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2024-10-08

汽车销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精选4篇)

1.汽车销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篇一

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 员工休假、准假与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本制度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临时用工等人员)。

第二章 各种休假规定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指法定的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

1、全国皆放假类(共11天):(1)元旦放假1天;(2)春节放假3天;(3)清明节放假1天;

(4)“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端午节放假1天;(6)中秋节放假1天;(7)国庆节放假3天。

2、部分人民的节假日

国际劳动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节假日:

少数民族重大节假日,少数民族职工放假1天。第四条 带薪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油人字[2002]19号)和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按照工作时限、工作环境和强度的不同进行了地区类别划分,并界定了休假时间。

1、凡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岗工作、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人员,享受带薪休假。

(1)在一、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2)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3)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以上地区类别按照地区补贴的地区类别执行。

2、国家法定休假、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于月制度工作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的,其年休假期限要相应冲减;对于实行有薪事假的(指按规定应予以扣发的部分未扣发),其申请有薪事假的天数要相应冲减年带薪休假期限。

3、带薪休假的有关规定

(1)带薪休假原则上每年集中安排一次,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经员工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在年内分段安排,分段的次数控制在三次以内,报人事处备案;对于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经用人单位领导同意,人事劳资部门统一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实行报批制度。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统一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公司中层干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报省公司人事处备案、一般管理人员及员工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后,当年可以不安排年休假,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单位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未休假的,不进行补偿。(4)各单位要在保证安全生产、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有计划、分期分批、统筹均衡地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省公司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基层单位年休假计划安排进行严格审查。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休假安排计划,于每年1季度报省公司人事处备案,其党政主要领导在实施年休假前向省公司领导报告,副职向主管领导汇报。

(5)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员工年休假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员工带薪休假应服从组织安排,填写《休假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统筹安排,保证员工休假。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带薪休假(当年已休者,取消下年度休假):

(1)全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

(2)当年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疗养、休养假者,不再享受带薪休假,不足假期可补足。

(3)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未扣工资的。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超过4个月以上的。

(5)参加扶贫、挂职锻炼期间,按规定已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的。(6)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未解除期间的)未满1年的。(7)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劳动教养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当年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未解除期间的)。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年休假应停止享受一次。

带薪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合并相加使用。

5、请销假程序:

由本人填写《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带薪休假审批表》的“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工龄、工作地、休假时限、是否分段使用和上次休假年度”栏,分别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审核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部门留《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带薪休假审批表(存根)》,本人持《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带薪休假审批表》,按“休假时限”进行休假。

在“休假时限”或休假到期后的第二天,由本人在人事部门《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带薪休假审批表(存根)》的“销假记录”栏填写销假记录,否则,超限日期按旷工计算。

第五条 探亲假

1、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假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所称的父母,不包括员工岳父、母和公婆。员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应以其配偶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员工享受探亲假期具体规定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 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路程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及以上;未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20天及以上,均不能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20天及以上的,从次年开始享受4年一次的探亲待遇。

4、原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因情况变化(结婚、亲属回乡、死亡、离婚、调动等原因)而符合探亲条件时,应满1年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满1年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满1年的第二年享受。

5、原符合未婚探父母条件的员工,如果当年未探亲,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60天内可以享受最后一次未婚探父母的待遇,超过60天,即使当年未探亲,也不能再享受未婚探父母的待遇。员工结婚后,则应从最后一次享受未婚探父母假期的次年起计算享受已婚探父母的待遇。

6、符合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如员工未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来单位探亲时,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并给员工陪同和接送亲属的假期5天,工资照发,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已婚员工,如果父母专程来单位探望员工,可按规定报销一人往返一次的路费,也给员工陪同和接送亲属的假期5天,工资照发,员工不再享受这4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

7、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居住地同在一地的,因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故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的,员工可以分别去两地探亲,其探亲假期和路费,按本条第2、3项办理。

