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问卷调查(精选8篇)
1.保障性住房问卷调查 篇一
关于城乡居民保障性住房供需调查报告
大二的上学期就这样在匆匆的时间中流过去了,从重庆回到新疆,明显有一种不适应的感觉,外面的寒冷让我不想走出家门。但是为了完成这次社会实践,不管外面天寒地冻,寒风呼啸,我还是踏上了社会实践的道路。我想通过亲身体验让自己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同时也想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
于是我在到家的第二天就开始准备,于是我的调查报告就先把我收集到的资料排在最前面,将调查的结论写在最后。
据统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有城市住房保障家庭30余万户,占城市家庭总数的15%。其中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有城市住房保障家庭16万余户,约占当地城市家庭总数的1/3,城市住房保障任务十分繁重。为解决新疆各族群众的住房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始终将廉租住房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1.抓住政策机遇,周密部署廉租房建设工作。2.增加资金投入,为廉租住房建设创造条件。3.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4.坚持稳定、发展两不误,狠抓廉租住房建设进度。
为进一步了解新疆城乡居民保障性住房的供需,我在一月19号来到了位于新疆省距乌鲁木齐市80多公里的后峡。后峡是坐落在天山深处的一个高山盆地,这里雨量充沛、水草丰盛、气候凉爽,四周峰峦叠嶂、沟壑纵横,是连接新疆南北的咽喉要道。乌鲁木齐河流经其中,咆哮泻下山谷;原始森林林涛阵阵,野生动物出没其间,其中最常见的是北山羊,又名野山羊,多在高原裸岩区险峻的峭壁乱石中活动,常出没于雪线附近,多群居活动。后峡不是镇也不是村,由于这里是交通要道,附近又有电厂,石灰厂,水泥厂等企业,久而久之这里也就成为了工人们世世代代居住与生活的地方了。
因为有人生活所以对于房屋的需求也在生活质量的提高之后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所以当地机关政府在二十年间将后峡由单一的工厂聚集地慢慢建造成为一个越来越适合人们居住的地方,不仅使生产效率提高了,人们生活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我在此次调查中使用的是没有提前准备的访问形式,对在后峡居住的居民进行现场提问与记录。这里的居住区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条河将其隔开,成为河西和河东。我在一个星期里共访问了100位居民。首先是河东,在四栋家属楼中我挑选了二号和四号楼,并对其中一、三、五层的居民进行了访问。在访问过程中,我发现这里的人们都非常的淳朴,和他们相处让人觉得很舒服。于是我选择的是让人感觉最轻松的访问方式。在去当地居民家里访问时,我事先没有设定任何问题,而是在与他们随意的聊天时慢慢问一些关于住房方面的问题。由于不想引起他们的反感,所以我在与他们的沟通中并没有采取记笔记的方式,而是在一个访问结束后,再进行大概的记录。将重要的信息记录下来,再进一步进行整理。
第一天,在进行头一次访问时,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只要你有礼貌,那么他们会非常配合的与你聊天,说他们的故事,想法甚至是对于政府的意见。可能他们把我当成了实习记者什么的吧。我在访问的时候大多问的是关于他们在后峡生活的住房问题。例如:我问他们“你们是世世代代生活在这里的吗?”,“那么你们现在住的房子是自己的还是单位给分配的呢?”,“你们的孩子大多是在本地还是去了其他地方发展呢?”“那么在你们退休后是不是还拥有现在的住房呢?”。这些问题我之前也没有想过,是在访问进行中随机想出来的。
我对不同的居民进行大致相同的提问,从大家的回答中不难得出这几个结论:1.因为这里是为了发展工业而建造的,所以这里的人们大多都不是本地人,而是为了生存发展而来这里打工的外地人。所以大部分人都是因为在这里工作,所以在这里拥有单位分配的一套使用面积大约为70平方米的住房。从工地开始建设到现在,住房的环境和条件也大有改善。同时,为了居民们的生活水平更上一层楼,单位也为对环境进行了改善。2.大部分居民的子女在高中以前都在当地的学校上课。这也是当地的机关为了方便居民们的生活而专门设立的学校。高中以上的就在乌鲁木齐市上课。而且有些居民也以自己的子女为荣,也都希望她们有好的发展。3.我在这里走访了很多人家,但是却很少发现有老人家。于是我问了她们。他们说,因为这两年单位的效益还好,所以在乌鲁木齐市买了几块地,为单位的离退休职工修建了政府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以此来解决离退休职工的住房问题。所以,这里的职工在退休前可以购买单位建造的楼房,老了就可以在乌鲁木齐居住。
经过这一个星期的调查,我发现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上还是有一番作为的,多的我不是很了解,但是从我调查的情况来说,人民对于政府的工作是表示满意和支持的。加上现在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此项工作,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去的人民生活会更加的美好!
