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清算业务检查计划

2024-07-03

银行清算业务检查计划(共10篇)

1.银行清算业务检查计划 篇一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现券净额业务是指上海清算所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达成的、选择净额清算的相同结算日的现券交易,在承继交易双方成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按多边净额方式轧差计算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以下简称清算会员)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证券,并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顺利完成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现券净额清算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提供净额清算及相关服务。

第四条 交易双方可在现券交易成交环节自主选择净额清算或全额清算方式。

第五条 根据清算结果,上海清算所按照券款对付的原则,完成与清算会员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

第六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净额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负责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清算结算。不具备清算会员资格的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并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承继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清算会员及账户设置

第七条 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

普通清算会员指仅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的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指既可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也可接受非清算会员的委托代理其清算的清算会员。

第八条 申请清算会员资格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应具备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认可和遵守上海清算所有关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综合清算会员除具备普通清算会员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九条 清算会员参与现券净额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现券净额清算协议》,交纳最低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及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清算会员应指定或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净额清算后的资金结算,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该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清算会员及其他清算参与者应开立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净额清算后的证券结算,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证券托管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

资金结算账户可以选择清算会员在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也可以选择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资金结算专户。资金结算账户可同时用于全额清算业务和净额清算业务的资金结算。

上海清算所为清算会员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清算会员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清算会员应指派两名以上清算专员,代表其与上海清算所进行业务联系。清算专员应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清算会员对其指派的清算专员在上海清算所的现券净额业务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以自身名义开立清算资金账户、违约处置资金账户和违约处置证券账户。清算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的资金结算;违约处置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清算会员违约时上海清算所暂不交付清算会员的应收资金;违约处置证券账户用于存放清算会员违约时上海清算所暂不交付清算会员的应收证券。

第三章 清算与结算

第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现券净额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实时接收成交数据,对选择净额清算的成交数据进行轧差处理。成交日(简称T日,下同)结算的成交数据于当日进行轧差处理,成交日次一工作日(简称T+1日)结算的成交数据于T+1日进行轧差处理。

第十四条 清算系统将非清算会员的成交数据实时发送至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客户终端供其确认,并对自营清算成交数据和经确认的代理清算成交数据进行风控检查。对未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有权不将其纳入现券净额处理。

第十五条 对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承继交易双方清算会员对其交易对手方清算会员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和应收或应付证券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此后该笔交易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第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对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进行实时轧差,并对清算会员的清算净额进行监控,清算会员可通过会员终端实时查询。

上海清算所可视监控具体情形,对清算会员采取风险提示、追加保证金、暂停清算会员净额清算业务等措施。

第十七条 净额清算截止时点(15:30),上海清算所对当日结算的所有现券交易按券种和资金分别进行最终轧差,计算各清算会员当日最终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证券,并根据轧差结果形成当日清算通知单并发送至清算会员终端。

第十八条 清算完成后,上海清算所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对清算会员所有应付证券进行锁定,已锁定的证券不可用于其他用途。应付证券不足的,列入排队等待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结算开始时点(16:00),上海清算所根据资金清算结果,分别向大额支付系统和上海清算所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系统)发送资金结算指令,将清算会员应付资金分别划付至上海清算所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特许清算账户和在资金系统开立的清算资金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列入排队等待处理。

第二十条 结算截止时点(16:15),上海清算所进行日终结算处理。该时点尚未补足应付资金和证券的,判定清算会员违约,并按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对足额支付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的,上海清算所根据证券清算结果,将应付证券划付收券方证券托管账户;根据资金清算结果,向大额支付系统和资金系统发送结算指令,将应付资金划付收款方资金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清算会员应以上海清算所发送的清算通知单为依据,严格履行相应义务。清算会员应及时做好清算通知单的核对工作。如有异议,应在日终结算完成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上海清算所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违约处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清算会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即构成对上海清算所的违约:

(一)未按时足额交付应付资金的,为资金结算违约。违约金额为实际未交付资金总额;

(二)未按时足额交付应付证券的,为证券结算违约。违约数量为实际未交付证券面值总额。

上海清算所有权对违约清算会员采取包括暂停净额清算业务、计收违约金、终止清算会员资格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清算会员出现资金结算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该清算会员当日所有应收证券转入上海清算所违约处置证券账户。同时按照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清算会员出现证券结算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该清算会员当日所有应收资金转入违约处置资金账户,并将其当日所有应收证券(如有)转入违约处置证券账户。同时,按照违约证券面值总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五条 清算会员出现资金结算违约的,结算日(简称S日,下同)上海清算所启动银行授信机制,融入资金以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清算会员出现资金结算违约,且S日已通过银行授信机制完成资金结算的:

(一)结算日下一工作日(简称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将足额违约资金和违约金划付至上海清算所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特许清算账户的,上海清算所将违约清算会员S日全部应收证券划付至其证券托管账户,并将资金偿还授信银行,支付授信费用;

(二)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仅将部分违约资金和违约金划付至上海清算所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的特许清算账户 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交付其部分应收证券。上海清算所按该违约清算会员资金缺口的120%确定剩余不交付证券,其余证券返还至其证券托管账户;

(三)S+1日14:00,违约清算会员未补交或未足额补交违约资金和违约金的,上海清算所启动对不交付证券的处置程序,以处置所得连同补交的资金(如有)用于偿还授信银行,支付授信费用。

第二十七条 清算会员发生证券结算违约的,S日上海清算所依次启动以下机制,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证券结算:

(一)启动证券借贷机制,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证券结算;

