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精选9篇)
1.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篇一
中国血液净化2009年2月第8卷第2期 Chinese Journal of Blood Purification, February 12, 2009, Vol.8, No.2 血液透析质量控制管理规范(草案)
中国医院协会血液净化中心管理分会
血液透析是慢性肾衰竭患者赖以生存的肾脏替代治疗手段之一,也为急性肾衰竭患者完全或部分恢复肾功能创造了条件。血液透析时需要将患者血液引出体外,血液在透析器中与透析液进行物质交换,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和纠正电解质、酸碱平衡的目的。医院资质基本要求
1.1 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1.2 内科工作基础
具备较好的内科工作基础,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独立处理内科常见疾病的能力。
1.2.1 设置独立的肾脏内科(或者内科肾脏病组):具备较好的肾脏内科工作基础,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
1.2.2 肾脏内科病房(或者内科病房内设置肾脏病床):有肾脏专科医师队伍,具有独立处理肾脏内科常见疾病的能力。1.3 血液透析室(中心)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并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有完备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包括透析治疗患者知情同意书,首次病历志、透析治疗记录、化验单、用药记录等。1.4 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及综合抢救能力
具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放射科、检验科及内科(心血管、呼吸、血液、内分泌、消化)等的医疗、技术支持。2 人员资质基本要求
透析室(中心)应当有:持有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和技师。新上岗人员应在血液净化管理中心指定的单位或三级医院的透析中心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透析专业培训,由培训单位进行技术及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1 医生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由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职)、有丰富透析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医师担任负责人,负责安排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组织业务学习、技术考核等;定期查房,解决临床疑难问题;监督及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做好持续性质量改进工作;依据血液透析规范化要求制定并实施透析中心的管理规程;负责新技术的开展。
由经过透析专业培训的主治医师负责管理透析室(中心)的日常工作,包括患者透析方案的制定、调整,急、慢性并发症的处理等;应定期查房,及时调整透析方案和药物治疗,不断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记录并保管好病历资料;若有疑难问题应向上级医师汇报。2.2 护士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士组长)和护士。护士的配备应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个护士最多负责5台透析机的操作及观察,以保证血液透析的正常进行和患者的治疗安全。护士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技术培训及操作规程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医疗用品的管理;协助做好透析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新技术的开展。负责组织对患者及家属的宣教工作。
护士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透析医嘱;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机及各种血液透析通路的护理、操作;透析中定期巡视患者,观察机器运转情况,认真做好透析记录;认真实施查对,防止差错。2.3 技师
有10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透析单位应配专职技师一名;不足10台血液透析机的单位可配备兼职技师。技师需要具有技师或工程师资质,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并负责其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负责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检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2.3.1 透析机的维护和保养
每日巡视透析机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机器的消毒及除钙;定期检查并校正电导度、血泵速、透析液温度、流量、超滤量、动脉压、静脉压、跨膜压等,定期更换在线血滤机的滤器滤芯。定期对机器进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保证透析机正常运转。
2.3.2 水处理系统的维护
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登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保证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符合质量要求。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3.1 透析治疗间
3.1.1 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透析治疗间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3.1.2 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透析单元间距按床间距计算不能小于0.8米,实际占用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和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透析中心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根据环境条件,可配备网络接口、耳机或呼叫系统等。
3.1.3 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确保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3.1.4
护士站设在便于观察和处理患者及设备操作的地方。备有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及药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3.1.5 特殊透析间
应该设立传染病隔离治疗间或隔离区域(如乙型肝炎感染肝炎患者);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重症患者抢救间。3.2 治疗室
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III类环境的要求。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盐水、鱼精蛋白、抗生素等应当在治疗室配制。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应当在治疗室储存备用。3.3 库房
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应该在库房存放,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III类环境。3.4 水处理间
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防止水外漏。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入口压力应符合设备要求。3.5 工作人员和患者更衣区
工作人员和患者更衣区要分开,患者更衣区的大小应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工作人员在更衣区更换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间和治疗室。患者更衣区设置椅子(沙发)和更衣柜,患者更换透析室(中心)为其准备的病员服和拖鞋后方能进入透析治疗间。病号服和拖鞋专人专用,并定期清洗。3.6 接诊区
患者更换病号服和拖鞋后在接诊区称量体重、测血压和脉搏等,由医务人员确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3.7 医务人员办公及生活用房
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比如办公室,用餐室,卫生间,病案资料室,值班室等)。3.8 污染区
污染区用来暂时存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品。且分开存放,单独处理。医疗废弃品包括使用过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纱布、注射器、医用手套等。4 设备器材基本要求
透析室(中心)使用的水处理设备、透析机、中空纤维透析器、中空纤维滤过器、吸附器(包括血液灌流器)、血浆分离器、透析血路(包括泵管)、动脉和静脉穿刺针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布的III类医疗器械(血液净化设备和血液净化器具,编号6845-04)管理。
4.1 透析机
透析机应当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包括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等)使用,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机器正常运行和患者安全。其保养方法参见设备说明书。
正在使用的透析机应当运转正常、超滤准确、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工作正常。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为每一台透析机建立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透析机的出厂信息(技术信息和操作信息)、操作运转和维修记录等。4.2 水处理设备
水处理设备应当在设备规定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供水量等)使用,以保证机器正常运行、供应充足的反渗水。
水处理设备包括前处理和反渗机。前处理包括沙滤装置、吸附装置、过滤器、离子交换装置等,此外应根据水质情况进行相应的配置。反渗水供应线路上不应当有开放式储水装置,防止二次污染。透析机供水管路应选用无毒材料,并设置回路,尽量避免盲端和死腔,以避免滋生细菌和生物膜形成。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为水处理设备建立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水处理设备的出厂信息(技术信息和操作信息)、消毒和冲洗记录、出现的问题和维修记录。4.3 透析器材
各种透析器材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库房内存放,使用前应该认真检查使用期限,有无包装破损等。记录可能与其相关的不良反应,并采取应对措施。5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消毒隔离制度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严格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间、治疗室和水处理室等,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颁布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III类环境的要求,见表1。清洁区应当保持空气清新,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消毒方法参见2002年11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下发的《消毒技术规范》);清洁区的地面、台面和物体表面应当每日下班后湿式打扫一遍;每月进行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手培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污染区也需要每日湿式打扫。
医务人员进入清洁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医生和护士对患者进行有创性诊断或治疗操作时,应当戴工作帽、口罩、还应当戴一次性无菌手套;对不同患者进行操作,必须更换手套。按照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的建议对乙型肝炎患者应当分区、分机器进行隔离透析,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护理人员相对固定。
按照设备要求定期对反渗机和供水管路进行消毒和冲洗,消毒和冲洗方法及频率参考设备使用说明书。每次消毒和冲洗后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定在安全范围内(见表2,表中未涉及的消毒剂请参照生产厂商的说明书)。