8、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探过亲,员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可给予员工探假,假期最多不得超过30天。假期内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自理。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探亲时,员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在同一年内,如果员工已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队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探亲时,员工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应向财务退回或次年的往返路费自理。

9、公司新招录人员在见习期满,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第二年享受。

10、员工原与配偶、未婚员工原与父亲或母亲同在一地居住,后因组织原因被调(聘)到外地工作(含驻外企业员工)或被派往外地进修学习1年以上,与配偶或父亲、母亲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应在员工去外地工作或学习满1年以后,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但必须由员工回来探亲,而不能由其配偶或父亲、母亲前往外地探望员工。

11、员工利用探亲假回家结婚或料理丧事,可按规定另给予婚丧假。

12、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坏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必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单位领导核实后,可以算为探亲路程假期。凡不属往返途中被阻者,均不能以探亲路程假期计算。

13、员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员工本人确有困难,需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最多可以分两次使用,但假期不能另加,路程假只给一次,并按规定只报销一次路费。

14、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时,先休产假的均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待遇。

15、员工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员工探亲假待遇。

16、享受企业内部疗养待遇的员工若在疗养期后顺路或绕道去探亲者,应在疗养前办理探亲假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按规定给足探亲假期,并根据顺路或绕道情况给予路程假。

17、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公司领导可视情况乘往返飞机,其它员工乘火车的,不分等级,一律报销硬席卧铺费。(3)乘轮船的,报销三等舱位费。(4)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实报实销。

(5)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乘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本人自理。

(6)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自理。

(7)员工探亲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参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8)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18、凡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要求探亲时,应填写《青海销售分公司员工探亲假审批条》,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探亲。

19、员工调动工作(包括公司内部调动、流动)时,所在单位应将其探亲假使用情况,在调动介绍信上注明。

20、请销假程序:

由本人填写《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探亲假审批表》的“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工龄、婚姻状况、休假时限、是否分段使用、上次休假年度、探亲地点、路途天数和乘坐交通工具”栏,分别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审核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部门留《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 探亲审批表(存根)》,本人持《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探亲假审批表》,按“休假时限”进行休假。

在“休假时限”或休假到期后的第二天,由本人在人事部门《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探亲审批表(存根)》的“销假记录”栏填写销假记录,否则,超限日期按旷工计算。

第六条

婚、丧假

1、员工结婚,一般给婚假3天。凡男女双方属初婚且都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的可享受18天的晚婚假,如有一方不够晚婚年龄,双方均不得享受晚婚假。如有一方属初婚、另一方再婚的,则再婚一方不得享受晚婚假。

2、员工的直系亲属(系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及其父母)去世后,可给丧假3天,员工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探亲假路途,另给路程假。

第七条 女员工生育假

1、女员工生育,一般情况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女员工在24周岁以上(含24周岁)生育的为晚育,凡晚育女员工其产假为10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0天,同时夫妻双方决定终身只生一个子女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其产假为150天,给男方护理假15天;女员工不符合晚育条件生育者,但在产假期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给产假120天,给男方护理假5天。

女员工生育属难产(一般指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属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后至产前检查的时间,经医院证明,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生育假考勤。

3、怀孕在四个月内流产者,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假15-30天;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者,可给假42天;七个月以上者,给假90天,其假期均按产假考勤。

4、女员工已放节育环,但造成怀孕,需人工流产者,假期按本条第3规定处理。已有孩子的女员工不放节育环,造成怀孕,人工流产者,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

5、属合理生育,产后做输卵管结扎者,经医院证明,另给假10天。非产后做输卵管结扎者给假30天。男员工做输精管结扎者,给假7天。

6、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女员工哺乳婴儿不满十八个月时,每班工作时间可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也可将每班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此外,另给女员工哺乳往返路途所需时间30分钟,以上所需时间均按劳动时间考勤。

7、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保护女工身心健康,产假期满后,本人可自愿申请离职休假,离职休假期限以孩子不超过三周岁为限。离职休假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第八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公负伤者,根据指定医院诊断,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其所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可按工伤假考勤。

