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情况(12篇)
1.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情况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2.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情况 篇二
由于农村地区的土地管理体系中存在漏洞, 宅基地的地籍管理有突出的缺位问题, 致使当地居民的地籍权益受到相应的不利影响。但因为宅基地的确权利益和广大农村家庭、人口有十分重要的联系, 增强农村地籍确权及相关管理工作, 有利于构建一个系统而健全的农村土地信息管理体系, 帮助农村地籍的所有者更好地维护宅基地使用权。
1 农村宅基地
1.1 含义分析
从宅基地归属权方面展开探究, 农村地籍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用益权利。农村地区的集体化经济组织旨在保全当地居民的生存、生活物资, 按法律制定保障居民在合法宅基地中搭建庄园、院落、牲畜棚等设施的法规、条例, 并对侵犯、妨害地籍用益权的各类行为展开追究和处分。农村地区的宅基地物用权兼具严谨确权性、永久归属性、无偿运用性等限制特征, 为此, 在农村中实行地籍调查的相关工作, 涉及多个项目的研讨管理问题, 例如, 地籍勘测、权属调研、数据整合等, 详细流程同于图1。
1.2 调查精度的具体标准
按国家国土资源的相应规定, 在对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展开地籍调查的过程当中要遵循以下几点精度标准: (1) 在对边界址长展开调查时, 一类限差要低于10cm, 二类限差要低于15cm; (2) 若宗地勘测的实际落注点分布于1:5000DOM影像中, 其平面上的位移不可超出0.5mm; (3) 房屋的勘测精度标准是1:1000比例尺或1:2000比例尺; (4) 选择勘丈方法时, 首推专业智能化测量和全野式外勘丈量等操作法, 此类勘测法的精准度、效率度都比较高, 因此, 所得成果能充分满足实际要求。
2 各类调查、勘测资料的汇集和整理
(1) 划分农村村落、街道等的勘测顺序时, 要严格参照当地集体地籍归属权的相关数据。
(2) 勘测的范围要以当地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为基准, 不可超出农村建设征用地的范围水平线。
(3) 地权材料包含基地附加物归属凭证的复印资料、原宅基地证明材料、地籍权属及来源凭证和批准类证明等。
(4) 策划资料指的是, 规划农村基地的相关部门对居民住房的实地构建进行批准的凭证类文书 (或图像文件) , 当中囊括了农村地区在新时期的建设策划指标、思路及具体范围等多种内容。
(5) 审批类资料涉及用地部门所批准的关于建设使用地的相关文件、凭证和材料, 待这些审批资料整理完后, 要汇总出当地已被审批的建房户主名单与建地相关指标。
(6) 调查过程当中需要地籍法人的身份资料, 基地使用权凭证、土地注册 (或登记) 的申请文书、用房审批文件等物权凭证资料。
以上全部数据、材料都要经过整理和综合评估, 进而把每个村的审批用地、建房主名单、经审批用地的大小、坐落格局等统计清楚, 形成完备的基地权属调研根据, 同时高效开展权属调查的一系列工作。
3 勘测方法及成果检测
3.1 勘测方法
(1) 智能化的测量绘图法。以JXCORS系统完成碎部的控制设计, 运用小棱镜、全站仪进行相互配合, 实现全野式的野外实地勘测。此法的精准度比较高, 且勘测成果能和房屋的实际状态、情况相一致。 (2) 勘丈绘图法。借助飞行器勘测相应区域, 采取摄影勘测、住房矢量化等方式开展实地测量操作, 此法勘测点位的准度不够高, 房屋外形和实际情况会有出入, 但住房的实际面积较为准确。 (3) 车载制图方法。以车载中导航系统作为实测的辅助工具, 并按野外实情调改勘测的具体参数, 此法效率高, 但精准度比较低。通常情况下, 勘测者都以全野式智能化的测量绘图法作为首选, 如果在信号弱或不能收到信号的区域中勘测时, 要配合实地影像开展操作。
3.2 成果检测
3.2.1 检测勘测点精度
在全站仪的导向下, 对界址点的勘测比例、精度进行检测, 然后对比校正成果与原来结果, 并记录下界址勘测点的分析结果, 推算出解析点位的误差值, 记作m, 公式如下:
3.2.2 检测勘测量边精度
借助钢尺勘丈界址点同邻近地点间的实际长度, 而且要校正不同测站所得的勘测点, 然后记录下界址点和碎部的周边长度, 推算出解析点位的误差值, 记作m, 公式如下:
当中, 允许的误差范围是
3.2.3 检测图根点设置情况
基地图根点的布局设置要遵照制图相应标准, 根据实地大小设置图根点的数量。每1km2内的图根点要在64个以上, 且应均匀设定, 每个村中的埋石点要达三个, 形成“两两通联”的效果。按农村地区地籍调查的相关条例、规程施测, 借助全站仪测出图根导线的周边长度、水平角度等, 并于全站仪中获取水平面上的具体距离, 最终结果要符合表1中的相应标准。
3.2.4 检测细部数据
开展权属调查的过程当中, 要注重汇集测量区内的地物要素及有关数据, 以全站仪作为引导, 对界址点和附近地区的有效地物信息进行收集, 包括地基位置、面积大小、权属情况、地形状态等方面要素。勘测界址点时要联合运用交会法与极坐标法, 以突出街道外围的所有界址点和街坊内的一些显著界址点, 图根及控制设置点中要设置站点, 量距不能多于30m, 测距不能多于80m。
4 权属调查
4.1 预备工作
对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展开地籍调研, 其目的、任务在于调查清楚物权归属, 进而实施关于确权的相关工作。这种调查不同于以往简单的确权工作, 勘查者和调查人员都要严谨、认真地对待每个细节的相关操作, 避免出现难以补救的工作漏洞。同时, 调查人员在开展实地调研之前, 要对当地宅基地、地籍审批的情况有大致了解, 如此才可在调查中正确判定数据、信息的准确度, 还要查清楚工作底图及有用材料, 每个业内人要随身携带测量尺、三角板等工具。
4.2 确证权属调查有关材料
对各地籍子区的室内、外进行巡视检测, 探查调研宅基地归属问题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填报权属表时, 要求按照规范方式, 当中的内容必须完整、正确, 并和实际地区的情况相符合, 所有权源资料、权属划分依据都要合乎法律标准, 按国家农村地区的地籍调查规范展开实地工作。
4.3 整合数据的相关事项
对住房的勘测数据进行整合处理时, 若发现“共边”状况, 要及时开展抓点的相应处理, 使住房制图得以闭合, 同时删掉多余的构图边线。制作权属的边界线条时, 要按照外业所得数据和成果进行制图, 得出宗地图样。在这个过程中划出界线时, 要勾勒住房的角点, 防止勘测数据进库时出现拓扑性误差, 此外, 要确保地基面积接近于内业校正之后面积值, 标上注记时要检查可有混乱现象存在, 杜绝人员因素方面的错误。
5 结束语
对农村中的宅基地开展确权调研工作, 不仅涉及到广大基层地区的地籍归属问题, 而且调查项目的范围、任务量都较大, 当中牵涉到多级单位、部门, 因此, 工序繁复而系统。为全面保证此种调查工作得以有序进行、所得成果准确, 工作者要按当地政策、地域实情、土地管理情况等选择最为合适的调研法, 以高效、优质的勘测绘制法实施各环节操作, 提升权属调查、实地测量等项工作的效率性和可信性, 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各项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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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湘西农村宅基地管理思考 篇三
为此,笔者先后走访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芙蓉镇孔坪村和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小溪村。从走访所了解的情况看,农村宅基地管理主要有建房诉求迫切、建设布局散乱、“两违”问题突出、耕地破坏严重、隐性市场活跃几大问题。
成因分析
宅基地使用管理存在以上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自然及经济因素客观造成宅基地选址困难。湘西州属山区,适宜居住的土地面积少,民居多依山而建,客观上造成村民建房选址困难,小溪村仅生态林就占该村土地面积的80%。随着人口的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矛盾日益凸显。在城郊结合部,自然和经济因素的交织使矛盾更为突出。如小溪村,从实地看,可供建住宅的宅基地已经很少,很多村民因找不到宅基地,而无法实施建房。但该村生态环境好,离吉首市近,交通方便,就业、读书、医疗等生活之需无异于城市居民,即使进城,也不愿在城里买房。城市房价高是一方面,更主要是当地的宅基地“值钱”,住宅修建成本低,村民宁愿坐等宅基地 ,也不愿找其他出路。另外,该村经济来源比较好,有些嫁出去的女青年也不愿离村,致使该村人口增长更快。在自然和经济的双重因素下,宅基地需求愈发迫切。
管理缺位造成农村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屡禁不止。一是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对于乡村建设而言,还是存在诸多缺陷的。如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留在城镇建设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缺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处于统筹选址无序、建房合规困难的尴尬境地。二是审批环节程序复杂。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村民建房要向村委提书面申请,乡镇审核,县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还要到州级审批。村民建房多头跑,时间长,导致一些村民建房不愿去办审批手续。三是执法监管难到位。当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少、经费缺,执法工作单打独斗,执法巡查不及时、到位难。有的待发现时木已成舟,依法强制拆除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致使村民认为违法成本低,不愿走合法渠道,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的产生。四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村委会缺少介绍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公告和便民卡,导致群众对办理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的规定和要求不了解,严重的还会对合法的申请审批程序产生误解质疑。
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造成严重土地浪费。现行农村宅基地是基于本村农户身份,通过申请方式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一方面,取得的无偿性、使用的无限期性以及无留置成本性,使得村民更倾向于尽可能多地占有宅基地,而非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另一方面,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使得众多已定居或准备移居城镇或他乡的村民不能通过让渡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益,也使得这些宅基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严重的土地浪费。加之对居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缺乏必要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得村民完全丧失了退出宅基地的意愿和动力。
对策建议
