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共12篇)(共12篇)
1.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篇一
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各执___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37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以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第43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当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业主给予奖励以及奖励办法。例如,由于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2.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篇二
1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概述
1.1 工程监理合同签订的程序
从合意的角度出发, 合同订立的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表现为双方反复的讨价还价, 最终达成合意的过程, 体现为要约、反要约、新要约、承诺的模式, 此种模式是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而特殊程序则表现为一些非典型的交易方式, 如定式合同, 消费者只能对合同条款接受或者不接受, 而不能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在招标、拍卖等特殊缔约方式中, 主要体现为优等原则、优价原则, 表现为买方之间的竞争, 体现为要约一数个新要约之间的竞争、承诺要约人与最优新要约人达成合意这样一种过程。
1.2 工程监理合同签订的内容
1) 委托的监理业务。委托的监理业务, 主要应包括委托监理的具体范围以及对监理服务实施的要求。委托的监理范围是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委托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可以涵盖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 可以包括建设前期阶段、招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业务或某一个、某几个阶段的监理业务。
2) 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在订立工程监理合同时对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予以明确。合同中应确定监理工作的具体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如果工程建设地点较多, 可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
3) 双方的权利。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的权利, 应主要包括其授予监理人权限、选定工程其他参建单位、审查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事项以及监督监理人充分履行合同等方面的权利。而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权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 另一类是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过程中可行使的权利, 双方的权利务必须要在合同中明确。
4) 双方的义务。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的义务, 应主要包括按不同阶段支付监理酬金、为监理人提供外部工作条件、免费提供实施监理业务所需的工程资料、在约定时间内书面决定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等义务。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义务, 应主要包括派出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报送委托人、完成委托监理范围内的监理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合同履行完毕或中止时将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移交给委托人以及对工程资料和信息保密等义务。
5) 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果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 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2 工程监理合同订立中的问题分析
2.1 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需要明确的内容
1) 履行主体。由于工程监理合同为双务合同, 因此, 合同履行的主体应为互付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 而不是监理人一方或委托人一方当事人。2) 履行标的。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标的, 对于委托人而言, 是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为确保监理人能够依约提供符合要求的监理服务而提供的必要支持以及在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期、中期以及后期支付监理人相应的监理酬金对于监理人而言, 是监理人依合同约定在委托监理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监理工作。3) 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 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 并且在合同纠纷发生时以履行地点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由于互付义务, 委托人依据监理人所提供的监理服务, 向监理人支付货币形式的监理费用而监理人则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规范向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4) 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与形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 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 有可能造成标的物有缺陷、合同费用增加、当事人迟延履行等后果。
2.2 工程监理合同变更的程序
工程监理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 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委托人和监理人均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合同, 且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然而由于工程建设具有周期长、投资大、突发事件多等特点, 导致工程监理合同在订立时存在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 无法对工程建设监理的所有事项加以明确, 因此在工程监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委托人和监理人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理的委托范围、工作内容等进行调整或重新约定的情况, 从而导致工程监理合同的变更。工程监理合同有较为严格的变更程序, 首先需由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中应具体说明请求变更的内容其次, 只有在对方书面同意后, 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最后, 变更过程中的所有往来文件均要采取书面正式文件、信件协议或委托单等方式进行。工程监理合同的变更内容, 可以是对监理委托范围进行调整, 也可以是对监理工作要求进行修改, 还可以对委托人应支付的监理酬金进行重新约定, 如果合同变更的范围比较大, 则委托人与监理人可通过协商重新订立新合同而取代原合同。
3 结语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整个工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整个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 我国现行工程监理合同法律制度显露出诸多的不足和缺陷, 迫切需要对工程监理合同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并重新建构。因此, 本文对工程监理合同基本问题、订立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化运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摘要:工程监理已经成为目前建筑工程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本论文主要结合建筑工程的监理特点, 对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进行了分析探讨, 分析了工程监理合同签订的程序及主要内容, 在此基础上, 重点从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需要明确的内容, 以及工程监理合同变更的执行程序两个角度详细探讨了工程监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 对于进一步提高工程监理合同规范化管理及法制化实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签订
参考文献
[1]许焕兴.国际工程承包[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2]何红峰, 汤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责任的法律性质分析[J].建筑经济, 2003.
