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及对策(精选11篇)
1.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及对策 篇一
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
查处对策
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处对策2007-12-15 23:12:01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处对策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处对策(2)党的十六大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分析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案主体多元化。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由单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从实施形式上看,“集体腐败”虽然是以“集体”名义进行,甚至打着为集体谋利
益,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旗号,但目的却是为了损公肥私。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有的身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打“擦边球”。如查处某单位预算外收入作为福利发给全体干部案和学校班子集体以发电话费的名义得回扣案就说明了此问题。
二是违法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趋向财产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在“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国有资本)退民(民间资本)进”等战略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大批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将面临着改制。改制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层,受利益的驱使,将国有企业视作“唐僧肉”,将改制当成“最后的晚餐”,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一些不法民间资本持有者,为能低价收购国有资本,也千方百计地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勾结,实现自有资本的低成本扩充。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
推进,侵吞国有资产类案件将大幅度上升,成为主要案发区域。据查资料,2005年上半年,某县查处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中,侵犯国有资产类案件占30。
三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领域向多部门渗透。党政机关招待费、小车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费,开支总额较大,开支较乱。主要表现:赊账、挪用现象严重,在餐馆、酒家的招待费仍有百万元未予结付并列记当年会计支出;举债消费突出,由于费用开支大,入不敷出,为维持正常运转,常常是借钱过日,拆东墙补西壁;有些单位发生的送礼、钓鱼、洗头按摩开支及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开作虚假的招待费、燃料维修费发票报销。这些开支,成了一些党政机关财务支付的“黑洞”和滋生不正之风的温床。一年下来,一个县吃掉上千万,小车跑掉几百万,考察学习几十万,导致了地方建设性资金投入不足,影响经济的发展。
四是法人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发案
率仍呈上升趋势。近年,反映村级组织法人违法乱纪的信件增多。如去年检举控告信件71件,其中反映村级组织的就有21件,占。村级组织违法违纪案件主要表现:公款大吃大喝、搭车收费、财务暗箱操作、作风家长化等。
在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线索难寻。由于违法违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通过常规的审计、检查很难查出线索;作为举报主体的群众,也因违法违纪行为的秘密化,难识“庐山真面目”,而无法举报;许多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外性增强,外商常年在外,在他们给予党员领导干部贿赂后,除非被贿赂者未能按其意愿行事,一般是不会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2、调查取证艰难。随着涉外违法违纪行为越来越多,即使发现了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因大量的证据在“境外”,人难找,即便调查人员费尽周折,找到有关当事人,对方不愿配合,办案人员往往无功而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行政监察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取证难历来是困扰执法执纪机关办案的难题。
3、纪检监察对象的身份确定会变得复杂。如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如果在管理社会事务、从事公务中违法违纪,还可以以监察对象的身份予以处分,否则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在处理上形成“真空”,而现有的党纪政纪条规中对此类问题尚无专门的规定。
4、查处手段和业务知识不足。随着入世后新类型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不断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将面临着查办方式和手段的考验。违法违纪人员的高智能化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外围调查、证据的取得。然而在大部分地
区,基层办案人员只能采取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方式,办案的设备陈旧,手段单一。电子监督、网络跟踪等先进的办案手段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采用。办案人员的知识面窄,业务能力不全面,使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普通的违法违纪案件时,得心应手,一旦遇到偷税骗税、走私等涉外的新类型案件时,不借助专业部门的力量就寸步难行;查阅传统的会计账本时,目标明确,很快找准切入点,而面对着电脑,查看电子单证时就无从下手。至于对国际贸易方面的协定、惯例则掌握得更少,将会影响案件查办的效率。
查办案件应从以下几个重点领域入手:
一是经济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经济管理部门违法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因此要把经济管理部门及
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处对
策
2.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及对策 篇二
(一) 履行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控告申诉检察职能, 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加强刑事申诉检察权, 开展司法监督中体现。从每一个个案中倒查、反思发生刑事申诉的原因和问题, 一方面可以提高检察机关自我纠错的能力。另一方面, 可以纠正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对其他机关的司法活动起到监督作用。
(二) 是强化化解息诉职能
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 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 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方向延伸, 认真开展释法说理, 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等工作, 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打开心结, 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化解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二、刑事申诉案件化解息诉工作方式探讨
当前, 刑事申诉案件普遍存在彻底息诉难, 大量申诉人要求逐级走完申诉程序, 甚至不断缠访闹访, 浪费大量的司法成本但效果未必理想。实践中, 很多申诉人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是利益诉求尚未得到解决。目前的一些解决方式如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救助等受制于资金来源, 救助条件等因素, 较难大量普及开来。本文将探讨刑事申诉环节和解制度和公开审查制度在刑事申诉化解息诉上的功能和价值。
(一) 刑事申诉和解的价值与适用
1. 刑事申诉环节的和解概念
刑事申诉案件, 包括不服法院裁判及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的案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而申诉的案件, 由于当事人的各项涉案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已由判决或者裁定明确界定, 一般来说, 缺乏和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实践中, 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的案件, 绝大部分都是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因此, 对这类申诉案件的和解的必要性更大。
2. 刑事申诉和解的价值
一方面刑事申诉和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申诉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救济途径。如果说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阶段单单只是以案件为中心, 解决法律问题, 那么, 刑事申诉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 则主要是以人为中心, 不仅要解决法律问题, 而且还要解决申诉群众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通过和解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一种解决冲突平衡利益的平台。解决申诉人的利益诉求, 解开被害人的心结, 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 刑事申诉环节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申诉人在申诉阶段如果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 很有可能继续走上上访之路, 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 而通过和解工作, 使申诉人的利益诉求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 那么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3. 刑事和解的适用
(1) 自愿合法。当事人双方要基于自愿基础上, 都明确了解适用刑事申诉和解的法律后果, 和解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
(2) 被不起诉人真心悔过。被不起诉人要真心认识到给被害人带来的身心伤害, 自愿赔偿或赔礼道歉, 自愿修复被损害的关系。
(3) 被害人真心谅解。刑事申诉和解通过沟通和赔偿, 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 但被害人在自我诉求满足的基础上, 只有真心谅解, 才能在和解之后, 息诉罢访。
4. 刑事申诉和解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刑事申诉和解存在的问题。一是刑事申诉和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409条也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对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对于复查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则并不明确。因此, 刑事申诉和解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二是刑事申诉和解与传统办案模式的冲突。虽然近年来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 日益强调控告申诉部门的应该将化解息诉作为办案的重要目标, 但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传统模式仍旧是就案办案, 注重法律效果。但在刑事复查阶段结束后, 探索和解的办案模式并不影响案件本身的法律适用, 刑事申诉和解仍然是刑事申诉案件化解息诉的有利方式。
(2) 解决问题的对策。1.确立科学的指导原则。在刑事申诉和解过程中, 必须确立自愿、合法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且必须建立在双方都满意的基础上。在和解过程中, 在尊重对方自愿性基础上也要维护社会利益, 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2.完善刑事申诉和解相关立法。除去《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及《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409条规定外, 刑事申诉和解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 各地可以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等方式进行尝试性工作, 待刑事申诉和解得到充分的实践论证后, 以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
(二)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价值与应运
1.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价值
(1) 公开审查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有力补充。通过刑事申诉公开审查, 刑事案件申诉人特别是被害人对案件情况有了全方位的了解, 并为其提供了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的平台。弥补了刑事案件被害人难以获得全方位的司法信息, 参与诉讼程度不高的不足。
(2) 公开审查是平衡各方利益, 化解矛盾, 彰显公平正义的有效形式。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技能够让申诉人充分表达个人观点, 由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听取, 这有助于民主的实现, 有助于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且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使检察机关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 以协调、释法说理的各种方式, 平衡各方的利益。此外, 公开审查也使矛盾各方从客观中立的角度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理依据, 有助于消除个人偏见, 团结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化解矛盾。
2.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 存在问题。一是适应范围过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定》, 公开审查仅适用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但近年来, 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的比重不断加大, 对这类不适用于公开审查程序, 不利于工作的展开和化解社会矛盾。二是配套制度不完善。《规定》第7条规定“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并制定主持人。”这样就会出现检察机关既办案又主持的局面, 不利于群众监督, 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实现。再如, 受邀人员邀请制度的缺失, 证人作证如何保证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三是公开审查的开展效果受制约。公开审查目的在于, 一方面, 提高检务公开率, 提高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 化解矛盾, 息诉罢访。但在实践中, 第一个目的通常可以达到, 但第二个目的时常受申诉人对法律的理解, 个人素养和思想境界的制约, 个别案件即使公开后仍然无法化解息诉, 有时甚至会激怒申诉人, 更易走极端。
(2) 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机制, 建议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纳入公开审查的范围。同时, 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审查配套制度, 建立规范的主持人制度, 完善受邀人员的邀请制度, 建立保障证人作证的制度。二是加大工作力度, 加强科学指导。公开审查作为强化权利保障, 实现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 需要加大工作力度。正确认识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中的受制因素, 对公开审查工作开展时不能一刀切或用硬性指标, 要考虑因人而异、因地制宜, 以促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郝燕.“信访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其法治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
[2]高保军, 韩振标, 赵天丽.“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J].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指导, 2014.
