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

2024-12-21

《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10篇)

1.《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 篇一

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考核专项资金的绩效状况,牢固树立财政支出绩效观,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思想是:开展对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管理使用资金的责任意识,以解决重资金分配轻使用效益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及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评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评价的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农业支出项目、教育支出项目、科技支出项目、文化支出项目、社会保障支出项目、行政管理支出项目、公检法司支出项目和其他类支出项目等。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评价的主要依据:国家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方针政策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项目申报书及立项报告;项目预算及预算的批复文件;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报告、决算报告、以及涉及项目执行的有关财务会计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的指标体系及内容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两大类。第七条 业务评价指标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的验收情况,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状况。

(一)项目的立项情况。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和项目目标确定的合理性等内容。

(二)项目的实施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实施质量达标、项目实施的进度与计划的对比、项目实施对今后业务开展的保障程度等内容。

(三)项目的验收情况。主要评价项目的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验收的及时性等内容。

(四)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状况。主要评价业务活动经费自给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业务活动的综合排名,业务开展对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影响等内容。

第八条 财务评价指标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一)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评价项目资金总额及来源、资金到位率、资金配套及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二)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三)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评价与项目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全面性等。

(四)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评价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第三章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统一规划、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思路,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对各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审核各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直接组织实施对重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应用绩效评价的结果与相关信息,研究提出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的办法及措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绩效报告,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本部门绩效评价报告;根据本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信息,提出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并按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改进本单位的预算及项目管理工作等。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章评价的方法及标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方法采用指标考核因素分析法。即分别从业务评价指标和财务评价指标的各个方面,依据评价标准和该项分值进行考核评价打分。对定量分析指标达到评价标准的该指标得满分,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给分,最低为零分不实行倒扣分。对定性分析指标达到评价标准的该指标得满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分。

正向指标的计算公式:某项指标得分=该评价内容标准分值×该评价内容的实际数÷该评价内容的标准值;

逆向指标的计算公式:某项指标得分=该评价内容标准分值×(该评价内容的标准值-(该评价内容的实际数-标准值))÷该评价内容的标准值。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确定各指标的评价标准。

第五章评价的程序

第十六条 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具体包括以下程序:

(一)成立评价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

(二)搜集基础资料,组织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以及评价方法及标准的选用、评价资料的搜集、准备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评价通知书作为评价机构出具的行政文书,也是项目单位接受评价的依据。评价通知书要载明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工作时间安排和项目单位应提供的各种基础资料及相关要求。

第一十九条 评价机构完成全部评价工作后,必须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对评价对象所作出的综合性结论文件,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概述、评价目的、评价依据和过程、评价结果和结论、有关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条 被评价单位除提供项目申报文件、立项评估报告、项目批复文件、项目中期报告或完成后的验收报告、项目预决算报告,涉及项目执行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绩效情况介绍及单位自我评价情况,同时应提供近三年来的审计报告(含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单位的职能任务、管理、人事等综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价工作档案。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将评价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初步结果、审核认定的评价结论、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按项目建立评价工作档案。

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考核,依据不同的评价对象、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设定不同的指标权重,通过综合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评价得分划分为五种类型。即: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A)、得分在70分—85分之间(含70分)为良(B)、得分在50分—70分之间(含50分)为中(C)、得分在40分—50分之间(含40分)为低(D)、得分在40分以下为差(E)。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作为下一部门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为项目单位提高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提供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实施细则,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

第二十六条 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视不同的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规操作,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汉财办〔2002〕8号)和《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考核办法》(汉财发[2002]20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二)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部门提供虚假数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执行。

附件: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文本)汉中市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报告

(文本)

评价类型

实施过程项目评价□

完成结果项目评价□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公章)

主管部门(单位)

评价方式: 专家评价□ 中介机构评价□

****年**月**日 汉中市财政局 制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项目类型

1.设施建设

项目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截止时间

2、设施修缮3.设备购置 年 月 日

项目总投入金额

万元

其中:省市财政拨款

万元

项目实际到位金额

万元

其中:省市财政拨款

万元

项目实际支出金额

万元

其中:省市财政拨款

万元

业务评价(60分)

