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营,加强自律》倡议书

2024-11-03

《规范经营,加强自律》倡议书(精选11篇)

1.《规范经营,加强自律》倡议书 篇一

企业规范自律倡议书

企业规范自律倡议书

近年来,深圳市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投资者保护亟待加强。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私募基金行业的投资环境,我们倡议全市的私募行业管理人善待市场之源,信守专业之本,高举规范之纲,共同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自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合规风控底线,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风险。

三、履行信披,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规范募集,不变相公开推介,不以虚假信息、承诺收益、变相吸储、夸大事实、贬低同行等方式募集资金。

五、专业管理,强化投资研究和内外部风险识别,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

六、财产安全,建立基金财产第三方托管机制,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开展资金池业务,不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七、公平竞争,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恶意竞争行为,不误导欺诈投资者。

八、担当责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引导理性投资观念,积极服务实体经济。

九、强化自律,增强自律意识,认真遵守自律公约,自愿接受自律管理,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努力树立遵法、守信、自律与专业的行业形象。

倡议人:XXX

XX月XX日

2.《规范经营,加强自律》倡议书 篇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发展历程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概念的提出到当前制度的初步形成共走过了20年的发展历程。早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上, 中共中央就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概念;200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首次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在制度上进行保证;国务院在2007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确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审批程序和收入支出范围。同年12月中旬, 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配套措施。伴随着《意见》及相关措施的出台, 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继续修订和补充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提高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 这是深化国企改革,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发展情况

目前全国各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 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基本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体系, 各地基本都出台了自己的《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支管理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等文件和制度, 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本制度框架, 启动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二是构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机制, 由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及国有企业三个层次构成的权责分明、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财政为国有资本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资部门为预算单位, 负责督促下属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属于国有资本预算范围内的企业, 将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部门。三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从一般预算中独立出来, 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方向转变, 从开始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入一般预算, 未编制独立的国资预算, 到现在各地基本上实现单独编制国有资本预算, 国有资本预算得到了有序推进。

三、当前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是预测国有企业下年度经营收益困难。通常情况下, 本级预算大约在上年度的七、八月份开始编制, 在编制时难以准确预测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数, 因此, 要准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一定困难。二是被纳入预算范围的企业还不够重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是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国有企业三个编制主体上下多次互相协调编制而成。由于多年来国家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留给国有企业继续使用, 解决前些年度国有企业困难时期及国企改制时遇到的资金需求矛盾, 因此, 国有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税后利润就应该全部留给企业, 由于存在抵触心理, 在实际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中, 企业会出现隐瞒收入、虚增成本, 虚提费用等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行为, 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带来一定困难。三是部分地方编制预算不规范。在走访部分市、县时发现, 他们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 由于对收入不能准确估计, 支出预算也没有细化, 每年确定一个控制数, 收支通常是在一般预算中体现, 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支出, 随意性较大。

(二)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支出不合理

国有资本具有国家所有的公共性质, 决定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及弥补公共财政资金的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基本公平, 但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很大, 由于公共财政资金紧张, 对农业、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关系民生行业投入明显不足。按照习近平主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 没有终点站, 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的要求, 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公共财政资金相对较紧而国有资本收益每年产生巨额收益的情况下, 为充分体现国有资本公共所有的属性, 将国有资本经营的部分收益转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 是可行的选择。但就这几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来看, 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本上按原上交渠道返回, 作为政府持有的资本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上交积极性, 但没有起到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配制度,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三)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情况较差

我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留归企业使用已经多年, 己经形成了一种习惯, 导致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国有资本收益没有上缴。而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各种收益的原因多种多样, 有的是因为国有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本形成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和不及时分配, 影响上缴;有的是因为国有企业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经营不当, 没有实现利润, 甚至亏损, 没有收益不能上缴;有的国有企业出租资产或对外投资, 资产未能及时收回, 投资收益未及时入账, 或故意隐瞒收益, 造成收不抵支或坐收坐支, 造成国有资本收益未能上缴。

