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网点)负责人考核办法

2024-07-08

银行 (网点)负责人考核办法(精选11篇)

1.银行 (网点)负责人考核办法 篇一

综合协调工作是银行网点负责人的重要工作职责,不仅是最大限度发挥银行网点整体功能的基本保障,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重要环节。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银行网点负责人年终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银行网点负责人年终总结

(一)我深知,银行网点负责人不再是一个职位,更多是的一份责任。在今天,我鼓足干劲,竭尽所能,为商业银行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在今天,我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各项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效益中心,强化经营管理,突出资产质量,加快业务创新,大力组织营销存款,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拓展新业务。经过全网点员工的不懈努力,圆满完成分行下达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一、综合协调网点各项事务

综合协调工作是银行网点负责人的重要工作职责,不仅是最大限度发挥银行网点整体功能的基本保障,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重要环节。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综合协调工作除了业务知识与工作技能外,更主要的是工作态度与责任性。为此,我认真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加强自身锻炼,提高自身素质,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人,做到和气、关心、体贴、温暖。工作中承担自己的责任,对每一件事和每一项工作,负责到底,做好任何工作。对自己做到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讲诚信、肯奉献,爱岗敬业,全心全意做好自己的工作。

二、集中精力争夺市场份额

高铁拆迁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拆迁阶段,通过前期的接触与持续的营销工作今天是收获的关键一年。面对各家商业银行的竞,我们将制定详细的营销方案,信息的传输机制,发挥客户经理的个人能力,对区域内的行政村各个击破,充分发挥我行在区域内的软硬件优势争夺市场份额,并圆满完成高铁拆迁终端客户的储蓄兑付工作

三、下大力营销电子银行产品

积极宣传、推介我行的电子产品和服务,了解客户需求,指导客户了解和使用各种自助机具、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积极开展渠道分流类产品的营销工。充分发挥大堂经理的引导分流作用。鼓励客户使用离柜服务渠道,逐步培养客户长期使用离柜服务渠道的习惯。

四、优化服务到位。

加强我网点综合实力的提升,整合内部资源,健全服务功能,使得客户进门有舒适感、临柜有亲切感、离柜有留恋感。创新大客户服务理念及方式,特别是细节问题,将优质服务做细做实,让大客户切身体会到一对一个性化服务、亲情化服务的方便和尊贵。针对银行重要客户可以电话预约、优先办理,上门服务的方法,并通过记录大户资金和个人生活台帐,经常性地走访,适时送上一份温馨的关怀和祝福,使行的服务更加人性化。

记得去年六月五日,有位客户想办理信用卡转账在营业厅等了很久柜员说不可以办理,柜员的服务态度也不是很好,后来客户打客服电话咨询,可以办理这个业务,而且必须柜台开通,后来客户打电话投诉,我知道后马上致电客户,客户电话一直关机,也坚持打,后来找到客户也帮他解决了问题,客户也致电撤销投诉,还特别表扬我的处事方法。从这些点滴中,让我感受到了作为一名网点管理人的幸福感。

我深知自己的能力有限,水平不高,尽管如此我还是会倾尽我所有,尽我所能,为银行的发展贡献我全部的力量.我相信天道酬勤,勤能补拙,相信有付出必然会有收获。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学习,深化管理,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把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为进一步提升银行网点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与贡献。

银行网点负责人年终总结

(二)今年以来,xx领导班子把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各项综治措施当做大事来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计划,分解任务,完善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依法治社力度,围绕“打、防、控”一体化建设,扎实开展治安防范有工作,使全社治安保持了稳定良好局面,有力地推动了经营的向前发展。截止目前,没有重大案件、灾害事故的发生。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了综治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一是领导重视,明确了工作任务。明确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二是层层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状,将县委、县政府、上级行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共签定综合治理责任状两份,消防安全责任状一份,内部单位综合治理责任状三份。按照县综治工作的按排部署和综治工作的需要,修订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治安防火领导小组和安全防火实施方案。增设了创建“平安单位”活动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城乡共建活动包扶工作领导小组。使综治工作在组织上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按照xx县综治委关于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个网络的通知精神,建立了由社一把手担任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责任网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由保卫科为骨干,经警、门卫、值班干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治安防范网络,加强了治安防范的工作力度,不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由办公室牵头,集各部门信息员的力量形成法制教育网络,组织单位职工的普法学习、教育、考试、宣传,提高全社职工的法律素质,在全社上下形成了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由工会、和主抓妇女共青团工作的同志,组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确保各类矛盾和纠纷始终有人抓,有人管,早发现、早解决、不悬空,不遗漏,不激化。

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以维护稳定为目地,强基固本为基础,围绕xx县经济中心工作,以推进我社依法经营为重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物防、技防不断提高的今天,狠抓人的思想教育尤为重。先后组织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爱国主义思想教育、服务礼仪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同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了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等。通过学习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了自身的防范能力。

三、加强内保工作,确保安全经营

xx单位在技术防范上以经通过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以后,执行规章制度是关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经常性的对各个网点进检查,全年安全专项检查3xxxx,通过检查,促进了各项制度的落实。今年上半年,我们的现金库由市行中心库统一管理,运钞工作也得到了彻底的解决,通过我们的努力,经市保卫部门与保安公司取得联系把我们的运钞工作由市保安公接管,铲除了运钞环节这一多年来的隐患。坚持干部值班制,全年天天值班,时时不空岗。节假日坚持干部带班,24小时不空岗。

四、综合治理工作资金投入情况

今年由于硬件设施比较完备,没有增添新的设备,在维修设备上投入资多150xxxx元,购买学习用品、法制宣传品113xxxx元,市保安公司运钞劳务费1xxxx元。

五、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我们的综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这处,目前xx单位各储蓄网点的安全防盗门已经不符合当前安全防范的要求,现已列入整改范围之内,我们要在年末之前或者明年初尽快更换,尽早解决这一不安全隐患。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我们的综治工作将会有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我们要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勇敢的去迎接新的挑战,为建设和谐新xx做出我们最大的贡献。

2.银行 (网点)负责人考核办法 篇二

一、《中央企业领导人业绩评价暂行办法》指标设计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的薪酬水平要与企业经营业绩相挂钩, 具体按照考核的综合得分情况来确定。这种考核又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其主要指标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其中年度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 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 针对企业管理“短板”, 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 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在具体确定综合得分时, 还要考虑经营难度因素。具体的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要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业绩综合得分与具体构成指标的关系可以通过表1了解。 (表1)

二、指标设计解读与分析

《暂行办法》通过严格规定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使得考核更具实践操作性, 增强了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通过任期考核中引入年度考核指标 (任期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得分) , 实现了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的结合;通过考核得分怎样与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方式, 实现了考核结果与奖惩的结合。办法中选择的利润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实际上都在引导企业关注经营成果, 有资料表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三年来, 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78.8%, 年均递增21.4%;实现利润增长140%, 年均递增33.8%;上缴税金增长96.5%, 年均递增25.2%;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 提高了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44.4%。而表中所列示的由国资委与企业在责任书中明确的分类指标信息, 实际上是国家引导企业提高企业素质的表现。

从以上分析来看, 目前的业绩考评体系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的原则, 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但从目前的分析来看, 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统一的表现则不够明显。具体表现在, 考核过程的基本指标, 如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以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中的三年主要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 都可以看成是经营成果的过程类指标;而任期考核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及分类指标也是结果的考核。这种指标的选择造成了以下困惑:

(一) 过程指标真的评价了业绩形成过程了吗?

