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共14篇)(共14篇)
1.个人申请工伤认定 篇一
1、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2、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5、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6、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8、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2.个人申请工伤认定 篇二
河南常凤松
常凤松同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 申请工伤认定的最长时效是一年。
而你在遭遇工伤后, 顾虑重重, 最终, 退让没有换来怜悯, 还因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丧失了应当获得的伤残补助金, 不能不让人叹息。
小保
未订劳动合同, 发生工伤后如何要求赔偿
小保:
我与厂里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2009年11月发生工伤, 手被机器压为骨折, 在县医院做了手术, 老板也不关心。请问, 我应该怎样要求赔偿?
四川唐道军
唐道军同志: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为法律所保护。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职工, 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 你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 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主体, 应当认定为工伤, 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 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及术后休息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而享受伤残待遇, 即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等待遇。你所反映的情况, 后续治疗费应由你单位承担。如要经劳动仲裁解决, 则应在工伤医疗终结或工伤鉴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否则仲裁机构会以超过申请时效而不予受理。
小保
职工因工死亡, 哪些亲属可以获取抚恤金
小保:
我丈夫系某公司职工。不久前, 我丈夫在执行公司任务途中, 不幸因车祸死亡, 并已经有关部门确定为工伤。现包括我在内的亲属想申请抚恤金, 却又不知道哪些亲属可以获取。故来信求教。
安徽陈颖
陈颖同志:
根据有关规定, 可以获取抚恤金的, 限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方面,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另一方面, 上述人员中, 只有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才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 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 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再一方面,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就业或参军的; (三)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 死亡的。此外,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 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 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3.个人申请工伤认定 篇三
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人。4个月前,我在卸载原材料时,不慎被砸伤。治愈后,我曾于近日持医生亲笔签字的治疗病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却遭拒绝,理由是我所应提交的是医院诊断证明,而非治疗病历,我不能用治疗病历取代诊断证明。可我觉得治疗病历同样可以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具体地反映我的伤情和治疗情况,从而达到证明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纯属刁难。请问:我的想法正确吗?
读者:刘芳芳
刘芳芳读者:
你的想法是错误的,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确有权要求你提交诊断证明。
一方面,诊断证明不同于病历。诊断证明是医疗单位出具、盖有医疗单位公章、代表医疗单位意见、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认定书、医学死亡证等,是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病历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由于它只是代表医务人员个人的意见,由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且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甚至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故不能作为相应的认定依据。另一方面,工伤认定中不能用病历取代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书)。”即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而非病历。
江西 颜东岳
4.个人工龄认定申请书 篇四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xxx,男,身份证号码为: ,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日就职于x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通过20xx年x月的xxx招聘,我于20xx年xx月正式分配到xxx县xx镇xx工作,并经xxx党委批准于x月x日转正。现根据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特申请认定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共xx个月的工龄。
附件:1.x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书 4.xxx有限公司工资明细表 5.转正审批表
申请人:
5.个人申请工伤认定 篇五
受托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委托权限:代为签收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书。
委托人:受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法定代表人委托要签名、盖公章,伤者委托要签名(按指模)受托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
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须在24小时内报案到当地劳动或社会保障局及社保经办机构,30日内向区劳动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递交工伤报告书,用人单位提交:
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写一份伤者事故报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5、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劳动局提供)
6、工伤报告书内容包括: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种、个人社保序号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情以及就诊医院,诊断,住院号,住院科室和床位号等;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等。
伤者提交:
1、工伤事故报告表
2、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出院证明;
4、伤者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4、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门诊病历,医疗机构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经住院或门诊治疗的);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当地社保局提供的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明细表;
8、若职工工伤致残的,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个人申请工伤认定 篇六
目前, 我国逐步实施创新驱动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战略, 为了增强我国高新技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迫切需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因此国家大力提倡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资金投入, 增强研发能力, 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我国政府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首要条件, 即: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企业,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国家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按确认的研发费用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 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外, 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比如参与政府或企业的招投标就具有一定的优先权。有了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企业在申报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方面做出了积极反应, 很多企业开始部署长远的发展战略计划, 将科技创新、研发科技项目作为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同时, 依照国家政策的引导, 我国本土企业认识到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自主研发的科技创新成果也通过申请国家专利的形式予以固定和保护, 真正做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政策, 对国家专利申请产生了积极影响, 有力地促进了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
