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发言稿

2024-07-03

房地产合作发言稿(精选12篇)

1.房地产合作发言稿 篇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上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房地产合作合同范本。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名称:台海岸活虾餐饮( 店)(简称门店)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内容、范围、营业地址和规模

1、投资合作经营位于 省 市(县) 路(巷) 号“台海岸活虾餐饮( 店)”。

2、营业范围:甲方享有商标权和专有技术的罗氏沼虾特色餐饮店

3、营业规模:营业场地约平方米(详见合同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合作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开始至20 年 月 日止,同合作经营项目营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年)。

第五条 合作经营方式:

1、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其中,乙方为现金投资人,投资款为100万元人民币。甲方以台海岸活虾的商标、商誉、配料技术、经营管理系统和经验等无形资产以及合作项目投资中乙方现金投资不足部分的现金,进行投资。

2、由甲方全权管理经营合作经营项目,乙方不参与管理,但可委派一名财务收银人员参与项目管理。

3、利润分配方式为,

(1)乙方按年度(以每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固定分配利润,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计算方式以合作经营项目独立经济核算,乙方每年保底固定利润分配(无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盈亏状况)为乙方现金实际投资总额的25%,并以总公司的资产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方。

(2)合作经营项目当年度税后纯利润高于50万元人民币时,则乙方按照50%的比率分取定额红利。

(3)除乙方固定分配利润的其他利润,归甲方所有。合作经营期满,门店的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4)年利润金额以甲方提供的合作经营项目的年总营业收入及相关财务报表为准。如有疑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财务数据做出解释。

(5)不足一年的合作经营期,以该年度实际合作经营期除以12个月计算乙方的定额分利。

(6)乙方享有固定分利的起始日期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开业之日的次月首日为起始日。

(7)甲方为合作项目唯一管理经营方,无论经营年度实际风险和损失均需承担向乙方支付保底固定分利的责任。

第六条 乙方一次性投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专项用于:

1. 门店设计费和装修费;

2.门店租金;

3.门店筹建费;

4.门店开业筹备费;

5.门店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6.门店各类经营所需设备;

7.门店的其他经营费用。

如实际用款总额超出乙方的投资额,则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承担并出资;如实际用款总额低于乙方的投资额,则多余部分由甲方用于门店备用金或广告宣传开支。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方式

1.甲方许可门店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标、配料配方等技术诀窍;委派店长和其他主管职员,并对门店员工进行招聘和培训。负责门店的装修设计审核、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广告、营业手续的办理、设备设施的购置、以及其他采购,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的制定、广告管理以及营销政策等一切经营管理事项,合同范本《房地产合作合同范本》。

2、乙方应分两次将其投资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第一次出资应于本合同签定之后三日内交付50%投资资本,计50万元;第二次应于第一次资金交付后15天内交付50%的投资资本,计50万元。

3.乙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履行出资义务,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每日2‰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延误违约金。如超过期限壹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属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比例处理乙方的已出资额。

第八条 本合作项目的.乙方投资权,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在合作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合作抽回资金,如乙方确需退出项目并抽回投资金,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70%由甲方退还;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60%由甲方退还;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50%由甲方退还;

4.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四年(含)以上不予以退还。

乙方在收到以上退还金额之日起,停止当年保底红利及享受利润分配,本合同自然终止,同时该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十条 如甲方在合同期满内,单方提出取消合作关系,甲方除退还乙方全部投资额,还须按以下方式给予乙方赔偿: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30%赔偿;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40%赔偿;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50%赔偿;

4.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四年(含),甲方不得终止合同。

甲方按以上方式赔偿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当年的红利及利润分配,同时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后,合作项目经营场所内的所有资产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如乙方转让,甲方享有优先权。如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延长,在征得甲方认可后,双方可延续合作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或改造。

2.负责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一切相关证照及手续,并由甲方出面注册公司法人或负责人。

3.人员培训及上岗。

4.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场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对门店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进行标准化管理。

5.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活动的财务支出、收入和其他财务事项。

6.与项目场地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7.将合作经营项目的年度总营业收入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于次年 月前交与乙方备案。

8.协助乙方寻找适合的营业用房。

9.对双方有意向的营业用房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收取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并查账质询。

2.不参与合作经营项目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

3.于年报表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收取当年保本红利或利润。

4.在经营合作项目中消费可享受8.8折优惠。

5.负责在合作项目当地或异地寻找经营活动场地。

6.须协助甲方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

7.负责处理甲方在当地经营中与有关部门的一切协商工作。

8.有权选择甲方推荐的任何但尚未投入装修的经营用房的合作投资。

第十四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争议。在发生争议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附件二:甲乙双方有关证照或证件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扩展阅读】法律规定

合作双方的约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约定属于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行业;不能约定名为合作企业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不能约定逃避税收;不能约定违反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所签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

合资、合作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通常涉及到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定,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可见审批机构的批准是合营企业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批准,合同才算有效成立,未经批准合同无效。

2.房地产合作发言稿 篇二

一、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的必要性

(一) 宏观调控下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更难

1、宏观调控下房地产企业储备的土地出手难

(1) 开发商囤积大量土地。房地产行业的高额利润吸引了众多资金进入到房地产市场, 这必然使得土地供给的竞争更加剧烈。据国家统计局统计, 2005年前11个月, 我国购置土地面积中, 未完成开发土地面积近1.7亿平方;2005年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共储备土地面积4亿平方。

(2) 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在2008年里, 整顿闲置土地毫无疑问成为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在重头戏。2008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 通知指出:一是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 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二是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即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 坚决无偿收回, 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囤积土地的开发商而言, 往往采取三种方式处理手中的土地:筹集资金自主开发;转让土地;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

2、获得房地产开发土地的门槛提高

2 006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新规范实施, 明确了必须纳入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的六类情形, 进一步完善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度, 严格控制了划拨土地和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2007年12月,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此办法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储备制度, 使得土地供给更加规范和严格。一系列土地调控政策的出台, 提高了征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的门槛。

