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管理办法

2024-07-15

著作权管理办法(11篇)

1.著作权管理办法 篇一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0年5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公安、海关、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加大对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上传者

知盟网 http://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竞争秩

序,加强对版权相关产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的,经查证属实,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

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作品登记工作。

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作品登记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

下列作品可以申请登记: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四)作品说明书;

(五)权利保证书;

(六)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权属不明或者不受法律、法规保护等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公告,并向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一)作品登记资料与生效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不相符的;

(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作品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品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缴纳标准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由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印刷或者复制境外著作权人出版物的,印刷、复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和相关合同等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在自治区出版境外著作权人出版物的,自治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要求出版生产经营单位向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出版合同等相关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订立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

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六条

举办涉及著作权的展会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展会所在地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时,应当在行使该权利前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方可使用,并应当将所得报酬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直接使用或者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用于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著作权人以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巡察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述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收集: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有关的作品、复制品等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有关的工具、设备、材料等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取证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和取证时,被检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作品登记的,由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对申请登记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做出具体处罚规定的,本办法所称著作权即版权。本办法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5

2.著作权管理办法 篇二

1 科技文件资料归档鉴定应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科技档案资料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涉及到谁依法对所保管的科技档案资料享有专有权的问题。在归档文件的鉴定环节, 科技档案的管理人员除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归档文件的范围、期限外, 还应当鉴定归档的科技资料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1.1 一般原则是科技档案资料的著作权归署名人

对于科技档案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原始文件, 是谁签的名字, 往往是最后认定谁是该科技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始证据。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的署名表明了该科技作品的创造者及著作权归属谁所有。这是判定著作权归谁所有的一般原则。

1.2 当科技档案资料属于职务作品时, 应当依法律的规定分别情况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单位在保存科技档案的时候, 档案的管理人员一定要关注科技档案上的署名问题。这涉及到科技档案所涉及的科技作品著作权法定归属问题。这也为所保管的科技档案的使用合法化, 提供了法律依据。科技档案的档案管理人员对于科技档案上署名的异样情况, 应当有所警醒, 提醒单位的领导关注科技档案上、科技作品上的署名问题。

我们要特别关注科技档案所涉及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如果涉及到职务作品, 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不能简单地认定科技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著作权人。

对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以下三种规定。

1) 作者享有著作权, 所在单位享有业务范围内两年的优先使用权。一般情况下,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由于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并且该作品的完成是单位的工作任务。如果在此条件下形成的科技作品, 或者就科技档案管理中的科技资料而言, 作者虽然享有著作权, 但所在单位享有业务范围内两年的优先使用权。

2) 作者享有署名权, 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 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3) 所在单位视为作者, 享有全部著作权。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 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 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的全部权利均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为事实作者的职员, 只享有依劳动合同请求劳动报酬的权利, 不享有著作权。

2 在科技档案利用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要注意保护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并获得报酬权。其中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科技档案利用中存在发生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

就科技档案利用中所涉及的合理使用问题而言, 主要涉及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除此之外利用科技档案资料都应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给付使用费。否则, 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作为科技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特别注意, 未经科技档案著作权人同意, 非依法律规定, 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科技档案资料, 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著作权的侵权风险。

如果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下“知本”昌盛的时代, 一个科技机构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 他们拥有的科技实力就越雄厚。这无疑对当下的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即科技档案管理系统的科技档案管理人员, 要积极主动地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认真关注科技档案资料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摘要:本文重点探讨科技档案管理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一是科技文件资料归档鉴定应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二是在科技档案利用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要注意保护著作权。

3.略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篇三

目前世界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总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一种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采取何种类型,与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关。从历史上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只存在民间机构,二战以后在东欧一些国家出现了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后来又发展到讲法语的非洲国家。而西欧国家发展的新趋势是,国家加强了对集体管理协会的监督和政府干预。

那么,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采取何种类型呢?有人认为应当采取非官方的民间性团体组织为宜,理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由著作权人自愿参加,以集体方式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不应是国家机关或其附属单位;作为民间性的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或用提取一定比例的作品使用费来支付开支,能够减轻国家财政支出的负担。并且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属于民间团体,实践证明运作效果也良好。有人则认为应当采取官方或半官方类型。这样可以节省作者为了筹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必须支出的大额费用,费用由政府支出;政府参与其中可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有利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同时还有利于对作品进行全面的客观的监控,站在全局的高度更好的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还有人认为,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先由相应的著作权人组织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定为半官方的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再转而成立民间社团法人形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种观点各执其理,似乎都有道理,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一点是:不论我们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

2005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可见,国家己经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定位为民间的社会团体。但是,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组建过程来看,政府在其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发起人的角色。不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设立,还是我们正在筹备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政府部门实际上扮演了发起人的角色,这使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看起来很像具有官方性质。究其原因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要有一定的权威性,这是其工作的基本前提。所以,对于正在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而言,树立组织的权威简单而又快捷的办法,就是给予其一定的官方性。这就给许多人造成了一种假相,似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了官方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权性就无法体现。而实际上,两者并不是必然联系的,官方不等于权威,具有权威性并不等于就要有官方性,官方性质固然能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信,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更应当在其实际运作中通过很好地维护其著作权人利益,尽力地为使用者服务来树立。况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著作权人组成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私权利,从它的组成和目的上看,其性质应是民间组织。

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借助官方力量建立之后,还是应该还之以民间社团的本色。这样既有利于政府职能的社会化,也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自主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作用的完全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然要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在总则中规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宗旨就是为著作权人提供服务的,其职能在于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利益,同时加强国际间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其在运作过程中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必要的活动经费(管理费)后,应当全部分配给权利人。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性组织。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民间私人团体。如西班牙知识产权法规定,要求以自身名义或者他人名义为各类作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管理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机构应得到文化部的批准,该机构不得具有营利目的。所以,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公益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为了维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其设立一般都采取会员制,即由著作权人组成会员自治管理的组织。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就采用了会员制。如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这就充分说明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的性质。

4.著作权司法和行政管理机构 篇四

一、司法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原均可受理有关著作权的案件。为保证司法的顺利开展,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包括:

培训法官,不断提高审判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一批著作权审判的司法解释,使审判有关案件有了具体明确的依据;

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自199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一批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

为了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中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国家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简称“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也设立版权局。

