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规章制度

2024-10-01

公司的规章制度(11篇)

1.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一

为加强生活区垃圾清运工作,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给广大居民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1、司机和装卸工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树立和保持良好形象。

2、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汽车驾驶证(b票)、特种作业证挂牌上岗;装卸工必须挂牌上岗。

3、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禁违章驾驶,自负违章罚款。

司机进入作业现场要了解和熟悉作业现场状况,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特别是进车和倒车要加强瞭望,防止刮碰事件发生;

装卸工专门配合作业现场进车和倒车瞭望;

如发生交通肇事,按照有关部门认定责任,依照本企业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司机和装卸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出车:

4.1夏季:5:00出车

4.2冬季:6:00出车

4.3准时进入垃圾清运责任区,对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5、司机负责垃圾清运车的维护保养,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况,不准带故障出车;

保持驾驶室及车体清洁,不准赃车出行,保证车库干净整齐。

6、司机严格按照液压系统操作规程操作,定期对垃圾车进行注油及维

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队领导汇报。

7、装卸工负责垃圾装卸,必须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分开,严禁混装而将建筑垃圾带入垃圾处理场。

8、装卸工要爱护和正确使用滚动式垃圾筒,严禁硬敲硬磕硬摔;正确操作,将垃圾筒挂在垃圾车挂齿上,保证自动装卸压缩; 每周对垃圾筒擦洗一次,保证垃圾筒清洁;

夏季(6月15日—9月15日)每天对垃圾筒及周围消毒一次。

9、司机必须按规定区域和线路停车,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示,批准后方可更改行车路线,否则视为私出车,给予严肃处理。

10、司机不准在生活区内私停车,乱占道,乱鸣笛,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11、完成垃圾清运工作后司机负责将垃圾车开进洗车房,停放在洗车位;

装卸工负责垃圾车内外清洗、消毒、烘干;

司机将清洗消毒后的垃圾车入库,检查车况,签写工作日记。

12、司机必须在指定加油站持卡加油,无特殊情况,不准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司机要节约用油,超标费用自负。

13、清洗消毒工负责高压清洗消毒和烘干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修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依照规定保管好消毒药品,严禁消毒药品外流、丢失。

按照配方配别分好消毒液,保证消毒工作正常进行;

负责烘干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垃圾车清洗消毒后及时迅速烘干。

14、清洗工定期对过滤池、排水井、排污管道进行清理,及时更换过滤,保证排污畅通。

15、车辆更换配件、修理应逐级上报,并按照报修、购件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更换修理。

如遇临时性急修、急换问题也应在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2.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二

新常态经济模式下,改革开放的目标定位于可持续增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核心机制由价格机制转变为价值机制。在新常态市场价值机制调控下,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价值的要求也逐渐提高。面对监管部门频繁的调整动作,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做法也不由得使得我们深思,新常态经济模式下日趋完善的监管制度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否确实有所帮助?美国作为成熟资本市场的代表,也是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改革的主要参考国家之一,那么在美国相对完善的制度规范下的上市公司质量与国内目前日趋完善的制度要求下的上市公司质量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监管制度建设及实施后影响研究现状

Healy和Palepu(2001)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主要是由于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Joseph E.Stigfc(2003)认为,与私营部门相比,政府应该在信息披露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C. Weir, D. Laing and M.Wright (2005)、Andreas Charitou (2006)、Jeffrey H. Harris(2007)在分析美国NYSE市场1998-2004年的退市股票的数据发现:退市后使得企业价值不会再被低估,反而成为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LUIGI ZINGALES(2009)指出新的监管制度应该将重心从质量低下的证券转移到不负责任的管理者。段鑫鹤(2006)发现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行为缺乏主动性;不够充分的信息披露行为甚至是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张秀君(2009)提出并强调了包括三公、投融资并重与市场化在内的IPO制度改革原则的重要性。赵立新(2012)在综合前任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们应该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陈欢,张庆(2013)以深圳海普瑞公司为例对我国IPO制度现状进行了剖析,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二)公司质量研究现状

国外目前有很多部门与机构都有自己的上市公司评价体系,这些评价体系从不同的着眼点出发对上市公司的质量进行评价,目前较为著名的有戴米诺、标准普尔、里昂证券等,这三家机构对公司评价的指标体系构成有所不同,但都侧重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肖华、熊波(2005)结合保荐制度并通过对公司质量概念的考察,认为应该建立多层次的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和上市公司质量监管体系。国务院国资委(2006)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专门针对中央企进行绩效评价,该评价体系主要从企业的债务风险、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以及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评价中央企业。张秀君(2008)对于如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标准应当除了对公司经营效率进行评价外,还应包含对公司治理情况的评价。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2008)年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体系中包含了财务效益、偿债风险、资产质量、市场表现及发展能力等五个方面的指标。钱爱民(2014)指出上市公司质量与公司财务质量殊途同归,上市公司质量要依赖企业的财务质量来进行提升与实现。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在制度研究方面,国外关于各项制度的实证研究与政策研究都已经比较成熟;我国各项制度建设开始的相对较晚,政策研究居多,实证研究相对较少;另外,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比较完善,但对于制度实行后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较少,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公司质量评价方面,国外一般更侧重于公司治理方面的评价,评价体系完善且相对统一;而国内则较多关注经营效率与财务表现方面的指标,对于上市公司质量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体系,尚需进一步研究。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上市公司质量体现的是公司通过管理和治理活动来经营公司的综合性结果,包括公司治理特征、制度规范、管理活动、经济后果以及治理效应等各方面要素。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评价指标的不系统等问题导致在评价公司质量时不能将全部的要素直接量化加以计量,但由于上述要素均可以在公司的长期经营业绩中得以最终反映,从企业财务效益、偿债能力、资产质量、市场表现及发展能力几个方面来综合评价上市公司的质量具有合理性。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同美国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就上市制度来说,美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报告管理制,注册制反映了美国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同时规定主要在证券的一级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对静态披露加以制度规定,另外,证券承销商具有发行定价权并可以自主决定股票的分配。相较于我国对上市公司IPO行为的监管制度,美国的注册制更能够弱化人的因素,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选择与调节作用,进入门槛相对更低,但由于在IPO前两组样本公司同样受国内监管制度的约束,且生存环境及面临的市场竞争等系统因素不存在显著差异,可排除样本公司因受到不同宏观经济因素影响而使最终结果产生误差的可能性。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IPO当年,国内上市的公司与赴美上市的公司质量不存在显著差异

第二,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美国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美国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最严苛的法律。法案中明确禁止了上市公司的某些行为,并将公司中审计委员会的权利进一步扩大,且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另外,美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者相对比较集中,内容更为全面。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强制披露的信息种类,在2012年4月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信息化披露的要求,并表示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会加大处罚力度。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条文相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且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得上市公司在执行时存在很大的操纵空间。另外,我国目前对于违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较低,对上市公司披露违规主要进行行政处罚,其威慑作用较小。由于赴美上市后的公司受到美国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根据信息传递理论,市场传递给投资者的公司价值信息更加准确,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判断及信心,使得传递出对公司不利信息的上市公司市场表现受到影响,相对而言美国的监管制度更能够对上市公司进行优胜劣汰。第三,虽然我国自2014年开始实行退市制度,但起步较晚,在对具体指标确定和执行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且在本文研究的样本期间内,我国尚未实行退市制度,因此美国严格的退市制度也能够起到监管及优胜劣汰的作用。综合第二与第三,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2:IPO后第二年与第三年赴美上市公司与国内上市公司的质量(即公司长期表现)出现显著差异,且赴美上市公司质量高于国内上市公司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2008-2010三年间赴美国首次公开上市的112家公司与在国内首次公开上市的525家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以其后续三年的长期业绩表现作为判断依据。在样本期间内,赴美上市公司2008年共计21家,2009年共计43家,2010年共计61家,在本国上市的公司中2008年共计77家,2009年共计99家,2010年共计349家。本文研究所使用数据来源主要是CSMAR数据库以及新浪财经美股行情历史数据版块。具体样本量如表1所示。