3.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小官巨腐”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4-0069-02
说到贪污腐败,人们的注意力往往更多地投放于那些“大老虎”身上,殊不知诸多的“苍蝇”、“蚊子”的贪腐能力也绝对不容小觑,他们的危害不亚于个别的“老虎”,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小官巨腐”。“苍蝇”与“老虎”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给党和国家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
十八大后中央首轮巡视曾发现,一些地方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由于基层干部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其腐败行为往往危害更大,影响更坏。“苍蝇式”腐败在第二轮巡视发现的问题当中仍然比较突出,并且相当普遍,半数以上被巡视地区都有发生。巡视发现,广西基层干部“苍蝇式”腐败问题日益凸显;江苏基层权力寻租机会较多、空间较大;上海有的地方基层干部“小官贪腐”;河北“小官巨腐”问题严重,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浙江一些地方农村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突出;西藏一些基层干部腐败问题较为突出[1]。
据新华社报道,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开展四轮巡视,发现巡视点存在“小官贪腐”问题的占比超过了四分之一。北京市纪委透露2014年查处56名违纪违法的村干部,有人贪污资金巨大。海淀区西北旺镇皇后店村的一个会计就挪用资金达1.19亿元。他们原本只是不在行政序列的“官”,竟然侵吞国家和集体的巨额资金,令人为之瞠目。朝阳区孙河乡原党委书记纪海义受贿9000余万元。2014年11月12日,河北省纪委通报了8起“小官巨腐”案件:唐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唐山市交警支队长徐忠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220万元。“小官巨腐”已是不容忽视的小问题,它关系到基层党员干部的形象,更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紧防范“小官巨腐”篱笆,堵死“小官巨腐”之路。
一、“小官巨腐”的主要原因
小官巨腐,有一个问题显而易见,其贪腐的“能力”和手段一定“高明”,将手中的权力发挥到极致,深谙此道,终于为自己掘下这般落马的深坑。还有一个疑问,这么多钱,不会是一朝一夕得来的,即便贪污也有个过程,在其“财富”积累的漫长过程中,真的无人察觉,真可以做到天衣无缝?一个科级干部,上头的“婆婆”不会少,为何竟无人干涉,任由发展?是天高皇帝远的垄断,还是监管形同虚设?
(一)何为“小官巨腐”
“小官巨腐”是指一些干部官职不高,但贪污的数额巨大。“小官巨腐”的突出特点是官员的贪污程度,跟官员的职位不成正比。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68套——科级干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一个科级干部,平常百姓论克而沽的黄金在他家里是以公斤来计量的。马超群可谓是一马当先超越群腐,成为“小官巨腐”响当当的典型。如此低的级别,如此大的贪腐数字,着实令人难以置信。
(二)“小官巨腐”的共同点
第一,小官大权。这些官员官职不高,但手中掌握着涉及群众利益、涉及公共服务的权力,而且有自由裁量权,权力集中度都比较高。第二,小官大隐,大隐隐于市。和那些大老虎相比,小官的腐败极具隐蔽性,并不那么引人注目。小官们就在我们老百姓身边,而且潜伏期很长,欺骗性也比较强。第三,小官大害。在比较长的时间跨度中侵占了巨额公共财产,也就被喂饱了、喂大了,有的小苍蝇甚至已经成为“小老虎”、“中老虎”甚至是“大老虎”了。据河北纪委可靠数字,河北省仅2014年以来立案查处的科级以下干部中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就有233件,涉及248人。
(三)小官巨腐的主要原因
官职不高,这些芝麻官怎样实现巨额贪腐是引人深思的。
1.“小官巨腐”问题严重,根在官小权力大。基层处于权力的低端,但是并不意味着权力不大,权力的大小不是以其所处地位决定的,主要取决于权力的集中度。基层一把手权力过大,并且握着一定的垄断资源;占有的公共资源不大,但寻租的空间不小;在单位和部门都是一手遮天,说一不二,俨然“土皇上”。高官腐败有时还搞点儿雅贿、暗贿什么的,而有些小官则直截了当伸手拿、张口要,乃至明码标价。
2.“小官巨腐”源于日积月累的潜伏与隐蔽。长期以来,在公众的心目中留下了一些基层的“小官”没啥油水的印象,也使得一些掌握实权的“小官”轻易躲避了监督和约束,通过日积月累,从小官不贪——小官微贪——小官中贪,最终逐步发展壮大成为大贪大腐。可见,只要失去约束和监督,“苍蝇式腐败”同样可以触目惊心。
3.缺乏制度的约束和监管是造成“小官巨腐”制度原因。这一点需要我们深刻反思党内干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深层次的问题。小官身居要职,监管不到位,监督监管流于形式,不能形成有效监督。一方面是党内监督链条存在逐级衰减的漏斗现象,也就是所谓天高皇帝远,越是到我们执政体系的最后一公里,监管监督就越流于形式。面对基层领导的强势,没人敢得罪这些“小官”,即使发现“小官”的一些腐败问题也不敢揭露,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另一方面,越是到基层和一线,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当中,监督、决策、执行这样党内的权力同质同构的现象就越严重,有的人长期把持一个部门、一个地方,搞成了个人的小山头,形成所谓利益共同体,包括内部人控制这些特权的领地,这在客观上纵容了他们为非作歹的胆量。
4.党员干部自身党性严重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漠。具体表现为缺乏服务意识,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基层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工作中只唯上,不倾听群众呼声和意见。有的领导工作方法方法简单,作风粗暴,遇到有利的事情就办,无利的事情就拖着不办;给了好处啥事都能办,不给好处能办的事情也不办;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追求物质享受,生活奢侈,沉溺于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5.十八大以来曝出不少“小官巨腐”案件,为何会出现这一现象?或许与过去反腐路线有关。2011年时,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就说:“1993年以来,查办大要案成为反腐主线,重点监督一些位高权重的官员尤其是一把手。这亦是各级纪检部门工作成绩的主要体现,而由此对一些小官大权的职位可能会形成监督盲区。”
二、防治“小官巨腐”的对策
小官巨腐危害巨大,已经逐渐成为瓦解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链条。当下唯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堵死“小官巨腐”之路,扎紧防范“小官巨腐”篱笆才能从根本上完成从严治党的根本任务。
(一)治理小官巨腐重在“治权”,强化监督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小官巨腐,关键要从削减权力入手,权力被削减得越小,腐败的危害就越低。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首先要求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建立起一整套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机制。其次是健全制度的配套机制,加强制度执行的保证力度与机制,明确惩戒追究措施。积极探索自上而下科学合理配置权力资源、公开依法行使权力相统一的有效途径,积极探索领导干部对上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相统一的实现机制,积极探索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实现形式。再次,要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要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分层分类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指标,注重长效。要健全监督惩戒机制,发挥监督惩戒的督促保证作用。要积极推行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和领导干部职责权限、收入待遇公开制度,使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在阳光下运作,让全社会来监督,促使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范。要畅通信访举报、社会舆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渠道,为社会民主监督搭建平台。
监督环节举足轻重,必不可少。当前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存在设计方面的缺陷,尤其是内部监督有名无实。比如,最小的内部监督者当属村内监督者,要么不好意思监督,要么不敢监督,担心监督无用,害怕遭到打击报复。监督是村里的干部,甚至就是书记或主任的“自己人”,如此,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了。要实现有效监督,还是要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监督作用,引入群众监督机制,才能减少小官巨腐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监督与惩治腐败双轮驱动缺一不可,法治反腐、制度防腐,才是根治腐败的有效途径。要注重从制度入手,健全基层腐败案件查处机制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規范权力运行,构建“伸手必被捉”的机制。反腐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不能搞一阵风。一经发现,必须一查到底,绝不手软,由此才能起到巨大的威慑作用和警示作用。
(三)以案治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以案治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要在始终保持惩治腐败威慑力的同时,加大以案治本工作的力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上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以案治本,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任务是以案施教、建章立制。要坚持“一案一教”,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努力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加强对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与警示教育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树立“三个自信”,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要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长此以往,就形成各级大小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治理小官巨腐,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上述对策之外,还应该对处级以下干部进行实质上的监督,如完善官员个人事项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同时还要严厉打击行贿人,切断小官巨腐的财源,使其不能腐。
参考文献:
〔1〕贾世煜.13个巡视点普遍存“官商勾结” “小官巨腐”突出[N].新京报,2014-11-5.
