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共11篇)(共11篇)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篇一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名单
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西新区)、南关区(经开区)、二道区、绿园区(高新区)、双阳区(净月经济开发区)、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农安县
吉林市船营区、昌邑区(经开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 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
辽源市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
通化市柳河县、通化县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
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篇二
关键词:城镇,养老,途径,研究
养老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口老龄化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已引起全世界的关注。河南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也是老年人口大省,自1998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预计2030年4个河南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一对夫妇需要赡养4到6位甚至8位老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成为河南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对养老保障问题研究,以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遇到的养老保障难题。
一、河南老年人口及老龄化现状
(一)老年人口数量庞大,增长迅速
根据河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从年龄构成看,在全省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7858799人,占8.36%,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上升1.4个百分点,反映出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人口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按照通用的人口年龄构成类型划分标准,河南人口年龄构成从2000年开始进入老龄型。
(二)人口未富先老,面临重负
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一般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而到来的,即属于“先富后老”,其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繁荣为人口结构的转变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般在5000至1万美元之间,目前2万美元左右。中国却是在经济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时,人口老龄化到来,即属于“未富先老”。中国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不足1000美元,2010年才突破4000美元,而2010年河南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5.3%。在物质基础薄弱的条件下,筹划、设计养老保障模式,这是当前的现状。进入老龄化社会后,随着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支撑老年人口的抚养费用也在不断增加,养老支出比例不断上升。老龄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不协调的矛盾会进一步显现,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二、河南城镇居民养老途径的现状
河南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城镇居民目前初步建立了“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框架。全省城镇养老事业经过十几年的迅速发展,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城镇居民养老问题得到了很大改善,主要实行了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养老院、高级(产权化)养老社区、异地(候鸟式)养老等养老方式。
(一)城镇居民家庭养老负担重,空巢老人家庭增多
南阳市调查显示,65%的居民家庭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其中,有一位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占24%,有二位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占19%,有3位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占10%,有4位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占12%;漯河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35.6万人,占总人口的13.7%;三门峡市共有60周岁以上老人29.3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3%;驻马店市调查显示平均每人赡养1.02个老人。说明社会老年人口的比重加大,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城镇居民家庭养老负担重。
同时,由于年轻人思想观念的变化和住房条件的改善,他们一结婚就另立门户,导致空巢老人家庭增多。驻马店市调查显示60岁以上的老人空巢率达15%;漯河市调查显示空巢老年人有21.8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1.2%,其中,无子女等直系亲属提供照顾,独居(1人或与配偶居住)老年人3.4万人,占空巢老年人的15.6%。
(二)传统家庭养老观念依然占据重要地位
受传统观念影响,河南城镇居民多数仍然愿意家庭养老。南阳市调查显示:46%的人最愿意选择家庭养老的养老形式,30%选择社会养老,22%选择社区养老;驻马店市调查显示,58%的人选择了把父母接到身边亲自照顾,3%的人因力不从心被迫选择把父母送老年公寓或托老院,24%的人选择政府社区养老;永城市调查显示,63.5%的人则愿意依靠子女或依靠自身进行养老,22.5%的人希望依靠养老保险进行养老。家庭成员奉养照顾老年人, 了解自家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和生活习惯,与公共养老机构相比,在保障资金相同的情况下,家庭养老的生活质量相对更高一些。选择其他养老方式的人中很多也是无奈之举。随着80后、90后的成家立业,“四二一”家庭模式逐渐成为社会主流,许多老人考虑到他们的工作、精神压力较大,无暇照顾老人,只好愿意选择家庭以外的养老方式。可见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在相当长时期内是不容怀疑和动摇的。
(三)社区养老方兴未艾
社区养老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基础之上的,它是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养老网络为基础,以国家制度政策法律管理为保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以社区为单位,利用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服务与照顾,使他们可以长期在家里居住。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着眼点应始终放在社区辅助居家养老的服务上, 这种养老方兴未艾,是解决广大老年人社区养老实际生活困难的有力措施。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街道中光社区有居民5000余人,60岁以上的老人共764人,其中65岁以上的老人569人。自2005年社区成立以来,工作人员积极做好各项老年人服务,并在社区内不断开展文化活动,完善服务管理,用心关爱社区内的老人。该社区被评为2010年度“河南省敬老爱老先进社区”,成为社区养老的典型。