注:由于主板和中小板的发行条件一致,因此广义的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此处分类时分为主板和创业板。

(二)变量定义

研究表明,不能仅从利润等财务情况评价上市公司的质量,本文试图以包含财务效益、偿债风险、资产质量、市场表现及发展能力等五个方面的上市公司的长期表现来评价上市公司的质量,选取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课题组研究出的“中国上市公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公司质量表现的综合评价标准,希望最终能为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证支撑。上市公司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到的变量如表2所示。首先,对两组样本公司IPO当年及后续两年的质量表现描述性统计结果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在美国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下上市公司的质量能够更高,接着,通过T检验来验证两组样本数据之间的差异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最后,为了进一步验证上市公司质量与是否赴美上市之间的关系,对样本上市公司“质量”变量与“是否赴美上市”变量进行一元回归分析来判断二者之间的相关性。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如表3所示,从国内外上市公司后续三年内的业绩表现描述性统计表可以看出,上市后第一年国内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指标平均值4.0154,美国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指标平均值为-3.0116,显然国内上市公司上市后第一年的业绩平均指标要高于赴美上市的公司。上市后第二年的国内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指标平均值为-0.1018,而赴美上市的公司质量评价平均指标上升至64.7845,明显高于国内上市公司。上市后第三年的国内上市公司质量指标平均值为2.0780,而赴美上市的公司质量评价指标平均值达到36.6720,明显高于国内上市公司。且上市后三年内赴美上市公司的质量评价指标波动率均大于国内上市公司,证明国内上市公司表现相对稳定,但赴美上市公司在美国监管制度的制约下,综合表现上升明显。为了进一步检验上市后三年内国内与赴美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指标之间的差异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接下来又对三组数据进行了T检验。

注:0=国内上市公司,1=赴美国上市公司。

(二)T检验

通过对三组数据分别进行方差齐性检验后,我们使用oneway anova的方法对国内和赴美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质量综合指标进行了方差分析,得到的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t检验结果表明,第一年国内上市公司表现与赴美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指标之间差异显著性为0.1244,大于0.05,这说明二者之间的差异不具有显著性;第二年国内与赴美上市公司质量之间方差分析显著性为0.0002,小于0.05,说明二者之间的差异具有显著性;第三年国内与赴美上市公司质量之间的t检验显著性为0.0016,说明二者之间的差异具有显著性。综合描述性统计的结果,我们可以得到结论上市后第一年国内上市公司与赴美上市公司业绩表现并没有显著差异,与假设一相符;但上市后第二年和第三年国内与赴美上市公司业绩之间差异显著,且赴美上市公司质量表现要显著优于国内上市公司,这说明美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的长期质量,与假设二相符合。

(三)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验上市公司质量与是否国内上市之间的关系,笔者又对上市公司质量与是否赴美上市两个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回归分析结果表明,第一年质量变量与是否赴美上市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性,即是否赴美国上市对第一年的上市公司表现没有太大影响;第二年质量变量与是否赴美上市变量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且相关系数为正,这证明上市公司质量与是否赴美国上市具有显著相关性,且赴美上市公司质量要优于国内上市公司;第三年质量变量与是否赴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且相关系数为正,这证明赴美上市的公司质量优于国内上市公司。以上结果表明长期内赴美上市的公司质量表现确实显著优于国内上市公司,与假设一致。

六、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长期来看在美国更为全面严格的监管制度下上市公司质量更高,相较于我国国内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具有更好的优胜劣汰作用。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仍需要借鉴美国先进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收符合我国当前新常态经济模式且能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先进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由于时间仓促,本文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国内外目前对于公司质量的概念及评价尚未形成系统认识以及某些数据的不公开及不可获得性,本文仅选取上市公司长期财务效益等5个指标综合作为评价上市公司质量的指标可能不够完善;其次,由于美国退市制度的存在,使得一些在美IPO的公司在公开上市后由于某些原因被强制退市或自愿退市,已经退市公司的历史数据从目前的数据库中不能获得,造成样本数据缺失从而导致最终结果有可能出现误差。

摘要:本文选取中美两国IPO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退市制度来体现监管制度的差异,以我国2008-2010三年间在美IPO的上市公司和国内IPO的公司为研究样本,对其上市后续三年内财务效益、偿债能力、资产质量、市场表现及发展能力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对比,从而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下的上市公司质量差异。

关键词:制度导向,公司质量,差异

参考文献

[1]王廷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年第1期。

[2]杨锦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财经理论研究》2013年第5期。

3.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三

关键词: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的正式規则中,国家法律虽然密如蛛网,但仍然留下了大量的规则空白地带,将这些规则制定权交由社会组织来行使,不仅是可能的,也是有效的。”①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成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正式规则存在盲区的情况下,公司自身无疑是内部规则制定的最适合主体,公司规章制度成为国家正式规则的演绎和延伸。在实践中,不论规模与性质,公司都有一套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转。然而,在充分享有规章制度制定权的同时,公司也非法外之地,公司规章制度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将导致公司规章制度效力基础不稳,甚至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为了规避公司法律风险,推进依法治企步伐,近年来,公司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工作越来越受重视,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与此相应的是,理论和实务界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的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理论研究尚未成熟,指导合规性评价的体系化知识比较匮乏。作为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管理的一员,本文旨在探索公司规章制度合规性管理的有效路径,以便抛砖引玉,提高合规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水平。

二、相关概念的厘定

(一)规章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也称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我国《公司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都采用了“规章制度”这一概念,同时,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规章制度大都用于规范劳动关系,严格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因此被长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学界至今仍有沿用。然而不论采用何种称谓,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对公司规章制度尚无明确的界定,学界对此也呈百家争鸣的状态。在对学界相关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基础上,本文将规章制度概念界定为:公司为实现其设立之目的,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管理需要,通过特定程序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关于规章制度的性质,主要存在契约规范说和法律规范说两种主张。契约规范说认为,“公司所属员工之所以接受公司内部规则的支配,原因就在于他们同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公司内部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应为雇员所默许接受,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源于双方的共同意志。”②法律规范说认为,“企业规章制度在事实上发挥着行为规范的作用,从法理角度观察,企业规章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基础是上述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③笔者认为,契约规范说将规章制度的效力归因于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共同意志”,不可否认,随着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规章制度所蕴含的“共同意志”成分确有提高,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并非总是保持一致,公司不可能毫无原则的迁就于所谓的“共同意志”,契约规范说对此缺乏说服力。法律规范说认为规章制度之所以具有效力在于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作为国家正式规则的演绎和延伸,规章制度是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④“在我国现行法上具有‘准法律的性质”⑤如同国家法律反映人民意志一样,法律规范说在强调规章制度“法律规范性”的同时,其内涵深处并没有否定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共同意志”的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法律规范说更为合理。