(二) 国内房地产行业自身特点

房地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 土地和资金是企业的生命, 无论是土地的购买还是项目的开发都离不开高额资金的支持。而且, 国内房地产企业以中小房地产企业居多, 它们存在自身开发资质低、自有资金少、负债率高, 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小房地产企业。

此外, 国内房地产行业达到10%的净利润 (家电业2%, IT业2%-3%) 吸引了其他行业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加入房地产开发的大军中, 使得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更加剧烈, 同时也让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子更难过。因此, 在种种不利条件之下, 合作开发无疑会成为中小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的定义及类型

(一) 合作开发的定义

合作开发, 分为狭义的合作开发和广义的合作开发。狭义的合作开发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 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项目等, 共担风险, 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而广义上的合作开发, 则是指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都可以纳入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范畴。本文只讨论广义的合作开发。

(二) 合作开发的类型

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合作类型主要有两种:紧密型合作和松散型合作。

1、紧密型合作

紧密型合作, 指合作的各方共同出资、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特点是:参加合作的方式是出资;组成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仅以自己出资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但是, 紧密型合作案例比较少见, 因为这种类型的合作开发方式周期长、风险大, 往往涉及到法律问题, 如股权转让、股权之争、份额之争等。

2、松散型合作

松散型合作, 指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组织。目前最常见的合作开发方式多采用松散型合作, 因为该模式相互之间约束性较小, 风险亦较小, 但是也会存在各类法律风险。

(三) 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存在的问题

目前, 很多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认识到合作开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并且去开始实践, 但在合作中却经常出现一些必要或不必要的纠纷, 出现纠纷的原因很多, 其分析如下:

1、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自身问题

(1) 由于各个中小企业本身开发资质低、自有资金少、负债率高等原因, 造成企业信用度不高, 使得企业之间缺乏信任, 也就失去了合作的基础。

(2) 一些中小企业对自己所拥有优势资源缺乏客观、理性的评估。不能充分认识和评估自己的优势资源, 对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合作对象缺乏理性分析和清醒的认识。造成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 往往只看对方的资金实力, 而不从是否与自身企业能否相容、匹配、互补等综合条件来做决策。

(3) 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法律观念淡薄。房地产开发投入资金巨大, 开发周期长,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两方或多方承担的风险大, 一旦出现问题,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就是巨大的, 因此严谨、规范、合法的合作开发合同是保障企业利益的重要依据。然而, 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法律观念淡薄, 对合作开发合同的认识不够。

2、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 对于房地产合作开发亦如此。不论是采取松散型合作方式, 抑或是紧密型合作方式, 都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持与约束。但是当前, 在合作开发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督、约束。

此外, 由于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 在房地产合作过程中, 中小房地产企业必然需要咨询一些法律、会计等顾问机构, 但目前国家对这些机构的规范少, 导致这些机构不足够中立。

三、对合作开发的一些建议

(一) 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清形势, 转变思维, 积极推进相互间的合作开发

第一, 面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 中小房地产企业要及时转变思维, 认真分析自身企业及本行业面临的情况, 在清楚把握自身优势和劣势基础上积极推进与其他企业的合作。

第二, 在选择合作对象, 特别是战略合作企业时候, 不能仅看对方的实力, 更要考虑对方与自身是否相容、匹配、互补。选择合作者需要考虑双方战略目标的一致性、企业优势互补性、企业文化的兼容性、企业合作及资源整合的控制性。

第三, 签订完备的合作开发合同。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内容复杂标的巨大, 履行期限长, 双方利益针锋相对, 极易引发纠纷, 而一旦产生纠纷, 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 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 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 后果难以预测, 因此, 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在合同中, 要明确双方的责任, 对每一项义务和权益做详细约定, 重视违约约定。

(二)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行业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行业监督机制, 促进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小型房地产要想发展, 必须有国家政策支持和法律的保障, 特别是在合作开发问题上, 更需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同时, 要加强行业内部监督, 提高行业自身的自律性。

摘要:面对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控和大型房地产企业的竞争, 合作开发无疑成为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研究较少, 且集中在对法律方面的研究。文章根据企业实际问题, 对房地产的合作开发问题从企业自身和国家法律两个方面分析。

关键词: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房地产融资,合作开发

参考文献

[1]、陈珂, 贾秀磊.基于多属性综合评价法的房地产企业合作伙伴选择[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7 (4) .

[2]、姚强.房地产企业在合作开发项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山西建筑, 2008 (5) .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主体资格问题上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要是审查有关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在不具备经济和技术能力的情形下进行的,那么房地产经营活动如工程进度、质量又与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有关,所以在经营者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如工程质量低劣等情形的,即使经营者后来取得开发经营资格也无法改变以前工程质量低劣的事实。经营者属违法经营,未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可通过补办资格而合法化,这样势必存在负面作用,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故笔者认为,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合资与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区别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资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一般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开发该土地所需的资金。各方的投入以股份的形式计算,组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资企业,由该企业开发经营作价入股的土地。企业的经营成果依照各方在企业中的股份进行分配。这种合资企业通常以项目公司形式组建。组建合资企业,其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非公司形式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开发经营房地产,同合资形式一样,也是一方提供土地,另外一方或几方提供资金,但是合作开发与合资开发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方式是合同型的,合资开发则是股权式的。在合作方式下,各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特别要约定,提供土地方的责任与提供资金方的责任,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这个比例完全由各方商定,而可以不论其投入的多少。合作开发的经营,可以双方组建项目合作机构,也可以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如果是与外国投资组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还应当遵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对合作行为的界定

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对合作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合作行为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基于以往合作行为的实际做法和所形成的传统认识,多数观点认为,合作行为具有四个特征,即合作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有明确体现。笔者认为,合作方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资,共同出资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是毋庸置疑的,而且是必备的首要条件,但共同经营在目前的合作行为中已无足轻重,而且实际中许多合作方基于自身管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也是不参与经营的,而是由其他合作方独立经营,这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考虑此现实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此,不应再将共同经营作为认定合作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共同出资,但合作一方只享有固定利润,也不承担亏损和风险。

