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精选8篇)
1.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篇一
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的三大信号
一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模式为EET模式,即在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领取阶段征税;同时还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上限暂定为1.2万元。
二是,EET模式在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中就有应用,为避免试点效果不及预期,会议决定将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这将吸引更多投资者购买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
三是,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这意味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各项配套细则有望加速落地,大概率也会在年底前出台试点。
“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下调,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快速推广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为何暂定1.2万元抵扣上限
早在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明确,要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明确,要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
政策支持主要就是税收政策,《意见》显示,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人社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与其他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互相补充、相互促进。因此,个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曾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领取时个人养老金的转出,都是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不仅方便参保人及时查询,也能够体现“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
一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专家认为,EET模式有利于降低高收入群体的个税税负,对于高收入群体有较好的激励作用,也是国际主流的税收激励模式,但对低收入群体的激励作用有限,且个税起征点提高和专项附加扣除实施会导致个税纳税人规模减小。
不过,会议同时明确了每年1.2万元税前抵扣上限。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曾指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收入条件等一般较好,每年缴纳1.2万元的个人养老金对这个群体似乎吸引力不是太大;而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对养老金较为在乎,但他们却很可能不是纳税人,因此个税延迟的政策对这个群体而言是“无感”的。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也认为,1.2万元抵扣额度相对有限,未来可以考虑适时提高享受税惠的缴费额度,适当提高个人养老金的税前抵扣标准,同时要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事实上,《意见》对这些问题也有所考虑。《意见》规定,人社部、财政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当前税优水平实际上是较低的,但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有关部门需要考虑到舆论情绪——如果参与人数很少,提高税优水平或被抨击为制造‘富人俱乐部’。”郑秉文表示。
聂明隽曾解释称,1.2万元的上限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从保持适度补充养老水平考虑。个人养老金的功能是补充养老的作用,补充的水平一方面要结合第一、第二支柱的水平综合考虑,保持三个支柱合理的总养老金水平,另一方面要避免养老金水平差距过大,保持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二是借鉴前期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做法,结合试点情况,个人养老金采取了固定额度的办法,比较简便,年度总额度上也保持了衔接。三是体现增量改革。起步阶段是1.2万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再适时逐步提高缴费上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补充养老的需要。
实际税负为何降至3%
事实上,个人养老金EET模式延用了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方式。
4月,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具体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可以计算,实际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时实际税率为7.5%。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面世后,整体的效果非常一般,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税延制度设计不合理。”资深金融政策监管专家周毅钦认为,一是积累期的税收优惠额度低,二是领取期税率较高。
周毅钦表示,领取时实际缴纳税率为7.5%,相比于第一梯度3%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反而使得税率升高到7.5%。而相对第二梯度,按最高限额1000元计,其中250元免税,每月暂免75元所得税,但按照第二梯度10%所得税率计算,现期每月应缴税款也仅为100元,优惠力度明显不足。
郑秉文认为,税负7.5%是参照税延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降为3%是非常大的激励措施。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激励更多居民来参加个人养老金,对推进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是重大利好。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中采取领取阶段7.5%的税率,大幅度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税延养老保险,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朱俊生认为,大幅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可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记者注:即不包括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人社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48074万人(参保职工人数为34917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54797万人(实际领取待遇人数为16213万人)。
2.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平日益受到关注,没有公平就没有和谐。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最为重要的工具,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公平的税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2007年反映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8,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主要手段的个人所得税明显未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何以税收公平原则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
1、税收负担的公平
税收负担的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二是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也就是说要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该有所区别。纵向公平又称垂直公平,是对经济条件不同的人征不同的税。一般来说,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缴税,反之少缴税,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可见,不管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原则强调的就是一个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问题。个人交纳的所得税应与其实际的经济状况相符,同时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体现纵向公平。
2、税收的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是通过课税机制建立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
3、税收社会公平
通过课税机制达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市场经济的规律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由于赚取收入的能力和占有财产的情况各有不同,会出现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过大的现象。贫富差距的过大发展不但会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也会破坏市场本来应该具有的市场秩序,从而造成社会有序发展障碍。个人所得税法这方面作用的实现就是税收公平原则精神的实现。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公平方面的扭曲
依据税收公平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扭曲,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
1、采用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对不同的来源所得分项征收,分项制定征收标准,其优点是规定明确,征管方便,可以从每项所得的源泉上进行扣缴,既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节约征收成本。但是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且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却可以缴纳较少的税甚至可以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比较常规和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在总体上是难以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的。
2、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的方式,还设计了两种超额累进的税率制度,这种方式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吻合。从征管实际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大多采用按月代扣代缴方式,80%以上均适用5%-25%的税率档次,月收入达到4万元的极少,因此从第五级到第九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基本用不到,而且45%的最高边际税率从国际上看是非常少的,边际税率越高对于高收入者来说越容易产生逃税的动机,影响高收入者的工作和投资积极性。
3、费用扣除标准有失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另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纳税人的生计费用也在水涨船高,过低的费用扣除额体现不了对维持最低生活必要费用的保护,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
4、税基狭窄
减免税有的不合理,比如我国附加福利在个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不同行业的附加福利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垄断行业和利润率比较高的部门的附加福利比重较大;此外,附加福利与地位、权力等因素联系紧密。由此可见,个人收入福利化侵蚀了税基,也加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利税收公平的体现;同时资本利得也没有列入征税范围,而近年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股票转让所得已成为个人收入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5、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健全、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另外,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限制,信息传递不准确,信息不能实现共享,时效性差,造成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的现状,容易出现征管漏洞,从而易产生偷税漏税,不利体现税收的经济公平。
四、依公平原则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构想