毋庸置疑, 年度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三年主要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这些指标是过程指标, 但过程指标是不是反映了经营业绩的形成过程呢?笔者认为, 过程指标是反映过程中的经营成果, 而不能反映业绩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说, 目前的过程指标反映了阶段性的成果。如果对于业绩的形成过程进行考查, 还应该从形成机制的因素入手。比如, 考查一个学生的学习状况, 我们看他某一阶段的成绩, 每次成绩都不错, 我们只能说它这个阶段的学习成果不错, 而至于其学习过程怎么样, 我们还需要观察他的行动, 如作息时间、学习方法等, 将这些过程指标与阶段性结果指标相结合才可以得出过程考核的结论。目前我国的考核体系, 还欠缺这种行为考核体系。而内部控制, 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业绩控制过程的体现。

(二) 重点突出的考核体系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我们知道, 当指标设计简单时, 会使指标成果容易观察、容易考核、容易让人集中精力, 能起到引导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知道, 企业领导会因为考核体系中没有某项指标而忽视某些对企业长远发展有利的行为, 从而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 相对于相互影响的多指标体系, 简单的指标更容易被人为操纵。目前的考核体系重点突出、指标设计简洁、可操作性强, 确实有它的优点所在。而根据代理理论, 我们知道企业领导人的目标与企业目标本身是有差异的, 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操纵动机。所以, 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应该将企业利益与领导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如果仅仅用企业的某几项指标来衡量决定经营者的薪酬, 势必会引起某些领导者人为操纵相关指标 (作为企业内部人, 其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 而谋求自己的超额利益。相对于复杂的考核体系而言, 简单考核体系的有效更多地依赖于考核结果是否真实、不被操纵;也就是说, 如果结果是真实的, 因为考核体系简单易实施, 所以考核体系的激励、引导功能能很好地发挥;但如果结果被人为操纵, 考核体系的作用则可能会完全丧失、甚至起到反面作用。所以, 笔者认为, 虽然重点突出的考核体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但其前提是要认识到保证提供的信息质量对于这类考核体系更重要。

说明: (1) 目标值建议企业根据上期的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来确定; (2) 根据国资委认定的资料计算; (3) 根据实际值对目标值的完成程度在目标值的基础上加分或减分, 进而确定该项目得分。在2008年2月的补充规定中, 对于目标值已经达到优秀值的企业, 只要达到目标值, 就可以直接取最大值, 从而避免了鞭打快牛的结果; (4) 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 (销售) 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 分类确定, 根据2008年2月的补充规定, 如果某项指标不能达到目标值, 则所有指标均不能乘难度系数。

(三) 财务指标是否有利于企业的成长?

在目前的考核体系中, 不管是利润率还是所有者权益报酬率, 抑或是三年营业平均增长率或资产保值增值率, 这些重点指标无不来自于企业的报表体系, 其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财务指标。而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中, 对经营结果的考核则包括顾客满意程度、产品和服务的绩效、市场绩效、财务绩效、人力资源绩效、运行绩效, 以及组织的治理和社会责任绩效。这里, 财务绩效仅仅是占八类信息的一类而已。我们不否认利润、所有者权益报酬率以及资产保值增值或收入增长的重要性, 但问题在于, 当我们太依赖于财务数字时, 是不是被考核对象舞弊的可能性会大幅度上升呢?财务指标在年度和任期有所不同, 但显然都是财务指标, 不管财务指标在任期和年度以及在指标选取上有什么不同, 但性质相同, 即都出自于企业负责人所领导的财务人员之手, 这样对于信息的质量保证的因素就显得尤其重要。

根据前面的分析, 要想保证目前的体系能够有效实施, 我们需要这样的一个体系:首先, 要将过程因素纳入其中;其次, 要能够理顺企业内部的责权利配置, 以减少负责人对企业业绩的操纵;再次, 要能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要做到这三点, 我们只有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来达到。而将内部控制水平纳入与负责人薪酬相关的评价体系, 无疑将会促进内部控制的建设。

三、中央企业领导人业绩评价体系改造思路

就目前而言, 我们先要将目前的考核体系进行完善, 以利于该体系的实施, 确保该体系在实施中能保证考核结果和考核过程的统一。要将内部控制的考核纳入考核系统, 并保证原有的体系能平稳运行, 可以考虑先解决指标的操纵问题, 保证信息的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并对于企业管理过程的完善和建设程度进行考核, 也就是在原有的考核体系中, 引入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具体而言, 可以将原来的综合得分计算办法做如下修订:

(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控制系数

(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控制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控制系数

对于控制系数的确定, 可以通过专家打分的办法来进行操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中央企业综合考评时涉及到管理评议的打分, 是由专家组评议打分的, 可以用国资委聘任的专家通过直接体验和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对于内部控制进行考评。通过对内部控制的考核, 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控的效果。对于内部控制的评议, 可以按照对于管理评议的方法进行, 也可以直接引用国资委对于企业自身管理评议的结果, 确定等级系数, 作为内部控制系数的替代。

这样做, 一方面将过程的衡量与结果的衡量相结合, 同时也将对领导的评价与对企业的评价部分地结合起来。并且这样的变动, 对于原来评价办法的实施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有利于其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 这种变动只是权宜之计, 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 还应该在更广泛的方面将对领导人的考核与对企业的综合考核联系起来, 这样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美) 彼得.F.德鲁克.李焰, 江娅译.公司绩效测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银行网点负责人竞聘演讲稿 篇三

【银行网点负责人竞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对一个人来说,所期望的不是别的,而仅仅是他能全力以赴和献身于一种美好事业。正是基于对金融事业的热爱,我走上讲台参加网点负责人的竞聘,我自信有能力担当这一重任。

我叫**,今年**岁,中共党员,专科学历。我于**年参加工作,先后从事过柜员、监督员、客户经理等职务,从*年至今一直担任网点负责人。在任网点负责人期间,中心所成为市工行中存款余额最大及管理最好的网点,多次被市分行评为“最佳网点”,我也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

此次竞聘,经过综合权衡,我觉得我具有以下竞聘优势:

第一,我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工作以来,在思想上,我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我行召开的各种政治学习,在工作中处处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具备了一定的政治素质。同时我也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金融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熟悉金融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遵守员工行为守则,有较强的职业意识和奉献精神,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不迟到、不早退,按章办事,热爱本职工作,视制度如生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我具有娴熟的业务经验。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在储蓄所工作。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我牢固树立了“客户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狠抓客户满意度及存款金额。优质的服务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在担任网点主任至今,我实施人性化管理,对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对事不对人。从而确立了业务风险点,有效的完善了我行的内控制度,使我行未发生一起案件事故。可以说多年来,岁月带给我的不仅是阅历上的成熟,还使我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及管理经验。我凭借着强烈的敬业精神、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不同的岗位上都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第三,我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

自从**年参加工作以来,不管在哪个工作岗位上,我始终坚持踏实干事,诚实待人,勤奋工作,不断超越。经过多年来不断的学习和锻炼,我的组织协调能力、处理问题能力等有了很大提高,特别是在我担任网点负责人以来,在实际工作岗位上的锻炼和摸索,使我的管理能力也得到了发挥和积累。对胜任网点负责人的职位更增添了几分信心和把握。同时,经过不断的学习和锻炼,我的领导部署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在同事面前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亲和力。在工作中,我能较好的处理行里的各种关系。这为我做好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