业务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该项分值

评价得分

1.项目的立项情况

(1)项目目标完成的可能性(8分)(2)项目目标确定的合理性(7分)

15分

2.项目的实施情况

(1)项目实施质量达标率在98%以上(5分)(2)项目实施的进度符合计划安排(5分)

(3)项目实施对今后业务开展的保障程度(5分)

15分

3.项目的验收情况

(1)项目的完成程度在98%以上(4分)(2)项目验收的有效性(3分)(3)项目验收的及时性(3分)

10分

4.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状况

(1)业务活动经费自给率在50%以上(5分)(2)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在95%以上(5分)

(3)业务活动的综合排名在前 5名以内(5分)

(4)业务开展对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影响(5分)

20分

财务评价(40分)

财务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该项分值

评价得分

1.资金落实情况

(1)资金到位率95%以上(5分)(2)自筹资金配套率95%以上(5分)

10分

2.实际支出情况

(1)支出比例与项目实施进度的协匹配情况(5分)(2)项目支出与计划、预算的匹配情况(5分)

10分

3.财务信息质量

(1)真实性(3分)(2)准确性(4分)(3)完整性(3分)

10分

填 报 说 明

一、本报告由评价机构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编写说明 1.“评价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后的方框内划√。2.“项目名称”:须与项目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一致。3.“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4.“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5.“评价方式”:在项目评价所属方式后的方框内划√。6.“评价时间”:评价时间为接受项目评价通知书或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时间。

三、报告内容编写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后的方框内划√。2.“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与项目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一致。3.“项目概况”: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效益及影响等进行总结性描述。

(二)业务评价

根据确定的评价内容和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将各指标的评分结果填写在“评价得分”栏。计分举例:某一评价内容要求达到95%以上得5分(满分5分),某单位该项内容的实际数为92%,则该项得分=5×92÷95=4.8分。

又如,某一评价内容要求达到前5名以上得5分(满分5分),某单位该项内容的实际名次为前8名,该项得分=5×(5-(8-5))÷5=2分。

再如某一评价内容要求达到前5名以上得5分(满分5分),某单位该项内容的实际名次为前12名,该项得分=5×(5-(12-5))÷5=-2分,根据“最低为零分不实行倒扣分”的规定,该项得分为0分。

(三)财务评价

根据确定的评价内容和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将各指标的评分结果填写在“评价得分”栏。计分举例:同上。

1、资金到位率的计算公式:资金到位率=项目资金实际到账额÷项目资金计划额×100%

2、自筹资金配套率的计算公式:自筹资金配套率=自筹资金实际配套数额÷自筹资金计划配套数额×100%

(四)评价工作人员

填写参与项目评价的所有成员名单,并由各成员签字确认;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须加盖单位公章。

2.《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 篇二

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0829)

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的有关规定,建立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专项资金。为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专项资金。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扶优扶强、大小兼顾”的原则,按照“合同管理、全程管理、绩效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统一实施项目审核、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统一开展绩效评价,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三、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

1、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主营业务涉及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的企业及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其他各类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或 命名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园、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计园等园区)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2、申请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研发项目应为在建的研发项目,申报时前期研发实际投资额应占计划总投资额的30%以上;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是上或本已完成的项目;奖励项目一般为上或本获得资质的项目。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或奖励的,不重复进行资助或奖励。项目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已资助(奖励)的资金视同配套。

四、资助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支持以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为重点的信息产业发展。其中软件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涉及的软件产品;信息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信息内容服务业。

电子信息制造包括高端通讯设备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国产芯片整机应用、下一代通信网络交换设备、工业设计、3D打印、工业机器人、北斗导航技术运用、汽车电子等基于软件信息技术支撑的数字化、智能化、柔性化和服务化高端装备制造。

电子商务包括电子商务服务和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的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发挥电子商务对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传统市场营销模式的带动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或与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建设网上商城,促进线上线下融合。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创新、资质认定等方面的奖励;