4.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及对策 篇四
村干部是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干部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近年来,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为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少数村干部作风不实,为政不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此,江西省新建县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加大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近年来,该县共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46件,25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98件,102名村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占受处分总人数40.5%。
一、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该县查处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从涉案人员职级来看,被查处人员绝大多数是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2003年至2009年6月,我们共查处村干部102人,其中村支书81人,村主任15人,村小组长6人,分别占被查处村干部总数的79.4%、14.7%、5.9%。
二是从案件错误性质来看,失职渎职类、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贪污贿赂类错误最多,分别为56件,21件,19件,共占村干部违纪案件总数94.1%。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中又以违纪生育或包庇计划生育案件居多,失职渎职类案件主要是森林防火工作失职案件。
三是涉案金额较大。如望城镇青山村原支书程某、主任程某违纪案涉案金额13万元,长凌镇礼步村原支书熊某收受开发商赠送的小轿车一辆,价值20余万元。
四是村干部违纪案涉及救济款、扶贫款、专项资金、灾借粮等“高压”领域。如,生米镇南路村原主任周某贪污退耕还林款2880元,原大塘坪乡长胜村副主任饶某倒卖灾借粮4000斤等。
二、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
村干部作出违法违纪案件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村干部教育管理不严。一些基层党政组织片面强调农村工作繁忙,加上村干部居住分散,集中不便,从而对村干部教育培训抓得不够,虽然每年也举办村干部培训班,但往往是业务学习多,政治学习、廉政教育内容少,致使村干部廉政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要求不高,认为只要能完成经济发展指标,吃点拿点无关紧要;由于村干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村民代表大会、党小组会议等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致使对村干部的监督苍白乏力;个别乡镇党委政府不重视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当发现一些村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存在违纪问题时,往往考虑到“后继无人”,“村干部能力强”等因素,总是捂着、盖着,不愿查处,不及时查处,从某种意义上说,纵容了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二是财务管理混乱。近年来,该县各乡镇实行了“村帐乡(镇)管”等制度,对整治农村财务帐目混乱状况、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农村帐目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乡镇财务人员只负责给村里理财做帐,不去审核、监督村里的收支,只要票据正规就可以入帐,使一些不合理的开支合理化;有的甚至不正规、不合理的票据也可入帐,致使白条报帐现象在农村财务管理中屡见不鲜。此外,还有少数村,由于班子成员调整频繁,未及时办理财务交接,导致村级账目混乱,甚至出现几年不做帐的现象,使得一些村干部有空可钻,从而出现贪占挪用集体资产,侵害群众利益等现象。
三是村务公开不规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级财务公开,包括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等事项。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加上上级部门对村务公开督促检查不够,使村务公开流于形式。主要存在三种情况:即半公开,将一些群众不关心、无关痛痒的事项予以公开,而群众真正关心,诸如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补助、上级下拨资金等不予公开,糊弄群众;假公开,将一些公开的事项进行“艺术处理”,公开虚假数据,欺骗群众;再者就是不公开。
四是干部待遇偏低。一些集体经济不发达的村,由于转移支付资金有限,加上干部人数众多,干部工资待遇偏低。有的村支书、主任每月只能领500元左右工资,副职每月只有400元,有的还不能及时发放。离开村干部岗位后,工作年限长的,每年能拿到千元左右的补贴,工作年限不长的什么补助都没有。工资待遇偏低,使得一些干部产生了“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想,有机会能捞就捞一些。
五是权力过分集中。在农村,由于特权思想严重和依法治村意识不强,致使村级组织权力往往集中在村支书、村主任等少数人手中,他们对村里事务起着最终拍板定音的作用。因此,这些人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如果一旦把握不住,经不起诱惑,就会滑入腐败的深渊。
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一些干部,不能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争权夺利有余,对群众对工作负责不够。工作中被动应付,敷衍塞责,对集体、群众生命财产漠不关心。2003年以来,就有34名村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失职受到查处。
二是不重视主观世界的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每个党员干部面临的重大课题。但一些村干部由于不重视学习,特别是政治理论学习,他们认为,事务是实的,学习是虚的,身处最基层,只要干好本职工作即可。因而忽视了政治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没有真正解决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等重大问题,价值观错位,人生观扭曲。对当今社会一些腐败现象见怪不怪,跟风效仿,最终“自然”地走向岐途。
三是法纪观念淡薄,心存侥幸心理。由于所受教育程度低,一些村干部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都知道,但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收受他人好处时,认为“我给你办事,你给我好处”合情合理,不知不觉中收受贿赂。但也有少数村干部并非不懂法纪,而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贪污受贿是在“一对一”情况进行,“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别人发现不了,还有的认为别人在违法犯罪,也没有被查处。因此,自己做了也不会被查处。结果是胆子越来越大,最后,在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拨。
四是封建腐朽思想严重。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作为村级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为群众做出榜样,但是有一些村干部传宗接代、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落后思想根深蒂固,带头破坏计划生育政策,搞计划外生育。在102名受查处的村干部中,有11名是因为违纪生育或包庇亲友违纪生育受到查处的。
三、遏制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策
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坏、危害大。遏制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显得尤为紧迫。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当前,村干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从根本上说都是自身素质差、缺乏自控能力造成的。因此,加强对村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是有效遏制村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本措施。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增强教育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及时性。在教育形式上,既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引导村干部向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学习,见贤思齐,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又要利用反面教材,对村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既要对村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方面的理论灌输教育;又要采用讨论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对村干部进行生动活泼的反腐倡廉教育。在教育内容上,重点要强化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要强化宗旨教育。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村干部对照先进性标准,查找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差距。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地位观,坚持立党为公,掌权为民;增强宗旨意识,清正廉洁,真抓实干、勤政为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从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二是要强化法纪教育。要组织村干部认真学习《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刑法》、《行政许可法》等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所允许的,什么是不允许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自觉用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来约束和规范自身从政行为,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依法照章办事。三是要强化艰苦奋斗传统教育。要教育村干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一是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是村级民主监督的基础,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实行村务公开,要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村里的重大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向群众公开,遇到突发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以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公开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不能摆花架子、走形式,搞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它应包括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干部工资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完善民主理财小组制度、村帐乡管制度、乡镇定期对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等。各村要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报帐工作,要依法选举成立村民理财小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必须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督财务收支,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坚决不予入帐,对未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坚决不予入帐。对不按规定报帐,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除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三是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改变目前有的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不管事情多么重要、是否可行、结果如何,动辄就自己拍板的情况。村里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村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的还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决不能个人说了算。四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村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加强党内监督。要利用党小组会、支部大会、支委会以及各种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针对干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大力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干部中存在的不良风气,提高村级组织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
(三)完善村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基础。选好干部,用好干部,是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将素质高、作风实的人员选进干部队伍。一是要把好选举关。实行“两推一选”等制度,选举出了一些有本事、群众公认的好干部。但是,有些地方发生了贿选、逼选等现象,使人民群众不能选举出自己满意的“当家人”。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二是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学历偏低、综合素质不高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村级干部队伍储备生力军。三是要规范村干部报酬。拿得太多,群众有意见,太低则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可以根据各村的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乡镇政府一定要帮助落实村干部的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四是要克服“家族村官”现象。书记、村长“一肩挑”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导致集体腐败。
