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精选10篇)
1.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篇一
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关于开展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省公司纪委:
根据省公司转发的集团公司纪委《转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寿集团纪委〔2011〕33号),我公司按按照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织。
1、公司成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主要职责:
领导和部署《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研究和审议检查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
2、成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做好横纵向、内外部组织协调与沟通联络工作;对自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报告、通报自查工作进度情况及重大事项。
二、自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我公司《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组按照总省公司的文件要求对我公司《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1、我公司在2011年7月组织公司新、老党员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行了一次系统学习;
2、通过自查未发现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委托理财或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情况;
3、通过自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案件的受理、核查、查处情况。
4、通过自查未发现我公司党员存在违反“八个严禁”、“52个不准”要求的情况发生。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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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8日
2.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篇二
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肖丽
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会议召开后,我局党员领导干部迅速掀起了一个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高潮。学习活动开展以来,我始终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以廉洁从政为重点,认真搞好自身廉政建设。通过学习,我深深地认识到,《廉政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标杆,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一座灯塔。党员干部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进行对照检查,加强自律自警意识;同时对照《廉政准则》做好他律,监督管理好我们身边的党员领导干部。经过廉洁从政教育活动学习,我的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认识,现将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始终做到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一是讲学习。根据客观实际和形势的需要,做到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不断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教育、法律、科技、治理等方面的知识。在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十分注重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还通过自觉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从而果断克服了自我沉醉,自我满足,厌
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对党、对社会、对人民有贡献的好干部。二是讲政治。有坚定而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高度的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三是讲正气。做到了继续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一切歪风邪气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二、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行使权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即做到了“慎权”。二是做到了“慎欲”。从未谋取规定以外的非凡利益,不放纵自己的欲望,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图名利地位,堂堂正正地做人,明明白白地工作。不为声色犬马、灯红酒绿的生活方式所动,艰苦奋斗,俭以养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做到了“慎微”。做到了时时刻刻就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自觉增强“守一”意识,不越雷池一步,在防微杜渐上下功夫,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高境界。四是做到了“慎独”。在廉洁自律上做到了表里如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严格进行自我监督。
三、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规范了自己的从政行为。
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治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讲究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严格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八不准”,培养和提高“三种能力”,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规范着自己的从政行为。
四、在执行制度方面从不打折扣,总是果断地贯彻执行,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政治坚强,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工作者。没有出现以下行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条例、条规;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友牟利;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选案工作中坚持执行“选案工作制度”,选案名单报选案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一岗两责”、述职述廉、工作分工调整及交流回避制度。
虽然在廉洁从业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有些方面我还做的不够,一是学习不够,由于长期从事具体工作,对党建理论关注不够,因而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学习不全面、不系统、深钻细研不够,缺乏对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把握。在解放思想上,缺乏探索和创新
精神,想问题谨慎有余而开拓不足,开展工作稳重有余而闯劲不足。二是作风方面对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学习不够。对《党章》、《准则》,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学习不够,把握不牢;求真务实的作风不够扎实。三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由于忙于科内工作,导致工作的针对性不足,工作创新不够。
3.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篇三
若干准则》情况自查报告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修订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各级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明光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镇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
镇党委、政府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研究制定了古沛镇关于开展“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要求、活动内容和组织领导。
二、认真学习
首先是党政班子成员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其次是全体镇村干部参加的宣讲班。第三是各村党总支和机关党支部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胡锦涛、贺国强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廉政准则》及中央、省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精神、王金山、王三运同志在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及滁州市、明光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问卷等。全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班子成员都能深刻理解《廉政准则》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廉政意识和纪律意识,真正做到严以律己,廉洁从政。
三、警示教育
2010年6月份组织全镇党员干部收看《贪之害—贪权、贪钱、贪色警示录》、《欲之祸—济南省人大常委原主任段义和案件警示录》和《插翅难逃—胡星受贿罪件警示录》等领导干部典型违法案件警示片,今年6月份又组织收看明光市张松坚案件等警示片,帮助党员干部从反面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
四、查摆问题
镇党政班子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八个方面52条行为规范的要求,认真查找班子及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纠正。
1、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经查党政班了在廉洁自律方面没有发现问题。
2、开展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案件受理、核查查处情况调查,经查,没有领导干部被举报或查处。
3、对照“八个严禁,52个不准”班子成员开展自查自纠。
4、班子成员如实报告遵守《廉政准则》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
五、廉政测试
组织全体镇干部参加《廉政准则》理论知识测试。2011年6月份结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又开展一次《廉政准则》理论考试。
六、健全制度
1、《古沛镇公务接待用餐制度》
2、《古沛镇财务管理制度》。
3、《古沛镇公务用车制度》。
4、《古沛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制度》。
4.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篇四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把《廉政准则》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深入学习宣传《廉政准则》
1.组织集中学习。一是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要于近期组织开展《廉政准则》以及贺国强同志在中央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学习,全面把握思想精髓,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二是各级党委要分级负责组织好党员干部的集中学习,对《廉政准则》的具体规定以及贺国强同志提出的“六个重点”,必须做到人人皆知,熟练掌握。三是各单位要开辟《廉政准则》学习专栏,广泛宣传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廉政准则》的成效。