此外,我还具有严谨、细密、扎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及思维敏捷灵活,善于改革创新的特点。这些都为我做好网点负责人奠定了基础。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古人云:“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这次竞聘,无论成功与否,我都将以这句自勉,一如既往的努力工作!如果竞聘成功,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摆正位置,转变角色到位。作为负责人,要不折不扣地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工作任务。要以爱己之心爱人,以真诚的感情凝聚人心和单位的其他同志等距离相处,政治上帮助,业务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运用激励机制和人格的力量影响和带动员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与时俱进,抓好管理。 古语说:“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我们银行工作,接触面广,问题繁多,单一的工作思路和死板的方法很难适应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只有具备与时俱进得管理意识和发展意识,才能提高管理水平,强化网点综合竞争能力。对此我将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有关知识,了解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开展各种的业务竞赛,掀起学业务、学知识的浪潮,打造一个“学习型”的储蓄所,使全体员工明确前进的方向,自动自发,激活潜能,找到拓展业务的办法做到通过提高员工素质,来强化管理。

第三,突出重点,抓好营销到位。首先树立无功便是过的效益意识,增强对工作的责任感。其次是组建一支特别能战斗的客户经理队伍,加强优质客户的信息搜集,建立详尽的档案,进行等级分类,避免营销的盲目性和随机性,在维护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加大营销力度,争揽潜在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存款收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参加这次竞聘,我愿在求真务实中认识自己,在积极进取中不断追求,在拼搏奉献中实现价值,在竞争中完善自己。如果承蒙各位厚爱,让我继续留任网点负责人的工作岗位,我将不负众望,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以“全力以赴 创一流网点”为目标,为我所热爱的金融事业贡献一生。

谢谢大家。

【拓展】关于竞聘演讲稿:

竞争性:

凸显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竞争优势。

目的性:

生动性:要吸引人,具有口头宣传的作用。

自评性:

要全面而公正的评价自己。

4.银行网点负责人应具备的职业素质 篇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各地分行、支行在组织结构、业务范畴、营销策略、管理模式和人力资源等方面都在加强建设。笔者认为,一个全新的银行必须要有一支高效率的员工队伍和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上立足并发展壮大。员工队伍是基础,管理队伍是关键。网点负责人必须具备最起码的职业素质,才能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出团队的力量。

一、网点负责人应具备完善的角色转换和较强的学习能力。银行业的工作特殊性要求银行网点负责人必须有比较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意味着邮政储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家全新金融机构,这也就要求我们的网点负责人从原来的综合管理人——支局长,转变为一名金融专业管理人——支行行长;从原来经营的简单的公众存款业务和中间代理业务迅速转变为经营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买卖(或代理)外汇、代理债券等全部的银行业业务。这就要求我们不论是业务范畴和道德思想上都要有一个根本的扭转和提高。我们要跳出原有的思维模式,改进原有的工作方法,运用科学的学习方法和顽强的学习毅力在短时间内学会和熟练掌握全面的经济及金融专业理论知识和基础知识,提高自己的市场营销及内控管理水平;熟知各项金融制度、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迅速地转变角色,融入新的工作岗位。

二、网点负责人应具备科学的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管理是科学和艺术的结合体。管理科学是在不断的成功和失败中摸索和总结出来的,并用其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同时,管理科学又以实践活动的结果来完善和丰富理论知识与一般方法。它以反映客观规律的理论和方法为指导,所以,我们说管理是一门科学。同时,管理更是一门艺术,管理强调的是实践性,管理人员必须在管理实践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灵活、机动地运用各种知识、技能、技巧和诀窍,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核心就是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

我国的银行业发展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管理手段的一些先进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方法也在不断引进。我们要了解管理的科学性和懂得科学的管理方法(运筹学、系统分析和决策科学化),并使之在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中得以应用。

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上疏忽和欲望驱使或突然发生、关系安危、必须马上处理的突发事件,管理者必须具备当机立断、勇于承责、灵活冷静,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能力;要具备危机意识,严格执行银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于已发生的事件要能举一反三,准确找到突发危机的症结并及时总结,完善制度,杜绝漏洞,标本兼治。

三、网点负责人应具备协调沟通和知人善用的能力。协调和沟通面临着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需要。企业内部:管理者与上下级之间需要协调沟通,员工与员工之间需要协调沟通;企业外部:企业与客户之间需要协调沟通,企业与社会各单位、部门之间需要协调沟通。在把握维护企业利益的原则和立场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协调的谋略和沟通的技巧(倾听、气氛控制和推动),达到设定的目的;协调与沟通的过程也是一个谈判的过程。对于与员工的沟通,管理者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的沟通话语,了解员工的期望值,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关心,以获得认同和理解,并最终得到对方的支持;而与客户沟通要掌握谈判的原则、谈判的要点、让步的限度以及各种谈判技巧和谈判艺术,达成共识,取得双赢。

5.银行 (网点)负责人考核办法 篇五

为提高职工待遇,加强工作纪律,提升网点形象,开展好网点工作,根据县局酬金分配原则,制定本制度,报县局批准,于2014年4月试行。与此制度有冲突的,以此制度为准。

按照又好又快、多劳多得的原则,月绩效实行分值考核。每月按100分为基数进行二次分配。总分100分,网点余额净增占比70%,个人目标占比30%。普柜引见给大堂经理,促成保险的柜员拿酬金60%,大堂经理40%。若是促成存款的,柜员和大堂经理业绩各占50%。年终考核总分排名第一的推荐评先进。

(一)加分

1、保险以2万元为基准,排名第一的每人加2分;短信30条为基准,排名第一的加2分,理财以10万元为基准,排名第一的每人加2分。

2、新增有效账户活期(定期)开户以2万元为标准,0.5分/2万元,以此类推。(储蓄营业员、投递员、营业员一样)。

3、临时安排任务(如加班)参与并完成的每次加2分。

4、服务质量考核:服务热情周到,责任心强,任劳任怨,排名的第一的加4分。第二的加3分;第三加2分。

5、24小时手机畅通的加0.5分。

6、员工超客完成存款任务的,每超5万加1分,以此类推。

7、员工开发得代发项目的,20户以下的加4分,20-50户加6分,50户以上的加10分。员工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对业务有创新的,加5分。

(二)扣分

1、每天上班提前30分钟到位(08:30),必须每天在营业前打扫好卫生,卫生不彻底,个人台面不整洁,物品摆放杂乱,制服穿戴不规范的每次扣5分。

2、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同时迟到、早退每次罚款10元作为班费。

3、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扣20分/次,比如开会、下乡、工作应酬、临时加班等。每月每位员工走访商户不少于8次,下村屯不少于2次,少一次扣5分。同时每次罚款30元作为班费。

4、上班时间打非业务电话、干非业务工作的每次扣2-5分。手机无故关机、不保持通讯畅通、安排工作时故意不接电话的每发现一次扣5-10分,罚款20元/次做为班费。

5、综合柜员必须每天按要求巡查本网点ATM,对存在问题第一时间上报,因缺纸、缺钞造成市局通报的每次扣3分,区公司通报的每次扣5分。同时每次罚

款20元作为班费。

6、大堂经理(综合柜员)每营业厅内各类物品摆放不整齐的或宣传资料过期未清理的扣3分;业务单据、凭证准备不齐全的扣3分,造成客户有理由投诉的扣5-10分。

7、大堂经理(综合柜员)对营业厅内电子信息示屏、利率牌、笔墨、老花镜等便民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未及时联系相关部门维修、更换的扣5分。

8、大堂经理(综合柜员)对客户的咨询或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解决的,每次扣5分,造成恶劣影响地每次扣20分。同时每次罚款50元作为班费。

