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

2024-10-24

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共10篇)

1.上海高温费发放标准 篇一

★【请提供】公司发放高温费的相关凭证(如:领取的签字单据等)

XXXXXX公司

关于2013年发放高温补贴的通知

各位员工:

由于今年高温天气较多,根据上级工会《关于做好2013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结合自身的情况,为了使得全体职工身体的健康需要,现将高温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车间工人每人每月200元;办公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发放月份为6至9月,共计四个月。

XXXXXX公司

2013年6月6日

嘉定区安亭镇总工会

关于做好2013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总工〔2013〕25号

各基层工会: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总工会《关于做好2013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随着夏季高温的提前到来,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认真做好今年夏季的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工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夏季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班组、每个高温岗位和每个职工,特别要加强对非公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各工会要督促行政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加强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注意劳逸结合。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的作息时间,确保施工安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工会要督促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保障高温季节各项津贴标准及相关待遇的落实到位。特别要注意加强农民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和相关措施的落实。

四、各工会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防暑降温慰问等各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安全卫生和暑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使职工了解暑期安全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职工、关注高温、预防中暑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努力为农民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维护好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五、各工会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极易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要深入到生产一线,倾听职工的呼声,了解职工疾苦,对损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要及时向行政和上级工会反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要充分利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优势,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强对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防止、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各工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高温作业、高空作业、露天施工、危险品储运等危险因素较大的企业和工地,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镇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温车间、露天野外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企业、工地、车间进行重点抽查,并深入一线慰问高温作业的职工。

七、各工会要督促行政做好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地供应发放夏季保健饮料,并抓紧在入暑前对高温作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强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各基层工会将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及高温季节各项津贴及待遇的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镇总工会。

嘉定区安亭镇总工会

2013年6月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2.上海高温费 篇二

1、上海市高温费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

从开始,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

2、不发高温费员工可举报或申请仲裁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上夜班不是拒发高温费的理由

高温费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还是上夜班等无关。

5、扣减缺勤职工高温费应按制度执行

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温费标准=月高温费标准200元/21.75天=9.2元

方法一: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x当月出勤日

方法二: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日高温费标准x请假天数

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并使加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

6、高温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在扣除高温费等项目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

7、劳务派遣工同样享受高温津贴

8、多发高温费应兼顾公平合理原则

9、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清凉饮料不得充抵高温费;高温费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3.晋中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篇三

谨防高温津贴发放三种误区

一种情况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比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冰糖、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来超过240元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按照规定,企业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巡检工,大多时候在空调房里工作,只有少数时候才到高温环境中巡检。企业因此认为,公司巡检工不享受高温津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企业的这种做法也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应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企业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声称其工资待遇已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省人社厅还表示,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扩展阅读:临汾运城晋中35℃以上高温来了

山西省气象台今日16时58分发布高温黄色预警,预警区域:临汾、运城、晋中局部。

预警显示,受地面低压影响,预计未来3天预警区域内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个别县市可达37℃以上。气象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公众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省气象台预计,17日白天:北中部多云间晴天,大同、朔州、忻州等地的局部地区有阵雨或雷阵雨;南部晴天间多云,临汾、运城等地的部分地区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最高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26~32℃,中南部其余地区32~36℃。

17日夜间到18日白天:北中部多云转晴天,大同、朔州、忻州等地的局部地区有阵雨或雷阵雨;南部晴天间多云,临汾、运城的部分地区和晋中的局部地区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最低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12~18℃,中南部其余地区18~24℃;最高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27~32℃,中南部其余地区32~37℃。

18日夜间到19日白天:全省晴天间多云,临汾、运城等地的部分地区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最低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12~19℃,中南部其余地区18~25℃;最高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27~33℃,中南部其余地区33~37℃。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杭州 篇四

今夏第10个高温天来了

昨天杭州最高气温36.9℃,成为杭城今年夏天的第10个高温日(≥35℃)。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杭州目前的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杭州高温补贴发放时间:

2016杭州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杭州市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三年来,杭州出现过几个高温天?根据杭州市气象台统计,,总共出现14个高温天,最高温39.1℃,,总共17个高温天,最高温37.9℃;总共53个高温天,最高温41.6℃。

高温补贴你领了吗?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应按月发放。详见:这个月开始,你可以多领一笔钱!