2.保障性住房问卷调查 篇二
近年来, 特别是2008年以来, 我国房价快速上涨, 住房问题成为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困难群体和被征地拆迁人员极为关注的话题。为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 实现“住有所居”,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 全国各地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重庆市长寿区于2006年8月成立了专门的国有独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 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 调查发现,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也存在保障性住房立法滞后、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过窄、资金缺口较大等制约因素, 亟待解决。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六大制约因素
(一) 保障性住房立法滞后, 大多没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目前, 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积金管理制定等住房保障制度, 但都属于规章、制度之类, 缺乏住房保障法律支持。同时, 虽然我国如长沙、大连、重庆等地方先后建立了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 但就全国而言, 大多地方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 更谈不上将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延伸至下级机构, 在当前房价快速上涨时期, 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显得特别重要。
(二)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较大
资金是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受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 尤其是政府公共财力的限制, 因此, 资金来源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全国看, 2009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投入1 676亿元。截至2009年8月底, 中央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下达471亿元, 占预算的95.5%;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394.9亿元, 完成率为23.6%。以重庆长寿区为例, 长寿区近年来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仍较大。预计, 2010—2011年, 长寿区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7个, 总建筑面积达150万平方米, 计划投资总额约35亿元, 资金缺口约为23亿元, 占计划投资总额的66%。其中, 2010年新建保障性住房和续建保障性住房将投入约21亿元, 资金缺口约12亿元, 占当年计划投资总额的57%。
(三) 市 (县) 级地方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财政补贴和配套资金未能及时到位
以重庆辖区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石柱县、彭水县为例, 以上五县2008年财政配套资金到位837万元, 占应配套资金的59.6%, 2009年廉政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2 286万元, 仅占应配套资金的20.2%。以重庆长寿区为例, 2009年9月起, 长寿区施行新的《重庆市长寿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和《重庆市长寿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财综[2007]64号) 也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进行了规定。 (1) 但了解, 目前长寿区廉租房建设资金的既有来源中, 中央财政与省 (市) 级财政保障资金能够及时到位 (目前的补助标准为中央级财政补助400元/亩, 重庆市级财政补助200元/亩) , 但区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和配套资金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捉襟见肘”未能及时到位。
(四) 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过窄, 部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建设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补贴范围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 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 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 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目前, 我国主要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国有林区、垦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纳入保障性住房支持范围。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做法,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 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 进城务工人员、城乡结合部且土地被征的农民也是不可忽视的新住房弱势群体。
据调查, 我国目前对于各地征地拆迁后的定向安置房屋建设均未纳入中央和省 (市) 财政支持范围。以重庆长寿区为例,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 特别是重庆长寿近年来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 征地拆迁涉及到的农民近5万人, 占长寿区90万人的5.5%, 这部分农民大多无技术、无知识、无赖以生存的土地, 虽然拆迁时对其进行了一定补偿, 但面对当前如此快速上涨的房价显得太少。妥善地对其进行征地拆迁安置, 尤其是对农户的拆迁住房安置, 仍然是具有一定的住房保障性质。
(五) 保障性住房银行融资抵押不足
目前, 重庆长寿保障性住房资金除财政补贴外, 主要靠银行抵押贷款融资。据调查, 向银行融资的抵押物一般用现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面临抵押物不足的瓶颈。主要原因:一是公司建设用地存量少;二是由于廉租住房土地抵押评估程序和方法与普通商品房用地抵押评估程序和方法无异, 可贷资金仅为建设用地市场价格的50%~55%;三是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较多, 融资需求较大, 抵押物是众相争取的“香馍馍”, 加之当前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较为收紧, 很难从政府投融资平台争取到其他用于融资的抵押物。
(六) 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标准不健全
总体而言, 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方面存在三个不足:一是收入划分标准不明。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两类, 涉及到社会中低收入两类人群。据不完全统计, 中低收入人群约占总人口40%, 对象宽泛, 缺少定量标准, 导致准入存在一些漏洞, 使该享受的没有享受到, 不该享受的却享受了。二是廉租住房缺少退出机制。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 (廉租住房) 基本没有退出机制, 某些地区制定有简单的退出机制, 但也难于执行到位。三是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在个人信用体系和住房档案不健全的情况下,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容易流于形式, 骗购、转让获利等现象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二、重庆市长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一) 基本做法
1. 成立专业的国有独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
为了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 2006年8月, 重庆长寿区成立了国有独资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乐至置业发展公司”, 负责长寿区经济适用房 (含拆迁安置房) 、定向销售房 (定向为拆迁人员提供房源) 、廉租房的开发和建设。公司成立后, 对原有的《长寿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选址规划》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制定了《2008—2020年规划》。根据公司规划, 在2020年前, 将建设定向销售住房、廉租房建筑面积达655万平方米, 基本满足全区征地拆迁安置人员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2. 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加强建设资金筹集, 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补贴
重庆长寿区在建设保障性住房中, 坚持化工园区、晏家园区、长寿湖委会、开投集团等几大片区业主在引进项目、报送项目征地件时, 必须同时报送保障性住房建设征地手续。长寿区国土局和相关街镇统筹同步实施拆迁。地方各大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保障性住房征地资金和建销亏损补贴资金优先考虑, 优先筹集, 重点保障。重庆乐至公司将建销亏损补贴资金测算的情况及时向几大片区业主单位反馈。同时, 各投融资平台公司按期落实支付给重庆乐至公司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及时调拨到位, 确保定销房建设顺利推进。
3. 抓好规划和选址, 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混搭”建设, 较好地利用了公共设施
为了防止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扎堆, 出现“贫民窟”现象, 重庆长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规划、用地优先, 在城市新区拓展和园区项目引进时, 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选址时坚持中等偏上位置, 对交通、环境、学校、医院、绿化、购物等配套进行了充分考虑, 与商品房建设“混搭”, 让保障性住房住户与商品房住户有机融合, 均能享受公共服务, 避免形成新的“贫民窟”, 使其能够较好地享受各项公共设施福利。
(二) 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定向为拆迁人员提供定销房, 有效解决了拆迁人员住房困难。近4年来, 先后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84万平方米, 其中, 2006年建设7万平方米, 2007年25万平方米, 2008年30万平方米, 2009年新开工建筑面积82万平方米。其中, 定向销售住房建设面积75万平方米, 提供房屋7 539套;廉租房建设面积7.2万平方米, 提供房屋1 451套。2010年, 重庆长寿区开工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达200万平方米, 投资总额达35亿元, 并将完成120万平方米房屋销售和3.5万余人的选房安置。预计未来2年内正在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定销保障性住房总计达300万平方米, 将解决6万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困难。