(1) 增强了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
(1)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新修改的专利法在专利权的归属上作出了新规定, 使得科研人员的利益和单位利益统一起来, 从法律上为建立新的技术创新机制提供了依据, 大大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从而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同样, 研发人员利用专利信息, 受到种种启发, 促进了技术创新。
(2) 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促使企业投入研发资金、引进技术人才、加大研发力度, 坚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的信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出台前, 中国传统行业中的企业很少有知识产权维护意识, 埋头苦干, 认为知识产权是跟传统行业无关的事, 是高科技领域的专属。政府部门虽有知识产权政策的普及, 但并不能很好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企业本身固有的核心技术大多是以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这往往就存在一些弊端, 如技术人员的泄密或客户的反向技术侦破, 会使得企业核心技术外泄, 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由于中国的国情, 当今生产行业模仿成风, 仿造技术泛滥。一方面企业不能保护好自己的核心技术,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牵扯企业命脉的核心技术外漏, 往往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另一方面, 企业没有将核心技术申请国家专利, 被其他企业盗用, 有可能会被其他企业抢先申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为了排挤市场对手, 往往会制止本属于被模仿企业的生产行为, 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得不偿失。然而, 只有少部分企业在受到权利被侵犯的打击后才幡然悔悟, 认识到将研发技术申报国家专利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发展策略, 是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必要手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出台后, 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政府给予的优惠, 并且经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 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不仅能保护自有技术, 提高企业自身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还可以借此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申请国家专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提高了政府服务企业的主动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催生了更多的国家专利, 同样, 专利申请量提升了基层政府的科技服务水平。因此, 各级政府更乐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服务, 与企业互动。
(2) 企业申请国家专利保护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
(1) 企业通过国家专利申请战略, 可以专利技术垄断市场, 获得垄断效益。企业专利的实质在于拿技术公开换取国家公共权力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市场垄断, 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保护权后, 国家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不受他人侵犯, 任何人或机构要实施、应用专利, 即不许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及其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除法律规定以外, 上述行为必须得到专利所有权人的许可, 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专利费, 否则将构成侵权。专利所有权人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犯而经济上受到损失的, 并可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2)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除自己将专利进行成果转化的方式外, 如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资本化等来实现经济效益。专利转让是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其他有需要的公司或者个人来获得经济收益;专利实施许可是通过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或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 通过实施许可的方式来赚取许可使用费是大多数专利优势企业的做法;专利资本化是指知识产权是可以作为企业注册资本进行投资的, 经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之类的评估手续之后, 专利权可以进行资本化, 可以作为出资资本, 也可以用来质押向银行贷款或作为担保进行融资。在经济效益的推动下, 企业更愿意投入研发力量, 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并且申请国家专利保护自己的权利。
(3) 企业销售时采用“专利产品”的宣传方式, 产品更畅销。普通消费者并不懂得专利实质的情况下, 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印有“专利产品”及专利号通常会被认为是高科技产品, 就容易畅销。况且很多进口国对于出口产品往往需要知识产权证明, 也需要用到专利证明。所以, 企业在规模、行业地位及市场知名度相对欠缺的情况下, 多申请几项国家专利可以快速提升自己在行业内的名望和市场地位, 不失为一种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由于申请专利的费用和门槛都不高, 投入较少的资金和精力获得一定数量的专利权, 可以产生极大的有益效果。
市场竞争中, 品牌效应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的惯用手段, 品牌产品的品质首先有保障, 而且品牌会提高企业形象。因此申请国家专利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 也是为了广告宣传、改善企业经营形象。
(3) 企业利用专利信息可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催生更多高品质专利。
高新技术的研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动力, 企业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专利信息可以反映现有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动态和趋势, 使企业研发人员从技术和市场需求两个方面寻找新的技术突破口, 选择研制目标, 作出正确决策, 从而以最合理的途径、最佳的方案、最少的投资, 谋求最大的成果。事实证明, 企业研发人员可利用专利信息库, 检索研发的相关技术, 分析某高新技术领域中各种专利的变化情况, 了解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的最新动向;分析重要专利的构成, 了解某项技术的成熟程度;分析某技术领域中各种技术的相互关系, 某一技术的发展前景;剖析专利产品的结构或分析专利的工艺方法等。借鉴相关技术, 可改进现有技术的不足, 节省大量研发精力, 改变盲目寻求开发方向的状况。