近日,杭州市相关部门将组织走访慰问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7月份在册)的低保和困难家庭、残保对象以及市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慰问金标准为每户700元。

夏天也有冷空气?

其实啊,冷空气一年四季都有,夏季的冷空气和冬季的冷空气有很大区别,温度方面,影响杭州的夏季冷空气一般达到20℃以上,与冬季零度以下的温度不能比,而且风速不大,因此人们不容易发觉。

下周五前都不会有高温天

从天气预报来看,15日夜里到16日和18日降雨强度较大,雷雨时伴有雷雨大风和短时大雨到暴雨。未来几天,最低气温2427℃,最高气温30-34℃,下周五前,都不会出现高温天。

后天开始,杭州就入伏了,气温并没有很高。7月17日到7月26日为初伏;中伏有20天,从7月27日到8月15日,末伏是8月16日到8月25日。

为什么夏季午后多雷阵雨?

5.重庆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五

不得以降暑物品替代高温补贴

天气日渐炎热之后,区人社局变得忙碌起来,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每天都会接到好几通电话,“大多数都是咨询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发放高温补贴的条件,以及发放的标准是是多少。”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

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同时,也有市民问:“我们公司每年每个人几天高温假,但随便你什么时候休,好像失去高温假的意义了。”事实上,根据管理办法,并没有“高温假”这项规定。只是在强度高温天气下,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单位若未发补贴劳动者可投诉

虽然该规定已执行多年,但仍有不少单位和市民,对发放条件和标准不清楚,不了解。记者走访多个行业的露天从业者,发现大多企业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存在部分民营公司未发高温补贴,以及有企业单位出现只发补贴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现象。

在竹映三清附近打扫路面的清洁工告诉记者,她每天上班半天,再热的时候也要坚持上班,但会有清凉饮料、藿香正气液之类的等必需药品。“不过按照惯例,每个月会有补贴,最多不超过50元,一般在七八月发放。”

然而在工地工作多年的老杨则表示,只是听说过高温补贴,却从来没有得到过,“也没有清凉饮料之类的,再热也得上班。”

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温补贴是为了保障员工切身利益,“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或是劳动者对此尚有不解,可以向49836237热线进行咨询投诉。”

重庆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每年5-9月份

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凡在建筑工地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包括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应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三)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施工企业按劳动(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或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同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记录。

高温补贴五大关注热点

1、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清凉饮品为由,拒绝发放高温补贴。市安监局表示,以清凉饮品冲抵高温补贴,不合乎现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5、员工遇到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的,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入伏,长达40天的三伏天开始,高温、高热、高湿的酷暑袭来,重庆也和全国多地一样进入“烧烤模式”,最高气温逼近40℃,高温津贴跃升为市民热议的话题。

当气温超过37℃时,人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或处于酷热之中,身体承受能力差,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在酷暑中坚持在高温天气中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人,应予发放高温补贴。可是高温天气中劳动的你,知道自己应该享受哪些补贴吗?

“高温补贴?从来没发过,要是领导来工地检查,兴许能发个饮料、毛巾什么的。”重庆一处建筑工地上,记者发现很多农民工对高温补贴不甚了解。

据介绍,不仅仅是农民工,还有快递人员、清洁工,实际上能领到现金形式高温补贴的很少。他们中的很多人不知道有高温补贴的政策,甚至还会对包工头在三伏天给买一瓶冰红茶感激涕零,觉得遇到好老板了,却不知道自己丢掉了应得的权利。

6.深圳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六

在这份由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发布的榜单上,研究人员根据对最近31年的气象资料的综合分析结果,得出夏季炎热程度靠前的10个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分别为:重庆、福州、杭州、南昌、长沙、武汉、西安、南京、合肥、南宁。

