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知情权(精选7篇)
1.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知情权 篇一
-法律事件:不签英文合同就视为自动辞职
周先生自起在英国某公司北京办事处任工程师。3月,该公司投资在北京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撤消,所有办事处员工并入上海总公司并重新签订雇用合同。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她面对的是一份已由总经理签名的英文文本合同,当即提出疑问并与公司人事部交涉,要求签订中文文本合同。但人事部声称这是公司内部规定,必须签英文合同,否则视为员工自动辞职,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
-关键词:外企与中方雇员签订的书面合同应该采用何种文字没有明文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发生劳动争议时既便于当事人举证,又便于有关部门处理。但是《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对外资企业与中方雇员签订的书面合同应该采用何种文字都没有明文规定,而本案提出的恰恰是这样一个问题。
-律师圈点:鉴证,驾驭劳动合同“知情权”
本案中的公司提出所谓的“员工必须签订英文合同”的内容规定显然与我国法律相悖。因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基于此,周某要求签订中文文本合同完全是正当合理的要求,公司不但不应驳回,更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外企同雇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所谓鉴证,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鉴证不仅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是否明确,以及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还要审查合同中外文本是否一致。
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过程中之所以设立劳动合同鉴证这一环节,正是为了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知情权”。有了鉴证这一环节,自然也可以防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钻中国法律的空子,即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采用英文文本合同,内含对劳动者极为不公甚至是苛刻的条款,而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却是中文文本合同,表面上中规中矩、合理合法,挑不出一丝一毫的毛病,从而瞒天过海,轻松过关。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该公司答应与周某签订中文文本合同,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北京青年报
[劳动合同也有“知情权” 英文劳动合同慎签]
2.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知情权 篇二
[案例]
申诉人:陈某,男,某市铝制品厂工人。
被诉人:某市铝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市铝制品厂厂长。
陈某系某市铝制品厂铸造车间工人。入厂以来工作表现一贯良好,同事及领导对其评价都比较高。2008年5月22日,陈某以回家探望父母为由,向铝制品厂人事科提出请探亲假30天。铝制品厂经研究决定同意陈某回家探亲,给假25天。陈某在回乡探亲期间还走访了不少老朋友及家乡的经济单位。在父母及朋友的劝说、鼓动下,陈某也感到自己工作所在地经济发展缓慢,生活水平低,厂里经济效益不好,不如调回老家,或去沿海工作。于是在家住了12天之后,陈某开始前往山东、江苏两地联系工作单位,但均未成功。2008年7月2日回厂后,铝制品厂询问其迟到原因时,陈某无意中说出自己外出联系调动因此耽搁了几天。铝制品厂遂感不快,认为陈某欺骗组织,以探亲为名外出联系工作,其探亲假不能成立,此段期间应视为其旷工。据此,工厂决定将其除名。陈某经与厂方交涉未果,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铝制品厂的错误决定。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做出如下裁决:
(1)撤销铝制品厂关于将申诉人陈某除名的决定。
(2)申诉人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迟回工厂,铝制品厂有权依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其他处罚。
(3)仲裁费由双方平均分担。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原因在于对探亲假的不同理解。探亲假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探望两地分居的配偶或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时间。我国于1958年开始实行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享受探亲待遇的劳动者的条件及探亲假期的具体期限。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其中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探亲假期。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具体为:
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④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探亲假期内待遇。国家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本案中申诉人陈某履行了必要的请假手续,且已由被诉入批准。此时,申诉人便获得了探亲权,即申诉人通过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将法律赋予的期待权利变成了可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在这时,申诉人有权回乡探望父母。而在本案中,申诉人也确实回乡探望了父母,并在家中居住了12天之久。在探亲假后期,经朋友说动,申诉人前往山东、江苏联系工作单位,但这种行为的动机并非申诉人在请假之初即具有,不能因其有外出行为就否定其探亲假的合法性。
退一步说,探亲假是法律规定的职工的一项合法权利,是必须给的假期。请假者在假期内如何支配其时间是其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更未予以禁止。因此,申诉人在探亲假期间外出并不受被诉人的约束,被诉人不能因其外出找工作而进行干涉。
3.哪些劳动合同不能签? 篇三
一是口头合同。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二是简单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
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见。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四是抵押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
五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六是“卖身”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连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4.如何签劳动合同 篇四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法规示要:《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疑点解析:如何理解“工作满十年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但并不是只要工作满十年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愿意续签合同,劳动者本人是否提出。如果三个条件都具备,那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而劳动合同双方订立了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话,职工可以向仲裁申诉,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但需注意的是,上海市做出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规示要:1、《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使用提示: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疑点解析:“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等于“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如有些单位利用试用期薪资待遇较低做文章,应聘者最后总是被判“不合格”,还没转正就被辞退。