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包括:

查处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

调解著作权纠纷;

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

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

开展涉外著作权人就工作。

著作权政管理部门同时是行政执法部门。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一批侵权者实行了行政处罚。

5.一部管理著作读后感 篇五

品质篇主要讲了4点,分别是:无条件服从地服从、忠诚是一种义务、做到尽职尽责、树立职业使命。

无条件服从强调的是一种纪律,即员工应该严格遵守纪律,无条件听从指挥。作者认为坚决服从、不找借口是自信与勇敢的表现,是勇敢负责与果断执行的表现,这表明了一个人对自己的职责和使命的态度。一个服从命令、不找借口的员工,肯定是一个高度负责和执行力很强的员工,对他来说,工作就是不打折扣的去执行。

忠诚是一种义务强调的是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正如爱人有了忠诚,爱情才会牢固;朋友有了忠诚,友情才会长久;员工有了忠诚,事业才会成功!忠诚是一种职场操守,初入职场的我们都需要用忠诚来打造我们的职场名片。

做到尽职尽责强调的是对于岗位的坚守、职责的完成。得州大学校长詹姆斯.克拉克说过:“责任重于生命,我们的一生也许就是为了完成一个、两个或者更多的任务,履行我们的责任。尽管有些任务不可能完成,但只要尽责,那也是一种荣誉。”无论我们做什么工作,处在什么岗位上,都应该尽职尽责,勇敢的承担责任。

树立职业使命强调的是敬业,要热爱并尊重自己的工作。工作是我们实现自我价值、追求人生目标的重要途径,唯有视其为使命,对它充满尊敬之意,全力以赴、精益求精,才能胜任。聪明的员工懂得追求卓越要从尊重自己的每一份工作开始。

执行篇讲了4点,分别是:现在就去执行、保证完成任务、方法也是能力、细节决定成败。

现在就去执行强调的是行动,是一种执行力。美国第34任总统艾森豪威尔说过:任何语言都是苍白的,你唯一需要的就是执行,一个行动胜过一切计划。说一尺不如行一寸,只有行动才能缩短自己与目标之间的距离,只有行动才能把理想变成现实。在企业中行动力更显得尤为重要,老板需要埋头做事积极认真的实干家,而不是那些侃侃而谈的理想家。马上行动,让我们离成功更近。

保证完成任务强调的是结果、业绩。企业只有拥有出色的业绩,才能拥有强大的竞争力与品牌效应,才能获得更广大的市场与资源;一名员工只有做出杰出的业绩,才能获得老板的肯定和同事的赞赏,从而离成功越来越近。

方法也是能力强调的是思考,如何更高效的去更好的完成任务。世界上唯一可能的事就是没有什么不可能,思考将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找到方法,从而实现事业的突飞猛进。凡事多问几个为什么,多想一想有什么好方法,就更容易取得成功。

细节决定成败强调的是细节处要用心。不管是多么琐碎的事情都要以同样认真的态度去处理。一颗不合格的螺丝可能导致一列火车出轨,一瓶多余的药水肯能会夺去病人的生命。细节决定成败,这话一点都不夸张。把握了细节就是把握了关键,重视细节的人,在成功路上也一定会走得更顺畅。

团队篇的四堂课分别是:集体荣誉至上、注重团队精神、人品才是关键、尊重每一个人。

集体荣誉至上强调的是一种集体荣誉感。荣誉可以增强团队的向心力,每个人都应该把企业视为自己最重要的平台,珍惜它的荣誉,重视它的成败,从心

底对企业的文化产生认同感,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企业的形象。

重视团队精神强调的是团队合作。在生活中,一加一等于二;在职场中,一加一却可能等于三,等于四,甚至等于一百,这就是团队合作的巨大作用。在当前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团队合作更是愈来愈重要了。

人品才是关键强调的是职场品德。做人不是一个定下几条要求的问题,而是要从自己的根本开始,把自己变成一个以德为本的人,否则你就绝不会赢得别人的信任,更谈不上拥有成功的人生,反而会让人生塌方。树立有德之人的品牌,才能成大事。

尊重每一个人强调的是对别人的尊重。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类最高层次的需要。人们都有一种“身份”意识,希望得到他人的认可和尊重。只有当你尊重别人的时候,你才会赢得别人的尊重,而在相互尊重、融洽的环境里我们能去的更大的进步。

提升篇的四堂课分别是:为自己奋斗、不断提升自己、以上司为榜样、积极主动一些。

为自己而奋斗强调努力工作,努力奋斗。只有自强不息的人,才能傲立于世,才能力超群雄。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在这个世界上,锦上添花者居多,而雪中送炭者少。如果我们想要取得成功,归根结底还是需要靠自己的努力奋斗。一个人如果顽强拼搏,那他必然会赢得别人的尊重,获得更多的帮助;反之,别人只会冷眼旁观。

不断提升自己强调的是进步。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这个不进则退的年代,么个人只有不断学习、终生拼搏,才能保持永远胜利。

以上司为榜样强调向老板学习。“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我们要善于发现上司身上的优点,并学习,以提高自己。

积极主动一些强调的是做事的态度,不要总是机械地去服从、接受安排,而要自己主动出击,积极接受挑战。叶圣陶先生说:“许多真有成就的人,他们的知识绝大部分是自己学来的,并不是坐在课堂里学来的。”一个优秀的员工也必定是个能够主动工作、自我学习的人,而非事事等着别人催。

挑战篇的四堂课分别是:充满战斗激情、大胆迎接挑战、勇敢面对失败、绝不轻言放弃。

充满战斗激情强调的是对待工作的热情、激情。美林&埃德加投资公司总裁埃德加.爱伦.坡说过:热忱是一种力量,它可以融化一切;热忱源自内心,它不是虚伪的表象。热忱使人充满魅力和感染力。在一个积极有力的人面前,纵然是坚冰也不再冷漠。用自己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我们会发现原本乏味的工作也会变得如此有趣,成功也会离我们更近。

大胆迎接挑战,面对困难,要勇敢的承担。我们每个人最大的敌人就是自我怀疑和畏惧失败,其实,只要有足够的勇气,这世上就没有做不到的事情。遇到困难和挑战,不要退缩,勇敢面对,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不断超越自己,充分发挥自我潜能。