(二)如启动证券借贷机制无法完成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启动延迟交付机制,按当日对应证券券种净应收数量由大到小排序确定延迟收券方。

第二十八条 清算会员发生证券结算违约,且S日已通过证券借贷机制完成证券结算的:

(一)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补足违约证券和违约金的(如S日为该违约证券付息登记日,违约清算会员还应补足违约证券相应的付息资金),上海清算所将该违约清算会员S日应收资金或应收证券(如有)划付至其资金结算账户或证券托管账户,将相应证券归还出借方;

(二)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部分补入违约证券并

足额交纳违约金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交付其部分应收资金或证券。上海清算所按该违约清算会员应付证券缺口(估值)的120%确定剩余不交付证券或资金,其余证券或资金返还至该清算会员。

(三)S+1日14:00,违约清算会员未足额补入违约证券的,上海清算所动用未交付资金和未交付证券(如有)的处置所得,用于证券的市场补购,补购所得及部分补入证券(如有)用于归还出借方,并支付借券费用。

第二十九条 清算会员发生证券结算违约,且S日启动延迟交付机制的:

(一)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补足违约证券和违约金的(如S日为该违约证券付息登记日,违约清算会员还应补足违约证券相应的付息资金),上海清算所将违约证券交付延迟收券方,并按延迟交付证券面值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补偿延迟收券方;

(二)S+1日14:00前,违约清算会员部分补入违约证券并足额交纳违约金的,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交付其部分应收资金或证券。上海清算所按该违约清算会员应付证券缺口(按估值计算)的120%确定剩余不交付证券或资金,其余证券或资金返还至该清算会员。

(三)S+1日14:00,违约清算会员未足额补入违约证券的,上海清算所动用未交付资金和未交付证券(如有)的处置所得,用于证券的市场补购,补购所得及部分补入的证券(如有)用于支付延迟收券方,并按延迟交付证券面值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补偿延迟收券方;

(四)如启动市场补购机制无法完成结算的,上海清算所启动现金结算机制,按延迟收券方相同券种T日成交记录的加权平均价×未交付数量(证券面值)×(1+万分之五)与延迟收券方进行现金结算,完成对延迟收券方的结算义务。现金结算所需资金由违约清算会员应收资金和应收证券(如有)处置所得承担。

第三十条 因清算会员违约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清算会员承担。如违约清算会员未能按规定交纳的,上海清算所按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保证金、清算基金和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是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担保品,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对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损失。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

本规则所称保证金均指用于现券净额业务的保证金。上海清算所为普通清算会员开立自营保证金账户,为综合清算会员开立自营保证金账户和代理保证金账户,上述保证金账户与其他业务的保证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的净额头寸分别计算清算会员自营和代理保证金。自营保证金根据清算会员的自营头寸计算,代理保证金根据综合清算会员代理的各非清算会员的 净额头寸的汇总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最低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事先交纳的担保品,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时可能产生的损失。清算会员应确保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最低保证金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最低保证金根据清算限额、保证金率的乘积计算确定。清算限额由清算会员申请、上海清算所核定,按人民币计价;保证金率根据证券历史价格波动和清算会员资信水平确定。上海清算所有权视业务情形调整清算会员的清算限额和保证金率。

本规则所称清算限额,均指现券净额业务的清算限额。第三十五条 清算限额分为自营清算限额和代理清算限额,两者不得相互占用挪用。代理清算限额由综合清算会员代理的所有非清算会员的清算限额累加而成。

清算会员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增加或减少清算限额,上海清算所有权调整清算会员的自营清算限额和代理清算限额。

第三十六条 变动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的规定交纳的现金担保品,由上海清算所根据风险监控情况确定。风险监控指标主要包括清算会员的净额头寸、盯市价格、成交价格等。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清算所有权要求清算会员及时追加保证金:

(一)清算会员资信状况恶化;

(二)清算会员自营或代理业务的净额头寸的盯市亏损超出其保证金余额的一定比例;

(三)清算会员自营或代理业务的资金清算净额持续大幅超过其清算限额;

(四)清算会员清算限额调高;

(五)保证金率调高;

(六)上海清算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海清算所可通过主动扣款方式,从清算会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相应扣收保证金,清算会员应确保在保证金追加通知规定的时点前备足相关资金。因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上海清算所扣收保证金失败的,上海清算所按不足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清算会员计收违约金,并有权采取包括暂停净额清算业务在内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清算基金是指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前交纳的现金,以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保证金不足以覆盖的损失。清算基金按清算会员清算限额、清算基金比率和清算会员资信因子的乘积确定。

清算会员清算限额发生变化的,上海清算所相应调整其应交纳的清算基金。

第三十九条 上海清算所负责清算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设立清算基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清算会员公布 清算基金资产。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形适当调整清算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清算会员应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在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前按时、足额交纳最低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并根据上海清算所要求按时、足额追加保证金和补足清算基金。

第四十一条 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最低保证金、清算基金的,上海清算所将暂停其净额清算业务,直至其缴足;未按时、足额交纳变动保证金的,上海清算所将暂停接收其新交易数据的净额清算,直至其缴足。同时,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书面警告、计收保证金违约金等措施,直至中止其清算会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是上海清算所根据现券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基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重大违约损失、与上海清算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以保证清算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使用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后,应向违约清算会员进行追偿以补充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有权按以下顺序动用风险准备资源,以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造成的损失:

(一)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保证金;

(二)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现券净额清算业务清算基金;

(三)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其他清算产品的清算基金;