使用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所特有的一项权能。加强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既要依法保障农村村民这一基本权利,也要切实维护土地集体所有权益、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保障粮食安全,还要唤醒农村宅基地这一“沉睡的资本”。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经济的杠杆,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加强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统一编制适宜规划。基层国土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内宅基地情况底数,要利用现有的地籍档案资料、土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入户调查,理清辖区内各村、组农户的住房实际状况以及建房需求情况,在此基础上测算各类用地面积,细化村民宅基地规划安排。住建规划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部门的成果及时编制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统一。村镇建设规划要合理,并进行科学的功能分区,引导村民逐步向规划建设区转移。对于宅基地用地紧张的地方,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协调统一的前提下,做好集中安置规划方案。这样既考虑到了农民的实际需求,又节约集约地使用了有限的宅基地资源,还增加了农村可耕地的数量,使中央强农惠农的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
优化农宅审批服务。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县市政府承接农村宅基地审批权后,要认真研究,切实简化审批程序,前移受理窗口,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方便村民宅基地手续办理。同时,在宅基地审批时要严格把关,落实“一户一宅,应保尽保”政策,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要加强审批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行为。推行阳光审批,确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利。再者,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保障农民建房需要,不足部分要通过节约挖潜、“空心村”整治、增减挂钩等方式加以解决。
推行产权流转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一方面,利用市场手段,把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变成可供流转、出让、开发和融资的资产,以宅基地换新房,以承包地换股权,实现不动产向“可动产”转变,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开发转变。通过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联合政府一起出台符合政策的乡规民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农宅管理行为,引导居民集中居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手段,引导农民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房屋改造及庭院整治,并进行各种产业经营,显化农村宅基地这一物权资产。鼓励依托当地特色的资源和环境优势,发展优势产业。通过给予补助奖励,开展技能培训等措施,把农民就地变成产业员工,或兴建农家乐、种植园等,让部分农民迁入集中小区,在不征地、不拆迁的前提下,实现农民就业不出村,保证农民土地流转不失利、不失业、不失权,努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由资源性管理向资产性管理转变。
探索有偿使用制度。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多占用资源应当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应研究出台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范围、标准、程序、监管等,用经济手段调整解决农村宅基地浪费问题。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首先,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同时,建立以乡镇为主体的综合执法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联合执法。其次,明确村级组织监管职责,增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意识,把切实保护耕地与维护自身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再次,建立联络员、信息员队伍,落实协管职责。最后,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知法、守法、耕地保护意识,自觉按政策法规履行宅基地使用相关责任义务。
(第一作者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4.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篇四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最基层、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土地流转等新方针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
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由于农民大多属单门独院选址建房,加上在宅基地供应上现行的是集体所有、农民无偿获得和无偿使用的制度,造成农村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让农民有多占地、占好地的冲动,在占用土地上贪大求全,除修建房屋外,还要修建畜舍、厕所等附属设施,加上房屋四周堆占破坏影响的土地,占地面积往往会突破各地规定的标准。另外,农民图进出方便,各家各户还要独修建道路,这样占用的土地面积就更大了。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在农民建房违法案件查处当中,法律规定只能补办手续或强制拆除,而农民违法所建的房屋按照规定能补办手续的仅为少数,大部分要强制拆除。但真正要拆除农民用大半辈子乃至一辈子心血盖起来的房屋,现实情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正因为违法建房难以拆除到位,违法者形成有恃无恐的心理,造成违法建房恶性循环。
3、流转遭遇瓶劲,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并且操作性不强。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近些年来,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虽然搞了规划,但大都不够成熟,有的规划不是十分科学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农民建房受农村一些陋习的影响十分深远,如农民在修建房屋时,就坐向、看风水、讲龙脉相当盛行,选宅基地不是先请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察看,而是先请“风水”先生,“风水”好了就行,哪怕法律禁止也要强行修建,特别是“风水”好的地段甚至出现
抢建现象。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对农民违法建房大都采取罚款方式变通了结其违法行为,真正拆除违法建筑物、追究法律责任的寥寥可数。在监管问责上,失之过宽,究之过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基层干部职工心中,对农民建房管理“因公违法”、“法不责众”的心理普遍存在。有些地方土地问责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突出。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缺位越位的现象,如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处于唯钱管地的状态,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放松甚至“放纵”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有些乡镇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对农村土地管理重视不够,履责不到位;有些村干部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权、越位审批;另外,涉土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政策衔接和工作步调上也不是很协调有序。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外围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入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国家可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配套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理、管理收费、失职问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措施,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对现有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2、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适合农村宅基地发展的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地规划村庄、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创造农民集中成片建房、节约集约用地的平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标准,把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挂钩,对宅基地实行总量控制。
3、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要加强乡、村、组三级的审核作用,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全程参与农村宅基地从申请到确权登记的整个过程,真正做到“三到场”。要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认真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坚决贯彻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标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对农村村民需要申请宅基地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要在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初始、变更登记工作,对农村宅基地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档案建设,推行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
4、稳妥推进宅基地流转。要修订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住宅产权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体系,让农村宅基地在一定范围区域有序流转,让农民在一定期限内能对宅基地及其上面的住宅享有充分的处置权,建立集体与农户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让农民享有更大的土地收益权利。制定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的奖励政策,农民主动将空闲的宅基地返还给集体的,地方政府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对那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而又主动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居住的农民,地方政府在购房上给予政策奖励补助。鼓励农民将空闲的宅基地退出来,由集体经济组织再重新分配或者由地方政府规划进行土地整理。