(四)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存在困难

由于有些企业认识不到位、预算编制本身不够科学合理、监管未跟上等原因, 导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不高, 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及分配情况, 直接造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距较大, 预算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

四、有效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的对策措施

(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要注重宏观目标和有针对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要注重宏观目标, 关注全局性、整体性和效益性, 力求在把握总体、揭示微观的基础上, 针对预算的准确性不高, 编制不规范, 支出不合理等问题, 从中检查分析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 从根源剖析查找原因, 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尽可能多地提出检查建议, 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 对纳入国有资本预算范围的企业营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企业经营效益是关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问题。财政监管部门应按照会计年度严格对纳入预算范围企业的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和监督, 检查是否存在隐瞒和延迟登记收入、虚增成本、虚提费用等影响企业损益真实性的问题。严格检查企业经营中是否存在转移收入、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确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要审查企业实收资本是否按照占用比例实现了同股同利, 是否同期实现了股利分配, 是否存在应提未提、应付未付、延期支付和挪用国有资本收益等问题, 跟踪确定国家按出资比例享有的税后利润, 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制度的规定, 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收缴、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三) 严格监管纳入国有资本预算范围企业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情况

财政部门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直接纳入国库集中管理, 支出按照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具体计划划拨到收款单位账户。财政部门中的专们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负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缴、支出实行常态化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以保证企业切实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分离资金的使用权和控制权。

(四) 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人员培训

3.加强行业自律倡议书「版」 篇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更好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安徽省社会组织联合会、安徽省煤炭工业协会联合全省57家行业协会向全省所有行业协会提出以下倡议:

1、加强行业自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2、开展诚信服务。根据自身能力,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向社会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乱摊派、乱收费,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3、推进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协会网站等平台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

4.《规范经营,加强自律》倡议书 篇四

荆门市物价局 2007年9月18日

荆门市十二家价格诚信单位联合发出倡议

——加强价格自律 稳定市场物价

9月13日,荆门市国药商场、东方百货大厦两家省级价格诚信单位及市公交总公司、石化医院、老百姓大药房等十家市级价格诚信单位联合向全市各生产者、经营者发出倡议: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今年1-7月,受全国价格变化等因素影响,荆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持续上涨,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为稳定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荆门市物价局在采取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对相关食品收费检查及成本监审等一系列应对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政府主导、行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市场价格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及行业组织在价格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在13日召开的价格诚信倡议会上,大家认真分析了当前的价格形势,大家认为,从客观上讲,食品价格的上涨是推动价格总水平上涨的重要因素;居民收入增长带动社会需求快速增长,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也有一定拉动作用。从主观上来说,当前市场上也的确存在个别不法经营者借猪肉等食品价格上涨之机乘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的现象,这对价格总水平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稳定市场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为此,价格诚信单位更要严格价格自律,恪守价格诚信,带头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诚信单位表示,保证市场公正、发挥市场效能、提高社会效益是价格诚信单位的重要职责,并在倡议书上承诺:带头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维护“价格诚信”单位形象。同时号召全市生产者、经营者守法经营,不相互串通合谋涨价,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各项价格政策,不搞价格联盟,不盲目跟风,不搭车提价,不哄抬物价,积极协助物价部门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12家价格诚信单位还建议生产经营者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成本,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给,化解成本上涨造成的压力,按照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合理地制定商品价格。

附:

加强价格自律 稳定市场物价

倡 议 书

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我们价格诚信单位坚决带头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维护“价格诚信单位”良好形象,向全市生产和经营单位发出如下倡议:

一、带头守法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制止价格暴利的暂行规定》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加强价格自律,做到公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不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搭车涨价;不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三、努力降低成本,通过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管理,节能降耗、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给,化解成本上涨压力,消化外在涨价因素,按照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合理制定商品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法利润。

四、维护大局稳定,积极支持国家加强价格宏观调控的政策和监管措施,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努力维护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愿望。我们真切期望全市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够积极响应以上倡议,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共同努力。