(四)社会养老初露萌芽
城镇居民现在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较大,一个“两口之家”照顾四个老人,从时间上和精力上都是不现实的。所以,从发展趋势看,社会养老模式最终将取代家庭养老形式而占据主导地位。现在不少中年人开始接受社会养老的观念。认为当自己生活不能自理时,愿意去老年公寓等社会养老机构。全省各市目前都建立了养老院,一些家庭无力照养的老人都已送入,平时饮食起居等生活由养老院照管。南阳市调查显示:30%的人选择社会养老;驻马店市调查显示:39%的人选择去老年公寓或者托老院(社会机构养老)。许多城镇的社会养老已展露“萌芽”,都建立了养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为社会养老奠定了基础。
三、河南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但具体到河南实际民情,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家庭养老是人类社会最古老也是最基本、最重要、最富生命力的养老方式,同时也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即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这种养老模式是以血缘和亲情为基础,是几千年来社会传承的“孝道”文化之一。养儿防老是社会传承的“孝道”文化。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依然占主导地位,勤劳辛苦一生的中国老人,晚年最希望过上子孙绕膝、颐养天年的生活,所以老人主观上还是愿意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它既能缓解并不富裕的传统中国社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压力,稳定社会秩序,也有利于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弘扬。
但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小型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己面临挑战,代际之间的孝道、赡养、照料老人的观念日益淡化,家庭对老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传统不断削弱,获得子女经济支持的老人比例不断下降。南阳市调查显示,32%的被调查者同意父母与子女同住,46%的较同意,22%的不同意;68%的被调查者认为赡养老人的压力来自于收入,22%的被调查者认为赡养老人的压力来自于生活习惯的不同造成的压力,10%的是来自于工作环境和有限的精力。
(二)社会机构养老量少质差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对社会、经济、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老年人不仅要求解决代养问题、医疗问题,同时还要求解决护理照料问题,对社会提出的特殊服务要求更加迫切,为社会化养老提供了条件,社会机构养老应运而生。社会机构养老是由老人子女或者是老人自己提供养老资金,由社会机构提供养老功能的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部分或者全部的养老功能由家庭逐渐转移向社会机构。事实上,这种功能的转移只是社会分工细化的一种反映,这种职责的转移对大多数家庭来说只是转移出了照顾这一具体的劳务形式,还是要付出经济代价的。社会机构养老本质上是家庭养老的现代化。
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城镇居民家庭的类型、规模、结构等都发生了变化,“4-2-1”的家庭结构难以担当居家养老的重任。据驻马店市对300人的调查,39%的人在未来养老方式上选择了社会机构养老,其中90%的人注重周边自然环境、食堂伙食、交通条件、配套设施、服务质量、医疗条件,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指导、心理护理等基本技能。然而,目前政府对养老的资金投入不足,养老服务机构供不应求,如漯河市公办服务社会老人的老年福利院仅有1所,床位200张。专业护理人员短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缓慢,行业监管力度不够,一些民办养老院服务质量差,难以满足老人们的需要。
(三)社区居家养老任重道远
“社区养老”与传统家庭养老和养老院机构养老不同,除接受家庭照顾外,主要依托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网络和义工自愿养老服务,兼具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优点,被认为是当前最为可行的选择。老人住在家中,养老服务却是由社会来提供。老人既留在熟悉的环境中,又能得到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顾。“社区养老”作为家庭养老和社会机构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具有医疗服务专业化、社区规模体系化、资源配置成本低等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基本养老的需求。据驻马店市对300人的调查,24%的人选择如果政府开展了社区养老,把父母留在家里主要由社工照顾,15%的人在未来养老方式上选择了社会居家养老,其中70%的人需要家政、餐饮、康复、聊天、健身、医疗保障等养老服务项目,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指导、心理护理等基本技能。然而,目前全省的社区居家养老刚刚起步,任重道远。
四、发达国家养老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养老模式多以居家养老为主,这也是国际跟踪研究发现最人道的养老方式,发达国家在居家养老配套服务上的丰富经验,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
(一)日本:让老人回归家庭
因老龄化严重而有“银发之国”之称的日本,居家养老非常受欢迎,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社区服务周到细致,相对完善,还能让老人发挥余热,日本政府从2000年开始实行护理保险制度。“脱离医院,让老人回归社区,回归家庭”是这项保险的主要目的,国民每年缴纳3000日元就可以在65岁后接受这项保险提供的服务。针对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家庭空巢十分严重现象,伦理学家提出了“一碗汤距离”的概念,即子女与老人居住距离不要太远,以送过去一碗汤而不会凉为标准,这样,子女既有自己的世界,又能够方便照顾长辈,后来,有人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最近为“一碗汤”距离,最远为“一炷香”时间。
(二)英国:社区照顾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人口高度老龄化的国家。英国政府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重拾社区照顾责任,社区精神病服务在英国得以扩展,之后社区照顾扩展到老年服务。社区照顾有社区活动中心、老人公寓、家庭照顾、居家服务、暂托处、老人院等等。社区照顾明确强调在社区内对有需要者提供服务,可以帮助他们继续生活在家中而无需长期住院护理。社区针对不同情况提供居家照顾生活服务,生活照顾工打扫居室、洗衣、做饭、洗澡、理发、购物、陪同上医院等等。社区还安排保健医生定期上门,传授养生之道,如保暖、防止瘫痪、营养知识以及预防疾病等,并按照需要向老年人提供有关视力、听力、牙齿、精神等方面的特殊服务。为了防止老年人久居家中孤独郁闷,英国政府还出资兴办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活动中心,专为老年人提供娱乐、社交场所,帮助老年人摆脱孤独、促进心智健康。英国社区照顾运行模式,主要是依托社区,官办民助或民办官助,其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发挥着骨干作用。
(三)新加坡:立法惩罚不孝子女,父母同住买房津贴
1995年,新加坡国会通过了世界上首个《赡养父母法令》,规定被控未遵守《赡养父母法令》的子女,一旦罪名成立,可被罚款1万新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为了弘扬孝道,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不少鼓励子女照顾老人的政策,如从2008年4月起,凡年满35岁单身者购买政府房屋,如果是和父母同住,可享受2万新元的公积金房屋津贴。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障途径的政策建议