1、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基本上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这三种税制模式中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当属综合所得税制。当前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经过改革后采取的都是这一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倾向于采用这一课税模式。但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及各种外部环境的限制,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当前在我国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合适,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征管水平,逐步改善外部环境,进而最终实现向综合所得税制的过渡。按照分类综合税制模式,要将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每一种所得进行细化分类。对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并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合并统一,实行综合征收;而对于属于投资性又没有费用扣除的所得,如利息、股息等则实行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度终了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兼具有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更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2、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
综合所得继续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应该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降低边际税率。考虑到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的并入,新的综合所得的税率定为5级比较适合,比如采用5%、10%、20%、30%、35%。在提高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维持现行低税率5%的部分,则低收入纳税人可以接受;将边际税率45%降低为35%,则对于高收入者也会产生降低税率的印象,可缓解纳税人因45%的税率过高而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这一税率设计符合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意图,即达到了适当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又适度调节高收入者税负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达到了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非勤劳所得之间税负上的一致,实现公平税负的目的。
3、扣除费用充分体现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能力
2008年3月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表面来看,所有的纳税人都统一标准,横向公平,也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征管,实际上此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家庭的具体负担,各行业、各地区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另外地区之间的消费水平差距不断扩大,所以制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扣除费用应当综合考虑纳税义务人家庭情况,以求实质公平。依国际惯例,为保证纳税义务人具有自身再生产能力,在计算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时应从个人计税净收入中减除维持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因此建议在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生计扣除,改变一刀切的费用扣除现状,体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因收入和消费水平差异而引起的费用扣除区别。
4、逐步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范围,规范免征减征项目
在我国附加福利在个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近年来,政府陆续出台一些措施,将各种财政补贴货币化、显性化,这为将附加福利项目引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提供了可能;逐步将资本利得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收益带来的收入会不断增加,其中股票转让所得已成为个人收入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在我国当前的状况下,从保持税基的完整性和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角度看,可先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税源流失,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股票市场的过分投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制度很不规范,应全面清理,应借鉴国外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除列举少数几项收入如抚恤金、救济金等给予免税外,其余各种收入都应列入征税收入的范围。这既有利于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又能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
5、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十几个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为强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证,促进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积极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扣缴税款明细及其他相关信息;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形成强大的威慑,同时制定详细的执法实施细则,建立不良纳税记录档案,将偷漏税者的行为记入档案,并与个人的发展紧密相连,同时,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
摘要:近年面对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中国现状,如何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在阐述了现代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制度公平、税率设计、费用扣除标准、税基、征管效率方面的扭曲,并针对上述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税收公平原则,分类制,税基,减免税,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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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议医院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篇三
【关键词】医院;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医院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动因
政府按照“负担能力”原则制定税收制度,纳税人则根据“受益原则”衡量自己是否应该纳税。作为一种直接的现金支出,纳税会减少纳税人的既得利益,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纳税人会想方设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减轻和规避税赋。个人所得税是非盈利性医院的一个主要税种,合理的规划和分配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减轻医院自身的纳税负担,同时还可以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可谓是一举两得。
二、医院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
当前我国医院职工的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以及补助等。依据现行的纳税制度,在只计算基本工资的基础上,绝大部分医院职工的纳税比例不超过10%,而将绩效工资、奖金、补助都纳入纳税范围后,则超过半数的员工纳税比例上升至15%,个别员工纳税比例甚至达到20%。由此可见,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是减轻职工负担,提高医院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1.提高职工的纳税意识
想要合理地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需要熟悉并掌握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律知识,达到利用专业知识合理合法减少或规避税收的目的。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钻”了税收政策的空子,但同时也促进了纳税人主动学习税收法律政策的积极性,在普及税法知识的同时使纳税人清楚地明白了自己的纳税义务,提高了职工的纳税意识。
2.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医院为职工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可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选择最合适的纳税方案,就可以减少职工的纳税金额,提高实际收入,实现职工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不仅可以激发职工工作的积极性,还可以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增强医院整体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医院的发展提供长远动力。
3.推动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需要不断的完善。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利用部分空白和漏洞进行规划,这种行为为税法的完善和改进提供了信息反馈和数据,可以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四、医院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1.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医院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主要是累进税率,这意味着职工的工资水平越高,所要缴纳的税费也就越高。针对这种现象,医院可以将职工的部分工资待遇转化为福利待遇,比如为职工提供免费上下班班车服务、为职工及职工家属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及定期免费体检、为职工提供免费培训机会等。收入的福利化转化表面上虽然降低了职工的现金收入,但却能使职工既享受到了很好的福利待遇,又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缴税额,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薪金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利用这一免税政策,医院可以采取给员工办理高比率、高额度的保险,来达到减少职工个人赋税额,提高职工实际收入的目的。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公积金缴费比例,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高比例12%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不仅可以减少职工的纳税额,还能为职工带来额外的福利。
3.对年终奖进行合理筹划
对于年终奖,国家明文规定要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以一定的税率计算方法来确定缴税金额。同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这种计税方法针对同一个纳税人只允许使用一次。根据这条法则,医院可以帮助职工对年终奖进行合理的筹划,达到最优化配置。比如,对于大部分职工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要远远低于每月工资的税率,那么医院的核算人员在认真比对月工资纳税税率和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的基础上,灵活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规则。当职工年终奖高于纳税临界点时,可以在征得职工同意后适当减少奖金的发放,以其他合理合法的形式加以弥补,最终将纳税额调节到最优比例,实现职工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五、结语