(二)对企业自主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三)对企业技术(技能)培训的资助;

(四)促进产业提升、产业集聚等其它公共支出;

(五)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资助和奖励资助。

五、资金使用标准

(一)奖励类

1、国际国内资质认证。对通过CMMI4级、5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2级、1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咨询和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上规模奖励。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 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个以企业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联盟,每个联盟奖励启动资金50万元。项目申报主体为产业及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4、中心镇电子商务应用奖励。对中心镇或中心镇受托企业在本市电子商务综合平台上开设经认定的特色产品旗舰店的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中心镇特色产品旗舰店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对奖励类项目,已享受过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

(二)项目资助

1、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研发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对重大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2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项目,对用于平台建设的设备购置(计入固定资产)、软件购置(计入无形资产)投入进行资助,对项目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10 %给予资助;对项目投入 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投入的14 %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其他产业化项目资助参照《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

3、对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可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贴息补助。对开设中心镇特色产品旗舰店的本市企业,获得本市电子商务金融平台信用贷款的,对其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含)以内部分的利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培训资助

1、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市政府批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

2、对被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学员就业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四)产业提升、集聚等资助

1、重点支持电博会等国家和省举办的重点展会;对于由市政府在展会中用于宣传杭州整体形象的投入予以全额资助。

2、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品牌营销和推介活动,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市场的营销活动;积极利用国际和国内综合性媒体、专业媒体,加大对杭州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的宣传力度。

3、大力扶持产业特色园区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特色园、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等园区),给予表彰。

4、围绕“中国软件名城”、“全国电子商务中心”建设,对评选的名企、名家、名品,分别给予表彰。

5、对国家、省重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市和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6、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财政贡献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发展研究项目及其它重大项目,如资金使用中涉及提高资助(奖励)比例或金额等内容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支持,每年不超过20个。

六、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1、资金申报。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采取每季度申报1次,上、下半年各申报1次或全年申报1次的形式。

2、资金审批。经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后,按有关程序下达资金。其中,资助、奖励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3、资金拨付。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扶持项目资助资金,区分事后、事中两种支持方式:事后支持的,一次性拨付到位;事中支持的,分两次拨付,首次按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60%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拨付。

其它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

七、资金配套

1、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2、奖励项目:企业资质认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3、培训资金:市政府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研讨班与讲座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八、资金监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优化和完善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市政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股权投入的部分(以下简称股权投入),包括:市级工业发展、科技发展、服务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旅游业发展、都市农业等专项资金。配套中省财政项目资金以及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股权投入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各项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采取股权投入的资金,以前股权投入回收的本金和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从2015年起,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各类支持产业发展资金除特定用途外,均应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项目)的股权投入(包括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金融及担保机构注资、参股风险投资公司等),并逐步提高股权投入比例。以后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增量部分扣除特定用途外,原则上全部用于股权投入。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股权投入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绩效、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用于股权投入的资金仍按原渠道管理,由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征集、评审、实地审查和确定项目,所形成的股权委托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西投控股)实施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股权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对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文化、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产业化和服务外包等产业领域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规模扩张类企业和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等进行扶持。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到我市重点产业,解决企业在成长期和规模扩张期的资金瓶颈问题,培植壮大主导产业和重点骨干财源。采取股权投入扶持的企业和产业项目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纳税及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内;

(二)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资产状况良好,具有成长性、示范性、带动性的企业;

(四)运作规范,企业构架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信用等级良好;

(六)企业(项目)符合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七条 股权投入资金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投入企业,投入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由被投入企业自主选择,经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普通股方式参股,投入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为体现市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要求,股权投入资金可对所投资的全市重点发展产业、高新技术初创期企业等给予适当让利。具体由各相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明确,西投控股结合企业(项目)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建议,报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定实施。

优先股方式参股,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确定,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股权投入资金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单户企业(项目)的投入额度依照相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企业规模、项目投资、预期绩效等情况由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对计划投入额度超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重大产业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申报及立项程序