勇敢面对失败,告诉我们要坚强。狭路相逢勇者胜,当我们遭受失败时,只有鼓起勇气走上去,才能走出失败的阴影,迎接成功的到来。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来,要相信,成功是失败之母,阳光总在风雨后。

绝不轻言放弃强调的是一种决心。一个人想干成任何事,都要有恒心和毅力,只有坚持不懈才能取得成功。一个人做一点事不难,难的是能够持之以恒地做下去,直到最后成功。英国思想家塞.约翰生说过:成大事不在于力量的大小,而在于坚持多久.卓越篇的四堂课分别是:永远追求第一、强化必胜信念、制度才是根本、实现灵魂升华。

永远追求第一,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才能让自己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能全力以赴,100%投入,也只有这样才能自大限度的激发你的潜能,让你不断超越自我,从而不断走向成功。

强化必胜信念,要相信自己。生命中或许会有失望,但一定不能有绝望,没有什么是不可能实现的。大多数人之所以成不了大人物,是因为他们从来都没有成为大人物的想法。100%的成功源于100%的梦想!决心就是力量,自信就是成功,拥有必胜信念的人永远比别人更容易走向成功。

制度才是根本强调的是原则与纪律的坚持。无规矩不成方圆,同样的,对于企业来说,想要健康稳定的成长,必须有良好的制度作为后盾。作为企业的一员,必须要学会尊重企业制度、遵守企业纪律,这样才能让企业办得更好,从而在成就企业的同时成就自己。

最后一堂课,实现灵魂升华。告诉我们应该培养奉献精神,担负社会责任。员工不应该只把眼睛盯在赚钱上,而应该着眼于整个企业,甚至是社会和国家。正如亚洲工商界第一名嘴张锦贵先生所说的:“一个只知道赚钱,不懂的回馈的人,自然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因为他只是有钱的贫穷人。”懂得感恩,知道回报,积极主动地承担属于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成为真正优秀的人才。

看完了这本书,我明白要成为职场中的精英,应该在品质、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提升自己,只有不断努力,努力再努力,才能走向成功。而现在的我离那个目标还很遥远,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要好好努力,加油!

6.著作权管理办法 篇六

学院: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学号:1666100307姓名:付叶蕾

读《从优秀到卓越》管理学著作的收获

摘要:吉姆〃柯林斯,是美国著名商业畅销书作家,出生于科罗拉多州博尔德市,他早年在斯坦福大学商学院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并获得杰出教学奖。他于1996年创办了自己的管理研究所,曾在默克公司、星巴克、时代明镜集团、麦肯锡公司等世界知名公司任高级经理和CEO。他曾和杰里〃波勒斯一道撰写了《基业常青》一书,该书在商业类畅销书排行榜上停留了6年,是公认的一部经典商业著作。他的很多著作被《财富》、《经济学人》、《商业周刊》、《今日美国》、《哈佛商业评论》等杂志广泛报道,引起巨大反响;《从优秀到卓越》一书是吉姆〃柯林斯继《基业常青》之后又一力作。

这本书只要表述了企业从优秀走向卓越的 7 个方面重要内容。分别是“第 5 级经理人、先人后事、直面残酷的现实、刺猬理念、训练有素的文化、技术加速器、飞轮和厄运之轮” 关键词:优秀、卓越、人才、思想、行动、机制

《从优秀到卓越》是美国超级畅销书作者吉姆·柯林斯的管理力作,被亚马逊网上书店誉为“ 2001 年最佳商业书,上亿美元也买不来的研究成果”。这本书以构架清晰,行文流畅,案例充分,图文并茂,故事和分析相得益彰,是一本优秀的管理论著,读后感觉受益非浅。作者在翔实的调研基础上,表述了企业从优秀走向卓越的 7 个方面重要内容。分别是“第 5 级经理人、先人后事、直面残酷的现实、刺猬理念、训练有素的文化、技术加速器、飞轮和厄运之轮”。吉姆·柯林斯花了大量的精力和人力来总结前人留下的经验富,并把其变成简单的办法和规律,因此其也成为了一个卓越的人。在读着此著作时,我的内心充满了深深的敬意。尤其是在阅读到举例了刺猬与狐狸的一则寓言:狐狸设计了无数复杂的策略偷偷向刺猬进攻,从早到晚在刺猬的巢穴四周徘徊,等待最佳的攻击时间,但刺猬只是简简单单的一招便解决了所有问题。只要它缩成一个圆球,浑身的尖刺指向四面八方。因此不管狐狸用了多少种狡猾的方式向刺猬进攻,刺猬总是屡战屡胜。

而现实,企业的卓越成功来源于其心血的积累和正确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刺猬理念,而我自己对刺猬理念的理解是:纷繁复杂的事情能用简简单单的方法解决,而且正确科学。而狐狸理念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心里无底,永远处于各种问题的纠缠之中,陷入了往复循环的解决问题的困境,看似忙碌与多谋,却是徒劳无效。

那么什么是卓越呢?

卓越是一种挑战,永远不会有终点的挑战!就像我们无法给予成功一个准确的哲学定义一样,卓越也是。吉姆柯林斯这样明确了卓越的状态:“任何一个从优秀到卓越的跨越都要时刻关注自己的发展诡计,不断追求更高的表现和更大的影响。无论你已经取得了什么样的成就,如果与自己可能达到的最佳状态相比,你始终有不足。因此,对卓越的追求本身是个动态的过程,是没有终点可言的,一旦你以为自己已经非常卓越,那滑向平庸的过程也就开始了。”从中我读到了三点:

一、是对待卓越的辨证法,满招损,谦受益。月盈则亏。永不满足是卓越的真谛。

二、是卓越不是因为你投入了多少,你付出了多少,而是看你是否取得了持续的成效,持续的进步。

三、是从优秀到卓越有其内在机制和决定性因素,只要坚持,就能得到极大的改善。

展望未来,大千世界,我们每一个人都想有自己的事业,都想要成功,更想要变成卓越的人。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卓越成功的人呢 ?