(四)上海清算所风险准备金和未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清算 基金。

第四十五条 违约处理结束后,上海清算所向违约清算会员进行追偿或/和索赔,所得用于抵补违约处理过程中所动用的风险准备金和未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清算基金,多余部分计入清算基金。

第四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交纳的保证金、清算基金等业务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与上海清算所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放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代理清算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综合清算会员可接受非清算会员委托,代理其从事净额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开展代理清算业务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与非清算会员签订《代理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上海清算所拟定的必备条款并不得与之冲突,协议文本应报上海清算所备案;

(二)将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信息向上海清算所报备,提交代理清算相关材料;

(三)做好代理人员和岗位管理,专人专岗负责办理代理清算业务;

(四)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事宜。第四十八条 综合清算会员承担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的资 金和证券的清算结算责任。综合清算会员不得因非清算会员对其结算违约而对上海清算所结算违约。

第四十九条 综合清算会员应对自营清算业务和代理清算业务分别交纳保证金。综合清算会员不得挪用非清算会员资金和保证金。

综合清算会员应要求非清算会员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综合清算会员对非清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设定的保证金比率。

第五十条 非清算会员只能选择一家综合清算会员为其办理净额清算业务,并有权自主选择和更换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

第五十一条 综合清算会员在与上海清算所进行资金结算前,可要求非清算会员提前支付应付资金;在与上海清算所完成资金结算后,应将非清算会员应收资金及时、足额划付至非清算会员。未能及时、足额划付的,应承担对非清算会员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非清算会员对综合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违约的,综合清算会员在与上海清算所完成正常资金结算后,有权按照《代理清算协议》约定,书面请求上海清算所协助对非清算会员的应收证券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综合清算会员有义务配合上海清算所对其代理清算业务的检查。第五十四条 综合清算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 规定保管代理清算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上海清算所对现券净额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规定另行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有关时间或时点要求、相关比率(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比率、清算基金比率、违约费率)均为原则性规定,上海清算所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进行调整,公告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银行清算业务检查计划 篇二

计核算规定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及核算,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凭证及报表

一、会计科目

(一)在“1123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开设“存放农信银款项”账户(省中心专用账户),顺序号为“1800”,专门用于核算省中心与农信银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款项。

(二)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设“暂收农信银通存业务款项”账户,顺序号为8100(省中心统一开设)。专门用于核算暂收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现金通存业务未确定交易的通存金额、手续费以及对账后发现的长款。

(三)在“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下开设“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分户,账号统一设置为190(省中心统一开设)。专门用于核算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

二、凭证

(一)储蓄(卡)业务凭证。作个人账户及清算资金账户借、贷方记账凭证,其回单联作业务成功交易信息回执。

(二)记账凭证。作手续费收入贷方记账凭证及交易业务未答复信息回执。

三、报表

(一)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

记录他代本通存通兑业务交易明细,按科目、种类、账(卡)号分类。分别作“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2621其它应付款”、“46416清算资金”、“5111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凭证附件。

(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对账交易失败清单

记录通存通兑业务对账后明确交易已失败的业务信息,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三)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柜台冲销(补正)清单

记录通存通兑业务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业务明细,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第二章 通存业务

一、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

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转账收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

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要件:

1.收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

办理无折(卡)转账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或卡号、户名、转入金额、开户社所在省份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

2.付款人在本社(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 3.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要件

代理社(行)收到客户提交的要件,应审核下列内容:

1.付款人个人账户存折(卡)为本社(行)开立账户;

2.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业务办理

代理社(行)审核要件无误,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取款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贷记业务信息。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交易成功的,打印付款人账户借方凭证(通存金额+手续费)、清算账户贷方凭证(储蓄(卡)业务凭证),并由客户分别签名确认,借、贷方凭证回单联加盖业务章后分别交收付款人;打印手续费收入贷方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

代理社(行)(以网点办理业务为例,下同)

借: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储蓄(卡)业务凭证]

或借: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贷:46416清算资金[储蓄(卡)业务凭证]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省中心

借: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贷:1123存放同业款项

2.交易失败的,若系统已产生会计分录,则自动更正处理;

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按交易成功的规程办理,业务回单联留存代理社(行),并与客户互留联系方式。打印记载“农信银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并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会计分录与交易成功业务相同。

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

(1)经对账确认业务交易成功的,通知客户在30日内凭打印记载“农信银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领取业务回单联;

(2)经对账确认交易失败的,由省中心通过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以下简称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进行业务贷记调整1次,确实无法完成交易的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作业务冲账处理,并向代理社(行)发出业务冲正通知书,代理社(行)凭其补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并及时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

会计分录:

代理社(行)

借: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

[转账借方凭证]以CCIS发出的业务冲正通知书作附件

或借: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红字

贷:46416清算资金

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代理联社

借:46416清算资金--XX网点

红字[转账借方凭证]

贷: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

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省中心

借: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红字[转账借方凭证]以CCIS发出的业务冲正通知书作附件

贷:1123存放同业款项

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二、本代它现金通存业务

本代它现金通存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现金存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

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现金存款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收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

办理无折(卡)现金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或卡号、户名、存入金额、开户社所在省份、存款人身份证件资料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

2.办理无折(卡)现金存款业务的,还需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要件

1.办理无折(卡)现金存款业务的,审核存款人填写的身份证件资料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

2.需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业务处理

代理社(行)审核要件无误,收妥现金(通存金额+手续费)并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CCIS自动发起贷记业务。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交易成功的,打印清算账户贷方凭证(储蓄(卡)业务凭证)和手续费收入凭证(记账凭证);清算账户贷方凭证经客户签名确认,回单联(通存金额+手续费)加盖业务章交存款人。