5、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结合广大农村实际,按照“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广大农民以及基层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大对所谓“风水先生”的教育管理,引导农民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格局,要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通过成立“耕地保护协会”、“宅基地审批集中会审小组”等方面的形式,吸引农民参与到宅基地管理当中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党委、政府要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坚强后盾,国土资源部门要担当宅基地管理的“排头兵”,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变一家管为大家管,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格局。
5.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篇五
【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7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2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 2002年7月1日
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
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
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
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
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
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
6.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篇六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七月八日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 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第五条 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 符合规划的村、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 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积极提倡农村宅基地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业街。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复核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迁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分户的;
(五)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藉(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第十一条 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且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条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标准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核减。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住宅。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按照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标,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应当如实记载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况、申请用地理由、面积、地类、座落以及选址意向,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示期满,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二)用户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四)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许可文件及宗地图;
(五)有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书面意见;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在城乡规划区内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荒地、坡地申请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出卖、出租住房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四)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五)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六)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依法缴清有关税费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由镇国土资源所按批准范围打桩放线、核实土地面积。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由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验收,核查实际用地面积。
经核查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的,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建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户研究 篇七
一、农村宅基地入户访谈情况分析
综合考虑地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关系等因素,结合美好乡村建设等情况,在安徽省选择了五个调查区域,分别是皖北的亳州市谯城区、皖中的合肥市长丰县、沿江地区的宣城市宣州区、皖西的六安市舒城县及皖南的黄山市徽州区等地。我们对上述地区涉及7 个区(县)13 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7 个村(社区)123 户农户进行了入户问卷访谈,调查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农户的基本情况,内容涵盖年龄段、文化程度、家庭人口结构、收入结构等;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包括宅基地的数量、面积、取得等;农村宅基地管理及改革需求,涉及宅基地规划、申请、分配、退出、流转等环节。
1、访谈农户的基本情况
从访谈户家庭结构、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劳动力出外打工情况来看,有以下特点:第一,三代同堂比例高。五个区域中三代同堂比例最低是合肥市长丰县39%,最高是黄山市调研区县接近62%,宅基地分户潜在需求大。第二,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40 岁以上的访谈对象占到一半以上。五个区域中亳州市谯城区、合肥市长丰县及六安市舒城县常年外出打工人数较多,占访谈总人数的40%以上;宣城市宣州区离土不离乡型农民工比例稍多,占访谈总人口的20%,主要分布在城郊或民营经济活跃的农村;离土离乡型农民工占访谈总人口的18%,主要分布在偏远农村;黄山市徽州区等调研区县常年外出打工人数相对较少,仅占访谈总人数的12%。第三,打工收入已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在亳州、六安、合肥等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地区,打工收入占到了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而宣城市和黄山市城郊和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做生意、跑运输等商业收入比重则占到了近三分之一。第四,土地整治后农村家庭总收入有所提高。合肥市长丰县整治后的新村将耕地流转,村民获得流转收益,同时劳动力也得以释放进城打工从而获得较高的工资性收入。整治后的新村家庭年纯收入在3 万元以上的占到了83%,而整治前的旧村家庭年纯收入在2 万元以下的就占到了77%。
2、宅基地利用及管理情况分析
(1)城郊或集镇的农村宅基地利用更节约,政府或市场推动的宅基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从不同类型的村庄来看,位于城郊的宅基地户均面积最小,为116m2;其次是邻近集镇的宅基地,户均面积183m2;位于偏远农村的宅基地面积最大,户均231m2。在偏远农村土地整治后的集中居住区,户均宅基地面积缩小到了100m2。另外,从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取得途径来看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一类是本村村民申请或继承取得的老宅基地,这一类所占比重在一半以上,宅基地面积多在半亩到一亩之间;二类是通过土地整治村集体统一规划修建的房屋而获得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使用标准;三类是外村村民花钱从本村集体手中购买地皮自建房屋。如某村村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花3000 元买了一块临街地皮,面积一般不超过半亩;四类是从农村房屋交易市场取得。有的农户直接从开发商购买取得,还有的通过他人转让取得,面积多在200m2以内,这一类多存在于城郊、经济活跃的农村,有的房屋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总的来说,后三类宅基地面积都要比第一类宅基地面积偏小。
(2)宅基地分配主要由村组决定,八成以上农户愿意集中居住。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布点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实现,但微观的宅基地建房秩序主要由村、组及国土所维持。从集中居住意愿来看,五个区域的访谈农民意愿度都较高,有三个区域的访谈农户愿意去集中居住的比例在90%左右,另两个区域的访谈农户愿意去集中居住的比例在80%左右。我们在亳州市谯城区某自然村走访过程中,遇到一些村民一直跟随调研人员表达希望尽快搬迁到新居的强烈意愿。该村是规划中的新村地址,为修建新村已酝酿2 年多,因“增减挂钩”指标不够而多次停止建设工作,造成村民宅基地分户需求不能满足,有多户是6—8 人几代住在一起,旧居不能拆迁,农田种植受影响,村民眼红周边新村建设,意见很大。有一些农户提出了集中居住的要求,如旧宅拆迁补偿各家标准要统一,新居要带小院,距离承包地不能太远。居住小区的垃圾、污水等配套设施要处理好。新居住点要有学校配套,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社会保障等。有少部分受访农户明确表示不愿意,这类农户通常对现状比较满意,如近几年刚修建了新房,或是在当地做生意且经营状况较好,还有一些是因为缺乏建房资金、集中居住区位置偏远等。