9、每月(1-2号)按时上交金融部(县支行)所需报表,未按时上交的,每次扣责任人(网点主任、综合柜员)3分,同时每次罚款20元作为班费。(由金融部考核)

10、异地值守不按规章制度值守的,每次扣20分。

二季度新增定、活期目标分配如下: 莫丽萍:50万 陶丽双:50万 梁秀花:30万 贾达欣:30万 潘琼:30万 黎莉莎:30万 吴昊:30万 吴爱清:30万 罗继强:15万 张新宏:15万 梁立平:15万

注明:若员工评分都满100分以上的,按实际分数×网点完成必达目标或奋头目标的净增余额的2‰或2.5‰核发奖励。

6.某银行储蓄网点规范化管理办法 篇六

字号: 小 中 大 | 打印发布: 2008-5-10 08:29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金融理财网综合汇编 查看: 25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储蓄网点的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商业银行形象,增强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属的储蓄网点及临柜员工。

第二章 营业环境

第三条 储蓄网点必须实行统一标识。按照总行《**银行形象标识规范》的统一标识和要求进行装修,网点装修必须醒目、庄重,能给客户一种“天下*行是一家”的视觉感和认同感。

第四条 储蓄营业场所外必须悬挂“三牌一徽”,即“**银行行名牌”、“营业单位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和“**银行行徽”,受理**卡等业务的网点要悬挂相关标识。

第五条 营业场所内必须悬挂“两证两牌”,即:“营业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存款利率牌”、“外币汇率牌”(开办外币业务的网点),要配备日历、时钟。

第六条 营业厅内各项服务设施应配置齐全,有摆放整齐的各类业务凭条和业务宣传材料,有供客户参考的业务凭条填写规范、填写凭条的笔和桌椅,有便民服务措施提示牌、供客户使用的验钞机(器)、废纸篓等,有条件的可配置饮水器具等,并摆放有序。

第七条 营业场所应设置宣传窗、宣传栏,并张贴业务公告、业务介绍等。

第八条 营业场所应公布服务公约,张贴储蓄网点工作人员照片、工作号,并公布业务监督单位电话或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簿,以便客户监督。

第九条 储蓄柜台干净、整洁,营业窗口编号显示业务种类,暂停办理业务的柜台要有“本柜暂停办理业务”的提示。

第十条 储蓄网点的微机、出纳尾箱、计算器等办公必备用品要固定位置、摆放整齐,其它与办公无关的用品一律不得摆在工作台面上。

第十一条 为保护客户个人权益,有条件的储蓄网点应设立一米线。

第三章 储蓄网点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柜台业务

一、严格执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做到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章证分管、款要复点、账要复核(柜员制除外);

二、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当时记账、账折相符、每日结账、双线核对;妥善保管业务公章、个人名章,人在章在、离柜收妥,营业终了业务公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三、储蓄存取、挂失、查询、同城划转和异地托收手续符合制度规定。

四、存款时先收款后记账,取款先记账后付款,转账必须先办理转出方的业务,收妥款项后,再办理转入方的业务;当时记账,当日结账,轧对平衡。

五、日间轮班,办理章、证以及现金交接手续;人员调离,必须核对账款,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不得随意增加、变更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账、簿、表设置、使用与保管。总账、分户账、登记簿设置齐全;账簿严格按记账规则逐笔连续有效地记载和复核;准确、及时地编报营业日(月)报表,做到内容真实完整;会计档案要及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定期移交管辖行有关部门归档存放。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使用、审查和处理。根据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凭证。受理的会计凭证必须附件齐全,账号户名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会计凭证日期、记账和复核人员名章、收付讫戳记、凭证编号等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清晰。

第十七条 内部往来账务管理。签发内部往来划款凭证,须经复核方能划出;内部往来明细账及时逐笔勾对,按时签收对账回单;内部往来凭证传递应办理登记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重要单证管理

一、严格执行《**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管理重要空白凭证人员不得兼管业务公章;

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使用表外科目核算;

三、使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逐份签发和销号,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登记,加盖“作废”戳记,随当日传票保管;

四、严禁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盖好印章,严禁个人携带重要空白凭证外出;

五、每日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公章应分别装箱锁好,随同现金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现金出纳管理。库存现金控制在管辖行核定的限额内;账款相符,无白条抵库,长短款按规定处理;储蓄网点主任经常检查库存现金情况,查库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行反映;大额取现必须按照人行《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按国家储蓄政策和储蓄存款计息的基本规定准确计算储蓄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电脑储蓄网点的管理

一、电脑储蓄网点必须严格执行电子计算机管理制度,建立计算机工作日志和维修记录,安装防护装置,防止计算机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危害导致数据及信息丢失、泄露或毁坏。

二、系统管理员授权后,微机操作员输入操作员代码及本人密码,进入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系统;输入密码时应该实行回避制度;密码必须保密,根据规定及时更新。

三、严格执行电脑操作权限分级管理制度,严禁操作员之间、微机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之间相互替代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储蓄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维护客户利益。为保护储户利益,对储户存款数额、存款情况和存款期限等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岗员工必须通过**银储蓄岗位上岗资格考试,同时按照*银发〔****年〕146号规定,各储蓄网点人员不得少于4人。

第二十四条 储蓄网点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严守纪律,各个岗位责任明确,内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第二十五条 储蓄网点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金融制度、法规,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县级支行应定期对储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的测试,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提高储蓄网点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服务仪表规范。储蓄网点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金融制度、法规,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举止规范。储蓄临柜人员应举止文明、言行得体,做到站姿挺拔、座姿端正、行姿稳重、行为文明。

第二十九条 服务语言规范。储蓄网点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应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禁语,发音标准,语句清晰,言辞得体。

第三十条 服务态度规范。柜面人员接待客户必须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做到储户“来有迎声、问有答声、离有送声”。对待客户一视同仁,做到存取款一样热情、金额大小一样欢迎、自营代理一样受理、忙闲一样认真、新老客户一样对待。同时,应正确对待客户提出的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一条 职业道德规范。储蓄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以整体利益至上,自觉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秉公办事。

第三十二条 服务质量规范。临柜人员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在坚持按制度办事,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准确、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服务纪律规范。储蓄业务人员须遵守劳动纪律和业务纪律,营业时间应坚守岗位,不串岗或擅自离岗;不办私事,不看与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不聚谈闲聊、喧哗和笑闹或做其它与业务无关的事。同时,不准违规、违纪办理任何业务,严格执行廉政制度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六章 储蓄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包括处置抢劫、诈骗、盗窃、火灾等内容,其中以防范暴力犯罪为重点,并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每年组织2-3次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临危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按照《**银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储蓄网点实行安全责任制。每年初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与储蓄网点负责人、储蓄网点负责人与每位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当年考核,当年兑现。

第三十六条 营业期间员工要随时关注营业场所的安全,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出现单人临柜或空岗现象;柜台边门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即开即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营业室,上级及有关部门、单位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并在本行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储蓄人员不准接受无关人员赠送的饮料、香烟、食品等。

第三十七条 储蓄网点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规范统一”的原则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设置柜台、防护屏障、卫生间及炊事设备。

第三十八条 储蓄网点必须设营业柜台。营业柜台采用砖石或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cm,宽度不窄于60cm.台面和外墙采用坚固的装饰材料,柜台内留有藏身的空间;凡不是“一字型”柜台的,要对能够正面侵害员工的部位加装防弹玻璃。营业柜台上方的防护屏障可用圆钢、方钢、不锈钢管(内穿钢筋)制作,间距不大于**cm,要牢固、美观。营业室空间高度低于**cm的要全封闭,高于**cm的屏障不低于**cm;城区行和有条件的其它行的储蓄网点柜台上方安装防弹玻璃,其标准按照《**银行安全设施规范》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储蓄网点柜台不设通勤门。必须设通勤门的,应采用坚固的金属防盗门,加装自动闭门器,门锁具有防撞击、防撬功能。设后门的,应在外侧加装金属防盗门,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杆。有条件的网点,可设置双道安全门,中间有缓冲区,门锁有连动功能。