透析机使用后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具体消毒方法参见透析机的有关说明书),透析机水路中消毒液残留量必须小于允许值(见表2);透析管路预冲后必须2h内使用,否则要重新预冲,隔日使用需要重新消毒。
重复使用的消毒物品应标明消毒有效期限,超出期限的应当根据物品特性重新消毒或作为废品处理。
每月进行透析用水细菌培养,在水进入血液透析机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超出200cfu/ml,登记并保留检验结果。
每月进行透析液的细菌培养,应当在透析液进入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高于200cfu/ml。登记并保留检验结果。
每3个月对透析液进行内毒素检测一次,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2EU/ml,登记并保留检验结果。
浓缩透析液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肝素、促红细胞生成素等药物现用现配。
透析废水应排入医疗污水系统。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物品(包括穿刺针、透析管路、透析器等)的规章制度。废弃的一次性物品应进行登记、毁形及焚烧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11月颁布的新版《消毒技术规范》。
当社区或血液透析室(中心)发生经空气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时,应当参照《血液透析室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对血液透析室(中心)环境、工作人员和血液透析患者进行严格管理。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要求
透析室(中心)使用的透析用水参照美国医疗器械协会(AAMI)对血液透析用水的要求管理,见表3。透析液和透析粉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布的III类医疗器械(透析液和透析粉,编号6845-07)管理。6.1 透析用水
透析用水的化学污染物情况每年至少测定一次,需符合AAMI标准,见表3;同时至少每周进行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必要时增加检测频率。以上检查结果和化验单应登记并保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新安装的水处理系统或怀疑水处理系统有问题时应提高检测频度;如果确定水处理设备存在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应停止使用。6.2 透析液
透析液必须由浓缩液加反渗水配制。购买的浓缩透析液和透析粉剂必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浓缩液可以从厂家直接购买、或由具备浓缩液制备资格的医院制剂室配制(获得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制剂许可证”以及制备透析液批准文号,所配制的浓缩透析液只限本医院内部使用)。如果从厂家购买透析粉剂由透析中心自行溶解配置,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且有人员进行核查,并签字登记。
透析液的溶质浓度和细菌培养每月至少测定一次(表4为碳酸氢盐透析液配方的溶质浓度)。每3个月进行内毒素检测一次。血液透析器的复用
经批准的一次性血液透析器不得重复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当遵照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见附件)。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其它规章制度 血液透析患者应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完整的病历记录,包括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
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血液透析前测量体温、问诊并作好记录。对于发烧的血液透析患者,一定要首先排除传染性疾病,进行密切观察,必要时隔离透析,并上报医院有关部门。新血液透析患者要认真询问病史,进行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HbsAg、HbsAb及HBcAb均阴性的患者应给予乙型肝炎疫苗的接种。对于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 R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每半年应对透析患者进行上述感染指标复查,慢性乙型肝炎感染患者可每年进行上述感染指标的复查。
血液透析室(中心)必须对每一台透析机进行编号,患者使用的透析机最好相对固定,并作好记录。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根据设备要求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操作常规或操作规范。对于与血液透析相关的有创性操作,例如动脉-静脉内瘘成型术、中心静脉置管术、内瘘穿刺术、体外循环技术(普通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当向患者及家属讲明该操作的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其措施,并签署知情同意书。9 血液透析病历管理
血液透析室(中心)必须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病历管理制度。透析病历档案保存至少5年以上。
首次透析患者应填写首次病历,全面了解患者的病史和现状,做出疾病及并发症的诊断。透析病历应包括患者透析记录、化验记录、用药记录。有条件的透析单位争取建立电子病历。10 继续教育
医师、护士及技师每年应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I类继续教育学分不得低于8学分。11 接受评估、考核
血液透析室(中心)每年要接受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和组织的检查和考核,认真做好透析登记及上报。12 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规定收费。收入的所有费用应当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向患者出具发票。(本文编辑:韦 洮)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篇二
欧盟于2010年1月12日发布了G/TBT/N/EEC/304号通报:关于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829/2003,应用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授权的执行规则,以及修订法规No (EC)641/2004和(EC) No 1981/2006的委员会法规草案。涉及供食品/饲料使用的转基因植物(GM植物),含有或由GM植物组成的食品/饲料,以及由GM植物生产的食品/饲料。
该法规草案提出了关于应用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投放市场授权的执行规则。规定了该应用准备和提供的规则,以及风险评定要求、食品和饲料售后监控、由关于GM食品和饲料的法规1829/2003规定的检测、鉴定方法和参考资料。
法规草案拟批准日期:2010年3月。拟生效日期:2010年6月。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篇三
摘要:出口饲料添加剂是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受政策、法规、市场等多种外部因素影响,也受人员、环境、管理等各种内部条件制约。为了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依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对饲料添加剂从原辅料收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多个环节进行可能产生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识别,对识别出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进行评价,确定具体风险项目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形成风险管理计划。
关键词:饲料添加剂;风险管理;控制
基金项目: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研项目“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监管模式改革的探讨”(2015-ZKZ-03)
中图分类号: TS218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18.032
为了加强对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依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从风险管理角度人手,对饲料添加剂从原辅料收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多个环节进行可能产生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识别,通过引入“风险管理计划”,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1 材料与方法
1.1材料
选择饲料级2%-D-生物素讨论建立风险管理计划,浙江天新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均建有2%-D-生物素生产线,并获得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文号为:饲添[2008]1458、饲添[2013]T00023。
1.2 产品工艺流程描述
饲料级2%-D-生物素产品采用生产工艺:主料(生物素)+ 配料(纯化水、糊精)→离心喷雾干燥→过筛→混合→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1.3 风险管理工具
常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危害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初步危害分析(PHA)等[2]。通过风险设别,饲料级2%D-生物素涉及生物、化学和物理的多个风险因子,故选择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作为风险管理工具。
1.3.1风险识别 出口饲料添加剂的风险主要识别是否动物疫病(TSE病毒)、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重金属)、农业转基因生物超标(GMO)、微生物超标及安全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1.3.2风险评价 对已经识别并分析的风险进行评价 即通过评价风险的严重性和可能性从而确认风险的等级,见表1。
评估采用风险等级矩阵法
风险得分评价:风险得分=严重性×可能性×可检测性
风险分析矩阵表,见表2。
1.3.3风险管理措施 从管理的角度来思考衡量风险的影响,高影响且发生概率极低的风险因素不应占据更多的管理资源,而应该把精力投人到发生率高、影响较大的风险中[3]。
低风险,用来作出决策来降低和/或接受风险。一旦风险降低至该等级,就接受该风险而不用再采取更严格的措施进一步降低风险;中度风险,建议采取措施降低风险;高风险,必须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1.4监测和评审
风险管理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对风险管理计划进行再审核,结合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开展,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对运行中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对相应环节进行改进。
1.5风险管理活动记录
风险管理活动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监测与评审等,是运行企业风险管理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及时记录。
2结果与分析
3讨论
风险管理计划是对饲料添加剂产品周期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交流和审核的系统过程。根据风险管理计划运行情况,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技术规范要求的成品或原辅料,制定风险项目自检自控计划,明确检测项目和频率,以及涉及原辅料的规格型号和供应商。
企业应及时收集出口产品涉及的输入国和国内的技术规范要求;记录产品日常检验和检测及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不合格情况;整理企业及同行业出口产品的通报退货和不合格信息。对识别到的重大风险,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不符合项的,应及时调整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对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和评审。
在日常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中融入“风险管理计划”,从而使监管部门在企业体系建设上找到了整合载体,“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让企业质量体系与检验检疫监管要求有机结合,搭建了检验检疫部门和企业的工作桥梁,也体现了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技术帮扶成就。
参考文献
[1] 天宇,王博妍.制药企业质量风险管理[J].中国医药科学,2013,3(01):161-162.
