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迎检责任追究

2024-09-19

中学迎检责任追究(共9篇)(共9篇)

1.中学迎检责任追究 篇一

藏文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校园重大火灾事故;

(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群体性交通安全事故;

(三)学校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学校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五)学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其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校园师生伤害责任事故;

(七)校园食物中毒事故

(八)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对学校安全及教育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校内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三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防范校园安全及教育事故(隐患)分析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防范校园安全及教育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有记录并确定明确的防范措施,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五条 学校必须制定本校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校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予以排除;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有力应急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第七条 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学校自身无法排除,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应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有效防止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突发事故的防范、自救、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赴校外参加各种文体活动、集会、参观游览活动以及在校内开展各种群体性活动,要充分论证安全防范措施的周密性,必须安排足够的人员维护秩序,分管领导必须在场指挥,确保活动组织严密、安全有序。

学校未经批准不能出租闲置校舍,不准将闲置校舍用作仓储、厂房等,避免校园内出现宿舍、车间、仓储混合的“三合一”用房,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学校不准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集体活动和文娱演出。参加公益性校外团体活动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

学校不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抢险救灾活动。禁止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对直接组织者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将给予开除严肃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条 分管领导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其他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一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上级部门对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园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学校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藏文中学政教处

8月20日

2.中学迎检责任追究 篇二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府前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各系主任和班主任是本专业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政教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

校政教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后勤处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商店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教研主任、团委书记、招就办主任、系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七、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超载、无照和非法运车辆营相关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3.中学迎检责任追究 篇三

二、凡受到责任追究的村或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凡被发出党内廉政监督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廉政警诫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三、凡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对改正不明显或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纠正的单位,要对负领导责任及直接领导的有关领导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免职。

四、各单位一把手应确实负起监督责任,如果所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行为,但可免予处分者,单位一把手要找其谈话或告诫。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单位发生团体窝案,或者性质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及时发现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或者发现苗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发现后,未进行查处,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应追究责任并加重处理。

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告诫,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规定》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在案件查处时,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在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同时,对其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承包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的,不管有无谋私利,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主管人员的责任。

4.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巨大的;

(八)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与以法定代表人1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1000--2000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20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50000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3.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负责人,要对每个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8.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9.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0.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第三条 行政追究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降薪 6.撤职调离岗位 7.留用查看 8.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9.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第五条 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

第七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5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200元。

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200元

12、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查一次。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九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单位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0。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500元。

5、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6、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8、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0元。

10、区队负责人没有对新调入本队的员工签定师徒合同,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元。

第十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500元。

4、安全员、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拦,揭示警标;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调度室和矿领导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2000元。

6、安检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安全距离,严格执行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放炮员必须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否则一次罚款5000元。

10、变电工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500元,若造成事故罚款500-5000元。

11、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酒后下井,每次罚检身工200----10000元。

12、对喝酒、携带烟火、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200----10000元;并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0元。

13、井下发现睡觉的: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5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罚款200元。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10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款该头(面)500元。

2、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3、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款区队10000元,负责人2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4、严禁在井下乘坐皮带、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2000元。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元。

5、辅助运输队干部,出现以下现象的车辆不得安排下井,刹车失灵、无刹车、照明不齐、铃声不响等,否则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现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开车,否则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

7、发现局扇吃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落实到责任人,发现一处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瓦检员500元。

8、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20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值班领导或调度员200元。

9、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5.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由于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因绚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运政执法人员,要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作出以下处分,以下各项可单项作出也可合并作出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

(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篇六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切实增强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纪、政纪等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在权限范围内对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对旗纪委监察局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不提前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和说明理由的;

(四)对检举控告人、申诉人歧视、刁难、甚至打击报复的;

(五)无故丢失信访举报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所辖范围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造成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七)对有意将信访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要查办信访案件中,故意袒护、包庇被举报人或为被举报人开脱责任的;

(九)有关人员和组织接受可能影响信访举报工作公正处理的宴请、财物或参加其它活动的;