达到卓越的第一步:训练有素的人才

第一条原则:要寻找或培养第5级领导人。作者把领导人分为五个层次,最高层次即第5级领导人都雄心勃勃,时刻以事业、组织和工作而不是他们个人为重,只要是事业需要,他们就会竭尽所能。他们既有谦虚的个性,又有十足的职业精神。就像杜鲁门说的“只要你不计功利,就能做成任何一件事”,当领导不计个人得失时,也需要其他四个级别的领导人,也需要优秀的员工,缺了谁,你不能成为卓越的团队。

第二条原则:要先人后事。对于创建伟大组织的人而言,在决定驶向何方之前,首先需要找到合适的人才,把他们放到合适的位置上,并请不合适的人走开,他们总是先考虑“人”,再考虑“事”。金钱是一种商品,但人却不是。如果缺乏资金,往往通过时间和人才来弥补,但如果缺乏合适的人,金钱却是不能弥补的。把每一个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发挥每一个人的价值,才是最重要的。马云曾经说过:“企业要消灭亏损,就必须建立一支能够消灭亏损的团队。”任何组织要从优秀到卓越,关键在人。由此想到了另一本书《新加坡之所以能》,人民行动党选人用人的机制值得借鉴。目前政府的造人用人注重对干部实绩的考察和工作的监督,方向正确,相信会有更多的人走上合适的岗位。但机关用人的弊病却

一直无法改变,人员只进不出,不合适的人员不仅影响了工作,而且阻碍了合适人员的进入。

达到卓越的第二步:训练有素的思想

第一条原则:学会面对冷酷的现实。这里面有一个斯托克代尔悖论:不管你有多大的困难,都要始终坚信自己一定能够也一定会取得最终的成功。同时,对于现实生活中所有残酷的方面,比如说你坚信能做成的事没有成功,又要有冷静面对的勇气。通过作者的研究对比,发现所有实现跨越的公司,都是通过面对残酷的现实为起点,从而走向成功之路的。如果首先不诚实的面对现实,就永远不可能作出一系列正确的决定。不论你面对着怎样的一个组织,怎样的体制,怎样的人员,就像是打牌,牌无法选择,但怎样打却大不一样。

第二条原则:坚持刺猬理论。卓越来自于一系列正确的决策,他们都应该与一个简单、连续的理念(刺猬理念)相关。刺猬理念是一种恰当的运行模式,他由三个环组成,包括你真正的追求是什么,你哪方面能够做得最好,以及什么是你的资源引擎。这三环好比三个圆,如果能在三环的重叠部分努力,把它转变成一个简单而明确的概念用来指导你的人生选择,你就得到一个属于自己的刺猬理念。

达到卓越的第三步:训练有素的行动

第一条原则:培养训练有素的文化。训练有素的文化是创建卓越组织的基础,就是要找到训练有素的人,有这训练有素的思想,执行者训练有素的行动,成员在责任的框架内享受自由。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们承担的不是工作,而是责任。

第二条原则:发挥飞轮效应。创造卓越的过程中,没有毕其功于一役的行动会辉煌远大的规则,决定性的创造发明,偶然的幸运降临,或者什么离奇因素。相反,整个过程仿佛是在推动一个巨大而沉重的飞轮,朝着统一的方向,持续不断地努力,一周接一周地进行下去,直到某个时点实现突破,并继续努力下去。假如你的组织是一个飞轮的话,首先要让他转起来,也就是说,首先要把自己推到一个行动者的位置上,让别人知道你在干什么,要知道,飞轮转起来以后,每一周的成绩都是前面工作的基础上积累起来的,当你的事业起步以后,你成为了一个相对的胜利者以后,你将会吸引更多的资源,建立起更大的组织。这就是飞轮效应,就是飞轮的魔力。成功会带来支持和奉献,带来更大的成功——带来更

多的支持和奉献,更大的成功——人们总是希望支持胜利者。不要因为事小而不愿意做,不要因为多付出了一些而斤斤计较,量变引起质变,收获会在不经意间来到面前。记得在松下不幸之助的一本书中提到“纵使有一夜成名者,细细追究,也会发现他默默探索的痕迹”,不要寄希望于奇迹,脚踏实地,积累实绩,总会看到彩虹。

达到卓越的第四步:创造持久的机制

第一条原则:造钟,而不是报时。真正卓越的组织将超越许多代领导人,而不是依靠于某个领袖,创见或者运动。卓越组织的领导人能够起到推动变革的催化作用,但关键的还是机制。机制、氛围、环境是最重要的。

第二条原则:保持核心价值,刺激日常革新。卓越的组织有着顽强的生命力,他们一方面有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核心价值和追求,另一方面又能不断革新进步,充满实现远大目标的激情,它能够把组织的核心价值(永远不会改变)与运行策略和文化(会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清晰的区分开。政府的核心价值就是为人民服务,如何为人民服务,人民需要怎样的服务,不同时期具体的方式和内容会有不同,作为政府部门要深入百姓,了解社会,体察民情,与时俱进,进而更好的体现自身的核心价值。

只要是你做到这四步,我相信你一定会成功,成为一个非常卓越的人,通过阅读《从优秀到卓越》,还使我深刻体会到了吉姆.科林斯的智慧光芒,虽然这个美国佬远在美国,但我仍然能体验到他的思想光亮和锋芒。同时也更加激发了我的青春和朝气,令我渴望用更多的智慧,更多的劳动去开创属于我自己的辉煌人生!

参考文献:《从优秀到卓越》

7.著作权管理办法 篇七

中国法律语言学创始人陈炯 (2005) 定义法律术语为在立法体系中表达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 并进一步指出从狭义上来说指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内所使用的专门用语。大陆著作权法术语与香港版权法术语之间受各自不同的法律体制以及地域性语言差异的影响, 存在着显著的语域内变异现象, 其术语所表达的上至法律概念下至法律主体都有着一定的差异。因此, 大陆或者香港两地的法律语言的使用者须小心区分使用两地著作权/版权法律术语, 由此, 两地中文术语及英译术语的同义关系对比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二、研究方式

本研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2013年) 简体中文及其英文版本, 与香港现行的《版權條例》 (2013年) , 繁体中文及其英文版本, 应用计算机辅助翻译 (CAT) 软件的术语管理技术建立术语库, 导出164个术语, 并从中抽取两地中英文同义术语 (占术语库的86.6%) 。