(3)宅基地超标与闲置不同程度存在,一半以上农户在补偿合理的条件下愿意退出宅基地。五个区域受访农户对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的认知度都比较低,旧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现象普遍,农村住房占地面积一般在几十平米到一百多平米,加上庭院和附属用房等,则基本超过了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但从五个区域调查情况来看,一户多宅现象并不多见。另外,每个村都少量存在宅基地闲置情况,主要原因是在城里买房生活、常年在外打工不回或是去路边建房导致原宅基地闲置等等。从在城里买房情况来看呈现增长势头,访谈农户中除了皖西的六安市以外,其他四个区域均有去城里买房的情况,亳州、合肥、宣城、黄山四地旧村访谈农户在城里买房的比例在15%左右。当问及在补偿合理的情况下是否愿意将超标或闲置宅基地退出,五个区域有一半以上访谈农户表示支持,最高为合肥市长丰县愿意退还宅基地比例为75%。补偿的形式视情况而定,如果是换房,希望至少有200 平米,有小院、停车库,环境好;如果是现金补偿部分农户提出要按国家标准进行补偿,还有少部分农户则希望按市价进行补偿。不愿退出宅基地的以55 岁以上老年人居多,还有部分农户担心补偿标准低而不愿退出。
(4)城郊或民营经济发达的村庄宅基地流转较多,多数受访农户赞成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集镇和偏远农村一般没有宅基地流转发生,而城郊或民营经济发达的村庄则相对较多,流转的形式有开发商开发售卖房屋、村委会售卖沿街地皮、村民私下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等。从五个区域整体来看,受访农户希望放开宅基地抵押和买卖限制比例在七成以上,但不同区域的农民观念有差别。集镇和偏远农村的农民对流转普遍没有概念,有一半受访农户不愿流转自家的宅基地,要以此留作保障,赞成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的多为村干部或做生意的农民。在城郊或民营经济发达的村庄,赞成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的农户在90%以上,有农户还提出流转要限定在本市县农村居民范围内。不想流转宅基地的农户大部分都认为是问自家当前有没有宅基地流转需求,对国家有关限制流转的规定和放开流转权利不清楚不理解,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有个农户不同意流转自己的宅基地,但同意流转别人的宅基地。关于农村房屋抵押,90%的受访农户希望有需要时可以办理农村房屋抵押,以满足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等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宅基地规划管理滞后,执行效果差
安徽省对宅基地规划管理主要通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现。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土地整治规划对宅基地也起到了一定的管控作用。另外,在安徽省美好乡村规划中也会涉及到部分宅基地管理内容。根据调研了解到目前规划上存在的问题: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基本用于城镇及工业园区建设,没有预留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致使实际中宅基地无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第二,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受技术、人力、财力等因素制约无法全面推开,有的地方甚至认为村土地利用规划没有必要。第三,因缺乏科学性,更没有实际考虑农民需求,致使规划执行难。第四,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规划体系、美好乡村规划等衔接不够。
2、宅基地计划管理不能满足农民建房实际需要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时要单列5%的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但从安徽省执行情况来看存在以下问题:5%的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不仅不能满足农民建房的需求量,而且往往被挤占挪用。由于没有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部分基层政府对宅基地基本是放任不管状态,造成村民任意占地建房而无人问津。
3、宅基地报批程序繁琐复杂
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审批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由县审批;占用农用地的,由省及授权的市审批。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乡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从调研情况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农民建房占用用地指标,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时间过长,不适应农民建房随时性和零散性的特征。第二,审批程序繁琐,部门审批程序不协调。第三,补充耕地难,由村集体承担补充耕地责任难以落实等。
4、缺乏宅基地退出机制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途径主要是土地整治复垦退出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退出,补偿的形式一般为住房安置,属于政府主导型退出。这种退出方式宅基地退出效率高,耕地增加较多,节地效果明显,但政策依赖度高,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部门解决,在法律制度、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缺陷。第一,《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退出制度缺乏系统的规定。对可以收回的宅基地政策界限、收回程序和补偿标准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更缺乏引导村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的有效机制。第二,受宅基地只能在村小组内部流转限制,难以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退出多涉及到土地跨村流转的问题,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调换的宅基地,往往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确权颁证。多数地方采取先将土地征为国有,再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给农民,客观上增加了宅基地置换成本,减少了农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获得的收益,制约了村庄集聚过程。第三,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不完善。地方普遍以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为主,对宅基地的补偿往往被忽视。第四,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城镇住房、医疗、社保等衔接与转化机制不健全。集中居住区建设对农民的意愿需求考虑不足。
5、宅基地流转限制并不能遏制实际需求
尽管现行政策文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单独流转作出了明令禁止,但对因房屋流转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未限制,故实践中宅基地流转现象并未真正遏制,反而为隐形市场发展提供了土壤。从安徽实地调查发现,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人口出现梯度转移现象,即城郊农民向城市镇转移,山区、远郊农民向城郊或近郊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宅基地财产功能的彰显,事实上出现了大量社会需求。在宅基地流转机制缺乏的情况下,不仅存在大量隐性交易,也使得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更加普遍,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反增。另外农房“隐性”买卖、随意定价还容易引起经济纠纷,由于现实中出售住宅的所有收益归个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体现。
三、宅基地管理制度创新建议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是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资源配置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步协调,采取渐进式改革而不是一步到位。根据农户调查反映情况及对宅基地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建议因地制宜地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创新。
1、完善宅基地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专项规划。考虑安徽省农村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普通存在技术、财力、人力等实际困难,建议结合新农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另外,宅基地专项规划作为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分支,建议在安徽省各地推进宅基地整理项目之前,首先编制好宅基地专项规划。第二,分区域分类别推进宅基地规划管理。根据城镇规划区内外、集镇、偏远农村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类型村庄规划发展战略及不同的建房模式。要注意避免盲目推行集中居住。在皖北、皖中等地势较为平坦、农村房屋较为破旧的村庄,村庄集聚效果明显,而皖南等山区丘陵地带,户均宅基地面积较小,过分强调集中不仅增加农民农业生产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土地综合整治效果也有限。第三,健全规划编制管理机制。建立各方主体参与规划编制的科学论证制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效率,避免村庄集聚后出现新的“空心村”;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村庄布点规划、美好乡村规划之间的关系,探索一个部门主导、多个部门参与规划编制的新机制,真正实现多规合一。
2、创新宅基地计划管理方式