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将变老,老年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人生阶段。结合河南城镇居民家庭“少子女老龄化”现象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的实际,建议采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社会养老为支撑的养老途径,让每个老年人都能享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晚年生活。
(一)强化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多层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经营的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教育,发展面向老年人的家政、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精神,高度重视养老事业,从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搞好规划,成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共同促进养老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各级政府要加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激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于低收入的高龄、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鼓励他们在家或在社区养老为主,政府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对于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要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按月发放高龄补贴。为了确保“三无”老人安享晚年,城镇要增加养老院数量建设,集中供养。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覆盖范围
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样可以降低保险范围内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减轻企业负担,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养老保险水平,保障包括低收入者的全社会所有老年人的经济负担需求。
(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服务
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首先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老年人要跟随其子女居家生活,方便家庭成员照顾,享受天伦之乐,政府要合理布局社区医疗,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方便的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其次,以社区养老为依托,大力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城镇社区要建立托老所,还要鼓励各类社会服务企业建立托老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使大部分老年人能够在社区就近养老。三是以社会养老为支撑。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立公办养老院和民办养老院,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使无人所养的老年人能够进入养老院,进行社会养老。
(五)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高度重视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重点是以收养“三无”、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机构;二是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对于公办的养老机构,要大胆进行改革,经营者聘任、员工聘用、服务功能承包或公建民营,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过程中,在政府承担社会养老义务、“机构养老”覆盖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基础上,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鼓励企业和民间力量,大力发展养老产业。
(六)完善老年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养老保障方面,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权益及保障,老年人参加社会发展的权利、法律责任和处理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但是,在老年福利、老年保险、老年保健以及老龄产业、老年设施等方面,还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更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和完善老年法规体系,使养老保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七)借鉴外国养老经验
如日本解决家庭“空巢”老人的“一碗汤距离”、“一炷香”时间;德国大学生以劳换租,独居老人和单亲家庭一起住;新加坡立法惩罚不孝子女,父母同住可获津贴;美国社区养老;英国社区照顾等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总之,人口老龄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问题,如何真正地照顾好老年人的生活、实现好老年人的权益,保证老年人过一个幸福的晚年,是构建让子女放心、老人安心、社会安定的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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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篇三
一、调整的时间和标准
从2013年1月起,广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75元。
二、资金来源
自治区统一提高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20元,由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即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 ∶ 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按8 ∶ 2比例承担。中央规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各设区市、县在中央和自治区规定标准上自行提高标准的部分,由各设区市、县财政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修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参数,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信息数据进行核查,认真做好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的准备工作,并于2013年5月底前按新标准发放并补发1-4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2013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今后年度,各级财政把本级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篇四