2.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搞好宣传教育,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廉政准则》的热潮。市委宣传部要进行专门研究,制定详细方案,组织市县两级新闻媒体,集中一个月时间做好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宣传报道工作;党报党刊要开设学习专栏,刊登《廉政准则》解读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心得体会文章;电视台要开展专题报道,对各级各部门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广播电台要设立“领导干部谈准则”栏目,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采访;各新闻网站要全方位、多视角反映各地各单位的学习贯彻情况。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的单位要大力宣传表扬;对敷衍应付、行动迟缓的单位要给予严肃批评。
3.开展培训考试。各级党校和干部培训机构要把《廉政准则》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要集中时间,对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准则》的教育培训;各县市区要对所属乡科级干部进行《廉政准则》的学习培训。要结合学习《廉政准则》,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准则》知识统一考试以及知识竞赛。要通过统一考试和知识竞赛等活动,检验学习成果,促进全市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了解熟悉《廉政准则》,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做好廉洁自律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表率作用
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带头落实《廉政准则》,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一是要做廉洁奉公的表率,决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决不假公济私;二是要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表率,决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三是要做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表率,决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四是要做人民利益至上的表率,决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五是要做依法依规公正用人的表率,决不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六是要做弘扬优良作风的表率,决不奢侈浪费,决不弄虚作假,决不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接受监督作为自己工作和生活的常态,习惯在监督下行使职权。
三、要切实解决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党组织要在组织开展学习《廉政准则》以及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同时,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廉政准则》以及贺国强同志提出的“六个重点”,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形成高质量的自查报告。对明显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要限期进行自查自纠。个人存在严重违反《廉政准则》情况的,必须限期主动向上级纪委或组织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2.专题进行集中整改。2010年,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召开一次以“学《廉政准则》,做廉洁公仆”为主题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是各级党委要在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召开单位党员干部、职工代表、离退休干部和社会服务对象参加的各类座谈会,广泛征求方方面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见及建议。二是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查找存在问题,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是要召开个人自查自纠汇报会,每个党员领导干部要将个人自查自纠情况,在单位组织的党员干部大会上进行汇报。各级党组织要督促党员领导干
部在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基础上,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分类,仔细分析问题根源,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确保整改效果,并形成整改报告。
3.不断规范完善制度。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清理规范。对重复的制度要合并,对互相抵触的制度要修订,对缺少的制度要健全,对过时的制度要废除。重点是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二是要与时俱进严格要求。根据《廉政准则》要求,着力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上建章立制,着力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及单位公务消费相关制度。要将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监督,将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入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努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要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适时对《廉政准则》贯彻实施情况开展集中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廉政准则》、执行《廉政准则》、维护《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学习、查纠整改、整章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督。要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掌握《廉政准则》贯彻执行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情况,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5.切实加大查案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着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搞下不为例。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要努力确保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党委要把《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和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强化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既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又要加强领导,推动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贯彻实施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委成立以市委书记陈君文同志为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贯彻实施《廉政准则》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工作顺利推进。
2.明确工作目标。要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为目标,坚持把学习宣传、查纠整改、整章建制贯穿始终,做到边学边查,边查边纠,边纠边整,边整边改。要把《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建株洲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与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学廉洁从政法规、扬秉公用权正气、树清廉为民形象。
5.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篇五
方案分三个部分:
一、指导思
想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在委机关开展《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活动,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结合机关效能建设,认真组织全体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政准则》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活动安排和方法步骤
1、活动时间:3月至12(来源:好范文 http:///)月底。
2、活动对象:机关全体职工,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3、方法步骤:本次学习贯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分别为学习宣传阶段、自查自纠阶段、专项整治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阶段(3月—5月)
组织机关职工认真系统地学习《廉政准则》,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逐条把握内容,深刻领会精神。集中学习时间不低于20学时,主要领导给职工上培训辅导课2次,开职工讨论会3次,每个职工写一篇学习心得。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6月—7月)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提出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要以《廉政准则》为镜,通过民主生活会等形式采取自己检查、同志帮查和互相检查等形式,认真分析和查找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每个党员干部要写出公开承诺,接受职工和企业监督。
第三阶段:专项整治(8月—10月)
重点开展四项专项整治行动。一是规范财务行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二是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查“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禁止以为企业跑项目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好处费;四是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的监管,严防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1月—12月)
机关每个职工必须写出书面总结,纪检组会同政工股、效能办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总结,委党组进行全面验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公开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
6.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篇六
辅导报告(下)
干以胜 中央纪委副书记
三、《廉政准则》在起草过程中对几个问题的把握
(一)进一步体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
第三个是要不要在《廉政准则》的总则当中出现防止利益冲突的概念?考虑到《廉政准则》总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所提的5个必须正面要求非常宏观,而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又比较具体,所以《廉政准则》当中就没有出现。在总则当中就没有出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表述,而是注重在内容上体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虽然《廉政准则》没有具体提出防止利益冲突这概念,但是在宣传、学习《廉政准则》的时候,要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以便于大家理解《廉政准则》里面的规定,以便于各级领导干部能够培养起自己防止利益冲突的这种意识,遇到这类问题自觉地来按照《廉政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是起草《廉政准则》当中对防止利益图的一些思考。