7.岗位追究责任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评价岗位职责履行是否到位时无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不统一、不科学的局面,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原则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是各级管理人员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岗位责任评价是对各级管理人员所负责的工作目标的达成程度、岗位职责的履行到位程度的判断与确定。

第四条 责任追究是对管理人员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履行职责过程中,目标未达成或者职责未履行到位时对岗位人员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南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岗位人员。

第五条 岗位责任及其岗位责任评价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结果导向原则(分配工作任务要关注过程,注重结果,在评价责任时要以结果为准则);

6、责任追终原则(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不因在公司范围变更工作单位和变更工作岗位而免除,要追究到底)。

第二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的岗位责任:

1、组织完成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2、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各项分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带领下属部门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3、对分管的下属部门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

4、深入工作实际,注重调查研究,主动了解分管部门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和发现 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5、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

6、全面履行对下属部门工作开展和目标达成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7、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对分管部门的奖罚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8、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收集、整理与本职岗位有关的各类重要信息,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9、负责公司成本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金有效利用率;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 部门领导人员的岗位责任:

1、接受公司和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对其分管工作的实施效果负责;

2、对下属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3、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工作任务;

4、密切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5、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6、在公司的管理框架内负责组织或安排制订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修改和补充完善;

7、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

8、负责本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降低消耗、节约能源,提高效率;

9、及时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考勤、分析存在问题,对员工提出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负责组织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八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1、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并对所负责工作的效果负责;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协助部门领导处理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3、定期或不定期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 岗位工作目标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4、注意积累达成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想方设法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5、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因休息日或节假日而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团结部门其他岗位员工,为部门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而努力工作;

6、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能及时制止或向领导汇报,防止事态扩大;

7、努力学习岗位业务知识,提高工作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8、具备强烈的服务意识,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岗位责任的评价

第九条

由岗位承担的经营目标责任,以经财务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原则,不因其他主、客观原因而增大或者减小岗位责任人员应承担的岗位责任:

第十条 由岗位承担的管理类目标,根据公司目标管理要求应事先明确目标完成的标准和时效要求,并以之作为目标达成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由岗位承担的项目目标,根据公司的项目管理要求以在项目方案中明确的项目验收标准和岗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作为评价的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类目标和项目目标按照目标完成的最终效果和结果评价,具体的要求是,目标的完成质量占目标70%的分值,目标完成的时效占目标30%的分值,如果目标按时完成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则性问题)的,视为目标未完成,对该项目的评价应记为0分。

第十三条 岗位管理职责的责任评价,以职责履行时所期望和要求达到的结果为评价标准,结果未达成的一律视为职责没有履行到位,不因岗位人员的努力程序和资源条件限制等主、客观原因而增大或者减小应承担的岗位责任。

第四章 岗位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岗位人员目标未达成或岗位职责未履行到位必须承担岗位责任,对岗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单一的形式也可以几种形式同时执行。岗位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为:

1、对岗位人员的考核扣分;

2、对岗位人员的经济处罚,包括赔偿损失和罚款;

3、对岗位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岗位调整。

第十五条 对岗位人员的考核扣分标准按公司的考核、奖罚等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岗位考核得分必须与岗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六条

对岗位人员的经济处罚标准根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岗位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损失的标准为损失额的1—100%,罚款的标准为损失额的1—5倍。

第十七条 对岗位人员的岗位调整处分,包括候任原职或降职,降职的顺序为公司领导——部门领导——主管——科员——待岗。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组织下属部门制订的业务管理制度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使执行和实施该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困难的;

3、对下属部门提出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偏离公司的目标要求或者有目标遗漏未分解的;

4、未深入工作实际和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下属部门工作情况的;

5、未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对下属部门工作的开展影响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6、疏于对下属部门的管理指导或者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力,对工作的推进有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包容下属部门的不良行为或打击部门工作积极性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8、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违背公司方针政策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十八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 核或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十八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未组织下属部门制订和实施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导致下属部门无标准依据,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根据公司目标任务的性质和部门职能,对下属部门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导致公司目标无人承担,目标无法达成后果严重的;