会计分录:

代理社(行)

借:1011现金

贷:46416清算资金[储蓄(卡)业务凭证](通存金额)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手续费)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省中心

借: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贷:1123存放同业款项

2.交易失败的,若系统已产生会计分录,则自动更正处理。

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按交易成功的规程办理,款项及业务回单联留存代理社(行),并与客户互留联系方式。打印记载“农信银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并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会计分录与交易成功业务相同。

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

(1)经对账确认业务交易成功的,通知客户在30日内凭打印记载“农信银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领取业务回单联;

(2)经对账确认交易失败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进行业务贷记调整1次,确实无法完成交易的作业务冲账处理,CCIS向代理社(行)发出业务冲正通知书,代理社(行)凭其补制转账借、贷方凭证。

会计分录:

贷:46416清算资金

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贷:2621其他应付款[转账贷方凭证]以CCIS发出的业务冲正通知书作附件

代理社(行)应按客户建立暂收款登记簿,并及时告知客户携带原打印记载“农信银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取回现金。

会计分录:

借:2621其他应付款[现金付出凭证]以收回的原交易业务回单作附件

贷:1011现金

三、它代本通存业务

它代本通存业务指跨省农信机构代理本社(行)折(卡)的现金或转账存款业务。

CCIS收到跨省农信机构发起的贷记业务信息,自动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审核有误的向代理社(行)发出“拒绝受理”信息;无误的向代理社(行)发出“同意受理”信息,待收到确认信息后,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开户社(行)根据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补制转账借、贷方会计凭证。

会计分录:

省中心

借:1123存放同业款项

贷: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开户社(行)

借:46416清算资金

贷: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转账贷方凭证]

或贷: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第三章 通兑业务

一、本代它转账通兑业务

本代它转账通兑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转账付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

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兑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要件:

1.付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

2.收款人在本社(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 办理无折(卡)转账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或卡号、户名、转入金额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

3.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要件

代理社(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应审核下列内容:

1.客户提供的收款人个人账户信息是否与本社(行)登记信息一致;

2.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业务办理

代理社(行)审核要件无误,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取款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借记业务信息。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交易成功的,打印清算账户借方凭证(通兑金额+手续费)、收款人账户贷方凭证,并由客户分别签名确认。借、贷方凭证回单联加盖业务章后分别交收付款人;打印手续费收入贷方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

省中心

借:1123存放同业款项

贷: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代理社(行)

借:46416清算资金[储蓄(卡)业务凭证]

贷: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储蓄(卡)业务凭证](通兑金额)或贷: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手续费)

2.交易失败的,告知客户;

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视同交易失败处理。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经确认跨省农信机构业务交易成功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请冲账处理。

二、本代它现金通兑业务

本代它现金通兑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现金取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

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现金取款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付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

2.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要件

需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代理社(行)应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人存折户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三)业务处理

代理社(行)审核要件无误,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取款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借记业务信息。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交易成功的,打印“46416清算资金 ”借方现金凭证(通兑金额+手续费)经客户签名确认,回单联加盖业务章与现金一并交客户;打印手续费收入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

省中心

借:1123存放同业款项

贷: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代理社(行)

借:46416清算资金[储蓄(卡)业务凭证](通兑金额+手续费)

贷:1011现金(通兑金额+手续费)

借:1011现金(手续费)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手续费)

2.交易失败的,告知客户;

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视同交易失败处理。

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经确认跨省农信机构业务交易成功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请冲账处理。

三、它代本通兑业务

它代本通兑业务指跨省农信机构代理本社(行)折(卡)的现金或转账取款业务。

(一)收到正常业务信息的处理

CCIS收到跨省农信机构发起的借记业务信息,自动审核付款人账号、户名及预留密码是否正确,账户可用余额是否足够支付。审核有误的向代理社(行)发出“拒绝受理”信息;无误的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并向代理社(行)发出“受理成功”信息。开户社(行)根据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补制转账借、贷方会计凭证。

会计分录:

开户社(行)

借: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转账借方凭证](通兑金额+手续费或通兑金额)

或借: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贷:46416清算资金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省中心

借: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贷:1123存放同业款项

(二)收到冲正及调账业务信息的处理。

1.当日收到农信银清算中心的冲正业务信息,CCIS自动更正原交易;

2.次日收到农信银清算中心的业务调账信息,CCIS作业务冲账处理,并向代理社(行)发出业务冲正通知书,代理社(行)凭其补制转账借、贷方凭证。

会计分录:

开户社(行)

借: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

红字

或借: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红字

贷:46416清算资金

红字

开户联社

借:46416清算资金

红字

贷: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

红字

省中心

借: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红字

贷:1123存放同业款项

红字

第五章 账户信息查询

一、本代它信息查询

本代它信息查询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个人账户余额信息查询。该业务仅限于账户持有人本人办理。

(一)提交要件

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个人账户余额信息查询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查询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

2.个人账户持有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要件

代理社(行)应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通过个人账户存折查询的,存折户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通过个人账户银行卡查询的,查询户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三)业务办理

代理社(行)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查询业务信息并返回查询回执,代理社(行)打印记载查询结果的信息回单(记账凭证代)交客户。

二、它代本信息查询

它代本信息查询指跨省农信机构代理本社(行)个人账户余额信息查询业务。

CCIS收到跨省农信机构发起的查询业务信息,自动完成下列操作:

(一)检查个人账户账(卡)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3.银行清算业务检查计划 篇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

自查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瓜州县支行:

为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套取现金、逃债、逃税、洗钱等违法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业务,我社严格按照银发[2011]1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全辖营业网点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方案及步骤