(二)合规性

“合规”指的是遵从、依从、遵守规定的意思。它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金融领域逐渐发展为一个特殊意义的词汇。目前,学术界对“合规性”概念也没有清晰的界定,在规章制度的评价过程中普遍存在将“合规性”和“合法性”不加区分使用的情况,因此对“合规性”的认识无法绕开“合法性”这一概念。合法性普遍是指合乎既定的法律规则,其中“法”主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正式规则。笔者认为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而言,其受到的约束不仅仅限于正式规则,还包括公司章程、上级公司管理规定、特定的“立法”技术等非正式规则,因而仅仅进行“合法性”评价并不能保证评价活动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对规章制度的评价采用“合规性”的概念表述更为准确和恰当。

三、合规性的评价维度

在对“规章制度”和“合规性”概念作出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规章制度的合规性是本文探讨的核心议题,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四个维度可以为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1)内容的合规性。内容的合规性评价是评价活动的核心,是判断规章制度可接受性的最重要的标准。由于规制公司管理的国家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数量庞大、结构复杂,此项维度的评价难度无疑是最大的。在该部分内容的评价中,要根据评价对象锁定 “规”的范围,并熟悉“规”的内容。在评价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规章制度中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的设定是否违规,尤其要注重对职工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规定的审查评价。

(2)程序的正当性。程序就是关于办事或者工作的方法、步骤和顺序,程序的正当与否是实质正义实现的基础,正当程序往往是法律工作的最低要求,“这种要求之所以是最低的,是因为它是克服一些人们普遍认为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而存在的,它只是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序合规性的评价注重的是规章制度产生过程上的合规性。例如,我国《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体例的技术性。在规章制度制定合规性的评价中,一般对体例结构技术性的关注较少。“前苏联法学家凯里莫夫认为, 立法技术是在一定的立法制度中历史地形成的最合理制定和正确地表述法的规定和条文以达到最完善的表达形式的规则的总和。”,“前苏联法学家科瓦切夫也认为, 立法技术是确定如何建立法的结构的规则的总和。”⑦两者都认为立法技术是一种“规则”。美国12866号“管制计划与审查”行政命令也将“规章的简洁性与易于理解性”作为白宫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IRA)进行法律审查的重要内容。⑧如同立法技术一样,订立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的规章制度质量的高低,意图明确,结构清晰,内容协调的规章制度更便于执行和遵守。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估中,充分借鉴立法技术,对规章制度进行体例的技术性评估,以便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

(4)体系的协调性。“当多数的规范或规整相互竞合时,特别会显示出:只有从个别规范与其所属规整的关系,经常还必须有其与其他规整及各该规整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各该规范的作用范围。”⑨体系协调性评价,主要是审查公司不同部门拟定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协调一致、是否相互矛盾冲突。由于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相对独立,各有自己的专业管理范围,在对一些职能重叠和交叉的管理事项上,存在从不同专业角度管理思路不一样的地方,导致多头管理或内部管理文件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所以对规章制度进行体系协调性评价十分重要。

四、合规性评价的组织方式和评价技巧

(一)合规性评价的组织方式

在开展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的公司,此项工作一般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合规管理部门一般具有专业的法务人員,其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较高,能够比较有效的识别规章制度存在的合法性风险。正如对规章制度的评价不仅仅局限在内容的“合法性”方面,合规性评价还包括程序正当性、体例的技术性和体系协调性等方面,仅由合规管理部门开展评价活动不能保证合规性评价的质量。因此,本文主张采取由合规管理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参与的集体评估模式,做到对规章制度的评价维度全覆盖,提高合规性评价水平。

(二)合规性评价的技巧

尽管涉及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但不同的规章制度一般具有相同逻辑构造,采用着相同的“立法技术”。因此,采用对规章制度组成要素进行实证的方法分析,能够避免合规性评价缺项漏项的问题,提高合规性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规章制度的逻辑构造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制定原则、适用范围等。②分则。包括行为模式和奖惩措施等。③附则。包括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废止条款等。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评价过程中,不同内容关注重点不同,采用的评价维度亦不相同。总则和附则部分主要侧重于对表达的技术性评价,正文部分更侧重于对内容合法性、程序正当性和体系协调性的评价,下面结合规章制度的逻辑构造就合规性评价中部分重点内容予以具体分析。

1.总则和附则部分的评价技巧

(1)制定目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自一种目的。”⑩制定目的在规章制度中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彰显规章制度内在的价值取向;二是克服规章制度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发挥规则的价值补充功能。在实践中,规章制度中关于制定目的表述问题主要表现在“表述过于空洞抽象,不能准确地表达其规范意义,难以理解;用语多系‘大词宏论,意识形态色彩浓厚,多不属于法言法语;内容层次差别较大,多者八九层、少者一两层,或过繁或过简;内容顺位不尽合理,各种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不够和谐,等等”,?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进行评价,有助于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有助于规章制度的遵守。

(2)制定依据。制定依据是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一般位于规章制度首条的位置。对制度依据的评价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引用依据的有效性,避免将已经废止失效的制度作为引用依据,导致规章制度产生有效性危机。二是引用依据的相关性,引用依据必须要与制度制定的目的高度相关,否则可能导致规章制度缺乏合法渊源。

(3)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指适用规章制度的条件和情况,主要解决规章制度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对何人何事发生效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规章制度理所当然地只能对公司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发生效力,但在一些管理链条较长的企业集团中,对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往往难以做出明确界定。有些对企业层级不加以区分,均要求所属企业“依照”执行;有些做了一定区分,要求只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笔者认为,不论公司管理层级如何,都应尊重公司主体的独立人格,保证其享有充分的规则制定权利。就规章制度适用范围而言,除非确需母公司集中管控的事项外,应尽量采用“参照适用”这一概念,保证子公司管理的灵活性。

(4)施行日期。施行日期是规章制度的必备内容,常见的问题有两种。一是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间隔较短或者公布时间即施行时间,缺乏必要的宣贯时间,导致员工无所适从。建议在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保持一定的间隔。二是基于规范已经发生的事实,施行时间早于公布时间。鉴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理,笔者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应该避免此种现象。

(5)废止条款。此条款一般用于制定新法时,对一些旧法明示废止,不再适用。在使用废止条款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废止只能针对以前制定的同一内容的文件;二是只能废止与自身效力等级相同或低于自己的文件。三是不能用模糊语言搞一揽子废除,要明确被废止规章制度的名称。

2.分则部分的评价技巧

分则是规章制度最主要的部分,是规章制度被执行或遵守的直接根据,其主要包括行为模式和奖惩措施两部分内容。行为模式是对适用主体“应当做的、可以做的、允许做的和禁止做的实际事项,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直接的指引”?奖惩措施类似法律后果,其与行为模式相互依存,是对遵守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价值评价。在具体的合规性评价活动中,从内容合规性的角度,重点关注分则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违背公司上一位阶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逾越权限;从程序正当性角度重点关注规章制度是否征求民主意见;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决策程序(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职代会程序);对员工或组织的惩罚是否提供申辩或解释渠道等。从体系协调性角度重点关注规定内容是否与其他规定协调和一致,避免规定之间矛盾现象的发生。

五、结语

随着公司在社会场域中的深度嵌入,面临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发生风险的概率不断增大,可以说,对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评价是公司应对风险事态的有效举措。在对公司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的研究和总结相对缺乏当下,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规章制度合规性评价的维度和技巧做了一定总结和探索,目的在于提高合规性评价活动本身的规范性和操作性。由于作者水平和资料所限,本文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批评指正。

注释:

①转引自张羽君.公司内部制度效力研究[J]法学论坛,2013,(1).