7月25日,安徽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从7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每年从100元到1000元按100元一个档次递增共设10个档次,试点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财政和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有条件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保,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篇五
一、参保范围
凡在东胜区居住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分户籍,无年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东胜户籍的人员需取得东胜区暂住证三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东胜区农村户籍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1、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40元,政府补贴170元,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预缴费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14元,预缴费二年(含)以上的优惠21元;未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政府补贴130元,学生儿童预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3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及区属公立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和东胜区的少数民族参保人员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自2010年起,每年从9月1日至次年的4月2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手续,在此期间缴费的,享受次年的全年医疗保
险待遇;其中,续保人员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断保,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再次参保时,视为首次参保,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从每年4月21日至11月30日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不报销。
四、支付范围及待遇水平
1、在东胜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东胜区医保局批准转往外地上级医院(须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其报销办法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承担300元。超过3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3%至80%;同时,城镇居民从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的,在原享受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最高不超过5%。一年内最高可报销医疗费12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费)。
2、参保的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支付死亡津贴15000元。参保学生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后,由学校或参保学生儿童监护人于24小时内向东胜区医保局和所在学校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调查表》。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要
通过学校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东胜区医保局申请报销,也可以直接向东胜区医保局申请报销;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家长领取死亡津贴,应填写《死亡津贴领取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事故者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家长身份证明,家长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3、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建立个人账户,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个人不缴费的参保居民不建立个人账户。
4、将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报销标准和办法与普通疾病相同。
五、证、卡结合管理制度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卡)结合管理,患者凭证、卡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及报销手续,参保人员的证和卡不得出让、转借。
2、参保人员的证、卡损坏或丢失,须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东胜区医保局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领取新证、卡。
六、申办程序
在所属社区办理,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彩色照片1张。
6.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篇六
一、法规依据
1、《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11]127号);
2、《贯彻<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深府[2012]号)。
二、适用范围
在我市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深圳户籍非从业居民;
2、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3、未同时在我市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未同时在异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籍迁入深圳的人员,其原户籍地未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3、本人在深圳的四大国有银行任一家开立的电子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验原件,如选择不缴费人员可不提供);
4、以下人员,应提供原户籍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证明样本如附件所示):
(1)迁入前属农业户籍(户口本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底册有注明为农业户籍的才能承认),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的人员(入户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前的则不用提供);
(2)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女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入户时间在1990年12月31日前的则不用提供)。
5、重度残疾人,应提供深圳市残联部门出具的《重度残疾人证明书》复印件(验原件);