二是廉租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 较好地解决低收入人群居住困难, 截至2010年8月, 实施城市双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947户, 其中, 租金核减564户, 租金补贴164户, 实物配租219户。2010年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3万平方米, 2 778套, 总投资2.4亿元, 建成后可解决8 000人住房问题。根据规划, 未来2年还将再建设13万平方米, 以解决近万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困难。
三是加强公共租赁房建设, 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计划, 未来3年, 将启动公共租赁房100万平方米, 约2万套, 可以解决城市5万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 其中, 2010年启动40万平方米, 2011年启动35万平方米, 2012年启动25万平方米。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 加强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建设, 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
借鉴国外保障性住房立法经验,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使保障性住房主体、责任、实施方式、水平、标准等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明确规定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中的主体地位, 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划分。同时, 在省 (市) 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 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管理, 主要负责编制年度计划、核定受理保障额度, 对下级保障性住房给予协调、指导和服务。各区 (市) 县可相应设立住房保障办公室, 主要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一系列工作。将街道办事处纳入住房保障部门, 负责街道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保障的公告、复核等日常工作, 并做好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上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二) 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多渠道筹集资金
将保障性住房列入公共财政预算, 按照中央、省、市县财政体制, 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 确定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提高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建立国家和省级住房保障基金, 对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投资给予贴息或转移支付, 加大对中西部等困难地区住房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 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 调动地方政府在增加保障性住房方面投资的积极性。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对参与廉租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给予财政补贴或减免投资者所得税。结合我国属于高储蓄率的实际情况, 可以考虑, 借鉴国外做法, 发行廉租房建设政府债券、住房彩票等做法, 向社会筹集资金。
(三) 结合实际, 加大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总行要结合实际, 制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信贷投向倾斜和支持对象, 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在抵押融资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同时, 可以考虑加大政策性银行的扶持力度, 由国家开发银行或者农业发展银行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相应支持。建立政策性的住房保障体系, 弥补市场机制不足, 实行税收减免等优惠的政策,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业务, 提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四) 建立住房公积金全国运营中心,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可以考虑修正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不允许开展“对公贷款”条款, 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闲置资金开展“对公贷款”, 限定该贷款用途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扫除法律法规障碍。可以考虑建立住房公积金全国运营中心, 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闲置资金或沉淀资金全部汇总到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以集中委托或购买政府债券的形式将公积金转化为专项投资基金, 由专业性的投资管理公司统一运作“对公贷款”, 进一步提高专业性和独立性, 避免以前呆账、坏账和被挪用等现象出现。营运中心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沉淀资金实行专项账户管理, 地方贷款的额度以其专项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 兼顾了地方利益。
(五) 不断创新保障性住房品种, 尽量使各收入层次的居民都能得到相应的住房。
自经济适用房政策由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面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后, 各省市重新构架保障性住房建设举措, 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可以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经济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新产品, 可以考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级财政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 尽量使各收入层次的居民都能得到相应的住房。
(六) 建立良好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确保应保尽保
科学划分家庭收入水平, 明确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策的保障范围。同时, 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及征询制度, 甄别受保申请家庭的真实收入水平;建立、完善住房档案系统, 健全个人信用系统, 认真执行身份资格认证制度。可考虑, 建立民政、人保、税务、房管、人行等部门联网的“居民收入状况核对系统”, 可以直接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等信息, 从而了解申请家庭实际收入状况, 对弄虚作假的, 实行一定的惩罚措施。同时, 对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 采取如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减免等措施保证不符合条件者及时退出, 对主动退出的可以采取提供低息贷款购房、购房税费减免等优惠购房措施, 引导和鼓励其主动退出。
(七)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 强化责任落实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 中央政府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激励机制, 可考虑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纳入到地方官员考核的指标体系当中, 强化问责。地方政府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套资金任务纳入政府年度实施项目, 年初制定计划, 明确部门责任;年中进行检查, 加强督促指导;年末实行考核, 确保政策目标实现。
摘要:在分析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因素的基础上, 主要对重庆市长寿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采取的模式、取得的成效进行介绍, 以提供借鉴, 并结合实际, 提出加强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房价,低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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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篇三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一、近年來我县住房保障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启动于2008年,项目实施以廉租房建设为主,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租赁补贴发放多种方式并举的住房保障模式。从2008年至今,共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6016套,发放租赁补贴15480户次,极大改善了我县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在廉租房建设上,我县采取新建、回购、改造等方式,共投入建设资金14270多万元,新建廉租房2007套。建设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选址、环评、立项、规划、设计等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严格履行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管理标准,确保廉租房建设质量。同时严格项目资金审批管理,做到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投专项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在公租房建设上我县及早准备,提前规划,抓住工业园建设发展的有利契机,主动与工业园管委会联系,采取项目资金补助与规费包干等 优惠政策,积极动员各工矿企业,新建了工业园孵化中心、海济药业、喜多多、科力嘉纺织、家益食品、赛隆药业等2500多套公租房。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中,我县借助旧城改造和平垸行洪的大好机会,先后完成了沿河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桥东沿河路城市棚户区改造。沿河北路城市棚户区改造共投入资金2.4亿元,异地安置383户;桥东沿河路城市棚户区改造共投入资金1.6亿元,完成棚户区拆迁496户,其中进行货币补偿102户,异地安置394户。
在安置房建设上,我县结合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需要,先后新建了人和花园安置房276套,新建了天福花园安置房60套,新建了城关镇新华苑安置房72套。
在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上,自2008年以来,对县城关地区低收入家庭共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5580户次,累计发放补贴金额1877万元。在发放过程中,我们会同城关镇及街道严格准入、坚持公开公示、实行打卡发放,较好地做好了这一工作,真正让我县低收入家庭在住房租赁补贴上做到应保尽保,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在实物配租上,为确保我县廉租房分配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合理,我县先后制定《华容县城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相关规定》、《华容县城关地区廉租住房退出和监督管理细则》等文件,明确了廉租房申请条件,准入机制等。