②张羽君.公司内部制度效力研究[J]法学论坛,2013,(1).

③杨继春.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劳动者违法惩处[J]法学杂志,2003,第20卷.

④何伦坤.软法与高校规章制度的正当性构建[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0,(5).

⑤黄建中,高圣平.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司法控制[J].人民司法,2007,(4).

⑥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J].中外法学,1997,(2).

⑦汪全胜.立法技术评估的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5).

⑧刘权.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J].江苏社会科学,2014,(2).

⑨[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44-146.

⑩[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刘风景.立法目的条款之法理基础及表达技巧[J].法商研究,2013,(3).

?全胜.立法技术评估的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5).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公司制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胡立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9.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 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周旺生.立法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

楊秋凤(1982~ ),女,山东菏泽人,法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铁岩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4.餐饮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 篇四

为了规范公司餐厅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卫生、美观、优雅、有序的用餐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在公司餐厅就餐的全体员工与餐厅工作人员。

三、餐厅经营:

餐厅为无利润经营,公司为餐厅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保证。

四、管理部门及职责

4.1.综管部为餐厅的管理部门,

4.1.1负责餐厅的日常管理,保证餐厅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4.1.2.负责对厨师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饭菜质量、餐厅安全与卫生、成本控制等进行考核,。

4.1.3负责餐厅接待(招待)管理。

4.1.4.负责对餐厅的费用结算管理。

4.1.5.负责餐厅物品采买

4.1.6.员工饭卡充值及其它涉及餐厅内部有关事项

4.2.计划财务部为餐厅的财务管理部门

4.2.1.负责对餐厅日常开销进行统计,结算,负责员工就餐卡余额统计,结算等涉及餐厅财务有关事项;

五、餐厅管理

5.1员工餐厅实行公司与员工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由综合管理部代表公司,负责餐厅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广大员工有权对就餐厅的运营、服务等方面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及投诉;

5.2综合管理部对食用油、肉类制品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食堂应努力增加和调整饭菜口味及品种,严格核算成本,文明服务;

5.3设立意见薄和公告栏,张贴每周菜谱。收集员工有关饭菜质量、服务态度、卫生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4做好安全工作。使用厨具和工具要充分掌握各类厨具的正确使用说明,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事故;严禁随便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储藏室;

5.5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且定期对餐厅及厨房放置的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且做好检查记录。餐厅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六、厨师上岗要求与工作要求

6.1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热情主动,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饭菜定量;

6.2做好厨师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严禁拖鞋、赤膊、衣冠不整等不文明行为;

6.3厨师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6.4荤、素、生食品要拣净洗清,盛器整洁,分类摆放,不触地、不叠底;生熟盛器、抹布、砧板分开,有明显标志;冷藏、冷冻食品,生、熟、半成品分开,鱼禽肉豆制品分开,摆放整齐,标志明显;

6.5各种菜肴做到烧熟煮透,咸淡适口,色、香、味、形俱佳;注意菜的特色,保证菜的营养成份;拒烧腐败变质的原料,隔餐菜应回锅烧透;烹调操作时不抽烟、不直接用菜勺品味;

6.6负责工具、机械、厨具整理及清洁,保持厨房及用具的清洁整齐,无油腻,无积灰;

七、餐厅物品管理

7.1餐厅的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帐,厨师为第一责任人,做到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向外出借、出售餐厅物品。

7.2对过失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

八、食物的采购与管理

8.1公司餐厅所需食物,必须通过公司指定的供货商进行采购,并保留收银小票以备查验。,

8.2必须根据每日员工就餐数量,进行有计划的采购,防止浪费;

8.3严禁采购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8.4食物应在保质期内使用,严禁使用过期食物。

8.5不得将已购进餐厅的食品,向外出售或私自带走,一经发现按内盗论处。

九、就餐人员管理

9.1公司餐厅仅在工作日内提供中餐,(晚餐仅提供集控中心员工)。

9.2就餐时间:午餐:12:00-13:00;晚餐:18:30-19:30;

9.3公司员工就餐实行预约制,由餐厅管理人员统计当天用餐人数。

9.4餐厅开业后,将具备简单内部接待功能,各单位可根据需求提前一天填写《内部餐厅接待告知单》,提交至餐厅管理员处,餐厅管理员负责根据需求采买准备,并告知厨师准备。接待完成后,由餐厅管理员出具《内部餐厅接待结算单》,经申请接待部门领导及总经理部分管领导签字后,交餐厅会计此费用将计入申请单位招待费用。总部、兄弟单位及风电场来呼办事人员就餐,由接待单位或办事人员在《办事人员就餐登记表》中填写相应信息,本人或接待人员签字确认后,费用将从相应单位接待费中扣减。

9.5员工就餐实行自助餐制,不得无故浪费。

9.6员工进入餐厅必须携带就餐磁卡,按序排队,实行先刷卡后就餐。

9.7员工就餐不准离开餐厅,在就餐时须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及餐厅卫生,保持地面清洁;就餐后的残物、牙签、纸巾等杂物不能随地乱丢,须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并把餐具放置在指定位置。

9.8员工就餐时须保持安静,做到文明用餐,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就餐。

9.9员工的磁卡一旦刷出,则视为就餐处理。

十、伙食费的核算与管理

10.1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就餐磁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如遇丢失等情况,请及时联系餐厅管理人员,并进行注销和补卡。

10.2目前,职工餐厅暂只具备提供员工午餐服务,并针对集控中心员工提供晚餐服务。由于目前餐厅尚未开业,午餐暂定15元/人次(提供四菜一汤及水果),晚餐暂定10元/人次(提供简易晚餐及水果),以上价格将根据餐厅经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10.3餐厅成立后,所有享受分公司机关在职员工及检修在机关办公人员将由补助报销模式改为补助充值模式,即所有涉及人员补助将按每月满勤金额充入卡内,用于餐厅

内消费使用。每季度末,餐厅将统一提供市场流通食品批发价格(含税),员工可根据需求使用卡内余额在餐厅内购买所需食品。

10.4餐厅房租、劳务人员工资、餐具及配套设施等费用,均由分公司行政费用支持,所涉及费用暂只涉及食品费用,由餐厅管理员根据日常消费实报实销即可。

十一、餐厅营业时间

每天上午9点半前由餐厅管理员统计各部门中午吃饭人员数量,报厨师准备适量饭菜。集控中心晚餐事宜由当值人员直接与厨师协商联系即可。

工作日:午餐:12:00-13:00;

晚餐:18:30-19:30;(只提供集控中心员工)

节假日只提供集控中心当值人员午、晚餐。其它如有临时接待工作,提前与餐厅管理员联系。

5.化妆品公司的规章制度 篇五

一、如因下列原因致使财资破坏者,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责令赔偿和处分。

1、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电、火灾害等、造成重大损失者;

2、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按技术规程x作者;

