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协议书(精选6篇)
1.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协议书 篇一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见习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陕西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及工作安排
1、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二条 见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见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岗位见习,乙方应按照,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工作时间及休息
1、乙方在甲方见习期间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
2、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在见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见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见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4、甲方不得安排女见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乙方在见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6、甲方通过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劳动纪律
见习岗位要求,努力完成见习任务。见习岗位职责与任务为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2、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见习补贴
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者,甲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府补贴并及时发放至乙方,同时甲方应另外支付乙方生活补贴元∕月。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选中正式招用的;
(2)乙方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3)乙方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4)乙方主观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相关规定足额支付乙方补贴的;
(2)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相关规定的。
4、本协议到期即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3、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见习生活补贴,乙方有权追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经见习学生所在学校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理。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三份,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协议书 篇二
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带动就业“万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兰州市决定认定兰州天和生物催化技术有限公司、甘肃新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州中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丝路云商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73家单位,为2016年度第一批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3.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九问” 篇三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的就业实践训练。
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建立?
按照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接纳一定规模见习生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3.参加就业见习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见习基地单位有增人计划,需正式录(聘)用人员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见习生中录(聘)用。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毕业生,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录(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二是可以作为报考广西公务员报名条件之一。详情查看广西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xgwy.org/)“公务员考试指南”。
4.哪类毕业生可以参加就业见习?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指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包括外省籍贯高校毕业生)。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加就业见习主要采取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一是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布的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情况登录广西毕业生人才网“就业见习”频道注册简历,或者是在“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填写。二是持《就业见习申请表》、毕业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与见习单位洽谈。三是见习单位与见习生达成见习意向后,签订由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四是见习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时限由见习基地与毕业生协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中明确。
6.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次数?
按照桂人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自治区、市、县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见习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
7.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是获得基本生活补助。自治区财政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900元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含在见习单位每月工资中发放。见习单位确保每月发放的见习工资(包括财政补贴900元+见习单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人)。二是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为见习人员每人每月购买不少于15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结合岗位需要提供培训。四是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结合该单位实际情况,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部分生活补贴或食宿等待遇。
8.见习期内可以变更见习岗位吗?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9.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管理?
就业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4.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篇四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基地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 :
依据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就业见习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岗位名称为,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3、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为其购买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费用不低于100元(保险公司:,保单号:,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通过银行专户向乙方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元/月,发放日期为每月 日。乙方领取基本生活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开户行:,银行卡号:。
5、甲方不得在见习期间以任何方式收取见习人员任何费用,包含培训费、伙食费、住宿费等。
6、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见习带教人员对乙方进行见习岗位职责带教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带教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7、见习期间,甲方应做好安全管理,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无毒无害的工作坏境,确保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安全性,符合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需求。
8、就业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
9、经双方协商,若甲方留用乙方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10、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就业见习岗位、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做好就业见习带教职责、安全管理措施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甲方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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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11、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就业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人交流服务中心一份备案。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委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迪劳社[2009]56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本州生源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现结合我州开展该项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毕业生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其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实操、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为期6个月左右的职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费用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工作由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州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具体运作并承担完成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附件)可通过迪庆州信息公开网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指迪庆州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工作中要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优先参加见习实践。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科室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见习计划中来。
(二)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见习单位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类就业见习工作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今年将确定5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并能从见习毕业生中录用10%以上为正式员工的,可确定为“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授予由州人事局等六部门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
3、见习单位申报程序。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自愿提出参与申请,向市人才中心进行申报,填写《迪庆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人才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确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须与组织实施机构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迪庆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见习单位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试运行一期后,经评估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发布。根据见习单位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在迪庆州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应填写《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才中心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见习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报名经人事部门复核后,由人才中心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人才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签订《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见附件4),并报实施机构鉴证备案。
五、见习管理与跟踪服务
1、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生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经核实人事部门可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见习期间,人事部门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4、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对毕业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迪庆州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见附件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作为今后招聘选用的依据。
5、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六、见习补贴核发程序 政府对见习单位接纳高校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生活补贴,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先由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学员足额支付,财政补助部分在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依据见习实际情况,申请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填报《迪庆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用核发表》(见附件5),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工资发放表;(2)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人事部门根据对见习单位申报见习的实际情况给予审核后,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给予拨付。
6.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协议书 篇六
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意见》(渝委办发〔2006〕27号)精神,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我市决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其目的是通过政府财政补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提升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组织机构
由市人事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成立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工作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小组负责见习基地考察、确认、授牌等;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见习基地申报单位材料审核,见习毕业生报名资格审查,财政补助初审等。市财政局负责设立专项经费,核拨见习补助费用。
三、计划目标
至2010年底,在全市建立4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累计解决2000名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基地建设进度为:2007年,建立见习基地10家;2008年,见习基地增至20家;2009年,见习基地增至30家;2010年,见习基地增至40家。
四、基地设置
见习基地采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政府人事、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服务支持的形式建立。在认真考察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㈠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有长期合作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等;
2.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有较强的见习任务承担能力,能持续提供具有一定管理(如人事、行政、营销、客服等)、技术含量(如工程、测绘、化工、医药、机械、电子、计算机、通信、电气、建筑等)的见习岗位,且见习岗位数量每年原则上不少于20个; 3.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见习场所和完善的培训体系、管理规范,能满足就业见习和培训的需求。
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登陆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查找相应的见习岗位;
2.毕业生持个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等材料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符合条件的参加面试,面试合格者由见习基地安排见习,安排时应优先为困难家庭(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等)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3.由协调小组核定分配当年接收见习毕业生名单及数量,见习基地在毕业生参加见习之日起5日内,将见习毕业生名单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见习管理
㈠ 见习基地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对见习毕业生的具体要求。要安排指导老师或具体联系人,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技术指导,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要认真做好见习毕业生考核、鉴定工作,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附件2)。
㈡ 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户口挂靠、代办养老保险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毕业生,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计算为工龄。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通过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㈢ 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于每年12月到见习基地实地检查。对开展见习工作较好的见习基地予以通报表彰,对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不能正常完成见习任务的见习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资格,撤销挂牌。
七、见习补助
㈠ 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对见习基地提供补助。见习提前结束的,按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见习天数计算。
㈡ 补助程序
1.申报。见习补助每半年申报一次。见习基地应分别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助申请表》(附件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同时附上见习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等复印件。2.初审。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加盖“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送市财政局核定。
3.核拨。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给见习基地。
八、工作要求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加强专业指导,强化见习管理,切实把就业见习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可参照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办法。
附件:1.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doc
2.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doc
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助申请表.doc
4.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doc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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