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精选8篇)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 篇一
石龙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汇报
根据京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推进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我镇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工作要点做如下汇报:
一、主要做法
重点围绕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与应用,协助建设以政务诚信为先导、信用制度为保障的征信系统为主体、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为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和工作重点,着力推进以下六项主要任务:
(一)推进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以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披露、信用监督和奖惩、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为重点,建立起守信激励制度与机制,让信用变得有价值,从而为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推进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推进有关行业和部门依托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重点围绕市场准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等领域。依法依规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和应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加强对行业协会、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守信自律。建成全镇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库,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信用信息库提高农民信用意识。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企业、重点涉信人群、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开承诺制度。
(三)推进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全面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推动行业、部门和镇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实现对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联奖联惩,强化对失信行为的威慑与制约。
(四)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推动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经营规范、认知度高的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全面监管,形成群众投诉举报收集工作机制。以信用服务机构为监管重点,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运作。
(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和引领推动作用。加大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力度,构建权利阳光运行机制。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践诺机制。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建立完善政府绩效考评制度。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完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建设勤政廉洁、守法守信、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
(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识。加强诚信宣传,褒扬诚实守信,揭露作假失信行为。注重文化引领,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新时期京山精神。面向全社会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加强专业信用教育和应用研究,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认知水平,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强化协调配合,2 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加强领导。成立了石龙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部署和指导全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各专项工作安排,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统筹协调小组实行联络员制度;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涉及的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对应部门职能,推进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征信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工作考核,努力推进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重点做好试点单位的督促工作,建立起考核机制。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领导小组。组
长: 江诗文(武装部长)副 组 长: 张光文(经发办主任)
成员:党政办、纪检监察办、综治办、宣传办、组织人事办、经贸办、社会事务办、农业办、计生办、派出所、财政所、人力资源中心、建设分局、工商所、司法所、食品药品监督站、广电站等负责人。
职
责:统筹协调全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项工作的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推进相关工作。
统筹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由江诗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 3 室工作人员从专责小组牵头单位各抽调一名,作为专职工作人员。
(二)成立工作任务专责小组。
根据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小组下设5个专责小组,合力推进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小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职责任务,推进相关工作。
1、综合规划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镇经发办、镇财政所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工作职责:组织编制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在推进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信息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开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其创新的政策建议。
2、信用法制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镇党政办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工作职责:组织研究起草《石龙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制定规范石龙镇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修订和起草规范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政府部门征信管理和考核办法,建立政府部门征信考核和奖惩机制。组织起草石龙镇信用服务业管理办法,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3、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镇社会事务办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工作职责:组织有关行业和部门,建立完善各自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并及时向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提供和更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探索实行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社会 4 组织信用公示、警示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
4、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镇党政办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工作职责:牵头配合市电子政务办推广应用征信系统。利用现有党政外网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推广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整合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推进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等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维护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公共数据库等系统安全。
5、政务诚信建设专责小组
牵头单位:镇纪检监察办、镇组织人事办
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会商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证物诚信建设。加大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力度,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并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府部门实施服务承诺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估制度,推进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健全行政监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风险评估及预警、存量债务化解、将政府性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等工作。严格公务员考核考评制度,逐步将公务员诚信状况列为干部考核、任用、评优的重要内容,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强化领导责任,建立失信案例统计调查制度,对政府失信行为以及高发地区建立信用风险预警和警示惩戒制度。
