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

2024-06-23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共10篇)

1.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 篇一

刑事诉讼法学练习题C

一、简答题

1、回避的理由是什么?回避的程序是什么?

2、简述走私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简述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各自包括哪些证据?

4、什么是回避?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5、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的范围

6、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二、案例分析题1、2008年12月7日,周某(16岁)在长江旅游船上盗窃旅客梁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过程中,周某提出,他要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他的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他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告知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周某说,由于他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要求。2009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问:⑴周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⑵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什么?

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⑸周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为什么?

三、论述题

论述上诉不加刑原则(包括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刑事诉讼法C答案

一、简答题

1应当回避的理由是: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西安要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应当回避的人员自己主动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对有关人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为申请回避。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对应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诉讼程序应停止进行,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海运。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迸出口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害到公民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海关法规,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3、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证据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4、什么是回避?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则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理由:⑴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⑵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⑶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⑷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5、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的范围

(1)自诉人、被告人;(2)法定代理人(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他们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他们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6、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

答:法律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目的不同;羁押期限不同;适用机关不同

二、案例分析题1、2008年12月7日,周某(16岁)在长江旅游船上盗窃旅客梁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过程中,周某提出,他要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他的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答复他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告知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周某说,由于他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要求。2009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周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夏某为周某辩护。2009年3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提出夏某对案情根本不熟,完全是在应付,拒绝夏某继续为他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周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做出了一审判决。问:⑴周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

⑵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什么?

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周某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⑸周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为什么?

⑴在侦查阶段,自周某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周某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

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在第5日告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为周某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⑷人民法院为周某指定辩护是正确的。因为周某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⑸人民法院在周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错误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三、论述题

论述上诉不加刑原则(包括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主要是: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2.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 篇二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

一、引言

从上世纪的80年代开始, 我国内地就已经再次展开了对法学的研究, 虽然法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各个学科之间会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 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学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同时这种进步也带动了刑事诉讼法的大步发展,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忽略这一过程中的问题, 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

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如果要从民事诉讼实务的角度来分析, 民事诉讼实务工作和民事诉讼理论之间是相对比较独立的, 在实际的操作中基本上都和理论没有直接的关系,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理论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了非常强的不现实的特征, 所以它也没有非常好的指导作用, 此外司法事务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更加重视的是理论支撑条件下的操作技术, 但是这些技术也没有非常好的理论性, 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也就使得其不具备非常好的操作性。其次是民事诉讼当中还要具备非常好的随意性, 这也使得整个过程中对相关的理论没有进行及时或者是清晰的解释, 比如在诉讼的过程中对法官在整个过程中对程序没有很好的公开性, 这样也使得审判人员对结果的公正性并不是十分的重视, 同时也不能给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的解释, 这样就使得那些解释权成为了空中楼阁。

三、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

(一) 传统研究方法的自省

如果从方法和新理论的流派关联性角度去分析, 方法是学术流派的一个重要的基础, 方法是实现研究目的的一个重要的工具, 所以其对整个研究的顺利进行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研究方法在实际的应用中对研究本身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对一门科学的健康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近几年在很多领域的研究中, 研究方法都有了非常大的进步, 法学也是如此,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方法的研究深度也在不断的扩大。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实用性通常就是指理论和制度上的适应性, 如果在实际的工作中不能对制度和理论的普适性进行建立和改进, 所有的理论移植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是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比较强的普适性, 所以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才有一个可以得到社会认可的标准, 如果不存在普适性, 社会进步就成为了空谈。

(二)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缺失

民事诉讼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多样性上的不足是当前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虽然这种现象在当前已经有了非常明显的改善, 但是还是存在着不少的缺陷, 相关人员在知识上和专业的素养和技能上还不是非常的成熟, 同时使用以往的方式是很难培养出比较符合当今时代需求的全面型人才, 柱塞民事诉讼法应用的过程中只是使用一些相对简单的工具, 如果要想更好的发展, 就必须要从更广的范围去对民事诉讼进行全面的研究, 同时还要在不同的学科之间进行研究, 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三) 民事诉讼研究方法的失范