第九条 股权投入资金的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当年股权投入资金支持重点,明确申报具体要求,面向社会征集项目。利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平台,为股权投入和运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项目申报:申报企业依属地化原则,通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按程序逐级向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同时提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初审: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尽职调查:项目初审通过后,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安排西投控股开展项目尽职调查,西投控股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投入方案建议并报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五)项目评审: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西投控股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投入方案建议进行评审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参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

(六)项目决策: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审查意见,确定拟投入企业(项目)的扶持金额及预期发展绩效目标。

(七)项目公示及下达计划:确定拟投资的股权投入项目,由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八)项目实施:西投控股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入企业签订股权投入协议,实施股权管理。

第四章 股权投入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股权投入资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会同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不直接持有财政支持产业资金形成的股权,不直接进行股权管理。第十一条 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是股权投入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入项目的征集、审核、公式、下达和资金回收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督促西投控股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二条 西投控股是股权投入资金的管理实施机构,实行企业化运作,负责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股权的日常管理、保值增值,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因投资企业经营亏损而产生的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西投控股应履行的具体职责包括:拟定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股权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股权投入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实施具体投入方案和对投入形成的股权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建立股权投入企业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增值服务;依据股权投入项目计划,与被投入企业就投入方式、投入期限、股息收取、股权回购、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投入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实施股权管理;按约定投入协议参与对被投入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其投资方向,定期向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对股权投入资金按部门、来源、投入类型等单独核算。

第五章 股权投入资金的退出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股权投入资金项目必须具备明确的退出条件和方式,达到一定的投入年限或约定投入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西投控股结合股权投入项目运行情况,向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提出退出建议,经批复后实施。

第十五条 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及项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由西投控股根据有关规定提出退出方案,报经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批复后实施。第十六条 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优先股股权依据投入协议由被投入企业回购。西投控股签订投入协议时,应对企业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在此基础上就优先股股权投入资金的回购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回购的方式包括:到期一次性回购、投资期限内分期回购、可转换优先股等。

第十七条 建立股权投入资金信用奖惩机制。对能够按期支付股息、回购且信誉良好,通过政府资金支持发展较快的企业,在以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重点)支持;对于不按期支付股息、主观故意、拒不履行股权回购责任的企业,列入市级各部门不良信用企业名单,企业今后申报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再予以扶持。同时,由西投控股依法启动投入回收追偿程序,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100%收取违约金。

第十八条 对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无法在投入协议约定期限内进行股权回购的企业,由西投控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股权回购处理方案,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同时,对企业在未完成股权回购期限内申报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予扶持。第十九条 股权投入资金退出时,除按投入协议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西投控股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股权投入资金退出后,收回的本金仍按原投入资金渠道滚动使用,用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项目)的股权投入,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可统筹使用。股权投入资金的股息、分红等收益按缴回财政。市财政每年按照西投控股托管股权投入资金年均余额的1%核拨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支持重点企业(项目)持续发展。对于股权投入到期后完成经济效益指标(资产、收入、利润、纳税)超过投入协议(立项合同)预期指标年均20%以上且有新的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项目),可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长股权投入期限申请,西投控股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建议方案,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定后,可延长投资期限2-3年。

第六章 股权投入监管及配套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产业部门对股权投入资金、股权管理机构和项目企业实施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三条 西投控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和企业章程等行使权力,在所参股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股权投入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拨付需要的前提下,西投控股可通过购买国债及保本短期理财产品的方式盘活存量股权投入资金,形成的收益按缴回财政,市财政按照收缴收益的20%核拨西投控股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西投控股应当每半年(每年1月15日、7 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入项目的股权管理和项目实施企业经营情况,对于股权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被投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股权投入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接受股权投入监管,配合西投控股开展股权管理工作,定期汇报项目进展及企业经营情况,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及变更事项应及时向西投控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股权投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公共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配合市财政局建立有效可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评估指标主要包括股权投入项目实际投资规模、被投入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资金动态考核调整机制。将股权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下一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的考量因素之一。对股权投入资金使用绩效好的产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可增加下股权投入资金安排额度,对未完成股权投入资金比例或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产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酌情减少下资金安排金额。