此外, 结合Cruse (2007) 同义关系研究, 以命题同义、近似同义与语义相近为框架对所导出的相似术语进行对比研究。

三、两地著作权/版权相似术语的语义对比研究

1.命题同义的中文术语匹配同一英文术语。Cruse认为命题同义主要是在于词语和词语之间的衍推关系。术语库中大部分的此类术语可视为此类, 其特征多为所表达的法律概念一致, 却因地域性语言差异而出现的所选用术语与大陆或香港其中的一地的选词与表义不同, 或是其适用语体不一, 或是话语的语义场不一的情况。对此类术语的英译处理, 多为两地术语皆匹配同一英语术语。

与同义等级的参照点最为接近的术语, 有“著作权/版權”与其衍生而出的“著作权转让/版權轉讓”, “著作权所有人/版權擁有人”, “权利继受人/權利繼承人”以及与著作权主体直接有关的术语“作曲者/音樂創作人”。两地中文术语相似, 虽在中文用字上有所区别, 但却相互间词汇语义相等, 所表达的法律概念相同, 参照之下同义等级较高, 可视为命题同义。因此其英译中分别采用同一英文术语“copyright”, “assignment of copyright”, “copyright owner”, “successor in title”。此外, “专有权/獨有權利”对应为“exclusive right”则是典型的语体不一。而语义场不一的例子有“著作权归属/版權的擁有權”,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委託作品”, “出租权/租賃權”。其匹配的术语分别为“ownership of copyright”, “commissioned work”, “the rental right”。

2.命题同义的中文术语匹配命题同义英文术语。本术语库此类术语特征为中文术语和其匹配英译皆使用不同的字或词表达同一法律术语概念, 显著地表现出两地的术语不一致性, 具体如下:

除了两地的中文术语会采取不同的选词这一原因之外, 不同的英译策略也是此类术语出现的原因之一。如在处理“All publications occurs in several countries within 30days subsequent to the first publication shall, including the first publication, be deemed as simultaneous publication.”这一概念时, 中国大陆使用“同时出版”作为术语, 而翻译时以描述性术语为原则, 译为动词结构“simultaneously published”;而香港则使用“同時發表”作为术语, 倾向以规定性术语为原则, 译为名词结构“simultaneous publication”。

3.近似同义的中文术语匹配同一英文术语。Cruse认为近似同义词允许程度或是背景方面的差异。术语库中属近似同义的中文术语例子, 在两地相互之间表义上有一定的程度差异。

如, “侵害著作权/侵犯版權”, “许可/特许”, “篡改/割裂”, “报酬/酬金”, “化名/假名”以及其衍生词“化名作品/以假名署名的作品”, 虽两地中文术语近似同义, 但实为表达同一法律概念, 因此皆各自分别英译为同一术语“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license”, “mutilation”, “remuneration”, “pseudonym”及“pseudonymous work”。

4.语义相近的中文术语匹配同一英文术语。此类术语因地域性语言差异选取语义显然不同的词汇, 却表达着同样的法律概念, 显现出显著的两地术语表达不一致。

“改编/改编本”, “翻译/翻譯本”, “设计图/圖則”, “发行/分發”, “出版/發表”, 及其衍生词“已出版作品/已發表作品”, “发行权/分發權利”和“稿件/手稿”等词, 其对应英文术语分别为“adaptation”“translation”“plan”“distribution”, “publication”及其衍生词“published work”, “right of distribution”, “manuscript”。

其中例子不乏因着某些词在不同区域的进化与演化过程的不一致所带来的地域性语言差异的现象, 因而, 大陆与香港两地的表达会存在着显著不同, 尤其是词性的使用之上。

如“piracy”的术语表达两地分别称为“盗版/盜用”。以大陆的中文惯用习惯来说这两个词分属不同的词性, 前者为名词, 后者为动词。但是在香港“盜用”却可用作为名词。与此相似的例子还有“原件/原本”, 而后者在大陆的中文惯用习惯来说常作为形容词或副词使用, 而其实为同一概念, 译作“original copy”。

5.语义相近的中文术语匹配语义相近的英文术语。此类术语就术语库中的8个形式相似的英文术语但却在两地术语中表达着截然不同的意思, 对应不同的法律概念。例如, 在大陆法律法规中“侵权行为”译作“act of infringement”, 而在香港条例里面有相似的表达“action for infringement”却意为“就侵犯版權進行的訴訟”。

此外, 因着两地法律系统的差异, 会出现两地所使用的中文术语以及其概念不同, 但却使用同一英译术语的现象。如术语库中, “arrangement”一词非常特殊, 其可根据两地的不同的语境转换为三种截然不同的意思, 分别指向不同法律系统中的不同概念。

另外, 大陆的著作权法中的“图形作品”与香港版权条例中的““平面美術作品”亦体现出法律概念上的显著差异。前者专门指称“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而后者明确规定为“包括 (a) 任何髹掃畫、繪畫、圖形、地圖、圖表或圖則; (b) 任何雕刻、蝕刻、版畫、木刻或相類的作品……”。

四、结论

本研究以术语管理的视觉, 对两地著作权/版权中的同义关系术语进行了系统的语义对比分析, 进一步揭示了两地著作权/版权术语翻译上的不一致性及探究产生的原因。在研究中, 从术语库抽取得同义关系的著作权/版权术语进行分析, 总体表现出显著的两地著作权/版权术语的不一致性, 其语用差异主要因两地政治形态与法律系统的不同以及两地的地域性语言文化差异。

参考文献

[1]Cruse, D.A. (2007) .Meaning in Language:An Introduction to Semantics and Pragmat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42-145.

[2]陈炯.法律语言学概论[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5:31-35.

[3]姜望琪.语用推理之我见[J].现代外语, 2014 (3) :293-302.

[4]汤志详.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新加坡汉语词汇方面若干差异距离[J].徐州师范学院学报, 1995 (1) :103-109.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 (中英法对照)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6]香港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版权条例.来自互联网: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chi/index.html.2015.12.