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两种宅基地计划指标管理方案。第一种方案:取消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主要通过规划来控制宅基地总量。严格审查宅基地申请条件,只要是符合规划、“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的前提下,直接办理农转用手续,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这种方案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呼声,也能满足农民建房需求。但前提是宅基地申请条件能在实际中被严格执行,否则容易造成农用地尤其耕地被大量占用,农村宅基地规模很快达到规划上限,国家对建设用地管理失控。第二种方案:改革现行宅基地农转用批次审批办法,建立先使用后核销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一次性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年底提出年度新增村民宅基地需要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核销申请。这种方案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呼声较高,解决了每家每户单独分散申请难以一次批准的问题,农民建房能得到部分保障。由于宅基地仍有计划指标管理,从国家宏观角度来看,建设用地能得到年度有效控制,也有利于保护耕地。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年终核销的量有可能大于年初申报的计划;宅基地计划指标仍然得不到保障,出现批准后无指标核销的局面。目前辽宁、广西等地都已探索宅基地指标先使用后核销制度,证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建议采取第二种方案,避免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
3、健全合理高效的审批监管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宅基地审批制度也应按照这一精神确定其改革目标及思路。建议:第一,调整审批权限。根据《决定》“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建议安徽省试点探索调整宅基地审批权限:一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审批的,由现行的县审批调整为乡审批;二是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由现行的省及授权的市审批调整为授权县(区、市)政府审批,年底报市政府备案,有利于缩短报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使县(区、市)政府负责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后的耕地占补平衡。第二,简化审批程序。对未打破村组界限集中建设的、移民搬迁等大范围跨村集中建设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减少申报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另外,对因乡镇规划、国土等部门间存在扯皮而影响审批时效的,建议乡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办公机制。第三,确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宅基地建设基金,该基金来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收益和政府通过土地整理等转移支付方式和部分新增费,专项用于旧宅基地复垦、占用农地建住宅的占补平衡。
4、构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
(1)完善由政府主导的宅基地整体退出机制。一是为确保跨村组农民宅基地能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农民因集中居住等涉及跨村跨组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实现宅基地流转:跨村小组申请宅基地的本户在原村小组无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经坐落地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申请跨村小组宅基地的家庭人员参与坐落地生产资料再分配需经村集体讨论决定等。二是合理制定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要求,除了补偿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外,还应包括对宅基地的补偿。三是建立宅基地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利益分配机制。构建指标交易平台,增强村集体和农户个人在交易中的主导性,使指标收益向其倾斜。四是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逐步完善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2)建立宅基地零星退出配套政策。根据调研了解,目前农村存在四类零星、分散的可以有条件退出的宅基地:一是已移居城镇,在城镇实现充分就业,并在城镇拥有固定住所,原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二是主要劳动力在城镇就业,但在城镇没有固定住所,农村宅基地仍需继续使用的;三是子女已移居城镇,且年事已高基本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所拥有的宅基地;四是特殊群体如孤寡老人、五保对象的宅基地。第一种情况宅基地主动退出的愿望最为迫切;第二种情况如能进行宅基地和城镇住房进行置换,并给予原农村居民基本社会保障,同样可以形成宅基地退出需求;第三、四种情况,通过以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养老保险、以农村住房置换中心社区住房,让其老有所养,从而形成宅基地退出的原动力。建议:一是构建宅基地退出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于自愿退还闲置、多余宅基地的农民,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中给予奖励,零星退出补偿标准应与整体退出补偿标准一致。二是建立具有融资、管理、指标流转职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储、交易平台,与整体退出节余指标同样进入市场交易,允许节余指标在市域范围内统筹交易,提高资金回收能力。三是确定宅基地退出与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宅基地退出后,根据退宅进城和仍留在农村居住的不同对象,建立住房、社保、就业等衔接政策。
5、开展农村房屋抵押试点
8.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情况 篇八
摘要: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但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无期限和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等。本文从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前沿、最基础性的工作,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 ,直接关系到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把土地资源定位为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文件精神,明确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观念的逐渐变化,特别是在中央惠农政策的大环境下,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空前活跃,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导致目前农民建房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破坏、闲置浪费耕地现象随之大量出现,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被浪费、被占用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建房处于无政府状态,违法占地严重,村庄规划执行困难。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也要求各地必须制订村庄发展规划,今后各村庄的发展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今后合理利用土地、优化村庄环境,改善村容村貌起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的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不太符合实际,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有的虽然符合实际,但要损害到大多数人的眼前利益,操作起来也困难重重,阻力不小。
农民对惠农政策在认识上产生误区。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对农民建自用住宅的收费,这一政策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农村村民片面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需要5元钱的工本费。于是,农村抢占耕地建房成风。同时,无偿使用宅基地,使农民认为耕地保护与己无关,对土地(耕地)的重要性、耕地减少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或根本没有认识,助长了滥占乱用耕地现象禁而不止。尤其是近几年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大环境下,进一步助长了农民滥占土地乱建住房,农民建房用地处于无序状态,农民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十分普遍。
2.一户多宅普遍存在。目前在农村,大多数农户都有两处或多处以上的宅基地。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有的居住面积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没有明确分家立户的具体条件,对“一户一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使农民建房立户“一户一基”的原则被曲解。另外,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难以操作到位。
二、对策及建议
1.因地制宜,制订科学合理村庄发展规划。要科学合理利用土地,首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订和编订与本村相适应的村庄发展规划和用地规划。这也是合理用地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操作,避免乱圈乱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2.要强化监督,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对一些违规建房、占用耕地建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该罚的就罚,该拆的依法拆除,加大处罚力度,这对于规范农村建房是一项必要的措施。
3.改革违法处罚执法依据和有关规定。改革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占地的处罚规定,对违法占地由拆除为主,改变为经济处罚为主。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作出严格地罚款处罚规定,即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可处以超过正常建房有偿使用费数倍的罚款,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可以探索对违法占地的简易处罚程序,从法律角度予以规定,对初期的违法建筑物可以先行强制拆除,以防违法占地建房既遂后难以执法。
4.制订符合我国现实农村国情的宅基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政策,可以有效的解决宅基地、房产的闲置问题,减少土地浪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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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 辉 焦卫平 路 婕 徐 丹:关于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探讨,中国农学通报,2007年第12期.
