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

2024-10-13

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精选7篇)

1.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 篇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的意见

大地税发〔2012〕73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依法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做出积极努力。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全域城市化建设,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正确认识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既是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市场需求和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软环境建设年”相关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保证,对于我市深入实施开放引领、转型发展、民生优先、品质立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刻理解当前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的必要性。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我市上下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但是4月份以来,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复杂,我市经济增长压力持续加大,特别是工业经济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极大困难,阻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在正视困难和问题的同时更要看到,随着全域城市化向纵深拓展,我市体制机制创新活力进一步迸发,多年积累的巨大经济能量得到充分释放,投资和消费持续增长空间逐步扩张,涉税项目不断增多,税源不断壮大,给地税工作带来更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全市地税机关必须正确认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对于大连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做好经济形势研判,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紧紧围绕履行组织收入、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等职能开展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落实优惠政策,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

(三)落实好支持优化全域城市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新区和县域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为重大项目、重点惠民工程提供税收政策“直通”服务,强化对工业经济的税收保障工作,促进我市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主要是: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给予5年至10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四)落实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优势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资金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培育石化、装备制造、软件服务外包等产业集群,加快我市现代产业聚集区建设,助力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助推优势产业升级,努力促进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主要是: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给予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五)落实好支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技平台,提高开发掌握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主要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落实好支持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加快推进黄渤海两岸港区建设,调整优化港口布局,加大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主要是: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民航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和夜航灯光区)用地、机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以及场外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庄河市地方铁路有限公司自用房产、土地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免征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落实好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支持我市金融改革工作,促进加快金融资源聚集和金融功能区建设。主要是: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优惠;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按90%比例减计收入优惠;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八)落实好支持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设面向东北腹地及环渤海地区、辐射东北亚区域的国际物流网络体系。主要是: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给予差额征收营业税优惠;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九)落实好支持扩大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积极引导和促进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主要是:确保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和下岗失业等人员的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和下岗失业人员全面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和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给予定额标准减免税优惠。

(十)落实好支持招商引资、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创造便商、扶商、护商的税收优惠政策环境,增强投资引力,吸引更多内外资参与我市发展建设,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支持我市优势企业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开展跨国投资与经营。主要是: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给予税收抵免优惠。

(十一)落实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小型微型企业降低成本、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更好地发挥增加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社会和谐稳定等作用。主要是: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在免收税务登记收费的基础上,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予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优惠;在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落实好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促进我市加快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宜居城市。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给予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节约能源的车船,给予减半征收车船税优惠;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给予免征车船税优惠。

(十三)落实好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文化建设的政策支持,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区、文化产业创新城等项目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主要是: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规定的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的收入给予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优惠;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加计扣除优惠。

(十四)落实好支持强农惠农富农的税收优惠政策,着力富裕农民、做优农业、改善农村,促进我市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换、传统农业向都市农业转型、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变。主要是:对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收入给予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给予免征契税优惠;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等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对企业从事农业作物培育和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及涉农服务业项目和远洋捕捞等收入给予免征或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五)落实好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搬迁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投资软环境,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主要是: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和破产企业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等相关土地、房屋权属转让行为,给予减免契税优惠;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收入给予暂免征收印花税优惠;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给予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十六)落实好促进居民安居和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惠及全市广大群众的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适时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积极引导普通住房消费,促进城市整体发展与群众个体利益共享。主要是:对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优惠;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给予税率暂减按3%征收契税优惠;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给予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给予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优惠。

三、优化纳税服务,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十七)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坚持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各环节,通过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实行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集约化管理,积极营造共建和谐税收氛围,提升服务效能。遵循“五位一体”战略,树立服务品牌意识,加强权益保护,强化监控督导,提升平台服务和产品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诉求响应和涉税事项服务质效,严格贯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地税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十八)提高纳税服务质效。搭建税收政策交流合作沟通平台和工作成果展示平台,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向纳税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各界发放新编印的《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切实送政策到企业,为纳税人方便快捷享受税收优惠、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税务干部依法全面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有效指引;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由局领导带队走访调研重点税源企业和典型企业,科学分析、评价、评估税收政策执行效果,虚心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提供税收政策“直通”服务,针对纳税人合理需求改进服务。

四、科学组织收入,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

(十九)加强税源建设。牢固树立从经济到税收的思想,把“维护存量税源、涵养潜力税源、壮大发展税源”的税源建设理念贯穿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税收工作优势,主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政策、管理和服务等有效措施和方法,不断做大、做强我市地方经济税源,为我市地方税收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税源基础。

(二十)强化税源管理。稳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征管资源配置,着手建立“以自主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依托专业化和信息化征管方式,重点评估,集约稽查,强化监督,促进遵从”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着力探索制定行业税收管理措施,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核算特点,细化行业管理的特殊要求,总结分行业管理的方法和规律,逐步健全实用性更强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强化信息管税,加快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开发和应用,提高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促进信息资源在税源管理中高度共享、良性互动;为引进、建设的重点项目提供跟踪式服务与管理,全面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立项、审批、开工建设等各类信息,跟踪掌握项目建设期税源、交付使用后税源或达产达标后税源,把潜在税源变成现实税收。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平台,加强对大企业的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帮助大企业提高涉税风险防范能力和纳税遵从水平。强化纳税评估,不断优化提升纳税评估管理系统的业务功能,进一步落实涉税风险提示公告制度,落实融风险识别、分析处理、风险发布和后续管理为一体的涉税风险管理机制。依法查处涉税案件,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外反偷逃,内促征管”职能作用。