专利申请制度为风险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凡是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高新技术, 在产业化过程中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它一方面可避免高新技术产品被他人仿制的风险, 另一方面也为这种产品预留了市场空间。高新技术可以在专利的保护下, 从市场上获得较高利润, 从而弥补开发的投入, 又为企业的发展和产品下一轮开发积累资金。这种法律保护可大大促进高新企业的发展, 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综上所述, 申请国家专利在高新技术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这种作用, 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存在的激烈竞争, 使得企业在希望自己产品占领市场的情况下, 把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 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 尽量排除被他人仿造。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刺激专利申请数量大幅提升, 同时存在一定弊端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出台后, 企业为了追求专利申请带来的经济效益, 盲目申请国家专利, 偏离企业研发方向, 缺少技术含量, 一味追求申请数量, 造成很多“垃圾专利”。目前, 部分企业为了迎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为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临时抓技术点申请国家专利, 但在缺乏核心技术或企业主营产品缺乏创新点、新颖性的情况下, 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包装, 单纯为了符合专利申请的要求而编写, 造成大量缺乏科技创新点、缺乏实用性、缺乏具体实施力的“垃圾专利”。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申请国家专利起到了很好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自主研发的理念。部分企业本身是在仿造他人技术产品, 在此激励政策的引导下, 反而造成了更多的仿造产品、仿造专利, 为仿造侵权找到了更好理由和借口, 产生大量近似专利, 造成恶性竞争, 并催生了更多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3. 企业转变观念, 政府积极引导
中国存在大量的民营企业, 根据中国的国情, 企业科技创新的经营理念还相对落后, 亦并不能很好理解专利申请的意义, 仿造盛行, 缺乏企业的核心技术, 缺乏自主研发创新意识, 因此由仿造他人专利产品延伸到了仿造他人专利, 导致了更多的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极大地浪费国家诉讼资源。为此, 企业主应转变经营理念, 从根本上理解自主研发、拥有自己的创新技术, 并积极申请国家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技术, 这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同样, 改变现状也需要政府更加积极地引导和更好的宣传服务, 主动到企业中去, 根据企业的不同现状进行政策鼓励和技术指导, 为企业寻求正确的发展方向。
总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企业申请专利战略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专利的申请提高了企业产品竞争力的同时, 也促使我国科技创新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改善了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环境, 有力地提高了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袁德.试论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J].安徽科技, 2002 (6) .
[2]杨文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新规出台[J].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2008 (4) .
7.个人申请工伤认定 篇七
今年初,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后,即被派遣到一家工厂担任技术员。半个月前的晚上,我因在上班期间被遗留在地面的电线绊倒,导致右手骨折,现仍在住院治疗,且已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而面对我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工厂认为我是由公司派来的,属于公司的人,其只是用工单位,自然应当由公司负责;而公司认为我是为了工厂利益、于工厂工作期间、在工厂车间内受伤的,只能由工厂申请。鉴于双方一直互相推诿、扯皮,导致我无所适从。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来申请工伤认定?
读者:乐笑笑
乐笑笑读者:
应当由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不仅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为“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且也明确了当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之对应,本案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自然当属作为派劳务派遣单位的公司,并非工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则以更加明确地指出:“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同样表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8.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篇八
一、工伤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向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工伤申请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30日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一份;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工伤参保证明材料各一份;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事故伤害书面报告一份、当事人提交事故伤害经过书面材料一份及证人的旁证材料等;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工伤受理
(一)申请人应按工伤申请要求提供全部材料。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当场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后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工伤认定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工伤认定申请必备材料 篇九
1、申请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病例首页
4、劳动合同
伤残鉴定:
1鉴定申请表4份
2、照片四张
3、工伤认定书一张
4、病例一份
申请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寸)一张;
3、因工受伤首诊病历材料并加盖医院章、门诊病志材料须有诊断书、原始及近期影像学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患职业病人员须有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病史证明材料和职业病诊断结论。
5、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鉴定需要,要求申请人准备的其他材料。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注:勘查人与绘图人不能为同一人)
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
驾驶证、行驶证。
10.个人申请工伤认定 篇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规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尽管这些解释的出台,大大增强了刑法的操作性,消除了司法实务中的不少分岐,但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对该罪中“谋取个人利益”的问题如何认定,争议较大。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此作一探讨。
[案例一] 2008年11月,被告人王某在商城县设立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2010年元月,丰达公司投资的金穗宾馆项目建设资金短缺,王某找到时任国营农场总支书记的被告人程某,提出向农场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被程以班子通不过为由拒绝。王某又找到当时分管农业局常务工作的被告人涂某,让其帮助协调,涂某找到程某,安排其借款200万元给丰达公司,程某在涂的安排下,个人决定借款200万元给丰达公司,用于该公司经营,程王二人代表双方单位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利息。程某于2010年6月份,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自己的养鸡场经营,并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收受王某所送烟、酒等。庭审时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是为了谋取“单位利益”,对方送烟酒是礼尚往来,还是获取“个人利益”展开激烈的辩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涂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没有上诉。
[案例二]1997年12月至1998年4月期间,被告人华某利用其担任淮滨县王店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未经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决定并安排财政所工作人员以乡财政所的名义贷款136万元,然后将136万元全部打入南京金腾化工有限公司的帐户,供华某之妹华某某在淮滨县投资兴办的合谊化工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生产经营使用。一审认为华某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金腾公司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以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一、争议的焦点问题
上述两个案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谋取个人利益是否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
(二)谋取个人利益与单位获得利益并存时如何认定?