四、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合建房屋,是否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多认为供地方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房屋,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这是因为:第一,在合建合同中,供地方之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合建房屋,主要原因是因开发资金不足所致。而建筑方之所以要与土地使用权人合建房屋则主要是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合建合同主要是在一方有地而无钱,另一方有钱而无地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如果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则必须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而要达到这一法定条件,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没有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必要了,他完全可以通过预售房屋形式筹集资金。如此,合作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这里并没有将用于合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视为转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8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但这只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的房屋合建合同发生效力,而对该法颁布之后的房屋合建合同并无意义。

4.房地产销售合作协议 篇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丁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乙、丙、丁四方自愿合作销售运营内江市“********”房地产项目,项目位于:内江市市区,商业楼盘5.6.7三栋,总面积:

第二条 合作方式:甲、乙、丙、丁四方以泸州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内江市“*******”房地产签订相关协议共同销售、运营该项目,具体分工如下:

1、甲方负责引入平台,捐赠款项的接收、发放,营销策划,产品的说明及培训、银行的对接。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负责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的投入、销售及营销团队建立。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丙方负责合同的签订,代理费用的催收和划拨给相关方,开发商的协调,项目招商工作的开展(引入第三方公司,如未引入第三方公司,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成立公司,费用按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条 合作期限:本项目经营期限为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四方共同经营该项目,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项目收取的代理费用分配(100%):甲方%、乙方%、丙方%的比例分配合计%,剩余%由推荐人。收益到账后2日内泸州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将收益款分配。

第五条 项目的保证金为 万元,该费用按收益的5%作为缴纳保证金方的收益,如前三方按比例缴纳保证金,即设5%按比例分配。

第六条 上述佣金开发商该付、未付或丁方收到佣金,或指定的泸州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按前述比例划拨给关联方,丁方应承担1‰/天的滞纳金。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九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地址: 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章)丁方:(签章)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5.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篇五

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二、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 亩,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 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 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 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6.房地产销售合作模式简略 篇六

全程策划代理

1、主要内容:全程聘请乙方进行全程销售策划和组织实施。

2、服务内容:对项目全程运作,含:前期市调、整体营销方案、项目定位、规划设计、广告策划、团队组建、销售运做。

3、操盘主体:乙方派驻一整套班子。

4、服务效果:全面达成开发商约定的销售经营目标。

第一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前期策划、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等工作。

第二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期限

委托期限由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销售80%以上止。(或该项目整体工程完工,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一年后止)

第三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策划代理之部分为合同约定的全部商铺、住宅等可销售物业,可销售面积约为平方米(其中分三期开发)。

第四部分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策划代理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并确保一切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甲方负责本项目策划代理过程中营销推广所需费用,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

(一)各种广告推广、销售道具、建筑景观及户型效果图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派发及发布等费用。

(二)各类公关活动所需的展示场地(包括售楼部、展示会等)及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以及视项目需要赴外地进行营销活动所需的费用。甲方应尽量在合理的情况下安排车辆供项目销售使用,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油费、过路费等)由甲方承担。

(三)广告制作费和广告发布费:本项目的广告制作和发布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负责合同的登记备案、银行按揭审批手续及办理产权。

四、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策划代理费。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策划代理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对策划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六、若乙方违约或不能按时完成本项目的策划代理工作,甲方有权按约终止合约。

第五部分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策划代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或项目

合作经营管理

1、主要内容:乙方对甲方为薄弱的板块进行单板块(多板块)代理,如:销售代理、策划、顾问式、广告设计等。

2、服务内容:针对板快内容,进行板快全程负责代理服务。

3、操盘主体:乙方对委托板块进行全程代理操盘服务。

4、服务效果:对约定的效果达成目标。全程策划代理

1、主要内容:全程聘请乙方进行全程销售策划和组织实施。

2、服务内容:对项目全程运作,含:前期市调、整体营销方案、项目定位、规划设计、广告策划、团队组建、销售运做。

3、操盘主体:乙方派驻一整套班子。

4、服务效果:全面达成开发商约定的销售经营目标。

第一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前期策划、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等工作。

第二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期限

委托期限由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销售80%以上止。(或该项目整体工程完工,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一年后止)

第三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策划代理之部分为合同约定的全部商铺、住宅等可销售物业,可销售面积约为平方米(其中分三期开发)。

第四部分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策划代理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并确保一切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甲方负责本项目策划代理过程中营销推广所需费用,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

(一)各种广告推广、销售道具、建筑景观及户型效果图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派发及发布等费用。

(二)各类公关活动所需的展示场地(包括售楼部、展示会等)及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以及视项目需要赴外地进行营销活动所需的费用。甲方应尽量在合理的情况下安排车辆供项目销售使用,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油费、过路费等)由甲方承担。

(三)广告制作费和广告发布费:本项目的广告制作和发布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负责合同的登记备案、银行按揭审批手续及办理产权。

四、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策划代理费。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策划代理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对策划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六、若乙方违约或不能按时完成本项目的策划代理工作,甲方有权按约终止合约。

第五部分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策划代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或项目

合作经营管理

1、主要内容:乙方对甲方为薄弱的板块进行单板块(多板块)代理,如:销售代理、策划、顾问式、广告设计等。

2、服务内容:针对板快内容,进行板快全程负责代理服务。

3、操盘主体:乙方对委托板块进行全程代理操盘服务。

4、服务效果:对约定的效果达成目标。

一、项目代理销售

即由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推广销售工作,并按不低于代理均价的价格进行销售;甲方承担销售道具、广告、活动促销等销售费用,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

服务内容:

1、前期市场调研;

2、项目营销总体策略;

3、营销推广;

4、制定项目入市时机策略;

5、项目阶段性营销计和划价格策略;

6、销售分期控制;