1. 比较研究方法的失范问题

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常见问题是对制度不是非常重视, 同时对理论所适用的语境也是相对比较忽视的, 在制度生成和使用的过程中都应该有其自身的环境, 特定的理论也应该有其自身的语境, 理论在描述的过程中总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描述和概括的, 就拿纠纷的解决和调解为例, 在以往的工作中, 诉讼周期规范性越来越差, 以往的工作中比较重视的是调解, 但是当前更重视的是判决, 通常在能调解的情况下就使用调解的方式, 如果不能使用调解的方式就要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判决, 但是很多西方国家刚好相反, 这也使得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趋势就是世界的发展趋势, 这与昂要和就使得裁判的功能逐渐弱化, 从而也使得法治成为了表面上的内容。

2. 民事诉讼法史研究的失范

在民事诉讼法学历史研究的失范方面的另一个例子是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源的历史语境的误读。我们在论述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起源时几乎都不可能离开前苏联的检察监督制度及其理论, 尤其是民事检察监督。在认识前苏联检察监督的起源时通常都将该制度的起源归于法制统一的需要, 其根据是列宁对此的论述。列宁强调指出:“法制不应该卡卢加省是一套, 喀山省又是一套, 而应该全俄罗斯统一, 甚至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 “法制应当是统一的。”并且, 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 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四、结语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过程中, 我们不难发现其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和进步,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 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所以要想更好的改变这种现状, 就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促进我国法制化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J].浙江社会科学, 2013 (12) .

3.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 篇三

关鍵词: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体系;创新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是伴随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产物,实现对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于法律成熟、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等诸多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下面将重点从历史发展、社会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为实现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现状及成果

1.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格局初步形成

从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而言,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效果。在研究的广度上,研究内容涉及诸多领域,不仅仅对于研究目的、方向、受案范围等有了明确的认识和进步,同时也深入地对于具体的小问题进行了研究,确保了研究的完整性;在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深度上来说,其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审查原则、司法审查标准、审查方式等诸多问题都进行了非常详细的研究,研究的专题性更加突出,这表明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不断成熟。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与立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2.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多样化

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来说,其经历了起步阶段、以注释和实践为主的研究阶段、基本理论的初步构建阶段等几个阶段,从中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不断成熟,这对于今后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就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来说,研究方法已经比较成熟了。第一,实现理论化研究,它已经逐渐地摆脱了以注释和实践为主依托的研究,更加强调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第二,强调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的结合,让理论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地证实和实践,提升了其本身的科学性。第三,在行政诉讼法的研究上来说,实现其与其他制度的关联性,通过对比研究的方式进行分析,提高了行政诉讼法学的延展性。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已经相对来说比较成熟了。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出现的问题

1.行政诉讼法学体系不健全、学科分类不合理

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体系不健全、学科分类不合理是目前研究中出现的最大问题。在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体系上来分析,由于其研究与实践联系较为紧密,容易造成研究不独立的局面,使得体系本身没有实践导向的功能,降低了理论体系本身的实际效用。在对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中,往往会忽视对于最基本的理念的研究,缺乏对诉讼程序等环节的深入分析,不利于行政诉讼法学体系的健全。从学科分类上来说,由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体系的不完整性,很多学者和专家在对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往往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这样在学科分类的时候,就不容易走向正统的学习中去,使得学科分类开始走向片面化、边缘化。行政诉讼法学体系的不健全、分类的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进步。

2.行政诉讼法学研究雷同现象严重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研究雷同现象严重是凸显的重要问题。尽管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但是研究深度不够、研究过于雷同等现象频频出现,对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是极为不利的。首先,纵观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很多专家和学者研究方向大体一致,缺乏创新性研究。目前很多学者和专家在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多集中于对于举证责任、受案范围等方面的研究,却缺乏对于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研究,这就使得行政诉讼进入了一个怪圈;其次,在研究中研究深度不够,使得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徒有其表。由于研究内容本身的雷同性,不仅仅使得尚未研究的领域得不到重视,同时在已经研究的领域也缺乏应有的创新,这就严重地阻碍了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与成熟,不利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进步。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趋势前瞻

