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行为规范十条禁令(共2篇)(共2篇)
1.三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行为规范十条禁令 篇一
教师行为十条禁令
一、严禁传播损害国家利益和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
二、严禁擅自离岗、擅自校外兼课及从事经商活动。
三、严禁不备课、无教案上课。
四、严禁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抽烟。
五、严禁上班之前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及上班时间打牌、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等。
七、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和歧视学生。
八、严禁利用分班、排座位、评先评优、选举班干部等向家长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九、严禁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其他学习用品。
十、严禁乱收费、乱办班、从事违规有偿家教。
2.福建省教育厅“十条禁令” 篇二
闽教监„2008‟9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
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学校(单位):
现将《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单位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按规格制作携带卡片发至所属全体工作人员。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管理
通知
抄送: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
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
七、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
八、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
九、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
十、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违反上述禁令者,经查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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