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随时不等于随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工作内容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5.签劳动合同时知识 篇五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凭为期限,如果是临时性工作的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得明确。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不论签一年、两年或三年,都必须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比如从事的岗位,具体负责内容。工作地点也很重要,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劳动地点,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
比如,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北京,有一天单位要把员工调到深圳,员工可以不接受,因为合同中已经约定好工作地点,企业单方面变更了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违约。
第五,工作时间还有休息休假
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原则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三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即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除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外,其它工作时间制度均需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没有审批的视为无效。
第六,劳动报酬
这对于每个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较关心的,劳动报酬应该明确的写在劳动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第七,社会保险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是我们通常说的五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从事普通工作不显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业,比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这些行业,从事像机械类的、海上作业、航空等比较危险的职业,这一点尤为重要。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谈的这9点就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1、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与劳务合同存在很大的区别。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对劳动者的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等,而劳务合同则仅仅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一种约定形式,一般不受劳动法的制约。
2、看清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岗位
不少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没注意到是否有明确工作岗位,导致被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岗位。
有关人士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故意在劳动合同中避开工作岗位条款,从而随心所欲地变更劳动者的岗位,无限扩大其管理权,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便可以任意变更合同内容,甚至故意进行刁难,劳动者却无以应对,最后只有无奈辞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看清是否已经明确工作岗位,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3、细看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
不少职场人士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不会仔细看劳动合同的每个条款,大部分人都认为仔细看合同好像是对公司不信任的一种表现,他们表示,签合同时只会初略看一下工资、社会保险等,对于劳动合同上有没有规定离职后不能去同行单位、有没有规定培训违约金、是否禁止兼职等他们均不清楚。
6.劳动法 没签合同 篇六
劳动法 没签合同
张小姐在某医院上班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巨额医疗费和今后的生活费医院竟拒付。
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传来消息,劳动者虽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利。
张小姐2002年9月应聘到某医院工作,试用期满后,被派往该医院和田分院工作。张小姐称,在和田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强度大,她于2003年4月18日病倒在岗位上,经确诊她患的是病毒性脑炎。同年5月28日,因该医院拒不支付医疗费,张小姐向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6月20日作出部分裁决,裁决医院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4万余元。之后,医院拒不支付其后续治疗费,她请求仲裁委给予最终裁决,要求医院支付医疗期内本人工资、超过医疗期非因公负伤救济费等。
医院称,张小姐是在和田分院工作,虽该院与和田分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两家医院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申诉人于2002年9月招用申请人在其医院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月工资650元。2003年2月,该医院管委会经与张小姐协商将其派往和田分院工作。2003年4月18日,张小姐在和田突患疾病昏迷,后转入乌鲁木齐市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同年10月29日,张小姐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委认为,张小姐虽未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小姐在工作期间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利;医院提出张小姐是在和田患病,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小姐要求医院支付医疗期内工资、非因公负伤救治费、伤残救济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享受退职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决,医院支付张小姐医疗费39894.4元、医疗期内本人工资的.60%共1170元、超医疗期内非因公负伤救济费1040元、伤残救济费3900元,张小姐享受退职待遇,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由医院按月支付张小姐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直至其生命结束。
接到裁决书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向法院提出起诉。
2005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维持了天山区仲裁委的裁决。
□律师提醒
发生劳动纠纷要把握仲裁时效
近日,不少读者致电都市报说,有不少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或只付部分工资,他们问该如何解决。
对此,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主任裴珊作如下解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可按合同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处理;无劳动合同者投诉时要提供事实依据。
7.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知情权 篇七
菊女士、酒店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法庭审理后經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酒店按菊女士12个月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菊女士34000元,双方劳动报酬争议就此全部了结。
【点评】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首先,劳动者主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菊女士入职时,双方明确口头约定菊女士的月工资第一年为3800元,第二年为4000元,且无工资可随酒店效益上下浮动之约定,亦无酒店方有权可视情况增减劳动者工资的约定。既然没有约定,酒店方擅自两次减少菊女士的月工资,应属于违约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非调解结案,菊女士应得到2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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