收到文件后,我社领导高度重视,并安排相关部门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本次自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但我社仍做到自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网点进行了全面的自查。

(一)组织领导

我社成立了由联社理事长康建文任组长,联社副主任田学军任副组长,联社财务部许新建、李秀娟、张超、毛霞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务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求各社成立由社主任为组长,主办会计及其他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小组,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文件规定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在自查结束后上报自查报告。

(二)自查时间及范围

此次自查时间从8月2日起至8月20日止。自查范围为2011 1 年1月1日止2011年7月31日经办的支付结算业务,重点是检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转帐、现金支取业务及反洗钱工作等。

(三)自查依据

我社要求各网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开展自查,做到自查有依可据,有法可依。

二、检查内容及步骤

结合我社实际情况,联社财务部特统一设臵下发了涵盖自查文件所有内容的自查汇总表及明细表,方便各社自查汇总。

(一)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开立自查及办理情况

一是经自查,从年初止7月31日,我社未发现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客户,全辖共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16770户,公民联网身份核查16770户,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16770户,全部都进行了身份核查。我社在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业务,能够认真核对存款人身份证件的姓名、号码及照片,并全部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核实,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对冒用他人证件开户、虚假身份证件开户的均不予办理,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对于由代理人开户的,能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留存电话号码及详细住址等重要信息,并按月或按季及时装订保管客户开户资料。

二是我社账户年检总量为582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379 个、一般存款账户19个、专用存款账户174个、临时存款账户10 个。2 其中:2011年新开立对公账户73户。经过自查,辖内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了登记或向人民银行备案,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设臵正确,口令管理严密;开户都能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能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账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卡;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根据客户要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1、对于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开户业务的,我社严格审查被授权人是否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并使用联网核查系统对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证件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办理,但有少部分账户存在开户无授权委托书的情况。

2、我社同一自然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共有18户,经自查存款人身份真实,开户资料有效,并全部通过身份联网核查。经过甄别,其大额交易未发现有任何可疑交易,均属账户之间正常交易。

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73户,有4户未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

4、开立注册验资账户4户,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均严格执行只收不付规定,没有资金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不一致情况,验资结束后不在使用的都按要求进行了销户处理。

5、银行自行撤销账户1户,该户为注册验资户,账户自开立后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在自查过程中已将其销户,没有出现过存款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6、单位账户年检情况。根据甘信联发[2011]133号《转发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及时对2010存量账户进了年检。基本户年检总量为379户,止8月20日基本户已年检357户,还有22户基本户(久悬11户)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年检,此项工作现正在紧张有序进行中。

7、账户的开立资料审核严密,资料完整,合规,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户的单位,开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因部分账户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或因法人变更等,变更资料正在收集整理年检中。

(二)人民币结算账户转帐业务自查情况

对个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50万元以上大额划转业务我社建立了大额划转登记簿,大额交易严格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逐笔进行了审批,并详细记录其交易对手、资金用途、资金流向等重要情况,各社指定专人每日对反洗钱系统的可疑交易及时进行补录及核实,并按月向人民银行上报银行业50万元以上大额转账交易明细表;凡是转账超过20万元以上必须由社主任和主办会计审批方能转出或汇出,并由主任及主办会计签批大额资金签批单。我社做到了支付资金层层把关,授权管理,责任明确。从年初止7月31日,排查个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发生50万元以上大额划转807笔,金额131474万元,其中单位向个人转账超过5万元的926笔,金额23987万元,个人结算账户划转20万元以上875笔,24765万元,账务处理合规,用途明确,均符合相关规定。我社无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入,跨区域交易等情况;无资金快进快出,过渡性质明显情况;无故意拆分交易,规避交易限额;未发现对外资金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活动不符等情况。对有以上情况发生的,我单位坚决制止,不予办理。

(三)人民币结算账户现金业务自查情况

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对辖内所有经办的现金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自查。

我社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设立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且按要求登记账号、提现人姓名、提现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提现用途明确,并留存提现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当日传票附件,且全部进行公民身份联网核查;对于由代理人经办的,必须要求代理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传票,并进行公民身份联网核查;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业务,由相关责任授权人审核,客户提供身份证件要求同上,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2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收付交易逐笔明细表。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我社及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我社自动柜员机(ATM)取现,符合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规定。从年初止检查日,我社共自查人民币结算账户现金支取5万元以上业务2865笔,金额29978万元,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收款人为个人的共50笔,留存身份证件50份,个人结算账户5万元以上留存身份证复印件2548份;现金支取20万元以上446笔,金额15377万元,提现人为个人的留存身份证复印件242份。经自查,现金支取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四)支付系统管理情况

截止目前,我社有8个营业网点加入了大小额支付系统,还有12个营业网点申请已递交省联社财务部,将在近期全部开通大小额 5 支付系统,支付系统环境良好。在系统运行管理方面,没有违规操作现象,各网点支付系统均按要求设臵了操作员和业务主管岗位,对于跨行支付业务,操作员根据支付金额大小,以5万元为分界点,发起大小额实时支付贷记业务,所有贷记业务由业务主管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授权发送,如果是5万以上的大额支付贷记业务,业务主管再通过人行大额前臵机进行授权发送,业务流程符合内控管理要求;操作员密码设臵规范,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了更换;按要求及时打印了支付系统自由格式报文、操作日志、查询查复登记簿等资料,并按年装订归档;根据人行和上级行信息报送要求,我社在季度末均能按时报送《非现金支付业务情况季报表》、《支付系统县域金融机构分布情况统计表》,并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通过对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自查情况来看,我社支付结算业务办理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是个别社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工作认识度不够,存在开户未要授权委托书及未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原则;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部分账户资料保管还不够规范;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有部分账户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检,还有22户(久悬)户基本户未年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的内容填写不太完整,漏填邮编、电话等;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部分社有未按时补录现象。上述这些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账户年检工作,督促企业,通过协商尽快解决年检,其他问题我社都在自查结束后及时进行了整改,也修度了相关的制度政策,规范了支付业务的操作。为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 积极开拓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提高支付结算水平,我社今后将加强对支付结算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培训,6 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支付结算培训工作,熟练掌握业务操作流程,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防范支付风险,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4.XXXXXX银行检查工作计划 篇四