对于公立医院来说,兼具企业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特点,既要能很好的承担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又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以维持自身发展,就必须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利用现有的收税政策和制度,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降低医院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度,才能更好的为广大职工谋福利,实现节税增收的目的,才能为医院的持续经营提供保障,进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整体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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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地税机关的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地方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地税基层执法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基层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不含县、市、区地税局)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所属的分局(所)等直属、派出机构,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各项税收法制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
第五条 法制员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与合理、效率与公平、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做好基层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全省地税系统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税收法制工作。
第七条 法制员由热爱税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练掌握税收及相关业务技能,法律观念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及组织协调能力的地税机关干部担任。
第八条 法制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要求确定,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法制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因病、因事暂离工作岗位的,可以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能够胜任的人员代理,同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九条 法制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主要是对基层地税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把关、监督检查、承办有关涉税法律事务和税收政策性工作。
1、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简易程序除外)的审核把关
(1)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同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一并交法制员审核。
(2)法制员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审核,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处罚意见是否适当;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法制员审核发现问题的,退还执法人员更正;未发现问题的,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4)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制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核,认为确需改变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2、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核把关
(1)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执法人员将有关情况资料送交法制员审核。
(2)法制员应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审核。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是否具备;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价值是否与应纳税款相当;是否属于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是否有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3)法制员审核发现问题的,退还执法人员更正;未发现问题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
(1)基层地税机关自收到上级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法制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有关资料;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复议的书面答辩,制作《答辩书》;做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2)基层地税机关收到上级地税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后,法制员应当认真督促执行。对于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督促复议申请人依法履行义务;对于撤销、变更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应当积极协助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
(3)对于本单位发生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法制员应当于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参加应诉的各项工作。包括:认真审查起诉状副本,查阅有关案件资料,提供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配合诉讼代理人办理有关诉讼事项;协助诉讼代理人做好提交答辩状、拟定代理词和法庭辩论提纲等工作;对本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协助诉讼代理人做好上诉的各项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对于因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在纳税人提出赔偿要求后,法制员应认真审查。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5)法制员应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1)对于达到标准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协助执法人员将案件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
(2)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法制员应按照审理程序,填写《重大地方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3)经上一级地税机关审理并作出决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督促执法人员做好决定执行工作。
5、税收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
(1)法制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执法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或违法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地税机关处理。
(2)对于上级地税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等,法制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开展,除牵头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协助组织开展检查外,对于上级地税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
6、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
(1)按照上级关于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法制员应积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认真研究、细化、落实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
(2)对于通过各种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法制员应当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上级的决定,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7、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学习、培训及税法公告工作
(1)法制员应按照上级关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学习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经常性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学习培训活动,增强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处理涉税业务事项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到位。
(2)法制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活动,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咨询服务。(3)对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制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8、税收政策法制调研工作
(1)法制员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积极撰写、整理和上报调研报告、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法制员应根据审核把关过程中发现的税务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不断督促本单位执法人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对基层法制员的教育培训,列入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和计划,定期对法制员进行税收法制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更新法制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上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基层法制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为基层法制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交流方式和条件。
第十二条 对基层法制员的考核,实行综合考核和系统法制机构专项考核的办法;综合考核纳入各级地税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统一进行;专项考核由上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法制员给予表彰奖励,在本辖区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将先进经验予以推广。
第十四条 对法制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规定予以追究。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税收法制员制度建设及思考
税收法制员制度是依法治税的基础,也是实现税收工作目标、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工作,我们对税收法制员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对制度的进一步建设有了一些思考。现笔者就税收法制员制度建设谈点粗浅认识:
一、关于设立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必要性
(一)新时期依法制税的工作要求。新时期依法治税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治税,必须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尤其是基层一线人员的执法行为,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设立基层税收法制员将成为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实践征管法的有益尝试。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基层地税部门特别是税务所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监督机构和人员,对税收管理人员自身的执法行为缺乏及时的审核和有效的监督,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针对此,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由法制员对基层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分权和制衡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无疑是实践征管法规定的有益尝试。