9.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篇九
张涛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 客观的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前沿、最基础性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因宅基地而引起的问题表现较为突出,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深入研究剖析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及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把土地资源定位为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文件精神,明确各级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和实施力度,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对农村土地管理尤其是耕地保护作出了巨大努力。在农村中,违法用地,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现象虽然得到了有效制止,农民建房也正在走上依法管理的道路。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观念的逐渐变化,特别是在中央惠农政策的大环境下,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空前活跃,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导致目前农民建房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破坏、闲置浪费耕地现象随之大量出现,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被浪费、被占用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庄规划执行困难。近两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也要求各地必须制订村庄发展规划,今后各村庄的发展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今后合理利用土地、优化村庄环境,改善村容村貌起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的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不太符合实际,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有的虽然符合实际,但要损害到大多数人的眼前利益,操作起来也困难重重,阻力不小。旧房拆不了,新房又要建,因此就采取见缝插针,因空补缺的形式建房,有的干脆就在村庄四周随意而建,造成新房不成排,巷道不成线,村内交通堵塞,排水不畅,使规划形成一纸空文。
第二、一户多宅普遍存在。目前在农村,大多数农户都有两处或多处以上的宅基地。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有的居住面积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人口增加了,居住面积也应相应增加,而原有的旧房由于受到前后左右四至限制,要想扩大使用面积很困难,而是只好另辟新居,另外一种原因是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对住房的要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青年农民通过进城务工,赚钱了。回乡之后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要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于是又弃旧建新。而原来的旧房大多数都闲置或用来堆放一些柴草杂物。这些现象的出现,既造成了农村宅基地浪费,又造成农村宅基地紧张的局面,农村土地得不到合理利用。
第三、蚕食耕地仍有发生。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由于村庄人口基数较大,人口增长较快,村内的宅基地用完之后,只好向耕地进军。目前,由于我国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力度,专门制订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村民再也不能大面积占用耕地建房了,于是便采用了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先荒后建的形式对耕地进行蚕食。其后果是耕地面积逐步萎缩,直接影响到今后的国计民生。
第四、村委会干部存在着短期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特别是村委主任选举,往往是村中的大户家族在选举中占优势,上任后,首先要为在选举中出过力的人解决宅基地等问题;二是不愿得罪人,为在下一届选举中多拉选票等等。这样势必造成执行规划、旧房拆迁等问题难执行,遇着矛盾绕着走的现象。
第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以户为单位限定宅基地,这种规定不仅与“节
约集约”用地的本意是相悖的,实际上农村村民用地远远超过了法律本意上规定的面积范围。因为法律法规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国土资源系统制止和处罚违法用地乏力,农民违规建设住宅呈难以遏制之势。
二、原因分析
1、农民对惠农政策在认识上产生误区。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对农民建自用住宅的收费,这一政策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农村村民片面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需要5元钱的工本费。于是,农村抢占耕地建房成风。同时,无偿使用宅基地,使农民认为耕地保护与己无关,对土地(耕地)的重要性、耕地减少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或根本没有认识,助长了滥占乱用耕地现象禁而不止。尤其是近几年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大环境下,进一步助长了农民滥占土地乱建住房,农民建房用地处于无序状态,农民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十分普遍。
2、立法本意与管理现实出现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没有明确分家立户的具体条件,对“一户一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使农民建房立户“一户一基”的原则被曲解。立法本意认为:祖孙三代、父子两代构成传统“户”的,每户100余平方米是能够满足居住需要的,却忽视了在农民收入提高后,或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新立户现象。年满18岁的单身公民能否立户?没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每户人数多寡,农村村民子女年满18周岁便可以分家立户,新建住房,占用宅基地,以一户五口之家农户为例,其祖辈健在单独立户,可建一栋住宅,父辈成家可单独立户,申请建一栋住宅,孙辈年满18岁,也可申请单独立户,申请修建住宅,以每户占用140平方米为标准,该户五口人可占用耕地面积达420平方米,人均达到84平方米,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一户一基”政策在实践中与立法初衷发生了背离。另外,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难以操作到位。
3、农村土地管理配套政策滞后。农村村民建房收费政策改变以后,农村土地管理的配套政策没有跟上,对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政策空泛,而不具备操作性,具体业务没有配套政策支持,法律与政策的规定在操作层面上出现真空,耕地“占一补一”缺乏政策保障,使之流于形式,无法落实。
4、鼓励农民建房使用荒地不切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农村实际。我国农村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在交通不便,信息不灵,水源有限的荒地上建住宅,怎么做到“农村城镇化”?由此可见,这一政策与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背道而驰的。如果农民都把住宅建到荒坡上,“十一五”我们要实现“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和小康的奋斗目标,那也只是一句空话。同时,农民以耕种农田为生,为方便耕作管理,也不愿意和不可能把宅基地建在离承包地太远的地方,大多数农民新建住房极难做到不占耕地。特别是在现行无偿使用宅基地的政策下,谁还愿去开荒地来建房?其地基开挖成本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而,鼓励农民使用荒地建房得到的响应甚少,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要求和规定。
三、对策及建议
第一、因地制宜,制订科学合理村庄发展规划。要科学合理利用土地,首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订和编订与本村相适应的村庄发展规划和用地规划。这也是合理用地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操作,避免乱圈乱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第二、改革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以户为单位的核定方式,实行按人均用地指标来确定每户用地面积和有偿使用的政策。为遏制土地浪费,对每户占地指标,应按人均占用宅基地的多少,确定一定的面积基数,对基数范围内也应适当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符合有偿使用的法定原则),对超过基数面积的用地,实行分级加倍收取有偿占用费的办法,以遏制多占、滥占土地建房。占用耕地必须交纳开垦费,由专门部门实施复垦,确保“占一补一”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对在原宅基地上翻建的要限制面积标准,对非移民(工程、地灾)和婚姻原因,迁入他村的农民,原宅
基地必须拆除复垦后,才能在新的居住地申请建房用地;原房屋出卖的,新的宅基地必须加倍支付有偿使用费。
第三、要堵疏结合,加强村庄建设管理。对村民建房用地要切实加强控制管理,要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要结合旧村改造,鼓励村民拆旧建新,要严格控制村民超标准用地建房,对严重超标的,一律不安排新的用地指标。在“堵”的同时,对需要建房的村民要进行疏导,鼓励他们都到集镇上建房。这样他们就可亦农亦商:农忙时可以回去搞生产;农闲时可以住到集镇上经商,既增加了他们的收入,又缓解了农村建房用地的供需矛盾,还进一步促进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好事。
第四、要强化监督,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对一些违规建房、占用耕地建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该罚的就罚,该拆的依法拆除,加大处罚力度,这对于规范农村建房是一项必要的措施。
第五、改革违法处罚执法依据和有关规定。改革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占地的处罚规定,对违法占地由拆除为主,改变为经济处罚为主。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作出严格地罚款处罚规定,即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可处以超过正常建房有偿使用费数倍的罚款,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可以探索对违法占地的简易处罚程序,从法律角度予以规定,对初期的违法建筑物可以先行强制拆除,以防违法占地建房既遂后难以执法。