第四十条 储蓄网点应配置账卡保险柜和临时存放现金的保险箱。要配有石灰包、狼牙棒或电击器等防卫器具及消防设备,防卫器具放置在隐蔽顺手位置。

第四十一条 储蓄网点必须安装电话、报警器或报警铃,并配置交、直两用电源,备有多处开关,供多人使用。报警开关的位置要隐蔽、方便。报警装置要与公安机关或“110”报警中心联网,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临近单位搞好联防。

第四十二条 储蓄网点应按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配置技术防范设备。实行柜员制的网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同时与保安监控配套。安装ATM的网点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保安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柜员制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两个月。

第四十三条 不设金库的储蓄网点,每天营业前接款时,要在柜台内和押运员及随车出纳员办理交接手续,锁好边门方可营业;下班等候运钞车时,严禁储蓄人员在柜台外携款等车,并在柜台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储蓄网点作为基层营业机构,有关部门都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其中:储蓄会计核算由会计部门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和考核由人事、培训部门负责,储蓄业务的宣传、服务、营销及考核由个人业务部门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负责修订、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7.银行 (网点)负责人考核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受建设(开发)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管理,并具体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的日常信用考核。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 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信用考核,并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发包行为、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市场行为即时进行加分、扣分,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次。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或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招用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施工队伍的;

(四)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被主管部门认定有违法分包行为的;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强令施工单位违章施工冒险作业的;

(九)深基坑工程未组织专家组评审或评审不符合有关要求擅自开工的,或未及时检查督促深基坑监测单位按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监测,导致深基坑安全隐患或发生坍塌事故的;

(十)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组织抢险和消除与工程周边单位、群众矛盾及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恶劣的。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或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的,未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的;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消除的;项目安全检查资料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

(三)因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且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或指使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的;

(五)提供或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六)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七)强行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未组织基础或主体工程验收,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未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 或合同约定工期的;

(十五)自行或授意相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十六)无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决定,授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

(十七)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

(十八)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十九)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二)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

(三)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规定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抽样检验的;

(五)因建设(开发)单位原因,工程项目未实行标准化工地管理的;

(六)对居民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推逶扯皮的,或在限期内 未予以解决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监理费的;

(八)违反环保要求,强迫或组织企业进行夜间施工的;

(九)因工程管理不到位,致使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或造成环境破坏、资源浪费、影响使用功能等的;

(十)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三)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以及变更项目负责人未签署承诺书和授权书的,未按照授权书和承诺书约定到岗到位的;

(十四)未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牌或载明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息不全的;

(十五)工程计价活动中,未以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

(十六)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

(十七)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公告牌、分包公示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的;(十八)未对施工、监理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登记的;

(十九)对保修期内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不积极组织处理的;

(二十)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未进行妥善处置并消除影响的;

(二十一)以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抵扣工程进度款的;(二十二)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计量及工程结算的;(二十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工程质量投诉公示牌的;(二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施工现场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及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支撑体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巡查的;

(三)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未进行妥善处置并消除影响的;

(四)提供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安装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的;

(五)未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阶段性安全评定的;

(六)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七)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罚款或已接受处罚,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八)未按要求参加B、C、D级项目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在考核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其中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3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的,每项加10分。

(四)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好的,加15分。

(五)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加15分、10分。

(六)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7分(含87分)以上的,按单位工程加5分;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87分之间的,按单位工程加2分。

第十三条 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市场行为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承建的项目参加国家“鲁班奖”、省“泰山杯”等奖项的评选。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对考核等级为B级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本其新承建项目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对自己上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议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其所承建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推荐参加国家“鲁班奖”、省“泰山杯”等奖项的评选。半年内不再担任新项目责任人。

第十七条 对考核等级为D级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一年内不再担任新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8.银行 (网点)负责人考核办法 篇八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即将于9月1号实施,就社会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办法》。其必要性在于: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有的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三是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或委托人开立的内部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结算需要,《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改进?

答:为提高银行服务水平,便利多种所有制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转账结算,《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改进:

一、遵循自愿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考虑到存款人对其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需要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多种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同时并存,其服务手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客观上也为有不同结算需求的存款人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创造了条件。并且,通过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可以促使银行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据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此条款一方面保护了存款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自主选择权,也有效防范了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和行业腐败行为。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应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一是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二是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三是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四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对象。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需求,《办法》对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因临时活动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允许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三、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是其基本功能,而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则是它的一项重要功能。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个人因买房、购车等投资、消费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于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组织推广。

四、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问: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何通过该账户推广信用支付工具? 答: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为: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和洗钱犯罪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四是有利于加强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方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打破了传统的“对公”、“对私”界线,可促进商业银行改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同时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三个功能:一是活期储蓄功能,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二是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使用汇兑、委托收款、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转账支付工具。三是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高收入者如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文艺体育明星、外企白领等,希望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满足其投资和消费需要,体现其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因此,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和使用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办理资金结算,也体现了银行针对个人用户的差别化、高附加值服务,它对存款人的经济、信用条件要求较高,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推广应用支付工具可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且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还可以为银行提供的个人投资理财业务创造便利的转账条件。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自主决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个人银行卡账户和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借记卡),2003年9月1日起,银行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对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开立的储蓄账户,可由委托单位一次性统一办理手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推广和扶持。为此,商业银行应做到:首先,要大力宣传、推广个人信用支付工具。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自身独具特色的支付结算服务优势,提供面向个人客户的信用服务体系和资金结算功能,力求做到既要方便客户使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体现信用支付工具的独具特色,促进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全面发展。其次,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环节上,银行也要严格区分普通转账结算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以申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为目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审查其信用状况,可通过对其职业、收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分析其信用水平,必要时可要求存款人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强化其信用基础。同时,银行应积极参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为个人信用支付工具的使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及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在手续和费用上都不会增加存款人的负担,甚至还会减少费用支出。存款人新开立或将活期储蓄账户转换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存款人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只需按规定支付少量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仅从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来看,按现行规定,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在办理汇款和使用银行汇票,5000元以下的汇款需按每笔汇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5000元(含)以上的每笔需支付50元手续费;而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通过其办理转账结算,只是与单位一样支付手续费,如一笔汇款只需支付0.50元的手续费,另外再按规定支付电子汇划费,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一般也不会超过10元。同时,单位委托银行向个人办理代扣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和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业务的,由于发起委托收付款业务的是收费单位或付酬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个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问:《办法》为什么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答: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或大量使用现金,既导致其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也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为此,《办法》将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方便了其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便利其经营活动,规范其财务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支付的生产营经营资金不能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问:取消对开立一般存款户的限制条件,对存款人和银行有什么好处?

答:按照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只有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存款人为规避集中存放资金于一家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希望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主选择方便银企合作的开户银行,以接受更好的支付结算服务,需要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稳定的客户群作为保障,通过改进服务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因此《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同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既可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管理资金的多种需要,又能做到放而不乱,为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促进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改进服务水平,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问:《办法》的实施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管理有哪些影响?

