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实到人,在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发票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细化管理办法,增强可行性,强化可控性,防止随意索取发票,随意报销发票的现象。

三是要完善管理制度。单位在加强自用发票管理的同时,也要对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发票的管理规定。对出具假发票、大头小尾的发票和票实不符的发票坚决予以拒收,从源头上禁止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12.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篇十二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现象,思考

目前, 一些增值税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漏洞“克隆”发票、虚开虚抵增值税税款, 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笔者试图作一浅析, 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违法行为表现

(一) 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开票公司”, 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 对外虚开发票进行牟利;

有真实货物销售业务, 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 购买虚假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开票销售业务, 将发票开具给未发生业务的购票单位, 造成购货人与取票人不一致;生产经营过程中, 使用成品油, 但用量明显超出合理用量, 油耗标准大大高于同行业标准。

(二) 一些企业不按正常渠道购货, 无法取得进项发票, 造

成税收负担较重, 产生购买专用发票抵扣的需求, 而另一些企业有大量不开发票的收入, 造成销项发票的结余。为此, 这两类企业不惜代价, 铤而走险实施非法买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之,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汉字信息不加密, 也不采集相关信息, 认证系统也不对发票真假进行鉴别, 造成信息化管理中的漏洞, 使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篡改汉字信息, 达到进销货物名称及纳税人名称互相匹配, 且认证系统可以认证通过, 从发票买卖中获得不法利益。

(三) 当前“克隆”发票作案手段较为隐蔽, 通过人工核对不易发现。

“克隆”过的发票, 供销双方、货物名称等内容从票面上看, 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业务内容也是互相匹配的, 而且也有相应对的资金往来, 单纯的人工查票很难发现。

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建议

(一) 研发辅助软件, 准确锁定目标。

一是研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判别系统”破解“克隆”发票问题。针对犯罪分子“克隆”专用发票、恶意篡改纳税人名称和货物名称的作案手段, 该系统建立了一般纳税人数据库, 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筛查比对, 实时判别纳税人名称是否准确, 进而判断是否为“克隆”发票。二是研发“进销项数据匹配性核查分析系统”查处虚开虚抵。系统从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的开票系统和认证系统中提取税务登记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使用信息, 对购销双方的经营范围进行比对, 从而发现疑点进行查处。

(二) 严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是纳税人通过现金形式取得货款并销售成品油的, 不含税金额在5万元 (含) 以下, 可按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收取货款后, 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二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发票流向、货物流、资金流一致的原则, 向真实货物交易方且为付款方开具;个人支付货款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汇总开具 (当月业务可在月末一次汇总开具) , 纳税人名称、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要与实际交易业务相符。四是成品油经销单位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 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 不征收增值税。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 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 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 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 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确保受票方抵扣真实。

对纳税人通过非现金形式支付货款购入成品油并取得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0万元 (含) 以上的、通过现金形式支付货款购入成品油并取得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万元 (含) 以上的、煤炭及制品批发业纳税人非自有车辆购进成品油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必须在取得当月报请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 国税机关在对其购油业务的真实性、非自有车辆用油情况、成品油的保管耗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后方可抵扣。

(四) 防范“克隆”发票现象发生。

对新办商贸企业采取严把一般纳税人认定关、发票审批关、征后稽核关, 在实地调查、业务核实、票表比对等方面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建立抵扣凭证征前审核制度。凡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平均税负的, 其当月增值税抵扣凭证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抵扣。严格审核纳税人抵扣凭证中所购货物与销售货物的一致性。二是对不属于征前审核管理范围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对其抵扣凭证均采用征后稽核的方式进行管理。对稽核中发现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律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充分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判别系统”,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纳税人名称进行比对, 对其购销业务的货物流向进行分析判断, 凡票面的纳税人名称与系统中纳税人实际名称不符或存在重大疑点的, 立即开展稽核工作。

(五) 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工审查力度, 建立税收管理长效机制。

国税机关应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管理要求, 对风险纳税人加强抵扣凭证的征前人工审核力度和征后稽核力度, 坚决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将发票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六) 要进一步完善防伪税控系统, 尽快推行二维码汉字加密的开票系统。

努力拓宽信息管税思路, 加强对增值税各项重点数据、指标的分析、运用、管理, 建立监控查询平台, 将问题化解在日常工作中。国税机关之间应整合各系统优势, 达到信息充分共享, 发挥信息数据的最大功效。

(七) 要关注新的发票违法行为, 强化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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