省级价格诚信单位: 荆门市东方百货大厦 荆门市国药商场 市级价格诚信单位: 荆门市公交总公司 荆门市石化医院 荆门市金象学校

湖北金城大厦(集团)实业公司 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有限公司 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 荆门市高级技工学校

5.《规范经营,加强自律》倡议书 篇五

根据银监发[2012]3号文,《关于开展“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暨整治不规范经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暨整治不规范经营自查表》,我支行对服务规范以及信贷业务进行了自查。

一、服务方面

结合总行开展的“加强软环境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主 题活动,我支行对所有的业务行为都进行规范以及自查,从员工的思想教育入手,搞好行风行貌建设,坚持文明上岗,礼貌待客,树立现代服务理念。对营业期间出现的客户多拥挤现象进行合理梳理,引导客户进行排队以及到自助服务区进行业务办理;对信贷业务严格执行贷款的发放实行审贷分审的原则,先由信贷员了解清楚贷款企业的情况,是否符合贷款要求,撰写贷款报告,然后按“三性”,即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进行审批,最后再会办审批。

提供公平有序的服务,在办理业务时遵循普惠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有同类需求的客户,只要满足条件,都应遵循“先申请、先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杜绝出现人情业务现象。

不在办理业务中实施捆绑销售,强制或诱导客户购买与其所办业务无关的产品;不额外附加其他不正当条件或要求客户支付非必须的额外费用。

通过自查,我支行在“加强软环境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主题活动以来,服务有了明显改善,对以往的一些老问题有了明显进步,同时规范了业务,不额外增加客户的业务负担,不会额外让顾客接受一些其他金融服务。

二、信贷业务

(一)不得以贷转存。信贷业务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符合借款实际用途。

(二)不得存贷挂钩。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对有信贷资金要求的客户,不强制要求存款数字,而以具体客户的实力来进行信贷发放。

(三)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我们农商行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服务三农是我们的重点,我们要尽量简化贷款的手续,减少农户办理信贷业务的成本,一切以农户的利益为主。

(四)不得浮利分费。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

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利率严格执行总行下发的利率执行标准。

(五)不得借贷搭售。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我支行在信贷业务中,没有附加额外服务。

(六)不得一浮到顶。我支行贷款利率严格执行总行的规定,对农户的支农扶贫贷款遵循国家的政策,商业贷款,农户贷款利率区别对待。

(七)不得转嫁成本。我支行在进行信贷业务发放过程中,调查贷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成本均由我支行自行承担。

通过本次自查,我支行对日常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 行了及时的纠正,未发现重大原则的业务行为。在服务上,服务环境达到“整齐、清洁、舒适、美观”。举止大方,仪表端正,服务语言规范,统一着装。运用现代化手段,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坚持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办到每笔业务做到:安全、准确、高效、方便、快捷、优质。在信贷业务上依托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模型测算,明确贷前尽职调查要点,固化贷款审批流程,构建风险点预警体系,以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解决目前自然人贷款决策“拍脑袋”的问题,加强信贷业务阳光进行。

xx支行

6.自律倡议书 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旅游局关于在全市旅游行业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工作精神,切实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全区大力倡导诚信旅游,改善行业风气,加强文明建设,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浓厚氛围,确保xx区旅游行业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走在全市前列。xx区17家驻区旅行社、宾馆饭店向所有驻区旅游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树立诚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恪守职业道德,坚决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树立重信誉、守信用、讲诚信的行业良好形象。

二、信守服务承诺。在经营活动中信守合同约定,不欺诈经营、不做虚假宣传,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以质量上乘、价格合理的多样化产品为广大游客热忱服务。

三、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律意识,注重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坚决杜绝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四、完善行评机制。积极开展“行风建设示范窗口”、企业质量监督员等创建活动,把行风建设贯穿服务质量的各个环节,保证行风建设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自觉接受评议。主动接受广大市民、管理部门、业界同仁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与评议,积极配合“文明城市”、“放心消费”等行业创建工作,为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创xx市旅游行业民主评议行风排头兵,为xx区旅游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倡议人