(二十一)大力组织收入。通过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税收征管、深化税种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力度等措施、挖掘增收潜力、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同时,密切关注经济形势、政策调整等的影响,加强税收监控、分析和预测,提早筹划、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强规费管理,科学制定、分解规费收入计划,加强重点费源监控,准确掌握缴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缴费能力,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费征收面;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缴费服务,切实落实各项征、减、退事宜;拓宽规费检查范围,加大规费检查力度,增强规费检查效果。

五、强化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地税机关行政效能

(二十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贯穿于政策落实、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税收工作各环节。把为民收税作为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税务部门带头遵从税法作为提高税法遵从度的有效途径,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作为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目标,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统一执法规范标准,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开展依法行政达标创优活动,按照“健全制度,完善决策,落实责任,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强化监督”和“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的“六加一”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制约与权益保护,切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增强全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增加税收执法透明度,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十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60号)要求,切实把取消调整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同促进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进一步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创新税务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提高税务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强化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市局将结合依法行政达标创优工作,对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行为和违规审批现象发生。

(二十四)严肃税收工作纪律。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工作原则,严禁预缴、空转、拉税、引税、混库、混级次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依法、全面贯彻各项税收政策,切实将税收优惠及时落实到位;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行政问责。

六、狠抓工作落实,为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做好组织保障

(二十五)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执行力。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将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置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不折不扣地把市局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扎实有效开展工作;要对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目标,把握关键、突出重点,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务求实效;要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求真务实之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涵养税源、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现实要求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决策执行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全体干部职工要立足本职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尽心尽力,忠诚履职,齐心协力,开拓进取,以更加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担负起推动大连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的历史责任和光荣使命,为我市全面完成“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各项任务,推进全域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向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迈进提供有力的税收保障。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目录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目录

一、支持全域城市化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3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优势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三、支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支持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32号)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2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五、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2、3款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六)《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十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

(十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十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二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六、支持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25号)

七、支持扩大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财税〔2003〕26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0号)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1〕24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八、支持招商引资、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

九、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

(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140号)

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十一、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十二、支持农业发展、强农惠农富农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八)《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五条第(二)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十三、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搬迁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六)《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

十四、促进居民安居和保持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三)《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第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9号)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十五)《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八条第(十)款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 篇二

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家庭、养老、健康、文化创意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 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与此同时, 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水平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 亟待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农业、工业等产业的多个环节, 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 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 既可以有效激发内需潜力、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 也有利于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为加快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 科学规划布局, 放宽市场准入, 完善行业标准, 创造环境条件,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 实现服务业与农业、工业等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 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根据市场需求, 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坚持突出重点。以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整体素质和产品附加值为重点, 围绕全产业链的整合优化, 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在研发设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物流配送、节能降耗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

坚持创新驱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生产性服务业体系, 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应用,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发展新兴生产性服务业态。

坚持集聚发展。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 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 因地制宜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以及有条件的城镇等区域集聚, 实现规模效益和特色发展。

二、发展导向

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 进一步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引导企业进一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 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 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促进我国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

(一) 鼓励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

鼓励农业企业和涉农服务机构重点围绕提高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 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鼓励有能力的工业企业重点围绕提高研发创新和系统集成能力, 发展市场调研、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工程总包和系统控制等业务。加快发展专业化设计及相关定制、加工服务, 建立健全重大技术装备第三方认证制度。促进专利技术运用和创新成果转化, 健全研发设计、试验验证、运行维护和技术产品标准等体系。重点围绕市场营销和品牌服务, 发展现代销售体系, 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强化期货、现货交易平台功能。鼓励分期付款等消费金融服务方式。推进仓储物流、维修维护和回收利用等专业服务的发展。

(二) 推进农业生产和工业制造现代化。

搭建各类农业生产服务平台, 加强政策法律咨询、市场信息、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种养过程监控等服务。健全农业生产资料配送网络, 鼓励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承包作业、机具租赁和维修服务。推进面向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的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研发和系统集成以及生产、检测、计量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开展工程项目、工业设计、产品技术研发和检验检测、工艺诊断、流程优化再造、技能培训等服务外包, 整合优化生产服务系统。发展技术支持和设备监理、保养、维修、改造、备品备件等专业化服务, 提高设备运行质量。鼓励制造业与相关产业协同处置工业“三废”及社会废弃物, 发展节能减排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及咨询等节能环保服务。

(三) 加快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融合。

支持农业生产的信息技术服务创新和应用, 发展农作物良种繁育、农业生产动态监测、环境监控等信息技术服务,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鼓励将数字技术和智能制造技术广泛应用于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 丰富产品功能, 提高产品性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积极发展定制生产, 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促进智能终端与应用服务相融合、数字产品与内容服务相结合, 推动产品创新, 拓展服务领域。发展服务于产业集群的电子商务、数字内容、数据托管、技术推广、管理咨询等服务平台,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主要任务