其中,排在前列的重庆、福州、杭州、南昌四个城市被不少网民冠名为“新四大火炉”。

对此,国家气候中心气候与气候变化评估室张存杰研究员认为,“火炉”这个说法反映的是公众的直观感受,但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标准。

据了解,此次对“炎热城市”的分析研究中,考虑的因素包括炎热指数(一种主要考虑气温和相对湿度对人体舒适状况综合影响的指数)、高温日数、连续高温日数、夏季平均最高气温和最低气温等多种要素。

从近31年来中国平均高温日数分布来看,高温日数最多的主要有两个区域,一是新疆东部吐鲁番盆地附近,另一个就是包括杭州、南昌、长沙、福州等城市在内的江南华南一带。

无论哪个版本的“四大火炉”,重庆一直“榜上有名”。从1981年至今的35年里,重庆市夏季高温日数高居10个城市的首位,为28.5天。

根据这份研究结果,公众以往熟知的武汉、南京等传统上的“火炉”城市虽然还在名单里,但是排名已经退出“四强”。张存杰介绍,这和中国气候的年代际变化有关。“气象研究表明,中国南北方气候变化有20至30年左右的振荡周期。从整个30年的时间尺度来看,长江流域城市的温度增长速度没有其他城市快,特别是慢于中国北方许多城市。”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夏季炎热程度总体呈增强趋势,“火炉”名单也越来越长。气象资料显示,中国自1951年到2010年,全国平均温度上升了1.38度,每10年增加0.23度,和全球变暖情况基本一致,极端高温事件和高温日数范围扩大、频次增加。

【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随着三伏天的到来,一年中最热的日子来了!劳动者在高温天上班,都有哪些福利?很多人第一个想到是高温津贴。《工人日报》记者近日梳理发现,除了高温津贴,在高温天气工作的劳动者们可享受的福利还有很多饮料、体检、药品、轮休等,还有针对不同人群的一些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

7.武汉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七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停工,不能停发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下无故的、不及时的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停工,不能停发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来执行,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的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的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的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的室外作业等措施。因为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 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可拨打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

根据湖北省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

发放时间:6、7、8、9四个月。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停工,不能停发工资。

8.2011江苏高温费补贴标准调整 篇八

2011江苏高温费补贴标准调整

在闷热的夏天,比起绿豆汤、冰汽水,或许只有“高温费”才能真正给那些挥汗如雨的人们解暑。昨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记者获悉,今年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6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高温费,不再规定具体发放标准,可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来合理确定。

室外、高温场所工作,高温费每月增40元

昨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明确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记者了解到,此前我省关于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执行的还是2007年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即在室外及高温场所工作的职工,高温费为每人每月16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本次调整后,这些职工每月的高温费将增加40元。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非高温场所工作,不再设高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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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规,对于非高温场所作业的职工,也就是那些不在室外露天工作,或者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据悉,此前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9.青岛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九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能用来冲抵高温津贴

今年,我市高温津贴的标准依旧参照省里相关规定发放。即: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劳动法高温作业规定

在高温天搜索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员工劳逸结合、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处理或及时抢修的情况除外。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D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时D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另外,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D9月,扩大至6D10月。也就是说,每年6D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河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十

河北发放时间:6月-9月份;

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哪些人可以领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露天作业比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的这一观念误区,人社部门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清凉饮料”不能抵补贴

除了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2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投诉!

根据《办法》,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而是一定要发,不发高温津贴就意味着没有足额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另外,劳动者还可以打1233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高温津贴不能只是“看起来很美”

让高温津贴制度从纸面落实到行动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哪些企业的劳动者通常从事高温作业要做到心里有数,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有关部门还要积极通过媒体等渠道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更多的劳动者知晓高温津贴是一项法定福利和其发放标准,鼓励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形成企业内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

炎炎夏日,每月一两百元的高温津贴,数额虽少,却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体恤,体现了政策人文关怀的暖意。这份情意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要让劳动者真真切切地感怀于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政策要想真正造福于民,还得在执行上下一番功夫。

温馨提示: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但是,上述三种情况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并且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仅仅只提供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是不能代替高温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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