(三)个人决定借款,使用人是通过虚假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是否要求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
二、对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关于谋取个人利益是否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
有观点认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谋取个人利益应当达到一定的数量,非物质利益也应达到相当的程度,与挪用公款的数量相对应,或者足以成为挪用人实施犯罪的决定因素。那些微不足道的,仅仅是作为酬谢的意思表示,如宴请、礼尚往来性的少量礼品等则不能算做挪用人谋取的个人利益。
笔者认为,对个人利益不应有量的限定,只要存在利益因素,不论多少大小,都不影响谋取个人利益要素的构成。立法解释强调谋取个人利益是一种目的性要求,作为一个目的或企图,实现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正常的礼尚往来与权钱交易是不同的,权钱交易是一方对另一方有所要求,且另一方利用其职权可以为对方谋取利益或已经为其谋取了利益,体现的是一种权钱交易,且数额较大。礼尚往来是人与人之间在红白喜丧上少量金钱的往来,体现的是一种人情,且数额相对较小。案例一中,被告程某与王某既不是亲朋也非好友,二人的交往基础就是因为程的职权能为王谋取一定的利益,因此春节期间收受王某所送烟酒不属于礼尚往来,而是程某得到的个人利益。程某向王某借款,虽然不是事先约定的利益,但实际获取,按最高法《座谈纪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个人利益”。
(二)谋取“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并存时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不乏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时,既为单位谋取利益,同时又谋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形。此种情形,有论者主张应从所谋利益主次的角度进行解释:如当挪用人主要为单位谋取利益,谋取个人利益处于次要附属地位的,其主观故意的主要方面不是为了私利,不宜以挪用公款罪认定;反之则可以认定。也有的认为,只要有谋取单位利益的情形存在,不论是否同时谋取了个人利益,均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对此应从立法意图上进行考察,方能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如前所述,立法解释之所以将“谋取个人利益”作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情形下的必备要件加以规定,是因为行为人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区分单位行为或个人行为的本质所在。在行为人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存状态下,其挪用公款的个人行为本质不能被排除,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予以否定评价,如果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可以数罪并罚,这也符合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从所谋取利益的主次地位加以区分的观点貌似合理,实质上是忽视了对挪用行为本质的分析,忽视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使司法机关永远陷于取证或认定的困惑泥潭,容易引发逼供逼证,反而给公款挪用人以可乘之机,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款按正当途径使用。案例一中,程某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丰达公司使用,既为单位谋取了利益,又为个人谋取了利益,其挪用公款的个人行为本质不能被排除,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三)个人决定借款,使用人是通过虚假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是否要求行为人“谋取个人利益”
11.工伤认定申请书 篇十一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联系电话:××××××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招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年××月×× 日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市××路358号,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05年2月9日下午3时左右,申请人受单位指派外出购料返回途中,在××施工现场被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另一公司的装载机砸伤,经兰州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当即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骨盆骨折(粉碎)、尿道断裂、颅底骨折、失血性休克、胸部积压综合症等。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7天,于2005年10月30日出院并转往××附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直至2006年6月3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尿道断裂术后、骨盆骨折、等。申请人由于身体多处遭受创伤,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且造成了申请人心理障碍。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此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王××
12.工伤认定申请书 篇十二
申请人:名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是 某 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什么时间受伤为工伤。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
13.工伤认定申请书 篇十三
尊敬的劳动社会保险局: 兹有XXX实验中学教师XX,男,身份证422127**********7。该教师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第四节课下课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到XX县清泉镇丽文大道新大桥北边红绿灯处,在等绿灯时被一辆横穿马路的摩托车撞翻在地,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是:第8、9、10三根肋骨断裂,身上多处擦伤。当天就住院,接受治疗。
现特向贵局申请工伤认定,望批准为盼。
XX实验中学
14.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篇十四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1)、受害职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伤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其它材料;
④、受伤后的首次医疗诊断书(原件);
⑤、单位出具的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含证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 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⑦、属死亡事故的,出具«医院死亡证明书»(原件)
(2)、职工本人需提供的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记录卡、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同事证明材料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材料; ③、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提供用人单位法人姓名、联系电话;
⑤、提供受伤后的首次医疗诊断书(原件);
⑥、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⑦、提供有关的旁证证明材料:如受伤时在场的证人、证言(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材料需证人签字、按手印);
⑧、属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⑨、属死亡事故的:出具《医院死亡证明书》(原件)
(三)、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调查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五)、做出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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