现阶段, 我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

(一) 研发设计。

积极开展研发设计服务, 加强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工业设计, 培育企业品牌、丰富产品品种、提高附加值。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支持研发体现中国文化要素的设计产品。整合现有资源, 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推进产学研用合作, 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鼓励建立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服务中心, 促进工业企业与工业设计企业合作。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体系, 发展研发设计交易市场。开展面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专利运营、分析评议、专利代理和专利预警等服务。建立主要由市场评价创新成果的机制, 加快研发设计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 第三方物流。

优化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提高物流企业配送的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推广企业零库存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加强核心技术开发, 发展连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 重点推进云计算、物联网、北斗导航及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物流智能化管理方面的应用。引导企业剥离物流业务, 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大型物流企业。完善物流建设和服务标准, 引导物流设施资源集聚集约发展,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加强综合性、专业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货物配载中心建设, 衔接货物信息, 匹配运载工具, 提高物流企业运输工具利用效率, 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提高物流行业标准化设施、设备和器具应用水平以及托盘标准化水平。继续推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工作和快递服务制造业工作, 加强仓储、冷链物流服务。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道路货物甩挂运输等运输方式, 推进货运汽车 (挂车) 、列车标准国际化。优化城市配送网络, 鼓励统一配送和共同配送。推动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化、标识化, 建立健全配送车辆运力调控机制, 完善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措施。在关系民生的农产品、药品、快速消费品等重点领域开展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示范试点。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 加强产销衔接, 扩大农超对接规模, 加快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改造升级, 拓展农产品加工服务。

(三) 融资租赁。

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丰富租赁方式, 提升专业水平, 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 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紧密联系产业需求, 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 充分利用境外资金, 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 实现规模化经营。建设程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转高效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 建立和完善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系统性行业风险防范机制, 以及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四) 信息技术服务。

发展涉及网络新应用的信息技术服务, 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 推动制造业的智能化、柔性化和服务化, 促进定制生产等模式创新发展。加快面向工业重点行业的知识库建设, 创新面向专业领域的信息服务方式, 提升服务能力。加强相关软件研发, 提高信息技术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和信息安全服务水平, 面向工业行业应用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促进工业生产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推动工业企业与软件提供商、信息服务提供商联合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数字化水平。支持工业企业所属信息服务机构面向行业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信息进村入户。

(五) 节能环保服务。

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 增强节能环保指标的刚性约束, 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大力发展节能减排投融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工程咨询、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节能评估等第三方节能环保服务体系。规范引导建材、冶金、能源企业协同开展城市及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 建立交易市场。鼓励结合改善环境质量和治理污染的需要, 开展环保服务活动。发展系统设计、成套设备、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等环保服务总承包。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 开展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建设“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积极探索节能量市场化交易。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积极发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 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溯源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六) 检验检测认证。

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不断增强权威性和公信力, 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有力的支持保障服务。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 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计量、检验等服务。建设一批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构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加强先进重大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 加快发展药品检验检测、医疗器械检验、进出口检验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服务, 发展在线检测, 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开拓电子商务等服务认证领域。优化资源配置, 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集聚发展, 推进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检验检测标准, 开展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和技术能力国际互认。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加大生产性服务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力度, 深化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七) 电子商务。

深化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促进大宗原材料网上交易、工业产品网上定制、上下游关联企业业务协同发展, 创新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引导小微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抓紧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意见。深化电子商务服务集成创新。加快并规范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信用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适应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和电子签名发展的制度建设。建设开放式电子商务快递配送信息平台和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 加快布局、规范建设快件处理中心和航空、陆运集散中心。鼓励对现有商业设施、邮政便民服务设施等的整合利用, 加强共同配送末端网点建设, 推动社区商业电子商务发展。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交易纠纷处理等服务。建立健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和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积极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 鼓励网上购销对接等多种交易方式。支持面向跨境贸易的多语种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服务创新和应用推广。积极发展移动电子商务, 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向工业生产经营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延伸。

(八) 商务咨询。

提升商务咨询服务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水平。引导商务咨询企业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 大力发展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等提升产业发展素质的咨询服务, 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开展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应用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安全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发展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培育知识产权转化、投融资等市场化服务。重视培育品牌和商誉, 发展无形资产、信用等评估服务。抓紧研究制定咨询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依法健全商务咨询服务的职业评价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 加强执业培训和行业自律。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 推动商务咨询服务国际化发展。

(九) 服务外包。

把握全球服务外包发展新趋势, 积极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大力培育在岸服务外包市场。抓紧研究制定在岸与离岸服务外包协调发展政策。适应生产性服务业社会化、专业化发展要求, 鼓励服务外包, 促进企业突出核心业务、优化生产流程、创新组织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率。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发展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业务, 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鼓励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专业化服务, 加强管理创新。支持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 构建数字化服务平台, 实现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规划、生产制造和售后服务在内的全过程管理。

(十) 售后服务。

鼓励企业将售后服务作为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增强服务功能, 健全服务网络, 提升服务质量, 完善服务体系。完善产品“三包”制度, 推动发展产品配送、安装调试、以旧换新等售后服务, 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发展远程检测诊断、运营维护、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新业态。大力发展专业维护维修服务, 加快技术研发与应用, 促进维护维修服务业务和服务模式创新, 鼓励开展设备监理、维护、修理和运行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维护维修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内设机构向专业维护维修公司转变。完善售后服务标准, 加强售后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健全售后服务认证制度和质量监测体系, 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