二、项目策划

(一)市场调研

1、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2、主要路段市场状况。

3、住宅市场情况。

4、潜在客户市场调查分析。

(二)项目定位

1、项目所在地块的优劣势、机会点与威胁点分析。

2、项目产品定位。

3、项目概念定位

4、目标客户市场定位

5、项目定价范围建议

(三)产品优化建议

1、参与项目总平规划讨论。

2、参与建筑风格方案讨论及建议。

3、参与户型平面方案讨论及建议。

4、参与配套设施方案讨论及建议。

(四)、广告策划

1、项目推广口号

2、项目卖点整合包装

3、整体广告计划

4、广告预算及媒体组合

5、项目形象策划

三、项目基本形象设计:(1)标志(2)标准字(3)标准色彩(4)标准组合

2、项目标志形象应用设计:(1)内部应用:名片、信封、信签、识别卡、文件袋、贺卡、水杯、手提袋;(2)销售中心:装修建议及展板设计;(3)户外应用:工地围墙、引导旗、车体、广告牌等

3、传播工具的创意与设计:(1)楼书创作(创意、文案、设计)(2)折页及海报创作(创意、文案、设计)(3)报广创作(创意、文案、设计)(4)广播、电视稿文案等

顾问式合作

1、决策顾问:地块属性分析、市场格局判断、项目概念定位、专业公司选择

2、战略顾问:品牌发展定位、项目战略思考、项目战略营销、企业战略规划

3、市场顾问:市场策略顾问、市场定位顾问、市场运营顾问、市场推广顾问

4、销售顾问:销售卖点选择、销售计划协助、销售人员培训、销售效果测定

5、营销顾问:案名选择、视觉形象审定、文案策划审稿、平面设计创意提示

6、推广顾问:媒体组合和媒体选择建议、推广计划审核、费用预算审核 房地产代理价格(费率可因项目难易程度,派人员多少适当调整)(1)固定费率

收费方式是确定一个固定的收费比例,无论最后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是多少,都以成交总额固定比率来收费0.6%-2%。按具体项目来具体调整。

(2)固定费率、超价部分双方共享 其具体方法是固定取费比率,并固定房地产价格,如果乙方所迈出的售价高于甲方所定的价格,则高出部分由甲方与乙方分成。

采用这种方法,取费比率一般为06%-2%,差价部分的分配由甲方与乙方协商或确定分成比例。

(3)不付佣金,完全赚取超价

7.房地产合作发言稿 篇七

5月29-30日, 由领沃中国主办;由《第一财经中国房地产金融》联合主办;德国商会, 21俱乐部授权等支持的第六届亚太商业地产合作论坛-2014中国峰会 (APCREC6) , 在重庆富力凯悦酒店成功举办。

本届峰会云集了320多位来自业主方与开发商等行业影响力人士, 就围绕“势道术”取金融再造之势, 明零售重塑之道, 优全渠道变革之术等方面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并在峰会第二天在重塑零售和再造金融两大板块进行平行解析, 同时通过实操案例分析, 头脑风暴, 互动讨论, 酒会交流等多种形式, 最大化地促成了会嘉宾之间的互学、交流及合作, 本届峰会令与会人员体验了一场场精神盛宴。

8.房地产合作发言稿 篇八

合作建房的本质是个人建房。试想,如果个人没有建房的欲望和要求,哪里谈得上个人之间的合作建房?个人为什么要建房子呢?这个问题如同问一个人为什么要自己做饭、缝制衣服或者找对象一样。因为居住是人类自身需要的正常需求,属于衣、食、住、行、婚姻五大需求之一。不过,选择自己亲自盖房子,还是请专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建设,这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范畴,而后者则属于商品经济的正常交换。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经济就一定是落后的形态吗?答案显然不是这么简单。在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许多大学教授甚至包括一些世界知名经济学家,都热衷于自己动手建设自己的住房,难道他们不懂得市场经济和专业化分工的道理吗?因为这里不只有自己建房更能满足个人细致入微的需求偏好,还有劳动本身给他们带来的额外快乐。在其他领域,例如婚姻领域,自主恋爱的影响远远比专业化的婚姻中介机构要大得多;在一些人享受餐厅的专业化服务的同时,还有多得多的家庭主妇在主理自己的烹饪。可见,即使是在现代社会,自然经济仍然大行其道,在一些领域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当然,对于建房这种工程浩繁的事情,不是所有人都有兴趣、有精力亲自动手的。在欧美国家,只要你拥有了一块土地,发出招标信息,就会有数不清的建筑设计公司和你联络,提供设计方案和建筑预算,银行也愿意为你提供信贷,你可以轻松拥有属于自己的住宅。这种由个人出资,由专业化的建筑设计企业建房,就属于典型的市场交易的范畴。对于理性的公众而言,不管是选择亲自建房,还是选择建筑公司建房,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合作建房多是由于地价升高,出于降低单位建筑面积价格的考虑,是一种节约的本能使然。由于合作建房建筑面积大大超过了个人建房,且建筑结构也更加复杂,一般宜采取委托建筑设计单位建设的方式,而银行的及时跟进成为房屋顺利交工的重要保证。

随着社会化分工的进一步加深,在服务业领域出现了一些专门整合生产资源以降低成本,同时便利消费者选择复杂技术产品的一种商业形态——在运输领域出现了物流公司和旅行社,前者以货物运输资源整合为业务模式,后者以整合旅客运输、酒店、旅游网点资源为主业,他们的作用是在经营上获得了高附加值,在服务上为公众和社会提供了低成本和高质量兼有的产品,从而为自身的业务开拓了一个全新的空间。在建设领域,也逐步出现了一种整合建筑公司、银行资源的房地产开发商,依靠比公众建房成本更低的价格、更高水平的房屋建筑质量和更加专业的服务为自己寻找一个发展机会,逐步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模式。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中间服务组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依据,在于在同等的房屋质量的条件下,开发企业提供了比公众自主建房、合作建房的机会成本更低廉的价格;或者说,在房屋售价等同于公众自主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机会成本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更高水准的质量。因此,世界上从来就不存在一种排他性的生产模式,而是通过各种模式的并存,以更高效的模式取代传统的模式,但又不排除传统模式生存的多元化格局,这是市场经济的本意所在。

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建立了10多万个合作建房组织

总体来说,个人建房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都是一个拥有古老传统的现象。合作建房的出现要晚于个人建房,主要出现在城市化过程中,由于城市地价的不断上涨,个人购买土地越来越昂贵,而房地产开发商为追求利润多开发高档楼盘,于是组建住房合作社、建设中低档住房的活动也就应运而生了。