答:鉴于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相关政策和行业状况,没有改变券商的现行做法,不会对其经纪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两个问题,一是息差收入问题,二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取现问题,《办法》在制定时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办法》在制定时,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2]第3号)的管理要求,并根据专用存款账户的功能和性质,将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纳入《办法》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同时,《办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范畴,故不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除此之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以及适用何种利率也不是《办法》规范的范围。在现有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下,只要股民不退出股市,就不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移进入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也不会影响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存量。所以,《办法》的规定对券商主要的利差收入没有任何影响。

第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办法》已允许并鼓励自然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对象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从而减少股民进出股市时大量提现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中规定,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第2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问:为什么《办法》强调银行要加强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

答:当前,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存款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办法》在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同时,也要求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这正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具体体现。

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我国已在《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简称《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将严格遵守《公约》中关于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须遵循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必须认识到“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

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支付结算,主要都是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完成的。银行账户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门户,是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基础,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前提。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可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通过规范银行账户制度,加强账户管理,有利于防止利用银行账户逃债、逃贷、逃税和套取现金,有利于打击洗钱行为和防止腐败。同时,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籍此通过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准确反映存款人的支付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出流入,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为防止存款人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二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四是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分别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是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问: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哪些措施贯彻实施《办法》?

答:《办法》对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作了重大变革,且政策性、操作性强,为贯彻实施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做了大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办法》按照经济、金融改革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了较大的调整,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供相适应的支付工具和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并采取了不少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有利于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性经济、金融报刊杂志上刊登《办法》,并配发相关评论。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的专访。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也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的意义、作用及各项规定等,有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认识以及自觉遵守《办法》各项规定的意识。

(二)加强培训,熟悉《办法》。由于办法影响面大,政策性强,操作性强,为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实质精神,理解、掌握其中的各项规定,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开、销户程序,做到职责明确,正确办理和使用,人民银行总行在7月底8月初分别对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了培训。随后,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了辖内培训,商业银行总行组织了对其分支机构的培训。

(三)确定实施步骤,保证《办法》执行。《办法》的实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操作性强,为便于各银行具体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分步实施的步骤、新旧账户的过渡、各类申请书的格式和使用、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与备案、个人银行账户的确认等进行具体的部署。

9.银行业务量考核办法 篇九

会计工作人员业务量考核办法(试行)

为更好的配合人力资源改革的需要,激发前台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细则

1、前台柜员业务量

计酬按照最终获得的折算笔数计酬,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和手工统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反洗钱系统录入业务量单独核算,不并入前台业务量核算考核,每笔0.2元。

2、后台人员业务量

对后台柜员采取固定加模块计酬调整的方式,第一,确定后台必须岗位人员的制度所默成的岗位业务:

事中监督:日间核帐

重要凭证管理员:凭证管理

可分配业务:印鉴核对、对账、档案管理、单位账户资料管理、个人账户资料管理、其他业务资料管理、报表打印、抵质押权证管理、装订传票、月初报表、B级主管授权、同城提票、反洗钱管理职责等,原则上不低于上述种类,各单

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追加项目。各模块的兼岗不可违反制度要求的相互制约的规定。

第二,计酬:未开通联行业务的网点后台业务量总量核定在前台平均业务量的1.8倍,开通联行业务的网点后台业务量总量核定在前台平均业务量的2倍,营业部负责全辖公共服务项目较多单独确定计酬比例。

固定部分:完成岗位必须工作,获得固定部分,根据各单位前台业务量大小确定后台岗位拿取量。

事中监督:拿取前台总业务量的10%,且不高于前台平均业务量的90%。

重要凭证管理员:拿前台总业务量的5%,且不高于前台平均业务量的45%。

模块部分:各单位应成立业务量分配领导小组,支行行长任组长,成员由会计主管、员工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量政策、分配方式、后台项目业务量比例认定的确定,制定全年分配计划。对后台可分配业务的业务量按照:“各单位的后台总业务量金额-事中固定业务量金额-重凭管理员固定业务量金额”给予计酬。由各单位根据后台人员日常管理项目结合各单位各项业务的实际工作量比重自行确定计酬百分比,自由组合,总量受限,全年统一执行标准。年中如需变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阐明原因,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变动,对于人为搞平均主义的计酬比例确定

方案,考核领导小组有权给予废止,并约见主要负责人谈话。特殊部分:由于营业部承担全行的资金公共清算服务,及相关制度要求特设岗位的原因,对营业部后台人员单独核算,原则上人均按照前台人员业务量平均值的90%给予计酬,由营业部业务量分配领导小组制定方案,自行分配。

营业部后台人员原则上包括:同城两名、联行两名、事中监督一名、凭证管理员一名、现金大库管理人员三名、专职票据记账员一名、财政代发工资员一名。(相关人员因履行岗位职责产生的业务量不予计酬,仅参与后台人员业务量分配)其他需要增加入后台考核人员名单的需提交书面说明,由合行考核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追加。

3、对于前台平均业务量特殊情况的认定:一是柜员碰到休班等特殊情况的,有人事部门正式请假条的,即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核算扣除了的,准予按照比例进行平均业务量认定,计算前台平均业务量时给予考虑,按照每月22天工作日折算,否则不予考虑;二是后台人员非事中监督、凭证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固定部分业务量,只参与模块部分的分配;三是反洗钱业务量单独核算,不作为前台平均业务量计酬范围;四是部分无法通过系统抓取的业务量由各单位手工统计,折算比例由合行统一认定,各单位会计主管对统计情况负主要责任,每月3日前上报财会部,过期视同放弃;五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相关人员的认可额度的,应向

合行考核小组提交书面说明,经研究同意后进行追加认可额度。

4、考核方式:

一是,支行范围内,各前台柜员按照人均550元/月,设置固定计酬总额,每名柜员取得的计酬额为A部分。各单位业务量考核领导小组可以根据辖内具体业务情况、人员情况、特殊事项等对此部分进行量化考核,但仍应以绩效考核系统抓取的业务量折算笔数为主要参考依据,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更加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应将制订的量化考核办法报财会部审查备案后方可执行,年中如需调整需要向合行考核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说明,经研究批准后进行调整。

二是,全区范围内,各前台柜员按照人均550元/月,设置全辖固定计酬总额,柜员B部分计酬金额=柜员业务量笔数/全区总业务量笔数*固定计酬总额。

柜员当月计酬金额=A部分计酬+B部分计酬

5、各单位于每月3日前上报本单位前台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表,合行将根据此表将所有柜员的计酬基础数据进行整理,作为系统自动折算业务量笔数的确定依据。

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上报手工折算业务量统计表,合行将根据此表数据汇总自动折算业务量笔数,确定最终业务量计酬依据。

各单位应于计酬金额下划后3日内上报柜员业务量计酬统计表和批量代发工资报表,合行将对发放情况进行审查,将加大对于刻意搞平均分配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双倍扣回计酬额,并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主管的责任。

6、各单位应根据柜员所在岗位及实际工作情况等因素的不同为每名员工设定最低工作量,由各单位业务量考核领导小组按月认定其完成情况,对当月完成最低工作量额度的柜员给予300元定额奖励。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上报最低工作量认定表,合行将作为下划定额奖励的依据。

7、对各单位前台业务量第一名的人员进行定额奖励,当月业务量累计超过2700笔(含)的奖励100元,超过3000笔(含)的每月200元,超过4000笔(含)奖励300元;对各单位前台业务量增长速度最快且当月累计业务量笔数不低于2000笔的人员进行按月的定额奖励,增加量为100笔(含)以内给予100元奖励,超过100笔的给予200元奖励。排名按照得到的业务量金额来衡量,增速按照业务量金额的环比增长额来衡量。各单位应于计酬金额下划3日内上报奖励确认表,合行作为下划固定奖励的依据。