2、工伤员工复工后,原伤复发时,经指定医院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可继续按工伤假考勤。

3、员工因工伤需要去外地治疗时,由指定医院诊治医生建议,经员工所在单位及财务部门批准,征得公司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赴外治疗,其往返路费、医药费按有关规定办理。假期按工伤假考勤。

第九条 病假

1、员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在诊治期间,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病假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并按病假考勤。

2、员工在上班时间需要看病,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就近医疗点就医,就医时间在半天内的,可凭门诊收费单据或医药费报销单据直接按病假考勤,超过半天的凭医院病假证明考勤。

3、患急性病的员工必须在病发后两天之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将病假证明等有关材料递交单位,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按病假考勤。

4、员工因病需去外地治疗者,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治医生建议,经省公司人事处批准同意后,可按病假考勤。对未办理上述手续,私自去外地治疗者,不得按病假考勤。

5、员工请(休)婚、丧、事、产、探、年休假,在外地患急性病,在原假期内的仍按原假期对待,其超过原假期天数,必须凭乡以上公立医院病假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病假有关手续,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病假考勤;属慢性病者,应到县以上医院治疗,其他医院病假证明无效。

6、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因病未愈而不能上班或虽能上班,但不能 从事原岗位(工种)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并且公司决定不延长医疗期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决定延长医疗期的,在延长期间仍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条

事假

1、员工有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填写《青海销售分公司事假审批表》,写明请假原因及请假天数,根据准假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事假考勤。

2、员工请事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30天;一次确需超30天的须报公司领导(人事处)审批。全年累计不得超过90天。超过后再不予准事假。

3、请销假程序

由本人填写《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事假审批表》的“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工龄、休假时限、本年休假累计时间、休假事由”栏,选择“请假类型”,根据准假权限,分别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审核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人事部门留《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请假审批表(存根)》,本人持《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请假审批表》,按“休假时限”进行休假。

在“休假时限”或休假到期后的第二天,由本人在人事部门《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事假审批表(存根)》的“销假记录”栏填写销假记录,否则,超限日期按旷工计算。

第三章 准假权限 第十一条 各类假(期)均必须按程序审批。婚丧假、生育假由所在单位工会审批,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因公出差、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或享受《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休假、准假与考勤制度》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等事由外出离开工作所在地两天以上(含两天),需向单位领导请假,副处级以上人员,需向公司领导请假,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

事假、病假。员工请事假在2天(日历天数)以下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1周以下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经理批准,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1个月内的,由所在单位经理、书记批准,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1个月以上的,报公司人事处审批。

员工在县以上医院门诊就医,门诊医生所开病假证明一次最多不得超过5天,非门诊医生所开病假证明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各级经营管理者(副处以上)请假。按管理权限征求上级主管领导意见、并指定工作代理人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请假,2天以下的由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法定节假日期间,副处以上干部出省旅游的,必须报告总经理。

3、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在省内因公出差,需出省办理其他事宜,必须报告总经理。办理私事,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出省,回单位后向人事部门办理有关事假手续。

第四章 外出请销假

第十四条 各级人员办理各类请假事宜,均须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请假的具体规定。

1、公司处长(经理)助理以上领导请假规定。

出省请假:均需向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请假,省公司机关正处、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出省时,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总经理或党委书记请假;所属各单位副职(含助理)出省时,在征得正职同意后,向总经理或党委书记请假,机关各处室副职(含助理)出省时,在征得处室正职同意后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总经理或党委书记请假。总经理或党委书记签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同时将请假手续报人事处登记备查。

省内跨工作区域请假:省公司机关正处和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省内跨区域外出时,须向总经理或党委书记请假;机关各处室副职(含助理)外出时,在征得正职的同意后,须向分管领导请假,所属各单位副职(含助理)外出,在征得正职同意后,须向人事处请假。同意准假后方可离开,同时将请假手续报人事处登记备查。