最早的合作建房事件出现于英国,早在1775年,全球第一个住宅合作社就在英国的伯明翰成立。1864年罗奇代尔合作社在英国建造了36套合作公寓。 19世纪的纽约也开始出现了一些具有合作社雏形的公寓。1889-1913年,德国政府为房屋合作社立法并且出台低息贷款和土地政策。1916年斯德哥尔摩房屋合作社协会在瑞典建立。同年芬兰住宅建造协会在美国纽约成立,为在纽约的芬兰移民提供合作社住宅。20世纪初,一些犹太组织和工会支持在纽约建设了几个合作住宅公寓区。早在1933年就成立的瑞典HSB合作住宅联盟,最早是住房储蓄银行,以后逐渐发展成为个人住房合作社。1936年加拿大大学生在多伦多大学成立校园合作社为学生提供住宅。1965年纽约皇后大街的服装工人建立了美国第二大的住宅合作社——罗奇代尔村。日本政府1967年成立了勤劳者住宅协会,它集储蓄、融资、建房、分配、维修和向社外出租或出售房屋等功能为一体。1972年在工会的支持下,美国最大的合作社住宅CO-OPCity在纽约的布朗克斯建成。1973-1995年通过对国家住宅法案的修改,加拿大联邦政府首次启动了开发住宅合作社的项目。1976年英国的住宅合作社开始接受公共赞助;1992-1995年年加拿大联邦政府推出了对于新的合作社房屋的资助。20世纪90年代由于一些住宅建筑立法的修改和废除,美国开始了大量的合作社房屋建造运动。

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建立了10多万个合作建房组织,其中仅美国就有4.7万个,会员1亿多人,占美国人口的1/3。合作建房在住房市场中的比重,美国是10%,在德国甚至达到了30.9%,1996年瑞典合作住宅占到了住宅总量的40%,西班牙25%的住房都是由遍布全国的1.1万个建房合作社建造的。合作建房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房地产建设开发模式。

中国个人合作建房遭遇理论模糊和政策缺席

合作建房在中国遭遇了极大的困难,与对合作建房理论上认识的模糊,以及现行体制、政策的不完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房地产开发的功能设计和产业体制存在根本痼疾,房地产开发经营逐渐变成了一个损害公众利益的不合理的企业模式。

根据我国的政策,城市住宅建设鼓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成片开发。随着城市土地的招拍挂制度的推行,以盈利为目标的房地产开发逐步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住房供应模式。早期的房地产开发业还面临着单位福利分房这样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其利润水平局限在一定范围,还没有对社会造成多大危害。但从1998年下半年我国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加之住房消费贷款政策的放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消除竞争对手、直面庞大的住房需求市场(包括由开发商直接推动的拆迁市场),并且可以自主定价而不受任何约束的条件下,迎来了开发业有史以来的黄金时代。

作为房地产开发业的上游,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一个垄断的土地供应商的角色。为了获得高额、稳定的土地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打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统一开发”的幌子,将土地提供给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合作住房尽管没有从法律上禁止,但土地竞价政策和数目繁多的税费,实际上将合作建房排除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之外,使营利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唯一的模式。

作为房屋建设开发重要支持的金融机构,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不能为合作建房提供必需的信贷支持,致使大量的合作开发活动夭折。而金融机构也丧失了对这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活动的市场开拓机会。

来自理论界的一些错误观点也误导了政府部门和公众对合作建房的看法。一些所谓的经济学家也提出自主建房、合作建房违背了专业化分工理论,说什么协调、非专业的成本永远高于开发商的成本,自主建房是一种社会浪费等等观点。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合作建房的成本与开发商的成本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关键是要用合作建房的成本与开发商提供的价格进行比较。可惜很少有人对于这个道理认真品味,以至以讹传讹、人云亦云。

首先应当确立个人合作建房的法律地位

当前,合作建房方兴未艾,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前景,完全有可能成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存的一种开发模式。央视《东方时空》栏目一次网上调查的结果显示,95%的被调查者都赞同合作建房。大多数民众的意愿足以说明一切,对于一个人民的政府来说,还有什么比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更重要的呢?

那么,应当从哪些方面解决合作建房的政策问题呢?我认为首先应当确立个人合作建房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作建房是一种关系直接民生的合作经济,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让公众本身成为开发商的制衡和竞争对手。尽管1991年、1994年、1998年、2003年国务院关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文件都明确鼓励和支持合作建房,但由于缺乏操作规范,使合作建房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其次,应当设法给予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个人合作建房与营利性房地产开发不同的是,它是直接解决居民生活的一种非盈利建设形式,因此,地方政府不能像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样采取土地拍卖和征收高额税收的做法。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在规划居住区划定一定范围土地用作合作建房,政府实行免收土地出让金、免除税收的政策,使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可以以很小的代价解决住房问题。

再次,应加强对合作建房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金融机构应直接参与并扶植住宅合作社的发展,甚至有必要形成专门的住宅合作金融。我国现有的住房基金或住房储蓄的重点主要面向开发公司建房或个人购房,金融机构把大量资金投向了开发商,开发商则大量投向高档住宅,并坐等土地升值之利,与公众的矛盾日趋尖锐。可以先考虑将公积金作为启动基金,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为合作住宅发展提供资金来源;另一方面,还加紧建立住房储蓄合作银行。

9.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篇九

甲方: 乙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和销售商住房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第一条、总则

1.1经本协议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由甲方全权负责永州市

号地块的拆迁,这些地块达到整平并四周砌好围墙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拆迁地块、整平及砌围墙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程营造、房屋销售、工程维修。1.2 本协议当事人双方同意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该公司下设项目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该公司设法人兼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工程部长1名,财务部长1名,综合部部长1名。

1.3 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等事项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管理。

1.4这些地块的开发建设及销售模式经协议当事人协商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组合的模式:

(1)将地块划成方块的方式出售;(2)建设成商品房成品出售。

1.5该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第二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乙方派员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担任),副总经理 2 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担任)。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项目部的议事规则: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总经理主持。合作项目