6、填写《深圳市申请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四、参保缴费申报时间
1.首次参保缴纳时间:原则上应在每年1月份申报缴纳,如在其它月份申报缴纳的,也应从1月份开始按年缴费。
2.缴费档次调整申报时间:每年缴费档次调整应在上年12月申请,逾期不申请调整的,则默认为按上年相同缴费档次缴费。
五、缴费
(一)缴费档次
1.缴费档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相应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即选择100元档次的,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记入个人账户130元,以此类推。
2.重度残疾人,在上述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即选择100元档次的,个人应缴费100元,政府补助100元,个人实际缴费0元,政府补贴30元,个人账户记入130元;选择200元档次的,个人应缴费200元,政府补助100元,个人实际缴费100元,政府补贴40元,记入个人账户240元;以此类推。
(二)按年缴费
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后,一次性缴纳一年养老保险费。
(三)一次性缴费
1.2012年7月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2012年已选定的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享受政府补贴。
2.2012年7月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且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应首先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但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3.2012年7月时不满45周岁的居民,达到65周岁时逐年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四)扣费时间
社保机构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对已申请参保人员统一征收年缴费额,每月扣费一次,参保居民应在提供扣费帐户上存入足够金额,确保扣费成功。如扣费不成功,社保机构将于次月再次扣费,每年最多扣费12次。
在一个内缴费成功的,该年参保有效;在一个内第12次缴费仍未成功的,该年参保申请无效,以后参保人只能申请补缴该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和补助。
六、受理部门
参保居民户口所属的我市社保机构征收个人缴费窗口。
附件:证明样本
证明同志,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在我市(县)参加(或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如下:
1.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未领取。□已领取。
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1)□已参加,目前缴费状态(□正常□已停交),其中参加的养老保险类型是:
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月(是否正在延缴:□是□否)。
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月。
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月。
(2)□未参加。
特此证明
(社保机构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说明:1.对于在待遇领取情况中选择了“未领取”项的,必须同时选择其参保情况。2.对于同时选了“未领取”及“已参加”项的,必须填写其缴费状态及参保类型。3.对于城镇与农村社保业务分属不同社保机构管理或经办的地区,分以下情形处理:迁入深圳前,户籍性质是农业的,此证明由负责经办农村社保业务的机构开具;户籍性质是非农业的,此证明由负责经办城镇社保业务的机构开具。4.以上任何内容必须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机构的经办人员填写并加盖公章。
7.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篇七
30岁的小郑就职于一家民营企业, 2011年1月份刚刚办理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因为要准备生孩子, 小郑的计划是生完孩子在家休养两年, 对于养老保险的续费工作, 小郑心存纠结:接下来是继续这份养老保险并转成自主缴费的形式, 还是放弃这份养老保险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在一番探寻之后, 记者找到相关人士, 回答了小郑的问题。城镇居民有稳定的工作时, 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果失业了, 按照政策规定, 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但是不能够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法》, 既可以参加职工养老, 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前者缴费高, 但只要有能力, 制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来参加职工养老, 缴费高一点儿, 将来待遇领取也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托底的, 缴费水平低, 待遇相对也低。对于重度残疾人参保, 国家会代替缴费。
考虑到目前人员流动性大, 有关部门正在就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和衔接进行研究, 主要原则有三条:一是待遇只能领取一个;二是简单明了, 便于转移接续;三是维护参保者权益, 保证参保者不论最后领取哪种待遇, 权益没有任何损害。
补缴15年是否合算
《福州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将于近期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福州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可自愿选择3个缴费档次的1种参保, 2011年可供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为135元/月、185元/月、235元/月。若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满15年的话, 第一档需缴纳2.43万元、第二档需缴纳3.33万元、第三档需缴纳4.23万元, 相对应的月养老金待遇分别为335元、395元和455元。
得知这个消息之后, 年近60岁的老王又喜又忧。喜的是像他这样没有社会保障的人临到老终于有希望享受国家养老政策了。忧的是, 这每月三四百元的养老金有点少, 日后物价上涨, 这点钱够吃饭吗?同时, 老王还想咨询, 他的儿子目前待业在家, 是否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结合老王的忧虑, 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据介绍,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这一标准与新农保相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 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 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除政府补贴外, 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年满60周岁,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强调,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 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所以, 相关人士认为, 从老王的年纪和健康状况来看, 选择补缴15年不会不合算。
低起点, 广覆盖
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不少人提出, 现在物价上涨较快, 生活负担加重, 55元是不是太低了?