(四)加强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村级干部任期目标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新的经济监督形式,它通过乡镇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对村级领导班子和主要干部在任期间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财务责任、经济责任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这样做,有利于客观公正地核实干部任期内的政绩;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任期内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情况;有利于对干部的缺点错误早发现、早提醒,促其改过;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少数干部的违纪违法甚至经济犯罪行为,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不断完善对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期对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重视审计结果在村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中的运用,对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村干部要从政治上经济上大力奖励,对任期内表现平庸、无所作为的村干部要降职使用,或是通过法定程序清出干部队伍。
5.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及对策 篇五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的重要滋生地之一,而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现场管理又普遍被认为是工程建设领域反腐的源头和关键环节。全面分析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认清工程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对于进一步加强管理、预防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省内工程建设领域典型腐败案例(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原总经理陈遵举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的分析研究,全面提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防治能力。
案例:2004年至2010年,陈遵举利用职务便利,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计人民币87万元、港币5万元、黄金奥运鸟巢模型1个、99克金砖2块、200克金条1根。其中,在机场消防现场用房、集体宿舍等工程招标中,授意下属操纵招标投标,使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收受三门建安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贿赂人民币27万元、99克金砖2块。陈遵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1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问题透视
从该案件可以透射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施工周期长、涉及环节多、资金流量大,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潜伏着腐败的诱因。对此,我们专门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加以延伸,梳理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几个主要环节:
(一)前期立项。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建筑企业只要能承接一两个大项目,就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维持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正常运转。正因如此,建筑企业常常从工程立项开始,就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攻关。有的以帮助建设单位获取立项审批为筹码,或在项目考察阶段进行“感情投资”,得到建设单位决策者给予承建的承诺;有的则是在对将来承建有“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对立项决策方进行公关,提前干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资金额度,从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打下基础。
(二)竞标发包。一是陪标、串标现象较为严重。参加竞标单位结成利益同盟,有的在自定的最低投标价格内开展竞争,有的以商定的价格中标后轮流承建,还有的借用多家单位资质独自“作秀”。二是串通、泄底行为时有发生。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方与建设单位私下串通,甚至用金钱贿赂相关人员,事先获得标底,从而击败资质优良的公司,这一点也成为了陈遵举违法违纪的主要手段。三是规避招投标、指定承包人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分批建设,达到投资数额小、不须招投标的目的;有的建设单位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实现指定承建的目的。四是转包、分包问题屡禁不止。有的凭借在地方的“过硬关系”,逢工程项目就参与竞争,中标后即收取高额“劳务费”予以转包,俨然成了重大工程的“承揽专业户”、“一级经销商”;有的为回报在中标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帮助”,或为在施工过程中得到相关人员的“照顾”,应他们的“介绍”将工程分包。
(三)施工建设。有的施工单位通过游说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导致少数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专业设计和专家意见之上,臵工程量变更须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会签的规定于不顾,以初始设计不适用、不美观、不大气、不超前等为由,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额外工程量,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有的施工单位通过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主管人行贿等手段,以使用特殊材料、采取新工艺达到更高的环保、安全要求等为由,抬高决算造价。
(四)质量监管。有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通过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员行贿等违纪违法手段,在建设工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及设备材料质量等级;有的建材供应商以高额回扣引诱材料采购人员,建材物资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这些工程发现得早是“烂尾楼”,发现得晚便是“彩虹桥”。
(五)款项结算。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干预工程款结算,以优先拨款相诱或以迤延结算相协,迫使建筑企业向其“进贡”;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与施工单位合谋,虚结工程量、提高项目造价,增加工程结算款,从中获取私利。
二、原因剖析
(一)宗旨缺失,利欲熏心。从陈遵举,再到大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的领导干部,无一不是见利忘义、贪心过重。他们之所以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究其思想根源,在于心态严重失衡、私欲恶性膨胀。有的领导干部看到自己一个决定、一个签名就能使他人一夜暴富,而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还不如他们轻轻松松干一年,觉得当官太吃亏,于是眼红手痒,对开发商送来的巨款坦然接受,认为这才是对自己用权行为的合理回报。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监理权、验收权向开发商索取好处费,错把正常履行职责当作索取回报的筹码,权力观扭曲,价值观错位,最终堕入犯罪的泥潭。
(二)体制欠顺,制约不力。当前,与工程建设相关联的一些行政管理体制、市场运行体系还有一些不衔接、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如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尽管已经出台,但体系仍不健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也缺乏一套完备的操作程序,而且各地区、各部门由于区域情况、认知水平的差异,出台的招投标操作细则往往不够严整统一,甚至在解释上也有很大的幅度空间,使招投标制度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同时,现行的工程管理权力配臵也存在弊端,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一个管理规程,而起决定性作用的决策权却集中掌握在地区、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手中,使一个或几个人就能随意干扰工程立项、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这样一来,主要的权钱交易完全可以在进入法定程序之前完成,之后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由此也可以看出,因体制不顺而导致的监管缺失问题也成为陈遵举案的主要成因之一。
(三)暗箱操作,滥用职权。从该案件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腐败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便千方百计插手和干预建设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等,有的无原则地打招呼、批条子,有的让亲友承接工程、开发项目,有的对依法办事百般刁难、处处设卡。这些非正常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私欲、私心、私利,直接导致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纠而不止、久治不愈。
(四)唯利是图,恶意竞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里包含着大量的隐蔽工程,由于监管难以到位,加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经常性变化,为一些不法之徒留足了谋取非法利益的空间。正因如此,各地建筑市场多呈加速发展的态势,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雨后春笋,个体公司、个体承包户层出不穷,这一点在我县也较为普遍。一些规模、管理、技术、资质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企业,为了能与条件好的企业相抗衡,便不择手段,以金钱铺路、贿赂开道,或是以色情引诱、提供高档娱乐消费活动等方法打通关系、获取工程。而一些各方面占有优势的建筑企业在正常竞争往往败下阵来的情况下,转而开始效仿,形成恶性循环。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却变成了贿赂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
(五)监督失衡,惩处不严。重点建设工程投入资金数额大、覆盖面宽、施工周期长、建设主体多元化等特殊性,加大了对其市场监管难度,如陈遵举案的犯案周期就长达七年之久。同时,腐败本身具有隐蔽性,加上监督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责任意识不强,许多监督行为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对一些深层次问题介入不够,导致大量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曝光、立案和惩处,在高额利润、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更加肆无忌惮。一些地方出于加快城市开发的考虑,怕管得过死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减缓工程建设步伐,对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不法行为提得多抓得少,要求严监管松。还有的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即使查处,也多是一罚了之,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商业贿赂在建设工程领域泛滥蔓延。
三、治理对策
(一)强化廉洁教育,提升涉及工程建设人员的拒腐防变意识。首先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教育,引导他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遵循规律、尊重实际、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开发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绝不能为树样板、出政绩而忽视工程监管,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其次,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事前、事中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法纪意识。再次,要加强对建设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的教育。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承担起教育责任,有效解决建筑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廉政建设无人抓、无人管的状况。要引导建设企业以诚信立业、靠质量生存,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和经营道德,坚决杜绝靠行贿承揽工程、靠偷工减料增加效益的错误理念。例如:我县住建局每年都会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工程监管人员纪律教育学习活动,开展施工人员廉政教育学习活动,增强人员廉政意识。
(二)注重机制建设,打造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把抓制度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一要认真落实招投标法。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挂靠投标;对投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禁止串标行为;对中标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禁止分包、转包等行为。要积极推行“标底公开和无标底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封闭式评标”等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二要建立权力制衡机制。要坚持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坚持科学的项目论证决策程序,制定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建立公开的审批程序,严格专家资格的评定标准。要合理制约和分解权力,促使有形建筑市场与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分离,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三要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工程建设领域,健全完善具体的岗位工作责任制,从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招标办工作人员、专家评委,到施工人员、采购人员、监理验收人员,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涉及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县住建局已建立的自行招标采购规范,除了纳入县统一招标外的建设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类采购均按照该规范实行内部招标,并严格控制招标程序,杜绝腐败行为。