3.浅谈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篇三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 F426.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22-0150-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业主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围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开展,他们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履约的过程。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工程师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同时,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工程师或者得到工程师认可。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因而在监理工作中缩手缩脚,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是结果。当事人双方最大是、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是体现了执业公正性。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不是偏袒,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这样也是维护业主利益。
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是以“日历天”计算,而合同中其他日期、包括分期分批的供图、单项工程的完工以及工程的验收竣工日期都以开工令发布之日为起点。当工程开始施工后施工单位就应该履行施工合同,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进行安全、质量、进度三大目标的管理。下面就介绍下监理工程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1 关于工程变更与索赔
1.1关于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之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有发包人转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一要注意工作方式,尊重设计者。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据符合规范。要心平气和地与设计者沟通,千万不要文人相轻,把关系搞僵。二要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计量,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
1.2关于工程索赔
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广义的索赔管理包括索赔和反索赔、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而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从合同管理的角度讲,索赔和反索赔属甲方(业主方)和乙方(承包方)双方面的行为,均有可能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双方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乙方索赔和甲方反索赔发生的频率分别要高一些。在招标工程建设中,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合同管理均处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地位,而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工程索赔也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的重点。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有的业主很反感索赔,有的承包人不会索赔,工程索赔行为很少现在。部分监理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原则、方法、技巧还比较生疏。工程建设索赔是国际惯例。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索赔的条款有37条之多。显而易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的提出与处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一要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二要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三要认真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在索赔要求提出时,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四要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要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对证据齐全,符合合同,计算准确的索赔要予以驳回。五要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地展开工作,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的索赔机会。
2关于合同争议
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具体问题赋予了监理工程师争议调解职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一要平时注意与业主代表和项目经理建立良好的工作在系,在他们发生合同争议时,能在一个平和的气氛中接受和平调解。二要了解分歧生产的具体原因,弄清是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三要公平公正,是业主的原因不偏袒,是承包商的原因不姑息。四要注意工作方法。订立合同时不怕伤和气。而履行合同时就怕伤和气。要防止事态扩大,致使双方无路可退。一时不能解决的不妨先放一放,冷处理。五是调解结束要及时形成文字,诸如会谈纪要补充协议等。
3关于已完工程验收
已完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最重要的环节。已完工程验收收分为分项(工序)工程验收、分部(中间)工程验收、单位(竣工)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一要注意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而增加的工程量不能“实事求是”地验收。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会给承包人留下要求增加工程计量的口实。二是注意验收工作不完全是工程师和承包人间的行为,还要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对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要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与之有关的分包单位上,还要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
总之,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从而较好的实现三大目标控制。
参考文献
[1]郑则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
[2]谢彤光.浅谈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J].山西水利,2005,04.