3、把公共财产挪作私用者;

4、不按x作规定,擅自拆卸或改装财物损坏者;

二、各办公部门负责人管理,如有损坏,落实责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清责任的由部门集体赔偿;

三、损坏公物,要及时报修。属正常损耗,经办公室审查,免予赔偿,由于管理或x作不当造成的损坏,按原价(或修复价)赔偿;故意损坏或损坏不报的按双倍价赔偿,并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行政处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制度。

四、赔偿责任

1、损坏赔偿,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第一次,按50%原价(或修复价)赔偿;第二次,按100%原价(或修复价)赔偿;第三次,按200%原价(或修复价)赔偿;

2、丢失赔偿,同上。确系失窃者,由公司领导处理;

3、赔偿责任一经确定后,由财务部落实到位。

五、对一贯不爱惜公共财物、玩忽职守、严重违反x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罚。

六、赔偿方法

1、现金赔偿、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6.房产中介公司门店的规章制度 篇六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机制,执行 公司的各项规定,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员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不得在公司内吵架、斗殴,违反者交纳成长基金200元,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3、员工必须在早上8点30分前正式上岗,吃早点、换衣服等事项必须在此之前完成。上班时间吃早点交纳成长基金5元,迟到在5分钟以内交纳成长基金5元,5分钟以上交纳成长基金10元。迟到3次计旷工一次,旷工3次作除名处理。非值班人员早上8:30分前打卡,下午16:30——17:00之间打卡,值班人员早上8:30分之前打卡,晚17:30分后打卡。

4、每日实行早上8:30早会会制度,由店长或指定人主持。未能按时参加早晚会的,须提前30分钟以上通知店长。因其它原因而未能按时打卡的,补填“未能参加早晚会的说明”单。交于店长后,再实行签卡考勤,有效签卡期3天以内。

5、公司每月1日和15日开店内销售会议,晚5点准时举行(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由店长主持。所有员工必须准时参加,未能参加者交纳成长基金20元,迟到5分钟以内者交纳成长基金5元,10分钟以上者交纳成长基金10元。

6、员工请假须提前一天申请,必须填写请假单并经店长同意后生效,如请假半天,须在中午12:00——13:00点之间打卡。调休需提前一天申请,必须填写调休单并经店长同意后生效,事后说明无效,作请假处理。

7、公司每日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公司员工10日一次轮回值班。值班人员下班关闭电脑电源、插座电源、灯箱、照明灯电源、服务器等一切电源,每漏关一件交纳成长基金20元(由店长抽查),打扫卫生后,收场关门。并于次日早上8:20分前打卡、搞卫生、做好营业前的准备工作。

卫生每日由店长检查2次,早(8:30分前)中午(1:00)各一次。

卫生分类如下:(实行当班人员责任制)1)员工个人水杯及相关工作物品摆放有序、整齐 2)地面清洁无异物,桌面清洁

3)接待桌椅保持客户走后及时清理保洁

以上事项经检查未能达标,则当班人员交纳成长基金10元/人/项。

8、员工在公司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在网上聊天、打牌、玩游戏,第一次发现交纳成长基金200元,发现两次以上立即开除。因员工违反国家政策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员工如有损害公司利益,出现“飞单”、“黑单”等,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9、上班时间公司内原则上禁止播放音乐,特殊情况报店长批准后可播放轻缓,欢快励志类歌曲。

10、每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针对不良现象应及时上报。

11、离职须知:

(1)员工离职前需提前2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期间跟踪好自己的正在交接的单子。

(2)经纪人离职时,需归还所有公司物品、上交客户房源资料,经纪人不得使用。

(3)离职后若有未完成的业务不能收尾,公司将扣除20%提成由公司分配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跟踪服务。

12.员工每人每天有效跟进20个,未完成每条跟进交纳成长基金5元,每周不低于看房15套,未完成每套交纳成长基金5元。

13、公司启用房源地主性质式,地主开发提成为总佣金5%.盘上私有房源40天内进行有效跟进,30天发出红色警告提醒,超出40天未产生有效跟进的,该房源归跟进开发人持有,以次类推。

14、外出需登记外出事宜,看房所看房屋每套需微信拍摄看房小视频传至公司看房视频群。未拍或登记每套、每次交纳成长基金5元。

15、为避免公司客户流失,上门客户或房东统一由公司主管接待或分配,主管人员不在由每月最高业绩员工接待。接待后其他员工不得上前搭言。

7.公司合并的限制制度初探 篇七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者创设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也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很多国家(地区)的法律对公司合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限制公司合并,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理论学术界中,对于公司合并的限制大约有三种学说:(1)自由说。该学说认为公司之间合并是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对此不该有任何限制。(2)严格限制说,该学说认为公司可以合并,但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即只能是相同类型的公司方可合并,并且其合并之后仍应为同种类公司。(3)适当限制说。该学说不同类型的公司可以进行合并,但是应当采取适当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没有规定,而其他国家(地区)的公司立法大都采取了适当限制说,即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之间的合并以及合并之后的类型做出相应的限制。例如日本的《有限公司法》第59条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和其他有限公司合并,但是其合并后设立或者合并成立的公司仍为有限公司。该法条就是对公司合并做了严格限制,同时该法中的第60条这样规定,有限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可,否则该合并行为无效。该法条对公司合并设置了一个前提性条件。德国是这样规定的:即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合并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合并股份有限公司。德国的规定对公司合并进行了适当的限制。此外,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对公司合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2001年11月的修正的公司法中第316条第1款这样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间合并,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合并,其新设或者存续的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该法条是对公司合并后的种类进行了限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规定,立足我国国情,针对公司主体合并的类型,笔者同意实践中折中做法,可以采取适当限制说,即不同类型的公司是可以合并,但是应当采取适当的限制。同时公司合并中应该严格遵循相关程序、时间以及方式等规定,否则公司之间便不能合并。

二、限制公司合并的必要性

从宏观层面上讲,公司合并是顺应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其在合并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否则公司的合并行为便无效。从微观层面上讲,公司合并势必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为公司合并会发生财产和债务的移转,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就会有所损益,同时合并行为势必会引起公司内部人员的流动和调整,他们将何去何从,其利益又将如何得到保障?

公司合并是市场经济自发行为,必然具有两面性,其消极影响一旦涉及并危害到公共利益,需要对其宏观把握以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而企业的合并所带来的问题也视为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1980年,在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中有法条规定,即禁止以托拉斯或者垄断等类似方式的联合,那么该法条是可以作为限制公司合并的法律依据。目前已经有70多个国家建立公司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反垄断法对公司合并进行限制,旨在预防合并行为带来的消极垄断效果,进而维持有效的竞争机制。

同时,公司合并势必会给其利益相关人带来影响,比如债权人、内部员工等。在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中有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74条则规定了债权人程序和公告方式,其中有通知和公告两种方式,债权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限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或者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合并无效之诉。如若该公司未履行相关程序和方式,并不能直接导致公司合并无效,需要适格债权人进行主张,给于债权人的保护非常有限。退一步而言,公司合并是基于合并合同而进行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合并行为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利害关系人也是可以提出确认无效之诉。