在廉租房分配上,我们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坚持条件优先原则,坚持自下而上原则,坚持公开公示原则,坚持集体审批原则。优先特困家庭,优先申报较早的家庭,优先城关地区多年长住无房户,优先一家一室的家庭;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先在街道居委会进行申请,并由街道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城关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复核,再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后进行公开公示,最后由县公证处现场公证进行抽签分配。
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通过这几年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尤其是廉租房的建设分配与租赁补贴发放,确实从根本上解决了城关地区部分住房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也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客观辩证地分析,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个别单位总认为保障房是房产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所以在执行县委政府要求、报批相关手续上不能做到特事特办,导致项目建设时间拖得很长,而上级部门的目标考核又相当严格,所以,房产部门总感觉工作压力很大。二是廉租房的分配及后续管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符合廉租房入住条件的对象,如何申请、审批、分配入住,本来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但这些人要么找领导打招呼、要么找信访提诉求,可以说申报的人数是相当多,接访处访的任务也是相当之重,再加上部分涉军、涉残、涉拆人员的介入,情况更是复杂。而全且每年新建廉租房的数量却双相当有限,远远满足不了上述对象的需求,所以工作开展的难度较大。三是宣传的工作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虽然房地产部门这几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辟专题宣传电视台、在各街道张贴政策宣传知识图片等方式进行了多角度、多方位的宣传,但市民对此了解还是不够,有的也根本不按程序进行申请。四是主管部门工作的压力很大。由于省市每年下达的住房保障性目标任务较大、考核较严,并且涵盖的范围较广,而房产部门的人手又有限,再加上很多需要县本级配套的资金又无法到位,导致了项目建设偏慢、供需矛盾突出,工作压力较大。
三、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建议
4.保障性住房问卷调查 篇四
近年来,XX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全力改善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调查住房保障管理状况的通知》(建办保[2011]77号)要求,现将我区住房保障管理状况汇报如下:
一、XX区住房保障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区一直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为民兴办实事好事的重点工作来抓,先后通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从2008年至2011年,全区累计向2368户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259.4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累计建设廉租住房5.99万平方米、1344套,预计2012年将有720套、3万平米竣工分配入住;完成公共租赁住房1150套。通过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了广大居民的住房条件。
二、住房保障机构建设情况
为推进住房保障工作,XX区政府于2008年成立了“XX 1
区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简称廉租办),XX区房管所在石拐区建设局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我区住房保障工作。
三、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情况
XX区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为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XX区政府制定《XX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成立了机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了职责,规范了申报、审批程序及条件,建立了监督机制。为做好下一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我区研究制定了《XX区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自2008年开始,廉租住房逐步建立多部门协作审核制度,租金补贴家庭每季度进行季度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补贴合同,在各街道办事处审核的基础上,由区住房保障、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审查,确定补贴发放名单,保证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的公开、公正、公平。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XX区作为资源枯竭型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困难家庭多,住房保障工作量及工作难度大。
(一)住房保障机构仍需进一步完善
经调查,我区各街道办事处目前仍无独立的住房保障机构和专职人员,通常由民政低保工作人员兼职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仍未组建专职实施机构和专职工作
人员,区房管所属合署机构,还从事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国有土地征拆、公积金核缴等工作,工作人员不足,工作压力较大。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申报审核、分配(出售)及后期管理任务繁重,需尽快组建独立的实施机构,分类细化(廉租房、公租房)管理,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这需要上级部门将机构建设、人员编制等问题自上而下统筹考虑。
(二)住房保障经费不足
随着住房保障力度的加大,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工作量大幅增加,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目前仍无专项工作经费,影响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因地方财政极度紧张,存在工作经费无法落实等困难,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财政考虑工作实际统筹帮助解决。
(三)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手续办理
保障性住房是一项惠民工程,投资大、利润低,任务紧。目前实施的项目存在建设手续不全现象,建议政府加大各职能部门审批协调力度,加快办理速度,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合法实施、顺利实施。
(四)公租房相关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比较完善,公租房相关建
设、申报、分配(租、售)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理顺项目建设审批程序,明确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公租房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
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保障性住房 篇五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进行考查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答卷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4.考生可以在本试卷的空白位置或草稿纸上打草稿,但所有题目都要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作答,作答在其他位置一律无效!
二、给定资料
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上海考察保障性住房工程进展情况时说,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放在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位置,在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让广大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安居乐业。总理此言,道出了众多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心声。
当前,在许多地方商品房开发红红火火之时,群众关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却进展缓慢。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按照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2009年全国需投入资金1676亿元,但截至8月底仅完成投资394.9亿元,完成率仅为23.6%。
从记者在各地调研的情况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缓慢,资金配套困难、用地审批周期长是反映最为集中的两大难题。但从多数地区实际情况看,资金、土地并非是最大的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以怎样的政绩观、发展观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据《工人日报》报道,湖南省建设部门年中对全省廉租住房资金到位、工程进度进行检查时发现,全省廉租住房开工率较低的有5个市(州),此外还有4个市(州)没有遵守国家规定,市(州)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均没有安排廉租住房资金。
而记者在内蒙古调研时发现,部分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工作上无积极性、主动性,原本应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没有到位,已经下发的资金中途被截留、挤占甚至挪用。
在用地问题上,近年来,各地为调控商品房市场都储备了一批土地,一旦房价看涨,地方政府都能很快拿出一批土地投放市场,以获取高额的土地出让收益,而一旦保障性住房需要用地,审批的难题就来了。
如期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既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调控措施,同时也是中央政府对城市广大中低收入居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关系国计民生,也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不可轻视。各地政府要从执政为民、民生优先的高度,切实把这件大事抓紧抓实。