4.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篇四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____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 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5.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篇五
第四条监理业务:
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
6.工程监理聘用合同 篇六
甲方(聘用单位):哈尔滨市嘉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受 聘 人):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2009年04月01日至2010年04月01日止,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乙方工作岗位及职责:
1、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担当公司监理部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熟悉工程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控制施工进度、保证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督
促承包人整理各项试验记录、报告并分类归档。
5、按期现场核实和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
6、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
7、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
8、合同期间,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工作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元。
第四条、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遣。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哈尔滨市嘉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7.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篇七
监理工程师受聘于工程投资方 (或发包人) , 其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角色是协助投资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 真实、客观、公正的履行监管责任和义务;同时配合并协助承建单位本着节约、合理、可行的目的, 做好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诸如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合同争议、工程验收等工作。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虽然只处于监管者的位置, 但工程承建方 (或承包人) 所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方可通过验收。也就是说, 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工作要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开展。
在现实环境下, 大多数人都普遍认为, 如果从维护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 就必然会造成工程承包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因此, 监理工程师似乎就成为了投资人的代言人, 这样的监管无论如何都一定会缺少执业的公正性。其实不然, 一方面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称谓是国家赋予的, 他首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 执业的公正性与确保业主利益和维护承包人的利益并不矛盾。如前所说, 施工合同从客观的角度来说, 就是当事双方对工程项目将要发生的责、权、利问题, 通过事先全面细致的研究并协商一致的结果。事实上, 我们可以把施工合同看做是一份商品购销合约, 买卖双方最大的和最根本的利益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所完成的一种等价的商品交换。监理工程师就是连接当事双方的桥梁, 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就是最大程度上的维护了当事双方的共同利益,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业公正性的完整、合理和有效的具体体现。
虽然监理工程师是受聘于工程投资方 (或发包人) 的, 也有相应的合同约定, 合理维护业主的利益是份内职责, 并不是偏袒;但依照法理帮助工程承建方 (或承包人) 主张权利也同样是职责之内的工作。如果是处于特别的目的而一味的用所谓的“执业公正性”的大棒挥向任何一方, 那才真正有悖于法律所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业和使命德。换言之, 监理工程师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即不能未经当事双方的许可, 超出工程建设方 (也叫工程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发包人) 与工程施工方 (也叫工程建设承建方或承包人) 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约束条款去行使权力, 更不能自作主张或掺杂个人思念而发生只对其中一方有利的行为, 只有依据法理正确理解并科学对待, 同时严格有效的执行监管职责, 维护合同中为双方约定的共同利益, 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执业的公正性。
1 关于工程变更
任何建设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不确定的因素, 比如: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材料质量等;另外, 设计文件中也会出现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合的情况;同时, 客观环境中的公共场所里水、电、气、暖和道路分布现状等, 也会与设计图纸发生撞车。虽然施工过程有图纸交底一说, 但在实际操作中固有的错误、碰撞和遗漏等问题依然无法避免。所以,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来说, 设计变更在所难免。一般来讲, 设计变更通常是由现场工程师依实际情况向项目承包人报告后向甲方提出, 并经工程发包人确认后, 由三方共同向设计单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
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之规定,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均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 再有发包人转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 关于工程索赔
多年来, 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 建筑工程市场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 大量的农民工成为建筑市场的生力军, 由于这个新兴市场里的主要成员受文化程度的影响, 一部分由农民工角色逐渐演变而来的工程承包人普遍缺少最基本的法律意识, 基本不知道可以使用索赔这种利器来维护自己应有的基本权利。从而在建筑市场上形成了一种一旦出现问题, 一方面业主方想方设法回避问题、逃避索赔;另一方面承包人缺乏意识、不知道如何去通过索赔来争取权益的尴尬和滑稽局面。
随着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和建筑业外包项目的日渐增多, 在我国新版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中, 光涉及索赔的条款就有37条之多。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起码要具备最基本的依法服务的思想,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 应该看做是施工企业规避风险的最佳方式和企业生存的基本底线, 作为监理工程师理所应当的给予主动受理, 并且协助完成相关程序和提供便利条件, 而不是无理的拒绝。
在索赔要求提出时, 监理工程师要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 并迅速判断出该项索赔的理由成立与否, 及时搜集整理原始资料、凭证及相关记录, 同时注意保全证据。另外还要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 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
3 关于合同争议
一般来说, 在施工合同的具体实施过程中, 受类似劳动力紧缺、建设资金不能按时支付、设备材料没有按期入场、施工现场停水停电、以及受环保要求的停工待命等因素影响, 会相应造成工程建设发生偏差, 甚至延误工期, 由此产生的合同争议在所难免。
事实上, 在施工的初期, 对于双方都能接受并认可的监理工程师, 在已经明确该监理工程师受聘于项目发包方, 并签订了正式的监理合同文本之后, 当事双方等于已经就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和造价标准等一些具体施工问题, 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争议调解的职能。
对于出现的各类有争议的问题, 监理工程师要力求做到能尽快化解矛盾, 不使这些无谓的纷争久拖不决, 因小失大, 甚至最终会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监理工程师还要注意防止事态的不必要扩大化, 矛盾未及时消除并不加遏制的扩大化也会使双方走到无路可退的被动困境。对于一时无法找到双方满意的处理结果、而又不会影响施工大局的问题, 可以尝试先放一放的做法, 等待时机成熟再予以解决, 采取冷处理的方法能有效缓解双方的情绪。
4 关于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是监理工程师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段或最终行使职责的重要一关, 也是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成的一个重要环节。
工程验收分为分项工序工程验收、分部中间工程验收、单位竣工工程验收。在工程验收环节中, 监理工程师要注意, 验收工作不完全是项目发包方、现场工程师和工程承包人之间的行为, 还要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对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要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与之有关的相关单位, 还要有规划、消防、环保等政府管理部门参加。
总之,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 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以实现业主目标为准则, 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 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 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 从而确保三大目标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张树波.工程建设监理与施工合同的管理的关系探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 20 (5) :59-61.