8.数字著作权交易管理制度的选择 篇八

关键词:电子书;交易成本;层级管理制度

目前在数字著作权的授权上,因为有作者的信任,多数出版社在取得作者的授权上仍具有一定优势,因此交易成本在作者与出版社间还不算太高。但是当出版社要代表作者授权给各类数字内容制作或交易平台时,要考虑的因素往往就非常复杂。因此,相较于纸本著作权交易市场的稳定,目前的数字著作权交易市场正充斥着诺贝尔奖得主威廉姆森所提到的造成交易成本高涨的诸多原因,以致交易前后的成本都大为增加。过高的交易成本,造成数字出版著作权交易困难,使得数字出版在欠缺合法数字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下,至今仍很难迅猛发展。

交易成本决定企业制度

面对这种因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顺利进行市场交易的情形,威廉姆森提出了“组织失灵”框架。威廉姆森(1975)的交易成本理论是假设“一开始就有市场的存在”,之后当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加上购买成本大于自行生产成本时就会出现“组织失灵”现象,此时交易对象就会逐步考虑以内部层级管理制度替带外部市场交易。显然,交易成本是以经济组织的效率为主要考虑目标,是交易成本决定了企业的交易制度。以这个角度观察,当数字著作权的交易成本太高时,出版社就有可能倾向按照内部层级结构的制度自己生产电子书,如此一来就可以不透过外部市场交易,以内部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降低,但生产成本却也会因此而提升。在数字化转型期,“交易成本”正可作为出版社在选择数字著作权交易管理制度时的移转界限。

但交易成本却很难衡量。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放弃了传统的计算边际成本的方法,而是通过以该项交易特性所产生的交易成本间的比较来估计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并以此为该项交易找出最适合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我们不必精确地去求得某项交易的交易成本,而只需要透过比较的方式,确认市场上的交易成本高于内部层级管理制度的交易成本,此时交易的管理制度就会改变,倾向由外部转向内部。

交易特性影响交易成本

为了测量交易成本的高低,威廉姆森(1975)首先将交易的特性分为三个部分:资产专属性、交易频次、不确定性。威廉姆森认为根据每项交易特性的不同,交易成本的高低也会不同。因此,以下将先针对电子书的交易特性作出检视。目前市面上由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大致可分为三类,各自具有不同的专属性与交易频次(见图1、图2)。

(1)数据库中的数字档案。其档案类型,是将纸本书全文扫描后,再经过OCR的处理,使文字可被检索,之后通过质检去除乱码或格式不符的部分就完成了。这类型电子书的数字化工序相当标准,具有一致性,并不会因为单书内容的特殊属性而做出不同的设计,出版社对数字厂商的授权也多半采用非专属性授权。也就是说此类电子书无论是在内容或制作的专属性上都较低。但在交易的次数上,数据库的销售对象一般为图书馆,对数据库内容数量的要求往往较高,因此交易的次数也最多。

(2)电子书书城中贩售的电子书。这类电子书制作方式与数据库大致相同,但由于面对的是一般消费者,因此对档案的品质和加密要求会较高:有的公司会重新排版,以求档案放大阅读时仍有最佳的视觉品质;对于DRM的加强也会更重视,资产专属性会略高于数据库形式的电子书。但因为销售对象是一般消费大众,品种多为畅销书,故出版时间过久的出版品,其实往往也已经没有出版电子书的必要。因此,交易需求与次数也会略低于数据库形式的电子书。

(3)加值程度较高的动态电子书。如APP电子书等。这种类型的电子书会因为单本书的特性而具有不同的数字加值,基本上是一种改作的过程,需要一本本地制作,资产专用性也相对大增;且因为耗时、耗神,出版的速度不可能太快,因此交易的次数也会较静态的电子书更低。

所谓的不确定性,指的是交易过程中受各种风险影响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情况的发生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人类理性的限制使得人们在面对未来的情况时,往往无法完全事先预测未来;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发生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所造成。显然,目前相较于纸本,无论是人们对未来数字技术发展认知的有限性,抑或是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机率,都比纸本的著作权交易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性,这也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各种交易成本。

威廉姆森认为正是以上交易的三个特性决定了某项资产或某项交易成本的高低,进而促使企业在外部市场交易或是内部层级化管理制度时作出选择。

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The Economic Institute of Capitalism)一书中,威廉姆森先介绍了麦克尼尔(Lan R.Macneil,1974)的三种契约类型:古典契约法则(classical contract law)、新古典契约法则(new classical contract law)、关系契约法则(relational contract law),并在假设交易不确定性程度已知的状况下,以交易频次与资产专属性为构面,用交易成本的观点对麦克尼尔所提到的三种契约类型进行解释,还提出交易与制度的最适配置架构,其中每一种制度皆是根据交易的特性所作出的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选择,目的是达到经济效率,也就是最有效的管理。

以下将针对威廉姆森分出的三大类管理制度作出说明。

(1)市场管理制度(market governance):对应于古典契约(classical contract)。适用于资产类型属于非专属交易(non-specific transactions)及交易资产的专用性较低,且交易频次中高度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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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边管理制度(trilateral governance):对应于新古典契约(new classical contract)。适用于偶尔发生且交易资产具中等或高度专属性的交易,即非标准化交易,需要第三方仲裁(arbitration)的参与。

(3)交易特属管理制度(transaction-specificgovernance):对应于关系型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适用于经常发生的交易,并且这些交易资产具有中等或高度交易特质,且是在不确定的条件下执行。具体有两种管理制度,一是双边管理(bilateral governance),对应于关系契约。双边管理双方的关系紧密,近似于垂直一体化关系,需要的专用性资产投资规模也会较大。其二是单边管理(unified governance)与其对应的是内部组织的雇佣契约,以内部交易代替外部交易,即纵向一体化,以求降低交易成本。适用于资产专用性极高,且交易频次也较高的交易形态。

数字转型期出版社最适合的交易管理制度

应用威廉姆森的管理模式,可以得出未来出版社和数字平台双方可能出现如下的交易管理模式(见表1):

1 数据库电子文档

在出版社与数字平台间的数字著作权交易关系中,出版社是供应方,数字平台是需求方。经营此类数字产品的数字平台对于著作权需求量大,交易频次较高,且数字化程序标准,又多为非专属授权,资产专属性较低。此时可以古典契约的市场交易管理制度维持双方的关系,在合约内清楚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现实中却几乎不可能达到信息完全透明,全知全能的理想交易环境其实是不存在的,交易的双方总是握有对方不知道的信息。