(三)健全监管体系,对重点建设工程实施多角度全过程督查。一要建立专门机构。要通过实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招投标中心脱钩、充实专业能力较强人员等途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做到监管分离,实现由“体内监督”向“体外监管”的转变。同时,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对监督实施统一领导,并下设办公室和派驻监督组,形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大格局,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二要实施全程监督。要围绕监督的目标要求,把实施工程建设监督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靠制度监督、按程序办事、由纪律约束的监督模式。三要落实监督成果。要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财政监管制度和行政执法监察制度。要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转包、发包和行贿等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或人员,限制进入建设市场;对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企业及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例如:县住建局负责负责实施的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城区老小区地下管线改造、景观环境提升等项目已建立立项监督制度,对住建系统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权力运行进行规范,有效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突出防治惩处,扩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警戒效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对重点工程中标合同的实施要实行跟踪调查,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者要采取必要的处臵措施,保证监督效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环节、施工过程、资金使用、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审计,对掌握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拓宽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通过群众举报、走访用户单位、剖析有质量问题工程等多种渠道,严肃查处私下发包、泄露标底、定向评标、层层转包、从中收受贿赂等问题;对一些典型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扩大警戒效应。
6.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篇六
——青海能源发展(集团)公司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2013年,青海省纪委与青海省检察院联合查处了青海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海能源公司”)所辖青海煤业鱼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鱼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原副部长、财务负责人王世才贪污、挪用公款用于购买彩票,青海能源公司主体企业青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海煤业公司”)以虚假工程决算隐匿、套取国有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私分国有资金违纪违法案件。
此案涉案金额高达1.27亿元,涉及国有企业高中层管理者及相关人员18人,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青海省发生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违纪违法案件。
2013年12月,经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并报青海省委、省政府批准,对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1人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涉案违法的1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管缺失,财务主管深陷“彩票迷梦”
2012年3月,受青海省国资委、青海能源公司共同委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青海分所(简称“国富浩华青海分所”)对青海能源公司及所辖公司2011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发现鱼卡公司财务负责人王世才挪用公款689.8万元。
相关审计人员将此事告知青海能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张树仁,并询问是否将此情况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张答复暂不披露。随后,张树仁电话询问王世才此款去向,王谎称将钱垫付给了他人,会在十日内还款。其实,王世才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梦想得到丰厚“回报”。此后,张树仁多次电话催促王世才还款,王始终未还。
同年7月,张树仁将王世才挪用689.8万元公款的情况告知去鱼卡矿区值(带)班的时任青海能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吴伯强,并安排吴核查此事。吴伯强到该公司后要求王世才提供银行对账单并询问此款去向,王谎称将钱借给他人做生意。直到吴伯强离开,王世才一直未提供银行对账单。同年11月,吴伯强再次去鱼卡矿区值(带)班,继续要求王世才提供银行对账单,王仍以各种借口推托。此后,吴伯强仅将两次询问情况向张树仁作了口头汇报,对款项是否归还没有再做核实,张树仁也未就此事再对吴伯强做过明确指示。同时,由于吴伯强怕得罪人,对王世才挪用公款之事,既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向青海能源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2013年1月,青海能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部长杨玉晖去鱼卡矿区值(带)班,张树仁安排其查看鱼卡公司财务账目及银行账户余额,但未告知其王世才挪用公款一事。杨玉晖在鱼卡矿区值(带)班期间,到该公司财务科查看财务账目及银行账户余额,但财务人员以工作忙为由,未提供银行对
账单。杨玉晖回到青海能源公司后,向张树仁汇报了上述情况,张未作表态。
2013年3月,国富浩华青海分所对鱼卡公司2012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时,再次发现王世才挪用公款4840余万元。3月6日,审计组组长山成花根据所长童成录指示,将此事分别告知了张树仁和青海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平震宇。平震宇向张树仁、吴伯强了解证实此事后,即给鱼卡公司总经理杨秀君打电话,让其通知王世才回青海能源公司核实有关情况。
后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自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王世才以给单位办事或以倒账为借口,指使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平账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将职工住房租金16.5万元、绿化费38万元、某企业预付款30万元、某公司应付款689.8万元、鱼卡公司矿区商铺承包费12万元,共计786.3万元予以贪污,用于购买彩票;同时,将8085万元公款挪用后全部用于购买彩票。以上贪污、挪用款项共计8871.3万元始终未还。
案件发生后,鱼卡公司财务负责人王世才及相关财务人员,鱼卡公司总经理杨秀君,青海能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张树仁,国富浩华青海分所所长童成录、审计人员山成花等12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逮捕。
“无中生有”、“暗度陈仓”隐匿、套取国有资金
2005年,青海煤业公司超额完成青海省国资委年初下达的利润指标,为确保完成省国资委来年下达利润指标、少缴企业所得税,经时任青海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德明,常务副总经理韩富彪,总会计师兼资产财务部部长张树仁共同商议,同意张树仁以虚假工程决算将资金隐匿挂在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既可增加成本,隐瞒利润,又可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建议。
此后,在张树仁安排下,由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吴伯强编造虚假工程决算,经张审核、陈德明签字批准,该公司自2005年11月至2009年12月,分别编造“2368大巷”项目、“立井矿2257回风大巷”项目、“延深三采区轨道下山2060中巷”项目等14个虚假工程决算项目,隐匿国有资金3198.34万余元,均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2006年6月,青海煤业公司以“红土坡煤矿3892探巷”、“2145探巷”、“2025探巷”等三个工程项目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550万元。该款到账后,项目一直未组织实施。为避免中央和省发改委在检查资金落实时收回项目资金,2008年2月,经张树仁再次建议,陈德明同意并安排吴伯强将550万元国债项目资金以虚假工程决算方式核销后,挂在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上述以虚假工程决算隐匿国有资金和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共计
3748.34万元。其中830余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和给中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私心作祟、假公济私,私分国有资金
2009年11月,青海省国资委下发的《青海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薪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年薪的企业负责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和省国资委同意领取的其他收入外,不得在本企业及所属的子公司和其他企业领取兼职收入、各种补贴、津贴和奖金等。因工作需要,在所属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企业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其应领的兼职收入、各种补贴、津贴和奖金等,要全额上缴母公司。”
青海煤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于2010年春节前召集班子成员商议,如何给高层管理人员发点钱,既不影响公司当年利润,又不影响完成省国资委下达的考核指标。张树仁建议只能从以虚假工程决算套取的资金中发放,在场的班子成员均没有反对,陈德明便安排韩富彪、张树仁准备钱款。之后,张树仁在筹措中层管理人员奖金时,多提取96.87万余元现金,并从中提取35万元交给陈德明,陈在中层管理人员年薪兑现大会后,分别发放给韩富彪等11名中高层管理人员,每人2万元至4.5万元不等,陈德明本人分得4万元。
按此做法,2011年春节仍由张树仁经办并从上年提取现金中提取32万元,交由陈德明分别发放给韩富彪等8名高
层管理人员,每人4万元,陈德明本人分得4万元。青海能源公司成立后,2012年春节,按照惯例,张树仁以支付工程款为名,提取现金45万元,从中提取25万元,交由陈德明分别发放给韩富彪等14名中高层管理人员,每人1万元至2万元不等,陈德明本人分得2万元。以上青海煤业公司、青海能源公司给高层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年薪以外“奖金”共计92万元,均系从虚假工程决算中套取的国有资金。
2013年春节前,陈德明请示到任不久的青海能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学军,是否给公司高管发点钱,李学军同意按照惯例办理。陈德明随后安排张树仁准备27万元现金,张从公司房屋租赁款46万元中提取27万元送到陈德明办公室。陈将其中1万元当场给了张树仁,将剩余26万元以红包名义分别发放给李学军、韩富彪等12名中高层管理人员,每人1万元至3万元不等,李学军、陈德明各分得3万元。此款的发放未经公司有关会议研究,也未在公司资产财务部办理任何手续。以上2010年至2013年间,青海煤业公司、青海能源公司以给高层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年薪以外“奖金”名义,私分国有资产119万元。办案者说
此案暴露出当前有些国有企业中存在的监管缺失、违规运行等体制机制弊端,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对做好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监管措施落实不力,督查工作不了了之,是造成8871.3万元国有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在首次审计发现王世才挪用公款689.8万元问题时,监管部门就引起足够重视,严肃认真对待,彻底清查鱼卡公司财务账目,全面核实、查纠王世才所作所为,就不至于到2013年3月再次审计时发现王世才已挪用公款高达4800余万元。但经办案人员核查证实,此时实际挪用资金已累计达8871.3万元。监管人员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和监管措施落实不力,使财务监督严重缺失,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企业有关人员也因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不按制度规定办事,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隐匿、套取3700余万元国有资金的重要诱因。如果青海煤业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具有严格的制度意识和规矩意识,自觉按制度规定办事,自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正确处理大局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就不会违规运作,隐匿、套取巨额国有资金,谋取不正当利益。
7.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 篇七
我校本着加强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精神,严格按党章和教师职业道德办事。这些年来,我校始终保持了学校的圣洁之地,没有出现一例有违纪违法的人和事。从新闻媒体上,我们也经常听到、看到教育系统中出现的许多违纪违法的案例,这对我们无疑是很好的反面教材,对我们有着很好的警示作用,对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从制度上杜绝违纪违法
我们学校能做到没有违纪违法的一个案例,这跟学校能制定出一套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学校如果会出现违纪违法的案件,一般也是经济腐败案件,这在我们学校没有这样的土壤。校长、总务等相关领导,与经济接触比较多,他们为了保证学校所有人的清廉清白,签了《廉洁自律保证书》,让大家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做事。而且学校还与每位教师签订了安全责任状,也严格要求所有教师不得去做有违纪违法的事,做到有制度,有人监督,并且与教师的绩效工资挂钩,让违纪违法的成本太高,做到不能违,不敢违。从而营造出了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