一、检查要求

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二、检查方式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指派审计监察部门对辖内各营业机构和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专项和全面检查、自查和抽查等检验方式。

三、检查时间

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安排今年三月份,对商丘市全辖29家营业网点进行为期一周的现场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是否按照规定采用联网核查或二代身份证系统核实客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留存客户复印件并按规定留存和保管;客户先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有效期限的,是否及时进行更新。

(二)建立业务关系时,检查是否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否对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的资料进

行审核;是否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的真切了解。

(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堵塞洗钱的基础渠道。检查是否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办理付现。

(四)是否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工作,此项工作尤为重要,各支行按照规定做好对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如需维护客户风险等级,是否以文件的形式报告总行。

(五)是否做好可疑交易报告人工分析、识别工作,重点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及报告工作,增加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数量,提高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与分析深度。

(六)是以加强反洗钱内部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反洗钱防范体系。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一法四令”有关要求;是否认真落实领导小组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专管员是否按岗位职责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能。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xxxxxx股份有限

5.银行零售业务工作总结以及计划 篇五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已经全面开放,银行已进入全面竞争的状态,经营环境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加上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居民的投资理财意识也逐渐加强。为了,抓住机遇促进我行零售业务的发展,我结合工行特色及市场局势作出如下计划:

首先,发展储蓄存款业务,零售业务作为银行重要的利润增长点的`地位正日益显现,而储蓄存款业务作为零售业务的重点工程之一,也是各家金融机构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所以发展好储蓄业务成为零售业务的重中之重。一是我将围绕国家政策,结合我行制度,逐渐硬化考核奖惩制度,让全行上下自加压力“动”起来。二是细化服务措施,让一线员工有依有据“做”起来,科学安排柜台劳动组合,结合储蓄业务的季节性,促进柜台服务规范的强行入轨。三是优化大厅环境,让营业网点改头换面“靓”起来,加大对服务大厅的统一布置规划,使大厅环境更加合理化、流程化。四是强化业务培训,让柜面效率实实在在“高”起来,加强对窗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其次,拓展基础客户群,针对各证券公司进行调查分析,并就其客户资源的特点,建立具体指标落实到人制度,发挥个体优势,避免单一客户、单一品种的营销局限,加大与证券公司合作发展第三方存管客户,并时刻保持“双赢”的心态保持合作。在发展股民业务的同时,针对信用卡、基金定投、企业代发工资、银行的理财产品等均不放松,我将紧抓特色产品的差别化和服务的针对性趋势,为客户搭建一个丰富的产品体系,形成不同风险收益的产品,针对不同阶层的客户,设计不同的产品服务业务。

再者,发展中间业务收入,中间业务由于具有高盈利、低风险和收入稳定等诸多优点,成为衡量银行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为此,我将紧抓产品研发机制,创新市场营销方式,用灵活的方式,把握地区招商引资机遇,大力发展对企业、商户、保险业及信用卡消费收入等的业务,同时加强对成本核算和收费定价,创先优势,把握好受益与风险相匹配、收益与成本相匹配、收益与需求弹性相结合的三个原则。

6.银行支付清算系统 篇六

尽管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支付清算领域进行了不断改革,但是,支付清算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2、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缺位

3、《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一直停留在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交换纸质凭证的运行模式,严重滞后于实际业务的发展。

4、对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尚未立法

相应法律规定空白的存在,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解决。另外,由于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各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关于电子支付工具方面的管理办法、执行规定以及监管措施也很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系统完整性不足。因此,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是迫在眉睫。

(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联行系统应用软件和设备严重老化

(1)电子联行软件存在缺陷,业务高峰时间在下午3点到5点,小站只能提前关闭“本地进程”,以便有足够时间向总站发送信息。这时,如果有新的往帐到达该站,通汇点显示往帐发送已妥,事实上小站并未收到该笔往帐。

(2)电子联行通汇点查询不能及时处理。

(3)中继行系统软硬件老化,计算机档次低,出现故障的概率高。

2、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尚未建立

3、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严重滞后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以来,国家处理中心至少出现了两次故障,累计停工4小时。这种现状不利于防范运行风险。

(三)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周期过长,总体规划不断发生变化,产生混合运行风险。

2、数据过于集中,增加了运行风险。

3、排队机制设计影响了系统效率。

四、中国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改革构想

1、将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清算账户予以合并、集中

2、降低过高的储备金比率,规范账户管理

3、建立统一、兼容的支付清算系统

其次,加快中央银行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如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政府债券登记系统、银行卡授信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建设和推广。

再次,中央银行要把融资权和支付清算有机结合,推行支付清算和会计核算的集中化处理。

最后,应逐步将两大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适当方式统一、连接起来,并与银行清算系统相联,消除重复交叉的结算系统结构。

4、各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的职责划分与中央银行的作用我国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发展和问题(1)