1.构建完整的行政诉讼法学体系和学科设置

对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来说,要想加速行政诉讼法学的成熟,就必须要构建完整的行政诉讼法学体系,实现系统化、科学化的学科设置,以此来不断地为内容的革新与研究创造条件。首先,必须要对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主旨进行充分、明确的认识,研究不仅要为实践服务,也要注重本学科的理论建设,只有理论丰富了才能更好地为实践服务。其次,在学科的设置上,应该努力地拓宽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要从宏观上把握研究中的漏洞,实现研究的全面性,同时应该对具体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突出理论研究的实践导向意义。

2.实现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内容的创新

实现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内容的创新,必然是今后研究的重点和趋势。对于很少有人问津的内容,比如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诉讼的送达、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诉讼制度;法院调查取证问题、证据的认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必然会成为今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焦点。总之,要想实现研究的进步,就必须要实现研究内容的创新,以此来不断地构建完善的行政诉讼法学体系,确保法律本身的完整性,保证人民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

四、结语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格局,在研究方法上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但是在研究中仍然出现了体系不健全、学科分类不合理、研究内容雷同化等方面的问题,减缓了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脚步。因此,必须要从体系构建和内容创新等方面来展开,充分地把握行政诉讼法学研究趋势,以此来为构建完整的行政诉讼法学体系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杨海坤,曹达全.渐进发展中的中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J].浙江学刊,2006,06

[2]章志远.当下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困境的解决之道[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02

[3]张显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状况的思考[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01

4.民事诉讼法学导学材料 篇四

一、简答题

1.提起上诉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上诉应具备下列条件:(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即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提出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4)必须提交上诉状。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有:(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诉讼;(5)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4.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2)受理程序简便。(3)传唤方式简便。(4)庭审程序简便。(5)审结期限较为紧凑。

5.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

(2)按照法律要件说,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3)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4)在大多数案件中,按照以上标准分配证明责任能够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少数情形需要参照反规范说,对证明责任实行倒置。6.民事起诉的条件。

(1)原告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常驻诉人民法院管辖。

7.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是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作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具有证据效力。8.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3)合法原则。

9.诉的特征

(1)诉只能向法院提出。(2)诉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3)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10.管辖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12.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1)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合而为一的。(2)调解是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动作方式。

(3)偏重调解构成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特征,使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成为“调解型”的。

二.论述题

1.论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证明作用。即当事人通过诉讼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反对对方的主张,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诉讼理由符合客观事实;

(2)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己怀念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3)对作出判决的作用。即法院作出判决,得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的认定,则以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判断、确定为依据,没有证据,法院就无法作出判决。

总之,诉讼证据是民事案件得以处理的立足点和根据点,可以说,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诉讼就无法进行,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2.试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3)同等原则与对待原则(4)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5)辩论原则(6)处分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

3.试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分别阐释二者的概念。

(2)适用对象上的区别,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3)数量上的区别,一个审理程序只有一个判决,一个审理程序可以有多个裁定。

(4)可否上诉的区别,在上诉期限内的判决,都可以引起上诉,但并不是所有的裁定都可引起上诉。

(5)上诉期限上的区别,一审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一审未生效的上诉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4.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后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适用的诉讼场合相对狭小。

(2)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即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各不相同。前者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后者大都产生于诉讼之中。

(3)二者的适用效果不同。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而延期审理只是对本案开庭审理日期的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而停止。(4)由于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因此中止诉讼后,何时恢复诉讼,法院是无力左右的,但是,由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大都产生于诉讼之中,所以恢复审理的日期则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以确定。