二、加强了学校的管理 要想学校好,跟学校管理是分不开的。我们学校重视建设一支坚强的领导班子,使整个领导班子在学校教学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每学期开学初,学校能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领导班子分工,把整体工作有机的分解和细化,做到大事有人抓、小事有人管,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学校能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和部署各项工作,把各项工作都在会议上解决,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又有一个能干,作风正派的李志良校长做为学校领头人。学校的校风学风都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能做到遵规守纪,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校不断延伸管理的触角,抓环节、细节的落实,达到管理的精细化,从而杜绝违纪违法的案例产生。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教师是立校之本,师德是教育之魂。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夏阳中心小学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加强制度建设,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绩效考核;要求每位教师定期参加教师集中政治学习;每学期每位教师都要写出师德体会。通过活动,学校涌现出了一批师德师风典型模范,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优秀教师,对全面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四、加强学校廉政建设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我校坚持加强党风廉政、反对腐败的工作过程中,从学校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落实廉政责任制,坚持把好加强政治学习,把好宣传教育关;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贯彻实施反腐倡廉工作方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有力地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学校各项工作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我校能保持违纪违法零案例,跟学校制度建设和学校管理工作是分不开的。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坚持狠抓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我们学校将更加健康发展,违纪违法的人和事都无法在我们学校发生,我们的学校将变成更加和谐健康的乐园。
8.违法违纪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八
按市局在全局干部中开展以范文鹏违法违纪案件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活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范文鹏违法违纪案件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作为我个人,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粗略认识。
一、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范文鹏走上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思想意识的蜕化是内因,也是主要原因。范文鹏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他作为一名系统地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领导干部,自以为学历高,文凭硬,知识面广,阅历丰富,觉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学习了,即便学一点东西,也只是为了武装嘴巴和用做手电照别人,理论与实际工作相脱节。殊不知对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物必自腐而生虫”,这句古训富有很深的哲理。范文鹏的毁灭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一个民族需要一种精神力量,一个人需要有一点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诱
惑所俘虏。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而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学习。当前,我们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领导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干部必须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随着权力和地位越来越高,周围的赞扬和吹捧越来越多,他逐渐地不清醒了,把廉洁自律的要求和接受监督的要求置于脑后,逐渐开始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最终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蜕化变质为人民的罪人。
古人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罗发玉走向自我毁灭,再次印证了这样一(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条真理: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作为组织的一员,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身为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自己不论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绩,都应首先归功于党,归功于组织,任何人离开了党的组织,离开了领导集体,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终将一事无成。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
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都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办人民群众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三、干部必须带头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我们党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领导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个单位的风气树起来。如果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美色,最终会在权力、金钱和美色考验面前跌跤翻船。范文鹏从忽视廉洁操守,发展到以权谋私这个典型案例,值得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及公安民警深刻总结和认真汲取。当前党中央强调牢记“两个务必”,这是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柱。从这个意义上讲,能不能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能不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能不能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受的一个很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准别人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同时带头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仰不愧官,俯不愧民,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9.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及对策 篇九
这次专题警示教育,紧紧围绕汲取张坚违纪违法案件教训,通过学习中央《通报》精神、观看警示教育片、集中讨论交流,使我进一步认清张坚违纪违法问题给党的形象、给政法系统政治生态带来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增强了警钟长鸣的紧迫感、廉洁从政的责任感。作为一名政法干部,必须以案为鉴保持清醒,坚决守住四条底线不动摇,努力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
一、坚决守住理想信念底线不动摇。
张坚的违纪违法事实,表面上看贪腐问题,深层次看还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他背弃初心使命,同党离心离德,搞两面派、当两面人,成为对党不忠诚的反面教材。这警示我们,崇高理想信念是我们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任何时候都要牢牢坚守。
一是对党的信仰要坚定不移。
习总书记指出,对共产党来讲,动摇了信仰、背离了党性、丢失了宗旨,就可能在围猎中被人捕获。在当前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更加激烈,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高度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始终在复杂环境中头脑清醒,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二是对党的理论要真学深悟。
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把身子沉下去,把精力投进去,把思想融进去,发扬好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自觉运用创新理论所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高举旗帜、听党指挥的坚定信仰;转化为统筹谋划、开展工作的思路办法;转化为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实际举措,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三是对党的承诺要一生践行。
我们都有过入党宣誓的经历,这就是向党的承诺、向组织的承诺。要经常想一想党的事业,看一看自己应尽的责任;想一想先进和榜样,看一看自己的斗志;想一想职能使命,看一看自身素质;想一想岗位要求,看一看表率作用,真正树立正确的仕途观、政绩观。二、坚决守住思想品质底线不动摇。
当前,随着形势发展、环境变化,党员干部面临的诱惑、经受的侵蚀越来越多,我们必须深刻汲取张坚违纪违法问题教训,常扫思想上的灰尘,常修品质上的裂痕,时刻正人品、修德行。
一是要锤炼党性。
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严格要求自己,看自己的思想和言行有没有错误,使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纪、政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之下;就是要警示和告诫自己,警告自己不要违背政治原则和道德规范,时刻用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鞭策自己。二是要心怀感恩。
回顾一下自己成长进步的过程,哪一步能离得开组织的培养?哪一个岗位能离得开同志们的支持?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能忘组织的教诲之恩、栽培之恩,不能忘同志们的战友之情、相助之功,切实做到顺境中学会感恩,逆境中心存喜乐。
三是要弘扬正气。
培育坚强的意志品质,在困难面前不低头、不退缩,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保持乐观向上的积极心态和坚韧不拔的昂扬斗志。保持浩然正气,胸怀坦荡、光明磊落,主持正义、树立正气,凭一身浩然之气抵御各种诱惑,维护好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三、坚决守住生活行为底线不动摇。
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绝大多数都是从生活行为上的不检点开始,进而发展到贪钱恋色、腐化堕落,最终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活行为不是小事,而是事关党的作风和形象的重大问题。因此,党员干部必须保持严肃的生活态度、倡导良好的生活行为、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确保思想上不放任、行为上不出轨。
一是要培养健康情趣。
站在政治高度看待业余爱好和生活情趣,做到趣而有度、好而有方,切实把情趣、爱好限制在法规纪律允许范围内,自觉抵制诱惑影响,努力在思想上筑牢拒腐蚀,永不沾的防线。纯洁人际关系,大力提倡君子之交淡如水,做到择善而交、择真而交、择美而交,不能什么样的人都交、都来往。二是要严守纪律规矩。
时刻怀着对纪律、对群众、对组织的一种敬畏之心,不能为所欲为、无所顾忌;时刻牢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抓不好纪律规定落实是失职,出了问题要被问责;时刻主动接受监督,敢于把权力行使置于阳光下,主动接受群众对人、财、物权的监督;敢于把两个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和娱乐圈置于大庭广众中,严格约束自己;敢于把个人重大事项置于报告表上,开诚布公接受监督。三是要管住小事小节。
就是要慎微。要明白:大必起于小,多必起于少,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链条最容易在薄弱环节上断裂。我们一定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管好自己、家庭成员的行为小节,勿以恶小而为之。四、坚决守住职业道德底线不动摇。
作为政法系统党员干部,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守住职业道德底线,是我们的职责所系、岗位所需,必须长抓不懈。一是要忠于职守。新时代政法工作担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任务使命,我们要把使命看得高于一切、把责任看得重于泰山,无论是什么职务、在什么岗位,只要是自己职责范围内事情,不管大小、轻重,都要主动承担起来,尽全心去办、使全力去干,做到事不避难、勇于担当、奋勇向前。
二是要振奋精神。
克服功利心态,勇于摆脱名缰利索的缠绕和羁绊,始终把心思放在干好工作上;要克服失衡心态,正确对待得失、荣辱,坚信付出必有回报;要克服消极心态,正视自己的差距,克服自己的缺点,抑制自己的欲望,加强自我调节,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三是要秉公执法。
牢记____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坚持求实为本、服务为责、秉公用权,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做到不随意插手干涉,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2022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发言稿2
通过学习《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80条纪律红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的命感与责任感,同时为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感到骄傲,我将坚定不移践行党组织各项条例,严格遵守党章党纪,为共产主义事业不懈奋斗。
《违规违纪典型案例警示录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80条纪律红线》这本书通过对80个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了党员干部在政治方面、组织人事方面、廉洁方面、群众关系方面、工作履职方面、生活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
及产生原因,并配以相关党规党纪链接,指明了对这些违规违纪行为的预防治理对策和处理依据。具有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又能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提供参考意义。我将以以下几点严格要求自己:
第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点滴小事往往是最能够反映对相关制度党规党纪的理解程度。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的各类活动;工作上要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二,坚持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进一步加强工作要求与规范行为、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作为工作人员,要时刻以各项规章制度作为行为规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严格遵纪守法,提高自身能力。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忽视了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2022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发言稿3
按照省、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近期在全省地税干部中开展以罗发玉违法违纪案件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活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罗发玉
违法违纪案件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作为我个人,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认识。
一、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养和领导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二、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罗发玉从一个贫苦农民的子弟成长为一名党的高级干部,也曾为人民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但随着权力和地位越来越高,周围的赞扬和吹捧越来越多,他逐渐地不清醒了,把廉洁自律的要求和接受监督的要求置于脑后,逐渐开始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最终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蜕化变质为人民的罪人。罗发玉的落马,可以清楚地看到,他思想上的蜕变始于思想防线的崩溃,由生活作风的失检,到想
方设法以权谋私,逐步发展到经济上贪得无厌,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最后一步一步走向毁灭之路。
古人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罗发玉走向自我毁灭,再次印证了这样一条真理: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作为组织的一员,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身为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自己不论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绩,都应首先归功于党,归功于组织,任何人离开了党的组织,离开了领导集体,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终将一事无成。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都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办人民群众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三、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0.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及对策 篇十
一、2003年至2007年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处分人员职级
(二)受处分类别
(三)违纪行为分类
(四)按部门分类
二、违纪违法行为呈现的主要特点
1、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总体上呈缓慢下降态势。
从立案情况看,2003年立案53件,2004年立案36件,2005年立案35件,2006年立案23件,2007年立案28件,近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力度,健全了各种监管制度,违纪违法案件总体呈下降态势,说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逐年均取得了新成果。
4、党政机关“一把手”违纪案减少,事业单位负责人违纪案增加。如果扣除因失职渎职负领导责任而受处分的4人外,受处分的党政机关“一把手”只有3人,占受处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3.26%,分别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财经纪律三种行为,五年间还未查处一件因贪污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而受重处分的“一把手”;事业单位负责人违纪现象突出,所处分的51名事业单位中,有35名均系事业单位负责人,占68.63%,在事业单位负责人违纪中,学校校长和医院院长共17人,又占了违纪违法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一半。
5、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案件明显增多。175件案件中,二人以上共同违纪案件15件,占8.57%,共同违纪案件中,多数都是单位负责人同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如原丁家财政所所长张某某、会计杨某某等人共同贪污案,原丹凤中学校长白某某、会计廖某某共同贪污案等案件,原健龙信用社主任张某某、出纳伍某某违反金融法规案等案件。
三、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主要原因
1、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弱化、农村党员纪律意识淡化。农村党员一般无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为谋生计,不得不各奔东西自谋职业,部分甚至多数党员经常不参加支部学习、会议、活动,党员与组织的关系逐渐疏远,农村党组织对于党员来说可有可无,支部也无法把党员凝聚起来,忘记了党员的义务,甚至有的农村党员还对抗组织的调查,基本丧失了党员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多数以是否犯罪作为行动底线,忘记了党纪的约束,特别是在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面,基本上没有人想到过自己是党员而带头遵守,所以农村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案件多。
2、放松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学习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需要,而部分党员干部却把学习做给别人看,工作时间终日忙于日常事务,不能沉下心来学习,八小时之外又想彻底“放松”自己,挤不出时间来学习,不注意加强党性锻炼和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在权力、金钱、美色面前经不住考验,一些人在价值观念、思想心态上发生失衡,甚至把“当官、发财、享乐”作为人生的追求终极目标,理想信念动摇,并导致经济上的贪婪,违法违纪也就再所难免。
3、教育缺乏针对性、有效性。教育对象层次及重点不突出,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由上而下照搬照套的现象比较普遍,从理论到理论,从文件到文件,形式化、表面化的做法多。这种“只知耕耘、不知收获”的教育方式难以从思想上起到警醒作用,甚至出现有的领导干部“台上口口声声反腐败,台下毫无顾及搞腐败”,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当成“遮羞布”,愚弄和欺骗群众,使教育效果在群众心目中大打折扣。
4、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社会舆论错误引导。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利欲熏心之徒为获取高额利润,挖空心思研究权力人的喜好,采取金钱或美色引诱、拉拢、收买、腐蚀等各种防不胜防方式,“袭击”干部,造成了做廉洁好干部难的不良社会氛围。二是群众“办事要送礼,送礼才办事”的封建传统思想较严重,干部按照规定和程序为群众办事,群众为表感谢,也愿意请客送礼,这样也形成了不良的请客送礼风。三是领导收入不透明,社会舆论总是通过领导的资产、消费水平判断领导的廉洁指数,社会舆论就认为基本上每个掌有“权力”的干部都有腐败收入,而我们查处的是极少数,腐败的风险指数低,这种错误社会舆论的引导下,很多原本廉洁的干部也开始想方设法,利用手中权力,创造或谋取个人利益。
5、制度执行差,监督乏力。近年来,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未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或执行的效果差,其原因一是我们的服务对象不愿意按制度办事,因为按制度办事会增加成本,他们更愿意利用按制度办事所需成本来进行贿赂;二是我们执行制度的单位或人员不愿意执行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其单位或个人利益就会损失,个人权力就会弱化,有的人甚至以解放思想为由,违反制度办事。监督方面,监督的根本就是保证权力的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表面上看,对干部权力实施监督的渠道和手段很多,但作用不大,一是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情况,一般会议主持人发表的意见就是决定意见,集体研究不仅未监督权力运行还成了部分领导个人决定的“挡箭牌”。二是上级不来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群众无法监督,上级对下级监督,一般都是出现信访、问题较严重等情况才实施监督,没有也无法把下级长期处于监督之中;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监督反映问题者得到提拔重用的少之又少,相反得到打击报复的居多,作为下级在自身利益未受到明显侵害的情况下,一般不敢也不会去监督其上级;作为群众,其无法参与行政管理,其想监督也无能为力,即使举报的问题,很多也是道听途说,执纪执法机关无法查处。
6、调查难、处理轻,增加了违纪违法者胆量。为了依纪依法办案,充分保障被调查人权利,法律法规对执纪执法机关的办案手段和措施进行了规范,加之被调查人反调查反侦察能力增强、违纪违法构成要件较多等因素,我们执纪执法机关调查难、取证难,致使部分违纪违法人员逃脱了纪律和法律的惩处,一旦因为调查取证难而放过违法违纪者,违纪违法者胆量就会更大,实施更多的违法违纪行为。另外,对违纪违法者的综合处理上还有偏轻的情况,一是农村党员违纪无成本,很多农村党员对组织给予的党纪处分表现出无所谓态度,因为党纪处分即使是开除党籍对他本人收入、从业等基本无影响;二是对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违法违纪人员追偿制度不健全,未从经济上予以追偿或处罚;三是对行贿者处理轻,我们的党员干部起初多数都是清正廉洁的,就是因为部分行贿者“糖衣炮弹”不断的攻击,才腐化堕落,但实践中,我们行贿者处理一般均比受贿者轻,其与行贿有关的收益也未收缴,在这种得失严重不对等情况下,行贿者自然会想方设法行贿。
四、对策建议
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党员素质。农村基层党组织发展要靠上级党组织帮扶,特别是经济上予以支持,一是增大党费投向农村比例,农村基层党组织有了经费,才能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及时传达上级的方针政策,让每个党员了解党的政策法规,有了经费才可能带领党员学习考察,提高带领群众发家致富本领。二是将“一帮一”帮扶制度长期贯彻落实,每个机关事业单位联系一个贫困村,每个领导联系一个贫困党员户,帮扶所联系村、户发展生产,解决就业,协调发展资金,指点发展道路。总之要让每个农村党员定期学习了解党的政策法规,让每个困难党员都能得到组织的关怀,才能使农村党员因自己是党员而感到欣慰、感到自豪,才能让农村党员自觉提高遵守党纪的自觉性。
2、坚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教育,提高素质,是预防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治本之策。为了提高党风廉政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突出教育重点对象。坚持把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结合起来,尤其要把科级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放在突出位置,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勤政廉政,执政为民。二是要突出教育的重点内容。既要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又要不断进行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还要抓好艰苦奋斗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永远保持优良传统和作风。三是要突出教育方式的创新。坚持结合实际,实现教育形式上“五个转变”。即从传统的灌输方式教育向警示、以案说纪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转变,解决好教育的感染办、吸引力的问题;从事后教育向事前事中教育转变,解决好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问题;从单纯地抓廉政教育向勤政教育和廉政教育一起抓转变,解决好反腐败与经济建设“两张皮”的问题;从以单位教育为主向单位教育、党校教育、中心学习组教育、自我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抓转变,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的教育体系;从集中教育向集中、经常化教育相结合转变,推进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要加大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力度,鞭挞腐恶,弘扬正气,促进全社会形成以腐败为耻、以廉洁为荣的良好氛围。
3、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坚持以“管钱、制权、用人”为主线,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用好权、管好钱、选好人的体制机制。坚决取缔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对取缔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应进都进”的原则,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管机制。改革财政预算制度、支出制度和财政调控方式,严格控制公务性消费支出,要落实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管责任,提高会计核算中心人员责任心,全面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管,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堵塞利用公款行贿和赠送“红包”的财源。建立健全干部任用任前公示制、责任追究制和用人失误失察追究制,加强对干部考察、选拔、任用等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不断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形成选人用人的监督机制,防止用人上的腐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把反腐倡廉的要求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要加强对各种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能以领导指示或集体决策作为违反制度的理由,对违反制度办事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提高按制度办事的自觉性,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4、改进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在完善集体决策票决制的基础上,制定决策失误追究办法,让每个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事项承担决策失误责任,对一些重要干部任免、城市规划、土地出让、规费减免等重大事项实行全委会或党代表决策制度。提高政府诚信度,政府应按照合同约定支出各种款项,不能让部分人以资金划拨作为筹码权钱交易。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敢于将城市规划调整、土地出让优惠政策、规费减免、公务消费情况等群众最关注的事项予以公开,扩大“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继续实行巡视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抓预防,敲警钟,防患于未然,善于运用组织处理手段,促进“问题”干部的自查自纠。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探索委托中介组织审计等方式,扩大审计覆盖范围。要利用高科技手段,采取暗访、窃听等监督的方式方法,扩大监督的范围和空间,把监督扩大到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保证权力在各方面有效监督下正确行使。