该材料主要内容:____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7月下发《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实施城市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力度,加快实施国有农林场、垦区、矿山棚户区和采矿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指导意见》强化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认为要稳定房地产市场,必须实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稳定本地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充分发挥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作用。
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成立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市、县也要成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分析、协调和解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本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协调、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采取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有关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另外,还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以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业发展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优先审批、办证程序,合理缩短审批、办证时限。
2009年,广西共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312.64公顷,同比增长1.48倍。其中廉租住房用地供应95.0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102.70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45.44公顷,农村危房改造用地供应69.44公顷。
2009年,广西国土资源厅把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作为保民生的重点工作,采取多项措施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贡献。
该材料主要内容____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既是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渠道。但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一利国利民的好“经”,却在有的地方被“歪嘴和尚”念歪念坏了。一些权力部门利用党的这项惠民、助民政策,偷梁换柱、欺上瞒下,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审批以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大搞权力寻租、权力自肥,而一些开发商则打着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做着商品房的生意。经济适用房违规转让、租赁者有之,将经济适用房魔术般地变成商品房甚至变成豪华别墅的有之,经济适用房不经济不合算而大量遭弃购的有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盘好棋就这样被活生生地搅得一塌糊涂。
保障性安居工程出现了这一系列的问题,说明我们政策出台的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好比吃鱼让鱼刺刺着了咽喉,却不能因此否认鱼肉的味美营养价值而从此禁食鱼肉一样,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也决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事实上包括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很多地方实施得很好,出现问题的毕竟只是一部分。
辩证地看,出现的问题为我们继续实施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积累了经验。针对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不少有识之士提出了很多很有见地的建议,如禁止经济适用房转让,变经济适用房转让为政府回购,卖给需要这种房子的家庭;严惩利用经济适用房运作腐败,以儆效尤;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审议程序,健全供应对象的准人审核工作机制。要使经济适用房真正成为中低收入者的保障性住房,重在把好入口出口两道关,即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关和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包括禁止租赁)关,而要把好这两道关,一条不可或缺的办法就是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广大群众的监督才是最有效、最敏锐的监督。
该材料主要内容:____ 4.“只要出2万到8万元中介费,你是不是低保户,是不是本城区人,都无所谓.”2009年7月7日,武汉市一位大型连锁房产经纪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隐没在武汉街巷,关于经济适用房申购一条龙服务的黑市价格。所谓“一条龙”式购房服务,就是从购房资格申请材料办理,一直到最终摇号,中介全程“包办”到底。2009年6月12日发生的“六连号”事件仅仅揭开了武汉市经济适用房黑市链条的冰山一角。当天,武汉市余家头小区经济适用房在申购摇号时,摇出了六个连在一起的购房资格证明编号,这在申购高达40比1的情况下,极不寻常,引发强烈质疑。
事后查明,这六个编号均是中介机构勾结摇号官员作弊摇出的“关系号”,申请材料全系造假;2009年6月22日,武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了一次仅55秒的新闻发布会,宣布了相关中介和涉案政府官员受到处理的结果。
“六连号”事件虽然结束,但是隐身在经济适用房背后的制度漏洞,以及由此引致的一连串黑色利益链仍可能吞噬这一公共善政的普惠。
该材料主要内容:____ 5.与一般商品房一样,对于保障性住房而言,充足的土地供应是其开发建设的基础性条件。然而由于近年来中心城区地价飞涨,经济适用房越建越远,多个城市经济适用房项目出现被老百姓“弃买”的尴尬情况。
在长春市,2008年这里重启经济适用房建设,全年共建设22.7万平方米共3780套,前两批共发售1900多套。至年底剩下1400多套没有售出。在此期间,长春市两次放宽申请家庭的准入标准,将月人均收入标准由500元以下放宽到800元,并允许优抚对象、复转军人、残疾人等6类特殊人群购房,但是并没有出现人们想象中的踊跃争购场面。
在广州,2008年底推出的2145套经济适用房,只有975套房屋被中低收入家庭认购,余下1170套房遭弃购。这意味着时隔10年广州市推出的首批经济适用房超过一半被弃购。据记者了解,这些城市经济适用房“遇冷”的原因是,不少地方兴建的经济适用房离中心城区太远,生活配套设施不足,而中低收入者大都依赖公共交通,他们如果住在偏远的郊区,就医、上学、出行都非常不便,再加上与周边商品房相比,价格也没有吸引力,所以弃购现象比较突出。
以武汉城开青菱城市花园经济适用房项目为例,该项目已经接近武汉三环线,当地物价局核定其基准价格核定为2699元/平方米,比同地段的一些商品房均价还高。而且,在2008年底申购时,该项目道路还未修通,低收人群体只能“望而却步”,第一轮摇号后遭遇弃买,415套住房只卖了—百多套。
有关业内人士分析,由于中心城区近年来地价飙升,土地供应也越来越少,未来经济适用房越建越远将成为常态。据经济适用房“黄埔人家”开发商武汉江岸房地产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政府对经济适用房销售限价的情况下,开发商主要靠降低土地的购价来节约成本。该公司建设的“黄埔人家”经济适用房小区位于中心城区,当时的土.地价格约100万元/亩,均价2600元,利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3%。
但现在市区内的土地价格已经翻了几倍,再加上劳动力价格、材料成本的上涨,在政府2900元限价下销售经济适用房,肯定亏本。
该材料主要内容:____ 6.2009年8月份,经济适用房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先是月初传出石家庄市上千套经济适用房由于定价过高遭弃购的消息,紧接着又爆出了南阳套用经济适用房指标开发商品房的新闻。在国家不断加大力度,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时刻,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经济适用房不仅有社会保障性特点,与廉租房相比,它又具有鲜明的市场化特征。推动经济适用房建设有可能会影响完全市场化的商品住宅市场,而且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之下,容易出现有违社会公平的现象。
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1929年一1933年的经济危机,严重的住宅短缺成为困扰西方国家的主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西方国家遭遇了困境。
“市场机制条件下,由于劳动能力的差别存在,一部分阶层的收入是无法承受其住宅支出的,这就在客观上需要政府提供住宅消费保障。”杨红旭说。
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于1968年进行相关立法,政府保证10年内资助低收入家庭600万套住房。战后的英国,政府同样在金融和住宅供应上进行了大规模的国家干预,直接投资或补贴建设公共住宅成为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手段。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全国性住宅短缺的缓解以至消失,再加上福利开支出现紧缩趋势,大规模国家干预的方式开始捉襟见肘,代之而起的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弹性和选择性,鼓励运用市场机制解决住宅供应。20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执政时期的英国表现得尤其明显。
在我国,自从1998年住房体制改革以来,市场在房地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越来越显著,在此基础上,房地产业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在市场化进程日益加快的情况下,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却处于缓慢甚至是局部停顿的状态,随着各地房价的飞涨,中低收人家庭买房难、租房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文件,加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下,2008年6月前后各地出台了 《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其中都明确了住房保障产品的建设规模,2008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9000亿元安居工程投资计划,再次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和建设力度。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给低收入阶层提供住宅消费保障,是西方国家普遍的做法;尽管在住宅资源配置中,市场经济国家依赖市场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但是从各国完善的住宅消费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看,政府在住宅消费保障制度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德国、法国的住宅法律都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相关部门,专门负责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实施。如美国的住房和都市发展部、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等。
杨红旭表示,政府保障公民的居住权,是文明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国住宅产业的发展将并存市场化和保障化两条轨道,二者如何协调发展,是需要着重关注的问题。
该材料主要内容:____ 7.2009年8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作答。
如何看待经济适用住房寻租、牟利现象?
问:近期一些城市相继出现违规摇号,出租、弃购经济适用住房等现象,您怎么看待这些现象?
