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

2024-10-02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精选3篇)

1.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 篇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

管理的通知

索取号: AC7450600-2008-006

文件编号: 沪质技监特〔2008〕25号

产生日期: 2008-01-17

发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质量,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规范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单位应制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履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义务,切实做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并结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档案。

本市大中型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统一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除上述单位外,对无能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单位,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相应培训。

对未能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重新考试。

三、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尤其是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数量必须满足实际需要,使管理不留死角。

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其管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作业的重要作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掌控所管辖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负责对操作人员的现场作业进行必要的正确指导和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四、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具备符合考试要求的基本设施和考试条件。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并在规定的考核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除经我局同意外)。

六、从2008年起,各考试机构的应知考试必须实行机考。有关考试题库内的考试题目(包括今后考题的变更)均应经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审定。

七、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在不降低考核质量的前提下,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应抓紧研究相应考试项目和内容的调整与整合(如一次申请,可多项取证)。调整的相应考试项目应经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后,在全市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推行。

八、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及其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帮助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章作业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2.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 篇二

1、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从左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4)叉车

(5)压力容器

4、职责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种作业证书;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5、一般规定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

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6.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

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6.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7、复审

7.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

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

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

延期复审。

7.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5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

作证。

7.6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8 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10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 篇三

2006-03-0

3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废止。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

(三)起重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资格,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第九条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

(二)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教员;

(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五)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条特种作业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由劳动部制定,培训教材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实施国家监察。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委托单位的条件及资格要进行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名;

(三)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九条主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二十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二条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印。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复审内容为: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健康检查;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复中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第二十五条跨地区流动施工的企业,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

理复审手续。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证件变更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到单位凭其原操作证和档案,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退休(职)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收缴其操作证,并报发证部门注销。

第三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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