10.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情况 篇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矛盾日益突出,因宅基地纠纷引起的农民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国土管理工作的热点、难点,如何管理好、利用好农村宅基地,缩小城乡差距,确保社会稳定等问题的解决已迫在眉睫。同时也给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抢占宅基地现象。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或主要交通道路两侧。建房者往往不具备依法获得宅基地的条件,就私自花钱买土地或者与他人私自交换承包地建房,房子建成后自己居住或转让、出租;有的干脆在自己承包的路边地里建房经商赚取大额经营利润。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城区房地产升值较快,带动了周边民房的升值,使宅基地成为投机者的香饽饽。
(二)村干部私自规划宅基地。个别村居干部不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就给村民划宅基地,以至于房子建成后,办不出房产证、土地证,致使村民到处上访。村干部私批宅基地现象时常发生,一方面反映有些村干部土地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跟执法不严有关,很少有村干部因私自划宅基地受到严厉处罚的,往往是写一份检讨,补办手续了事。这给一些村干部造成错觉,认为私划宅基地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因此屡禁不止。
(三)宅基地分配不公。有些宅基地虽然是按照审批程序批准的,但由于把关不严,甚至有意疏忽,出现了“人情宅基”、“权力宅基”,造成了不符合审批宅基地的有宅地、甚至多处,急需住宅的村民反而得不到宅基地,形成分配不公,引发矛盾冲突,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分配不公,主要原因是审批程序不透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村里给谁规划宅基地,事前往往只有村“两委”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村甚至书记一个人就决定了,审批后不按规定公示,欺上瞒下。
(四)“空心村”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人均土地多的偏远农村,空心村现象比较严重。其主要原因是无村庄建设规划,外延扩张,建新不拆旧。另外,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到城里经商居住,农村还出现了大量房屋空置现象。
(五)针对违法行为的执法难。对符合村庄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农户,由于种种原因未经批准就建设了房屋,如果坚决拆除,退还土地,就会给农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不处理,执法部门就是不作为,使执法者左右为难。即使对不符合“两个规划”的住宅想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也很难,因为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强制执法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具体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二、对策措施
(一)实行宅基地超占部分有偿使用制度。集中开展一次农村宅基地清查整治活动,摸清辖区内宅基地家底,对符合乡村规划,面积不超标,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对虽然符合乡村规划,但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使用一户多宅的,多出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对宅基地实行超面积收费,不是增加农民负担,只是对极少数乱占、多占宅基地者的制约措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土地集约利用和保护耕地的要求。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交纳,张榜公布,让投机宅基地无利可图,杜绝宅基地投机。
(二)严格宅基地规划、审批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严把审批关。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对申请人的情况审查清楚,审查其是否具备申请条件,村委会上报前是否按程序张榜公示,村民有无反映,房址是否符合“两个规划”。审查人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时,要随机抽样复审,确认无误后报县政府批准。搞好村庄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村居用地规模。对一般农村要圈定村界,“画地为牢”,严禁无度扩展;偏僻的小村、自然村要逐渐向中心村集中,以达到集约用地的要求。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允许乡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村庄用地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村居可以每年统一规划一次宅基地,但应以建楼房住宅为主,禁止建平房,这样既可以满足村民居住需要,又能防止2次拆迁造成的损失,节约用地。
(三)加强“空心村”治理。各级政府应把村庄规划、改造“空心村”作为目前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制定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政府应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个别阻挠村庄改造的“钉子户”,政府应协调公安、法院等部门依法惩处,以儆效尤。把“空心村”治理与宅基地的审批挂钩,对“空心村”严重的村居,不再审批新的土地作为宅基地。在“空心村”改造、村庄搬迁中,对旧房没拆完就建新房的,可收取一定数量的拆除旧房押金,待旧房自行拆除后,退还押金;否则,不予返还,可用作雇人拆房佣金和强制拆除费用,以防止建新房不拆旧房、多占宅基地的现象。旧村改造工作不可搞一刀切,应结合乡村实际有计划分步实施,合理统筹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11.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情况 篇十一
一是强化引导机制。在编制好乡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通过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和实施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复垦,引导农户退出宅基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二是强化压力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尤其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出台的各项涉及“三农”的政策法规,及时全面正确地进行大力度的宣传。同时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加大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力度,主要是针对违法取得、超标超占的宅基地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的宅基地,坚决实行无偿收回。
三是强化激励机制。本着鼓励农民将空闲宅基地退出的理念,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相应的费用作为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奖励。通过落实福利政策和补偿使农户主动退出宅基地后的福利不低于宅基地持有的福利,从而引导农户自愿放弃或退出闲置宅基地。
四是强化创新机制。国家应根据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差别管理、流量控制”的原则,科学制定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最大限度盘活释放农村建设用地效应。改革农村宅基地拆迁、复垦、验收、考核办法,简化审批程序,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考核奖惩,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水平。
12.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情况 篇十二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 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重要组成部分, 是科学、规范、集约、节约用地的根本保障。农村宅基地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一项重要财产, 它关系着农民一辈子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 农民将其视为“命根子”。长期以来, 农村宅基地的利用与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布局散、用地乱、面积大、环境差、流转难、违法多是当前农村宅基地利用的显著特点。加强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 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依法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1 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吴忠市利通区土地总面积1 045.27 km², 辖6个镇、4个乡, 101个行政村。总人口35.6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18.7万人。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结果, 全区建设用地0.96万hm², 宅基地58 731宗, 占地2892.32 hm², 平均每宗宅基地0.05 hm², 人均宅基地面积154.7 m²。2007年, 吴忠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全市农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文件, 要求新增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经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审核, 报人民政府批准,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动工建设;对于无用地批准手续的项目, 建设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 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对于未批先建的, 必须依法拆除, 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和各部门职责, 要求全市立即停止建住宅, 对违法违规建住房问题进行全面清理。结合“两大工程”建设, 共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批先建和影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10多万m², 基本遏制了违法用地行为, 使农村宅基地管理走上了统一、规范的轨道。201年8月, 吴忠市利通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启动[1]。按照安排, 2015年7月底前完成乡 (镇) 所在地城镇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建立地籍管理数据库。
1.1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情况
自1990年开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 已发证53 753宗。2000年开展了土地产权清理整顿, 进行了年检换证。2009年按照《吴忠市农村宅基地清理登记换 (发) 证工作方案》, 进行清理登记换 (发) 证。考虑到今后农村宅基地房屋抵押融资贷款、土地流转、有偿使用等问题, 对市区十个乡镇和孙家滩开发区范围内宅基地全部进行清理登记换 (发) 证[2]。本着明晰产权、解决过去遗留问题的目的, 逐户进行清理登记, 查验批少占多、长期闲置、私下转让等行为;是否存在有证无宅、一户多宅等现象。并针对存在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明晰土地产权, 维护农民权益, 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