2015年工作要点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诚信政府。政府信用在社会中具有示范效应,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促进政府部门加快转变职能,提高政府信用程度。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一要加强政务公开。全面实行政府部门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实行政府决策公示制、预告制和通报制,通过决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电子政务网等途径,不断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二要廉洁高效。要结合我县正在进行的“转变作风抓落实年”活动,要坚持作风建设与各项工作“两手抓、两促进”,扎实推进“转变作风抓落实年”活动,全镇干部职工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取信于民;要清正廉明,高效务实,方便百姓,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三要强化行政责任。加大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及民主监督力度,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违约行为的查处工作,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全民诚信教育,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要结合全镇远程教育活动,在全镇大张旗鼓地开展“诚信石龙”系列教育活动,并把它作为我镇今年改善投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整合信用资源,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加快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并按照建设主体的不同,建立起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体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同业自律信用系统;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最终形成以政府、行业、中介机构为基础,实现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和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 篇二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 2014年6月14日, 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 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当前, 我国的经济组织方式正经历着根本性的转轨, 以契约化交易为基础, 以健全、高效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为依托和补充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而原先植根于人格化交易的“身份信用”体系则因市场半径的急剧扩大而日益丧失其规范性作用。在这种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下, 如何继承传统的信用道德资源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顺利转轨, 如何构筑适应我国现状和未来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 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且紧迫的研究课题。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们主要运用中国信用小康指数作为中国社会公共信用综合指数的评价指标, 其中“中国信用小康指数”主要从政府公信力、人际信用、企业信用等方面进行测评。从表1可以看出, 本年度我国政府公信力、企业信用分别比上年提升了5.71和16.58个百分点, 人际信用却下降了3.42个百分点, 呈现出10年内最大的降幅, 但是社会公共信用整体上提升了5.7个百分点。 (表1)
我们分别对10年间我国不同层次的信用变化进行分析。其中, 政府公信力一直处于上升区间, 从2005年刚刚及格的60.5上升到了2014年的74.1, 政府公信力指数的平均值为64.53, 总的增长幅度为22.5%, 每年的平均增长幅度为2.07%。可见, 这与政府在公开透明、依法行政、打击腐败、功能转型等方面做出的一系列努力分不开, 但是如果政府变革的速度跟不上公众意识觉醒的速度, 政府公信力就会呈现出下降趋势。但是, 目前政府信用问题仍然存在, 在作为一般市场参与者的场合, 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政府采购等环节, 存在制度不规范, 或者有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草率甚至寻租现象, 在政府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环节, 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政策缺乏连续性, 缺位错位情况, 特别在实施涉及群众利益行政行为过程中, 少数地方政府承诺不能兑现, 诚信缺失, 造成了较坏的影响。所以, 我国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各项改革, 让人们进一步的得到改革的红利, 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企业信用在2005~2008年间出现小幅度下降, 在2009年呈现出一波增长势头, 而2012开始进入了增长区间, 特别是在2014年增长幅度创历史新高, 十年间企业信用指数的平均值为55.81, 处于不及格的水平。但是, 企业信用平均增长幅度为2.53%, 总体增长幅度为27%。可见, 一方面与政府的不懈努力分不开, 我国政府通过前期不断地推进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逐步培育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 使更多的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规范管理, 并为其提供各方面的资金支持, 最终于2014年2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很多企业自身的信用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主要是面对我国宏观经济整体结构上的进一步调整, 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等, 以及我国金融市场中IPO注册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直接融资的占比将会呈现大幅度提升的趋势下, 各家企业都提前布局, 不断提升自身的企业信用。但是, 我国现阶段企业信用体系仍存在很大问题, 如立法和执行环节存在很大漏洞, 征信资料尚未放开, 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资料未能实现共享, 征信企业和中介组织不发达等等。
资料来源:2005~2014年中国信用小康指数整理和计算而得, 其中社会公共信用指数是由政府公信力、人际信用和企业信用加权得到, 三者权重分别是40%、30%和30%
值得注意的是, 人际信用指数的平均值为67.31, 高于政府公信力和企业信用, 但是人际信用变化率在2008年开始进入增长区间并在2013年达到历史最高的3.24%, 但是2014年该变化率突然下降了3.42%, 10年间中国人际信用整体增长率为2.26%, 平均每年的增长率为0.24%, 与企业信用和政府公信力整体变化率相比, 人际信用变化率只占其9%和11%。可见, 随着我国政府与企业信用的不断提升, 我国人际信用一直处于一种较差的环境下, 而社会环境的急功近利成为主要的“杀手”。而整体上, 我国社会公共信用从2005年及格的60.2提升到2014年的70.2, 该指数的平均值为62.77, 基本处于及格线, 但总体增长幅度为17.1%, 平均年增长率为1.61%。可见,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我国商业环境的改善、同时企业的商业伦理意识和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的不断提升, 我国社会信用的建设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的, 同时也将面临着更大的改革压力。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对策建议
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思路, 积极探索政府推动, 循序渐进, 市场化的原则, 最终建立涵盖国家、地方和行业三个层次, 政府为主体,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为补充, 实现联合征集、权威评估、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 政府信用的构建。
建立政府信用体系, 政府工作的着力点:一是制定规则、搞好规划、培育市场需求和服务主体、加强协调监管、提供基础服务;二是牵头并动员社会力量持之以恒地开展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和制度化规范宣传, 使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道德文化蔚成风气。提高政府公信力, 推进政府诚信建设, 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以诚信办事、诚信服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加强诚信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 企业信用的构建。
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企业信用本来就已经包含个人信用的内容和因素, 企业信用建设好了有利于推动个人乃至全社会信用建设。
1、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强化企业信用意识。
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部平台, 企业还应进行自身的信用管理建设。建立诚信经营管理理念。
(1)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体系。建立工商、税务、物价、统计、技监局、海关、外汇管理局、金融、公安、财会、信息产业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等多家单位联网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网是由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体系。
(2) 改善企业信用状况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当务之急。一方面要以强化约束监督, 促进诚信经营为目标, 建立以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外部信用制度;另一方面要培养和树立企业的信用风险意识, 加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 防范来自外部的信用风险。
(3) 有关政府部门积极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 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金融管理、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分别建立信用登记系统、红盾信息网、CTA工TS税务管理系统、企业质量档案和质量信息库, 不断完善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信用制度, 科学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资信透明度。同时, 还利用举报投诉系统、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和监督处理系统, 向全社会公布企业不良行为,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2、净化企业外部信用环境,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 加强生产和流通等经济领域的诚信建设, 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生产企业要把诚信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严格生产标准, 完备生产条件, 确保产品质量上。流通行业要在继续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售后服务的基础上, 着力解决好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不断增加示范街、示范店的数量, 同时把活动向批发市场、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延伸, 进一步扩大活动覆盖面。
(2) 加强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 努力做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各类服务行业要根据诚信建设的要求, 全面推广规范化服务, 制定出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 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和每个服务人员。
(3) 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 促进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积极探索在各类中介组织中加强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 把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作用同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结合起来, 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引导他们自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三) 个人信用的构建
1、在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中进行个人信用建设。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构建社会诚信奖惩信息平台:建立了失信约束监督机制和过错追究制度、责任赔偿制度、违规违纪警示制度。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全国正在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试点, 为全社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积极引导人们维护自身诚信形象。要特别注重对青少年思想道德和诚实守信品质的宣传教育, 从娃娃抓起, 要从孩子懂事开始, 深入浅出地进行诚实守信品德的宣传教育。
(四) 中介组织信用的构建。