就公司内部而言,合并决议制度是公司合并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核心,也是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而我国公司合并决议制度大都是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的,但股东会决议并未对公司合并的特殊程序做出详细规定,比如股东会召集的特殊程序、股东接受质询的义务以及股东会表决的特殊程序做出明确限制,一般性规定形式化,缺乏对公司合并程序和方式详细的规定,忽视了对相关利害关系人自身利益所带来的实质性影响。因此鉴于对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必要对公司合并的特殊程序做出规定,限制合并的步伐,从而在微观层面强化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公司合并的限制制度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公司法也是从成本和程序等多方面对公司的成立做了放宽性规定,因此间接导致了公司合并模式的隐性增长,虽然公司间的合并是属于合意行为,原则上是遵循自愿原则,但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公司合并产生的垄断效果,维护社会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公司相关债权人利益,需要从相关法律和规定中,构建和细化公司合并的限制规定,增强市场主体的规范意识、危机意识。

第一、反垄断法对公司合并的限制规定。绝大部分国家例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公司合并采取的是事前申报制度,该制度有效地减少了公司合并后受到反垄断法追诉的可能性,预设性地节约了社会资源和调控了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经营者集中的公司企业,波及的范围较小。此外,法律通常会对公司的类型进行限制,像掌控国家经济命脉的一些公司,比如电力、银行、铁路等公司的合并,就事先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我国公司法规定主管机关的批准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

第二、债权人利益角度对公司合并做出限制。很多国家的公司法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合并做了相应的限制,比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尚未清偿公司债务的股份公司是不能通过合并成立有限公司。”以防止公司之间恶意逃债而进行合并,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合并过程中需要承担起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义务。我国市场主体之间债权纠纷比较复杂,维护债权的意识性较弱,债权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因此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日本是这样规定的:(1)不发公告或对有异议的债权人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企业不得合并;(2)已经违法合并的,不承认合并的债权人可在合并后一年内提出合并无效之诉;(3)债权人提出无效之诉后,企业如果对异议债权人进行清偿或担保,则诉讼可以被驳回。因此公司合并需要严格履行决议流程,有责任承担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导致不能合并的后果。

公司合并是市场自发、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但市场经济行为离不开上层建筑“无形之手”的把控,从反垄断法的规制层面还是债权人利益的微观角度出发,对公司合并进行合理限制,都是最大限度促进竞争环境的公平有序,切身保障每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笔者仅是从有限的角度对完善公司合并限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见解,相对于整体制度的构建,仍需进一步探讨求教。

摘要:公司合并是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提升公司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而我国对公司合并的限制并没有相关规定,本文借鉴各国(地区)对公司合并的限制规定,从反垄断法和债权人利益保护角度对公司合并的限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合并的限制,合并决议,债权人利益

参考文献

[1]王霄兰.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

[2]李晓.论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D].吉林财经大学,2014.

[3]徐驰.我国公司合并制度完善研究—以少数股东保护为中心[D].中国政法大学,2011.

8.论公司登记公证制度的意义 篇八

在我国,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的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即行政机关提出设立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事项或终止公司的登记申请,并提交法定的申请材料,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审查,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将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公司登记主要有两种效力:一是公司登记的公信效力。公信效力是指对公司登记及公告的事项应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为的行为应当有效,即使该内容有瑕疵,法律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公信效力赋予登记的事项具有真实性,因此可以说这是公司登记的静态效力。公司登记之所以有公信力是因为登记的材料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公司登记公信力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基于公司登记信息而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而发生损失时,可以基于此向有关的责任人要求赔偿。二是公司登记的对抗效力。对抗效力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一经登记,任何第三人不可以以不知道该事项为由主张权利。公司登记的对抗效力侧重保护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人登记了就有对抗力,不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可以说这是公司登记的动态效力。在以上两个效力中,公信效力是核心与基础效力,因为如果公司登记没有公信力,那么登记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登记对抗力也就没有意义。

公司登记公证主要是指在公司登记之前,由公证人员对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材料与文件进行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公证证明文件予以登记的行为。

二、公司登记公证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登记公证制度有利于解决公司登记审查困境

公证人员审查公司登记事项在我国具有可行性与优越性。首先,公证人员的能力较高。一方面,《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 18、19 条规定了公证人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公证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的司法考试,并且经过一定的实习期限才能担任,这样公证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公司法的相关知识为当事人服务,公证人员错误公证的,公证机构还要承担责任,这使公证人员更有优势履行其职责。而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公证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明,这有利于公证事项被他人认可,增加公证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公司登记公证事项有经验,虽然我国公证人员介入公司登记事项并不普遍,但是公证人员在公司法领域的实践还是很多的,一些重大的公司的事项的改变、国有企业的改制等都有公证人员的身影,这为公证界人员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可以说很多的公证人员都是法律专家,有能力胜任证明工作。其次,公证具有优越性。公证的中立性使其能够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对登记事项做出公正的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我国公证人员身份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这不同于一些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如律师,因为律师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让律师来介入公司登记,其中立性是很值得怀疑的。如果公司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与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公司登记机关来说既不现实也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公证机构是专业证明机构,由其来审查更为合适。

(二)公司登记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交易安全

通过维护法的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法律为人们设立了行为的标准,以使人们按照法律的要求安排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的经济生活有秩序的进行。符合法律的行为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合法的行为会导致行为无效,进而会有损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设立不合法,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从而使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制度、清算制度等有内容上和程序上的要求,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是修改公司章程等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需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虽然公司以章程自治为主,但以上的规定都不得不遵守。公司在完成了法律规定的创设、变更、消灭法人资格的条件后,还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当信息进行登记之后,登记就具有了公信和对抗效力,基于此效力善意第三人与公司建立的交易关系将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公司也可基于此获得对第三人的对抗力和免责的效力。法律正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指导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经济生活有秩序的进行。但是发起人、股东大会、公司组织机构成员的选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等现象,登记材料中虚假签字或代签字现象等种种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违反了法的秩序价值,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公司法的规定形同虚设。公证以其特有的证明合法性事项的职能,可以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指导和监督当事人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指出既合法又有利的解决办法,从而通过公证的介入来保障法律有秩序的运行,有利于交易安全。

(三)公司登记公证制度有利于预防各类纠纷

规范公司登记过程中的行为以预防纠纷。公司的设立和运行是个复杂的过程,牵涉到许多的法律问题,我国在公司登记过程中经常出现不规范的行为,表现在:公司设立登记中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不规范,有的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文件内容不全面或文件格式和形式上不符合要求等,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公司法领域的法律规定相对简单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公民整体上的法律素质不高,公民不懂法、不知法现象普遍,但是这些不规范行为的产生为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因此公证的介入可以指导和规范当事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纠纷的目的。

(四)公司登记公证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司信用。

9.公司员工考勤的规章制度完整版 篇九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单双休制(一周单休,一周双休),法定假日正常休息,特殊情况公司另行调整排班。

2、上班时间:每日8小时,节假日放假时间以及上班时间由各项目部自行拟定上报财务部。特殊情况需调休则须项目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财务部及总经办。

二、考勤打卡规定:

1、考勤方式:公司采取钉钉打卡考勤,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

2、漏打卡的员工应在次日内钉钉填写补卡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核实并审批,逾期无法补卡;

3、每月补卡次数不得超过5次,超过5次按迟到或早退记录(因公外出除外);

4、因公外出,开会、培训等外勤打卡,到外出点定位签到。

三、迟到/早退罚扣说明及标准:

1、员工当月允许三次10分钟内的迟到不扣罚薪资,超过3次每次罚款20/次

2、员工当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但不超过30分钟的,罚款50/次;

3、员工当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但不超过60分钟的,罚款80/次;

4、员工当次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按半天事假计算;超过2小时,按1天事假计算;

5、月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但不超过30分钟的累计满5次,或超过30分钟累计满3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四、旷工罚扣说明及标准:

1、旷工日不计发薪资,扣除当日工资+罚款2日工资;

2、一个月累计旷工天数超过3天以上者或1年累计旷工6天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五、全勤:

当月出勤记录正常,未出现任何延误的,视为全勤。

(注:未发生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缺卡/上下班打卡齐全等行为的,但出现上班开始后10分钟内签到的,不能视为全勤)。

六、请假制度:

病假:病假者须持二级医院及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请假,在钉钉上向上级提交病假申请单。无休息证明或者超过证明中时限的按事假处理。病假请假5天以内的,扣发50%工资;超出5天的,按事假处理。

事假:员工因私人事由需请假时,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按实际时间扣发基本工资。

婚假、产假及其它假别: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七、员工出勤纪律:

1、员工应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不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假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的,以旷工论。

3、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0.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__总则 篇十

人们喜欢虚伪,却又生活在这么残酷的现实生活中,善良的谎言也好,却又不想听到过于现实的真话。

这世界存在中多么多么多的我们未曾遇见过的新鲜事物,一条道路前方是无止境的,我们不知道要通往何处,在路过时你是否曾注意了身旁的一瞬之间的美丽和自己要曾相遇到相知相识相爱相伴一生的人。

责任,好像大多数的人都不想多付出一点点责任,因为怕麻烦。

生活再好,也没解放时的质朴纯真,人人都已变得那么势力,你,我,他 到底想要什么样的生活勒?? 属于那个清闲的生活也变得那么难能可贵了,质朴的品质也不胫而走了。

羡慕 你可以羡慕车 羡慕房 羡慕甜蜜幸福的爱情 等等。我们因内心存在着一种追求于更好的生活而奋斗,便而之会立下成功的誓言。

思想与意识是虚幻的,而行动却是真实的。

当速度成为一种追求实效的手段,往往。。。。。。

放松与压力

压力来自于拼命挣钱的动力,而挣了钱又为了什么勒?过更好的生活啊,可以买自己想要的东西。

有压力就需要放松,选择怎么样的方式?

压力来自于身心的疲惫和心灵的释放,我们一直去找寻各种方式来选择放松。

唱歌,跳舞,蹦极,登山,钓鱼等等。就是说让心好好的安心安静下来,或者说让心灵得到完全的释放。

梦中女孩

听到这个词相信很多人都会说那是梦,一个幻想纯真的梦。在很多次的梦中我都遇到过,可偏偏想看到他的脸时就忽然不自觉地醒了,因相信而存在,不能因没遇见而失去相信的存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朋友为我做过介绍,可我总会提出三点要求,而三点要求会让人听之止步吧。

气质,修养,内涵。

相信做到这三点要求的女子并不多吧,犹如大海捞针一般吧。

做好人难,却不能因做好人难而不做好人。

这一次想谈论一点稍微大一点的话题只是没人与我一起探讨,只能凭空想象与发挥并自问自答啦。

标题:‘爱上一座城市’,在2010年的时候去过珠三角和长三角最繁华的城市和中国的首都,每个城市都有属于它独有的特色与传统文化和人文素养。不过我还是比较喜欢那座沿海的城市,虽然那里的海水并没

有想象中的海天相接感觉,却总好像有那么一种吸引人向往的感觉,特别是在那里生活过一段时间不知不觉地和它产生了感情一样。渔女的传说

相传南海龙王的第七女儿小玉龙玩耍,被香炉湾美丽的风光迷住了,不愿返回仙境,决意下到凡间,尽享这人间美景。

七公主她扮成渔女,自称玉珠,被当地渔民叫作小珠,小珠织网打鱼,捞蚌采珠,心灵手巧,而且心地善良,常采灵芝草配上珍珠粉为渔民治病,深受渔民的爱戴。在劳动中,小珠结识了一位憨厚老实的渔民青年海鹏,两情缱绻,朝夕相依,定下山盟海誓.不想被海中的苍蛟知到, 苍蛟早前就唾涎七公主,然而多次追求不得,便恩爱成恨,怀恨在心,要报复七公主.苍蛟於是变化成一个矮子到渔村住下,接近海鹏,与海鹏结交。矮子一次邀请海鹏去喝酒,酒间矮子故意说小珠手上八个手镯定是传家的赔嫁手镯,要得渔女必须拿到一个作订情信物,方能证明她的真心。

不幸的是,耿直的海鹏轻信了矮子的说话,要小珠摘下手镯给他作订情信物,七公主听了泪如泉涌,向海鹏倾诉了自己的身世.原来南海龙宫中有八个管家婆,为防七公主思凡,每人给她套上一只手镯,只要脱掉一只,她就会死去。然而海鹏却不肯相信小珠的话,鬼迷心窍,转身要走,小珠为明心志,魏然用力摘下一只手镯,旋即死在情人怀里。

海鹏此时悔恨已晚,饮声泣血,哀天恸地。九洲长老为这人神之间的深情厚爱所感动,引导海鹏上大九洲岛,找到一株“还魂草”救

活小珠,并嘱咐他“还魂草”须用男人的鲜血浇灌,才能长大作药用,救人命。

海鹏于是每天用自己的血浇灌“还魂草”,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还魂草”终于长大,救活了小珠。从此,七公主这仙女真正来到人间。

成亲那天,小珠和姑娘们在海边拾到一枚硕大无比的海蚌,挖出一颗举世无双的宝珠,于是,小珠高擎着宝珠,献给德高望重的九洲长老。

因有这样美丽的传说,加上香炉湾原本是养珠产蚝的地方,珠海置县时,就取玉珠的珠和海鹏的海字命名,这是珠海的由来。以珠海渔女浪漫爱情而命名的情侣路,每天吸引了无数情侣注足,,多少婚嫁花车经过跟前巡礼,以求赐以美好的祝福!在珠海的婚礼流程单中,情侣路是婚嫁花车必经之地,珠海渔女已是珠海现代婚嫁见证之爱情女神!

爱上一座城市,标志性的建筑,可以让无数的人向往,并成为人们休闲放松的好地方。

市容市貌,一个干净整洁又环保的城市,会让人感觉心情舒畅。

人文素养,这一点应该是看出整个城市的美丽。

国家,城市,美女或帅哥

整体到局部,还是局部到整体,需要的是做到每个细节的美丽。

总结二零一一年

今年似乎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年比较不怎么顺利安心的一年,因为身边的朋友或者听朋友说起的事情好像

....................不管今年是到底是怎么了?