(十一) 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

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 大力开发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供求对接, 引导各类企业通过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使用水平, 提升劳动者素质和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型、专业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筹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各种培训资源, 强化生产性服务业所需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开发培训。加快推广中关村科技园区股权激励试点经验, 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进取的积极性。营造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 积极创建知名品牌, 增强独特文化特质, 以品牌引领消费, 带动生产制造, 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价值评价机制。

四、政策措施

从深化改革开放、完善财税政策、强化金融创新、有效供给土地、健全价格机制和加强基础工作等方面, 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

(一) 进一步扩大开放。

进一步放开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不得对社会资本设置歧视性障碍,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减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 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加快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引导外资企业来华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各类功能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研发中心、营运基地等。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 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 放开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研究制定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政策措施, 对已经明确的扩大开放要求, 要抓紧落实配套措施。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发挥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服务业领域先行先试的作用。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服务业合作, 加快推进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广州南沙与港澳地区, 福建厦门、平潭和江苏昆山与台湾地区的服务业合作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托现有产品贸易优势,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大力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 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营销渠道, 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提供便利通关措施。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鼓励设立境外投资贸易服务机构, 做好境外投资需求的规模、领域和国别研究, 提供对外投资准确信息, 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

(二) 完善财税政策。

尽快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到服务业全领域。根据生产性服务业产业融合度高的特点, 完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适时扩大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范围, 制定产品退税目录和具体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各自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 重点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 探索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推动建立统一开放、规范竞争的服务业市场体系。鼓励开发区、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和发展示范区积极建设重大服务平台。积极研究自主创新产品首次应用政策, 增加对研发设计成果应用的支持。完善政府采购办法, 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 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

(三) 创新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支持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以预期收益质押获得贷款。研究制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的可行措施。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动产抵 (质) 押登记公示体系, 建立健全动产押品管理公司监管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融资,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 服务小微企业。根据研发、设计、应用的阶段特征和需求, 建立完善相应的融资支持体系和产品。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 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四) 完善土地和价格政策。

合理安排生产性服务业用地, 促进节约集约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 经依法批准, 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 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 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示范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与土地利用工作的协同指导。

建立完善主要以市场决定价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 规范服务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贷款定价机制, 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 在水、气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 可申请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违规收费项目的清理和监督检查。

(五)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 加强对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等创新的保护。加快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 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促进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执法,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创新积极性。加强政府引导, 及时发布各类人才需求导向等信息。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团队培养, 建立创新发展服务平台。研究促进设计、创意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办法, 鼓励创新型人才发展。建设大型专业人才服务平台, 增强人才供需衔接。

(六) 建立健全统计制度。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抓紧研究制定生产性服务业及重点领域统计分类, 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 明确各有关部门相关统计任务。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逐步形成年度、季度信息发布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任务, 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 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 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和落实政策措施分工的具体措施, 营造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 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 每半年向国务院报告一次落实情况, 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在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同时, 要围绕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继续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落实和完善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政策, 拓展新领域, 不断丰富健康、家庭、养老等服务产品供给;发展新业态, 不断提高网络购物、远程教育、旅游等服务层次水平;培育新热点, 不断扩大文化创意、数字家庭、信息消费等消费市场规模, 做到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 切实把服务业打造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

附件:政策措施分工表

国务院

3.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 篇三

(扬府发〔2008〕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推进宜居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住有所居”为目标,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完善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房地产业结构调整,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鼓励房地产企业做优做强,优化住房消费环境和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与宜居城市相协调、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房地产业,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居住品位,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挥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引导作用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的,由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物价、金融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房地产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制定完善我市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依据市场需求统筹安排房地产年度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和结构比例,认真做好土地供应、计划立项和金融信贷等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节,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细化、优化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坚持房地产开发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提高房地产用地联片开发的比例,限制分散零星供地。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合理编制年度地块改造计划,明确相应规划设计条件,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积极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实施规模开发和品牌开发,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大、配套全、品质好的住宅小区和精品楼盘。切实加强住宅小区开发的规划管理,确保小区公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完善小区功能配套和物业管理,同时加大对超规划指标建设的处罚力度,确保合理的建筑和人居密度,保障小区建设品质和入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一是科学实施土地供应管理。国土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规划等要求,会同发改、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等职能部门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编制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增强土地供应的计划性和合理性,保持土地市场供求总体平衡和价格相对稳定。二是健全土地供应储备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政府土地储备数量,努力增强土地一级市场调控能力。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遏制投机囤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加强土地供应前的调查和科学论证,杜绝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确保房地产项目用地公开、公平、公正。

(四)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理念,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排忧解难,着力营造房地

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广泛开展房地产企业评优活动,并将评比结果与扶持措施相联系,促进我市房地产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五)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引导作用。市各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准确反映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积极宣传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优越条件和鼓励房地产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房地产投资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建立合理的住房供应结构和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着力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深入贯彻国家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和市场需求,统筹落实国家有关住房基础结构比例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放大“联合国人居奖” 城市的品牌效应,积极发展度假型、旅游型、养老型等特色房地产市场。