(三)真正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效能的保证。税收管理员制度赋予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纳税审核、涉税事项调查核实、对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报告涉嫌偷、逃、骗、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这些工作职责在日常征管中是相当有分量的,特别是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必须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工作效能。但由于受历史沿袭、人员素质和地域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在很多地方的基层征收单位尤其是边远落后地区,从税收专管员到税收管理员的角色转变仅仅是从“名义”上的转变,并没有完全实现“质” 的转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效能并未能真正发挥。
二、税收法制员的内涵及职责
(一)税收法制员的工作定位。税收法制员工作是税收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基层税务所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岗位,具体的做法是根据审核工作量在各基层税务所内部设立1~2名兼职(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对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和抽象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和具体办理有关涉税法律事务,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工作,规范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税收法制员的工作职责。税收法制员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可概括为十大方面:一是对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二是对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三是配合、协调基层所的内部部门、执法人员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四是变更、撤消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五是对同级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核查。六是协助上级局组织本单位业务学习和培训。七是协助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政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八是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级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相关资料。九是税务执法检查的自查。十是按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同时做好其他税收法制工作。对与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补交税款及税收滞纳金、限期改正行为、核定征收税款行为、税收保全行为、税收强制执行行为、减免税、税收行政处罚等等。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税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处理、处罚是否适当;使用文书是否正确,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合法等等。
(三)税收法制员的工作侧重点。税收法制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税源尤其是重点税源的监控。对重点税源户的控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质量,因此,法制员对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税源管理作出的税收执法行为,必须重点严格把关、指导监督。同时,对执法不到位问题也应加强监督,如对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不加收或加收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等问题,这些执法不到位问题隐蔽性较强,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不制发文书,应当在工作实践中加以重视。
三、推行法制员工作制度与当前税收实际工作的差异
法制工作制度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执法过错,是对税收征管实践行为的一种规范,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诚信征税,延伸纳税服务,是对纳税人的一种法律援助,是杜绝征税人员乱征乱罚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在具体实施法制员工作制度过程中职能制式的机关块状结构对这一新生事物在认识上还不够统一,在执行中这种块状结构,在统筹协调上还存在一些不够畅通的地方,加上税收所固有的强
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征纳双方这一对矛盾始终尖锐存在,受客观经济发展,税收外部环境的影响,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值得研究探讨问题,基层税收法制员工作的个人作为不符合集体审理规则,容易产生缺陷,因为现在绝大多数的基层税收法制员都是兼职,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务,对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何界定,在同一基层机关,在没有行政职务或无赋于特定权力条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长或所长的权限,对执法工作进行把关审理,如果外部环境不变,法制员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基层法制工作只能是留于形式被动应付,很难深化。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员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首先,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可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税收法制员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权益保障、考核奖惩等等,使法制员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其次,认识要提高。各级领导应重视和支持法制员工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充分认识到法制员岗位是严把税收行政执法的第一道防线,是违法行政的“防火墙”,从各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二)合理界定法制员的工作地位。税收法制员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就是运用税收程序,依据税收政策,对基层的税收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具体的事务办理,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从要以法治税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推行税收法制员的重要意义,促使深化征管改革,提高执法水平,减少税收流失,搞好纳税税务服务,维护和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合理确定法制员的审核范围。首先,应根据法制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范围,不可任意扩大审核范围,导致法制员疲于应付日常事务性工作,从而弱化了审核功能;同时,也不可过于缩小法制员审核范围,导致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得不到有效监控。其次,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合理确定法制员的审核范围,法制员的审核应重点设置在执法薄弱环节,而执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有共性问题,也有特性问题,某些问题在个别地区、个别单位可能表现得更突出,要在熟悉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执法状况基础上,对法制员审核的范围有所侧重,将存在问题较多、易发的环节纳入审核范围。
(四)充分发挥法制员对执法情况的管理和评价功能。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法制员审核登记制度,由法制员对审核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对发现的错误进行归类分析并登记执法人员。二是要建立法制员审核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由法制员按季度或半年将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在管理的层面上提出改进执法薄弱环节的措施。三是要根据审核情况将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列入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对执法质量低的执法人员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达到提高执法人员整体水平、树立地税形象的目的,对执法水平较高的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五)严格做好税收法制员的考核。根据相应的考核制度办法,按照“谁任命,谁考核”的原则对法制员进行量化考核,界
定税收法制员工作责任。同时,从有利于法制员队伍建设的角度,可考虑对法制员进行适当的福利补助。对于执法过错责任问题,应按权责一致原则区别对待,具体为:经过法制员审核和所长批准的执行行为产生过错的,由所长承担批准责任,法制员承担审核责任,经办人员承担主办责任;经过所长批准但未经法制员审核的执法行为产生过错的,由所长承担批准责任,经办人员承担主办责任;未经所长和法制员审核的执法行为产生过错的,由经办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执法行为有关信息的(法制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或弄虚作假导致法制员审理、审核错误的,应当免除法制员的工作责任。
5.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篇五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情况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为了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目前“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更好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我局是从以下几方面贯彻落实的。
1、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实施税源源泉控管
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最难管的一个环节,今年我们借助税源普查之风,要求各分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全面摸底清理,使税收管理员清楚地知道辖区每户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税源动态情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工商、国税等职能部门的信息登记交换情况,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社会综合治税护税网络”,增强管理实效,实现了税源在源泉上得到了监控。今年,我局在税源普查中清查漏征漏管户179户,特别是浮山分局、永安分局在这次税源普查中清理漏管户成绩显著。
2、依托税收管理员手册,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是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的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的有较措施,我们根据税收管理员手册填写的要求,结合税收管理员规范,严格要求税收管理员管户与管事相结合,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巡查巡管、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等进行掌握、分析、落实,且全部记载于税收管理员手册上,并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清洁,所有的资料数据要与机上的数据相符,充分以税收管理员手册上的数据来衡量税收管理员每月所做的工作情况,并以手册记载的情况来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3、实行行业管理,责任到人。为了便于管理,我们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所有的税源实行分行业管理。对税收管理员明确监控任务和工作标准,使税收管理员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同时各分局与各税收管理员签订了目标责任状,确定其任务和责任,按照制度的规定月月进行考核评估,并与当月的奖金挂钩,通过考核评估来调动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实现了税源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4、深化评估分析、增强评估实效。今年以来,我局对纳税评估更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涉税信息采集,严格了纳税评估程序,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增强评估实效,使我局纳税评估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07年,我局对“三合机电、三六电机、信用联社”等113家纳税人进行了评估,共评估出税款640多万元。实现了“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的工作局面。