2、省公司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外出时,在征得所在处室长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并报人事处登记备查。

3、所属各单位正科级干部(含经营部经理)外出时,须向所属各单位经理(主任)或党委书记请假;副科级干部(含经营部副经理)外出时,在征得本部门同级正职同意后,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各单位综合科登记备查,最终同意准假后方可离开。

4、加油站经理外出时,须向经营部经理请假,没有设立经营部管辖 的加油站,须向本单位分管领导请假;加油站副经理外出时,在征得加油站经理同意后,向经营部经理请假,没有设立经营部管辖的加油站,须向本单位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各分公司综合科登记备查,最终同意准假后方可离开。

5、其他人员外出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向本部门领导请假,最终同意准假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请假期间,预计要超过准假期限的,须提前1天向准假领导申请延长假期,并通知备案部门进行续假。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同时请假。第十八条 请假手续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并说明外出时间、地点、天数、事由。

第十九条 要进一步严肃各级人员请销假制度,人事处将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不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第五章 考 勤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处、科室都应根据人事关系建立员工考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日考月结。各单位领导要充分重视考勤工作,大力支持考勤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勤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据实考勤,严禁弄虚作假,各种考勤原始证明材料必须齐全,并要求附在考勤表背面。考勤工作应当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也应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考勤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 规定的考勤员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奖金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按规定权限审批假期或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的,其缺勤工作日一律按旷工考勤。对违反规定审批假期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勤表要按规定格式填写《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考勤表》。

第二十四条 员工考勤表必须妥善保管,各二级单位统一由其劳动人事部门保管,公司机关及驻外公司由人事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借调人员由借人单位负责考勤,月终将出勤介绍给原单位计发工资,没有考勤介绍,原单位有权不计发工资。

考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省公司机关各处室月度考勤由人事处负责;各二级单位机关及经营部考勤由人事部门负责;各经营部负责加油站经理考勤;各加油站经理负责员工考勤。每月考勤周期为上月25日至当月25日止,考勤结果的上报必须于当月25日上报,对于不按时上报的扣当月业绩分值1分,虚报、瞒报的扣当月业绩分值2分。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带薪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时相同的待遇。第二十七条

员工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扣发当月差旅费、伙食补贴及绩效奖金。

第二十八条 员工休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时相同的待遇。休晚婚假扣发当月50%绩效奖金。女员工休生育假,工资照发,扣发当月差旅费、伙食补贴和绩效奖金。男员工休护理假,工资照发,超过10天(含 10天)的扣发当月50%绩效奖金。属合理生育,产后做输卵管结扎者,非产后做输卵管结扎,男员工做输精管结扎,均享受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工伤治疗期,相关待遇不变,治疗期满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员工请病、事假扣发当月差旅费。5天以内的扣发30%的当月绩效奖金;超过5天至15天的扣发当月50%绩效奖金,超过15天的不发当月绩效奖金。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工资的80%工资,请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工资的70%工资,请病假超过半年的,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病假期间,经医院证明,当地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内部退养或退休手续,合同到期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旷工1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差旅费;旷工2天扣发半年绩效奖金和当月差旅费;旷工3天扣发全年绩效奖金和当月差旅费;4天以上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年累计旷工1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三条

法定假日和休息日或安排加班不能换休的,不再发放加班工资,由各单位在当月绩效奖金发放中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女工产假满后,离职休假在孩子三岁内,工资发放70%。第三十五条 合同化用工因特殊情况需请长假的,最多不能超过一年期限,请长假期间不享受工资、绩效奖金待遇,各类保险按原规定执 行。市场化用工不实行离职休假和请长假制度。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省公司人事处、所属各单位综合科为请销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出请销假管理、备案登记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探亲假(含路程假)、晚婚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第三十八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各类假期、换休,只能员工本人享受,不得互相借用、转让。