(二)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和精装修住房。积极转变提升房地产开发理念,运用行政、税收和金融等手段,引导企业开发建设节能、省地、节水、节材等环保型建筑。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把关,引导企业开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促进住宅技术进步。加快住宅全装修推广步伐,完善住宅全装修的推进机制,逐年提高全装修住宅比例。对于在节能环保、住宅科技、精装修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和项目,通过适度减免有关规费等政策予以扶持鼓励。对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强制性推行的节能标准和符合国家产业化发展方向的节能环保项目,各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三)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已经出台的《扬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健全廉租房体系,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形式,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继续全力推进公有住房解危工作,积极探索市场化解危新途径,确保在3-5年内完成市区公有住房解危任务,使公有住房住户居住条件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积极解决外来科技人才和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切实改善外来人员的居住条件。

四、大力推动住房消费,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

(一)进一步完善居民购房贷款的鼓励措施。各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普通住房贷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对于首套住房或换购房贷款,继续执行优惠利率予以支持。积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个人购买住房时,可以使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恢复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尽可能执行下浮15%的优惠利率;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区别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利率优惠,对于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换购住房的,在首付标准、上浮利率方面仍按购买首套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体系,市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建设部和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组建购房贷款担保机构,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开展担保业务。

(二)进一步提高职工购房的补贴标准。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机关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本意见颁发后,购房时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由2004年的450元/㎡调整到800元/㎡,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不变。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减轻居民购房的契税负担。对于含阁楼的住房,阁楼以下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144平方米的,契税按2%征收。

五、进一步优化促进房地产业投资开发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地块成交总价款及前期开发成本,合理确定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和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的次数。出让金达1亿元及以上的,可按30%的比例首付;5000万元-1亿元的,可按40%的比例首付;5000万元以下的,仍按50%的比例首付。将土地交付之日或土地具备交付条件的国土部门通知时间,作为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房屋交付使用之日,作为次月调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依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和基础设施配套标准。认真落实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要求、开竣工时限、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条件,并加大跟踪管理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积极做好配套服务,认真履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建等合同,不得无故增加既定工程造价或发生拖延施工周期行为。供电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不指定施工单位、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设备供应商的“三不指定”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市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供电部门承建项目的价格检查、费用审计,对国有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审计,对民营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抽查审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不合理收费。认真清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清理国家和省、市各项收费政策,规范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的收费行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于行政事业性重复收费,坚决予以取消。要清理房屋交易环节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杜绝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搭车收费,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住房建设、消费的各类收费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未经开发企业同意,不得强行征收用户开户费用等。对违反规定征收或变相征收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金融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立足扬州宜居城市的特色和房地产业良性发展态势,积极争取更多的房地产贷款规模或优惠政策,加强对运行质态好、信誉度高、社会贡献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保持房地产贷款稳定增长。对被评为“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优先安排贷款计划,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继续加强现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建设的投入,完善系统功能,逐步实现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等基础信息数据和房地产开工、预售、交易等信息的资源共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中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结合网络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列入同级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健全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

市场供求信息,为市民购房置业提供科学的信息服务,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各环节的协调发展

(一)放开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鼓励非城镇和外来人口通过二级市场购房定居。外省市或本市公民,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来市区购房定居,其就业和子女就读,均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二)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支持和鼓励居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出租自有闲置房屋和空置商品房,鼓励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积极改善居住条件。

(三)调整完善拆迁安置政策。根据国家、省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采取市场化评估,增加货币安置比例,降低实物安置量,使更多的被拆迁人能够通过房地产市场选择到理想的住房。

(四)加大物业管理推行力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指导价标准,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实行公示,积极提升物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严格物业交付接管验收标准,把好物业交付使用关。坚持执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维护物业管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物业管理向机关、医院、学校、商场等多领域的延伸,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

七、加强监管,规范秩序,营造房地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新设立和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制度,积极引导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扬州设立法人机构。实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切实落实项目手册制度。研究制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和公示制度,加强对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担保制度,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积极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推进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与备案等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商品房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行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抓好节能标准的落实。强化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抓好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健全完善分户验收制度。积极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切实解决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中的问题。严把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预(销)售许可三个审批关口,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项目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撤销的监督管理。对于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严肃查处骗贷骗资、虚假按揭、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物价部门适时公布商品房区域指导价格。市房管、人行等管理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介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年检制度、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研究制定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管理和资金托管办法,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从)业资格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市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与国家、省今后出台的政策有不相符的,以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五日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地方法规)

4.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 篇四

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提高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现就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多元化信贷服务体系创新

(一)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方式创新。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从事股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形成投贷利益共同体,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机制,开展“股权+银行贷款”和“银行贷款+认股权证”等融资方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提供短期过桥贷款,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协同筛选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

(二)推进科技金融机构体系创新。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支持实力雄厚且有长期投资意向的民营企业在沪发起设立股权分散的张江科技银行等民营银行,建立适应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展科技金融业务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沪试点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研究单列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和科技支行的信贷奖励与信贷风险补偿政策。

(三)引导科技信贷服务机制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加强科技金融专业队伍建设,改善银行内部运作机制和流程,制定专门的科技创新企业信贷政策,在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查审批机制、考核激励机制、风险容忍度政策等方面,建立特别的制度安排,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符合科技创新企业特征的可变利率定价模式。改善知识产权质押和流转体系,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许可收益权证券化。推动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提供设备租赁业务。