(二)坚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第二个注意把握的问题就是合作,坚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规定的8条当中,每一条都是先提出原则性的禁止规定,然后在分项列出若干具体不准。比如第三条先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然后再分项规定了8个具体的不准,每一条都是这样的,先规定禁止什么,然后再规定哪些是不准的。在起草过程当中,就有同志提出,原则性规定与分项表述内在联系是什么?就是原则性的表述和具体的禁止性的规定,不准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是原则性的一个规定,是从党的性质和宗旨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出发,抽象概括出来的原则性的要求。那么分项规定的8个不准是根据实际当中反应出来的突出问题,对这项原则性的要求的具体化,这些年来实践表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只提出原则上的要求是不够的,原则要求看起来很清楚,但一遇到具体的问题往往难以判断和把握是非界限,因此既提出原则性要求,又根据实际当中易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发多发的问题,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划为几个不准,是提高《廉政准则》执行效果的重要途径,这也是这几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其实质就是抓住主要矛盾和要害问题,把它具体化,分别成一个一个具体问题来抓,规定具体的标准,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具体的考核和检查办法,这样抓起来很具体,容易落实,人民群众又能看得见,摸得着,综合效果就会比较好。同时这也为今后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留下了余地,随着时间的发展和认识逐步深化,在原则性要求下还可以增加新的不准,拓展新的工作领域。就把这两个关系处理好,既有利于规定的执行,又有利于规定,给这规定今后的发展留下一个空间。每年都要搞一些专项治理,比方说收红包,在有的地方非常普遍,通过《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收受他人钱物,收红包就是违纪,不管有没有为他人谋取私利,都是违纪。就收红包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效果往往就比较好。有的地方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然在有的地方这个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或者是解决得不好,特别是在基层,问题还是存在的。
原则规定是就某一个方面进行高度概括,越是概括它的容量就越大,虽然这一个概括性规定下面有几个不准,随着时间的发展有新的情况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做一些补充,还可以进一步完善。虽然《廉政准则》作为一个正式的党内法规,已经不是试行,它将来要有一个相对的稳定,但是并不排除在实践当中还要通过做解释,或实行一些实施细则来进一步完善里面的一些不准。
(三)坚持从严要求和切实可行相统一
第三个注意把握的问题就是坚持从严要求和切实可行相统一。《廉政准则》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从严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正面的要求高,在总则部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根本宗旨,发挥表率作用,遵守党纪国法,正确行使权利,保持优良作风等方面提出了原则的要求。这些要求内涵丰富,标准很高,党员领导干部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坚持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比如总则第二个自然段当中提出,领导干部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立,这些要求既是党对领导干部的党性要求,又是我国的修身之道,只要真正做到,就会受益终身。
第二方面是禁止性要求规定全面。《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条列8条当中,每一条的第一句话从《党章》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宪法》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出发,对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概括。这些要求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2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学习、生活的主要方面,规范了与行使职权相关的基本领域,可以说在原则性要求的层面上基本上没有留下空白或者是漏洞。
第三方面是具体要求严格明确。《廉政准则》对许多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防止制度在执行当中的变通或者走样。比如根据《廉政准则》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一律不准收受,没有例外可讲。那么在坚持从严要求的同时注意了可行性的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从严要求,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具体到廉洁从政行为规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还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环境,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国情,才能保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从近几年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脱离实际的法规制度是不可能有生命力,所以我们这个《廉政准则》既要体现从严,也要从实际出发,考虑实际情况。比如在能否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上,《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从事盈利性活动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但又没有禁止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通过投资、理财等方式获得财产性收益;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也不是一概禁止,只是规定不准领导干部允许、纵容其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我们不是绝对禁止,而是加以限制。这样规定也是符合国际上的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
(四)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统一
第四个方面是注意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统一。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统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行为规范本身就是一种预防,《廉政准则》是思想道德防线,是第一道防线,就是因为它具有很明显、很重要的预防作用,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通常所说它是一个道德底线。如果这个底线能够做到了,就不会去违反犯罪,就能够做到廉洁自律,所以从行为规范这个角度来讲,具有预防的作用。但是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廉政准则》又要求给予严肃的处理,就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来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进行处理,这个它又是治标,所以从《廉政准则》这个规定本身来讲就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的结合。
第二个方面就是《廉政准则》里面规定了关于《廉政准则》实施和监督的一些措施。这些实施和监督的措施如果落实到位,它就体现了治本的,就能够起到很重要的治本的作用,可以防止一些问题的发生。因为前面已经讲到,专门有一章规定了实施和监督的问题,只要 3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监督到位,就能保证《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也就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体现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精神。这是我讲的第三个问题,我们对几个问题的把握。
四、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几个关注点
《廉政准则》里面的第一章,专门是讲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廉政准则》发布以后,法规室接到各地的电话,对一些问题进行咨询,基本上都是这一章,8个方面这52个不准,说明大家对这些问题非常关注。下面我就这些大家比较关注的归纳了几个问题,给大家谈一谈我们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供同志们学习当中参考。
(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
第一个关注的问题就是关于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这是在第一条里面第一项就做了规定,一讲到这个问题人们就把收受他人财物和受贿联系在一起。实际上这一条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不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的,规定的就是你。对于你管理对象给你送的钱或物,你都不能收,如果是收了,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话,那就是受贿了,而这一条并不是以这个为前提,这里面特别讲一下收钱的问题,因为没有以为他人牟利为前提,你收管理对象的钱,并没有发生为他人牟利的行为,还不能定受贿。这个行为实际上通常所说的收红包的行为,你的服务对象、管理对象虽然没有找你办事,但是给你送钱,你收了,这种就是一个利益冲突,规定这个是不准,就是为了防止利益上的冲突,因为你收了他的钱,就老百姓说的吃了他人的嘴软,拿了他人的手短,这是一个很朴素的防止利益冲突的原理。只要有了这个行为,吃人家,拿人家,你就有可能去为人家办事,既然有这个可能,那就不允许,所以就规定了一个不准。
收红包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直到现在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个是在当地成风,有这种风俗。在有一些地方,历史上就有这种风俗,送红包。那么你亲友之间送个红包没人管你,但是你作为领导干部,你手上掌握着公共权利,你收红包就违反了《廉政准则》的规定,那就要进行处理。但是有一些领导干部他就不认为这是问题,我又没有为他牟利。比方说有一个开发区,里面有一个派出所,这个派出所管几条街道,这几条街道有一些大的企业,这个派出所的所长听说要提拔到分局当副局长,他准备花50万到100万去不当这个副局长,人家花钱是为了提拔,他花钱是为了保住现在这个位置,因为这是一个肥缺,每逢年过节这些企业都要给他送钱。那么按照投入产出,他打算送个50万到100万,他能够得到的 4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绝对不止这50万、100万,他认为这不是违纪,很保险,我既得到了好处,又不犯错误,实际上这个明显,即使你没有替他人谋取利益,但是你只要收了钱,就违反了《廉政准则》规定。
“十六大”期间中纪委还做了一条规定,凡是收受礼金的,先免职,再给党政纪处理,是非常严厉的。但这一条确实执行得不好,特别是基层,这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物品同样也是这样,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送的物品。规定比较原则,比较简单,执行这一条还要根据现在关于收受礼品的一系列规定,比方说都登记上缴,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当中这都是有规定的,但这些规定这几年应该说感到也需要很好地总结和清楚,执行的也不是太好,比方说对外,外事活动当中当时规定是价值200元以上都要上缴,那么这是90年代做的一个规定,那个时候的200块跟现在200块钱不是一个概念了,但是这个规定没有变,现在还是要按照这个规定还是要执行,但是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在国内的公务活动当中,当时明确是由各个部门和地方来制定具体的标准,多少钱以上的要登记,多少钱以上的要上缴,有规定各地大部分都是参照外事活动当中的规定。内部的规定,国内活动的规定参照外事活动,大部分定在200块钱,有的地方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定的高一些。这些规定《廉政准则》公布以后,都要很好地研究、清理,能够使这个《廉政准则》能够很好地贯彻实施,进一步明确一些政策界限。