[2] 肖潇,梁毅.浅析质量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J].中国制药装备,2012(14):26-32.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指南(质量管理体系)[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 版社,20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S].2011-01-17.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篇四
1、工人做好本职岗位的安全工作,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2、要树枝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3、加强设备维修,经常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
4、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作前要进行设备检查,严禁带病运转,电工每天上班要对现场用电进行检查。
6、有权拒违章作业的命令。
7、车间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善。
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1、产品标签内容必须符合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标签有关规定,标签上的内容要与实物一致,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样式、文字一致。
2、标签的设计必须经过技术部门批准,预留底稿后方可交印刷厂印刷采购。
3、标签购进时必须查看所购标签与公司预留底稿一致,是否有破损、模糊等问题,大小、内容、形状、颜色是否是符合公司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标签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准做退回处理,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后销毁。
4、标签入库必须专柜、专人保管,并详细做好记录。
5、标签使用时,管理员必须生产、技术部的生产指令,对标签实施定量发放,对每天剩余的标签必须如数退回,并严格做好记录。
6、公司必须每半年对标签内容进行一次技术审计,保证标签合格。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二、适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的识别和控制。
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各岗位职责:技术部负责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技术部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验证和评审;仓储部负责对不合格玉米、小麦、麸皮、高粱的识别和控制;仓储部负责库内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存放;采购部负责不合格原料的处置;生产部负责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处置;相关部门参与重大不合格品的评审。
四、不合格品制度工作程序
1、不合格品的识别:各相关部门依据《饲料原料采购标准》、企业标准,对不合格品进行识别。
2、不合格品的判定与标识:1)化验室根据原料、成品理化检验或验证结果,判定不合格品,填写《检验报告》;2)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根据自检结果,判定不合格品,填写《半成品自检记录》和《成品自检记录》,并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存放;3)仓储部门对玉米、小麦、高粱、麸皮进行判定合格与否,并直接处置;4)不合格品所在部门或工序人员,要及时做好标识、贮存、隔离工作。
3、不合格品的评审:1)技术部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并在《检验报告》或《半成品自检记录》或《成品自检记录》重注明评审意见;2)当出现量大不合格(如产品数量比较多,设计金额比较大)时,技术部负责组织采购部、生产部、仓储部及销售部等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不合格品的处置:1)不合格原料的处置方法:a)让步接收(限于水分超标的不合格品),经技术部经理批准,入库后再采取晾晒的方法,消除其不合格,并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此类不合格品采购部门采取扣除供方相应货款的方式进行处置;b)拒收(主要含量指标不合格),由采购部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退货或售出。2)不合格半成品的处置方法:a)返工,由生产车间具体实施;b)降级使用,如作为添加剂使用,由生产车间实施;c)报废,由仓储部具体实施。3)不合格陈品的处置方法:a)返工,由生产车间具体实施;b)放行(适用于轻微不合格的成品),由技术部经理批准,但凡是在适用场合下(如合同规定时)必须由顾客批准;c)降级使用,如作为添加剂使用,由生产车间实施;d)报废,由仓储部具体实施。4)经返工的不合格品,按《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对其再次进行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
5、在成品交付甚至使用开始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公司应根据不合格对顾客造成的影响(包括损失或潜在的影响)程度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问题,如退货、换货甚至赔偿等。
6、对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由公司管理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7、各相关部门保存不合格品控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的记录,并进行统计报技术部,技术部进行统计、整理。
产品仓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仓库管理,确保库存物资在存储期间的数量和质量,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原料和产品仓储管理。
一、库区的规划和划分。
根据实际需要,整个库区分为原料库和成品库。原料库按照原料的不同种类分区按垛存放,成品库根据产品的品种和生产车间分库分区存放。
二、物资的出库和入库。
1、入库:
(1)玉米:首先由玉米初检员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过磅计量,按照指定的仓位,在“复检员”的现场检验下卸车入仓,净重数量即为入库数量,并分仓记账贮存。
(2)原料:原料到厂后先有化验室取样检验,合格后过磅计量,保管员根据对方送货单据、过磅单和合格的检验报告,按照原料的不同种类安排库位和垛位,并组织卸车进行标识。仓库保管员在卸车过程中随时进行感官检验,根据过磅单和合格的检验报告开具《入库单》同时登记入账。
(3)成品:成品保管员根据经品管员检验后的成品实际生产量分品种每班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入账。
2、出库:
(1)玉米:生产结束后,根据当班的实际领用量开具《出库单》,做为玉米出库记账的依据。
(2)原料:生产车间根据当班生产计划计算出各种原料的理论使用量,并据此到仓库领取原料。生产结束后,原料保管员根据实际领用量开具《领料单》,做为原料出库记账的依据,同时及时填写垛卡。
(3)成品:成品保管员凭财务部开具的《成品销售单》按照品种组织装车出库,每日成品保管员对当日的《成品销售单》和《成品销售记录》汇总核对后分品种登记、上账,《成品销售单》为成品出库的唯一依据。
三、物资的码放和标识。
1、码放:原料和成品的码放均使用托盘,根据原料、成品的不同品种分区按垛码放,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库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码垛高度最多不得超过三盘,同一品种原料或成品单盘码放包数一经确定后不准随意变更。
待检产品、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要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2、标识:每垛原料或成品均要悬挂垛位标示卡,标明名称、等级、供应商、出入库的时间和数量、包数、质量制定、结存数量及领用人等信息。
四、库存量控制和盘点。
为保证正常生产需要,尽可能减少流动资金占用量,仓储部根据采购部制定的《原料最低库存量表》,当某一原料达到最低库存量时督促采购部及时采购。同时采购部应根据《库存原料日报表》及时组织采购。
库存物资要建立台账,保管员每日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及时记账,月底会同财务人员进行月终总盘点,做到账务清楚、帐物相符。
五、库存原料的巡检监控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原料质量监控制度》的要求每日对库存原料质量进行巡检监控、并及时填写《库存原料检查监控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化验室应按规定频次和项目对库存原料进行抽样化验监控。
六、仓库的环境要求和安全措施。
1、仓库门窗要完好,库顶不漏雨,墙皮不脱落,地面应硬化无破损,防湿、防潮并保持通风。
2、库房的安全措施要到位,防火、防盗。根据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定位放置、明确标示,时刻保持通道畅通。
七、保管员换任
保管员换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原保管员对经管的账目签字,新换任的保管员在部门责任人和财务部门的见证下办理交换手续。
产品召回制度
一、制定产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对不符合公司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能危害公众健康、违反政府法令、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维持一个有效的可回收体系。
二、产品召回制度涉及对象:经理、生产主管、质检、办公室客户服务主管、仓储主管、原料接收员、销售部人员和其他被指定的代理人。
三、产品召回的定义:产品召回是指从市场上撤离有如下情况的产品:被污染的、标签错误的,或是违反了政府法令法规的产品。
四、操作程序:
1、质检部、企业市场经理、销售部对反馈进行评估,从而来决定它是否与质量或健康有关。
2、危害健康的要立即提出并采取行动;有质量问题的由质检部与销售部沟通后处理(必要时联系技术部门)并报总经理及政府主管部门。
3、采取召回行动前,召集召回小组会议,通报情报,采取召回行动:1)会议召集、情况通报由协调员负责。企业经理负责原料使用情况,生产情况,受影响产品出库情况的调查;2)客户服务经理根据生产部提供的情报打印可能的客户名单;3)产品联络员/客户服务经理负责客户确认并通知已确认的客户进行产品召回;产品联络员同时负责技术服务咨询工作;4)召回饲料的处理必须按照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5)如果技术评估确认威胁到公共健康,应通知主管机构(饲料办等)。
防止交叉污染和外来污染制度
为防止饲料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交叉污染和被外来物污染,影响公司产品的安全卫生,对有可能产生外来污染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1、为防止不同品种饲料之间的混料或交叉污染,影响公司产品的安全卫生,将原料库设为饲料添加剂区域、大宗原料区域、药物饲料添加剂区域、矿物质原料区域,在各个区域内合理安排原料垛位,各原料品种垛位要间隔一定距离(不小于30cm)每个原料垛位要以垛位卡标识清楚。
2、生产过程中使用同一生产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和不含药物添加剂‘无药物在先,有药物在后’,‘低浓度在先,高浓度在后’的生产顺序。
3、成品保管在入库时,根据成品料的类型将成品库划分区域,标识清楚,成品库原料库分开布局。
4、为防止饲料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被外来物污染,影响公司产品的安全卫生,采购原料时运输车辆不得存在沙石、铁屑、秸秆、农药、害虫、化肥、霉变物料等外来掺杂物污染原料,卸车时,控制霉变、杂质、生芽、生虫等外来掺杂物。
5、生产过程中要保持生产现场良好的清洁状态,及时清扫杂物,不得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6、车间、仓库有防鼠、防鸟措施,及时清理杂物防止害虫滋生。
7、当发现或怀疑物料受到交叉污染或异物污染时,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质监员,分析原因,做出处理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一、供应商:本制度规定的供应商泛指可以向公司提供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经销商和原料生产企业。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
1、职责:原料采购部负责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价与再评价,并对供应商的供货业绩进行评价、与再评价;品管部负责配合采购部对供应进行选择、评价、再评价工作;
2、总经理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最后审批。
3、选择与评价的原则与程序
1)采购部按公司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根据关键原料的一致性、符合性和有效原则,收集符合供货条件的供应商信息、资质等资料,并对所收集的供应商信息、资料进行初步筛选;
2)采购部在品管部的配合下对经过初步筛选的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诚信度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考核、评估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并填写《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记录表》;
3)将经过筛选的合格供应商报总经理审核,将通过总经理审批的合格供应商录入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之中,归入档案,妥善保存。4)采购部应负责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随时评价、每年再评价。
5)在符合性的基础上,对同类的饲料原料产品,应尽量多选择几家合格的供应商,再根据价格原则从中选择最佳供应商。
三、对供应商的评价频次
1、定期评价:公司每半年对合格供应商要进行定期评价;
2、随时评价:对新人选供应商或已经入选但供应的原料质量不够稳定、或信誉、能力一般的供应商应该随时进行评价;