第三十九条

全公司员工都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旷工、迟到、早退、串岗和脱岗。

第四十条 员工有事或有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准假后方可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凡员工未办好请假手续,而又无故不上班或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服从组织安排,其未工作的时间,均按旷工处理。

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如回家或绕道办理私事,事先不请假,事后又不办理请假手续,经查出按旷工论处。

第四十一条 员工调动单位时,在原单位的换休必须休完,调入新单位后原换休一律无效。任何单位给借调员工所开换休证明,回到原单位后一律无效。

第四十二条 员工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或因其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期间或因打架、斗殴而受伤住院或在家休息期间,一律按事假考勤。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都要严格考勤与准假制度,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员工请假离岗后,不能按时回岗时,必须及时与单位联系,说明 理由及所需时间,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可按相应假期处理,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论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执行起,原制度及相关规定废止,不在执行。

未经事宜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

1、《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考勤表》

2、《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3、《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探亲假审批表》

4、《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请假审批表》

5、《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休假待遇对照明细表》

6、《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7、《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地区类别对照表》

2.汽车站考勤管理制度 篇二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车站考勤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效率,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为了避免领导、员工发生早退、迟到、旷工等违纪行为,促使其认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车站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上下班时间及工作日期

领导及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财务室、调度室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00分;其他办公室实行轮班制上班,具体轮班时间为:售票室实行三班制(早班时间5时50分-9时30分、中班时间9时30分-14时00分、晚班时间14时00分-17时30分),出站综合检查室、“三品”检查室实行两组两班轮班制(早上组的早班时间6时00分-11时30分、中班时间8时-11时30分,下午组的上班时间统一为11时30分-17时00分),其中出站综合检查室员工因事需同另一组人员换班时,交换班员工需填写换班表签名确认,并将表交予办公室存档,每人每月换班不得超过4次;例保检查室员工上班时间为早班是早上6时00分至下午2时00分,中班时间为上午8时00分至下午5时00分,因我站下午4时后没有车辆检车的特殊性,例保检查人员下午可以于4时30分后打卡下班,但如果4时30分后有车辆需要检车发班,例保检查人员必须无条件第一时间到达车站检车。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另行通知。

第四条、加班管理

1、每周六、周日、法定假日加班时间计算及各办公室加班管理,周六、周日加班每天算一天、法定假日每天算2天。售票室、出站综合检查室、“三品”检查室全体员工每周六、周日、法定假日均正常上班;例保检查室员工因是分两组每两人一天一班进行轮班,则每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根据每班组实际上班日期计算加班天数;领导及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财务室、调度室员工每周六、周日、法定假日可以根据办公室工作情况自由调整加班,月底根据每人考勤日期计算实际加班天数。

2、其他时间加班计算,因车站工作的特殊性,经常会有除周末和节假日外的加班情况出现,如遇上级部门检查需全体人员上班及客流高峰期时超时发班等,白天加班不满4小时算半天加班,超过四小时算一天加班;下午5时30分后加班不满4小时算一天,超过4小时算2天加班。

第五条、考勤

1、领导及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登记方式。每月底打印指纹考勤统计表,以此作为计算工资、奖金、加班费等的依据

2、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1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10分钟以上到班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2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提前2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无指纹考勤记录者,除出差、请假外,一律视为旷工。轮班员工上下班、交接班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5—10分钟之内视为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3、职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含)者,每次扣除工资20元;达三次以上者,每次扣除工资50元,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4、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员工因公在县城内办理业务的考勤

1、员工办理外出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上班指纹签到手续。特殊情况需经科室主管人员批准。违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2、员工外出工作前须向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七条、员工因公在县城外出差的考勤

1、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站长、书记出差由集团公司批准,情况紧急不能向集团公司请假时,应向办公室备案。副站长出差由站长批准,各科室人员出差由站长、书记或分管副站长批准。

2、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办公室备案。凡因各种情况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各类假期规定

第一节请假手续

第八条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职工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请假期限。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3天以内或请病假5天以内的,由书记或分管副站长审批,报办公室备案;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由书记或分管副站长签署意见并附