我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对筛选出来的评估对象我们按照预先设立的评估指标、预警值以及相关数据来开展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对象的筛选上,我们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从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另外对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负)税负申报、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列入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对评估对象确定后。我们查看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表、附送表及项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批、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了相关手续。
通过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税务处理、并提出今后的管理建议;对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法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5、加强考核机制,强化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的好坏在评比和考核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咸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及《咸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考核评分表》的要求,每月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填写的情况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的结果同税收管理员的经济利益、能级管理和评先评优挂钩,并且每个月及时地进行奖惩兑现,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使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到“工作范围清、工作内容清、工作职责清、工作奖惩措施清”。到目前为止我局共有8人未按规定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受到惩罚,惩罚金额共计400元,6人能出众地完成税收管理员工作而得到300元的奖励。从根本上解决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思想上认识模糊
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了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虽然税务机关都组织了专门的培训,但许多税收管理员对自身的职责了解不清,在思想上仍然存在模糊认识。认为税收管理员制度与过去的专管员制度没有多大的区别。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较好的是税法宣传、催报催缴等,而辅导纳税人健账建制,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等开展情况不够理想,尤其是纳税评估工作,多数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不甚了解,不知如何着手开展工作。
(二)税收管理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不仅要熟悉税收业务、计算机基本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而目前在征管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中,有些人已无法满足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虽然学历教育、后续培训不断在加强,但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人仍然存在。现有人力资源不能适应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三低”:一是计算机应用技能低,常出现错误操作的现象,有个别管理员甚至连打字都不会。二是管理质量低,致使管理工作滞留在催报催缴、政策宣传、发票审核审批等层面上,不能管得更深、更细。三是财务知识水平低,不能将财务知识与税收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致使纳税评估
这项重要的工作流于形式。
(三)管户与管事结合还不到位
目前,由于案头事务性的工作增多,已让税收管理员显得疲于应付,而对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的纳税户,管理员想扎实走访调查,深入了解税源确有困难。而部分税收管理员还存在“重管事轻管户”的思想,缺乏深入实际,脚踏实地的精神,调查了解不深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还有的管理员将更多的征管重心和注意力都放到了纳税大户的重点税源的管理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分非重点户、非重点税源、某些行业和非重要部位及环节的管理,势必造成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征管基础薄弱,给一些蓄意偷逃税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存在较大隐患。
(四)人机结合存在脱节现象
税收管理员在使用税收征管软件中,存在着脱节现象,很多工作无法在税收征管软件系统中完成,相应的还要在纸质材料中去做,这样推行的信息化建设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会导致失去系统的全面监控
(五)信息掌握不完整准确 影响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广泛、准确、完整的涉税信息是做好纳税评估的基础和前提。但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数量、质量情况来看,要对企业进行正确的纳税评估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从社会信息来看,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在市场上的定位、生产、销售、利润、纳税等情况要有横向比较;其次,从现有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信息来看,申报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征收人员对数据更新不及时;第三,从涉税相关信息来看,与工商、国税等部门信息沟通不及时,造成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人员变化情况不甚了解,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数据无法取得等问题,直接影响区域经济税收形势分析以及对税源实施有效监控,也直接影响了纳税评估的效果。
三、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主要着力点,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人力资源,明确职责,实现最佳税收管理。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
税收管理员既要负责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又要负责核实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信息,提高基础数据的质量,还要负责所管税源户的调查,采集相关的涉税信息,并将信息传递到下一个环节。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过程中,要加强征管部门力量,优化税收管理业务流程,由征管部门实施信息化比对和开展纳税评估。一方面对纸质资料与电子信息进行比对,以确认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夯实税源监控管理的基础。另一方面根据从不同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纳税评估,针对评估结果,提出采取监控措施的建议,进而提高税源监控水平,为税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培训
现阶段,税收管理员不仅要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工作,还承担着纳税评估等一些研究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这就对税收管理员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有关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尤为重要。一方面,制定征管业务培训计划,采取网上授课、以会代训、一案一分析等形式,开展计算机知识、法律知识、财务会计、分行业税收政策等培训或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开展税源监控管理的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引导,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素养及其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税管员的税源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提升。
(三)正确处理好管事与管户的关系
税收管理员担负着管户与管事的双重职责,两者不可偏废,而且同等重要,要对税收管理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管事较多的同志,责任区要相对小一些,管户要少一些;相反,管事较少的同志,管户的任务要重一些,使工作形成梯次搭配,科学、合理、最优化、有效地使用税收管理员。另外,税收管理员的时间和精力也要作合理的分配。在同志们之间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妥善安排时间,既要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去辖区巡查巡管,又要及时处理工作流程上的业务,做到管事与管户工作“两不误”。
(四)细化税收管理员职责
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和任务是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实现对税源有效监控的基础。一是税源划片管理。税收管理员按片划分管理范围,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审核、定期定额核定等日常管理,及时了解辖区税源变化情况,定期撰写税源分析报告;“追踪入户”,核实停业户、非正常户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二是税源分析评估。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以及日常检查了解的情况,加强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及时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三是税源建档监控。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管纳税人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纳税人档案,准确记录管户基本情况、税款征收情况,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变动情况。四是税源分类管理。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抓大不放小”,严格对重点税源户进行日常监管,提高税源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以信息化为依托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6.税收制度设计论文 篇六
一、引言
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战略性地位、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和长远影响的、在将来可能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先导和支柱产业。从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经济形势来看,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是当前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更是面向未来发展、抢占国际经济技术制高点,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财税支持政策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投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政资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等扶持力度,调动企业研发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鼓励创新,完善机制,以企业为核心,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研发能力。
特别地,在税收激励政策方面,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本、研发费用占比较高、产品发展初期进入市场难度大的特征,要切实完善税收激励政策,落实好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和税种特征,综合运用手段,从激励自主创新、引导消费、鼓励发展新产业等角度,针对各产业的具体特征,制定流转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支持政策,形成普惠性的激励社会资源转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手段。