侯渐珉:对于目前反映的经济适用住房寻租、牟利现象,要做深入全面客观的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健全制度,加强监管,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武汉出现的“六连号”事件,是典型的内外勾结行为,既有道德范畴的问题,也有主管部门内部管理问题,以及资格审查机制问题。这不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本身的问题,对欺诈问题,需要从法律法规上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廉政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机制,主要是保证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审查的真实性。
对于部分地区出现的出租问题,要结合购房当时的政策规定加以处理。2004年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未缴政府土地收益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出租。按照2007年规定,经济适用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并有收益分成制度等限制条件。对于在这之前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住户,要按各个城市出台的具体规定来处理。
违规出租问题的出现,反映出部分主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不重视、不到位。同时,这与各地住房保障机构不健全、人员严重不足密切相关。
对于一些城市出现的弃购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是买不起,一些地区简单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准入线,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没有支付能力;另外,从风险考虑,商业银行也不会给这些家庭提供贷款支持。另一种是现行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如相邻地段,因为拆迁成本不同,价格差异较大。此外,也有区位选择不符合保障对象的生活工作需要。再者,中小城市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商品房价格差距不明显等。这就需要各地科学界定供应对象,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机制。
如何对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不同看法? 问: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违规现象,使得社会上出现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声音,您怎么看待? 侯浙珉: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有利于集中各方智慧,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促进这项制度健康发展。
我们注意到了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议论,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归纳起来,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观点有两个主要依据:一是从当前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而要否定这项制度,这有些简单化了;另一种是认为不应当给被保障对象以住房产权,认为保障就是救济,给产权影响资源分配效率。
另外,我国的快速工业化、城镇化仍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住房供求关系紧张、房价上涨较快的特点短期内难以改变,大中城市里多数新产生的城市家庭需要政府的帮助,才能实现住有所居。如果完全实行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廉租房,财力难以承受。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政府以土地、税费优惠补贴一部分,让有支付能力的家庭承担一部分,共同解决住房问题,具有现实可行性。
如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变昧不走样? 问:既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那么如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变味不 走样?
侯淅珉:各地区要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准入、配售和售后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惠及被保障群众。
首先,各地要加快建设城市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管理的动态信息系统,减少人工审核过程中的漏洞。目前,各市县基本建立了多级审核、公示制度,重点是要完善审核手段。
如上海市建立了家庭收入核对中心,探索公安、金融、证券、工商、税务、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产权管理等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相关政务信息比对的方式,建立了高效快速的核查机制。深圳市要求各相关部门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保险、个税、存贷款、证券、残疾等级及优抚对象等9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各地要借鉴上海、深圳的做法,地方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2007年国务院规定的分工要求,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对象和收入(财产)核对工作机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其次,要加强销售过程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配售工作机制。这方面,各地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现在看来,还要完善定价机制。比如,上海市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把政府暗补的土地税费等量化成政府的产权比例,个人出资部分量化成个人的产权比例,既保证了个人投资权益,又保证了政府权益,压缩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寻租空间,有利于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自住,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
最后,要加强售后使用的监督管理。目前,对经济适用住房售后使用情况的监管,还十分薄弱。要把好事办好,各地区应健全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建立售后房屋档案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同时,严格中介机构管理,加大对空置、未缴纳政府收益前出租、拥有其他住房未主动退出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该材料主要内容:____
三、申论要求
1.仔细阅读材料,概括所给材料反映的主要问题。(20分)
要求:概括全面,语言精练,200字以内。
2.针对材料中提到的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谈谈你的解决方案。(30分)要求:所提方案具有条理性和可操作性,字数不超过400字。
3.就材料中涉及的我国住房建设市场化和保障性的问题,自选角度,自拟
题目,写一篇文章。(50分)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字数在1000字左右。
标准预测试卷七
一、材料内容概括
材料1: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原因。
材料2:广西出台《指导意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3:保障性安居工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材料4:武汉经适房“六连号”事件暴露经适房操作中的黑市交易。材料5:经适房遭“冷遇”,多个地区出现弃购现象。
材料6: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与“市场化”间存在的问题。
材料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回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采取的根本措施,对改善广大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条件、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都具有重大意义。在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经适房价格过高,出租、弃购现象普遍,房号买卖、黑市交易等,亟待解决和规范。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准入制度,切实让保障性住房惠及被保障群体。2.答案提示
针对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系统规划经适房的选址、建设,科学定价,避免经适房向商品房的大户型、高价格趋势发展。
(2)建立动态的经适房申请者的收入财产信息,对经适房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核,全面审核申请者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杜绝瞒报、漏报个人财产的情况发生。
(3)要加强经适房销售过程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配售工作机制。对经适房摇号轮号过程加强监管,对买卖房号、黑市交易以及有关部门的行贿受贿行为,加大打击 力度。
(4)做好经适房售后的使用监督,建立售后房屋档案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审查经适房的使用情况。发现出租、出卖或炒作经适房的行为立即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经适房的使用资格。
3.答案提示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不容忽视
当人们迈过吃饱穿暖、衣食无忧的生存线,下一个提高生活质量的目标就是——安居、住好。一个相对宽松和舒适的居住环境,对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事情。国家出台保障性住房政策,其目的就在于让广大住房困难家庭买得起房,住得起房,具有不容质疑的保障功能,可以说保障性是保障性住房的根本属性和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在保障性住房尤其是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市场化的倾向。例 如,2009年8月初,石家庄市上千套经济适用房由于定价过高而遭弃购,紧接着又爆出了南阳套用经济适用房指标开发商品房的新闻。还有武汉某经济适用房项目,已经接近武汉三环线,当地物价局核定其基准价格为2699元/平方米,比同地段的一些商品房均价还南。此外,有些经适房越造越大,出现90平、100平甚至是120平的大户型,不仅加大了购房的难度,而且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住房的浪费,偏离了保障性的宗旨。
保障性住房建设本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德政工程,却为何出现了上述种种市场化的趋向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百姓买不起,一些地区简单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准入线,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没有支付能力,导致了大量的弃购现象;二是现行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如相邻地段,因为拆迁成本不同,价格差异较大,导致一些经适房价格高于商品房;三是有些经适房的区位选择不符合保障对象的生活工作需要,也导致弃购现象发生;最后,一些开发商利用政府资金建大户型的经适房,从中牟取暴利。
我们并不能因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而断然否定它的保障性功能,而 应该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