7.文明自律倡议书 篇七

一、坚持文明办网,做文明城市的引领者。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网站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规范信息采集、制作、发布流程,强化监管、惩处机制,坚持提供客观、真实的新闻信息,防止虚假新闻和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加强内容审核,确保新闻报道全面真实、客观公正,不使用非规范来源的新闻,用权威的声音遏制噪音、杂音。加强内容的甄别和处理,对散播谣言、侵犯隐私、侮辱他人的信息应及时主动删除。不跟风不炒作其它网站论坛的八卦新闻及低俗信息,在传播网络信息时不带倾向性,不对新闻标题或网帖内容进行修改,不断章取义、篡改原意,拒绝“标题党”行为,着力传播先进文化,树立网络道德风尚、促进互联网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以网络文明促进社会文明,引领城市文明。

二、坚持行业自律,做文明城市的传播者。

严格遵守互联网各项法律规定,加强互联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网上公德教育,恪守道德底线,切实履行职责,自律守法,打造守信友好、公平竞争的网络诚信平台,共同抵制一切有悖于网络诚信、妨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建立完善受理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和处置网上不文明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不断提高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把互联网建设成宣传正能量、传播真善美、塑造高尚情操、弘扬社会正气的新阵地。

政府公安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职能,按照科学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要求,把集中整治和常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大对有害网络信息的监管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各种不文明网络行为,下功夫整治网络市场环境,以此促进网络文明建设迈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三、坚持文明上网,做文明城市的守护者。

长沙是雷锋的家乡,要自觉坚守“七条底线”和履行“九项不准”,把传播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崇尚网络文明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网络道德修养,提倡文明上网、文明发言,培育健康向上、理性包容的.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低俗、庸俗、媚俗之风,拒绝网络谣言,主动与网络违法不良和垃圾信息作斗争,积极树立文明新风,不发表和违法、庸俗、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容,积极举报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宜居宜业、精致精美、人见人爱的品质长沙提供正能量。

8.旅游行业自律倡议书 篇八

一、争做文明游客。广大游客在旅游活动中,要树立健康、文明、理性的消费观念,自觉遵守文明出游规范,树立文明风尚,注重文明养成,尊重旅游地风俗习惯,爱护环境和公共社会,使文明旅游深入人心、见至行动。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文明旅游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全行业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引导游客自觉遵守文明规范,加大文明旅游宣传力度。

三、遵守自律准则。各旅游企业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搞欺诈,遵守行规行约,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合力创造温馨美好的旅游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为游客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游客满意度。

四、做文明旅游表率。旅游从业人员要在提升文明旅游、行业自律中做出榜样,严格要求,起到表率作用,恪守职业道德,搞好文明旅游示范和引导,对游客进行文明旅游教育,及时提醒和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五、建立行业协会联动体系。市旅游协会及各分会要形成合作紧密、配合默契、协调有序的网络体系,建立工作有效的联动机制,宣传优秀旅游企业,树立正面典型,曝光非诚信旅游企业,提出批评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理行业问题。

9.2016企业诚信自律倡议书 篇九

中国是重信义的国度,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进入新世纪新阶段的重要历史时期,加强诚信建设是事关个人、企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

党的xx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任务。国家xx规划《纲要》中,强调要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方面。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力量源泉。为了倡导企业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体系建设、优良品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全国企业和企业家倡议:

一、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学习和实践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使诚信经营理念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二、完善诚信建设体系。把诚信建设列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企业诚信建设目标,通过建立客户自信管理、内部守信、合同管理等项制度,完善诚信管理部门,健全企业诚信建设管理体系。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决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准确、真实记载和反映自身的精英级财务活动情况。依法按章缴纳各种税费。

四、加强商业道德建设。制定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商业道德,信守合同,友好合作,公平竞争。决不为企业自身利益而侵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非法行为。