(四)发挥货币政策、外汇政策支持作用。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出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再贴现绿色通道,强化信贷政策导向和评估督导的作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创新政策,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科技创新企业运用更加宽松的外债管理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对其办理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业务提供便利。

二、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

(五)支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总体框架内,支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战略新兴板,作为独立市场板块,设置区别于主板、不以盈利为要求、差异化的发行上市标准,与其他市场板块错位发展,建立符合新兴产业企业与创新型企业发展特征的制度安排,并支持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战略新兴板发行上市。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建设,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内和境外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跨境融资服务。

(六)推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服务于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板,设置和引入符合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需求的挂牌条件、审核机制、交易方式、融资工具等制度安排,推动建立与战略新兴板等其他多层次资本市场间的对接机制,加强政策配套和市场服务,重点服务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区域的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

(七)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多渠道开展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开展可交换债、并购债券试点,满足科技创新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并购交易。

(八)推动证券经营机构组织形式创新。支持证券公司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方位资本市场金融服务。探索设立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现代科技投资银行,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权融资、夹层融资、并购融资、过桥贷款、结构化融资、股权质押贷款以及上市挂牌等工具,支持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争取试点成立区域性小微证券公司,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并通过加强与众创空间、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合作,为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增强保险服务科技创新的功能

(九)支持保险资金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推进保险资金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作,鼓励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与国内外成熟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服务于成长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筛选具有较好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开展长期股权、债权投资。

(十)鼓励推出符合科技创新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研发设备的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产品,为科技创新企业、上海重点支持发展的重大战略项目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利保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实施补贴、补偿等奖励和风险分担政策。探索开发科技创新企业创业保险产品,运用保险机制支持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推动保险机构发展科技创新企业核心人员在职保证保险。推动国际商业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涉外保险结算网络,为国际人才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发展专业科技保险经纪机构,促进科技保险产品的开发与运用。

四、推动股权投资创新试点

(十一)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持续加大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力度,缓解科技创新企业“最先一公里”的资金来源问题。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对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建立适应创业投资发展的投资、内部考核和国有资产评估机制。鼓励组建天使投资联盟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创新成果与天使投资的对接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将上海建设成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及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集聚地。

(十二)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转让市场建设。加快建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转让系统,建立和完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基金份额报价转让信息发布平台,提升转让服务功能,丰富资本市场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十三)推动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外双向投资。扩大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范围,吸引具有丰富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经验的海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试点,拓宽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积极研究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在配合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本市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到境外设立基金开展投资,引进新技术、新业态,促进产融结合。

五、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十四)设立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优化整合财政支持资金投入方式,完善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设立一家注册资本金50亿元的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创新考核等运作机制,提升市场活力,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形式,与本市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着力打造覆盖全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六、强化互联网金融创新支持功能

(十五)鼓励融合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本市发起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或以互联网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支持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企业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新型金融企业。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多样、灵活的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互联网按规定开展非公开股权融资。允许符合规定的科技金融创新企业接入相关支付清算系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推动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业务试点。引导、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相关机构依法合规在沪开展股权众筹业务,支持各类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创新业务模式、拓展业务领域,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募集资金。支持相关交易市场开展股权众筹投资企业股权挂牌及股权众筹投资份额登记、转让等相关业务,健全行业生态系统。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方便股权众筹投资主体注册登记。引导、支持广大投资人通过股权众筹渠道对本市创新、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十七)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组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工作,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交换与信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征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上海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协调与风险预警防范机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高利放贷、虚假广告、非法经营、资金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保障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七、鼓励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

(十八)发挥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支持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创新投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科技园区利用熟悉区域内科技创新企业的优势,建立科技创新企业数据库,协助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不断拓展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新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完善专门为众创空间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十九)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协作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链。依托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交易市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机构等加强业务合作,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加强科技创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征信、信用评级工作,着力解决科技创新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金融机构与科技创新企业有效对接。

八、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建立由市金融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区县、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市金融办作为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共同对科技金融服务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估,研究科技金融服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监测金融运行风险,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共同促进金融更好地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

5.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 篇五

(肇府[2006]45号)

水来村51户人家,现在已有35户用上了沼气,村民还用沼气点灯照明、做饭、洗澡,十分方便。在徐达明家,覃卫东亲手打着了沼气炉,并来到百多米外的沼气池察看。当地干部介绍,建一个8立方米的沼气池需要1800元,其中省、市、县补助1300元,村民仅需拿出500元就行了。家里只需养3头猪就可确保一家沼气的供应。覃卫东高兴地说,用沼气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环境,保护生态,一举多得,很值得在全市农村推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加快农村沼气建设是国家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我市农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农村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缓解我市农村能源紧缺和环境压力,改善我市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现就加快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推广户用型农村沼气为重点,以强化技术推广和管理服务为手段,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能源开发和清洁生产为切入点,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探索生态文明村的新模式,努力实现农业节本增效,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我市适宜推广沼气农户3.25万户。从2006年起,每年新建户用沼气池2000个,“十一五”期间新建户用沼气池10000个[各县(市、区)任务详见附表]。力争到2010年,全市累计推广户用沼气池达到11500个,占全市适宜推广沼气农户的30%以上,示范村要达到40%以上。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层级责任制。一要建立领导机构。市成立农村沼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文明办、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农信社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和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工作部署,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户到场,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二要加强政府引导。在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推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三要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沼气技术管理和技术服务长效机制,是推进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走专业化施工、产业化发展、物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轨道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对沼气基本知识的培训和安全使用技术的指导工作,做到县级有农村沼气推广部门,镇有专业施工管理队伍,村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标准、技