政府应认真抓好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 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方式, 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 促进其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社会信用信息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另外, 政府部门还应为中介组织积极开放公用信用信息披露系统, 促进并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钟楚男.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2]叶永刚, 张培.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金融研究, 2009.4.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 篇三
一、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表现及其危害性
一是恶意逃废债务现象屡见不鲜,使债权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掘统训,2001年全国企业三角债逾1.5万亿元,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在国有有四大商业银行开户的6万多家改制企业,有一半以上有逃废债行为,致使银行产生了大量的呆坏账。二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使消费者权益经常遭受侵害。因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等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约6000亿元,使得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至少为10%一20%。三是合同欺诈现象时有发生,合同当事人屡遭暗算,猝不及防,相互之间产生了信任危机。据统计,我国目前经济合同履约率仅有50%左右,每年同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四是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直接侵蚀国家经济肌体,大宗案件令人惊心动魄。五是企业虚假披露,包装上,训圈钱,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净化,使公众蒙受损失。六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市场的形成,制约了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此外,还有诸如黑市交易、价格陷阱、有偿新闻、虚假广告、政绩掺水、盗窃知识产权现象等层出不穷。据统计,我国每年发十对失信行为的投诉高达十几万件,我们的信用基础正在遭:受着严重的冲击。由于信用缺失,使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被削弱,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制约了对各类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还增加丁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经营效益;使投资者不敢放手投资,银行过分慎重授信,减少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个人消费等行为也囚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而经常受阻。信用缺失还影响着我国对外开放、形象。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朝令夕改、欺瞒偏袒等行为,使外商无所适从,望而却步。山于信用缺失,我国在国防;贸易中不能广泛采用国际通行的以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信用交易方式只占全部交易额的20%,现汇结算方式占80%。而西方国家90%以上的贸易采川信用方式进行,只有不到10%的贸易以现汇结算。不利的结算方式使我国失去了许多商机,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成因
1.信用基础薄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进行:配置,而且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被严格限制的,信用更多表现为人们传统道德范畴的诚信观念,根本不存在社会信用机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虽然市场的发展客观—卜对信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由于受以往儿十年计划经济模式和思维的影响和制约,整个社会并未意识到信用对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性。同时由于缺乏现成的社会信用机制可供我国借鉴以及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机制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使得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信用建设立法滞后。在规定对失信的处罚和监督方面,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中作出了有关规定,但是涉及面窄,不能对失信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为信用建没立法滞后,缺乏明确各种行为主体信用责任和对各种失信行为具体惩罚措施的有关规定,缺乏有关信用数据建立、开放、管理和使用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便于统一进行信用评定的行业标准和指标体系等方面的规定,不利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依法、规范、系统开展,更不利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
3.信用服务社会化水平低。我国目前仍是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一方面社会和企业迫切需要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另一方面国内还没有较大的能够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中介机构。与国际成熟的信用叶,介机构相比, 目前我国中介服务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
4.行为主体失信成本太低。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西方国家,行为主体非常重视自己的信用。如果企业在信用方面出现问题,将会受到市场的严厉惩罚,甚至导致破产。而在我国目前失信被发现并被追究的可能性小,因失信遭受的惩罚也相对少,失信付出的成本小于失信产生的收益。因此,失信成本太低,没有提高到“无利可图”的地步,导致了部分行为主体信用意识淡薄。
5.企业产权界限不清。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起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尚需时日。在企业产权方面仍然存在界限不清的状况,企业负盈不负亏,经营者收益’和经营成果相关性差,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缺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和持久战略定位,更缺乏对信用的重视,再加上对经营者经济行为约束软化,企业甚至出现严重的短期经营行为,导致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从而使企业信用时时受损。
6.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山于我国当前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有些地方政府依然习惯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然有意无意之间丧失公平性和公正性,助长和保护了失信行为。例如在制订规章制度时,有意保护特殊部门的利益,在执法中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局部利益,甚至保护本地企业的造假、违约等失信行为,使许多判决得不到公正执行。由于竞争不充分,使行为主体失去了依托信用开展竞争的平等条件,—部分人不是依靠信用,而是想方设法争取依靠政府部门的支撑,通过垄断方式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三.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1.强化信用观念教育和培养,树立全民维护信用意识。要把诚信观念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氛围。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减信作为伦理道德观念,是人们必须追求的美好精神境界。诚信作为内在于市场经济活动,卜的客观因素,是行为主体必须遵循的客观经济规律,是推动建设我国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失信行为特别是恶意失信行为,要敢于揭发、制止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打击,积极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形成失信可耻、维信光荣的良好行为理念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建:止严密的信用法律体系,严格信用管理执法。要立足于我国同情,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尽快研究制订完善、系统的信用法律体系,从信用体系的建立、运行、管理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于指导、规范社会信用行为,使各种信用活动有法可依。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各种行为主体的信用评级结果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其他信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使全社会重视利用信用评级结果,推动信用管理活动的稳步开展。要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执法机构,努力落实齐项信用法规,加强信用法规执法检查,使所有行为主体接受法律评判和检验。
3.加强统一规划和指导,建止全同性的信用服务体系。在信用服务体系的建立中,国家一定要统一规划、统一指导。一是要明确信用机构和信息披露对象。信用机构应由国家组建,形成几家全国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机构,具体负责信用记录、管理、评价和披露。信用披露的对象既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级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个人甚至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还应包括地区和行业。二是要分别不同的信用信息披露对象,明确有关全国统一的信用记录、管理、汗价、披露等方面的内容、方式、途径和指标体系,以便使各种信用信息具有可比性和可用性。三是要采用远程通讯和大型数据库技术,在各信用机构内部实行统—的信息网络管理,使信息记录、管理、评价和披露具备可操作性和及时性,并能够降低信息成本,为下一步与国际接轨奠定基础。四是要引入信息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信息披露有偿服务,使信用机构经受市场考验,不断提升信息服务水平。
4.加强信用评级管理和监督,保证信用信息质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级活动。要采取国际先进讦级技术和评级方法,提升评级管理水平,保证信用评级质量。在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的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以确保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
5.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政府要从建设市场经济的全局出发,切实转换职能,发挥政策导向、宏观调控、监督引导、维扩秩序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还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要加强执法的统—管理和协调,减少行政审批,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捉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失信行为,努力树立信用政府形象。
6.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企业守信的内在动力。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企业产权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根本上矫治企业信用缺失现象的发生。作为企业经营者要树立诚信观念,掌握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和防范手段,珍视自己的每一个商业行为,打造牢固的企业信用结构,全面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7.发挥公证部门在维信中的特殊作用,推动社会信用结构的不断完善。公证要通过其服务、预防、监督、保障等功能,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行民事、经济活动,督促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可利用公证特有的强制执行效力,强制那些不守信用的行为主体依法履行义务,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和制止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公证活动中积累的公证业务档案资料,可以为信用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可靠、有效的信息米源,有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4.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篇四