(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第二个关注的问题是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这个在《廉政准则》规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交易的情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地方的交易为什么用形式呢?它表面上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实际上是一种谋取私利的行为,是通过这种市场行为的形式来达到自己的谋取私利的目的,这里面就有权钱之间的交易,主要是指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委托理财的形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是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与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的形式,从性质上讲这项规定与本条第一项规定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 5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致的,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为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的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是不同的,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便于执行。
(三)关于经商办企业的问题
第三个关注的问题是关于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自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更为严重的是经商办企业的着力本性很可能会引起以权谋私的行为,甚至形成官商一体的利益关系,破坏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党和国家、集体与人民的利益,因此不仅世界各国政府不允许公职人员私自从事经商办企业的活动,即使现在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一般也不允许员工私自经商办企业,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主管行业和事业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经常和企业打交道,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许多经商办企业的便利条件,在这方面更加要注意,特别是在基层,在基层发现经济管理部门和主管行业的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现在以自己的名义去经商办企业不多,但是多为借他人的名义去经商办企业。
这就是我们这一次《廉政准则》根据这个情况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经商办企业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现在以个人名义已经很少了,借他人名义比较多,所以增加了借他人名义来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作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或者是其他经营活动,这项要求之所以要增加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当中领导干部躲避法规规定,不以自己名义,而是用亲朋好友或者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时候要注意,一是要看领导干部是不是事先有约定,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是要看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的过程当中或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没有发挥主要作用,他不直接去经营,他指挥的;三是要看他实际上是不是在共享利润和公担风险损失。这三条如果是存在的,就可以认定他是借他人名义来经商办企业。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也是这一次新增加的一个不准,是属于防止利益冲突的一个条款。这个地方所称的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是证券,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6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这本身就是一个违纪行为。比方说以前有一个职工内部股,虽然没有上市,但是不允许领导干部去持有职工内部股的,如果持有了,就是违反禁令了。还有就是证券管理部门,是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因为以后要上市,就可能存在一种利益上的冲突,如果持有了,就违反规定。还有一种情况,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原来不是公务员,不是党员领导干部,他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是招考到党政机关担任了领导干部,在他来之前他合法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根据现在中纪委曾经对这个问题作过一个解释,根据这个解释应当在任之前或者是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要把它这个股份处理掉,或者是退回去,或者是转让,规定了一个是要转让,一个是在任职前,或者是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要妥善处理,如果不及时处理的,那就违反了规定。
《廉政准则》现在这个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里讲的规范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这个规定现在一个就是一些特定的岗位是不能持有的,这个是明确的。比方说《证券法》,这个是规定的,还有一些内部的规定,一些特定岗位是不允许的。再一个就是刚才讲的,我们有过一个解释,转过来以后你不能持有,那么现在我既不是在特定岗位,也不是从企业转过来的,我跟这个非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的厉害冲突,没有利益关系,那么我能不能去买?这个下一步还要制定有关规定来加以进一步规范,从企业转过来,规定是要把它处理掉,那么现在国外不是这么规定的,国外就是说如果说你原来持有,不仅持有,而且去经营这个企业,当了公务员以后,你不能再去,你可以持有,但不能再去经营,可以委托他人去经营,但你仍然可以持有股份,持有股份并不会去干扰这个企业的经营,规定都很严格的。我们现在规定就是要交出来,处理掉。现在就是按照这个解释来执行。将来有了新的规定,再按照新的规定来考虑。
(四)兼职的问题
第四个关注的问题就是兼职的问题。《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决策。这个地方要说明一下,地方规定是经济实体,而不是原来规定在企业。经济实体的范围比企业要大,这是在具体贯彻实施当中要具体掌握的。这项规定的实质一是,没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兼职可以,但要经过批准,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二是,个别确立工作需要,建立有关职务的,经过批准可以兼职,但是不能领取报酬,7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这个也是很明确的。跟这个相配套的还有一些规定,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都要结合有关规定来处理。
(五)关于买卖股票的问题
第五个关注的问题是关于买卖股票的问题,这个涉及的面比较宽。在买卖股票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有条件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这个在当时的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是有必要的,做这样的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对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基本上走向了法制轨道,一般领导干部在证券市场上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大为减少,为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由限制的放宽对党政领导机关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衍生生产品。这个目前党员领导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既是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也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中发办2001年10号《关于党政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及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地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但是在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有一些限制,主要是6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证券。
二是,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的建议。
三是,不准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不准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
五是,不准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证券。
六是,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这是我们这个地方有一条原则规定,不能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就是不能规范这些规定。
(六)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
第六个关注的问题就是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作为公民有依法经商办企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早在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就提出了关于省部厅、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86个部门针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本部门、本系统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的具体行业、领域、经营项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当时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为一件事情86个部门全部都来做规定,这个政策界限就非常清楚了,也就是我这个部门所管辖范围内哪些岗位、哪些行业、哪些部门是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领导干部的子女不能在这些部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得非常具体详细。《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后,在这些规定还是继续有效,当然要根据《廉政准则》的规定可以再修改,但是总体上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地方来讲,有的执行得不好,虽然中纪委也发过一个通知,但从我们现在巡视当中发生的问题,查办案件当中发现的问题看,地方在这方面执行的问题还是比较多一些。在调研当中发现,三机关一部门,就是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营管理部门比较容易出现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那么房地产、建筑行业、金融、法律服务、矿产资源开发、社会服务和娱乐业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多发的区域和场所。现在办的一些案件当中发现主要在这些领域,主要就是因为这些领域都是高利润的领域。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7、8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