术规程、技术模式等新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会操作的农村沼气技术人员,形成社会化技术服务网络,确保沼气使用的安全。

三、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各地要根据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畜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当地农村沼气发展中长期规划,突出“四个结合”(即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种养业发展相结合,与安居工程、扶贫开发、生态文明村建设相结合,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将规划制订到村,落实到户到场,确保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有序开展。

各县(市、区)必须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基础、不同的自然条件,科学规划农村沼气建设,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要结合实际,选择2-3个交通方便、畜牧业较为发达、群众积极性较高的自然村或养殖场,实行重点扶持,建设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开展;要重点扶持已列入市级规划的生态文明示范村,且具备沼气建设条件适宜的养殖专业户、专业村、生态文明示范村和规模种养场;要重点推广6-8立方米户用沼气池,引导农户综合利用“三沼”(沼气、沼液、沼渣)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建设。

四、增加投入,专款专用

“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对农村沼气建设制定了“东西北振兴计划”,重点扶持粤北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尤其是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省财政2006年拟安排5000万元扶持农村沼气建设,对纳入项目建设计划的,每池补贴800元。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90万元,用于沼气建池补贴和相关的培训工作,对纳入建设计划的,每池补贴300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一定的比例安排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的情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投入。要加大对中央、省、市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项目的规划、补助政策、资金的使用要在各级农业信息网和项目示范村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实施。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银行贷款贴息、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沼气工程建设领域。要积极与银信部门协商,优先安排沼气建设的小额贷款,支持农户发展沼气生产。对口扶贫部门要把扶助贫困户建设沼气池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沼气建设的氛围。

五、规范管理,严格考核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具备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组织施工,确保沼气建设的安全。要普及安全使用沼气的知识,建立和健全使用沼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违规和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行为,应依法查处。同时,将农村沼气建设任务纳入各县(市、区)考核内容,每年自下而上组织考核1次。每年11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按照建设计划对各镇开展检查,并写出专题总结材料。每年12月由市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全市农村沼气工建设任务分解表(略)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20日(地方法规)

 沼气是一种清洁能源,可作农家日常炊膳、照明,从烟熏火燎的传统炊事

方式中解脱出来,节省了斩柴运草劳苦;沼肥、沼液可种粮、种菜、种果、浸种、养蚕、养鱼等,增强作物抗旱、防冻能力,生产绿色食品;既改善了农村环境卫生,减少寄生虫病发生,办沼气还有利于保护林草资源,促进植树造林的发展,减少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肇庆市农村使用沼气最早是在上世纪的70年代末期,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经历了一个较快的发展阶段,高峰时全市建造沼气池的农户达到2000多户,主要分布在德庆、四会和广宁等县(市)。

自今年3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现场会后,肇庆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农村沼气建设的领导,制定了沼气发展规划,加大了对沼气建设的宣传力度,肇庆市农村沼气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至6月底止,全市新建沼气池459个。

6月8日,肇庆市在封开县召开了全市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现场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了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并对肇庆市农村沼气建设工作作出部署。

为进一步推进肇庆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农业局派出调研组,深入德庆、封开、怀集、四会等县(市)的十多个镇、村开展农村沼气建设的调研工作,摸清现状和存在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肇庆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并纳入农业“十一五”整体规划,全市至2010年将新建农村沼气池10000个,以确保完成省提出占适宜农村沼气建设的30%,示范村要达到40%以上的目标。我局按照“规划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责任到县”的要求,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扎实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切实加强了上下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省沼气建设项目资金。

积极协调市电视台、电台和西江报社等单位,做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宣传报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市、县(市、区)农业局在今年3-6月的农业科技下乡工作中,印发农村沼气建设宣传小册子向农民派发,宣传沼气建设在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由于各级政府重视,主管部门的正确引导,媒体的广泛宣传和农村沼气用户示范带动作用,广大农民对

农村沼气建设的认识不断提高,对沼气建设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使广大农民的意识从“要我建”向“我要建”转变。

6.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切实发挥招投标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作用,打造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建筑市场,预防招投标工作领域职务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形成如下工作意见:

一、构建多方位监管体系

1、建立协作预防机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进行工作联系沟通。市检察院结合涉及建设领域案件查办情况,开展国有建设单位、招投标现场监管人员、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市建委负责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的或有投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可协助市建委等相关单位开展预防督导和警示预防等工作。市建委在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中发现涉及职务犯罪等违法线索的,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并及时建议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增强社会监督机制。

探索引入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3、实施差别化管理机制。

以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制为核心,对不同投资来源的建设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严格规范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招标人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民营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实行发包后置备案;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项目经集体决议并报街道、乡镇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4、加强项目标后监管。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落实工程质量与建设安全领导责任制,确保工期进度。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标后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并及时将中标人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优化招标评标工作流程