三.案例分析题

1.江某将自己的五间房屋租给当地某商场作为库房。在1999年12月份,商场王某在库房值夜班时,不慎失火,将这五间房屋全部烧毁。江某要求赔偿损失,商场领导以房屋是王某不慎烧毁为由,拒不赔偿。现江某欲向法院起诉。问:商场、王某应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第一,商场应居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其理由是:江某的房屋是出租给某商场的,商场有义务保护好房屋,但现在房屋遭到毁坏,所以商场有责任赔偿房屋造成的损失。此案中,商场的工作人员王某在执行职务时造成对江某的损害,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商场应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二,王某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因为此案中商场为被告参加诉讼,商场就此承担赔偿责任,而自杀的责任。王某显然与该案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特征,故王某参加诉讼应当居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

2.案情:王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小中,二儿子叫小力,1998年两个儿子相继结婚,并与其父分开生活。王英因年迈,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其两个儿子每人每月付生活费200元,但遭到拒绝,王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

1、王英两个儿子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王英可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为什么?

3、若判决两个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法院可否扩大其支付额度?

4、若两个儿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否强制执行?为什么? 若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王英因病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1. 共同被告人的地位

2. 可以。因为其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3. 可以。

4. 若王英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则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程序。

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终结执行。因为追索赡养费的权利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与申请执行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本身享有,而不能转让或继承。此案中,王英死亡,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告消灭,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灭,因而应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学》练习题二答案

一、简答题

1.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2)普通共同诉讼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别起诉或应诉,分别判决;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判决时应合一判决。2.管辖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3.申请撤诉的条件。

(1)原告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2)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3)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4)原告的撤诉申请最迟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4.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第二,双方池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

第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法院调解的特征。

(1)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进行的。(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7.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8.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1)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2)起诉的主体不同。(3)某些基本原则不同。(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二.论述题

1.试论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民事程序价值包括两个基本类型: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一)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10分)

1. 程序自由价值 2. 程序公正价值 3. 程序效益价值

(二)外在价值(10分)

1. 实体公正价值 2. 秩序价值

(三)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10分)

1.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2.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3.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 2.论述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需要展开回答。要点:二者的概念。具体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期限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

三.案例分析题

1.1999年2月,丁江向人民法院起诉其长子丁一不尽赡养义务,要求法院判决令其支付赡养费。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丁江有三个独生子分别为丁

一、丁

二、丁三,认为三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丁江认为,二独生子丁二工资收少,生活困难,不愿让二独生子承担义务;三独生子丁三对其比较关心,每月给一定的赡养费。所以,丁江不愿起诉丁

二、丁三,只起诉丁一一人。

问:1.该案被告应是谁?为什么?(10分)

2.对于原告丁江的想法,法院应如何处理?(10分)(1)该案应以丁

一、丁二和丁三为共同被告。因为此案中,丁江的三个儿子均负有赡养义务,他们对于丁江的赡养义务是共同的,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他们必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参加诉讼,以便人民法院查明,并确定每个人应尽多少赡养义务。(2)第二,对于原告的想法,人民法院应向其讲清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将丁

一、丁二和丁三列为共同被告。因为起诉虽然是原告的权利,但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人民法院的一定干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牌主导地位,有权根据案情通知应当参加诉讼的人进行诉讼。

2.某市东城区王某与西城区李某于1992年结婚,二人婚后有时住在东城区,有时又住在西城区,但多数时间住在东城区。2000年5月李某以王某品德有问题为理由,各西拓区人民法院提起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被告住在东城区,于是将案件移送至东城区人民法院。两个月后,东城区人民法院则以夫妻经常居住地在西城区为由,把案件又退回西城区。

问:到底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两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1)此案应由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是离婚案件,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案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在东城区,而西城区显然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在东城区,所以东城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5.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 篇五

1、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2、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

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6.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 篇六