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投票决定。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总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副总经理的职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第三条、出资比例及资金安排

3.1甲方出资

万元(元),占股份

%,乙方出资

万元,占股份

%,作为该项目的启动资本。自签订本协议7日内,甲、乙方将投资资金打入指定账户:。

3.2该启动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设立、工程的前期(本协议第六条)、工程营造、房屋销售、工程维修、管理人员的工资、公事车辆的油费。

3.3如开发过程中资金短缺,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组合增加资金:(1)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再增加投资金额;(2)以项目抵押贷款,其费用和利息计入开发成本;

(3)经甲乙双方集体研究决定向社会融资,其融资成本及利息计入开发成本。

第四条、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统一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正、副总经理签字,由财务部实施。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利润的分配及风险的承担

风险共担,利益均沾,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发建设好后,有钱分钱,有房分房(分房采取抓阄的方式)。本项目开发建设所得净利润及风险按双方投资比例分享。第六条、工程前期:

6.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6.2 工程前期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第七条、工程营造

7.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7.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

7.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

7.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7.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7.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八条、房屋销售:

8.1 乙方统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2乙方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8.3乙方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

第十条、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0.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各方当事人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11.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乙方确定。

11.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计算,从协议当事人所分得的利润中按出资比例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1.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11.4 工程保修金按工程保修合同条款支付。

11.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第十二条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2.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2.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2.3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13.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

13.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 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合同管理

14.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4.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4.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14.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

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4.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往来函件等。

14.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4.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5.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5.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5.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5.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5.6 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10.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篇十

第一章 协议主体

第一条 本协议在下述当事人之间签订,即: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二条 双方确认各方所提供的地址、传真等信息真实准确,保证与本协议相关的履约资料、履约信息等能够得到及时准确地传递或通知。

第二章 项目的宗旨和目标

第三条 项目(下称本项目)的宗旨是,通过对甲方 号宗地的开发,加快甲方城市建设及经济的发展,实现双方互惠共赢。

第四条 本项目的目标是,在甲方 号宗地上建成一个高尚大型商住区,彻底改善经商及居住环境。

第三章 项目合作概述

第五条 本项目位于瑞丽市瑞江路处,宗地号为 号,面积约 30.61 亩。甲方保证对 号宗地享有合法的土地租用40年使用权。

第六条 本项目由甲方以享有租用土地使用权的 号宗地作为出资,乙方投入各项建设资金、技术、劳务等共同开发,共享开发收益,共担开发风险。

第七条 本项目计划开发商住楼总计面积 m2,项目根据政府规划的容积率具体实施。

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万元,乙方应保证资金到位,确保项目资金使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甲方承诺,在2011年 月 日前将符合开发条件的相应土地交乙方开发建设,若有变化,双方及时通知。

第九条 乙方应根据项目计划,及时筹措、投入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充足。

第十条 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双方的关系和对外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甲方应负责办理乙方名下的立项、规划、报建、建筑许可等手续和证件,相关费用由甲、乙方合作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建设的商住楼为框架结构。

商住楼具体位置、分布、结构根据政府规划双方协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好规划、设计、建设等事宜。有关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等,应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实施。

楼房配套应具备水、电、气、通讯等各项设施。具体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勘察、设计、建设、安装等各项事宜由乙方负责选任相关单位,经甲方认可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作为甲方收益分配给甲方的房屋的设计、施工等,甲方有权委托监理机构监理。

对上述房屋建设施工、装修、安装材料的选购和使用,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

乙方拒绝听取甲方合理化建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项目建设期限为为24个月,自项目规划许可办理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双方对所建设的房屋都有收益分配权,对分配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根据规划,双方拟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为 m2,其中,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所建房屋总面积的 %。为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上浮或下浮不超过20%时,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总面积即不再增加或减少,实际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上浮或下浮超过20%时,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总面积也应当增加或减少,具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对交付乙方房屋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除甲方收益分配以外的房屋,全部归乙方作为收益分配。甲方不得再上述要求之外对收益分配再行主张权利。

第十九条 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收益分配的房屋均可依法上市交易。

第七章 声明

第二十条 甲方保证此项目的合作事宜已经经过本集体民主议定,并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集体的任何成员或其他任何个人均不提出不同意见或采取任何干扰项目实施的措施。

甲方本集体任何人或单位以及之外的任何人,不管以何种理由干涉项目建设的,甲方均有排除妨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保证具有合作开发本项目的合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体现合作诚意,保障协议正常履行,乙方应在2011年 月 日前将不少于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负责到位。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乙方是本项目的唯一合作开发方,保证不再与第三方就合作事宜另行谈判和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本协议乙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履行进展、项目进度、情势的变化等情况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时全面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交付开发建设的,或者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立项、规划、报建、建设迟延批准影响项目进度的,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限顺延,同时,按照逾期期限,甲方应承担项目建设总投资的相应银行利息;

2、甲方村民或其他任何人扰乱项目建设造成工程停工的,甲方应赔偿因窝工、停工的损失;

3、因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项目不能实现开发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各项费用,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擅自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建设期限逾期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5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2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因乙方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资金等原因足以导致项目建设期限逾期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三十条 双方未按照约定的标准出资或承担费用的,除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外,还应按未到位部分的日万分之三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对其他违约情形规定具体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该违约方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项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九章 履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项目的“联合管理委员会” 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制作《确认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书记录履约情况,及时传递履约信息,及时发现和化解双方潜在的矛盾和纠纷。

第十章 附件及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书、颁发的证件及附图;

2、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规划、建设等图纸和相关标准;

3、授权代表签署的《承诺函》、《确认书》、《备忘录》、《催告函》等;

4、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5、其他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法律文件。

上述附件有关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视为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和双方确定的进度计划,由双方及时协商补充。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予以仲裁解决,或者在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书共计7页、41条,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备用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20 年 月 日 日 期:20 年 月 日