本文试图从税收激励政策方面,着重分析其现状和不足,并在遵循引导性、适时调整、区域性优惠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具体税种的优化基本原则方面、多样化税收优惠方式等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扩大投资、促进消费的产业,是发展经济与保障民生相结合的产业,是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的产业,具有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等特征,是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要求。
(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伴随着生产要素成本的上升、资源环境的约束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我国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必须大力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技术、知识、人才密集的高科技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提升我国产品附加值,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等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的重要引擎
从增加就业看,据 IBM和中国有关部门的联合分析,如果中国在智能电网、宽带、智慧医疗等高技术含量产业上投资 1,000 亿元,就将带动就业人数超过 150 万。
(三)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经济科技制高点的战略选择
我国在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环保、生命科学等领域的研发启动比较早,有的与国外同步,甚至先于国外。只要我们的战略对头、行动有力,完全可以抓住经济危机带来的产业变革和科技变革的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以物联网产业为例,我国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应用示范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加快突破物联网的关键技术,无疑将对实现信息技术自主自控、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抢占信息技术制高点等提供重要的支撑。加强新能源产业、电动汽车、智能电网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亦将推动我国能源技术进步,避免受制于人,促进国家能源安全。
(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客观需 要
当前,市场需求方向就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方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带来明显的促进作用,并显著提高社会生产力。
三、现有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当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概述
1.在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方面。主要是通过支持企业的设备投资和更新, 减免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形式,来鼓励企业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加速折旧、抵扣投资创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支持创业企业的发展。
2.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主要是通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加计扣除等形式,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自主创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通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让减征企业所得税等形式,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成果应用。
3.在支持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发展方面。主要通过免征增值税、不同程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形式,支持资源综合利用, 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通过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引导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使用。
4.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绿色食品发展方面。主要通过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免征房产税等措施,促进文化、动漫、农产品种植、农业服务、技术服务等企业的发展。
(二)当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1.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多而杂,集中度和针对性相对较弱。现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措施,大多是以前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优惠政策的设计没有很好的遵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殊规律,缺乏集中度和针对性。第一,现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手段是税收直接减免, 优惠方式单一,并且手段只能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长期发展缺少持续的激励。第二, 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的泛滥;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 最终降低了
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效果。此外, 以企业为优惠对象还导致许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是在科技创新上下功夫,而是在“新产品”、“高科技企业”、“先进企业”等认定方面下功夫, 钻政策的空子。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多, 货物和劳务税优惠少。当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 而很少涉及到货物与劳务税的优惠, 并且直接优惠较多而间接优惠较少, 以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不很理想。同时,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税率优惠更侧重于行业性普惠, 但难以突出重点;税额优惠更注重于税收利益转让,只有取得利益才能享受此种优惠,强调的是事后优惠。而对于更偏重事前引导,企业实施技术开发与研究的税收优惠基本上没有采用,这无疑影响了税收优惠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用的发挥。
3.区域税收优惠多, 真正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惠少。为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各地竞相采取有针对性的财政激励措施及地方税收优惠, 对需要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采取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专项予以返回或财政补贴的优惠方式。这些不同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体现出区域优惠特征, 而没有针对战略性新兴企业。第一, 地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带有地区性色彩, 各地区的口径不一致, 容易引起地区性的不平衡, 甚至造成财政性优惠政策的恶性竞争, 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外部环境条件的形成。第二, 强化了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优势,弱化了产业性的政策导向, 从总体上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实施造成影响, 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不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4.税收优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在范围、力度、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第一,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支持缺乏系统性。中国现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制度方面, 多数是由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 在国家法律中几乎没有明确规定。优惠政策主要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 一些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 没有总体上的规划, 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第二, 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力度偏小。如: 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方面, 支持力度不够;只有存在盈利的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效果。同时, 由于超额扣除部分受盈利水平限制, 对于研究开发需不断进行, 且投入巨大的正处于成长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群体, 这项政策难以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第三,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等税收手续繁琐, 成本较高, 时间滞后。
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税收作为调节产业结构的重要杠杆, 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地方可用手段有限。因此, 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其着眼点在于中央政府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和调整上。
(一)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的基本原则
1.引导性原则。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充分体现产业政策导向,体现优惠对象的重点和一般选择。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同国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不同时期国家优先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相联系,从而发挥税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最大限度的杠杆作用。同时,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同类别,设“普惠”与“特惠”两种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是让有限的税收支出发挥有效的带动作用,不断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2.适时调整的原则。从经济建设全局和持续发展来看,税收政策应该动态地介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全过程,即不能长期地、一成不变地给予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下,那些已成功实现市场化、规模化,在市场竞争中已获 得丰厚利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如果仍一成不变地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就会过度依赖优惠政策,感受不到竞争的压力,渐失创新动力,丧失发展优势。因此,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限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优惠政策应适时局部性或暂时性退出。这样既可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最大调控效能,又可增加财政收入,达到财政与效率的双重目标。
3.区域性优惠与产业性优惠相结合的原则。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尽量少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多年来一直注重按行政性区域和经济性区域来区分,从而弱化了产业性税收优惠,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产生不同税负。这不仅不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所起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因此,从长远看,应加大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和力度,逐步缩小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使税收优惠政策配置得更加公平、高效。