一是要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配售和售后各个环节的管理,并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惠及被保障群众。二是要建立多级审核、公示制度,重点是要完善审核手段,严把保障性住房审核申请关。三是各个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住房保障对象以及申请者的收入(财产)核对工作机制。四是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特别是经适房销售过程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配售工作机制,还要完善定价机制,可以把政府暗补的土地税费等量化成政府的产权比例,压缩经济适用住房的寻租空间。
6.保障性住房 篇六
在2011年元旦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冒着严寒,在北京市实地考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年的祝福。
民生无小事,民生最关情,胡锦涛总书记时时惦念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29日上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等陪同下,来到北京市一些基层单位,深入到困难群众家庭,详细了解民生工作落实情况,给大家带来了党中央的真情关爱。
帮助低收入群众解决住房困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胡锦涛一直把这件大事放在心上,这次特意前往朝阳区管庄路保障性住房常营项目建设区考察。
一路上,总书记听取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总体情况汇报。他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用地供应,确保工程质量,建好配套设施,搞好管理服务,向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住房。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在2008年的低迷和2009年的高潮之后,2010年的中国楼市站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调控成为年度最热的词汇之一。
从2010年1月份的“国十一条”开始,房地产调控疾风骤雨般地展开,“新国十条”、“国五条”、提高首付门槛、三套房停贷、“限购令”和“限外令”等让人眼花缭乱、力度空前的“组合拳”使房地产市场调控成为2010年中国经济最吸引眼球的部分。
与以往的楼市调控相比,2010年中国楼市的里程碑意义在于,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已经被调控部门充分理解,居有其屋的概念也被重新认识,廉租房和公租房将成为保障性住房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方式也将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继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后,北京市于4月30日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再推十二条调控措施。
作为第一个积极响应“新国十条”的地区,北京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这是全国范围内“限购令”的开山之举,旨在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实施严厉打压,成为北京楼市年内的一枚重磅炸弹。几个月后,深圳、上海、广州等十余个大中城市陆续颁布“限购令”举措。
[权威观点]
向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住房。
——胡总书记
[表现和影响]
权威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已经开工建设580万套,北京市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22.5万套,超额完成全年新开工13.6万套的任务。相当数量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一
方面可以让无力承担高房价的中低收入者居有其屋,一方面将改变中国楼市供应结构,缓解供需矛盾,改变“只涨不跌”的预期,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拿出了2011年新增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天量”计划,国土资源部再曝光土地违法,2010年年末有关部门的这些表态和举措传达了中央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坚强决心。中国楼市已经开始从“价高者得”的野蛮生长走向注重普通人福祉的平民时代。
[措施]
一是完善准入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确保住房保障资源真正用于需要保障的对象。
二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依托“数字房产”信息管理平台,与社保、税务、银行、证券等机构的信息管理平台合作,积极探索建立资格审核协查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7.保障性住房问卷调查 篇七
一、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超出使用范围的评述
有观点提出, 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5条规定, 除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法定情形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在《条例》相关条款还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相应修改的前提下, 现在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作出改变的行政行为, 显然与作为行政法规、同时也是“上位法”的《条例》存在法律冲突, 并且与依法行政的基本法律要求不相符合。
的确, 不独是《条例》第5条有限制性规定, 在第24条、第26条的提取和贷款办理的条款中也有呼应性规定, 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中非常明确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办主体是“职工”而不是“职工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1999年5月6日, 在建设部组织学习《条例》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上, 建设部官员还专门强调指出:“各地不得在上述情况之外新发放任何建设项目贷款, 更不能突击放款或采取修改协议和合同时间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对于突击放款和弄虚作假的, 一定要严肃查处”。
到了2002年, 国务院在修改《条例》时仍然没有改变既有的规定, 也没有为现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留下法律适用的“接口”。相反, 当时特别强调加快收回项目贷款, 杜绝风险隐患。据此, 从条文直接援引和适用上看,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实在《条例》中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其他角度对试点工作进行多角度的法律观察。
第一, 立法目的。《条例》第1条开宗名义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立法意义一方面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当然,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终以购买款名义流入住房建设资金。但直接向住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更加不超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的范畴。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主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一书在解释立法目的时也指出:“1995年以来,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 利用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推动了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发展。天津、广州、南京等地开始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 建设或收购一批面向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廉租住房, 促进了城市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可见,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至少没有偏离《条例》的立法目的。
第二, 试点定位。《实施意见》的出台并非空穴来风, 此前在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已经埋下伏笔:“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这次住建部按照国务院要求出台实施细则, 至少不是恣意而为, 在合法性上多了些许依据, 况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非完全突破《条例》的全面开花, 而是选择部分城市试点, 更显政府部门谨慎心态。为此, 《实施意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 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二、对管理中心无权决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评述
有观点提出, 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交者, 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管理者, 无权随意支配资金 (包括增值部分) , 因此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没有权利决定投资。否则违背了谁的财产谁主张权利的基本常识。还有人担心,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 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是否会对个人住房贷款在一定时期内产生“挤出效应”?此种担心暗含的观点是:不应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贷款规模, 否则会蚕食个贷额度。对这些观点的深度分析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应有的法理框架。
首先, 住房公积金用于何种用途, 仍应当遵循现有《条例》确立的决策和管理分离机制。《条例》第8条规定,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9条规定了管委会履行6个方面的职责, 其中第一项即是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管实施。因此, 决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试点方案及其额度应由管委会审议。笔者注意到, 《实施意见》还特别规定“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 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公积金管理中心仅仅是管理运作机构, 与管委会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因此, 从公积金属于缴交者所有, 推演出公积金的决策事项也应由全体缴交者作出, 似乎过于武断。正是基于公积金决策事项事实上不可能由全体缴交者共同作出的考虑, 《条例》采取“代议制”的委员会决策方式, 即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作为管委会法定比例 (各1/3) 的成员, 代言缴存者的声音。当然, 实际运作中存在对管委会形同虚设的质疑, 以及对所谓试点实施方案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可能流于形式的担心, 但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至少这一既有的决策机制是法定的, 只不过存在完善的问题。同样, 声称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投向和额度大小, 似乎也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条例》的研究。