第七章 附 则

4.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四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可行性报告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移动电话:

(签名)办公固话:

电子邮箱: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二〇一四年四月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可行性研究报告为Word格式(可插入图片或公式),由标准封面和具体内容组成。报告各页面边距要求设置为上下边距2.5厘米、左右边距2.5厘米,行间距、字间距、字体大小可参考本提纲。具体内容要求翔实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并按以下提纲撰写。

一、申报单位简介

申报单位企业管理情况、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经济状况、发展思路、在航空航天具体细分领域行业地位等。

二、项目内容摘要

1、项目建设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内容、运营模式等;

2、预期建设成果形态:分条简要描述技术方案、技术标准、产品情况、应用推广等;

3、预期实现的指标:分条简要描述可实现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示范作用及对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和核心环节的影响等。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结合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阐述项目对提升我市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和核心环节,增强产业链核心竞争优势的作用与影响等。

四、项目建设内容

1、项目拟建设的主要内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等,项目如何实现功能升级、技术创新等;

2、在创新过程中重点解决哪些关键问题,采取何种技术方法。

五、项目市场前景预测及分析

包括与国内外同类项目关键指标的比较、下游用户情况、市场前景及风险预测、成果推广计划及后续完善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作用、影响分析等。

六、项目预期目标

1、阐述可实现的预期成果,包括销售收入增长、提升我市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和核心环节的作用等,须有二年期内的可考核技术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指标;

2、预期可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注明专利申请负责单位)。

七、项目实施方案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可行性报告

1、阐述实现预期目标所需的组织管理方式、技术实施步骤、科技资源综合利用、成果产业化策略、研发资金的筹集与投入、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的对策措施以及特殊行业的许可报批等;

2、在项目执行期内,每一阶段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时间进度指标、技术指标、资金使用计划等。每一阶段目标应是比较详细的、可进行考核的定性定量描述。(每半年为一个阶段)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阐述项目所需总投资及其构成,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费用和预备费等。列出项目投资估算表和工程建设费用各分项明细表。

2、资金筹措:提出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并分项说明资金来源及主要用途。

3、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可研报告中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

九、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1、申报单位在相关航空航天领域的已有基础、主要成果。

2、项目实施具备的支撑条件(包括合作单位承诺提供的),包括项 4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可行性报告

目资金、设备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究平台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等。列出现有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设备(说明用途)。

十、项目合作情况(无合作单位此章节可以省略,若有,请阐述清楚并附相关合作协议)

阐述与其它单位的合作情况,包括合作的基础/缘由、合作内容和方式、合作各方任务分工以及研究经费投入分摊情况、项目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处理等。

十一、项目团队

1、项目团队的规模和结构,包括年龄、专业、职称等情况,团队规模要适度。

5.《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 篇五

2010-09-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完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制定了《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助。请各相关企业认真了解相关申报内容和流程,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到所属税务局申报。

附件: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二О一О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08、2009两个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的企业。

2.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期满。

4.第三、四、六、七种类型企业如已在以前享受财政优惠研发资助政策,即使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资助。

具体将企业申报类别分为15种情况。(详见附件一)

五、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详见附件二。

六、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详见附件三,正式表格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网站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企业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2008、2009资助申请——各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数据,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核,核实税额及企业有无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受到税务处罚。并将经审核的拟资助企业名单、核定税额致函市财政委——市财政委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计算企业应享受的财政资助金额,并下达文件,通知企业提交拨款资料——申请企业提供拨款资料——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办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验收。

联 系 人:崔 邦、李晓洁

联系电话:83938516、83938774

附件一:15种类型企业

第一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二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三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且2009年1月1日以前按我市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只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而未被批准“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在其享受完“二免三减半”政策后,不再予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后又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或者直接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因国家政策变动而未能享受完或未享受到“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申报期限自其停止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之年起或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年起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四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已缴纳增值税,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该企业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五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并已缴纳契税,按该企业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予以研发资助。