生活还是要继续因为我们相信这一刻的痛苦和伤悲不代表明天的美好。

从那一刻起

骨折,尝试过疼痛的煎熬,每一次痛的时候都会流下瀑布般的汗水,而总是咬人切齿的忍过去,这种痛一直没完没了的过了六七个钟还没消停下来,而整个被子都差不多被我的汗水给润湿了。

此时此刻

躺在床上的我,恨不得可以跳下去离开这个鬼地方。

依赖性,对于这个词我有很深的亲身体验,为什么这样说勒?刚出社会的我没有选择当老师的行业,因为觉得过得很平凡并且学校推荐还要收推荐费还自认为并不是当老师的那块材料,毕业之后回到家休息了一段时间家人也觉得我烦了,所以经过熟人的推荐选择了酒店行业。

有人说过这是一个靠着吃青青饭的行业。。

当我们停下脚步,轻轻地聆听这动听的自然声,似乎很美妙因为我们在静静地享受此刻的时光

夜深人静的时候

仿佛整个世界都是属于你

独自一人 开着车

望着前方的道路 不知道有多么的遥远

是因为没有目的地

路边

即使有着很美很美的环境

我们也未曾停歇脚步

因为

一直相信或知道我们的目标

所以

我们在不断的追求

出来打工不容易

不就是

为了点钱才去干活嘛

好像

我好傻好傻喔

因为

没太在意过工资哦

我不想成为金钱的奴隶

事事都整天在想着

也许会 真的好烦

11.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 篇十一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082-03

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以“安全”作为首要目标,确立了以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目的在于:规范现实中大量皮包公司存在,对市场交易安全构成的极大威胁;防止公司设立中欺诈、投机行为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

然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但没有达到充分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的预期目标,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资本被掏空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严格恪守资本三原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融资、股东利益的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等都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主要表现在:

1.过高的法定最低资本额要求。我国目前仍是发展中国家,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却是世界上最高的,这无疑抑制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了公司的设立。

2.严格的资本确定制。设立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必须全部认足并缴足股款,公司登记机关才能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始得成立。这造成了资本的闲置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在出资形式上,将股权、债权等形式的出资不当排除在外,并对实物出资实行严格监督和控制,尤其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规定过低,无法适应高科技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严厉的资本维持原则。将公司对外转投资的累计数量机械地限制在公司净资产50%之内,公司发行公司债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限制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禁止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对公司进行以建立员工激励机制为核心的制度创新设置了障碍。

4.呆板的资本不变原则。对公司形式增减资和实质增减资不加区分,一律须践行债权人通知和债权人异议程序,造成公司增减资本困难,使得公司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

二、新公司法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面对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加快资本制度改革,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真正发挥功效,已成为我国公司立法面临的紧迫问题。故此次《公司法》的修正,在对我国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并深入了解、研究公司资本制度发展演化趋势及其本质的基础之上,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折中授权资本制的确立。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折中授权资本制的确立,兼顾了企业筹资的快捷、便利,解决了发起人筹资困难的问题;避免了公司资本的闲置,提高了资本使用效率,同时也考虑到公司资本信用对外彰显以保护债权人的功能。

2.降低了法定最低资本额。新的《公司法》第26条第2款,取消了对不同行业的公司进行分门别类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统一规定为人民币3万元;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大幅降低,一方面拆除了中小投资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障碍,有利于保持必要的市场竞争、繁荣经济,同时也与我国现有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适度的最低限额规定,有效避免因滥设公司可能衍生的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高成本,同时公司拥有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可保障成立后的正常生产经营之需,避免了空壳公司的产生。

3.出资类型的多样化。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条规定在明确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时,为其他财产出资留下了拓展的空间,实质上取消了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既保障了股东投资的自由,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为投资行为扫清了障碍,又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其充分利用潜在的投资资源打开方便之门,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与繁荣。此外,该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放宽了对实物尤其是高新技术作价出资比例的限制,使人力资本、物力资本得以发挥最大的作用,体现了资本效率目标,并将对我国高新技术的进步和高新产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4.对公司取得、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放宽。相对于原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无疑在该问题上迈出了重大一步。依第143条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中,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利于以较低的成本强化异议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有利于减少股东间“搭便车”的问题,促使股东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控制自己公司的资本市场价格和企业的资金使用量,该规定还为通过开展职工持股,调动公司管理层和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开辟了一条便利的渠道。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一项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是为了协调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失衡,实现个案的实质公平。修订后的《公司法》引入了该项制度,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的设立,使债权人在出现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使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直接向负有责任的股东追偿,既对具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股东予以有效的惩治与警戒,也填补了资本三原则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不足,以事后救济机制构筑起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安全网。

6.注册资本检验制度的健全。在原有严格法定资本制下,资本确定原则未能起到杜绝资本虚增灌水,确保股东出资到位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验资制度的不健全。由于我国社会中间力量缺失、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良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求得生存,以出卖虚假验资证明为业,使未达到资本限额要求的公司,可通过造假得以合法注册,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在折中资本制下,如果没有发育良好的社会中介组织,由于管制的放松,有可能使公司的资信状况进一步恶化。因此,如何对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规范公司登记注册的程序,保证公司在对外关系中具有最基本的资信,是确保实现我国折中资本制目的、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关键所在。新《公司法》第208条,针对验资机构违反法律的规定,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证明行为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特别作了规定,这对于社会中介组织的培养、社会资信状况的提高,势必产生重要影响。

三、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评析

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可以看出,我国公司资本制从以强制性规则为主,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为目标,以事先形式安排为模式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向着以实现公司及股东自由决策为主体,以提高公司效率为目标,强化过程监督和事后救济模式的折中资本制度转变。这既是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对资本制之真实本质反思与回归的体现。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到底是什么?是为了使公司更广泛地筹集到资本而便利地设立公司,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商机,实现对效率的追求,还是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市场交易的安全?法定资本制的实践已证明,试图通过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设置,资本确立、维持、不变三原则的严格执行,来实现债权担保功能的结果,只能是预期价值与现实功效的背离。因此,将股东视为具备诚信的基础,给股东最大限度的自治空间,在公司设立之时,赋予其以最为简便的筹资方式,便利地设立公司;在公司运营中,体现股东对公司风险决策享有自主决定权,以便公司有效地抓住瞬息万变的商机,实现资本制度本质价值的复位——筹集资本与高效运营,是我们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的。那么,在资本制褪去了债权保障功能之后,如何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在股东权利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实现最优的平衡呢?这需要在资本制度之外建立一个有效的债权保障机制,包括公司设立时的信息披露机制,使债权人根据披露的信息预期自己的利弊得失;公司设立后营运过程中有效控制公司资本不当流失的机制,使债权人及时掌握公司资本的重大变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公司设立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债权人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并将过度风险不当转嫁给债权人时能有获得救济的途径。

总之,《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一步。相信随着公司治理机制、社会信用机制、责任保险机制、债务担保机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在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整个市场经济良好运行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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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J].政法论坛,2005(3).

[3] 任雪,李皓.中外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比较与启示[J].韶关学院学报,2004(5).

[4] 任尔昕,史玉成.论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J].政法论坛,2003(2).

Comment on the Meaning of Our Country's Company Capital System Reform

——A Concurrent Analysis of the Related Items of the Company Law

WANG Yu

(College of Law, Central Finance and Econom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The company capital is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that the company relies for existence and undertakes a responsibility outward and independently, having important meaning to the guarantee of the company creditor benefits. But with the growing function of rational capital investment, the pension function of the company capital is reducing gradually; the company is limited in financing and management. Therefore, the capital system of all countries heads for loosing and agility. As the original company capit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exists many limitations, the emend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sets a solid step for the reform and consummation of the company system, and has an important function in promoting company development, protecting the creditor benefits, and carrying out the whole movement with positive market economy.

Key words: company capital system;legal capital system;compromise capital system;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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