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山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2024-11-21

资山小学安全责任制度(共6篇)

1.资山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篇一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小学安全工作,特制订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小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编印小学安全工作职责手册)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小学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制定师德问题处罚制度)

三、各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是各年级和学科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小学后勤部门必须对小学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德育室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班主任教师、值周教师、生活部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检查,认真做好课间、午间、放学的巡视、值周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在岗值周教师。

七、加强小学饮食卫生管理,对由于饮食安全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小学将追究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小学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小学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2.资山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篇二

笔者认为政府应立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成本由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 并通过保险费奖惩条款、梯级浮动保险费率等具体制度设计, 根据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保费, 以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重视食品安全, 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实行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概念与作用

(一) 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保险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 食品安全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 而就产品责任的属性而言, 它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应受到《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功能, 责任保险的存在能够降低社会成本, 分担社会责任, [1]在增强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能力的同时, 保障了法律责任的实现, 有助于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 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危险责任领域, 如产品责任、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因为在这些危险领域, 需要实行严格责任以保护受害人。

(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作用

基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状况, 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 首先是保证受害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民事赔偿, 从而避免“零赔付”现象的出现。其次, 有助于重塑消费者信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可以为百姓的餐桌多加一层保护, 从而有利于重塑消费者信心。第三,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助于企业有效转移产品责任风险, 避免重大经营危机甚至灭顶之灾, 实现持续稳健经营。[2]最后, 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从而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提升食品安全。

二、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种重要途径, 但是目前现实状况是保险实务中未能得到有效实施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责任保险, 国际经验通常是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 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获得足够的保险赔偿。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亦有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应通过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来为食品厂商强制加一把“安全锁”。

关于为什么需要强制保险, 目前大部分学者的著述均认为是基于其作用和功效, 笔者认为这没有从实现强制保险之本质出发, 即并不是因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若干作用我们就要强制推行。而是因为市场机制不能有效的促使该项保险自然运行, 如人寿保险也很有意义但不需要我们强制推行, 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和立法等手段来调控, 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符合实行强制保险的条件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 它是“通过国家颁布有关的法令、法规形式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3]有学者认为, 商业保险要实行强制投保, 一般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即风险造成的危害较大;赔偿责任较重;投保人投保该险种时存在严重逆选择行为;风险发生比较普遍。[4]还有学者认为实行强制保险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 保险缺失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其次, 市场缺失商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不能满足投保人需求;第三, 虽然存在商业保险, 但由于各种原因, 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或者实际供给不足。[5]

(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下的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必然选择

保险在于事前减少风险, 当出现事故面临责任承担问题时减少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利。而现实状况是:第一, 企业不投。大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小企业无力承担, 这要求我们应当分类设置保险合同和条款、以及费用。第二, 保险公司无利益驱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成本较大、流程复杂、安全事故多、市场需求少, 盈利较低, 因而保险公司主动创设和推广热情不足。第三, 当消费者遭遇事故时, 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时, 一方面由于涉及诉讼成本与周期、维权积极性差, 赔偿往往不能及时到位:另一方面, 大的事故企业往往面临破产倒闭, 无力承担赔付责任, 得不到救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政府及其代表的公众利益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大受害者, 也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大受益者, 因此应该成为强制责任险制度的最积极推动者, 所以政府应主导积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三、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之设想

(一) 价值追求———使之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预防和制约食品相关企业保证其食品安全的传统路径是:规定该项义务不履行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按《侵权责任法》规定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甚至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 》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 加重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处罚, 增加了食品安全渎职罪。但是现实中传统路径存在的问题是:所要的责任设置都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并且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发生, 再加之食品安全监管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漏洞, 部分消费者因为维权的路径复杂成本过高很多时候会放弃维权, 因此一些食品企业会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认为“首先我没有那么倒霉会出问题被查出来, 第二就算被查出来也不一定会被追究严重责任, ”在这种心理下现实中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

而通过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 可以通过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成本的路径更有效地促使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生产环节中去保障食品安全, 使之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追求之最大价值模式如下:

强制购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企业的固定成本, 因此必须核算入总成本。C=*+*+*+B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根据其企业产品评估的安全风险状况来确定, 产品越安全, 保险费越低, 其总成本也就越低。B=f (x) 产品上市后长期的表现, 即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数量多少作为下一保险合同中衡量保费的参数, B=f (x, y) 。