且事实上,“交易”能赚的钱就是由双方信息不对等而产生。目前即便数据库的赢利模式是所有数字化产品中商业模式较稳定的,却依旧有未知的变数存在。现实市场中,透过关系契约建构合作网络,形成双边管理形式,才是常见的情况。中国台湾地区的电子数据库业者,无论是华艺科技、汉珍科技都是采用框架性的关系契约,和出版社取得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双边契约的管理方式来维持两方的合作关系。大陆地区的出版社,虽然在编制和资金实力上都较具优势,但在数据库类型电子书的发展上,以关系契约和固定对象进行合作的恐怕仍是多数,其中自然与该类型电子书的资产专属性低、交易频次高有极大的关系。

2 电子书城的电子书

此类产品对于著作权的需求也是十分庞大,但相较于数据库著作权的交易频次略低,而在资产的内容和制作格式上却相对较具专属性,也会倾向以关系契约使交易双方维持稳定关系。

中国台湾地区鲜鲜文化总经理沈元表示:“如果和对方有相互授权关系,合约就容易谈。如果是固定合作的对象,双方通常并不一本本地签订许可协议,而是签订一个框架性合约,之后有新书就相互授权。如果有新公司找上门来,公司也会尝试性地合作,比如签约时间较短,或是以非专属授权的方式合作。如合作效果不错,就会渐渐变成固定的合作对象,否则就中止合作关系。”很显然,面对不确定因素多的数字环境市场,当交易频次愈来愈高时,借由关系契约,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实行双边管理模式会是大家共同寻求的方式。两岸知名的电子书书城,不论是大陆的当当网或是台湾的联合在线等,和出版社的交易也都是以签订框架性双边合约的方式进行。

3 加值较多的APP动态电子书

APP动态电子书,因为投入成本高、制作时间长,相较于前两种形式电子书的著作权交易频次不是太高,但因为会针对每本书的内容特色特别加值,专属性会较高。面对此类型电子书,交易双方理论上会因为资产专属性强且交易频次不高而倾向采取三边管理的模式。若交易频次偏高,则会倾向内部自制形成单边管理形式,以节省外部的交易成本。

按照目前实际的发展,由出版社提供著作权,技术厂商或平台厂商提供技术,双方共享销售利润的模式已成为市场的主流。所以如此,显然是因为数字出版的盈利市场尚未成熟,出版社即便想自己经营著作权,内聘专人制作电子书,但在内部交易和生产成本垫高之际,若迟迟没有收入,将势必导致企业无法永续经营。因此在数字出版发展初期多半只能先以外部交易的合作方式进行。

面对不同类型的数字产品,台湾小鲁文化选择将著作权需求量最大的数据库型的静态电子书直接交由合作厂商代制、代销。因为交易频次太高,固然可以用框架性合约降低交易成本,但内部生产成本却会大增。因此以中国台湾地区中小型出版社的生产能力而言,面对海量且制程标准化的数字化产品,多半会选择外发制作。交易量较少的静态电子书档,小鲁文化会依照合作的销售平台商的要求格式,内部重新制作档案,提供给平台使用。至于资产专属性较高的动态电子书,小鲁则选择自己经营数字著作权,但将工作细分外包。这主要是小鲁文化对电子书品质的要求标准很高。该社总编辑陈雨岚表示:“小鲁会自己执行发包工作,而不是交给数字平台厂商去处理,因为唯有这样的做法编辑才能掌握最终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质量。”显然企业是否会选择单边管理的模式,除了交易产品的特性和交易频次这些因素,也会受到个别公司主观的经营理念引导。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目前出版社的数字化方案更多采用的可能是类似小鲁文化这样——根据不同交易特性,实行自制与外发并行的混合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成本不容忽略

对于威廉姆森的交易管理制度分类法,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1988)却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他认为威廉姆森将决定自制和外购的界限以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高低来划分是不合理的,因为若延续新经济制度学创始人科斯对交易成本的想法,组织内部的成本有生产成本还有管理成本,这些成本主要是为避免内部团队在生产过程中有偷懒的行为出现。此外还有团队管理的问题,如选择以公司内部团体来自制产品时,就需进行相关的职业训练和知识管理等,但这些成本在威廉姆森所提的交易成本理论中是看不见的,威廉姆森的交易管理,仅局限于组织间层次的探讨,并没有对组织内的交易执行的管理工作有更深的分析。约翰逊和梅克林(Michael C.Jensen and Mec!ding William H.1976)也认为企业内部也有交易成本,也就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是指委托人为防止代理人损害自己的利益,需要通过严密的契约关系和对代理人的严格监督来限制代理人的行为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当企业因为外部的交易成本太高,想要转向内制时,要考虑的是企业因此增加的生产成本以及管理成本和仍低于对外交易成本及管理交易的管理成本,否则在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的情况下,交易依旧会在市场上进行(见图3)。

整体看来,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资产专属性中度、交易量较大的静态电子书著作权的交易在管理结构上会倾向双边管理的形态,以关系契约的方式建立合作网络;而资产专属性较高的高加值电子书则有可能会倾向单边管理,即以企业内制的方式生产,但是如果企业内制的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大过交易成本,交易就仍会在企业外部进行。另一方面,如果与获得数字著作授权和授予著作权的单一对象交易频次都不高时,出版社就会透过第三方著作权代理人协助交易,目的是促进交易的频次,即降低交易的风险与成本。

9.著作权案例 篇九

2001 年,新力公司制作发行了《LEON “MUSIC MOVIES” COLLECTION DIRECTED BY :L.L》VCD 光盘,其中包括黎明演唱的《酸》、《全日爱》、《两位一体》3首MTV作品。该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C)2001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Hong Kong)Ltd.”即新力公司版权标记。2004年5月2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证明《LEON “MUSIC MOVIES” COLLECTION DIRECTED BY :L.L》音乐录影作品(MTV)是由新力公司向其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

2003年12月12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委托代理人刘莹来到西部娱乐公司经营的西部飚歌城410号房间,对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刻录光盘两份。该光盘中包含《酸》、《全日爱》、《两位一体》3首MTV.此外,还取得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20元。苏州市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

一、西部娱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新力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二、西部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向新力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三、西部娱乐公司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西部娱乐公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35万元人民币;

四、西部娱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被告西部娱乐公司辩称,涉案的MTV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新力公司不享有著作权。西部娱乐公司守法经营,其获得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故拥有音乐作品合法使用权。新力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人民币3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西部娱乐公司提供的涉案证据为: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2004-017号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证明西部娱乐公司已按规定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费,其为合法音乐作品使用人。