3、再评价:公司每年年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再评价,对供应能力、质量信誉较差的供应商坚决剔除。
四、供应评价原则
评价供应商主要针对其资质、诚信、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等;对影响程度不同的采购产品可采取不同的评价准则;公司在评价供应商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因素:
1、供应商的产品中质量、价格、后续服务、历史业绩等;
2、供应商的诚信度、保障能力;
3、来自外部方面的信息(如同行的评价、主管部门的推荐、第三方认证等);
4、满足规范要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产品检验报告等;
5、若涉及采购产品中有强制性认证的,还应有认证的证书和质量证明等。
五、供应商评价再评价标准
1、采购部对合格供应商应随时和定期进行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再评价,及时填写《供应商评价再评价刻录》;评价时按百分制,资质评分占30分,质量评分占30分,保障能力占10分,其他(如价格、售后服务等)占30分。
评定标准为:
一年中平均质量合格率达到98%以上的给予满分,每降一个百分点扣5分,但质量评分不能低于35分。
交货期都准时交货的给满分,经常送货不及时的,给5分以下。价格在同行业、同质量中相对比较低的,给35分以上。总评分不能低于80分,若低于80分或质量评分低于35分,应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如因特殊情况留用,应报总经理批准,但应加强对其的检验或验证工作。
2、对第一次供应原辅材料的供应商,除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明材料外,还需经样品测试及小批量试用,测试合格才能供货。
A)新供应商根据相关要求提供少批量原料;
B)交生产车间试用,并填写《供应商评定记录表》中相关栏目,反馈给采购部;
C)小批量进货验证或试用不合格则取消其供货资格。小批量试用合格的,必要时再经试用,均合格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3、供应商的日常管理
采购部应对供应商的供货业绩进行跟踪,及时与质检部进行沟通。供应商产品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供应部应及时向供应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如两次发出“通知单“但质量仍没有明显改进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采购部时常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当供应商的产品变化会影响获证产品一致性时,供应部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该变化符合认证规定的要求。
记录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设立原始记录从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
2、生产部的原始记录大致分为:生产、技术、设备、能源、计量、质量、安全、按专业归口管理。
3、原始记录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及时、准确、清晰,不得任意涂改或撕毁,保持原始记录完整无缺。
4、统计人员应加强对原始记录的管理,负责按月收集,分门别类,逐月装订成册,以备查用。
5、所有原始记录和因工作需要印刷表格、原始记录、台账、卡片等,应提供表式,审核后方可印刷。
6、统计负责记录的立卷归档工作,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上季度的立卷归档任务。
7、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齐全,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必需的加工整理。
8、记录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抽拆、涂改、勾划、污损记录。
9、借出使用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带入公共场所。
10、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记录内容。
11、记录必须排列整齐,编号准确。并做好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记录齐全。
12、质量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各相关栏目签字不允许空白。
13、原始记录由统计统一管理,各生产岗位负责记录。即原始记录的制订、颁发、整顿等工作,由生产部组织协调。
14、各科室、车间应经常检查原始记录工作,督促各岗位记录员或职工准确、及时、全面、清楚地填写好各种原始记录。
15、各种原始记录,必须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过时的记录,如认为没有保存价值,应呈请主管科室或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销毁。
检验管理制度
为保证原料合格进厂、半成品合格进入下一生产环节、成品合格出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品管部负责化验工作的策划、组织与实施,品管员需有相关工作经验或经过培训上岗,饲料检验化验人员需取得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品管员负责对到货原料、生产的成品及时取样送化验中心,检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检测仪器,检验过程所用药品试剂按试验要求配置并标识。
3、每周从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
4、化验员依据化验结果编制、审核检验报告,品管部经理批准。签写检验报告单处理意见前,要审核分析数据确认无误后,在填写意见,发放给各相关部门,对不合格数据,要慎重处理,化验员要对数据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检验报告的质量负责。
5、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氨基酸分析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酶标仪、原子荧光光度仪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一、制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并准确把客户的投诉反馈到公司,通过一些列的调查及时处理好客户的投诉。
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涉及人员:销售员(包括各级销售经理)、销售助理、销售部助理、质检人员、总经理,电话接听员、办公室等全部公司员工。
三、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程序:
(1)公司任何员工接到客户投诉,在做热情解答的前提下,立刻转告客服部。
(2)办公室接到投诉后,请详细记录投诉事项,并做出初步解释。然后正式启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3)办公室根据投诉类型进行分类,非质量的投诉由客服部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4)质量相关的投诉转质检部,由质检部负责处理。(5)所有投诉处理结果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并跟踪投诉处理效果。
(6)办公室每周通报客户投诉情况。
(7)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客户投诉,并通告各部门。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一、化验室设原料(产品)留样室,由专人负责,留样室要求阴凉、干燥、通风、防鼠、防虫。
二、范围:企业生产所购入的原料、添加剂、生产的成品料,大宗原料及成评料留样须够200g,添加剂留样须够50g。
三、留样要做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样品名称、编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采样数量、采样日期、采样人、实施观察日期、观察项目、异常及处理情况、观察人、样品处理或销毁时间、处理人等内容。
四、留样产品应妥善保管,符合储存条件,防止生虫、霉变。
五、留样观察内容:每半个月检查一次物理变化,有无结块、霉变、生虫,有无产生异味,并留下记录。当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报告品管部经理处理,并对仍有对应的库存产品进行追查取样检查,已经变质的产品无保留必须要经质检部经理批准,则予以销毁。
六、留样期限:大宗原料一般为两个月,添加剂为五个月,成品料为保质期后两个月。留样记录要保存两年。
七、在留样保存期内,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动用样品,经批准后可取出,使用完即放回原处。
八、过期样品,如未发生质变的统一收集回到生产,如已经变质则由质检经理批准后销毁。
配方管理制度
一、制定配方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受控程序管理下发布饲料生产配方,确保所使用的配方为有效配方,并保证配方信息不外漏。
二、配方管理制度责任人:质检部负责人、生产主管、总控室操作人员、小料及手投料配制操作人员。
三、配方管理制度程序
(1)原料进入公司进行抽样分析后,由质检部负责人对分析结果作出整理,制定原料指标中现存各种原料的营养指标表;
(2)将原料、采购部价格报告以及其他相应报表以电子邮件传递给配方人员。
(3)配方系统原料分析数据的更改是建立在对当前批次或接下来一段时间的原料的利用上,原料分析数据更新,原则上配方也必须进行回顾,必要时进行更新。
(4)配方的制定必须服从饲料药物添加条例和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5)所有配方均只能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配方负责人(质检主管)发布或更换。没有总经理或质检主管批准时,任何人不得对配方进行临时更改或替换。任何配方更改必须通过配方师完成(包括在饲料中加水)。
(6)总经理或配方负责人在对配方进行确认后,由质检负责人将生产配方打印并签名后传送给生产经理,每个配方均应标注配方代码、配方号、发布日期。配方用于生产时,配方代码、配方号必须在生产报表上准确表明。主配方中的重量单位是千克(kg)。如工厂的配方是自动传送的,在保留过期配方时,必须要打印,并具备以上所有信息。
(7)生产经理对配方进行回顾并签名后,传递给中心控制室进行使用。如果将完整配方进行分解(如,手工添加配方),所有分解配方上同时需要由质检主管和生产主管进行回顾和签名。中控室保存完整配方,使用完毕后在配方上标注停用日期后由主管收回。
(8)如果配方的签名授权除质检主管和生产主管外还有其他人员,工厂需要有一份配方批准和确认签名的人员清单。
(9)当新配方投入使用时,老配方必须取走。过期配方标识详细信息后保留在过期配方文件夹重。过期配方需要在文件夹中保管12个月,第13个月时,可将过期配方转移到库存记录中再存放36个月。
(10)如果有产品长期没有进行更换,总经理或指定人员至少每季度要正式的对配方日期和系统里运行的配方进行对比。
(11)临时配方,委托加工产品或者客户定制配方同样执行此程序,并且使用完后立即从中心控制室取出,存在单独的文件夹中,在下次使用时,再从单独文件夹中取出。
(12)配方组分和药物做出调整时,标签上的原料组分和药物含量也必须做相应调整,要确保标签和配方的一致。
人员培训制度
一、制定企业培训制度的目的是为鼓励员工参加提高其自身素质和技能的各种培训,增强员工主人翁精神,为员工提供其自身发展的平台,公司将举办各种培训并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员工表现选派优秀员工参加培训机构举行的各种培训,适应岗位要求,提升公司的形象。
二、培训实施:
1、新进员工培训:新进员工培训是企业开发人力资源,激发新员工活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措施。培训要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现状和未来,企业的组织机构、员工构成、企业的产品、品牌等。(2)行为规范教育:学习企业的各项管理和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奖罚、岗位职责、安全制度、财务制度、保密制度等。(3)业务知识培训:了解公司各项职能部门的工作要点、作业流程。各岗位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等。(4)公司薪酬、福利情况介绍。(5)培训方式:依新进员工岗位工作性质,采取以下培训方式:集训(每年集中定期)、公司各部门轮训、岗位培训。
2、在职培训:公司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公司内外资深员工或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其中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2次饲料安全知识培训。
3、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岗位需求和个人发展的需要,挑选优秀的员工参加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
4、特殊培训:对业绩优异的员工,公司将选拔到特定企业进行培训,但须签订协议书,承诺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务期限。
三、培训考核和要求:
1、各类培训每阶段受训者须写培训报告及个人学习心得。培训资料(报告、成绩、综合评定意见等)存入个人档案;
2、考评优秀者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3、办公室将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考评成绩等,此培训考评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员工、晋升、调整工资等的依据。
四、审批程序:
1、办公室负责安排、管理统一的培训项目及参与并督导各部门的培训。
2、公司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3、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参加岗位技术培训并领取岗位操作上岗人员应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培训名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原料仓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仓库管理,确保库存物资在存储期间的数量和质量,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原料和产品仓储管理。
一、库区的规划和划分。
根据实际需要,整个库区分为原料库和成品库。原料库按照原料的不同种类分区按垛存放,成品库根据产品的品种和生产车间分库分区存放。
二、物资的出库和入库。
1、入库:
(1)玉米:首先由玉米初检员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过磅计量,按照指定的仓位,在“复检员”的现场检验下卸车入仓,净重数量即为入库数量,并分仓记账贮存。
(2)原料:原料到厂后先有化验室取样检验,合格后过磅计量,保管员根据对方送货单据、过磅单和合格的检验报告,按照原料的不同种类安排库位和垛位,并组织卸车进行标识。仓库保管员在卸车过程中随时进行感官检验,根据过磅单和合格的检验报告开具《入库单》同时登记入账。
(3)成品:成品保管员根据经品管员检验后的成品实际生产量分品种每班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入账。
2、出库:
(1)玉米:生产结束后,根据当班的实际领用量开具《出库单》,做为玉米出库记账的依据。
(2)原料:生产车间根据当班生产计划计算出各种原料的理论使用量,并据此到仓库领取原料。生产结束后,原料保管员根据实际领用量开具《领料单》作为原料出库记账的依据,同时及时填写垛卡。
(3)成品:成品保管员凭财务部开具的《成品销售单》按照品种组织装车出库,每日成品保管员对当日的《成品销售单》和《成品销售记录》汇总核对后分品种登记、上账,《成品销售单》为成品出库的唯一依据。
三、物资的码放和标识。
1、码放:原料和成品的码放均使用托盘,根据原料、成品的不同品种分区按垛码放,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库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码垛高度最多不得超过三盘,同一品种原料或成品单盘码放包数一经确定后不准随意变更。
待检产品、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要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2、标识:每垛原料或成品均要悬挂垛位标示卡,标明名称、等级、供应商、出入库的时间和数量、包数、质量制定、结存数量及领用人等信息。
四、库存量控制和盘点
为保证正常生产需要,尽可能减少流动资金占用量,仓储部根据采购部制定的《原来最低库存量表》,当某一原料达到最低库存量时督促采购部及时采购。同时采购部应根据《库存原料日报表》及时组织采购。
库存物资要建立台账,保管员每日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及时记账,月底会同财务人员进行月终总盘点,做到账务清楚、帐物相符。
五、库存原料的巡检监控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原料质量监控制度》的要求每日对库存原料质量进行巡检监控、并及时填写《库存原料检查监控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化验室应按规定频次和项目对库存原料进行抽样化验监控。
六、仓库的环境要求和安全措施
1、仓库门窗要完好,库顶不漏雨,墙皮不脱落,地面应硬化无破损,防湿、防潮并保持通风。
2、库房的安全措施要到位,防火、防盗。根据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定位放置、明确标示,时刻保持通道畅通。
七、保管员换任
保管员换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原保管员对经管的账目签字,新换任的保管员在部门责任人和财务部门的见证下办理交换手续。
质量监控制度
为确保原料在库存期间的质量不下降或不变质,特制订本制度。
一、依据《原料采购程序》和《原料采购质量标准》,所采购原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按制定垛位存放,设垛位卡。
二、库存原料必须储存在干燥、无污染的地方,使用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未经品管部批准使用的原料,不得擅自动用。
三、对谷物类、蛋白类及易吸潮的原料,在库存期间,必须由库管人员定期进行质量监控,对库存温度、潮湿度、通风状况等贮存环境进行关注,尤其在高温、高湿、多雨季节,对贮存的原料要增加监控频次。
四、监控人员要认真履行监控职责,做到定时巡检,真实记录并保存备查。
五、监控方法:感官监控和化验室监控
1、感官监控
由库管员每天对需监控的原料进行感官监控,主要包括:原料的颜色、气味、干湿度、霉变、结块、虫蛀等,并做好记录;如有异常情况,须及时做出标示(暂停使用),并通知化验室抽样进行化验鉴定,由品管部提出处理意见。
2、化验室监控
5.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草案 篇五
文章类型:行政许可 文章加入时间:2004年12月29日9: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及调整范围]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第四条 [技术机构资格]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聘用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作业知识。
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责任与目标要求]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安全评价合格。第七条 [制造责任]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并必须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八条 [制造许可要求]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制造许可,方可将其制造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范围内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投放市场。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获得及其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第九条 [制造许可条件]
申请电梯或者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项目及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条 [型式试验要求]
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梯整机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方可提供使用单位使用。
执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必须按照《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第十二条 [进口产品要求]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电梯及其部件,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采用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许可,其后方可将其制造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范围内的电梯或者部件投放市场。
第三章 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十三条 [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1)执行。第十四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应许可,方可承担国家质检总局许可项目范围内的安装或(或及)改造业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维修许可,方可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获得及其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
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六条 [开展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前提条件]
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电梯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及其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取得许可证书的编号等,该电梯改造后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由电梯改造单位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电梯安装、维修或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该电梯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电梯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第十七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告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管理要求] 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持安装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维修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第十九条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 [电梯相关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机房、井道和底坑等土建工程,以及涉及电梯安装与固定的有关预埋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电梯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了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告知行为后,向电梯安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所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项目的监督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同时或者自检合格后实施。监督检验合格的,执行当次监督检验的机构必须出具检验报告,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第二十二条 [技术资料的移交]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电梯的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对电梯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
新增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持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使用登记。将签署了使用登记标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电梯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二十五条 [使用管理]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电梯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电梯设计文件、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制造文件与资料,以及安装(或及改造、重大维修)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与主要部件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六条 [使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工作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张挂]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必须有中文文字说明或及标准规定的示意图案。第二十八条 [在用电梯的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电梯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对在用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或及校验,并作出记录。电梯的维修或及日常维护保养必须委托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同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检。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制度]
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安装地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电梯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三十一条 [特定状态隐患消除的要求]
电梯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应当报请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不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应当报请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定期检验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条 [使用寿命与报废要求]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规定使用期限要求的电梯或者部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并应当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三条 [电梯乘客的要求]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十四条 [电梯事故的救援与报告]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有条件的可定期进行救援演习。
电梯一旦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或者灾害扩大,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五条 [特殊场所电梯的特别要求]