人民网-《人民日报》
10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优化信用环境、维护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而长远的意义。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有信则立,市无信则废”。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商品交换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等价交换。如果诚信缺失、不讲信用,贷款不还、假冒伪劣商品满天飞,必然会破坏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增加企业和个人的成本和风险,甚至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不仅如此,如果任由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失信现象泛滥,还会影响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信用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能仅仅靠道德教化,还需要社会信用体系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揭露、传播、预警,使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有利于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筑起坚实的道德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闭幕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也要求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近年来,我国从信贷征信起步,各地区、各行业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依然很突出,人民群众十分不满。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迫在眉睫。
5.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 篇五
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部署,全面推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依据有关单位、部门的履职要求,现将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任务以及各成员单位、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正确处理各单位、部门与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明确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切实发挥各单位、部门在推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二)落实责任主体。精细化各单位、部门工作任务,明确职责,确保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可行性和持续性。
(三)突出工作重点。在推进本单位、部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重点落实建立健全地方信用立法、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工作分工及责任主体
根据分工原则,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切实履职,加强协作,协同推进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要以政府的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意识的提高;要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
— 1 — 体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在制定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要大力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要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示范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逐步建立各种政务活动中的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审阅或审核制度。(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2.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加强干部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意识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廉政记录、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管理,将公务员失信记录和违规、违纪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公务员守信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局负责)
3.加强干部队伍诚信建设。加强干部队伍诚信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教育,推动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方面的应用,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负责)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黑名单”公示制度,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失范行为;加强食品、药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重点产品质量信用档案和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质量失信信
— 2 — 息披露机制;依法建立产品质量异地查处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共享制度,加快建立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机制。(自治区工信委、质监局、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1)积极开展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推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逐步建立覆盖全区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负责)
(2)推进对外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援外、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登记分类管理。加强检验检疫诚信体系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广西检验检疫局、南宁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负责)
(3)完善流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制度,依法打击合同欺诈和恶意拖欠行为。(自治区工商局、商务厅负责)
(4)健全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分类管理机制。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企业档案信息,根据进出口企业货物流和资金流的信用情况对其进行类别划分并实施分类监管,实现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和广泛运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南宁海关、广西检验检疫局负责)
(5)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深化分类通关改革,形成科学、动态、有效的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机制和适用于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进出口管理措施组合。(南宁海关、广西检验
— 3 — 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负责)
3.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教育,促进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虚假信息披露、地下钱庄、逃套骗汇等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负责)
4.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金税”、“金关”等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建立健全税务和海关信用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注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运用,构建纳税信用与其他信用的联动机制,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经营者的奖惩功能;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商业信用的联动管理,开展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与应用工作。(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南宁海关负责)
5.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全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动态核查,依法依规净化建筑市场。建立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建筑市场、施工现场和企业、人员资质资格的“三场联动”。加强建筑行业劳务分包领域守法诚信建设。(自治区住建厅负责)
6.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推行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
— 4 — 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售后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披露、采集、共享、利用和存储等行为,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监测、认证评估制度,支持信用技术应用与创新,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自治区工信委、商务厅负责)
7.文化、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建设文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以及信用预警、信用评价系统;推动会展业组展机构诚信办展,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加强广告业诚信档案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文化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8.中介服务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鉴证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咨询类、交易类、律师类、公证仲裁类等行业组织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各有关监管单位负责)
9.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塑造良好的诚信形象,强
— 5 — 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组织和推动企业整体信用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各有关监管单位负责)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加强广西地方信用立法工作,构建讲诚信、守信用的制度安排。要注意处理好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把信用信息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区分开来,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加工、共享、应用。(地方立法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区法制办及有关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制度由各有关监管单位负责)