(二) 如何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推行确立法律依据

关于如何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推行确立法律依据, 目前有学者的主张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 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 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笔者认为,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侧重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食品安全责任中的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尽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优先权, 但现实中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承担能力往往比较弱, 不足以应对相应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因此, 在我国建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首先需要对食品基本法——《食品安全法》进行必要修订, 具体做法为在第四章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中第增加一条规定“食品必须已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可上市流通, 否则将责令其召回全部产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 可以由国务院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保险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投保方式、保险费率、责任范围、赔偿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以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

四、结论

综上,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食品安全监管和减轻政府负担的有效手段, 从现实和理论角度出发, 都将成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制度建设的必然选择。该制度内涵符合社会本质要求和社会发展阶段实际, 更符合人民基本利益保障的需要, 尽管在我国建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但理论和实践中, 建构这一制度既是必然的都是可行的, 因此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 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 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摘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责任保险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基于市场机制下多方主体的博弈结果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须强制推行,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 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 加快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使之成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一种新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性,可行性,制度建构

参考文献

[1]许飞琼.责任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7, (11) :25.

[2]吴年冬.浅谈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的构建[J].区域金融研究, 2009, (4) .

[3]陈立双, 段志强.保险学[M].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5, (8) :46.

[4]申曙光, 肖尚福.对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J].上海保险, 2006, (2) .

3.资山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中心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校用电的设施设备,饮食卫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疫情疾病预防安全,小卖部各种食品的进货、销售安全,由学校分管领导唐鑫主管,负责安全工作。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门卫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分管人员穆仁远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由当堂课教师负责安全工作,机房、实验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四)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负责人李洪武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魏磊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副校长、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对分管学校及相关安全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实验室管理员陈俊利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3、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

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4、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5、食堂和小卖部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唐鑫、总务处负责人李洪武、各班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班主任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抓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7、防病、防疫管理工作:学校分管卫生的领导陈青泉、各班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各班班主任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8、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分管安全副校长唐鑫、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9、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

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学校教职工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责任。

(二)各班级一但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心校行政;各班级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中心校同意,各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陈俊利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夜晚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学校分管领导对小卖部食品卫生监管不力,发生师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七)分管卫生的领导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八)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九)学校集会、做操应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组织集会、做操负责人(值日领导)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

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十)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一)本制度由黑土乡中学负责解释。

黑 土 乡 初 级 中 学

5.资山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篇五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校安全事故,将视情节追究安全责任。

1、学校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各类外出活动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组织;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4、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5、组织安排的户外活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6、已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7、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8、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9、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10、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玩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

11、学校组织体检获取学生身心异常或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12、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3、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14、未建立食堂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食物采购索证台帐制度、消毒制度、定期体检制度等),或虽已建立但未落实的;

15、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对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不予配合,或对有关部门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经批准销毁留样食品的;

16、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的,或学校食堂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而上岗的,或患有影响师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岗工作的;

17、对卫生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

18、未定期(两周一次)对消防器材、水电、体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查后没有相应记录的;

19、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上报的;

20、其他需要追究的事项。

二、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任何教师不得相互推诿,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要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并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校长室。

6.资山小学安全责任制度 篇六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形成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科学的有效机制,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职责分工

1、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①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安全管理的监督,主动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形式,召开安全稳定会议;②负责全校硬件设施的排查和整改;③教育学校教职工要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关心学生,无传播邪教、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恶意上访等现象发生,无违纪违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收费宣传到位,操作规范,无乱收费;④了解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思想动态,协调领导和教职工之间的关系。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负责信访维稳;⑤联系红花村小安全和督查工作。每期与班主任签订收费安全目标责任书。

2、副校长:消防、电力、建筑设施安全。校内无危房,水电线路正常,坚持建筑物、校园设施、设备的月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加强对锅炉安全使用的管理,落实好学生蒸饭、端饭的安全管理。检查水、电线路是否安全并及时维修,特别是学生出入地方的应急灯、消防设施等应保持天天正常。负责校园围墙、花台、校园周边环境(危石、危树、池塘、电线)、地质滑坡等危点的排查。负责学校基建的安全监管。联系通天村小安全和督查工作。

3、政教办主任: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稳定的指示精神;