2、音著协的许可协议,证明音著协许可申请人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并对许可期限、使用费等作了约定。

3、申请人为西部娱乐公司的音著协作品使用申请表,证明西部娱乐公司获得使用音著协管理作品的合法使用权。

4、2004年8月6日音著协出具的金额为40570元的著作权使用费发票。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

西部娱乐公司是否有权使用涉案MTV作品,如果侵权,MTV作品著作权归谁, 如果有权使用,依据是是什么.一、涉案的MT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涉案的MTV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关于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的正版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新力公司版权标记,新力公司亦已将涉案光盘上的音乐录影作品向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进行了版权登记,故对新力公司享有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应依法予以认定。

二、关于西部娱乐公司是否有权使用涉案MTV作品的问题;

西部娱乐公司获得音著协授权许可使用部分音乐作品,但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登记音乐作品、基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及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西部娱乐公司获得许可使用的音乐作品是音著协登记管理的音乐作品,包括音著协会员的作品及音著协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而本案中涉案的3首MTV作品是一个既包括画面也包括声音的完整而独立的作品,是作为一个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摄制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西部娱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涉案三首MTV作品属音著协登记及授权管理范围内的音乐作品。西部娱乐公司认为其已自音著协获得合法使用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西部娱乐公司是否侵权及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法的有关规定,新力公司作为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各项人身及财产权益。西部娱乐公司未经新力公司许可而在其经营活动中放映涉案的三首MTV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及获得报酬权的财产权利,西部娱乐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中西部娱乐公司侵犯的是新力公司的著作财产权,而非其著作人身权利,故不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涉案证据及案情,对西部娱乐公司放映上述三首MTV作品所获得的利润难以精确量化计算,而原告新力公司所举证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MTV作品在香港地区以商业性优先独家使用时的费用,显然不适用于证明在大陆地区使用上述三首MTV作品的费用,故对此计赔标准不予采信。因此,就本案侵权赔偿计算,本院决定根据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西部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面积950平方米)、经营档次及周期3年的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西部娱乐公司偿付原告新力公司的经济损失。此外,新力公司为制止西部娱乐公司的行为支付了公证转递费用、证据保全公证费、光盘刻录费及企业查档费,属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新力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中适当合理部分亦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西部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本案所涉《酸》、《全日爱》、《两位一体》三首MTV作品;

二、西部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441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4441元;

三、驳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合理使用的解释: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0.软件著作权流程 篇十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申请表可以到我中心网中的“软件登记特别提示”中下载)

2、填写申请表

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注释: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所需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将不予办理。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注: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3、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同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

•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著作权人为台湾企业法人的,需出示经台湾法院或公证机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台湾法人证明》。

•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

1、法人名称;

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③ 联系人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行办理的,需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联系人(申请联系人和代理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 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

•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的, 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

•下达任务开发的, 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

4、其他证明文件

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并交回原登记证书。注释: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打印,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

11.著作权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 延伸性集体管理 必要性

从1991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著作权法》至2014年第三次修改,中间经历了25年的时间。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所实行的自愿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符合当时我国的基本国情。第一,集体管理法律制度不为公众所知晓,允许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自愿决定是否加入,有利于公众了解集体管理制度;第二,充分尊重权利人的自由选择权,体现尊重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第三,推行集体管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自愿性集体管理制度也逐渐展露出其自身的缺陷,比如说,文化发展的效率不高、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管理的缺失等。为了弥补该制度缺陷,在我国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将自愿的管理模式修改为延伸的模式,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实行延伸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以吴汉东为代表认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是指,保护创造者的私权自治,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进步的二元立法原则。”另一种观点以杨雄文为代表认为:“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中的二元价值目标之外,促进知识产权与文化产品在市场中的有效利用成为另外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即:三元立法价值目标原则。”笔者更加认同第二种观点,即三元立法价值目标。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和人类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不仅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样也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自愿和延伸两种集体管理的不同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管理组织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管理整个社会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除非权利人明示排斥其管理。由此可见,延伸管理在制度上注重了三个问题:更加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尊重权利人自由退出集体管理的意志、更加充分的促进文化事业的进步、更加充分的方便使用人对相关作品的使用,从而提高文化产品的利用效率。因而,从自愿到延伸的这一制度的变革更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也就更符合社会和法律进步的需要。

二、 有利于保护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

“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是指享有著作权,但是很难或者找不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外国作品,顾名思义就是著作权人不具有中国国籍或者不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在实践中,这两类作品造成了几方面的问题:首先,使用人难以找到相关权利人,造成搜寻成本增加。其次,由于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的存在,造成一种社会现象,有些使用者以难以找到相关权利人为借口,不承担使用作品的义务。再次,没有著作权人,使用人对于作品的滥用更加肆无忌惮。在修改草案公布前,我国实行的自愿性集体管理无法解决“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的侵权问题,因为无法找到相关的权利人进行维权,是法律制度在这两种作品保护上的缺失。而在延伸管理的模式下,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获得管理所有作品包括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的管理权,可依法要求使用者履行支付使用费用的义务,依法追究使用者的侵权责任。我国实行延伸集体管理更有利于维护各类作品,不能因为无法或难以寻得著作权人而使外国作品和孤儿作品在法律地位上区别于其他著作权作品,是真正对于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三、 有利于对小权利的保护

“小权利”区别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难以有效维护的权利。比如说:网上的海量侵权事件、商场的背景音乐或者KTV收录的歌曲。由于著作权人难以一一查询究竟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且即使查到了侵权者,维权成本过高也难以一一追究侵权责任。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框架下,以我国音集协为例,截至到2014年仅有7301位著作权人加入音集协,因而仅有这七千余权利人的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通过审议正式实施,我国实行延伸集体管理,则意味着我国绝大多数甚至于几乎全部的作品都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之内,从而真正的使我国的文化事业走上法治的道路。

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保护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保护小权利这三个角度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于集体管理制度的延伸规定更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方便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文化事业发展的效率,充分保护各类作品。在我国实行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基础也是社会实践的需要,因而实行这一法律制度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均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2):94.

[2]杨雄文,肖尤丹.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J].法学家,2011(5):27.

[3]刘迪.著作权制度下孤儿作品的利用探析——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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