第六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并已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七种类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八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九种类型企业: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认定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已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起3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一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二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申报期限自缴纳营业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是指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营业税的;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营业税之日起连续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种子期的创业企业2006年即产生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的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设立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三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所得税,申报期限自缴纳所得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是指处于种子期的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企业所得税之日起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种子期的创业企业2006年即产生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连续计算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实际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四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第十五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附件二: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第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备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仅特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该项资料)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二、第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三、第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2);

3.税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四、第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3);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五、第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4);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购房合同及房地产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六、第六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5);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竣工验收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房产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七、第七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6);

3.深圳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八、第八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7);

3.当有效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九、第九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十、第十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9);

3.深圳市自主重点创新产品利润核算表(申请表10);

4.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包含该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产品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9.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10.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11.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销售税金及附加明细账、三项费用明细账。

十一、第十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3.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包含该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产品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十二、第十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1);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审计报告(包含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

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1.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

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2.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

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13.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三、第十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2);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审计报告(包含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

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1.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2.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13.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4.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十四、第十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3);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会计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五、第十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4);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会计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

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 篇六

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中央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协议),支持我省与国家高层次科技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的科技合作,扩大科技招商,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省院合作协议框架下,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两院院士及其所在单位、中央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省院合作协议负责落实单位,研究提出专项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专项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并提出项目经费建议;负责专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急需的关键技术领域,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类项目。

(二)与合作方签订有正式合作协议,合作对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

(三)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

(四)项目的实施对我省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产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意义重大,能够显著提高相关领域的创新能力。

(五)项目以承担单位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我省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的技术开发能力,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联合研究或开展成果转化的能力。

(二)与合作方建立了长期良好的科技合作关系,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企业应属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专项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发布通知,组织受理项目。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及其附件;

(四)合作协议书;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六)企业还应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的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条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包括省科协、省科学院、农科院)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分领域组织相关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拟支持的专项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

第十六条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负责省院合作协议落实的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项目承担资格。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对专项项目的支持方式为定额补助,主要用于项目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研发专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具体如下: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

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专项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7.《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 篇七

ICP/ISP资质认证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取得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运营资格的互联网企业的一次性财政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互联网专项资金总额控制,本资助项目不超过400个。

对取得ICP/ISP的互联网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联合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有效期内的ICP或(和)ISP经营许可证;

3、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4、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此项资助不可重复申请,今年已获得资助的企业不得再进行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ICP/ISP资质认证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一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或ISP运营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企业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0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3、联系人:陈跃群、毛遥电话:82107984、82105885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天内,到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企业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8.《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 篇八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按本操作细则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交存范围

自2011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1、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代交人。

2、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或房屋权属登记时以套(间)为单位登记的单一业主房屋;业主为交存人。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臵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代建)单位为代交人。

4、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小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代表为办理人。

5、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纳入拆迁范围的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根据甬建函(2011)32号文件,经核算后的交存标准为:

1、总层数在 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

2、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若总层数为7~9层的房屋且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

3、总层数在 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

4、总层数在 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房屋的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内登记为准。

(三)交存程序

1、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附件一);

2、交存人凭《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领取银行回执;

3、交存人将银行回执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上报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以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打印。

(四)交存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报表(附件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3、经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4、地名编号图。

当业主代表为办理人时,只需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

(五)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以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具体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转存物业维修资金申报表》(附件四)

二、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不申请财政补贴)

(一)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界定,按《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二)申请人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三)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且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方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程序表决: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若在规定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并对表决结果公示3天仍组织不到规定人数业主的,申请人可采用“倒1/3”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即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并对此结果公示3天仍无异议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并且由申请人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筹集到位。

(四)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备案

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预付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应高于预算总额的70%。

3、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申请人组织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4、项目审计

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5万元、单项工程费用超过3万元以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认为应当审计的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尾款。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申请人应在维修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决算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余部分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工程决算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维修项目质量保修期应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具体期限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条规定。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不应高于合同总价的5%。

(五)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五);

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

3、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七)以及工程预算书;

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签字清单(附件八);

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就本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明(附件九);