(二)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立法,提升法律层次。结合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从整体上考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可将现有的较为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国家法律,增强相关税收政策的法律权威性。另一方面,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出既相对稳定又可以适时调整的税收优惠内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提供政策平台。注重在创业初期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和鼓励,在成长期则侧重于对收益的优惠等。这样做,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能与必要的政策微调相结合。
2.对金融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税。建议对金融机构为研发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活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印花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担保机构为研发贷款提供担保所取得的担保收入,也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
3.对保险公司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科技保险实行税收优惠。建议对保险公司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科技保险收入免征相关税费,投保企业所获得的赔偿额则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科技保险的运用和推广。
4.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人力资本投资。一方面政府通过整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人力资本支出的扣除,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另一方面,加大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促进个体人力资本投资。如在个人所得税中,设置直接扣除或减免的教育费用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人员的正规教育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列为税前扣除项目,引导相应人员进行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对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所得,减征或免税;对科技人员获得的企业发明创造奖和科技进步奖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内个人取得的特许权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内高收入人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等等。
(三)多样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
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特点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制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重点明确三种目标取向:其一,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其二, 重点支持技术的自我开发,同时兼顾引进技术;其三,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兼顾传统技术的改造。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三种目标取向进行自主创新时,建议采用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
1.税收抵免。凡是经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可以从公司收入中免缴相当于投资金额20%的所得税。
2.延期纳税。允许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支付税款时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可以允许延长3年,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3.将再投资退税政策扩展到科技创新企业。只要是科技创新企业再投资增加创新投入,都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可将再投资所投入资金的5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退还再投资者。
参考文献:
[1]蒋震, 梁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J].税务研究, 2010,(8).[2]邹国金.战略性新兴产业期待系统税收政策支持[ N].中国税务报, 2010-09-27.[3]付广军.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4(2)
[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促进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7.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篇七
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房地产税收既是调控房地产经济的重要手段, 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目前在一些城市的试点的房地产税“空转”难以变成实际运转, 这就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改革。虽然一些研究机构和学者对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提出了一些框架性的思路, 但需要进一步完善, 提高可操作性。笔者试图设计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简化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方案, 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达到调控经济、公平分配社会财富、优化土地资源利用。房地产税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税收是指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狭义的房地产税收是指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房地产税, 有的专家学者或媒体称为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笔者以为, “房地产税”这个概念比“物业税”描述更准确, 更容易理解, 在此我们使用狭义的“房地产税”概念。
二、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现状
1. 房地产税收政策概况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业链中, 房地产税收涉及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涉及房地产的有营业税 (销售和租赁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个人所得税 (销售和租赁房地产)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房地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已停征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也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6个税种。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种繁杂, 流转环节税负重、重复征税过多, 一些税种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 税负内外有别, 税外收费多, 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导致房地产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税收流失严重。
2. 房地产税收收入现状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房地产税收收入也快速增长。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房地产税制设计不合理, 房地产业税费负担过重, 房地产税收收入受房地产经济的波动影响很大, 各地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也不均衡, 一些大中城市的比例如成都、宁波等城市接近5 0%左右。
自2005年5月国家对房地产税收实施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的一体化管理以来, 通过强化税收管理, 房地产税收均出现了高速增长的态势。以四川、山东、江西、江苏的情况来看, 2006年分别实现房地产税收112亿元、210.5亿元、34.2亿元和220亿元, 分别比上年增长61.5%、29%、21.5%和28.9%。房地产税收占全部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 目前平均已达到2 0%以上, 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3.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关于是否开征房地产税 (或物业税) 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讨论, 一些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对房地产税进行了研究和探讨。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了以石坚为负责人的课题组对我国房地产税收问题进行研究。
三、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经验
目前, 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税收制度具有“宽税基、简税费、轻税负”、“从价计税、动静结合、地方所有”的特点。“宽税基”是指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房地产实行免税外, 其余的均要征税。“简税费”是指一个国家设置的有关房地产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少, 税外收费也少。“轻税负”是指国外房地产税收中税率一般都不高, 如美国征收房地产税收的5 0个州, 税率大约平均为1%~3%;在加拿大多伦多市物业税税率为1%。“从价计税”是指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是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 即以财产的资本价值、评估价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 只有少数国家以土地面积和账面价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动静结合”是指既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 (静态税) , 如加拿大的不动产税、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日本的固定资产税、法国的房屋税、英国的房屋财产税、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又重视对房地产权属转移环节征税 (动态财产税) ) , 如意大利不动产增值税、其它国家遗产税与继承税、赠与税、登录税、印花税和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对权属转移环节实行轻税政策, 以促进房地产的开发经营, 有利于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如美国, 对房地产的拥有和使用者, 每年必须缴纳房地产税, 且不分对象实行统一的税率和征管办法, 对住宅实行减免和抵扣;而在开发经营环节的税负相对较轻, 仅有交易税和所得税, 并享有各种税收政策的优惠。“地方所有”是指为了激发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的积极性, 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规模, 房地产税一般作为地方税, 是地方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 0%以上。另外, 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房地产税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 如房地产产权登记制、估价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 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政府特别重视房地产税种的设立和调整对经济、社会以及资源配置的效应, 把税收政策作为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构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1. 构建原则
针对房地产税制改革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笔者以为构建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应体现公平、效率、简化、民生四大原则。