2.医疗卫生领域信用建设。
(1)培育医疗卫生机构树立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的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开展医护人员医德综合考核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2)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救灾、低保、养老、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诚信制度,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退出等环节的诚
— 6 — 信制度,加强对申请保障房的条件审核,将骗取保障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医生、参保人员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参保制度建设,建立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库,规范参保缴费行为。(自治区民政厅、住建厅、人社厅负责)
4.劳动保障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完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覆盖全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库,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约和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5.教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率先垂范的影响作用;建立健全教师和学生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记录,提升教师和学生诚信水平;探索建立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学生、教师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联合惩戒,强化对盗版侵权等失信行为的惩戒,提升全社会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评价制度。(自治区商务厅、知
— 7 — 识产权局、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农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7.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质量依法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探索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发布。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
8.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促使会员诚信自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增强社会组织运作的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加强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增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的透明意识,强化社会组织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监管单位负责)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积极推动司法公信建设。支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要求政法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政法部门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督促政法各部门积极推动司法公信建设。(自治区政法委负责)
2.法院公信建设。积极推进“天平工程”建设,实现全区三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配合推进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系统;深入推进广西各级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执行联动机
— 8 — 制,提高判决执行率,把执行指挥中心打造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信息平台;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出台执行案件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搭建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交换平台,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对失信者的联防制约和惩戒作用;各级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批惩恶扬善的社会导向功能,加大对诚信守法者的保护和对背信弃义者的制裁,通过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保护守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各类信用主体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责任,促进社会诚信和谐发展。进一步落实和创新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以公开促公正立公信。(自治区高级法院负责)
3.检务公信建设。合理划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净化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巩固并强化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和公信力;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自治区检察院负责)
4.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展等公示信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整合公安系统内部法人和自然人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升执法效能;将各类社会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情况统一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员提高
— 9 — 交通安全意识。(自治区公安厅负责)
5.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继续推行“阳光执法”;进一步提高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狱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治区司法厅负责)
6.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归集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执法工作人员信用档案,把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
(五)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加强诚信文化宣传,积极开展“诚信宣传周”、“全国质量月”等多种形式的信用公益活动。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大力弘扬中华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公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及诚信文化教育,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六)加强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
— 10 — 根据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优先满足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保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三、工作要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部门要充实人力,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每年7月底前及1月底前分别报送半及上一工作开展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细化目标责任
6.浅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篇六
徐峻
摘要:中国作为一个不断壮大的世界经济体国家,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建立和健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面对国内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艰巨任务,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与方法。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现状;建设
一、构建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信用体系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先贤认为,诚信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道德标准,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现代国际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契约经济,需要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支撑。要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除了法律的作用和人的自身道德观的约束力外,还需要建立科学、稳定、持续有效的信用体系,来弘扬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监督社会各个领域的各种行为,抨击不讲诚信的行为,最终达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平稳运行,国家和谐、稳定地发展。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全面发展,我们面临的新问题很多。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既需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也要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作用。国家的发展应该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从另一个层面,同政治的、法律的制度一起,构成促进国家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我国“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整顿信用秩序,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依法惩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不履行合约、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杜会信用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和征信系统建设,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征信体系。
进入新的世纪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日益和世界经济接轨,建立起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当前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社会信用缺失将破坏市场秩序,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造成重大障碍。更为关键的是直接影响人们的信用道德观,产生社会信用危机。当面临重大社会事件时,人们的思想容易产生混乱,这一点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繁重而又紧迫。只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科学的、系统的社会信用体系,并与政治的、法律的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不可讳言,在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进程中,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及信托关系不发达