在爆炸等存在特别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梯,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等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章 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察责任]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文艺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件),责令相应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的资格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电梯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实施电梯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第三十八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第三十九条 [检验的执行规范]
检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第四十条 [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各类检验工作任务,并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四十一条 [检验工作相关时限要求与隐患报告要求]
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存在事故隐患的检验结果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十二条 [企业自检单位的设立]
在用电梯数量较多而且具有电梯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
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电梯,应当接受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电梯安全监察机构确定。
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电梯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 [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受检单位的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承担。第四十五条 [收费的管理要求]
电梯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电梯安全监察,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鉴定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第四十六条 [公正性的保证]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制造许可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取得相应产品有效的制造许可,但不能保证电梯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性能的,吊销相应的制造许可;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购置无制造许可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护保养电梯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不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1]
对伪造、涂改、转借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有关证书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四十九条 [不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2]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电梯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第五十条 [不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3]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4]
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不可纠正性过失的处罚5]
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第五十三条 [特殊例外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规范与证书]
本规定配套的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与发布实施。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的格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第五十五条 [获证者的公告]
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资格的企业名录,以及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名录,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公告。第五十六条 [解释权的明确]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实施日期的规定]
本规定自200Χ年Χ月Χ日起实施。同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涉及电梯的相应内容同时终止执行。
6.招聘工作规范(草案) 篇六
招聘工作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的招聘管理。
第二条 目的:为满足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来规范人员招聘流程和健全人才选用机制。
第三条 原则:公司招聘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先内后外的原则,使用工用人机制更趋科学、合理。
第二章招聘需求管理
第一条 本公司所需员工,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员工经岗位竞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二条 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情况是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工作需要,由岗位需求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各部门必须制定人员编制,编制的制定和修改由人力资源部与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各部门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第四条 临时工由各部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呈人力资源部及总经理核准。
第五条 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员招聘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拟招聘职位的《职位说明书》、《招聘试题及标准答案》、《绩效考核方案》和《人员增补申请表》。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自收到用人部门招聘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会同用人部门对招聘需求进行工作分析,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招聘需求经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实施人员招聘。如需参加现场招聘会,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交招聘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招聘周期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协商,经总经理批准确定。招聘周期从人力资源部收到总经理签署批准的《人员增补申请表》之日起,至招聘的新员工报到入司之日止。招聘周期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决定适当缩短或延长招聘周期。1
第三章招聘程序管理
第一条 内部选聘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对于职位空缺,公司原则上先进行内部招聘,由人力资源部向全体员工发放内部招聘通知,时效为一周。
第二条 外部招聘
经过内部招聘后仍空缺的岗位,人力资源部根据需求的缓急和需求量的大小,通过刊登广告、参加招聘会、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人才市场等各种途径开展外部招聘活动。
第三条 甄选周期
为积极提高招聘效能,努力适应人才的市场化竞争,自应聘者首次到公司填写公司应聘登记表之日起至公司最后复试完毕之日止,原则上甄选周期为7天。
第四条 初试准备
(1)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通过网络招聘、现场招聘等渠道,依据招聘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初步筛选出入围应聘者,并向人力资源经理报告。
(2)人力资源经理接到报告后于当日内初审资料、沟通用人部门确定初试时间、安排人事专员提前通知入围应聘者届时携带个人有关资料来司参加初试。
(3)人事专员应提前备好招聘登记表、考核试卷及有关用品用具等,做好初试准备工作。
(4)应聘人员参加初试时应提交、完成的信息资料为:
本人规范填写的信息完备的本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等证明其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资质水
平以及既往工作表现、业绩的各类证件原件、书面材料;
身份证原件; 本人近三个月内拍摄的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第五条 初试组织
(1)人事专员对来司参加初试的入围应聘者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合格者当面辞谢;对合格者随即报送人力资源经理面谈。
(2)人力资源经理对资料审核合格者进行面谈,复核其应聘资格条件,并就招聘职位、公司待遇等与应聘者初步沟通,对不符合招聘条件者当面辞谢;对合格者安排人事专员进行笔试或技能测试。文员、财务人员、驾驶员等技能性较强的职位,应进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
(3)人事专员于测试当日内及时将试卷送交用人部门经理评分。
(4)用人部门经理应于初试次日中午12:00前将应聘者测试成绩评出并反馈人事专员。
(5)在得到用人部门考核成绩反馈的当日内,对笔试、技能测试合格者,主管以上职位由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一般职位由人事专员负责完成背景调查;由人事专员对测试不合格者电话辞谢。
(6)在完成背景调查当日内,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完成次日公司复试的组织安排;人事专员负责完成应聘者复试通知。
第六条 复试组织
(1)面试小组组成:
a.一般基础职位:
由人事专员通知安排,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和用人部门经理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集体复试。
b.主管以上管理职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位:
由人力资源经理通知安排,由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用人部门经理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集体复试;必要时邀请公司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士参加复试。
(2)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复试组织:
a.提前1个工作日将有关复试的时间、地点、职位等信息达知复试小组各成员; b.提前半个工作日将复试题及答案报送复试小组各成员;
c.复试开始后、应聘者进入前,用5分钟左右的时间向复试小组通报该应聘者基本
情况,提出其需重点考察的方面与问题;
d.组织复试小组有关成员现场签署复试意见。
(3)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主持复试。复试一般不超过40分钟。复试结论采取合议制,一般以用人部门意见为主导,复试小组其他成员意见起参谋作用。
(4)复试活动程序:
a.人力资源经理主持,请应聘者作自我介绍;
b.由用人部门进行专业考察提问;
c.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管理考察提问;
d.由总经理进行综合考察提问;
e.由应聘者提问,有关部门回答;
f.人力资源经理作结束语,送应聘者离开现场;
g.复试小组按前述发言程序进行合议,作出最终结论;
h.会后由人力资源经理与应聘者最终商谈确定有关薪酬福利、报到时间等事宜。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应于复试当日内,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应聘人员发出通知:
(1)告知应聘者复试结果,对通过者表示祝贺;对未通过者表示感谢 ;
(2)告知通过者于复试的次日自行参加体检,并将体检单最迟在医院出具后的次日内送交人事专员。
第八条 应聘者应到本市市级(含)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乙肝5项体检;属于GSP管理体系的职位,体检项目及要求从其规范。
第九条 人事专员负责收取、审核应聘者体检报告,对合格者通知于次日按公司正常上班时间报到(遇休息日正常延后);对不合格者当面辞谢。
应聘主管以上管理职位、中级以上技术职位的应聘者体检不合格,由人力资源经理负责辞谢。
需办理担保手续的职位,可适当延长应聘者入司报到时间,但最常不超过3日,否则必须报经公司批准。
第十条 应聘人员报到事项有:
(1)携带最近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2)签订遵守规章和保护公司秘密、知识产权承诺和连带责任保证书;
(3)申领工作证和员工手册;
(4)申领办公用品和其他用品;