1、完善资格审查方式。

在国有投资项目中积极推行资格后审招标,但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详见附件。

国有企业经营性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确定资格预审招标或资格后审招标,并自主选择评标办法。

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拟中标人。因招标范围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改变、已发布的招标信息错误等原因,确需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及时告知投标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3、规范投标单位廉政准入。

鼓励招标人限制或拒绝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竞标。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可以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关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记录。在招标(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具体做法和年限,并将书面查询结果材料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审查。

检察机关发现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及时向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告知有关情况。

4、规范开标活动秩序。

(1)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主持开标会议,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除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予以拒收外,招标人不得代替评标委员会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无效的判断处理。

(2)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方面存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对招标人开标现场作出的异议处理结-4

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1、强化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追究。

逐步建立各方建设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方主体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方主体切实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

2、强化对招标人的责任追究。

对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故意抬高或压低最高投标限价、评标过程中干扰或误导评标专家、泄露有关名单(投标文件)等应当保密的信息进行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操纵招投标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暂停该项目代理机构3-12个月参与我市代理项目的比选资格、暂停该项目组代理人员6-24个月从事我市招标项目的代理从业资格,对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在我市建筑行业的从业资格。

3、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和实施必要的清出机制。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专家,计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情节较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依法应招标工程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库成员资格;对评-6

附件: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

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

一、房建项目

⒈以国际性活动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

⒉有全国性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⒊高大空间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

⒋30层以上或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含30层和100米)⒌单体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亿元以上的公共建筑。

⒍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及附建式人防建筑。

⒎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

二、市政项目

1.城市快速路、城市地铁、轻轨、停车场(库)工程; 2.大及特大桥工程(多孔跨径总长≥100m,单孔跨径≥40m)3.长及特长隧道工程(长度>1000m);

4.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

7.关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意见 篇七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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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的扶持作用,大力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对地方税收的支撑作用,确保地方税收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持续增长,现就全省地税部门促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意义,把促进服务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地税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在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在促进服务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5年全省地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中服务业收入已占到47.76%。当前,我省已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综合实力增强越来越依赖于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我省半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升我省经济质量;有利于缓解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城乡就业压力,促进和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为地方税收的可持续增长创造广阔的经济基础;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因此,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必认清形势,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和经济、社会全局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大局上来,把促进服务业发展摆到地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务、狠抓落实,积极促进我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整合税收政策资源,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一)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认真落实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设备、工具等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4、对新办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培育和促进会展业发展

1、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2、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积极支持代理业发展

1、对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输费、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商标代理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工商管理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大力支持旅游业发展

1、对旅游企业国产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景点类旅游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新办的省内旅游企业和在我省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积极支持金融、保险服务业发展

1、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2、对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以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4、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为本公司提供推销保险劳务,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5、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

(六)大力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4、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再延长2年期限。

5、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6、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7、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积极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

1、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八)积极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

1、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劳务公司等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九)积极支持老、幼年服务业发展

1、对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在规定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

2、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十)大力支持民用航空业发展

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其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航空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十一)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服务业发展

认真贯彻中央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对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的试点单位,可从进一步改制年度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和支持服务型企业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1、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 60%(含60%)以上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4、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元。

5、对国有大中型服务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服务业

1、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服务业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服务业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服务业(限制行业除外)的,经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符合规定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服务业的(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四)鼓励吸引服务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省落户

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三、整合税收征管资源,加大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征管工作力度

(一)为壮大服务业发展基础,降低服务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自2006年1月1日起,统一提高到5000元。

(二)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服务业企业、中介机构等,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四、整合纳税服务资源,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一)进一步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继续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同城通办、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缴税和地税机关委托金融机构收税等现代化、简便快捷的税款征收方式,打造信息化支撑的、无时空界限的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

(二)进一步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流程,归并和简化各种办税表单、手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必须事先明确告知,要求纳税人补正资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已经依法申报的纳税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努力拓展纳税人免费取得各种纳税表单的渠道。

(三)全面落实纳税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期、限时、即时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支持”的办税机制,因地制宜的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和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提高窗口办税能力。

(四)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对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努力做到手续从简、审批从快、期限从宽、优惠从高,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五)深化、细化税收宣传服务。充分利用网络、12366语音服务系统、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日常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措施的宣传咨询服务。要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专题宣传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措施,以各种形式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

五、依法治税,规范化管理,为服务业发展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地方税收法治环境

(一)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切实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随意设定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全面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征管责任区和税收管理员的作用,辅导纳税人对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款;通过纳税评估,提醒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促其通过自查方式主动补缴税款;继续采用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税收稽查工作方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避免因违法而增加纳税成本。

(三)依法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继续严厉打击利用开假发票、做假账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努力保持税收公平,促进和建立公平竞争的服务业发展环境。

(四)健全、完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保持税务行政复议等税务行政救济渠道的畅通,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等解纠机制的作用。

(五)继续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制止和严肃查处干预服务业纳税人正常经营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

六、加强领导,完善考核监督,确保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部门领导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机构具体抓,建立有效的决策和工作协调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加强对服务业税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增强对服务业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和发展的眼光去研究解决,深入开展“2006税收管理年”活动,以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和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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