一、教学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的价值

方法, 古代指量度方形的法则, 《墨子·天志中》提到:“中吾矩者谓之方, 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 是以方与不方, 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教学方法是指为了实现教学目的, 完成教学任务, 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 既包括教师教的方法, 又包括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学习方法, 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在教学活动中的融合以及有机统一, 是教学活动中师生双方行为体系。根据建构主义理论, 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 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 借助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其他人 (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 的帮助, 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 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建构主义是提倡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说, 按照建构主义的理论, 老师在这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灌输者, 而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帮助者, 学生才是主动的建构者, 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被动接受者。按照高等教育学的普遍解释, 教学方法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如何对学生施加影响, 怎样把列举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并培养学少分析能力、发展能力, 形成一定道德品质和素养的具体的手段。”[1]因此, 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 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 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 意义特别重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高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唯一一门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专业课程, 且其教学内容、相关概念、涉及的法律规范都非常的多, 且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法典, 因此, 相对于其他基础课程而言, 其教与学的难度均比较大。在国外法学院教学中, 这种教学的困难也是普遍存在的, 甚至有教授认为, “行政法始终是被认为是最为烦闷的课程, 而学生也是对这门课程的目的是最为缺乏头绪的”。[2]这些由学科本身的因素导致的困难都是非常难以克服的。因此, 经验丰富的教师一般都寄希望于寻求良好的教学方法来破解其中教与学的困境。正确的教学方法不仅能够使教师达到特定的教学目标或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而且可以促使学生有效地进行学习并且能够较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引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实施现状

(一) 对于实践教学的关注仍然不够

虽然各个学校在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 但是, 这种重视程度只停留在表面,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重严重失调。比如, 根据笔者所在校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时只有51课时, 而实践教学也仅仅6课时, 有些实践环节如果认真做, 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心血的, 但给老师的课时量却很少, 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 从教师的实际工作来说, 对实践教学的关注也是不够的, 没有认真研究不同实践环节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不同作用, 经常流于形式;从学生来说, 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不高, 很多实践环节都没有认真去做, 最后交一份报告了事。

(二) 教学方法单一, 使用随意, 教学效果不佳

就目前教学实践而言, 教师并没有按照教学内容的需要而选择, 整合各种教学模式, 教学方法单一, 要么只用“讲授法”一堂课从头讲到尾;要么从头问到尾;要么一律采取讨论式教学, 追求课堂气氛的热烈。单一的教学方式的使用, 使得课堂缺乏一种凝聚力, 不仅不能使学生提高学习兴趣, 反而费时费力甚至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 在教学当中, 很多老师在使用教学方法的时候很随意, 并没有考虑到主题或者教学目标的实现, 仅仅只是为了体现多种教学方法的使用, 这样表现出来的教学方法的选择可能并不适合这个主题或者就是一个形式, 根本无法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 学生主体地位不突出

美国著名教育家大卫·爱尔坎德 (David Elkind) 教授曾通过大量的教改实践提出: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 允许学生各抒己见,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让学习成为学生的内在需要。传统的被动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脱离了学生生活实际, 已不能满足现实的法学教学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团, 当今法学教学仍以教师讲授为主, 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宰者, 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忽视, 没有积极参与到教学当中, 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路

(一) 坚持的原则

第一, 教学方式多元化原则。应该摈弃过去那种单一的教学方法, 应该说不论是哪一种教学法, 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就比如讲授法, 有利于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的阐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 让学生能够收获系统的知识, 但是其屡遭诟病。其实质问题不在于这种方法自身, 而是具体的操作运用是否恰当。

第二, 从实际出发原则。这个实际一方面是指任何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和使用都不能脱离实际, 要做好新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之间的衔接, 而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环节的设置等方面, 使之为其服务。

(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具体使用

第一, 讲授式教学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 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以概念的讲解、理论的灌输和法律条文的阐释为主, 虽然这种填鸭式教学方法有一定的弊端, 但在法学本科教育中, 需要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了克服其弊端, 需要在授课过程中按照教学目的的需要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 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丰富课堂教学, 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 讨论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通过事先布置讨论议题, 让学生组织材料, 充分准备, 发表自己的看法、见解, 授课教师对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观点, 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 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讨论拓展学生的思维, 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主持人的教师在讨论中应当尽量地唤起学生兴趣、激发学生积极参与、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 进而扩展学生的思维。讨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 可以分组讨论也可以全班一起讨论, 但是要注意控制整个过程, 比如学生跑题了就要将之引导回主题, 或者在讨论中出现了争议比较大的观点, 教师要适时介入进行评析, 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提示和引导, 对于某些偏激的观点, 教师要正确引导, 帮助学生得出结论。