2、拟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

4、协调各部门落实好安全、稳定工作的职责;

5、开展综合性的安全、稳定知识的宣传教育;

6、加强学校安全稳定隐患的监控和整改督促;

7、组织综合性的安全、维稳工作的检查考核;

8、协调处理好安全稳定事故,落实责任追究;

9、灵通信息情报,建好安全、稳定工作档案;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安全、稳定的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卫生、疫情安全、交通安全,联系衡权村小安全和督查工作。

4、教导主任:教学设备和课堂教学的安全。负责师生的人生安全。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负责各类学生考试及校内外集体活动、学生实践活动的安全,实验设备及危化物品的管理。联系雷鸣村小安全和督查工作。

5、教导副主任:加强对老师到岗情况的考核、督察。负责学校公开课、集体备课、送教下村、教师外出听课等教研方面大小活动安全。联系青山村小安全和督查工作。

6、政教副主任:周边治安和活动安全。①定期与不定期利用广播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对各班进行安全检查评比;②负责文体、集会等各种活动的安全监管,包括活动场所的检查,安全预案的拟订,活动中应急事件的处理。协助政教办组织路队一起放学。③发现校内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或精神病人立即进行盘问,并组织力量让其离开校园;④学生集会解散时,指挥学生有序上下楼道;⑤负责学校楼道的安全值班的安排、检查,对违规学生、问题学生的教育。

7、工会主席兼报帐员:①负责学校资产账务、电教设备等校产安全工作;②负责学生保险方面的安全联系;③做好财经、票据、现金的安全管理。负责离、退休教师的信访安全联系。

8、各班班主任:①负责本班教室、寝室定时的安全的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给分管领导;②制定本班安全管理措施,及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好各类安全责任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调查了解学生身体、生活、心理状况,预防、处理、汇报班级日常安全事务,作好班务安全工作记录、写好安全课教案并按时上交检查;③加强学生在校期间休息时间的安全管理,午眠和住校

班级晚休时班主任须清点好学生人数,作好记录,控制和禁止学生不假外出,学生有病或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送往医院就诊,并及时通知家长;④教育学生注意往返途中的安全,坚持实行路队制,如遇下大雨河水上涨,班主任应通知家长接送学生;⑤学生集会和大型活动,班主任自始至终跟班到场,杜绝意外事故。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宣传收费,不乱收费。班主任每天要定时清点人数,及时更新在班务日志上。如发现有学生不假未到校的要及时与家长联系,查明原因。住校生出校的必须班主任亲批假条。如班上发生安全或意外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取得处理事故的主动权。

9、所有任课教师:(1)认真上课,对学生循循善诱,严禁体罚学生,把学生赶出教室。(2)随时检查课堂上教学设备,设施安全,有险情立即报告学校。(3)严禁迟到早退和中途离开教室,保证课堂安全。(4)防止课堂内学生打架斗殴,一有矛头立即向班主任汇报,做好化解工作。(5)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随时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6)任课早自习、上午第四节、下午第四节和晚自习第二节的科任教师负责将该班学生安全带出教室。(7)上课前首先要清点学生人数是否到齐,在缺人的情况下,要问明原因同时向班主任汇报。(8)体育、生化实验课要注意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9)对所任教班的学生的安全有教育管理责任。(10)严禁任何人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

10、值周教师:①总结通报上周安全情况,国旗下讲话时作好安全教育;②平常加强安全巡查,排查不安全隐患,处理本周日常安全事务,作好安全巡逻记录;③住校学生晚午睡时,查好寝签好到,指挥学生有序上下公寓楼道,如遇停电等突发事件要维持好纪律。④晚上必须在值班室住,如学生晚上有生病等意外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并通知班主任和学值周领导。

11、门卫人员:①负责护校期间校舍,财产安全;②按时开关校门,巡查校舍安全,管护花木及外置公物、设施;③查明不明身份人员来往情况,并登记。住校生出校严审请假条并登记,门卫人员严格按《炬光小学门卫工作职责》履行好自已的职责。

12、村小教师:①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大安全方面的宣传力度;②定期对村小校舍、校园周边环境、食品卫生、楼道等方面的隐患进行排查;③发现隐患及时向村上领导和学校汇报,并请求快速进行整改④放假或教师调出与村上做好公物交接。

三、安全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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