[2]杨军伟, 王路川.浅谈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J].科技信息 (科学教研) , 2007, 15 (9) :84-86.
8.工程建筑监理合同 篇八
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____________;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____________。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____________。
五、签约酬金
监理酬金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最终工程结算价为计费基数,结合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方式进行计算。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为____万元,监理服务投标中标费率为,签约酬金为(大写):____________(¥:元)。
六、期限
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应为自委托人通知监理进场之日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原则上招标人应设定为与所监理项目的`施工工期一致,特殊情况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均不能大于施工工期的110%。如施工工期超过110%,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相应延长但要追加延期费用。)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____无。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____无。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____无。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
3.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盖章)监理人:____________(盖章)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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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精选) 篇九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10.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篇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定的,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 是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三方配合工作, 实现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因此, 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合同管理的内容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尤其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也有许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合同管理的工作一般包括:招 (投) 标文件的编制、计划与进度、分包与联营承包、风险分担与保险、成本与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与反索赔、争端与仲裁及违约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业主对合同的管理
从业主的立场看合同管理, 根本点在于以较低的工程投资换取高质量和高效益的工程项目, 对合同的管理除了上述合同管理工作的一般内容外, 编制高质量的招标文件, 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合同条款的严密与可操作性, 选择优秀的承包商甚为关键。
(一) 合同类型的选择
现就合同类型的选择说明其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惠河高速公路一期 (30km) 实行的是施工总承包模式, 由于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我国九十年代末期实行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 当时参建各方对这种模式处于摸索和适应阶段。总承包价按施工图预算的下浮幅度招标 (招投标时施工图尚未完成) , 确定了总承包人后由总承包人对分包部分以初步设计图进行招标选择分承包人。工程实施过程中, 由于分承包对总承包执行的是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而总承包对业主执行的是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制的, 总承包所需较为详细的支付项目工程数量无法从分承包的报表中摘取、转化, 计量支付工作难于流畅, 与工程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报表的编制及签认等一系列工作也遇到了手续、程序上的麻烦, 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两套报表的编制程序逆转, 严重地阻碍了支付、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进展。
惠河高速公路二期采用的是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三角型基本管理模式, 建设项目顺利完工, 与合同关系、管理模式较简单关系。
合同类型的选择对建设项目开展有很大的影响。
(二)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 为了各岗位人员易于掌握、熟悉,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计量支付规则宜采用行业惯例, 如基本遵循《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中的规则, 结合项目工程内容进行编制, 原则应是日常工程管理中易于识别区分、能够清晰、准确计量为宜。
2) 有些项目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 将《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中工程量清单的所有细目全部保留, 究其根源, 基于《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工程量清单有这样的说明:“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 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及“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中, 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等。本作者认为不必将招标图纸没有工程内容 (无数量) 的细目列入《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中, 为了消除投标人的疑虑及合同执行中的分歧, 在《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 (2003年版) 说明5后面增加:招标图纸中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应单列而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未列及工程变更后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应单列细目除外。
(三) 变更工程单价确定中的问题
1) “现行定额、编制办法”应理解为订立合同时的“现行”, 而不是工程实施阶段的“现行”。
2) “下浮率”应是承包人中标价对比于业主 (或招标人) 的标底或控制价的下浮幅度, 而不是承包人投标报价对比其本身对投标工程所编制的预算或其他造价文件的下浮幅度。
作者在合同执行中及结 (决) 算审核中曾遇到不少对上述两个概念的不同理解。
四、监理工程师对合同的管理
在施工合同中, 实行的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体系。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可理解为业主工作的延伸和深入, 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与义务是通过委托合同确定的, 不同项目有所差异, 基本内容主要有:
(一) 计量支付的管理
计量支付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计量支付工作做得好, 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 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此外, 及时支付可以加快承包人资金周转, 促进工程进度。
1) 计量支付程序的制定。工程实施前期, 应根据项目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建立尽量完善的计量支付管理程序, 因为计量支付工作量大, 资料多, 如果程序中途作大的修改, 可能导致前后衔接困难, 进程受阻。惠河高速一期由于设计的大量变更, 施工图预算进行了调整, 在工程开工近一年后, 更换了工程量清单, 由于前后两套清单的支付项、清单号等差异较大, 经过磋商, 将按旧清单计量的全部冲减为零后, 按新清单从新计量, 较好地解决衔接问题, 但工作量的巨大却无可避免。计量支付管理程序应力求照顾各方工作的便利、条理清晰、手续完善、传递顺畅, 表格简单明了齐全, 并能为其工作提供服务。
2) 计量支付的原则和方法。
A.计量支付工作涉及工程的各个方面, 从事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应有较全面的工程技术水平, 对工程管理各个环节比较熟悉;计量支付工作繁琐, 工作量大, 枯燥无味, 计量支付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B.认真学习合同文件, 对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理解透彻, 在技术规范中, 各项工程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计量支付方法基本上都作了规定, 计量支付人员应熟读技术规范, 了解计量支付的原则和方法, 同时还应对含糊不清影响计量支付操作的规定做出合理的澄清和解释。
C.注意计量的范围。工程计量一般以净值计量, 应注意具体项目对范本通用条款计量支付规则的修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的项目是否包含在其他项目中而不单独计量。
D.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防止重计或漏计。由于公路工程项目计量项目繁多, 工程量大, 工程变更数量大, 同一计量项目分期计量多次, 如不建立台账管理, 容易产生重计或漏计。
E.计量支付人员应经常深入工地现场, 了解现场情况, 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做到心中有数, 通过计量支付把好质量关, 合格工程才予以计量, 以此加强承包人的质量意识, 同时, 完成的合格工程应尽快计量支付, 以便加快承包人的资金周转, 促进工程进度。
(二) 工程变更管理
由于公路工程项目大都规模大, 点多线长, 自然环境、地质条件复杂, 工程变更在所难免, 加强变更管理, 是避免投资失控的必要措施。为了迅速妥善地处理工程变更, 控制投资, 提高监理服务质量, 宜赋予各级监理一定的处理权限。
(三) 进度计划管理
1) 施工计划的审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要考虑以下方面: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如各施工阶段或单项工程的时间安排是否符合工期总目标, 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关键线路是否正确, 是否充分考虑了季节气候对施工的影响;施工准备的可靠性, 如所需主要材料和设备能否按时到场, 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的到场日期是否落实, 驻地建设、施工运输道路、供水、供电是否有可靠的解决方案等;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 如各阶段单项工程计划完成的工作量和投资额是否与承包人拟投入的设备、人力等相适应, 施工设备的类型、数量、工作能力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 各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是否与承包人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等。
2) 施工计划的检查和调整。工程进度计划的检查, 当发现进度滞后于计划时, 应分析原因, 对关键线路上的滞后工作采取增加资金投入、扩充工作面、通过指定分包增加施工队伍、变更施工方案等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完成。
1. 避免和减少索赔的措施
A.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 加强对设计图纸、设计质量的审查。避免因合同文件的不严谨造成合同争端和索赔事件的发生, 尽可能杜绝错、漏、设计不周等现象, 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B.严格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 多协调, 少干预。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以及变更图纸的提供, 不要随意下达工程停工令, 干扰施工进度。
C.加强计划管理, 克服工程先松后紧造成的不合理赶工。制定的总体工期目标和阶段性计划相结合, 计划制定后, 严格执行和检查, 避免不必要的赶工而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
D.及时处理合同争端。在工程进展过程中, 若出现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合同争端, 监理工程师保持中立的态度, 使业主和承包人能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争端。争端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有助于工程的顺利进展, 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索赔事件的发生。
E.当索赔事件无法避免而造成人工和机械设备闲置时, 立即指示承包人对工程计划作合理的调整, 将受影响的人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或调配, 尽量减少损失。
F.监理工程师要随时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积极主动地配合业主及承包人排除施工障碍或不利因素, 及时向业主汇报关于工程干扰情况、征地拆迁影响进度情况以及强调这种干扰或影响将造成的损失程度或后果, 以引起业主的注意。避免由于自己工作不到位和其他原因出现的索赔。
2. 在处理索赔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A.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必须知道如何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 规范监理工作, 遵守监理权利与职责, 遵守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 正确发出工作指令, 防止因自身工作的失误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
B.及时跟进索赔事件。一旦发生了索赔事件 (受到索赔意向通知) , 应及时了解掌握索赔事件过程, 对事件过程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进行记录和签认, 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索赔。对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即使一时无法答复, 亦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回复, 要求提出更详尽的资料或其他理由是很容易寻找的, 由于超过期限而被视为批准乃监理工作之大忌。
(四) 认识与看法
随着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的发展,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实行, 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工作理应充分尊重合同条款并严格执行, 然而由于观念的约束, 相当一部分工程建设者合同意识的淡薄;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的“买方市场”, 也造就了个别项目 (特别是小型项目) 业主不同程度的忽视合同主体的平等性, 建设管理过程无意识的随意性;经验丰富的合同管理人员的缺乏;工程咨询代理制度发育不成熟等。需要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全体参与人员通过不断的努力来改善。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定的,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 是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三方配合工作, 实现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因此, 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路项目,合同,业主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版[M].2003.