第三, 案例教学法。法学 (包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 它不仅以认识法律为目的, 更重要在于把法律运用于实践。[3]案例教学法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够活跃课堂气氛, 通过分析以及解决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 扩展学生思维, 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使学生在分析生动的案例过程中, 轻松地掌握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 并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应该是法学教育中让学生接触实践的最有效的途径。

第四, 诊所式教学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目标就是要求学生掌握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的框架及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 同时培养学生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 能够运用法律逻辑解决实际生活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培养在行政领域、司法领域的职业能力及帮助行政相对方进行权利救济的能力。而诊所式教学最大的特点在于注重实践教学, 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诊所式教学的优势在于其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 通过让学生办理真实案件, 参与案件的整个过程和细节的处理, 亲身体验律师的社会角色, 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提高法律实际运用能力, 增强他们的职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摘要:目前, 在我国法学教学中, 讲授教学法仍然是最主要的教学方法。然而, 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而言, 由于其教学内容、相关概念、所涉法律规范杂多, 且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 因而, 教与学都非常难。传统的“经院式”教学模式已难以满足该课程的教学需求, 因此, 改进现有以讲授式为主的教学形式十分必要, 充分发挥讨论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的优势, 为学生提供开放的教学环境, 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方法,改革

参考文献

[1]王威廉.高等教育学[M].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1:213.

[2][美]西德尼·A·夏皮罗:法科学生不喜欢〈行政法〉的十大原因及其对策[EB/OL].苏苗罕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800/216/2006/8/xi40636493718860024324-0.htm, 2012-11-25.

7.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篇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取保候审: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3.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对生效的没收财产判决(包括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有权执行的机关是(B)。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为主,人民检察院配合2.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程序应当是(A)。

A.第一审程序B.第二审程序C.审判监督程序D.再审程序

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应承担证明责任的是(D)。

A.被害人B.被告人

C.证人D.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告知时间是(C)。

A.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

B.自接到案件之日起7日内

C.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D.自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

5.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审级制度是(B)。

A.-审终审制B.两审终审制C.三审终审制D.四审终审制

6.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i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是(D)。

A.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审理B.可以书面审理

C.可以采用调查询问式审理D.应当开庭审理

7.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情形是(C)。

A.确有悔改表现B.确有立功表现C.没有故意犯罪D.没有犯罪

8.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列各项中,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做出的处理是(B)。

A.同意判处死缓、做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

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得超过(B)次。

A.1B.2

C.3D.4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审结的时间期限是受理后(A)内。

A.20日B.30日

C.40日D.45日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至少有二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中,正确的是(BCD)。

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

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我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独特的特征有(ABCD)。

A.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

B.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二为一

C.建立多种监督体制,贯彻慎刑慎杀原则

D.刑罚逼供合法化、普遍化

3.下列案件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CD)。

A.被害人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被害人起诉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立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C)。

A.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B.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罪犯王某,16岁,因犯伤害罪被逮捕。现被一审法院以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BC)。

A.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B.如果王某不上诉,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也可以提出上诉

C.如果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王某将在看守所中服刑

D.王某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ABCD)。

A.可以依法由当事人委托,亦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B.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充任

C.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D.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理由有(ABC)。

A.是本案当事人的亲属

B.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C.在本案中担任证人

D.过去曾与本案当事人发生过民事关系

8.下列各项中,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情形有(AC)

A.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B.人民检察院提出暂缓执行建议的C.罪犯正在怀孕的D.罪犯提出申诉的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BD)。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中国公民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10.下列行为中,属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必经程序的是(BCD)。

A.讯问被告人B.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C.讯问犯罪嫌疑人D.听取代理人的意见

四、简答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3分)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分)

2.简述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

(1)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4分)

(2)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4分)

(3)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由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平等对待。

3.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有哪些?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4分)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4分)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4分)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宣告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未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请回答:

(1)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1)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3分)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2分)