7.银行清算业务检查计划 篇七

XX邮储银行与XXXX

2011年4-9月业务合作计划书

——2011年一季度在XX银邮和XX人寿XX分公司的双方努力下,XX银邮银保业务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了使双方合作更上一个台阶,为2011年的业务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借XX新产品上市之际,再次掀起银保产品的销售狂潮,特制定2011年二、三季度邮储银行中介业务推动方案。

一、推动目的:

强势启动XX新产品上市期交业务,积极做好银保业务的顺利转型,赢得二、三季度业务新突破。

二、推动目标:

趸交保费:3000万

期交保费:200万

三、推动产品:XXXX两全保险趸交(五年期),XXXX两全保

险趸交(六年期),XXXX两全保险期交(三年期)、XXXX两全保险(分红型)期交(五年期)、XXXX两全保险期交(五年、分红型、2005)版

四、推动时间:2011年4月1日——2011年9月30日

五、推动措施

1、各险种的手续费按2010年省xxxx银行与省公司、“省万一网 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

银监局、省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文件 执行。

2、趸交XX(五年期)代理业务按保费实绩的3.3%支付手续费含(培训)费用;

3、趸交XX(六年期)代理业务按保费实绩的4.18%支付手续费含(培训)费用;

4、XXXX期交(三年期)代理业务按保费实绩的8%支付手续费;按(09年省xxxx银行与省公司)签订协议执行。

5、XXXX两全保险期交(五年)、(分红型、2005)版

代理业务按保费实绩的11%支付手续费含(培训)费用;

6、XXXX两全保险(分红型)期交(五年期)代理业务按保费实绩的11%支付手续费含(培训)费用

六、其他事项:

1、双方要加强业务沟通,加大网点培训与督导,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2、银邮各网点要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以便双方数据核对;

3、各网点出单人员要做好客户期交资料登记;

4、、保费数据以次月10日后XX公司CBPS的有效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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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

负责人

2011 年 04月 28 日2011

8.银行清算业务检查计划 篇八

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一、再贴现的对象

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和其他允许办理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贴出人,中国人民银行为贴入人。

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必须是贴出人持有的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

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二、再贴现类型及计息规则

再贴现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计息期间为买断式再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期间。

回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回购式再贴现发放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式再贴现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贴出人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收取;回购式再贴现赎回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中国人民银行退付给原贴出人。

三、再贴现的业务处理

(一)再贴现申请

1.提出书面申请。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后,还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再贴现申请书(见附)。申请书主要包括再贴现类型、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信息以及申请再贴现用途等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再贴现凭证。贴出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内容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留印鉴。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贴出人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入人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该业务只能选择线下清算方式。

(二)再贴现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收到贴出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货币信贷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调出需要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结合贴出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贴出人是否具备办理再贴现的资格;

(2)贴出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再贴现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2.货币信贷部门对再贴现申请审查完毕后,进行审批。

货币信贷部门同意办理再贴现的,应打印出需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正面信息,确定再贴现利率、期限,并在贴出人提交的再贴现凭证上签署确认意见,同时将打印出的电子商业汇票作为附件以手工书面方式提交会计营业部门。若再贴现类型为回购式再贴现,还应与贴出人签订票据回购协议。

货币信贷部门不同意再贴现的,将贴出人的纸质申请资料退回贴出人。贴出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不同意再贴现的审查意见,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撤销该笔再贴现申请。

(三)再贴现发放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货币信贷部门提交的再贴现审批材料后,审查再贴现凭证是否加盖申请人预留印鉴。审核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补盖预留印鉴。审核通过的,通过线下清算方式办理再贴现资金入账手续。

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已经办理再贴现审批手续的电子商业汇票,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会计营业部门依据货币信贷部门已签署“同意”审批意见的再贴现凭证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处理手续对贴出人发出的再贴现业务申请作签收处理,并计算出应收利息和再贴现实付金额,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再贴现(票面金额)

贷:××存款账户(实付金额)

贷:再贴现利息收入

四、再贴现到期收回的业务处理

再贴现到达规定日期,贴入人应及时收回再贴现资金。

买断式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到达票据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清算方式。

(一)线上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2.承兑人同意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后,根据大额支付系统“即时转账通知报文(CMT232)”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再贴现

3.承兑人拒绝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可向承兑人再次发起提示付款申请,也可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通用回复报文(031)”后,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追索通知(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业务处理),通知原贝占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申请。

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原贴出人作出的同意清偿申请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票款,通知原贴出人票款已扣划,并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回复(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意清偿业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二)线下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线下清算的提示付款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2.承兑人同意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查收承兑人划转的票款。收到票款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或同城票据交换

贷:再贴现

3.承兑人拒绝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可再次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也可向原贴出人发出追索通知(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业务处理),通知原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申请。

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原贴出人作出的同意清偿申请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票款,通知原贴出人票款已扣划,并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回复(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意清偿业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五、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的业务处理

回购式再贴现业务进入赎回开放期,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在赎回开放期内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该业务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清算方式。

(一)线上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2.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后,并根据大额支付系统“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3.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通用回复报文(031)”后,重新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然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直接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再贴现票款,按合同约定收取未按期赎回的罚息。并通知原贴出人再贴现票款已扣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二)线下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2.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查收原贴出人划转的再贴现票款,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3.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重新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然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直接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再贴现票款,按合同约定收取未按期赎回的罚息,并通知原贴出人再贴现票款已扣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原贴出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扣收款项不成功的,可行使票据处置权(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9.银行清算业务检查计划 篇九