8、各单位业务量考核领导小组应对本单位出现的投机取巧获取业务量、增长量奖励、虚增业务量等违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双倍扣回已发款项,并严肃处理,情节

严重的上报合行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包庇此种行为或管理人员未尽职发现此种行为的,合行考核领导小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履职责任。

9、对全年业务量排名第一名的员工,且无有效投诉、团结同事的,各单位年终评优应给予优先考虑。

10、此考核方式仅适应支行营业厅。

三、合行考核领导小组有权根据全辖实际情况,对考核办法进行适时修订,以更好满足促进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全员工作效率。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各项业务系统自动折算比例表

附件二:手工折算业务比例表

附件三:最低工作量认定表

附件四:奖励确认表

附件五:在岗情况表

10.银行业员工积分考核办法 篇十

**行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行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各岗位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金融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及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岗位人员。各岗位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及不够行政和党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行编制《员工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卡》,扣分由稽核监察部登记执行,总行其他职能部门和支行行长、委派会汁、分理处主任、会计在检查中发现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后按月报送稽核监察部依照本办法实行扣分处理。对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员工违规行为,将加倍扣检查责任人的分

第四条 稽核、检查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在执行扣分管理时,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及时准确。

第五条 构成违规违纪处理处罚标准的,按本行及上级对于违规违纪的处理办法和制度处分、处理、处罚,并相应扣分;对年内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额的进行相应处分处理:达到20分以上(不含20,下同)者由总行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达到3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4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达到5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到60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达到70分者给予降级处分;达到80分者给予限期调出处理;达到90分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信贷类

第六条 违反贷款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责任人3分:(1)、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备案发放超权限贷款的;(2)化整为零发放超权贷款垒大户的;(3)发放冒名、借名、假名贷款变相垒大户的;(4)未经总行批准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的;(5)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6)对已形成呆滞、呆账贷款的借款人继续发放信用贷款的;

(7)对逃避悬空农合债务的借款人和已关停、破产企业发放贷款的;(8)向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9)自批自贷的;(10)擅自退回贷款质押品或中途更换质押品的;

(11)向借款人吃、拿、卡、要、报销发票或类似行为的;(12)超比例发放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责任人2分:(1)对不按审批程序以一人或少数人的审批贷款的;(2)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减免利息和未执行加罚息的;(3)弄虚作假、倒约换据掩盖贷款风险的;(4)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的。

第七条 违反贷款发放操作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经办人1分:(1)借款人及担保人未亲自到场或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信贷人员凭个人关系办理贷款的;(2)无《借款申请书》或《借款申请书》填写不真实、内容不齐全的;(3)万元以上贷款(含1万元)无《贷款调查报告》或调查报告内容严重不实或有欺诈行为的;(4)不签订《借款合同书》,或《借款合同书》使用错误的;(5)贷后检查监控不力,贷款人资金转移导致贷款不能如期收回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每项次)扣经办人0.5分:(1)借款合同和放款凭证手续要素不全的(借款合同和凭证要素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签名、借款合同编号、借款用途、利率、期限、日期、金额、借款单位章、经办人签章(手印)、担保抵押单位章、担保抵押人身份证号码、担保抵押人手印、出质人的身份证号、出质人签字、出质人手印,借款合同章、放款人章和审批人章等);(2)贷款凭证和借款合同利率书写不规范,借款金额大小写不符的;(3)贷款展期无《展期申请书》或不符合展期期限规定的;没有经原担保人、抵押人同意办理展期手续的;(4)贷款到期前和到期后未送达和签收《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

第九条 违规发放担保、抵押、质押贷款的,按下列规定处罚:(1)担保单位(人)不具备担保条件发放贷款的,每笔扣2分。(2)为逃避贷款权限发放互借互保贷款的,每笔扣2分。(3)单位担保未出示担保法人资格证明发放贷款的,每笔扣1分。(4)出质人未亲自到场办理质押手续,造成质押无效的,每笔扣1分。(5)抵押物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抵押无效的,每笔扣1分。(6)无《财产抵押物品清单》,办理房屋、汽车等财产抵押贷款未办他项权证或未登记、需公证而未办理公证的,每笔扣1分。(7)未按抵押(质押)规定比率发放贷款的,每笔扣1分;(8)、存单(折)等有价证券质押,未经存款人(或存款人的监护人)和存款行(社)签章(或手印),密码存款缺少密码号的,每笔(项次)扣1分。(9)他行(社)存单(折)质押,经办人未亲自到存款行办理签证手续,每笔扣1分。

(10)抵(质)押贷款到期后没有向抵押人、出质人送签《处理抵(质)押品通知书》,擅自处理抵(质)押品的,每笔扣1分。(11)(质)押贷款到期后没有及时扣收抵(质)押品的,每笔扣2分;(12)企业贷款不坚持《贷款证》登记,对企业贷款担保方也不进行登记和注明账、据贷款证号码的,每笔扣1分。

第十条 违反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规定,未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的,或在调整贷款形态时弄虚作假人为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的,每笔扣经办人0.2分。

第十一条 发放贷款未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的,每笔扣经办人0.5分。第十二条 收回贷款本息当日或次日上班后未交会计人员入账的,每笔扣责任人1分;私自占用或转移的,扣责任人3分。

第十三条 违反呆账贷款核销程序和收回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经办人3分:(1)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核销呆账贷款的;(2)将违规贷款、不符合核销条件和职工亲属贷款申报核销的;(3)借核销呆账贷款之机搞非法交易的;(4)收回已核销贷款不入账挪作他用的。

第十四条 对管理部门及总行检查出的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不重视,不及时落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扣行长、分理处主任1-3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3分:(1)收回的抵债资产由自己使用的;

(2)借款人或保证人有偿还贷款能力,故意收借款人抵贷资产的;(3)抵债资产未按规定严格管理,私自外借、自用,造成抵债物品流失,账实不符的。

第十六条 违反借款合同档案管理规定,对借款合同档案资料未建档登记;逾期以上贷款无催收通知书、延期还款协议书;依法诉讼贷款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资料未及时存档登记的,每笔扣责任人及行长、分理处主任1分。

第三章 会计类

第十七条 帐务没有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账,总分核对和内外账定期核对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没有达到“五无”和“六相符”,每差错一项(次)扣1分;弄虚作假弥平账目的或造成账务长期混乱的,扣责任人1-3分。

第十八条 用支票支取现金时,未折角验印的,扣责任人1分。

第十九条 换日印章未按时更换日期的,每次0.5分。离职不办理印章交接、业务终了印章和柜员卡不入库保管以及业务用章(包括个人名章)随意放置或任他人代盖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或使用不规范的,每错一个科目扣责任人2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会计操作规程和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项、次)从责任人扣0.5分:(1)收到外来凭证未对诸要素及内容详细审查,2#回复 作者:天堂手拉手回复日期:2010-3-24 10:14:00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联行印、押、证、机分管制度的,未达账不及时查找和错账不按规定纠正的,每笔2分。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建立和使用各表外科目以及各种账簿的,以及登记内容不全,领取人签字不全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

第二十四条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1分:(1)未按规定管好贷款账、借款合同等信贷档案,造成合同不完整、总分、账据不符和催收通知归档不及时的;(2)表外科目管理不规范和已核销贷款总分、账据不相符的;;(3)收回贷款本息、吸收存款及各项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4)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房租费等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存入个人储蓄账户或单独保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3分:(1)截留或转移收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私分财务收入的;(2)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实物、补贴及加班费的;(3)未按规定提取清收不良贷款手续费或未按标准发给职工挪作他用及从手续费科目列支其它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自制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不符、不真实或缺少附件及虚列费用或列支用于违规活动费用的,扣责任人2分。