5、综合治理,营造廉洁社会风气。一是坚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严惩腐败分子,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要疏通案源渠道,通过开通网上举报,从专项清理、纠风执法、效能监察中发现线索,为查办案件奠定基础,办案中,要善于运用纪检监察与司法、审计机关联合办案的手段,建立健全查办案件联席会、经济责任案件联席会、重要线索定期通报和移送制度等,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利于查办大案要案的全新体制、工作机制,发挥执纪执法机关的手段优势和整体效能。二是要严厉惩处引诱、腐蚀干部的送礼、行贿者,不仅让他们在纪律、刑律上受到重处,还要采取罚金、没收与违法违纪相关所得等方式,使他们在经济上让他们谋受巨大损失,让正当经营者利润高,让靠请客送礼、回扣、行贿谋取利益者倾家当产。三是要领导收入、资产的透明度,认真执行领导收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报告的要加大处理力度,争取做到贪财无用武之地;同时要控制领导干部的公务消费行为,不要让群众误认为我们的干部整天都处于灯红酒绿环境之中,通过点滴改变,重塑干部务实、为民、清廉形象,进而营造出一种廉尚贪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11.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及对策 篇十一
件案例》
一、***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2013年12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委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纪线索情况的汇报,决定开展相应核查工作。2014年7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委开展核查工作情况的汇报,决定对***立案审查。
经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调查中还发现***其他涉嫌犯罪线索。***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4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四川省委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委员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201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对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王立军事件)调查和对薄谷开来(***之妻)涉嫌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
德案件复查情况的汇报。鉴于***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的错误和责任,且在上述两起案件(事件)调查和复查过程中还发现了***的其他违纪线索,中央决定,停止***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别作出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3年7月25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时43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出庭受审。2013年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公开宣判,***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
2013年9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罪
1999年至2012年,***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933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罪
2000年,***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的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王正刚遂就该款项如何处理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请示,并提
议将该款留给***补贴家用。***同意,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转款事宜。后该款被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由他人代为保管。滥用职权罪
2011年11月13日,薄谷开来及张晓军在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同月15日,尼尔〃伍德被发现死亡。负责侦办该案(以下称“11〃15”案件)的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郭维国等人为包庇薄谷开来,徇私枉法,使该案未被依法侦破。
2012年1月28日,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王立军将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一事告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的***,后***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并打王立军耳光,将杯子摔碎在地上;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办公厅主任的吴文康对以提交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还要求重庆市公安局对王鹏飞进行审查,提议和批准取消时任渝北区副区长的王鹏飞继续作为该职务候选人的提名;违反组织程序,主持召开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以此阻碍对“11〃15”案件的复查。2012年2月6日王立军叛逃至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后,***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研究王立军叛逃事件应对措施,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见;批准重庆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了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
息。***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及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审判决: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三、徐才厚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徐才厚,男,汉族,1943年6月生,辽宁瓦房店人,197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3年8月入伍,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电子工程系毕业,大学学历。上将军衔。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开除徐才厚党籍,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
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时有媒体报道,徐才厚于2013年2月确诊患膀胱癌,已经多个周期治疗。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医治无效去世。
徐才厚历任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五届四中全会增补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十六届一中全会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十六届四中全会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十七届一中全会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违纪被查
201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徐才厚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组织调查。开除党籍
2014年6月30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给予徐才厚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开除军籍
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军事检察院侦查查明,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徐才厚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中共中央决定开除徐才厚党籍,中央军委决定开除徐才厚军籍、取消其上将军衔。
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四、令计划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令计划,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西平陆人,1976年6月入党,1973年12月参加工作,湖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15年7月20日,令计划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并确认给予令计划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2016年5月,因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2日,新华网消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令计划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决定:免去令计划的中央统战部部长职务。
2015年1月20日,全国政协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免去令计划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草案)。该草案将提请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015年2月28日,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免去令计划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职务。立案审查
2015年1月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令计划已被立案审查。依法双开
2015年7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令计划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令计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令计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违纪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钱物,为其妻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敛财牟利负有重要责任。
调查中还发现令计划其他涉嫌犯罪线索。令计划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令计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令计划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立案侦查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予以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依法进行中。提起诉讼
2016年5月,因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五、苏荣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苏荣,1948年10月出生于吉林洮南人,研究生学历,中国共产党员,曾任中共江西省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13年3月,苏荣当选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2014年6月,苏荣因涉嫌违纪被逮捕调查;6月25日,苏荣被免去全国政协副主席职务;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罢免苏荣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2015年2月,苏荣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2015年3月3日,苏荣被撤销中国政协委员资格。
人物事件
2013年,苏荣传出涉及违法违纪案件,其妻子曾被公开实名举报涉及江西省新余市土地出让和建设工程等严重贪腐问题,苏荣被指控打击构陷举报人。接受调查
2014年6月14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原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被免职
2014年6月25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免去苏荣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罢免全国人大代表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罢免苏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决定罢免苏荣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立案侦查
2015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苏荣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个人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未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主体责任,对江西省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苏荣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苏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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