央行表示,《办法》细化了国务院《决定》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各项条件,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在筹备、开业、机构变更及业务终止等环节的相关申请材料要求与办理程序,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完善了银行卡清算市场准入制度,确保符合条件、具备稳健经营能力的机构进入市场;《办法》还细化了对不在境内设立机构、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规定其应遵守有关业务管理要求并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办法》亦规定境外机构的服务如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对公众支付信心造成重大影响,则应当在境内设立机构,依法申请准入。

央行表示,《办法》结合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特点和运营模式,在机构设立、业务专营、交易处理、信息传输、资金清算、基础设施管理、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保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的独立性,确保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防范业务和运营风险,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卡清算品牌、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以保障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安全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维护银行卡清算业务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央行指出,将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高效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运行机制,促使银行卡清算机构加快支付技术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发挥银行卡清算机构在产业各方合作中的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

10.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实施报告 篇十

2017年业务连续性计划实施报告

尊敬的行领导: 根据XXX银行重要业务连续性计划,我行在2017按照计划先后成功开展了三次模拟真实业务,贴近实战的应急演练。演练检验了灾难备份系统的可用性,验证了灾难切换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升我行对突发事件的协同处置能力,检验了业务连续性计划的可用性,也促使我们不断更新完善业务连续性计划,现将业务连续性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业务连续性计划

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导致重要业务运营中断的影响,快速恢复被中断的重要业务,提高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确保各项重要业务的连续性、高效性,我行于XXXX年制定了业务连续性计划。该计划中明确了业务连续性组织架构及职责,明确了我行重要业务系统,确定了业务恢复优先次序,制定了重要业务恢复目标,包含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了业务连续性计划演练的内容、流程及频率。

(二)灾难备份系统建设情况

我行于XXXX年XX月将核心业务系统托管于XXXXXX,同年XX月在XXXXXX建设了同城灾备中心,对核心业务系统、柜面业务系统、IC卡系统实现了、二代支付系统实现了应用级灾难备份,达到第五级灾备水平,RP0实现数据零丢失,RTO达到小于4小时。在XXX建立了数据级灾备对核心业务进行数据级备份,RPO小于等于24小时。

二、业务连续性计划实施情况

业务连续性计划测试与演练包含应急执行小组应急处理的有效性,故障解决的准确性,进行生产系统灾难恢复后的正确性与运行效率检验,使用用灾备系统接管系统服务后的正确性与运行效率,外部资源的协调情况等。由应急执行小组制定了演练方案,联合外包商由各成员按照演练计划、演练时间安排进行测试演练。

(一)二代支付系统应急切换演练

为保障XXX银行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应对各类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X月XX日组织开展了二代支付系统应急演练。本次演练包括应用系统、网络系统等各类故障的应急处置。作为一年一度的应急演练,本次演练在往年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补充,内容更加全面,场景更加真实,整个演练过程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核心系统、XXX柜面系统、XX系统切换演练 X月XX日凌晨X点到X点XX分,在总行科技信息部、风险管理部、运行管理部、零售业务部等部门与XXXX公司配合完成了对核心业务系统、XXX柜面业务系统、XXX系统、业务网络的同城灾备切换演练。本次演练模拟XXXX数据中心发生灾难性事件,启用XXX灾备中心进行生产,演练完成后,将业务回切到XXX数据机房。本次演练业务验证采用真实银行卡和银行账户进行测试,灾备切换和回切后的业务 验证均取得了成功。本次演练贴近实战场景,验证了同城灾备环境的可用性,同时通过演练检验了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我行的应急恢复团队能够按照应急处理预案中的角色分配,快速处理故障。

(三)流动性风险应急演练

X月XX日,由计划财务部牵头组织开展了流动性风险应急演练。本次演练由计划财务部牵头,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行政办公室、运行管理部、科技信息部、金融市场部、审计部、小微金融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积极配合并全程参与。前期准备阶段各部(室)多次协调,研究制定演练方案,推敲演练细节,共同制定了方案。演练场景一是网点搬迁,部分客户不知情,造成不良舆论,提前支取存款,产生挤兑,现金库存告急;演练场景二是同业市场资金紧张无法通过正回购筹借资金,导致我行流动资金紧张,资金缺口XX亿元,该信息被误传,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各网点现金库存告急。

通过此次演练,实战检验了我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对进一步增强流动性风险意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及建议

本按照业务连续性计划开展了几次应急演练取得了圆满成功,提高了我行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下一步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工作还有:

(一)修订业务连续性计划

我行使用的业务连续性计划是XXXX制定,在核心系统托管后,部分业务模式发生了变化,需要对业务连续性计划进行修订,要确保该计划的切实可行,最好专门指派一个或多个员工来履行业务连续性计划的编制以及定期测试和维护这个计划的职责。

(二)业务连续性计划的学习

业务连续性计划是一套基于业务运行规律的管理要求和规章流程,使一个组织在突发事件面前能够迅速作出反应,以确保关键业务功能可以持续,而不造成业务中断或业务流程本质的改变,它包含了确定关键业务、确定支持关键业务的资源和系统、估计潜在的灾难事件、选择计划策略、如何实施策略、测试和修订计划等方面。我行业务连续性计划方面还未与专业人才,需要培养一名或多名业务连续性计划的专业人才,可参加灾难恢复协会的相关培训,充实我行专业人才队伍。

(三)网银系统的应急切换演练

由于我行的网银同城灾备系统于XXXX年XX月完成建设,上一次的重要信息系统应急切换演练未包含网银系统,下一步需要制定网银系统的灾备应急切换演练的计划和方案。

科技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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