确定这样的标准, 是因为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很不均衡, 需要由国家来负担基础养老金的人数非常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 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首先要解决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 重在制度建设。然后是实现全覆盖, 在城镇居民养老方面, 力争到2012年实现制度全覆盖。再逐步解决待遇“从低到高”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 国家财力增强, 国家肯定会逐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在适当时候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作调整, 让百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如果一开始就把水平定得很高, 财力不够, 反而会推行不下去。此外, 55元的标准确实不高, 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水平。
“应该看到, 从人群的角度, 我国对于社会保障走出了新的一步。”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郑秉文说,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了基本的全面覆盖, 当然, 这是从保基本开始的。”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 只有使全体社会成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改革开放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 共同富裕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
城镇居民养老制度能否顺利推行, 基金安全非常重要。据了解, 人社部已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现行的基金政策法规, 建立起内部控制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将尽快实现省级管理, “全国31个省就是31个风险点, 这样管理起来比较安全, 比在2800多个县的风险点要小得多”。此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会定期向社会披露基金筹集情况和支付情况, 经办机构每年会在社区里对待遇领取人员等情况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相关人士透露, 基金的保值增值正抓紧研究。新农保实施一年半, 全国24%的覆盖面, 就已经积累了600亿, 目前这个钱管得很好, 但是按银行一年利率来计息, 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 急需通过适当的投资运营来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制度面临同样的问题。
怎样参保?如何享受?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是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二是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三是城镇户籍。其中第二点所说的“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就是说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如何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 可以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选择缴费档次, 由社区经办机构协管员指导填写参保登记表, 办理参保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 可由亲属或协管员代填, 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社区协管员检查参保人的材料齐全后, 由社区送到街道事务所。参保人也可到街道 (乡镇) 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要具备哪些条件?在领取年龄上无论男女都要求年满60周岁。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领取时, 可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 经过核定后, 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发养老保险金。如果参保人员死亡, 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除政府补贴外, 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意见》, 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多缴多得。国家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个人缴费之外, 政府将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意见》还强调,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 可给予适当鼓励,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 (区、市) 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国家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每个参保人员都将拥有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 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 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应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加强监督, 严禁挤占挪用, 确保基金安全。
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篇八
“随着这项制度的建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到‘十一五’末期,覆盖我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将基本形成。”劳动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2007年国务院在有条件的省选择2~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将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1998年起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了我国大多数居民,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但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帮助城镇非从业人员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将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这项工作将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现实国情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扩大制度的受益面。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非从业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
中央、地方财政对城镇居民参保给予适当补助,体现了公共财政的职能,有利于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有利于增加制度吸引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这项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基金安全。
国家将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将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及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保证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将逐步建立完善临床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和中医药服务,合理引导居民就医。
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见 篇九
1、普通门诊每次就诊50%的报销比例,调整为在医保范围内按实际可支付医疗费用的100%比例报销,直至补助金额用完为止。
2、在门诊报销上,不再考虑个人先自付的费用,医保内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按10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医院的等级一、二、三级来划分,乡镇医院和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服务中心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4、按照医院等级(一、二、三级)的不同,住院起付标准划分为: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含非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5、提高住院补助的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将最高住院支付限额增加到成年人2.5万元,未成年人3.5万元。
6、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的一次性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并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
7、取消特殊病种的起付线,提高门诊特殊病种的支付比例,取消不同级别医院的不同支付比例,设立统一的特殊病种支付比例,具体标准为50%。
8、根据不同的病种设立不同的支付限额,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多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特殊病种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规定执行。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高血压Ⅱ期,糖尿病Ⅱ型,老年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肾病综合症。
9、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治疗等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0、参保居民门诊可以自由选择本区、县所辖范围内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1、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实行社区站—区级(中心)--市级—省级—省外的逐级转诊制┄┄”调整为:实行社区站—一、二、三级医院转诊制,对本市因条件所限无法诊断或治疗的,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转往省外上级医疗机构。
12、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每年增加1%的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增加幅度不超过5%,对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再次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13、缴纳医保费用年限全市统一按照自然计算。
14、20*新参保或续保的居民,须足额缴纳全年的参保费用,并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2009年以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居民,在2009年以后参保的,需补缴参保费用,补缴时间从20*年1月起算,补缴费用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15、逐步探索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制度。
16、建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预拨制,可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报医疗费用的50%预拨上月的医疗费用,并在当月审核后再按实际可拨的费用补足。
17、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符合政策参保的居民人数,结合测算的各项预支费用,确立每年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