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篇十一
委托人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与监理人 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就灞桥大队业务技术综合楼室外总体工程施工监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灞桥大队办公楼室外总体工程
2、工程地点:灞桥区电厂西路12号灞桥大队院内
3、工程内容:与该工程相关的室外管线:上水、雨水、污水、弱电、绿化、道路、门房、围墙等工程的监理,以及天然气、供电、供暖等工程的协调配合等。
二、监理服务期:即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监理报酬:增加工程量为:¥347.2398万元,依据国家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计算方式(内插法):1577+347.2398=1924.2398万元,依照主合同的优惠条款同样下浮20%,即监理酬金增加:陆万陆仟陆佰七拾元整(¥66670元)。
四、支付方式:分三次支付,每月支付金额:22223.33万元。
五、双方责任:
1、委托人负责提供相关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
2、监理人严格按照图纸内容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监理,严格认
真进行“三控三管一协调”工作。
六、上述条款作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业务技术综合楼项目监理合同”的补充协议,成为其合同中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七、其他:本协议一式八份,监理人两份、委托人六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委托人: 西安市公安局监理人:陕西永明项目
交通警察支队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1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篇十二
监理人: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_份。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二章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第四章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路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分、关键工序应进地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胜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第七章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0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以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违约的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章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章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_________。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
第四章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内:_________。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参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_________。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_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_________。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_________。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
第五章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
┌──┬────┬──┬────┬────┬───────┐
│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
├──┼────┼──┼────┼────┼───────┤
│││││││
├──┼────┼──┼────┼────┼───────┤
│││││││
├──┼────┼──┼────┼────┼───────┤
│││││││
└──┴────┴──┴────┴────┴───────┘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_________天;
紧急事项、变更文件_________天。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_________。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_________。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_________。
第六章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_________。
第九章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
第十章 监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一、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为:_________。
二、监理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为:_________。
(以上两项均需用注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工)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__。
第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_________。
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_________。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_________。
三、奖励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需参加保险的种类:_________。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_________。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管理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报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发包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发包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保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讯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发包人。
二、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三)日常监理工作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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