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市场需求,向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严格质量管理,提高商品信誉。不做虚假广告,不制作假冒伪劣产品,不生产销售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产品,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决策应征求职工意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与健康。杜绝拖欠工资、擅自违约,强迫加班等侵权行为。

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而且要重视社会效益。要强化企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注重环境保护,热心公益事业。

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市场活动的公开性原则,自觉接受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安全、社区、银行、新闻媒体等相关方和消费者的公共监督。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检查和监督。

九、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和大局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保障诚实守信的好人好事,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20xx年xx月xx日

XX物业管理企业自律诚信倡议书 xx市物业管理企业: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诚实守信、打造信用xx的号召,更好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作为我市物业管理的专业筹委会成员,我们提请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以人文关怀为己任,依靠《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律地位、义务、责任构建现代化的和谐社区,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共环境。为此,我们特向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发出自律和诚信倡议,并向社会公众承诺:

一、保证按物业管理资质承揽物业管理业务。

二、保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保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四、保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小区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证对小区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自觉维护、养护、管理。

六、保证小区环境卫生优美,并能按照人性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七、保证合理利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为物业管理工作服务。

八、保证没有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倡议单位:

XX企业诚信自律倡议书

企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方面;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不竭动力。为了倡导企业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自觉强化诚信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诚信建设体系,我们向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倡议:

一、强化意识立诚信。认真学习和实践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开展诚信教育,不断强化诚信意识,把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价值观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使诚信经营理念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二、遵章守纪育诚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企业财务制度等,防范和杜绝偷逃税费、制假售假、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恶意贷款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经营秩序,共同创造自由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完善体系抓诚信。把诚信建设列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企业诚信建设目标,大力推进以市场信用度为核心的企业诚信建设,通过建立客户回访、质量问责、合同管理等制度,健全企业诚信建设管理体系。

四、注重商道讲诚信。制定并遵守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信守合同,友好合作,公平竞争,绝不为企业自身利益而侵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不道德和违法行为。

五、践行承诺守诚信。坚持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不断提升自身道德修养。弘扬一诺千金的传统美德,信守承诺、践行承诺,做重诺守信的企业家。

六、维护权益树诚信。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凡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决策应征求职工意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拖欠工资、擅自违约、强迫加班等侵权行为。

七、勇于担责创诚信。大力弘扬致富思源、义利兼顾、德行并重、扶贫济困、回报社会的光彩精神,强化企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积极参与对口扶贫、捐资助学、帮困救灾等公益活动,争做加快发展、奉献社会的楷模。

10.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篇十

为规范本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我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结合本店实际,特制定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食品批发商、零售商的查验

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

2、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联系方式。在延安区域向食品批发商进货的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销货清单即“一票清”发票。销售清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供货单位(盖章)及联系方式,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编号,送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

(2)、购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货人(签名);3.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数量、单价、金额。

(二)资料保存期限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相关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食品批发商、进货和销货记录

1、进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进货时应当如实填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方式可以采用书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2、销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销货时应当进行记录。可以逐日将销货清单(一票清发票)按不同的购货单位分别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销货记录。

(二)食品零售商进货记录

零售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形成“一票清”进货台帐。

(三)记录查阅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安全状况。

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在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并做以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安全,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积极参与本地食品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方面的各项规定。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建立安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渠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的购销挂钩关系。

(二)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

(三)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食品安全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食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严格审查经营者入场主体资格

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二)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各项自律制度;

2、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

3、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4、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5、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

市场开办者应当为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档案。档案应记载以下内容: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健康证明复印件、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承诺书、食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并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二)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七、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食品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食品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三)食品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食品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七)销毁的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八、食品运输、贮存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

九、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立即向辖区食安办、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规范经营,加强自律》倡议书 篇十一

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24号

2006-02-13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税务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出口贸易,规范外贸经营程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继续按现行规定的申报、审核、审批要求,做好出口企业正常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同时,税务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姑息、纵容出口企业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五、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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