各类证明交站长批准。

2、站长、书记请假按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执行,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节病假

第九条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为有效证明。就医后(含急诊)持病历等原始材料到公司审查、确认。

1、短期病假(指1个月以内)。

2、长期病休(指1个月以上)。

3、无医疗单位有效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病假审批

1、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时前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内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病假工资

1、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当月累计病假在7日以内者,正常计发工资及津贴,加班工资按照实际进行计发;

2、病休7日以上1个月内的,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加班工资;安全等责任目标考核奖按年终考核后个人的月平均数减除。

3、连续病休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执行医疗期工资,医疗期工资=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国家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参照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本人6个月工资,汽车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

职工连续病假在1个月以上者,病愈需要恢复工作,应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证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不满2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经组织批准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第三节事假

第十四条员工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

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员工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每人每年事假一般不超过12天,超过12天者年终扣除一月的责任目标考核奖。

第四节产假

第十五条正常产假按照国家及威信县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办理,但需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35天产假。

2、女职工享受流产假期,每人限2次,按病假规定计发工资。超出享受次数的,按照事假规定计发工资。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在职发给工资,不发安全等责任目标考核奖、加班工资。

第五节婚假

第十八条婚假

婚假假期为5天,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假期不顺延。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以增加两周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九条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异地结婚的,路费自理。第二十条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使用,并一次休完。

第二十一条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第六节丧假

第二十二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5天,另外增加路程假。

第二十三条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路费自理。

第六节年假

第二十四条 车站正式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入职1年至9年(含9年)可享受3天年假,10年至19年(含19年)可享受5天年假,20年以上(含20年)可享受7天年假,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期;年休假限当年使用,不做累积。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如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2、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3、请假尚未批准前就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5、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6、职工在休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7、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8、迟到、早退三次折算一天矿工。

第二十七条凡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月旷工1天者(不满1天按1天计),按个人日工资额两倍扣款。

2、当月旷工2~5(含)天者,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三倍扣款。

3、当月旷工5天以上不满10天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工资降级等处分。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者,扣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奖励,并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休假和请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汽车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从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3.房地产销售人员考勤制度 篇三

销售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使销售流程更加有序、销售策略执行更加有效,特制订以下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确定:

1,上下班的时间随季节的不同、和销售任务的不同临时确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予以具体界定;

2,中午不休息。中午轮餐时间为30分钟;

3,在进行营销或动或外派执行营销任务的时候,时间另行调配;

二、确认方式:

销售人员每天上、下班必须按时签到、签退。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和离岗。

三、请假

1,休假

(1)休班由销售经理排休班表;

(2)每周每人安排一天轮休,如需每月集中(不影响正常工作),需提前30天向销售经理申请,便于销售经理合理安排休班表;

(3)如果销售经理在轮休日有任务安排,销售员要服从调度,并在后期给予相同时间的补休;

(4)轮到销售员休假而该销售员自愿不休的,经销售经理批准可以参与现场销售轮岗,但不再予以补休;

(5)休假以每月为单位,本月享受轮休的假期本月没有休完,下个月不再予以补休;

(6)如有特殊情况需调休息时间要提前一天向销售经理申请。非特殊情况当天不能打电话告知休息。

2,病假、事假的请假手续

(1)病假:

 销售人员因病需要休息,须有正规医院证明并由销售经理

审批;

 病假一天以内销售经理审批,三天以上报项目经理审批;

 病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必须当天申请;

 请病假扣除当日薪金的50%;三天以上按实际工作日计

算。

(2)、事假:

 事假手续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书面申请,由销售经理审批;

 事假一天以内由销售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由项目经理审

批;

 事假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

 事假扣除当日薪金;

 因外出工干、参加社会活动而请假,需向经理申请给予公

假,薪金照发。

四、法定节日及薪金发放

1,销售人员享受的法定节日有:劳动节3天(5月1、2、3日)、国庆节3天(10月1、2、3日)、春节3天(初一、二、三);