其次, 《实施意见》中的术语“闲置资金”不能混淆。它是“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 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从内涵来说, 它不等同于通常所说的住房公积金, 也不同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数据, 至2008年末, 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 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
最后, 应理顺公积金个贷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关系。毫无疑问,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前提是该城市有闲置资金, 足以保障职工个贷需求。因此, 即使成为试点城市, 公积金个贷是首先应当满足的, 尽管其利率低于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没有参加试点的城市, 不存在所谓“挤占”问题。《实施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换言之, 从文件规定上看政府不允许发生“挤占”个贷的情况, 但是考虑到试点城市管理中心出于保值增值的趋利动机或者迫于政府资金饥渴的压力, 不排除以降低最高贷款额度或者不提高个贷最高贷款额度的办法变相地规避执行, 因此, 主管部门理应出台约束性的规定消除大家的疑虑。
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风险承担的评述
有观点提出, 缴存者作为公积金所有人直接承担了保障性住房投资的风险, 一旦投资出问题, 可能引起社会的广泛不满, 甚至不安定。
应当说, 这一担心不无道理, 也是该项试点工作成功与否最为关键的变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曾经发放大量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项目贷款, 此后出现坏帐一度是社会舆论集中火力批评的“标靶”, 有的至今尚未收回。据住建部公布的数据, 2008年, 全国共回收2002年以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4.77亿元。2008年末, 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余额还有12.67亿元没有收回, 相当于缴存余额的0.10%。前车之鉴, 不能不警觉, 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再也不能重蹈覆辙。
笔者简单地对比了一下此次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和此前项目 (单位) 贷款操作方式的变化, 至少有四个方面体现出风险控制的不同:第一, 要求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 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而此前项目 (单位) 贷款只是按照普通贷款发放和回收流程操作, 缺乏对贷款资金流出的总量和分进度划拨监管, 也缺乏对建设项目产生现金流入的偿还监管。第二, 严格控制贷款资金流向, 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 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而此前项目 (单位) 贷款一般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第三, 落实贷款抵押, 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而此前项目 (单位) 贷款很多没有落实抵押, 或者没有足额抵押或者仅仅是一纸保证, 最后到了债务不能清偿时, 根本无法追及抵押财产。第四, 规定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 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而此前政府并不对项目 (单位) 贷款承担责任。
当然, 笔者认为, 《实施意见》现有规定并非无安全之忧。从贷款评估、审批、发放、偿还等操作程序上看, 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和框架性的, 需要住建部等部门出台更切实可行、更详细可循的操作细则。比如, 城市政府落实偿还贷款责任如何实现, 政府财政收入是否承担垫付责任, 责任的落实有什么具体手段和措施, 在什么期限内能够落实贷款按时清偿, 等等。
四、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的联想
8.保障性住房问卷调查 篇八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问题及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支持和依据
我国公积金制度之1991年从新加坡引进的,发展历史之短、经验之浅薄可以想象。公积金制度发展之初是政府作为主导,然后逐渐走向全国。公积金建设之初的主要目的是从单位和员工处集结建设资金来支持安居工程的建设,解决城市居民存在的住房问题。但是住房公积金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管理体制问题和监管体制问题,导致了公积金坏账和呆账现象非常严重,国内上下很多地区的公积金严重亏空,国家这才渐渐停止了用公积金贷款给安居工程建设,在之后的很多年这些资金仍有未被收回的。从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公积金的用途全部转向个人贷款的重要标志,从这之后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国家和集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占用,公积金的使用用途局限在购买、翻修和建造住房上,但是利用公积金贷款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对象并没有成为所有权人,保障性住房建成之后的享受者也和所有权人无关,这是和公积金管理条例严重不符的。当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仅仅是靠行政命令,执行效力比较低,并且这也和我国目前的条例是冲突的,这导致了我国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的执行一直处于无法律保护的状态,法律制定不足风险一直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这个问题不容我们回避,因为它一方面涉及到公积金储存者自身的权益,一方面会影响到群众对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的质疑。
(二)基础环节不牢固
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模式过于粗放,该项业务活动基本维持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模式,不同的是贷款的发放是通过银行进行的,不论是从住房公积金的角度分析还是从委托银行的立场上来看,这种运作模式都过于粗放。因为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当地城府的干预和指导,银行在这个贷款运作的过程中经常忽略风险因素,只考虑将贷款发放出去即可,至于款项带给谁、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多少都较少关心,这导致了委托贷款的运行模式显得过于粗放和不细致。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属于盈利机构,自有资本金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更是稀缺,但是其却承担着公积金缴存、贷款发放、呆账坏账管理的功能,尤其是保障性住房贷款工作更是需要专业的金融人才来辅助,工作体制和工作人才的缺失使得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开展一直处于粗放经营状态。
(三)资金回款存在风险
在利用公积金进行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进行的建设贷款,最长期限为三年;在利用公积金来对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行建设贷款的时候,最长期限为五年。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建成值周依靠项目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资金的来源来归还款项;政府投资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则要以租金收入和其他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公积金贷款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最重要的环节就在于资金的回收,如果资金届时不能回收的话,那么投资收益不能实现的问题仅仅是次要的,缴存者在需要购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会难以满足其需求者必然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发,甚至使得公积金遭受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资金回收慢、成本回收时间过长和收入不能覆盖本息的问题,这导致公积金资金回收上存在着严重的风险。
二、健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际措施
首先,建立项目回款制度,保障资金回收的安全性。如前文所述,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类型集中在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房之上,其中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贷款对象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保证专款专用,将项目的建设达到应有的配套水平,那么基本上可以通过出售住房实现成本的回收。笔者在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共公租房的资金回收问题:在公共租房的资金回收中,租金、出租比率和贷款利率成为影响资金回收最主要的三个因素。经过简单的测算我们就可以发现资金只要提升一个百分点,资金回收期可以缩短3-4年,提升出租率也可以适当地缩短投资回收的时间;在贷款利率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将投资回收期缩短两年左右,在确定资金投资回收时间的长短问题上,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租金的定价问题,租金定价不合理的话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果租金定价过低的话,那么久难以覆盖贷款的利息,公积金面临着欠息挂账的问题,承担着严重的利息负担,最终到这亏损经营,资金难以回收;如果租金定价过高的话,那么公共租房的出租率就会下降,这样租金收入的绝对额就会下降,还本付息的时间就会向后拖延。合理的公共租房的定价机制在于年租金收入应该不低于贷款利息,这样公积金最基本的安全问题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建立健全的担保机制。虽然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将在建项目作为抵押物抵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其风险管理成本是比较高的,加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在建项目在抵押上具有特殊性,抵押价格不舍特别高,后续处理程序也相对繁琐,这意味着现行的抵押担保并不是保证资金安全的决定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迫切需要一个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引入第三方贷款担保制度的引入可以弥补原本抵押担保的缺陷和不足,让公积金贷款近能够较快地回收回来。第三方担保公司应该首先应该在担保的能力范围之内提供贷款的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的时候,第三方住担保公司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为之偿还。担保公司在履行了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还款,必要时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变卖和经营管理,这样能够保证公积金资金能够及时收回,避免资金回收风险。
参考文献:
[1]黄修民.由韩国住房金融制度看中国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公共经济与管理,2012
[2]于洪东,刘文杰.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J].住房公积金,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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