资金往来过程中,现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这使得社会额外承担了巨额的流通费用。目前,由于我国商务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缺失,在所有交易中企业间信用交易仅占20%,而西方国家商业贸易的90%都采用信用方式进行。我国落后的现金(汇)结算方式,严重阻碍商务活动的扩大和消费的拓展。消费中的信用关系不发达,人们还不习惯“花明天的钱”,不太习惯借贷消费。信托关系也不发达,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还不规范,不能取得广泛的信任。目前我国约有200多家信托机构,且大部分乱拆借、乱投资等而造成的大量不良资产,存在着支付危机。而对于发达国家美国来说,全美14000多家银行中,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就约有420多家,信托业务已成为美国商业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信托业务规模上,明显可以看出我国与美国相差甚远。
(二)缺乏信用中介体系
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征信网,只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机构。要建立全国征信网很难,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征信机构很难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也妨碍了审计的公正执行。建立信用中介体系就变得日渐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仅仅发展征信公司,还需要建立更多相关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担保中介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而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不仅有一套针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而且公民个人拥有一个终身的社会安全号,通过这个无法伪造的安全号码,每个拥有一份资信公司保存的信用纪录,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一旦信用等级出现有不良记录,就会造成政治、经济活动和生活、工作上的极大困难,所以西方人把信用看得和自己的生命同等重要。在这一方面可以看出,我国远不及发达国家。
(三)相关法制不健全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调整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新破产法由于在国企要不要破产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迟迟未能出台。同时,现行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太轻。
三、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诸多突出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效地措施,以便更好的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大力弘扬信用文化,积极培育信用道德。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违约失信为耻的道德风尚。表彰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以信用建设为主题,普及信用知识、营造社会氛围,积极争取社会更大的支持。
(二)加大政策、资金、技术保障。为了保证各个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产品,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
(三)加快推进信用法制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做法和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性信用法规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保障。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信用咨询和评价、信用惩罚和激励、征信机构管理等法规和制度。
(四)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五)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通过比较明确的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发展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询机构。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
参考文献:
[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7.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方式之研究 篇七
一、提升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系统建设
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 提升社会保障区域的诚信制度构建。完善经济适用房、廉价房、公租房等具备保障性的住房申请、退出工作的诚信制度构建。完善救灾、救助、低保、慈善、彩票、收养等工作的诚信制度。第二, 更好的构建全面规范信用信息记录、完善、管理等工作的信用法规制度。提升社会保障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安全保护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文件。第三, 构建全面的信息和技术要求, 明确全面的多样化信用主体识别标志、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数据信息、技术条码等。构建征信服务相关的合同规范、服务质量等标准[1]。
二、提升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 提升社会保障多项工作的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和全面工作。依据社会保障各个区域的多样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结合网络、系统软件、硬件等能源, 结合完善的规定、信息标准和技术要求、不相同的构建原则, 不断创新基础设备, 结合信用信息资源规范、技术要求、信用信息划分标准, 提升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各个区域的信用信息系统, 从而促使信用信息可以向电子化管理方向发展。第二, 引导构建社会保障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促使社会保障各个区域的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和革新系统, 提升实际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工作。分析制定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共享化和整合信息, 构建或者完善整体具备的信息资源共享系统, 从而确保各个区域的信用信息资源得到共享。第三, 促使社会保障各个区域的信息系统和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得到有效的连接, 让社会保障信用信息趋于公共信息平台, 从而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 让其与其他的行业产生关联性。
三、构建社会保障领域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其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第一, 提升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支持。提升政府对社会保障行业的信用工作的激励。政府各个部门在实际实施社会保障行业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责任的时候, 更多的应用信息和多样化信用服务, 提升对守信者的奖励, 构建完善的守信名单系统, 并且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对守信者的问题进行优先办理、简化工作等方案, 以此提升守信工作的宣传和表扬。第二, 提升对失信者的管理和制约。提升行政监管性惩处工作, 政府在整体社会保障行业中的管理和公共服务, 提升并且实施信用划分管理制度, 依据制度对失信者进行制约和管理, 提升失信的成本。提升司法性的惩处工作。社会保障各个部门结合司法部门提升失信违法案件的管理制度, 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提升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程度, 依据法律研究失信者的责任。同时, 提升行业性的惩处工作[2]。
四、分析构建社会保障信用评价系统
创造信用评价系统标准和评价方案。支持和组织信用服务系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整合、获取以及创新社会保障信用信息, 依据完善的信用评价构成和评价方案对实际社会保障信用实施划分和评价, 从而构建社会保障信用评价系统。
构建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系统。深入实施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 在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的应用, 在确保隐私的情况下, 依据相关的标准提升对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分析, 构建完善的评价系统和公开制度, 确保社会保障各个部门都可在多样化的领域汇总提升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度, 其中包含了个人待遇、慈善工作、企业参与社会保障行业中的生产和服务、企业残疾人安排就业等。以此依据规章重视度更好的对社会人群推广信用信息, 促使社会居民更多的应用信用信息, 从而提升守信和失信的奖励以及惩处制度的实施[3]。
五、实施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工作
提升诚信文化的宣传和遍及。依据我国独特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发展价值观念的宣传理念, 提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的传播程度, 从而全面化的多方面的进行社会保障领域依据法律法规和诚信文化进行发展, 以此构建完善的、优质的发展环境。提升宣传工作面, 从而更好的发展理念, 以此引导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得到有效的宣传, 并且创造优质的社会诚信宣传环境。
更多的实施诚信创造活动。深入实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学工作, 选择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存在的问题, 以及诚信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而更好的实施专项管理工作, 更好的建立社会保障领域诚信风格。不断实施“社会保障信用”诚信组织的活动, 构建全面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系统分级管理工作, 以此更好的实施评估工作。依据评价工作更好的实施建设工作, 从而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创造完善的企业诚信经营环境和氛围[4]。
结束语
总而言之, 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 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创新, 促使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得到了有效的推广。同时, 在发展的时候需要结合社会市场经济环境和居民发展需求不断的创新, 从而构建优质的社会保障信用系统, 并且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为居民发展提供有效的需求。因此, 全面化的社会信用系统是现代市场经济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并且具备无法取代的规范市场主体能力的引导和管理能力, 也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发展的依据。
摘要:分析社会保障信用系统建设方式, 有助于社会管理工作人员明确社会保障信用系统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并且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结合实际社会发展需求和特点, 不断的创新建设形势, 从而为实际发展提供优质的社会保障信用系统。
关键词:社会保障,信用系统,建设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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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袁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D].大连理工大学, 2013.