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二个规定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以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两条规定的核心就是利益冲突的问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可以经商办企业,但不能在你的管辖范围内,不能和你行使职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学习和贯彻实施当中,处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最主要的是把握这一点。比方说一个省,省委书记和省长和副职我们在规定上要求是不一样的,作为省委书记、省长因为是管全面的,配偶子女就不能在本省经商办企业,那么作为副职是在管辖 9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范围内,可以在本省,但涉及到分工所管辖的这些行业不能够涉及,要涉及了,就违反规定,主要就是把握这个核心问题。
(七)作风建设的问题
第七个关注的问题就是作风建设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成败,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作风是人的思想观念、品质修养、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向上重要支撑和保证,而不良的作风往往是奢靡享乐、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党的作风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五个方面,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比较薄弱的环节是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领导作风不良的主要表现是民主集中制发扬不好和不能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的问题上主要表现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早在1963年周恩来同志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机关负责干部会议上的报告中系统的对20种官僚主义的表现进行了描述,小平同志针对党政机关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也列举了种种表现形式并指出了它的危害。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有助于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把消极腐败现象遏制和消除在萌芽状态。这既是保证党和人民事业少受损失的重要措施,也是爱护干部、保护干部的重要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作风建设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贯穿于从政行为的各个环节,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相互促进。作风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廉洁从政工作能否不断加强,关系到滋生腐败的土壤能否逐步铲除,关系到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冲突的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纠正,因此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大多是腐败性和好大喜功性的官僚主义的禁止性的规定。比如不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谈判方式举办各种庆典活动,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不准虚报工作业绩等。同时还对党员领导干部在生活作风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不准党员干部从事有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比如生活腐化,包养情妇,嫖娼吸毒,在公共场合嚣张霸道,打架斗殴,欺凌群众等。其实质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的 10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个人生活上要正派,事实表明很多问题的发生、发展最初都是从生活不正派表现出来的。党员领导干部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扎扎实实地干事,才能受到组织的信任,才能得到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调整方方面面的力量,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关于关注的几个问题主要讲这七个方面,因为现在还在制定《廉政准则》实施细则,在这个实施细则里面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和执行当中的一些问题还要做出一些明确的解释和规定,这些问题实施细则公布以后将会更加明确,所讲的是个人的一些看法,有不对的地方将来以实施细则为准。
五、如何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
(一)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件呈现的特点
这个问题实际上贺国强在电视电话会议里面已经讲得很明确了。这几年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惩治腐败方面应也是非常显著的。在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方面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一些不足。据统计2005年1月至2010年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是3万多件,占全国立案总数的4.6%,处分了3万多人,占全国处分人数的4.4%,其中省部级干部有12人,地厅级干部195人,县处级干部是1900多人,受党政纪处分在这些案件当中,开除党籍的有1000多人,留党察看的将近2000人,撤销党内职务的有1000多人,严重警告的是8000多人,给予警告处分是10000多人。
从统计分析数字来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查办违反廉洁自律类的案件数量和所在比重总体上是在下降,但实际的金额是在增长,而且有的增长的幅度还比较大。第二个特点就是违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凡占有,挥霍浪费公共财物,受礼,违规从事盈利活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盈利活动呈增长趋势,这些问题大量地发生在基层。三是农村企业、事业单位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处分人数下降的幅度比较大,2007年以来党政机关违纪人数在增长。
(二)出现这些状况的原因
出现这些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思想上对廉洁从政规范的贯彻落实不够重视,比如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是小事,是小节,是软指标、软任务,有的认为廉洁自律工作抓得太紧会影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束缚干部的手脚,影响经过工作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二是,缺乏教育监督、疏于管理,一些地方和单位管理施之以宽、施之以软,教育不扎实,监督不得力,平时对廉政要求强调得少,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股息纵容的现象,以至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逐步跨向腐败的深渊。
三是,制度存在弊端和漏洞,使腐败分子有机可趁,在经济运行机制、权利运行机制、干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方面有一些规定过于笼统概括,有一些问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有一些制度缺乏操作性都为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四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发挥不好,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各级领导干部是关键,但是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无法有效监督管理下级,还导致一般党员干部上行下效,最终败坏了党风政风。
五是,一些地方风气不正,歪风邪气占了上风,政风正气难以树立,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难以把握正确立场,随波逐流,致使不廉洁行为大行其道。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必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围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如何搞好贯彻实施的工作
搞好贯彻实施的工作,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只有思想上重视,才能下大力气来抓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感到抓《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工作一个是要加强经常性的教育,这个经常性的教育非常重要,在领导机关应该讲廉洁自律的情况总的是比较好的,但是稍一放松就容易出问题,特别是一些权利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所以一定要抓好经常性的学习,不能作为一时的一项工作一抓就完了,要抓经常性教育。另外要注意教育的针对性,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特点,一些岗位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这样可能效果更好一些。
二是,还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廉政准则》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廉政准则》试行颁布以后,中央国家机关都制定了很多规定,这些规定,在保证《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廉政准则》正式公布实施以后,情况有一些新的变化,有一些新的规定,根据这些新情况、新规定还要注意清理以往的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在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使这些配套的规定制度能够发挥好它的作用。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 http:// 三是,要把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廉政准则》里面这一次专门就这个作风问题做了规定,把作风问题和自律结合起来。
四是,要密切结合纠风工作,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廉政准则》贯彻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有很多的部门都担负着整个系统和行业的纠风,承担这个纠风工作,这个纠风工作实际上和《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是密切相关的,要把这两个结合起来。
7.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篇七
领导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等知识测试
一、填空题(12题,每题5分,共60分,试题出自《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 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三)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四)(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五)(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七)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八)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九)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十)(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十一)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十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十三)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十四)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五)离职或者退休后
(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六)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七)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十八)(私存私放)公款;