11.房地产合作发言稿 篇十一

2013年5月30-31日,由领沃中国(Linver Insights)主办;由亚太房地产协会(APREA), 德国商会(Econet China)和欧盟商会Switch-Asia项目授权支持;由全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联盟特别支持的第五届亚太商业地产合作论坛—2013中国峰会(APCREC5),在上海绿地万豪酒店圆满召开。

本届峰会云集320多位来自政府协会、商业地产开发商和运营商(约占35%)、投融资/资本运作机构(约占15%)、零售商/购物中心/餐饮娱乐/时尚品牌商家(约占20%)、商业地产规划建筑工程企业(约占20%)、商业地产策划顾问机构(约占5%)以及商业地产建筑工程材料/软件及其他方案提供商(约占5%)等具有行业影响力和领导力的商业地产领军人物,围绕商业地产之取“势”明“道”优“术”,即从粗放转型到精根细作、从资源整合到可持续运营、从概念营销到资产优化,通过两天全方位的主题演讲,模块探讨,案例分享,CEO论坛,头脑风暴,互动对话,分组讨论,招商引荐,项目对接洽谈,高效交流等多种形式,最大化与会嘉宾的互动交流和商业拓展机会。

其中权威政府与学术研究协会嘉宾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亚太房地产协会行政总裁Peter Mitchell,中国商业地产联盟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永平,中国指数研究院上海研究中心副总经理杜丙国,同济大学材料学院高级工程师张永明;开发商及运营商代表有来自新加坡仁恒置地,绿地集团,万科集团,鹏欣地产,世茂股份,招商局地产,龙湖地产,恒大地产,金地集团,金茂集团,花样年地产集团,中海地产,金科地产,英特宜家集团,合景泰富,卓越集团,同昌盛业,戴德梁行,莱坊国际,盈石资产管理,新加坡超群顾问,和美商地,戴纳普商业等;资本运营机构代表来自AR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银精瑞资本,星浩资本,基强联行,中城联盟,上海国际信托,平安信托等; 商业零售/购物中心/品牌商家代表有来自王府井百货,百联集团,香港新世界集团K11购物艺术中心,热风投资,沃尔玛,物美超市,永辉集团,欧尚超市,五星电器,红星美凯龙,耀莱成龙影院,大润发,颐高集团,月星投资,星巴克企业管理,麦当劳,汉堡王,海底捞,芒果服饰,唛歌餐饮娱乐,呷哺呷哺,迪卡侬等;建筑规划设计代表有来自美国RTKL,英国贝诺,SPARK思邦建筑,美国捷得,凯里森(中国),Aedas凯达,AECOM,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VOA维可建筑,HPP建筑设计,华通国际、WSP维思平,HMD汉米敦等;和来自ELO触摸解决方案,汇纳科技,雷士照明,科拓股份,飞利浦照明,明源软件、罗格朗,海信日立空调等知名解决方案提供商。

本次论坛由北京和美商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穆健玮先生担任峰会第一天主席主持整场论坛。

Peter Mitchell总裁代表亚太房地产协会(APREA),就亚太及新兴市场商业不动产投资机会做了详细的阐述。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王珏林副主任从“经济,城镇化,商业地产升级换代”三方面入手,提出商业投资、开发、运营,以及销售都应当创新,只有创新才有进步,只有创新才能发展,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中国商业地产联盟王永平秘书长与大家分享了今年商业地产行业发生的变化,以及其对后期市场走向的一些看法:商业网点规划无序不科学,商业投资增长和人口增长严重不相协调,整个金融产品没有创新,商业地产发展模式无明显创新,商业项目同质化与边缘化;未来趋势:商业地产投资的高速增长时期逐步要过去,市场的集中度,开发竞争转向运营竞争,管理竞争,资产管理竞争。

中国指数研究院上海研究中心副总经理杜丙国先生运用充分权威的数据图,分析了中国商业最新市场特征、投资行为、推动要素,也让我们深入洞悉到华润、宝龙、绿地、中海、保利、万科、SOHO及一些百强领头企业最近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随后金科集团李战洪先生,仁恒置地集团郭大勇先生,王永平秘书长,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曹世斌先生围绕“势”、“道”、“术”展开了激烈讨论,并达成要紧跟“精耕细作”之势,明确“可持续运营”之道,优化“资产优化”之术的企业共识。

AR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Mark Chu先生,建银精瑞资本李晓东先生,星浩资本毛怡昕先生,基强联行区伟明先生从投资机构的投资偏好出发,引导在场业主方实现自身项目多元化融资。

同昌盛业唐耀先生,戴德梁行朱光毅先生,富客斯控股集团陆强先生,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俊文先生,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许大金先生现场就购物中心的蜕变与创新商业地产模式进行了精彩的头脑风暴。

HPP建筑事务所Faust先生, 英国贝诺庞嵚先生,捷得国际杨国东先生,凯里森中国杨砚先生,飞利浦(中国)张帆先生用精彩的设计和照明的结合案例,使在座嘉宾意识到设计可以最大化推动商业项目。

百联集团、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建强先生,iResearch艾瑞付志勇先生,北京瑞金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士辉先生抓住了目前最热点话题:电商PK实体店,透彻剖析了电商巨大挑战上,商业地产实体店与电商间的变革与创新,竞争和竞和。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联盟闫宗成先生,中城联盟郭宇先生,上海国际信托张锡麟先生,平安信托元磊先生重新诠释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的定义:商业资产管理者、房地产开发商、金融机构应“三合一”。

峰会第二天,内容划分成四个模块:商业规划与设计、商业地产工程技术与创新产品、策划定位与招商运营与商业资产管理与经营,由AECOM廖亮先生,花样年集团朱宣先生,北京和美商地穆健玮先生和新加坡超群黄亮生先生分别担任每个模块的主持人。参与主题演讲和讨论的嘉宾有:上海世茂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宏伟先生,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胡树志先生,Aedas凯达吴奕凯先生,同济大学张永明教授,当代节能陈音先生,仲量联行Parker White先生,UBM Novomania Faria先生,香港新世界集团旗下K11购物艺术中心陈健豪先生,台湾润泰集团大润发洪万康先生,UR快尚时装程忆沧先生,北京龙藏天下投资管理李玉辉先生,万豪国际集团郁国刚先生,新加坡泛太平洋酒店吴旭伟先生等。