6、维修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十);

7、工程决算书或审计报告。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三、中修以下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申请人

与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申请人相同。

(二)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的划拨标准和适用范围 根据甬价房[2001]312号文件精神规定: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有电梯的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以及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可从账户中列支,未建立账户的仍向业主收取。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应以小区为单位专户存储,统筹用于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三)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已建账到户业主三分之二人数同意;

2、开设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账户;

3、上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账目清楚,已向业主公示。

(四)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支取申报表(附件十一);

2、物业服务合同。

四、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财政补贴比例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的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计划上报

1、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一维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2、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财政局;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维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补贴资金。

(三)申请人

与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申请人相同。

(四)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条件

1、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住宅维修项目;

2、补贴对象系维修项目范围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余额充足的业主;

3、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4、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五)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初审 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等项目情况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求。

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根据建立账户业主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和维修合同将预付款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维修资金专户。

3、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做好维修项目日常监管工作,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工作。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完成维修项目初验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要求,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验收,辖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工作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监督。

4、项目审计

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核准,并将尾款拨付至街道办事处专户。

(六)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附件十二);

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

3、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七)以及工程预算书;

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签字清单(附件八);

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就本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明(附件九);

6、维修项目验收报告(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附件十三);

7、审计报告。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七)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

1、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对每年实施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市级补贴资金进行结算,并上报市住建委。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维修项目,在未完成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计之前,该项目不计入当市级补贴资金结算。

五、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一)开设帐户的程序

1、业主委员会上报相关材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2、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臵公示该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并告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起始日期,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结束后,无重大异议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委员会到承办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

(二)开设帐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业主委员会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申请表(附件十四);

2、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备案表;

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签字清单;

6、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业主签字清单的书面确认证明;

7、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表决情况的书面介绍;

8、辖区街道办事处核准意见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9、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及应急维修支取预案;

10、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11、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事务所作为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

12、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13、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为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业主大会决议。

六、其他

(一)结构独立的幼儿园、学校、菜场等配建用房和水、电、气、通讯等专有设施设备用房以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组建房屋应急维修队伍,并建立维修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推荐名单,供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自主选择。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可委托维修单位代办维修资金申报事宜。

(三)对符合交存范围的项目,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等相应权属登记时,应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不能提供的,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暂缓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四)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情况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做到账目清楚、规范使用。若上一专项维修资金账目不及时公示、违规使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暂停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直至改正。

(五)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时向购房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在购房合同上明确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金额(购房合同中应有相应条款),并在物业交付时向购房人收取。新建物业作为拆迁安臵房屋、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业主单位时向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六)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转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将所得收益移交至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填写《宁波市物业公共收益转存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附件十五)。

(七)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归集渠道建立以小区为单位的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可使用额度清单,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相应小区的资金余额。

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具体申请办理程序按本操作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八)被拆迁人可凭借原拆迁协议或原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使用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被拆迁人维修资金可使用额度清单,用于被拆迁人现有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具体申请办理程序按本操作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九)符合本条

(七)、(八)款的业主,在申请维修资金用于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时,可享受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政策。

9.《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 篇九

实施方案提纲

一、项目摘要: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及规模,目标任务,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实施进度安排,申请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途,项目申报(实施)单位等。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时间,主要产品,发展优势,上经济效益,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

三、目标任务:目标任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建设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技术规程,实施进度安排等。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申请省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及使用范围等。

六、项目效益分析和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项目风险分析。

七、运行机制及保障措施: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

主题:请补充完善2012年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各位同仁:

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并经林业厅厅长办公会研究,2012年省级产业发展资金

拟对63个项目进行支持,现先发给你们,请尽快完善相关内容。以便及时下拨资金。要求:

一、请根据项目补助金额,请项目单位填写财政补助资金用途(贴息不用),并于2012年8月28日前反馈回省厅;

二、以下材料请9月17日前提供到厅产业处,一式二份。

1、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请提供单位近年生产经营情况介绍(3000字内),并提供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2015090 篇十

第二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目 录

Ⅰ、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申报指南

Ⅱ、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补助)