18、教育部门应积极做好中小学生参保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10.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社区)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宣传发动、信息采集、参保动员、扩面征缴、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县、乡(镇)两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我县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时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周岁—59周岁。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镇特困群众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依次类推,缴费500元,财政补贴5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元。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条 政府对困难群体实行分类补贴。
(一)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凭一、二级《残疾人证》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城镇“三无人员”,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对城镇居民身患绝症的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对城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县财政对城镇困难群体的补贴,一人符合多种补贴情况的,只享受一种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政府只对当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为参保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建立信息数据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社区)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手册。参保人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本乡镇(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金支付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领取人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139(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提高。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城镇居民社会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社区)每年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0月份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生存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结余的本息(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自受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的,将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跨省转入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县级集中管理,纳入县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进入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养老金由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及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督促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将参保信息输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城镇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为城镇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各乡镇(社区)和居委会主要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社区)和居委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制度衔接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由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1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篇十一
关键词:新农合;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衔接
新农合,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国家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多方筹集资金,为农民提供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新农合在保障农民的基本卫生服务以及缓解农民因病致贫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新农合从2003年起开始在某些地方进行试点,到2010年全国农村居民基本覆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以及没有工作的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这一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非从业居民有重要作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从2007年起开始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域性差异较大,人口构成不协调,城市进程加快,户籍改革松动等情况,导致在实行医疗保险过程中,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现了参保人员重复或空缺等现象,因此,两个制度的合理衔接对于实行全民覆盖医疗保障有很大的作用。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管理不规范
很多地方政府对政策理解错误,以及内部分工不协调,执行者道德素质不高,不够细心,缺乏责任心等原因,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账户开设不符合规定,财务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
1.2民众支持参与度不高
新农合是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得到的医疗保险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的投入和社会各界投保人的互助。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不高,患病保险人得到的补助不是很多。并且参加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很繁琐,一些参保人员在得到的补偿不多的情况下,宁愿不去办理报销手续,将自己投保资金补贴别人。所以人们对新农合的参与支持度比较低。
1.3办理手续不规范且繁琐
新农合的参保、报账手续各地规定的不一样,有些地方,在参保人员住院时自己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再办理报销手续,而有些地方则是可以在医院直接办理新农合,医院集中跟医保结算。而且每个地方对于同样的病例,报销比例不同。这些问题导致了新农合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
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的问题
报销比例低,基金总体率较低。由于我国于各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起步不同,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性,一些城市对本市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求不够了解,导致在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制定报销比例过低,导致年末基金结余较多,资金使用效率很低 。这导致了居民的参与支持度,在某种程度下,不利于基金的整体运转。这些问题阻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广。
3、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衔接问题
3.1两种制度分别运行,资源不能共享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由各自设定医疗机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管理,而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导致这两种制度分别管理,分割运行。两个医疗机构各自设定医保药品,各自设定互不兼容的计算机网络,有时重复建设,导致运行成本很高,资源不能共享,存在很多问题。
3.2户籍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转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因此与新农合的参保居民之间存在城乡户籍界限。
4、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的建议
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改变之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由各自设定医疗机构管理体系,将一些分散的医疗机构进行整合,理清管理机制,防止两种制度衔接出错,甚至出现攀比现象,避免出现“重复地带”和“真空地带”,实行资源共享,减少资金浪费和医疗保险的支出。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并轨。 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两险合二为一 ,整合该制度。再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做到管理模式统一,制度统一。
民众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还可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实现医疗保险参考种类的自由转换。还有,要对公共财产进行再分配,对城乡医疗资源要合理配置,缩小各种类医疗保险的待遇差距,从而使所以民众,不论身份和年龄,不论职业,不论户籍性质,人人都能享受医疗保险带来的便利,真正做到人人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条件。
5、 小结
综上所述 ,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过程中,因受到城乡规划,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过程出现了很多问题,使基金大量浪费,资源得不到重复利用,部分人还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以及筹集资金水平存在很多的差异,因此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根据不同的人群特点,确定合理保障方式。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必要进行合理衔接,建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可选取不同衔接方式的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试点进行检测分析,对试点的有益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这对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理衔接特别重要。(作者单位:武汉市中医医院)
参考文献:
[1] 赵发范.关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并轨问题的思考[J].财税纵横,2012,(23).
[2] 严嵬,任世存,赵宏.青海省新农合与城镇民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必要性分析[J].青海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l,(7).
[3] 张天舒.内蒙古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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