(5)填写员工登记表。
第四章岗前培训管理
第一条 新员工自入司报到之日起,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其组织进行为期3—7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正式上岗试用。
第二条 新员工培训期包含在其试用期内。新员工岗前培训,不合格者按主管级以上30元/工作日、主管级以下20元/工作日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合格者培训期间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统一计算。
第三条 新员工岗前培训其他具体规定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试用期管理
第一条 试用的目的在于补救招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新员工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员工能力素质、工作态度、知识技能、业绩表现等方面是否符合招聘资格条件、是否胜任岗位工作要求进行持续跟踪和实际核查。
第二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用人部门,主要对新员工适应、融入公司企业文化等管理方面进行跟踪考察和沟通帮教。
试用期第一个月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对新员工每周进行1次考核面谈,同时关注、掌握和解决新员工实际问题,对有关困难及时报公司研究解决。
第三条 除总经理特批减、免试用期外,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
第四条 试用期间,公司与试用员工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离职,需提前三日按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规范完成工作移交,否则按旷工处理,不发放工资。
第五条 新员工试用期间考勤及纪律管理规定参照公司有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新员工试用期届满,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应自届满之日提前1周准备好有关资料,同时提请本部门和用人部门经理共同对新员工进行转正考核、面谈,并报请总经理终批。
第七条 新员工转正日期为总经理批准录用的签署日期。
第八条 新员工15号前转正的,当月享受转正工资;15号及其后转正的,次月享受转正工资。
第九条 有关部门、人员违犯本规范,对招聘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7.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篇七
1、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初步形成。2006年,发改委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标志着外资并购领域产生了国家安全审查的意识。2007年《反垄断法》第31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国家安全审查的要求,但是此法条只涉及了经营者集中;并且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过程。2011年《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①是规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两个部门规章。其中详细的规定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工作机制和审查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初步形成。
但是从中不难发现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首先,我国没有一部详细规定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其次,相关规定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并存在着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的情况。
2、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
(1)审查主体。外国投资法草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国务院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承担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职责。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发改委)和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商务部)共同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会同外国投资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2)审查因素。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国防需要的产品生产能力、服务提供能力、相关设施设备、技术领先地位、信息和网络安全、关键技术开发、关键资源需求、关键基础设施、外国政府控制以及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受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扩散的影响等;
(3)审查程序。第一步是预约商谈,外国投资者在提出安审申请之前可就有关程序性问题提出预约商谈的请求,提前沟通有关情况。第二步是一般性审查阶段,联席会议对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的安审进行一般性审查。经过一般性审查后,如联席会议认为外国投资不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形成审查意见;认为外国投资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风险的,进入第三步:特别审查。特别审查的书面审查意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4)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分为通过,附条件通过以及不予通过。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附加限制性条件予以通过。申请人可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对有关外国投资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建议。联席会议应对该建议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联席会议可根据评估结果与有关当事人议定附加限制性条件,包括对投资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消除对国家安全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我国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对比分析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从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到审查程序上都有严密的体系结构,其在实践中也有充分的可操作性,是我们构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结合本国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充分考虑和借鉴的内容。下面主要从这三个方面予以比较。
1、审查主体。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是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其审查的牵头部门不是确定的,由财政部门在安全审查开始之前根据个案的情况来指定一个或几个CFIUS成员部门作为此项国家安全审查的牵头部门,利用其自身的专业性代表CFIUS负责整个案件安全审查的全过程。同时,CFIUS设立了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来协调日常工作,这一常设机构的设置成为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工作得以有序开展以及良好运作的重要保障。我国外资法草案规定牵头单位是商务部和发改委,在个案中会同外国投资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而与之不同的是没有固定的常设部门来主持日常的协调工作,其依靠的是部委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2、审查标准。经过立法的修改,目前美国涉及国家安全的考量因素包括满足国防需要的国内生产力、外国公民的控制力、恐怖主义或者武器扩散因素、技术领先地位、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外国政府控制、长远需要的资源以及总统或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与调查有关的其他因素。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外资法草案的规定与美国列举式的规定是相似的。两者都没有对“国家安全”固定一个正面且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作出了模糊的界定。
3、审查程序。第一,事前磋商程序。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有着明确的事前磋商机制, 但不是必经程序。第二,当事人申报或机构通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审查程序的启动有当事人申报和机构通报两种形式。第三,审查。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初审阶段为30天,在这个初审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会在充分了解并购交易当事人的相关情况以及并购发生后该企业的未来发展走向来综合提出初审的意见和建议。第四,调查。在45天的调查期间,CFIUS对并购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进行充分的调查审查,如果在这一调查阶段,能与并购者达成遵守美国有关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那么审查也就此结束,但是如果在调查结束,与并购者仍然不能就并购行为遵守国家安全达成协议,那么程序就会进入第五的总统决定阶段。②
我国的大致程序与美国的程序是相仿的,但是美国的审查程序的规定要更加具体而细致,是一套发展成熟的机制。
三、完善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
对比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可以看出我国此次外资法草案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之有很多类似的规定。但同时也显现了许多不足。
1、联席会议的制度。联席会议的制度与美国CFIUS机构其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就我国的行政制度来说,如何更好的协调部委之间的关系是以后开展工作的难题。哪些部门是否相关,而这些相关的部门能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到审查之中?这些结果都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立法上应当进一步对此作出规定。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协调合作,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推诿,合理有效的运用其优势资源。
2、审查范围的科学界定。我国外资法草案在审查范围上借鉴了美国列举式的方法。这种列举的方式尤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性。对于国家安全涵义的不断扩大,模糊的界定更具有灵活性,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但是,我国的十一种分类之间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叠,其科学性有待研究。
3、审查程序。草案中规定的预约商谈程序仅仅只能程序性问题进行商谈,但这种程序性的商谈显然不足以发挥出美国的事前磋商程序的优势作用。笔者建议扩大预约商谈的范围,将实体性的商谈纳入进去,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国家安全审查的效率。其次,我国的一般性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决定均由联席会议在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作出。所以笔者建议应当通过后续的立法,比如《实施细则》对审查的条件予以规定。
4、构建监督机制。草案中赋予了联席会议一系列的权力,而无任何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联席会议对自身审查权力的滥用。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由联系会议就国家安全审查情况向监督机关报告的机制,而最合适的监督机关就是国务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5、完善法律救济程序。部际联席会议对国家安全审查所作出的审查行为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草案规定:对于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出于国家安全的特殊性的考量而产生的结果。但是,有权利即应有相应的救济,应当在综合考虑的前提下应当赋予当事人一次行政复议的权利,由国务院来作为复议机关,对其部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既是与行政法相符合的做法,又构建了一定的平衡机制,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在其他国家获得相应的保障。(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注解:
①杨长湧.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启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宏观经济研究.2014(12):38.