尽请期待2013年11月举办的第二届商业地产建筑-设计-效能高峰论坛。

会议官网:http://www.linver-insights.com

12.房地产合作发言稿 篇十二

天津毗邻京冀, 天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 地位特殊、角色重要。中央明确了京津冀区域的整体定位, 北京是中心、是主角, 天津是配角、是协同。天津要按照功能定位, 扮好角色, 主动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 放大同城效应。主动服务河北转型发展, 加强交流合作, 强化对口合作, 把“双城记”演绎成“三城记”、“多城记”, 构建辐射全国的经济带和环首都经济圈。做到唱响“双城记”, 增强“双动力”, 扩大“双开放”。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中轻联、总社的要求, 不仅是我们联社的重要职责, 更是天津全轻工系统的重要职责。天津轻工、联社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总要求, 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 努力在创新、联合、重整、转移、提升上有所作为, 取得实效。这次总社为三省市联社搭建了很好的合作交流平台, 我们要以三省市联社伙伴关系, 开动脑筋, 深入谋划, 发挥优势, 弥补短板, 抱团发展, 放大效应, 主动寻求合作的契合点, 彻底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旧思维, 在项目合作, 市场建设、科技研发、资源共享等方面, 拓展深度合作空间。

一、天津轻工及联社概况

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是市政府批准, 由原一轻集团、二轻集团 (含飞鸽自行车集团) , 经整合重组成立的国有法人独资公司, 集团注册资本20亿元, 由181户成员单位组成, 从业人员3.6万人。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96户。截止2015年末国有资产总额118.4亿元、负债总额63.38亿元, 资产负债率63.3%, 比重组前下降了6.3个百分点。集团有三大主业, 涉及食品饮料、手表及精密机械、家电家居、现代骑行等六个板块。有国家级技术中心2个,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23个, 科研院所及国家级检测中心9个。有“海鸥”、“津酒”、“飞鸽”等14件中国驰名商标, “山海关”、“郁美净”、“春合”等13个中华老字号。2015年集团在全国轻工百强企业综合排名第9名。

2015年全集团大口径实现销售收入1000.45亿元, 工业总产值705.48亿元, 实现利润14.76亿元,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4亿元, 利润总额2.55亿元。

天津二轻集体联社有集体企业23户, 有7家股权投资企业 (天津柯雅美术、轻工联机电等) , 有7处地处市中心区域的土地房产, 按照目前地价估算大约5亿元左右, 其中5处已进行出租, 年收益900多万元。我们刚刚对天津二轻集团联社管理职能做了调整, 撤消了联社办, 把联社办的职能一分为二, 联社的日常工作职能由天津轻工行业联合会承担,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集体资产管理职能委托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负责, 承担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

二、天津轻工及联社开展京冀产业对接情况

在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中, 天津联社、天津轻工围绕产业支撑和项目拉动, 积极实施产业有序转移和承接, 既把大项目好项目往天津引, 也支持天津轻工企业到北京、河北投资兴业, 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协同发展。近一年来, 我们先后参加了国家工信部、京津冀政府在石家庄召开的产业对接大会, 重点与天津市国资委系统的对口单位河北涉县开展项目对接。与石家庄发改委、工信委对接, 2013年底总投资2.48亿元的可口可乐石家庄新工厂项目全面投产。同年我们投资5500万元, 建成了实发紫江公司年产1.5亿只两条96枪瓶坯生产线, 与石家庄可乐公司配套。2014年我们与中粮集团中可投资公司一道, 选址河北香河, 实施了总投资2.34亿元, 年产30万吨高档饮料华北新工厂建设项目, 张庆伟省长等领导出席项目奠基仪式。目前项目主体基本完工, 正在同步进行设备选型, 预计2017年底全面投产。与唐山三商食品有限公司实施合资, 逐步将企业转移至天津宁河原料主产区, 生产的高档腌渍食品全部销往日韩, 预计2016年产值达到3200万元。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整体收购石家庄手表厂成立了石家庄中鸥海燕表业公司, 为海鸥表配套机械表零部件。加大与北京一轻产业项目对接力度, 北京一轻阮总今年先后两次到天津轻工企业实地考察, 天津轻工也对口进行了学习考察, 初步达成北京一轻食品饮料、日化产业转移到天津意向, 特别是我们正在运作的将坐落于北京通州的宝洁公司洗涤剂企业转移到天津, 建设年产15万吨洗衣粉、15万吨液洗产品项目, 项目总投资3.4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与天津轻工所属国有控股企业天津天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的洗涤剂原料基地合为一体。北京一轻与天津轻工以此为入手点, 成立了产业转移对接工作小组, 正在深化对口企业对接合作。今年10月, 在北京总社李总的牵头下, 召开了四省市联社合作交流会议, 也形成了加快京津冀联社系统合作交流的共识。

三、天津在京冀产业合作项目对接上的思路想法

天津联社及轻工企业拟向河北地区转移项目, 主要是天津飞鸽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零部件生产制造。天津地毯制造。天津山海关饮料扩产。天津春合体育用品路径健身器材生产销售。天津精细化工产品, 特别是中高档油墨制造。天津天塑集团农膜、包装膜生产制造。

天津联社及轻工企业拟引进京、冀两地项目, 主要是, 在京、冀联社系统内引进中高端轻工产品、研发机构、小创公司等, 以众创众筹众包模式, 提升天津联社创办的“天津先之园孵化器有限公司”功能, 目前我们已经引进了60户各类创客群体和小创公司进驻先之园, 当地政府在推动“双创”发展上, 在资金、涉税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寻求京、冀联社机构, 共建先之园发展, 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孵化器作用, 提升孵化功能, 实现共赢发展。希望引进京、冀轻工企业联合开发天津联社现有土地厂房。在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 希望与北京一轻红星酒业或衡水老白干酒业合资合作, 对天津津酒集团实施股权投资项目。希望引进北京一轻义利食品、日化企业与天津食品、日化产业合资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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