(十九)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二十)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二十一)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二十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三)(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四)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十五)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十六)(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二十七)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十八)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九)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三十)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三十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三十二)(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三)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十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五)(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三十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三十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十九)(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十)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四十一)(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四十二)(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十三)(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四十四)(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四十五)(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四十七)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十八)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九)(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五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8.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篇八
2010年2月24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印发颁行。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自古以来,众多有识之士发出过这样的感叹:“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领导者能否廉洁自律,直接关系着领导工作的成败。《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腐难,倡廉更难。如何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要让《廉政准则》成为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如何能在本职工作中廉洁从政,关键在于: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密切联系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群众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在人民群众中蕴藏着廉政文化建设的丰富资源。离开了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就失去了根基和土壤。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这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关键之所在。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就必须要在满足群众意愿上下功夫。要牢记并坚持“两个务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切实的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本质所在,也是以人为本的核心。维护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密切联系群众,不在于要做多少轰轰烈烈的事情,而在于心里要时刻装着群众。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敬业精神,职为民守、责为民尽、利为民谋、益为民求、业为民兴、绩为民创,以民忧而忧,以民乐而乐。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呼声,准确把握群众的思想脉搏,诚心诚意地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以真诚踏实的办事作风,拉近与群众间的距离,消除与群众间的隔阂。
三、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起模范带头作用。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决定的因素。作为领导干部,应该在四个地方做出表率。一是在学习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上作表率。理想信念是灵魂,是动力、是方向。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二是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自觉性上作表率。三是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
务水平上表率。四是在坚持从严治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上作表率。作为领导干部,就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一身正气。就要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处处有成效。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时刻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官。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安得下心,守得住身,既管好自己,也管好家人和部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慎微,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成为广大党员面前的一面旗帜。
《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中央对广大领导干部从政的新要求,是为了我们国家的繁荣发展,是为了我们党的事业健康发展,是为了我们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更直接的是为保护我们广大领导干部不出错、不犯事、扎实从政、干净做人。“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作为新时期的年轻领导干部,要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不为金钱、美色、权力所羁绊。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准则》内容,要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要把《准则》中规定的要求弄清、记牢,全面把握《准则》的要求。一是保证学习时间,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二是保证学习质量,达到学习要求,做到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二、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要和本部门实际结合,要在学习中对照检查“八项禁止”和“52个不准”在本部门执行的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的要主动及时纠正;二是要把落实《准则》与建立健全制度结合,从源头上加强治理。要对照准则规定,对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对不符合准则规定的要及时按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三是要和当前工作落实结合,严格按局党组要求,进一步落实有关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和各项廉政监督措施,确保廉洁目标实现。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批评、追究,及时纠正,切实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落到实处,推进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迈向一个新水平。
三、严于律己,争作廉政表率。
对照规定,严格自查,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要认真分析查找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相关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在加强服务经济,扶持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廉政方面各项规定。要弘扬红色传统,抵制黑色腐败,牢固树立廉政是一道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认识,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要严格要求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
《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勇于在廉政方面要求下属向自己看齐,以自身的榜样力量,促进廉洁从政。
综观《廉政准则》,它明确了8个方面的禁止,并将这8个方面的禁止细化为52个不准,涉及到领导干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赢得民心树立了标杆。可以说,这52个不准连成了一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压线,标志反腐倡廉网络越织越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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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自觉执行,重在常抓不懈。这是确保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的可靠保障。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要切实做到身体力行、狠抓落实。
一要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勤政廉政,要算好“人生大账”,把自己的人生规划好,走廉洁之路,做清廉之官。古人说,“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廉洁也是一种力量,是为政之要。和平时期特别重要的就是党政干部的清廉之风。老百姓对为官者的期待其实很简单,我看就是三件事,即经济要发展、民生要改善、干部要廉洁。做到了,我们就不负众望;做不到,就难辞其咎。所以,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要进一步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可以“浇灭”官员内心的贪欲。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监督到位有效,贪腐风险必然增大,贪腐之心必然收敛;监督缺位失灵,贪欲必然膨胀。因此,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必须强化外部监督尤其是公众的监督,让每个人都成为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员。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官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是否符合“52个不准”的要求,群众最有发言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廉洁从政,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一个重要法宝,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9.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篇九