8.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 篇八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制度构建
诚实守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信用体系建设也是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和命运的关键问题。良好的社会信用可以有效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是政府、企业、公民立足于社会的基本条件。我国分别于2013年3月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4年由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确定了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司法诚信等四大重点信用领域,并明确指出,到2020年,我国应基本建成以信用体系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李克强总理在其主持的国务院的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设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名录制度。由此可见,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迎来了发展的关键期和黄金期。但是,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不断出台与社会违信行为的屡禁不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究其原因在于,我们并未妥善解决信用体系顶层设计中出现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权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业建设与合作共享的关系、组织机构与监督职能的关系。
一、 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权关系
中央和地方立法事权关系的核心问题是立法事项的划分,即哪些是中央的专属立法事项,哪些是(中央专属立法事项之外的)地方可以进行立法的事项;同时,由于在地方立法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最高地位,所以,如何划分省级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三者之间的立法事项就成了我国分配与协调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关键。不同的立法主体,必须明确自身的立法权限边界,这样才能制定出"良法"。我国相关立法对立法权限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比如,《立法法》对于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但是,无论是《宪法》还是《立法法》或其他法律,都未能真正解决中央和地方立法事权的问题。例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国家主权、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产生、职权和组织形式;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基层组织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税种和税率的设立及基本管理制度;基本民事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以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立法法》第72条赋予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形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第73条则进一步规定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象和大体范围。第73条指出,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可以发现,以上规定较为原则地概括了立法权限,但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中还应准确把握好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关系和边界。因此,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立法事权的关系时,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领导。其一,要积极跟踪和研析国内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形势和有效经验,做好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问题等事项的设计和论证工作。其二,要全盘考虑、合理分配和整合有效资源,在中央层面及时出台国家立法、政策等,指导地方开展社会信用体现建设的相关工作,并协调和畅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其三,中央应合理引导地方开展社会信体系建设,自上而下的推动和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畅通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事权。比如,在法律层面,我国对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信息的披露存在法律障碍,这就导致地方政府无法独立支撑和建设一个完整的信用立法、管理和实施体系,因此必须要求中央加强社会信用立法的顶层设计。
其次,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并协调和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目前,很多省市已经启动了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提出了各自的建设方案。比如北京市、广东省、陕西省等省市都根据中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和政策出台了各自的建设规划和工作要点。但仍然有不少地方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具体任务等问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导致某些地方的建设方案存在定位重复、任务重复、与本地实际相脱节等现象。而且截止目前,国家并没有一个完整且全面的信用信息标准,全国各地社会信用建设不同步,部门和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标准不一致,会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不足、本地和外地企业竞争不公平等现象的发生。这就要求各地方要充分理解和正确把握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真正意图,找准定位,将中央的顶层规划和地方的实际发展有效结合起来,发挥各地优势、加强协调沟通,制定出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二、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根据经济学的理论,与私人物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相对,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不能排除人们使用一种公共物品,而且一个人享用一种公共物品并不能减少其他人对它的使用。这种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发生。而存在搭便车的可能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要付费去购买公共物品,这就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即有人需要付费购买,而有人可以不用付费就能享用公共物品,这也就导致无人愿意提供公共物品。由此,通过市场调节的作用就无法真正的起到调配的作用,而这种市场失灵就意味着由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对这种失灵现象的调整具有了正当性。但政府也并非是万能的,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同样存在偏好、动力激励不足、经济人等问题,也同样会导致政府失灵。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不是起全部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本上是要杜绝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而市场虽然起决定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和否定必要的政府调控作用,并非只發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完全捆死政府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因此,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该准确把握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两者有效结合,发挥其最大效用。
为此,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围绕以下原则和思路:
首先,总原则为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该在政府的统一指导和规划下运行,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示范宣传等作用。同时,社会信用体系主要依赖市场的支持和运作,在建设过程中,政府主要发挥的宏观引领的作用,是运行和游戏规则的提供者,并非是直接参与者。假如政府部门插手参与市场运作,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职能错位、资源浪费、竞争无序等现象。因此,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应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作为总体原则,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正确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个人等市场主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一,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可以在微观上管理社会信用主体,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运作。在发展社会中介行业时,应注重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政府不应介入过深。减少政府的影响和政策性信用中介机构的数量有利于维护社会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自我治理和监督的作用。其二,强化企业自身的信用治理。政府应该在减少行政审批、完整保险机制、提供政策便利、加强平台建设、保证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全面的保证,而不是直接介入和指挥企业加强信用管理。由此,企业在外部环境完善的情况下,会自觉重视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重视社会认同和自我认同,自动减少因授信不当或者对履约缺乏控制而违约的情况发生,从而使企业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和淘汰机制,将失信企业自动淘汰出市场,维护自身和客户的利益。其三,加强保护个人的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严重不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应该在相关立法文件中,强调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建立信息异议、投诉及处理机制,完整违法泄漏信息的责任机制、建立个人信用修复的制度等。
三、 处理好行业建设与合作共享的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涵盖面很广,涉及范围极大,需要中央到地方、不同部門、不同行业之间的协同合作。近年来,金融、工商、税务等行业信用建设成效明显,但同时也存在着信用体系建设的部门分割、行业垄断等突出问题,比如,现有的信用信息主要由政府部门垄断,设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信息征集机构等主要是由政府机关直接负责或者由其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采集、整理、分析也基本是由政府部门所垄断,而且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并没有形成共享的机制,而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机制更无从谈起。以上问题都影响和阻碍了联合征信体系的发展,很难建立真正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体制。除了不同政府部门缺乏有效合作之外,目前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最大的难题为金融行业与非金融行业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沟通体制。
针对以上情况,应主要完善以下方面:
第一,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边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即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但如何把握信息公开的度是我们建立合作共享机制的核心问题之一。法律应该明确信息共享的具体范围,比如市场参与主体的身份信息、证券交易信息等是否属于可以共享的范围。第二,完善信息采集程序和方式。信息采集的程序和方式应该公正、合理,立法应该明确禁止采用不合法、不合理的征集手段和程序。在信息征集过程中,应事先获得被征集人的许可,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征集信息,禁止采取欺诈、未经允许的手段征集信息。第三,建立信息合作共享机制。首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目前我国乃至全球最大的信用信息中心,但由于没有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的信息无法进行有效共享。因此,当前急需建立的是金融业的信息共享机制,统一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征集平台,设立金融行业统一的信息接口规范,建立金融信息的强制报送机制,将金融行业的信息定期统一发送给该平台,并提取信用信息和产品,保证信息传输的精确、完整、及时,从而帮助金融机构全面掌握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发挥筛选和预警功能。其次,在金融行业的信息平台基础上,加强金融行业与金融监管部门、非金融机构、企业、政府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将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的信息集合起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完整的、综合的信用信息系统。其中,应大力发展以市场化模式运作的、针对政务和商业信息为主要对象的信息登记机构,以此弥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缺陷。而且要鼓励商业征信机构在立法允许的范围内,有偿的、公正的、合法的向信息提供者采集经济和商业的信息。此外,还应加大政府信息的披露力度,尽可能的公开政府机关在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处罚、、奖励、许可、批准、撤销等信息,为各类征信机构提供信息渠道。
四、 处理好组织机构与监督职能的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是一个部门和机构可以完成的,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置充足的人员来协调各个部门共同完成。各地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时,基本上都设立了组织机构和人员,这对组织和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组织机构具有多元性、信用信息平台承担单位也各不相同、有些部门提交数据比较消极、信用信息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等问题,都给协调和组织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也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同时还存在重复建设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具体完善三个方面:
首先,强化立法监督制度。立法监督制度是指立法监督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立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监督制度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的高低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度。为了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完成,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在立法过程中的监督制度:首先,监督主体的多元化。除了完善已有的立法监督制度之外,还要强化法院的司法监督作用。此外,还应当将民意征集和信息反馈制度贯彻于立法的整个过程之中,将立法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其次,监督程序的法定化。立法监督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有效促进立法权的正常行使,保证立法的有序进行。就立法性法规的监督程序而言,应着重完善监督方式和监督期限两个方面。(1)监督的方式的灵活化。立法监督既可以采用备案审查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现场和网络质询、听证会的形式;(2)应明确立法监督的期限。针对地方性立法,明确立法监督的期限,以保证立法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其次,建立立法协调制度。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为了解决组织机构分散、不同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建议建立立法协调制度。(1)在立法机关内部,应完善和具体不同部门的立法权限,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立法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防治和杜绝不同部门的利益冲突和扯皮;(2)明确立法影响的多元主体的范围,通过不同途径让这些利益主体参与到立法之中;(3)地方政府应以渐进式的原则和理念作为指导,发展和完善当地公众协商的组织体系,提高社会公众和团体的协商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将其与立法协商制度相结合,使社会公众和组织与地方政府建立一个共同的利益纽带,共同参与地方立法的全部过程,可以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对地方立法的认同度。
再次,加强社会信用专业人才培养。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信用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和道德素养。职业素养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要的会计、审计、管理、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跨專业的知识体系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能力。道德素养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独立、公正的专业立场以及客户利益至上的专业理念。目前,我国社会信用领域的专业人才较少,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为此,应该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设立专门的社会信用职业资格考试,明确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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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项目号:11JZD009);上海市法学高原学科金融法方向(项目号:2015-2017)。
作者简介:齐萌(1982-),男,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律金融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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