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分)

(2)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2)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4分)

8.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 篇八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一)诉讼的概念

(二)诉讼的特征

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一)刑事诉讼概念

(二)刑事诉讼特征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任务和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四)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

(一)刑事诉讼目的范畴理论

(二)刑事诉讼结构范畴理论

二、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职能

(一)刑事诉讼主体范畴理论

(二)刑事诉讼职能范畴理论

三、刑事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条件

(一)刑事诉讼行为范畴理论

(二)刑事诉讼条件范畴理论

四、刑事诉讼阶段与刑事诉讼客体

(一)刑事诉讼阶段范畴理论

(二)刑事诉讼客体范畴理论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特征

二、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二)司法独立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四)辩护原则

(五)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六)诉讼经济原则

(七)诉讼及时原则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三、中国刑事诉讼坚持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四章 刑事诉讼证据

一、刑事诉讼证据概念及特征

(一)刑事诉讼证据概念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一)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

(二)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三、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补强规则

四、刑事诉讼证明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五章 辩护与刑事代理

一、辩护制度

(一)辩护的概念

(二)辩护权的概念及特征

(三)辩护职能的承担

(四)中国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五)中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刑事代理制度

(一)刑事代理的概念

(二)刑事代理的种类及使用

第六章 回避制度

(一)回避概念

(二)回避种类

(三)回避理由

(四)回避对象

(五)回避程序

第七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八章 管辖与立案

一、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一)刑事管辖概念

(二)确定刑事管辖的原则

(三)立案概念

(四)管辖与立案的关系

二、管辖的分类

(一)立案管辖

(二)审判管辖

三、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一)立案的条件

(二)立案的程序

第九章 侦查与强制措施

一、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一)侦查的概念

(二)侦查的特征

(三)侦查工作原则

(四)强制措施概念

(五)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

(六)适用强制措施的考虑因素

(七)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二、侦查行为与侦查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三)勘验、检查

(四)搜查

(五)扣押物证、书证

(六)鉴定

(七)其他侦查行为

(八)补充侦查

三、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概念

(二)侦查终结条件

(三)侦查终结的处理

(四)侦查羁押期限

四、侦查监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

(三)侦查监督的程序

五、强制措施

(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

第十章 起诉

一、起诉概述

(一)起诉的概念

(二)国家追诉主义和私人起诉主义

(三)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四)中国刑事起诉制度的特点

二、提起公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

(三)提起公诉的程序

三、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概念

(二)不起诉的种类及条件

(三)不起诉的程序

四、自诉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提起自诉的条件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一章 审判

一、审判概述

(一)审判概念

(二)刑事审判的模式与分类

(三)刑事审判的原则

(四)刑事审判组织

二、刑事第一审程序

(一)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功能

(二)刑事第一审一般程序

(三)刑事第一审特别程序

三、刑事第二审程序

(一)刑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二)刑事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三)刑事第二审程序

四、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征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四)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

第十二章 执行

一、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一)执行的概念

(二)执行的特征

二、各种刑罚的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三)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四)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五)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六)无罪推定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三、变更执行的程序

(一)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二)暂予监外执行

(三)减刑和假释

(四)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五)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案件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诉讼原则

(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念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特征

(三)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四)涉外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五)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三、刑事赔偿程序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

(二)刑事赔偿的特征

(三)刑事赔偿的范围

9.4《刑事诉讼法学》主观题作业 篇九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内的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并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专门活动。

2.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3.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4.自诉人:指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定的公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5.上诉不加刑:指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刑罚的原则。

6.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二、判断分析题

请对以下题目进行判断正误,并进行分析。

1.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就是被告人。

答:错。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是犯罪嫌疑人。

2.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答:错。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到法院旁听,但不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答:错。审判公开制度是指导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刑事裁判,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答: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答: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居于享有定罪和判刑权的惟一审判机关的地位。6.在我国,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即告终结。

答:错。我国的审级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经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其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审级制度。

三、简答 1.证据的属性。

答:证据的属性包括: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2.简要列举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简要列举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1)贪污贿赂罪; 国家机磁工作人员渎职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得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4.简要列举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侵占案。