中纪发【201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 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相关房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予以处理,不得继续持有。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10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所称“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布的关于公共财物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依照《党12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所欠公款予以追还。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私存私放公款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七项所称“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是指以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八项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二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四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等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利用亲属、同乡、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弄虚作假、打招呼等手段。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16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属于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知道或者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责令该领导干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节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四十二条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等有关楼堂馆所建设、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规定。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归个人使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规定。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浪费的公款应当从该地区或单位财政预算中逐年扣除。
向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或者群众摊派、变相摊派举办庆典活动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摊派的费用应当退还。
第七节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廉政准则》第七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未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本人从中收受、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授意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节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第五十一条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的,依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虚报工作业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和《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纪发〔2008〕15号)等规定处理;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八条第五项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做假账、谎报业绩,报喜不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假学历、假资历、假学术成果、假评选条件等手段。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党纪处分条例》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10.县委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篇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促进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人看来,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准则》“以制度促落实”的指向不言自明。其“8大禁止、52个不准”,鲜有套话,字字、句句直指要害,其涵盖之全面、准确,令人赞叹之余,又倍生期待。
正如古人所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是对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为政之要,贵在廉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贪污腐败现象。腐败的缺口,往往从小事、小节打开,从小节失守到大节丧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近年来,一些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大都是从吃别人一顿饭,收别人一些土特产开始的,总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继而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泥潭。他们在反省时发出了自己的堕落源于“温水煮青蛙”的悔恨,这些人最初也曾一身正气,只因为失去了廉洁从政的的自我约束,让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从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的坠入贪腐的“深渊”。“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链条最容易在薄弱环节上断裂。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有“52不准”,这无疑就是党员领导干部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
以《廉政准则》为镜,可以明确什么不可为。《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其实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也是他们待人处事的底线,更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底线。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也就是从一点一滴突破禁令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这就更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政准则》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欲如火,不遏则自焚。”贪婪是无止境的,唯有树立廉洁从政的坚定信念,以《廉政准则》为镜,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所做所为是否违反了准则,廉洁自 律,忧民所忧,才是人民满意的好公仆。
当然,时代是发展的,腐败也具有“与时俱变”的特点。这就是说,《廉政准则》的若干内容,必定将随之不断补充、丰富。即便如此,其基础性党内法规的地位,已然奠定,依然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廉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的廉洁,可以产生巨大的反响;不廉洁则会产生恶劣的影响,导致无法想象的结果。“领导”这个词,可以做名词,也可以做动词。“领导”做名词来讲是某地的领导;做动词来讲则是某地带动群众的领头人。“两袖清风”是一个领导必要的基本素质。如果领导腐败,那么,哪还有群众的幸福可言呢?一名共产党员,没有高尚的道德素质,怎么可能效力于祖国,献力于人民呢?那些吃喝玩乐、挪用公款、贪赃枉法、自私自利,不顾人民安危的领头人。用难听点的话来说:真是枉活一世。
车尔尼雪夫斯基曾说过:“德行告诉人们,反抗诱惑吧,那样你才有更多的机会做出更高尚的行为来。”是啊,人们抵制金钱的诱惑,抵制权利的诱惑,抵制一切不正当的诱惑。那样,人与人之间没有贵贱,没有差别,也没有互相的仇视,更不会让一个国家的财产受到损失。
巴尔扎克也曾说过:“一个能思想的人,才是一个力量无边的人,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没有金钱上的廉洁。” 这句话是说:一个廉洁的人,才有清晰的头脑,才可以拥有无边的力量,才可以受到群众的大力支持;一个常受贿赂,常贪污的领导,不是一个好领导,思想他抵制不住金钱、权力的诱惑,也就不会受到群众的支持。
让我们举一个事例吧!清朝年间。纪晓岚与和砷之间行成了鲜明的对比。纪晓岚头脑灵活、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和砷也是聪明圆滑,却贪污腐败。和砷与纪晓岚是死对头。却又都是乾隆爷的爱臣。据史料记载,和砷被抄家后,他的财产比乾隆爷的要多很多!多的让人触目惊心。有人可能会问,和砷的财产是哪儿来的呢?因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和砷曾担任中堂、户部尚书、吏部尚书等官职。由于他身居要职,贪污的国库银两不计其数,加之有许许多多的人有求于他,也给他送金银珠宝,致使他家有万贯,但他的生活是幸福伴着担忧。可纪晓岚呢?贿赂的金银珠宝一概不收,只靠朝廷发的俸银维持生活,日子虽平凡却很快乐。
面对和砷与纪晓岚,你更喜欢谁呢?是贪污腐败还是两袖清风?我想,更多的人会选择两袖清风!可是,廉洁要注重行动而不是豪言壮语,我相信,邪不压正这是永远的真理。也正是由于纪晓岚一身正气,他的事迹才成为后人传颂的一段佳话;我也相信,廉洁的人流芳百世。
诚信与廉洁
诚信与廉洁就是诚实守信,是做人的根本,是中华民族 的传统美德。诚实指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守信指说话和做事讲信用,说到做到。
古人曰:“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记得在《品德与社会》书上多次出现的“曾子杀猪”吗?曾子的妻子要上街买东西,为了摆开儿子的纠缠,唬他说:“娘回来杀猪给你吃。”当曾子的妻子回来看见曾子手举大刀,正准备宰猪时,连忙走上去,说道:“我唬唬儿子,你倒来真的了,快放下刀。”曾子说:“唉!父母乃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还小,我们大人说话做事,孩子会跟着学的。你骗儿子,就相当于教他骗人呀!因此我们就要履行诺言,给孩子做个好榜样。”话刚说完就将猪给杀了。如果曾子听他妻子的话,家中的猪是保住了,但对他的儿子来说,也许以后再也不会相信他母亲的话,不明白做人需要诚实守信的道理。