1.2 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情况
近几年, 吴忠市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信访办结率达100%。由农村宅基地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逐年增多, 且情况复杂, 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因素。一是深入开展土地执法行动, 2012年对未批先用土地违法案件开展清查整治, 共清理出5宗“未批先用”违法案件, 已全部查处到位, 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二是巡查力度不断加大。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 按照巡查计划组织日常巡查。在利通区11个乡镇聘任信息员50名, 为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违法行为提供保证。全市开展土地动态巡查531次, 立案查处91宗。三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彻底扭转了被动的局面, 实现了“零约谈、零问责”的目标。四是信访工作成果显著, 全年信访量下降50%[3]。及时调整充实了局信访领导小组成员, 设立信访办, 由一名有经验的同志专门负责信访工作, 认真落实信访责任追究等制度, 对信访案事件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结果。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2件 (次) , 结案率为100%;将矛盾化解在了萌芽状态。五是认真抓好“六五普法”、“6.25”全国土地日等宣传活动, 通过上街开展法律宣传、悬挂条幅、送法下乡、发放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国土资源环境。
1.3 农村宅基地闲置情况
2013年5月, 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进行调查, 共清理闲置宅基地1 282宗, 面积57.5 hm²。其中, 批准两年未建闲置134宗, 面积5.4 hm²;打工进城闲置806宗, 面积38.6 hm²;户籍迁出闲置66宗, 面积2.73 hm²;一户多宅闲置133宗, 面积3.67 hm²;建新未折旧闲置39宗, 面积3 hm²。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 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杜绝荒芜闲置浪费土地, 严格保护耕地。
2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近几年,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 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 农民收入不断提高, 以往的住房结构及质量已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特别是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吴忠市利通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原因也涉及千家万户, 点多面广, 非常复杂[4]。
2.1 批少占多面积超标较普遍
主要是1981年前按照人均一分地的标准划分宅基地, 因家庭人口多而面积大;部分农民在新建或翻建宅基地时, 多占农田或挤沟占路, 发展庭院经济扩大宅基地面积。平均每宗0.05 hm², 超过自治区规定的0.03 hm²的标准。一是宅基地审批过去主要由乡镇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 存在以罚代批;二是缺乏耕地保护意识, 村民认为院子越大越好、房子越多越好, 有意扩大住宅面积, 多建房、多占地;三是过去村庄建设缺少规划, 布局分散。
2.2 未批先建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修建道路公共设施、城市拆迁改造占用宅基地, 未及时妥善安置补偿, 农民自行或经乡 (镇) 村同意安排宅基地, 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造成违法占地。还要一些农民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 在宅基地周围的自留地、承包地上自行建房。一部分村民将发展养殖业用地变为宅基地, 有些村民写了建房申请, 村委会同意后就认为已批准, 开始动工建设。
2.3 批而未建的情况仍然存在
一是有些农民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盖房子的资金;二是占地存在纠纷;三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 被制止不予建设;四是有些农户调换不上宅基地, 虽有批准手续, 但没有台子, 造成了批而未建的现象。
2.4 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执行难
个别乡村收取了耕地占用税, 未履行审批手续。执法监察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并罚款, 一直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还有村镇建设管理站发放了宅基地建房许可证, 但未经土地部门宅基地审批。由于种种原因未经批准就建设了房屋, 造成违法占地。由于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少, 很难实施有效监管, 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没有强制执行权, 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 具体执行起来困难很大。
2.5 宅基地 (房屋) 继承和分户问题
其原因是因父母去世, 宅基地房屋由子女继承使用;或进城务工、经商、农转非、将宅基地留给家中其他成员或卖给邻居使用, 还有过去把关不严, 多申请批准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情况。因家庭人口多, 需要分户居住, 还有农业补贴, 缴纳水费及义务派工等, 公安部门在农民申请分户时要求必须持有分户的宅基地证, 因而造成分户增多。
3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措施
针对存在的批少占多、未批先建、长期闲置、私下转让以及一户多宅等情况, 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依法依规的解决好各类遗留问题。
3.1 加快吴忠市利通区宅基地清理登记换发证工作
对所有宅基地统一编号、统一登记换发证, 明晰产权, 做到上网查询。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产权不清晰的, 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2 尽快制定村镇建设规划, 为农村宅基地审批提供依据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 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在吴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 调整确定村庄布点, 对6镇4乡101个行政村的79个自然村进行调整规划, 规划远期村庄建设总用地5467.90 hm²。
3.3 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严格执行《吴忠市国土资源执法巡查责任制度》, 划分一、二级巡查区, 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乡镇国土资源所每周全面巡查一次, 指定村级土地监察信息员, 登记巡查时间、线路、巡查情况记录、巡查人员。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国土、法院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构建市、乡镇、村三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体系, 坚决依法查处。
3.4 开展农村宅基地调查清理工作,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是制订吴忠市利通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对“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一户多宅”情况专门清理, 鼓励退出多余宅基地;二是在确权发证的基础上合理流转;三是允许有偿转让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 并不再审批宅基地;四是制订吴忠市利通区农村宅基地房屋抵押登记办法, 以其合法宅基地设定抵押担保, 为农民盘活资产, 为发展生产经营集聚资金。
3.5 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城镇化建设等工作, 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将整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探索把补偿份额量化成股份参与分红;对人均耕地低于0.02 hm²的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 由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乡村从征地补偿提留、个人从征地补偿费中各拿1/3解决, 使农民要求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的正当需求, 得到满足和保障。
4 结语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伴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加快,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以及规范宅基地的管理, 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是实现节约利用土地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 提出的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规范运行等等, 在加大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力度、坚持原则和严格执法等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 农村宅基地管理正逐步走上合理化、规范化轨道, 其管理模式必将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新的思路和宝贵经验。
摘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对于农村老百姓非常重要。目前虽然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 主要从吴忠市利通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入手, 分析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且探讨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参考文献
[1]彭静.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探讨[J].农业经济, 2012 (10) .
[2]李玉臻.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管理观察, 2014 (19) .
[3]张莹, 王玉梅.浅谈当前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策略[J].民营科技, 2013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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