5.简述我国辩护的种类。

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分为: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由其本人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依法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协助自己进行的辩护。

3(3)指定辩护: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四、论述

(一)请对刑事诉讼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论述。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法律依据。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替代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2)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没有分工负责,谈不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也就失去了意义。至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则是辨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制约中体现配合,配合中有制约的关系。(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不可偏废。有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能会特别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这当然是可以的,而且有时是必要的。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因此而丢掉其他方面。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所以不能为分工而分工,为配合而配合,为制约而制约。三者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即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合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作到不漏不错,不枉不纵。所以,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功能,保证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同时又可以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无端专横和滥用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

(二)试述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理是指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上的权限划分。各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叫做管辖范围;各专门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叫做管辖权。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

1、立案管辖,也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检法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立案管辖的实质是解决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时应当由公检法机关中哪一个机关立案的问题。确定立案管辖的主要依据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与职责;刑事案件本身的性质、严重复杂程度;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5(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确定地区管辖应遵守以下原则:1)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或者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行为。指定管辖包括指定审判与指定移送两种情况。

(4)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类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10.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篇十

一、案例分析

1、答:(1)有两种做法: ①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②杨凤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答: 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证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主动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本案涉及第4个理由,在实践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比如同学、同事、战友、邻居、朋友等,但是,仅有这些关系尚不结成必须回避理由,只有这种关系达到“可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度,才能够成为应该予以回避的条件或理由。就如此案例中“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妹妹曾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由于侦查等相关人员与当事人的某种特殊关系是无法更改的,而办理及参与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则是可以更换的,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要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参与案件处理,这是回避制度宗旨的必然要求,所以说,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3、答:参考答案: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根据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即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案有利害关系的; 在案件中,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共同商量作案,共同劫持女青年孙某,以及对被害人孙某进行轮奸,而此行为到了乙市境后未实施终了,主要发生在甲市,况且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居住在甲市,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有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由此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二、问答题

1、略

2、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的参考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诉讼权益而不论其本人意见如何,被告人周某抢劫、杀人,情节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2)本案中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对于“有关个人稳私的案件,不公开处理。”在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和强奸罪,而强奸罪属于个人隐私,所以不应公开处理。所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

(3)法院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罪名适用不当,应为故意杀人罪。

2、答:(1)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

(2)本案监视居住已超过法定期限。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从5月2日到11月7日已超过6个月

(3)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通知.3、答:(1)法定证据有: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一万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

③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⑤勘验笔录

⑥证人证言:小王听到呼救声,见到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

(2)直接证据:

①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间接证据: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

二、问答题

1、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答:第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

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第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第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第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2、谈谈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答:(1)强制力度不同。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大与取保候审。

(2)期限不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遵守规定不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指其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被取保候审人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4)方式不同。被取保候审人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没有此规定 除以上4个区别以外,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的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

一、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本案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本案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案例2答:

一、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二、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存在下列问题:

1.张某的第一句话有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本案中侦查员是先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提问。

2、张某第二句话有错: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本案中侦查人员的说法是违法的。

3、张某第三句话有错:在执行拘留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本案中侦查人员违反上

4、张某第四句话有错: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逼取供述,而本案中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违法行为。

5、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刑讯逼供。

案例

三、答:

一、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决定逮捕后,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是错误的;逮捕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诉人在质询证人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后,直接当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错误的;应当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后,追加起诉.二、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贪污的事实时,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是错误的,应当建议公诉人追加起诉,如公诉人同意的,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

3、人民法院依刑诉法第116条第4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做出证据不足,指定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决定。

三、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二审法院在审查苏撤回上诉要求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作业4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一参考答案答:

二审法院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有权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此,其上诉属民事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决的变更。所以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刑事判决有错误,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二参考答案:

答: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合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据此,本案不应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

案例三参考答案:

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如下: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法院同志告知应扭送公安局的做法不当。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6月22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崔某.(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决定。

(6)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给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查。

(9)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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