8.足疗管理公司运营草案 篇八
根据对足疗行业的充分了解,敬请详细阅读完本人制作的足疗行业的详细营销方案后,在针对次草案进行各种事宜的评定,以客观、实际的情形头脑进行对此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判断。
一、足疗管理公司的几个运作模式
1、足疗品牌加盟模式:
为新进入足疗行业的投资商进行针对足疗店的全方位协助,其中所进行服务的主要项目有:
1)足疗店面的装修风格定位参考(也包括店面所在城市的市场调研与店面选址等)。
2)足疗店内部格局的审核评定。
3)足疗店内所需专业物资的选择与配送。
4)足疗店经营所需的所有人员配送。
5)足疗店的日常经营所需的各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6)足疗店日常经营所需的各种培训工作
以上的每一项工作都将是我们公司的赢利点,而且其成本在我们所掌握中,一个八百平方的店面加盟总费用在20万以上。
2、成熟足疗店的托管模式
对于已经在营运的足疗店,我们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对情况的工作介入,可以全权托管和半托管的形式进行委托运营管理,其工作项目如下:
1)店面经营状态的营运诊断
2)店面经营的针对性管理、营销、培训、改进等方案制作和执行
3)相应的人员调整工作
4)项目或技能、工作流程的改进工作
5)内部员工的企业内训
6)各个阶段所需的经营目标、计划和相匹配的辅助运营方案
以上的整个工作项目,都将是为店面经营的改善所做的准备工作,我们的利润增长点在于店面经营收益的增长,店面必将以押金的形式作为我们接入工作 1的前提。合作产生营业额分成,确保我们的利润。
3、店面所需项目的单项收费模式。
以上的经营模式中所产生的各个项目,我们都可以进行单项收费,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单项合作,因而产生效益。
4、足疗家族俱乐部模式
介于足疗行业的现状,我们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的营运模式,根据人的五大基本需求(如下图),成立足疗家族俱乐部,从而满足各种人群的需求,从而为我们产生利润。
尊重 归属感和爱 安全 衣、食、住、行、娱乐
当人的一种需求得到满足时,必将自动升级为上乘需求,而每种人所渴望得到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足疗行业的人由于足疗行业的工作状况,这几种需求不管那个层次都有所缺少,所以我们满足了每种人的需求,我们必将赢得所追求的利润。
会员制的实行,A级会员:足疗企业老板,会员费用在8千至1万/年,所得权限有:
1)可以免费获得足疗行业的市场信息
2)可以获得三个月一次的企业经营状态诊断
3)可以获得我公司所提供的有偿性人才推荐
4)可以获得免费的管理各方面的经营问题咨询
5)每年可以获得三次免费的企业员工内训
6)可以在我公司网站上进行浏览型宣传
B级会员,足疗行业的职业经理人,会员费为2千元/年,可获得以下权限:
1)一个月一次免费的足疗行业管理课程,帮助各店面经理人进行管理水平的提高。
2)可以获得公司为你免费推荐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让每一位职业经理人不失业。
3)可以参加系统的职业经理人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足疗店管理职业经理人等级证书。
4)可以参加定期公司举行的同城或全国同行业职业经理的聚会联谊,从而增加每一位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视野,提高大家的职业交流水平。
C级会员,普通员工(技师),会员费为300元/年,可获得以下权限:
1)可获得一个月一次的足疗行业技能培训大会,从而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可以获得等级技能证书(有偿)。
2)可以参加公司定期举行的同行业交流联谊会议,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和扩大自我的交际圈。
3)可以报名参加为普通员工准备的管理课程和职业提升课程,从而提高自己的职业地位,经过公司考评,合格者可以申请加入B级会员,享受B级会员的各种待遇。
4)可以免费获得公司为你推荐的满意工作岗位,可以做到跨区域、跨时段的进行更换工作,达到不失业、不低薪的境界。
以上的会员俱乐部的整体会员运作都将是我们公司利润增长点的所在,针对需要我公司推荐优秀人员的企业,都将支付给我们一定的报酬,又将是我公司的利润所在。
二、公司筹备运营的工作步骤
1、资金到位(20万),进行公司机构的建设,确保公司的运营。
房租:2.4万(郑州市办公室半年房租)
基本装修:1.5万(企业文化、格局等)
办公设备:2万(空调、桌椅、办公用品等)
招工、公司宣传:1万(报纸、人才市场费用、网站等)
办公室基本人员工资:3万(半年)
流动备用资金:10万
2、进入公司运营的正常工作状态,确立公司性质(股份制),以基本薪水1500—2000元/月+管理运营干股吸引公司原始创始人。
投资者60%股份
公司运营总经理15%
公司运营经理10%
培训基地负责人10%
招商负责人5%+绩效奖金
3、公司运营严格与店面进行分离,各方面财政核算进行单独的经营核算,以绩效定业绩,以成绩划分责任。
方案指定人:宋建军
9.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篇九
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二)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三)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
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
(三)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等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使用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等情况。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对设施、设备、工艺等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事故隐患不同级别,制定并实施相应治理方案,确保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级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需要停产停业七日以上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需要协调外部单位予以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停产停业六日以内予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并立即报告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四)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安全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信息档案,并保存两年以上。信息档案包含下列内容:
(一)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
(二)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级别等情况;
(三)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送本级安监部门。
安监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安监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任务、措施和时限,以及督办部门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负有整改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责,并按照规定将其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被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恢复生产。
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继续停产整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恢复生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定期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第二十二条
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事故隐患举报,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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