第二十七条 利息计算错误的限期纠正,并按笔数、金额合并计算的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差错金额每笔在100元以下的,扣0.5分,差错金额在100元以上的扣1分。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3分:(1)存贷比例超过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2)未经批准违规拆出拆入资金的;(3)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有价证券的;(4)利用农合行资金搞第三产业或搞账外经营的;(5)违规为私人或单位垫付、外借资金的;(6)违规列支应收、应付款项的;(6)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或挪作他用的;(7)未经允许擅自为他人或单位开具两证一函(资信证、存款证明、担保函)等证明的;(8)未经批准擅自购建或维修固定资产的;(9)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的;(10)在年终决算中收入不入账、虚计应收利息、费用甩下年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上报虚假报表的,扣责任人2分;报表不按时或提留不准的扣1分,差错每处扣0.5分。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设立、使用各种登记簿或设立或不全的,每少一项扣责任人1分。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传票装订、入档不及时的,扣责任人1分,造成档案丢失、虫蛀、鼠咬或霉烂等缺损的,扣责任人2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外借或档案造成泄密的,扣责任人2分。

第三十三条 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组织员工集中学习每月少于4次每次扣1分;主管会计、分理处会计未定期组织内勤人员学习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知识和制度,以及上级行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有学习记录),并组织落实执行的每次扣1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调离或调换工作岗位,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的及离岗后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扣1分。

第三十五条 不按规定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每项扣1分;对领用不记载号码、使用不进行逐笔销号、作废不按规定处理的,每次每项扣1分;对不按规定监督分理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的,每次扣1分。

第四章 储蓄存款类

第三十六条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责任人1分:(1)未坚持“双人临柜,交叉复核”基本规定,对经办的账、卡、证、簿等未认真核对、换人复核的;(2)未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登记现金券别的。(3)

对存折(单)存、取款凭条未认真审验的;现金交出纳前未清点或接出纳配款未复点;未加盖个人名章;未进行微机存、取款记账处理等情形的;(4)定期存单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项(次)扣责任人1分:(1)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未审验存折(单)、存、取款凭条的;存款现金未复点、取款配款未清点的;未加盖个人名章及相应业务章的;未登记现金券别的;未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的;传票未交给记账员等情形的;(2)需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存款的,未核对预留印鉴或密码办理的;(3)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未审核储户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未登记证件名称和号码办理的;

(4)办理挂失手续存在未审核储户有效身份证明和摘记内容要点;未审核挂失申请书;未与储户底账核对并标明“挂失止付”字样;挂失后未到7天办理支取等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存款透支的,每笔扣2分;故意透支、开空头存单(折)或出具假存单做抵押证明的,扣3分。

第三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填错未盖“作废”戳记且不随当日传票装订的,每次0.5分。丢失重要空白凭证的,扣责任人2分。

第四十条 在储蓄业务中弄虚作假或搞虚增(减)储蓄的,按虚假金额扣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3分。在办理业务中弄虚作假或搞虚增业务量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按每笔扣责任人3分

第四十一条 每日业务终了,未按规定备份、打印相关报表、进行相应核和做日终处理的,扣责任人1分。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未查验相应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通知书、法院冻结裁定书、协助扣款裁定书以及生效法院文书副本的,未积极协助执行,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随会计档案永久保管的,每项次扣1分;造成被处罚等损失的扣经办人3分。

第五章 出纳类

第四十三条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分:(1)发生收付假币、款项不符等问题的;(2)未坚持凭证和现金二者数据相符,有疑虑未复点、复查的;

(3)收付大宗现金,未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散把点数、拆捆细点的;(4)未经复点的成捆、成把现金的封条、腰条随意丢弃的;(5)未坚持一日三碰库制度和日清日结的;

(6)收入现金时,收款员未审查交款单并清查现金是否一致;付出现金时,付款员未审查凭证要素及有关人员是否签章;未按业务发生顺序编号登记现金账,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及个人名章的;(7)未按时整理散币、残币和及时上缴,造成散币、残币挤占库存,影响库款整洁和清点的。

第四十四条 现金账记载未达到清晰整洁、书写规范工整、摘要简明完整、科目归属准确、错账更正按规程处理的,每项次扣0.5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双人管库制度存在一人出入库;出库未打乱金库密码;出入库款项、实物双人没有共同办理和相互复核的,扣责任人1分,行长、主任安排一人管库的,扣责任人2分。

第四十六条 白条顶库[包括:购货发票、未记账的支款凭证(含现金付出传票)、未支取的存款单折(单)或股金证及批条等的,扣当事人2分; 库存超限额的,每次扣1分;未建立或未登记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办理大额现金支取的,每次扣0.5分。

第四十七条 私自动用库款、营业款项、联行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扣责任人3分;行长、主任、委派会计没有坚持每月查库制度的,每漏查一次,扣1分,屡次漏查或流于形式的,扣2分。

11.科室负责人考核办法 篇十一

一.基本要求

1.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2.科室负责人应当是医院规章制度的模范执行者和监督者,对本科室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同时对相关人员提出处罚意见。

3.科室负责人应成为争创医院两个效益的领头人,以积极努力的态度带领本

科室人员做好工作,同时对表现突出人员提出奖励意见。

4.科室负责人应当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协调好医院、科室和个人之间的关

系,及时准确传达落实医院的各项要求和精神,按医院规定做好各项工作的统计、考核和管理。

二.考核办法..每周准时参加院务会,并积极参与讨论、决策,做好记录。【5分.迟到每次扣2分,缺席为0分,无记录扣2分】

2.每月30日和14日分别向院办公室提交次月前半月和后半月工作计划,落

实措施、时间承诺。【6分.缺一次为0分,每缺一项扣2分.遇节假日顺

延】

3. 每半月向院务会报告工作计划完成实施情况。【5分,计划完成项目≤60%,为0分。>60%而≤70%为3分,>70%而≤80%为4分>80%为满分】

4.科室工作安排有绪人员岗位名明确,责任清楚、交代明白并能履职尽责

【10分.岗位不清、失职,每发现一次扣2分,重复发生类似问题,每次

扣5分,】

5.科室当月无病员投诉,【10分,有投诉一经属实。一票否决】

6.科室无差错发生【10分,一票否决】

7.科室无掉班。脱岗发生,全月迟到总人次低于3人次,【6分发生掉班,脱岗,一票否决;没人迟到一次扣1分,高于3人次一票否决】

8..工作缺陷每月少于3次【6分.每发生一次,扣一分】

9.医疗文件书写管理规范,自查有记录。【8分.发现一项不规范扣2分,无

月自查记录扣3分】

10.院感工作落实无缺陷,每月有自查记录2次,【6分.发生院感管理缺陷,每次扣2-4 分;自查记录每少一次扣3分】

11.科室“双指标”中综合评定≥90分。绩效评定>85分【10分.不达标每项扣5分】

12.科室工作数据统计报表真实,月报表按时完成。【5分.迟到一天扣2分】

13.业务活动、数据考核、科室会议有月安排,有月检查,有月记录。【8分,每缺一项扣2分】

14.科室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洁有序,【5分。不合格,每次每项扣1分】

15.科室人员团结。无纠纷、无推诿等情况发生。【5分。视情况扣1-5分】

注:1.任何一项发生负值时在其他项中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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