2,在法定假日有销售活动的要服从整体安排,在法定假日加班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薪酬;

3,劳动节、国庆节加班的在得到法定假日加班薪酬的不再计入补休,如要享受补休的,享受双倍的补休假期(当年有效),不再给予薪金补偿;春节加班的除了按照规定享受加班薪酬外,还可以得到双倍的补休假期,本年内有效;

4,按照轮岗制度在法定节日轮休的,如果不是统一安排加班的,本人愿意并经销售经理许可的可以参与现场销售轮岗的,不再给予补休和节假日薪金补贴;

五、带薪假日:

在本项目组工作满一年(从报到之日算起),从下个自然年起每年享受10天的带薪假日,当年有效,但须要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

六、处罚条例

1,迟到或早退每十分钟以内,扣发5分;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不足20分钟的,扣减10分,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按旷工一天论处;

2,销售人员每月累计若迟到三次(含三次),停职三天,停职期间不得参与销售;停职期间同时扣除相应天数的底薪;

3,销售人员不自觉签到、代别人签到者和要求别人代签者,每发现一次扣减10分,累计三次停职三天,停职期间不得参与销售;停职期间同时扣除相应天数的底薪;

4,销售人员在当职时间内无故离开岗位者,每次扣10分,累计三次停职三天,停职期间不得参与销售,停职期间同时扣除相应天数的底薪;

5,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来上班或假期已满未按时返回岗位,按旷工论处;

6,旷工一天扣30分;旷工连续两天或每月累积三天以上(含三天),扣发全月薪金,并予以停职三天的处罚;

7,对在以上条例执行过程中,个别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影响较坏者,公司有权解雇。

深圳瑞尔特房地产顾问机构

4.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各项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考勤管理

考勤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作息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8:00。

四、打卡制度

1、公司所有员工实行早晨上班、晚上下班两次打卡考勤。

2、打卡时间不得早于上班前30分钟,晚于下班后30分钟,超过此限定时间打卡按未签到处理。

在早晨9:00以后打卡,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内打卡者,则视为早退。打卡时间在上班30分钟后到2小时之间的,按事假处理;超过2小时打卡者按旷工处理。

3、员工因公外出,必须事先告知部门经理并需到行政人事部登记《人员外出登记》备案(登记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及返回时间,须由行政人事部人员签字确认方可生效),行政人事部采取不定期查岗,如发现不在岗并未登记《人员外出登记》的按旷工处理。

如果公出不能返回,要填写《未打卡说明》,由本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予行政人事部方可。事先不告知的事后补单无效,按未签到处理。

4、员工请假,须提前向行政人事部及部门经理告假,并填写《请假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予行政人事部方可。事先不告知,事后补单无效,按未签到处理。

5、忘记签到者,当天未到行政人事部填写《未打卡说明》的,一律视为未签到,并按规定扣发基本工资。

五、打卡要求

1、员工需按秩序排队打卡,不得拥挤、吵闹或插队。

2、打卡时必须听清考勤机提示音,以便确认自己是否打卡成功。

3、每位打卡者都有义务维护考勤秩序,爱护考勤机,弄脏、刮伤、敲打或损坏考勤机者,需照价赔偿。

4、到下班时间方能停止工作,不能在下班前等候打卡,违反者经查实后,按早退处理。

5、行政人事部每月公布打卡异常人员名单,并根据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6、各部门经理也应配合行政人事部做好考勤工作,将每日请假及未到现象及时通告行政人事部。

六、奖惩规定

1、未签到:每日签到两次。①如一次未签到者,扣发半日基本工资;②如两次均未签到者,扣发全日基本工资。

2、迟到、早退:①30分钟以内的,一次扣20元;②30分钟至2小时之间的,按事假处理;③超过2小时打卡者按旷工处理。

3、旷工:员工旷工扣除2倍日薪。

4、事假:扣发当日基本工资。

5、病假:病假工资,按其基本工资标准的50%支付。

6、上班打卡后外出办理私事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以上各违规行为,按规定扣除基本工资,情况严重者予以辞退。