诚信与廉洁是一种风格,一种形式,一种人品,一种态势;诚信与廉洁是一种修养,一种潇洒,一种境界,一种伟大;“诚实”是诚信与廉洁之本,诚时才是实实在在的人生,才能使高贵的头颅真真昂起,而且,“社会的进步需要诚信与廉洁”。试想:如果社会上没有诚信与廉洁二字,没有人去实施诚信与廉洁,那社会又会是怎么样的呢?难道大家都愿意生活在一个虚假和欺骗的空间里吗?所以说:诚信与廉洁是十分重要的。那么诚信与廉洁是什么呢?诚信与廉洁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一种力量!我们要学会诚实守信,做到 诚实守信。它是人最美丽的外套,是心灵最圣洁的鲜花。我们的生活中,廉洁公正的名人事迹数不胜数.我们所熟知的周恩来总理,几十年如一日,始终保持着庄严,幽静,美丽与朴素的开国总理风格,正如陈毅元帅所说:“廉洁奉公,以正治国者周恩来也.作为新世纪的青少年除了要有”君子坦荡荡“的人生态度;”安得广厦千万间“的宽广胸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崇高气节;”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奉献精神;”出污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高洁心灵,更应懂得”诚信为本,信誉为天"的基本道理.我们讲诚信,讲廉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例如在学习上要做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说话办事要做到一诺千金,犯了错误要勇敢承认,与人交往,以诚相待,给别人一个真实的你,每天都要做到问心无愧.我们做的事虽小,但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一滴水没有什么,可是认真地积攒每一滴水,就将会有一碗水,认真地收起每一碗水,那就会拥有江河湖海.诚信,能使人变得受人尊敬.诚信,能使人与人之间合作变得更加紧密.诚信,能使人们的生活变得崇高无尚.诚信,能使战争变为和平.我们从小做到诚信,在我们走向社会,走上工作岗位时就自然做到廉洁公正.廉洁奉公,诚信务实,如金子般宝贵.让我们以实际行动去构造我们每个人心中绚丽的彩虹吧!如何树立正确权力观、政绩观和发展观,真正做到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品德和党性修养 大量的腐败案例表明,如王怀忠、慕绥新、田风山等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是非明于学习,名节源于理性,古人云:“德教为先”,“修身为本”。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如果放松思想政治学习,忽视思想和世界观的改造,就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思想道德防线就会丧失,健康的肌体就容易被腐蚀,就经不起金钱、腐朽生活的诱惑,也就容易做违纪违法的事,甚至走向犯罪道路。要把加强学习,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品德作为终生的要求。要注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的科学文化知识,用正确的思想理论和科学知识武装头脑;注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贯穿于自己的思想行为,做忠实的实践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就是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党性修养。作为一名党的纪检干部,就是要做廉自律的表率,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管好事、管好权、管好人,千方百计为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2.加强思想教育,杜绝腐败之心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教育是制度和监督的前提,是贯穿于体系建设的不间断的主体。腐败的产生,固然有很多客观原因,但从主观实质来看,主要还是由于腐败者的主观世界出了问题,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淡化,没有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追求个人主义、享受主义。反腐倡廉教育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构筑思想道德反腐倡廉防线的重要一环。当前,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一次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很重要的教育活动,我们要结合《实施纲要》学习、反腐倡廉教育,认真、扎实、深入地开展这项活动。一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树立和保持崇高的理想信念,着力解决好为谁掌权,怎样掌权的问题,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要加强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和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教育的形式上要创新,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多样性,既要大力表彰廉洁勤政的典型,又要用违纪违法腐败的反面典型来教育人,弘扬正气,祛除邪气,努力营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勤政 的良好氛围。3.牢记宗旨,坚定执政为民之心 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保持廉洁勤政,首先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其实也是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决定着一个人工作、生活的目标方向,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小康社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具体到实际工作目标中,就是要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深深扎根于自己心中,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就是要有为人民谋利益的志向和精神,对人民群众有真情实意,让人民群众的生活变得更好,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幸福。二要有坚定的党纪观念,自觉维护、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三要坚持群众的观点,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四要始终坚持两个“务必”,求真务实,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苦,常怀律己之心。五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确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谋福利。要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坚定执政为民之心,廉洁勤政,是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提出的必然要求。毛泽东同志曾经告诫全党同志:“房子是要经常打扫的,不打扫就会布满灰尘;脸是要经常洗的,不洗就会灰尘满 面。”最近省委举行的全省“廉洁从政,从我做起”主题教育报告会,恰似春风化雨,为我们再次洗了一把“脸”——是对我们精神世界的洗礼、思想灵魂的净化。会上俞书记的讲话,语重心长,循循善诱,谆谆教诲,一言一语无不体现出省委省政府对各级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以及工作、学习、生活等多方面的亲切关怀、严格要求和殷切期望。俞书记在讲话中反复提醒和告诫大家,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和标杆,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发挥领导的表率、示范与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勤政廉政,不负众望,不辱使命,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作出新的贡献。会上7位先进代表的演讲报告,质朴无华、实实在在,而又栩栩如生、感人至深。他们的优秀品质主要表现为:廉洁从政,从我做起;执政为民,乐于奉献;克难奋进,改革创新;坚持党性,维护正义。他们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勤政廉政、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带头践行“三个代表”的模范,带头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带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模范,带头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模范。他们现身说法地教育我们如何先为人、后为官,既要干事、又要干净,要先律己、后律人,树立人民公仆“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他们的先进事迹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按照要求,我们省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参加聆听了报告会,“五一”节后一上班,又专题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集中进行了学习重温、座谈讨论,一致表示要带头学习好、宣传好勤政廉政党员干部的先进事迹,同时一致提出要迅速在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开展好以“廉洁从政,从我做起”为主题、历时一个半月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学习、宣传勤政廉政党员干部先进事迹,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现“二次创业”的良好氛围。下面汇报三点学习体会。
一、先为人、后为官。古人尚且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其中就把“修身”摆在最前。我们今天讲“修身”就是讲如何“为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就是要明是非、识善恶、辩美丑,坚持学习倡导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遵纪守法、知荣知耻的社会主义公民。我们党的干部来自于人民群众,应当是人民群众中涌现出的优秀分子。我们党的干部讲“修身”,就是讲如何“为官”。我们党的“官”决不是什么“老爷”、“老板”、“老大”之类,而是人民的儿子、人民的雇员、人民的公仆。报告会上来自不同方面、不同领导岗位的7位同志所作的演讲报告,为我们在如何为人为官上作出了极其精准的阐释、极为响亮的回答。我体会,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经常地扪心自问,“吾日三省吾身”,首先对照“八荣八耻”,过好“为人”关,看自己是否比群众做得好,还是等同于群众,甚至落后于群众。然后对照党章要求,在自觉地 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方面做得怎样。最后对照先进查找差距,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和荣辱观,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体现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工作当中。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干部是受组织信任委派、广大农民社员信赖选举产生的,要时刻牢记为 “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为社员办社、办社为社员,艰苦办社、勤俭办社、廉洁办社和民主办社、开放办社、科学办社,促进党的供销合作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既要干事、又要干净。黄冈市建委主任江忠民同志说得好:“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勤恳做事,廉洁做人,就一定能凝聚一班人力量,克服一切困难。”当前我省供销社总体进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供销社工作,俞书记等省领导去年亲自批示对我们的工作予以肯定并提出殷切期望;今年3月省政府下发20号文件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全省供销社系统上下团结一心、心齐气顺,思发展、谋发展的决心大、干劲足,加之我们已有的基础和条件等,所有这些使我们信心倍增,只要我们坚持想事、干事,实实在在办实事,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并在想事干事中苦练本领、增长能力,就没有干不好、干不成的事。“身安不如心安,屋宽不如心宽。”我们干事是为了广大农民社员和干部职工,为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做经济工作常与“钱”打交道,要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要像竹溪县委书记明平安同志所说的那样,倍加珍惜岗位,低调做人,埋头干事;要像孝昌县水务局副局长蒋志明同志所说的那样,清水自清,浊水自浊,人要守住自己的防线。我们要以先进为样板,既要干事、又要干净,始终做到清白做人,廉洁为民。领导岗位是服务岗位、奉献岗位,组织上把我们安排在哪个岗位,就要安下心来,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爱岗敬业,默默奉献。我从地方党政部门到省社工作一晃已满三年,我的体会是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履行好三项职责:一是抓好党务,切实履行好党组书记的职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二是抓好社务,履行好社管会主任的职责。最突出、最紧要的任务是抓好第一要务,贯彻好省政府20号文件,落实好发展“两社一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两连一代”(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连锁经营、总代理业务)两个三年发展规划,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地组织完成好今年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三是抓好社有资本的营运与保值增值,履行好省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董事长的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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