(1) 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要公平建立税制, 公平运用税收政策, 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 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在征税过程中, 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如果政府征税不公, 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 加剧偷逃税收等违法行为, 甚至引起社会矛盾。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有违公平原则, 房地产税制存在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内外税收政策不统一、重复课征等问题, 妨碍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原则。
(2) 效率原则
税收的征收效率是指单位税收成本带来的税收收入最高, 税收成本包括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即征收成本和纳税人在履行税收义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即奉行成本。房地产税制应通过以下途径贯彻税收效率原则:一是简化税制结构, 降低税收奉行成本, 二是强化税收调控房地产经济的职能, 促进房地产也的健康发展, 三是优化税收征管, 节约征管费用,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高效率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制度。
(3) 简化原则
简化原则是指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既便于纳税人遵循, 也便于税务机关管理。简化的原则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地产税、减少税种、简化税率档次、减少税收优惠和简化征纳程序等内容, 这会大幅度减少税收成本和提高税收效率。
(4) 民生原则
民生原则就是指房地产税收制度要与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社会生产目标相适应。房地产关系到国计民生, 属于“民生”的范围, 是居民生存、生活的基本需要, 政府的房地产政策都应以民生为出发点, 使“居者有其屋”、“居者优其屋”。如今, 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拥有房地产的数量差别悬殊, 房地产税收制度应通过不同的税率设置来调节和缓解这种差距, 这也是税收“社会公平”的要求。
2. 指导思想
以“简化税制、合并税种、立租并费、税负适度、自动稳定、调控经济、便于征管”为指导思想和出发点, 设计房地产税收制度。
五、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设计思路
1. 税种的设立
笔者认为房地产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继续按原税种开征, 保持税制的连续性;但对涉及再次转让房地产 (二手房) 和出租房地产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负可适当降低, 具体降低到多少, 需要在调查的基础上, 通过分析研究后确定;调整营业税中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取消对“三资企业”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取消除工商税务部门以外的房地产行政收费项目, 将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合并, 设立房地产税种。
2. 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 (1) 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
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是什么、应设置哪些税目、撤并或保留哪些税费, 一些专家有过少量不完整的阐述。笔者初步设想以拥有和转让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课征对象, 适当确定和扩大征税范围, 如将农村的经营用房、出租用房纳入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考虑到农村的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纳入课税范围。农村个人拥有的居住用房面积在限额范围内和城镇居民拥有的居住用房面积在限额范围内且在新税实施前购进的, 实行减免税优惠;居住用房面积限额由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不同阶段的社会发展状况确定。设立房产交易、地产交易、房地产出租、土地征用、土地占用、房屋产权等6个税目。
(2) 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设想以拥有和转让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房地产税纳税义务人, 内外统一, 不分居民与非居民。对容易出现税收流失的环节设立扣缴义务人, 如个人出租房地产, 以承租人为扣缴义务人。
(3) 税率
房地产税可以设立多种税率, 不同税目对应不同的税率或税率幅度范围。对于房地产转让交易和租赁环节, 中央制定统一的累进税率, 增强房地产税的调控经济的功能。税率分几个档次和具体比例的确定要考虑两点, 一是不能因税改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二是加大调控经济的作用。首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分类 (城市与农村、高中低收入家庭、大中小房地产企业、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事业单位) 选择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居民等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收集数据, 然后采用索洛经济增长模型等方法测算分析房地产税的效应、计算以前纳税人所承担的相关税收平均负担, 最终确定税率。
(4) 计税依据和方法
房地产税采取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房产交易和地产交易税目以交易差价 (收益) 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出租税目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土地征用税目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土地占用和房屋产权税目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对于评估价格确定, 由国务院制定房地产评估标准, 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标准, 参照同类房地产价格, 考虑房屋面积、地段、楼层、结构、每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每3年评估一次。
(5) 其他税制要素
尽量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纳税人的第一居所可以给予低税率优惠, 对其他居所适用正常税率, 这样可以有效抑制居地产投机行为, 保证房地产流通市场的稳健发展;对征用荒山、山地、滩涂可以适当减免, 以促进这些土地的利用;对于房地产继承、直系亲属间的房地产赠与、对有赡养义务人的房地产赠与、对社会福利救济事业的房地产赠与等给予免税, 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纳税期限设计参照目前相关税收政策的纳税期限确定, 但是对居民个人纳税人房地产拥有环节的税收以年为纳税期限, 以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节省纳税成本。其他税制要素和纳税申报表等设计尽量从简。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现状的基础上, 提出了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原则、指导思想, 进一步探讨我国构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思路。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不动产税改革研究”课题组.不动产税的税种与税率设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http://www.drcnet.com.cn/) , 2006~09~22
8.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 篇八
关键词: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财务管理 节税
一、所得税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对企业,国家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又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了纳税成本,节省了费用开支,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资本回收率,从而使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增加。
2.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实行税收筹划,通过一些可选择条款的合理充分运用,可以将即期应纳税款延期缴纳,相当于企业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资金来源,使企业资金调度更灵活。
3.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税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重大影响。
4.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减少额外的税务支出。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务代理业的发展。
我们所说的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
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特点
1.税收筹划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2.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纳税人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三、所得税税收筹划应考虑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的问题正成为当前经济界讨论的重点,并被社会各界所关注。两税合并意义重大,事关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能否在公平的政策环境中开展竞争。
税收的基本职能主要是组织财政收入和进行宏观调控。政府通过开征各种税收来组织收入,并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有效的、灵活的调控宏观经济。
(1)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们都有目共睹的是,要使我国的财政收入增长,就须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启动健康消费、拉动国民经济。
(2)使用累进制税率,实现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3)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更加重要。
四、所得税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1)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地区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2)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对相关行业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例如,为鼓励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对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學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式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更多。由于直接投资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需要企业面临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综合经营决策;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到取得的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值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如我国税法规定,股票投资分取的股息收入须按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
2.企业筹资过程中税收筹划策略
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
(1)筹资渠道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和租赁筹资等。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2)还本付息筹划
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比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五、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2.充分领会立法精神,灵敏感知税法内涵,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3.加快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4.注重税收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使之符合财务管理目标。
5.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收筹划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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