七、假别的具体规定

1、迟到、早退

员工在早晨9:00以后打卡,视为迟到。

在规定下班时间5-30分钟内打卡者,则视为早退。

2、旷工(1)迟到、早退超过二小时者。

(2)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3)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者。

(4)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不到岗者。

3、事假

(1)员工如因私事不能上班,应事先请假,并填写《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

(2)员工请事假2天(含2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3)员工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上必须由总监审批。(4)部门经理以上请假均需总经理审批。

(5)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行政人事部及所属部门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能按事假处理。续假也应提前办理。

(6)不提前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4、病假

(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需填写《请假单》请病假。

(2)请病假1天,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可确认病假。

(3)请病假2天(含)以上,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员工出具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附病情报告),部门经理审批。

(4)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证明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5)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按旷工处理。

5、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或致残,须以国家有关部门授权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合法依据,工伤所需工伤医疗期也由工作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书面确认。根据劳动鉴定确认不能出勤者,享受工伤假。

(2)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按正常基本工资发放,其它相关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假期期满,应主动复职,否则按旷工处理。

6、婚假

员工结婚者可请下列婚假,工资照发,须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结婚证书复印件。如员工结婚地点不在工作地点,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工作地点之远近而定,一般往返为2-3天:

根据法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不能分段申请,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如婚假天数与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处,以员工工作地点政府规定为准。

7、丧假

员工按下列规定给予丧假,工资照发,须填写《请假单》。

(1)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其余按事假处理。

(2)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8、产假、计划生育假

员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公司支付其正常工资,须填写《请假单》。员工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公司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须有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女职工,可增加产假30天(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24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已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接受各种节育、绝育手术者,需经市级以上医院出具休假证明,由行政人事部按国家相关规定核准假期。

(3)请产假须事后一个月内提交婴儿出生证。

(4)男员工配偶分娩,符合晚育年龄者,凭医院证明可享受7天带薪陪护假。

(5)需要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每月享受一天的带薪体检时间,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

(6)参保的女员工产假(含怀孕流产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津贴支付,由公司先行垫付,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申领后补回。员工产假期间享受公司正常的福利待遇。

(7)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办理执行。

(8)如产假及陪产假天数与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处,以员工工作地点政府规定为准。

(9)

9、年假

(1)年假标准:从入职公司之日起计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假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请年休假须提前5天填写《请假单》,说明休假时间和工作交接情况,经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经理级(含)以上人员由总经理批准。

(3)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休假,年假也可以冲抵事病假。(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 当年休婚假的,即婚假与年假不能同一年度享受; ② 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 ③ 旷工1天或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 ④ 受各类察看处分的员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假。

10、其它假

(1)法定假日:员工可享受国家法定有薪假日。

(2)员工可带薪参加省级以上统一考试,带薪时间以准考证时间为准。(3)公司为鼓励员工进修本科(不含)以上学历或考取中级以上职称,考试前给予三天复习时间(按事假)。

11、销假:员工在假期结束后须到行政人事部销假。

八、加班加点

公司不提倡加班加点,各部门经理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加班加点。

1、加班:在节假日或公休日工作超过两小时的计为加班。

2、各部门安排加班加点,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提出,总监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不视为加班;

3、行政人事部对员工加班加点情况进行统计,统计以《加班申请表》和完整的考勤记录为准,二者兼有视为有效的加班。

5、员工可根据有效加班加点进行调休,调休时间要与加班加点时间一致,不得多休;调休须填写《请假单》,经部门经理提出、总监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调休。若工作性质全年内无法进行调休的岗位,由所在部门领导进行申请,经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发放加班工资。

6、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

(1)加点工资:安排劳动者延迟工作时间的,支付加点工资为每小时工资的50%。

(2)加班工资:

①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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