5、未能深入工作实际和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分管部门工作情况,不了解和发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造成部门管理混乱,出现严重问题的;

6、未能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造成部门工作停滞,管理混乱并出现严重问题的;

7、疏于对下属部门的管理指导或者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力,至使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精神,工作无法推进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未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对下属部门的奖罚意见,严重打击部门工作积极性,员工意见很大并出现消极怠工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违背公司方针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成本控制不力,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拒不接受公司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影响公司工作推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疏于对下属的管理,对下属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不力,部门工作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4、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完成各工作任务不科学、不合理或目标分解有遗漏的;

5、缺乏与其它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的联系与沟通,但未对其他部门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被动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后果较轻微的;

7、未组织或安排制订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未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 后果的;

8、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对工作推进影响不大的;

9、对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力,造成巨大浪费,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下的;

10、未按要求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缺乏对下属员工的指导,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战斗力的;

11、未组织下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较低的。第二十二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二十一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三次的;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二十二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拒不接受公司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影响公司工作推进造成严重后果的;

4、疏于对下属的管理,对下属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不力,造成部门工作无法推进后果严重的;

5、未能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未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未能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完成各工作任务,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的;

6、缺乏与其它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的联系与沟通,缺乏配合造成其他部门工作严重滞后和被动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而出现严重的安全、质量事故的;

8、未能组织或安排制订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造成工作被动或不执行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

10、对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力,造成巨大浪费的;

11、未按要求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缺乏对下属员工的指导,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战斗力,无法推进部门工作的;

12、未组织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部门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低下,严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的。

第二十四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岗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拒不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但未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后果的;

3、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后果较轻微的;

4、未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效率低下的;

5、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贫乏,影响开展岗位职责工作的;

6、不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以休息日或节假日为由拒不履行岗位职责,对部门工作影响较轻微,未出现严重后果的;

7、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制止不汇报,未造成事态扩大和产生严重后果的;

8、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业务素质较低,实际操作技能较差,影响岗位职责履行的;

9、不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一个季度内被投诉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岗位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二十四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 第二十六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岗位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二十五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拒不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后 果的;

4、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效率低下的,严重影响工作和业务开展的;

6、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贫乏,无法开展岗位职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以休息日或节假日为由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严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的;

8、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制止不汇报,造成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9、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业务素质较低,实际操作技能较差,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10、不能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出现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岗位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岗位责任的追究应在对岗位责任的评价后,根据岗位责任的评价结果进行,不得凭空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岗位目标达成效果的责任追究按考核的要求和程序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岗位的其他责任的追究由公司领导、员工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公司审批执行。

第三十条 岗位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意见,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考核办法配套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8.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1、仪器、设备过错责任追究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1)仪器、设备及附件、零备件无故丢失的;

(2)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隐瞒不报的;

(3)未经所长批准,私自将仪器、设备外借的;

(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

2、样品抽取、待检样品保管过错责任追究

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或经济处罚。

(1)抽样单填写错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2)样品丢失或非正常损坏、失效,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样品检验后不及时入库的。

3、技术检测过错责任追究

发生下列技术检测过错的责任人处以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严厉处分,直至辞退。

(1)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漏签或代签姓名,不正确涂改,项目填写错误的;

(2)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未登订台帐的;

(3)无故拖延时间出具检验报告的;

(4)检验报告批准、审核手续不完备,不按时发送的;

(5)检验报告数据严重失实或结论错误的。

4、廉政建设

技术检测工作中,不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存在以下行为,损坏行业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吃、拿、卡、要”服务对象的;

(2)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

(3)出具“关系报告”、“人情报告”、“金钱报告”的;

(4)工作检查时,风纪不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未给工作造成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明知自己有过错,而有意隐瞒的;

(2)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过错的;

(3)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7、全所人员严格执行

(1)严禁工作时间擅自离岗;

(2)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

(3)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行为;

(4)严禁执法人员非执行公务时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场所;

9.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学校:洩湖镇初级中学

时间:2014年2月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

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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