申报指南

Ⅲ、工程实验室扶持专项(直接补助)申报指南

Ⅳ、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投补结合)申报指南

Ⅰ、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申报指南

一、重点扶持领域

重点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贷款贴息。

(三)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总额为产业主管部门核定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银行审贷—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上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项目在深圳实施;

3.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建设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5.项目依托的主要技术(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臵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资金使用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臵、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50%;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预估项目贷款利息总额,提出申请政府贴息额度;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

设所需购臵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填写《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臵表》(格式见通知附件4)。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在目录中列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申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4)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7)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项目单位已与银行签订针对本项目的贷款合同,请一并提供合同文件,其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

(8)上完税证明;

(9)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权威机构认证证书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产品中试鉴定报告、小批量供货合同及使用情况报告、产品批量订单等);

(10)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标准格式见附件3);(1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臵表》(格式见通知附件4)

(12)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3)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1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2)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Ⅱ、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补

助)申报指南

一、配套扶持范围

(一)国家/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实施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二)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或分支机构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臵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的成套装臵、设备仪器、相关软件及技术。

(三)扶持金额: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但补助资金与国家/省补助资金的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按以下格式编写:

1.项目简要情况(至少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规模及地点,项目总投资、申请补助资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等);

2.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的申报材料; 3.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实施项目的相关文件; 4.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的下达补助计划相关文件; 5.国家/省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出具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6.按规定需签署任务书或合同的项目,提供与国家/省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臵、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臵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臵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8.申请资金补贴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9.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0.经审计的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 11.银行开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12.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12)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验原件。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申报材料中已有的,可不重复提供。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申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Ⅲ、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直

接补助)申报指南

一、重点扶持领域

重点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的工程实验室建设。本批扶持计划重点扶持方向:

(一)电子式互感器技术研究工程实验室

通过建设电子式互感器的高压绝缘试验平台、EMC及高压开关/刀闸操作冲击抗干扰试验平台、高低温可靠性及准确度试验平台、长期运行可靠性及长期误差稳定性试验平台、全光纤电流传感器的研发试验平台,开展对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全系列有源及全光纤电子式电流/电压/组合式互感器的技术研究、产品研发等工作,提高电子互感器在强电磁干扰及恶劣运行环境下的长期运行的可靠性及稳定性。

(二)工矿电动汽车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研究工程实验室

针对当前工矿电动车行驶环境差、安全性要求高等问题,研究开发工矿电动汽车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通过对车辆的行驶状况和环境数据的采集、分析及建模,开展对电

动车辆的智能化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提高车辆运行效率,实现工矿电动车运行信息化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

(三)硅基及金属锂负极材料工程实验室

开展硅基负极材料研究,通过硅的纳米化与均匀分散、复合材料的结构设计、复合材料的包覆等技术,解决其由硅膨胀所引起的循环稳定性问题,其中硅碳负极材料比容量≥1000mAh/g、超细纳米硅负极比容量≥1200mAh/g。开展金属锂负极材料研究,通过锂金属表面修饰改性和制备新形态(粉末、薄膜)锂电极,遏制锂晶枝形成,解决其安全性和循环稳定性,比容量≥2000mAh/g。

(四)反应堆安全系统研究工程实验室

针对反应堆完全丧失给水、主蒸汽管道破裂及完全丧失冷却链等反应堆超设计基准事故,研究建立高可靠性多样化缓解安全系统-二次侧非能动余热排出系统。对该系统的运行进行实验验证,验证其有效性,并模拟系统运行特点,帮助进行系统关键物理现象识别、瞬态参数范围确定和关键设备选型,最终完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反应堆二次侧非能动余热排出安全系统研发。

(五)智能电表通信芯片工程实验室

针对智能电表通信芯片安全性、可靠性、多领域应用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开展电力载波通信OFDM窄带高速通信以及载波+无线微功率双模混合通信技术的研究,研究开发电力载波通信芯片、双模混合通信芯片及其相关应用产品。

二、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主要任务

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三、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和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臵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的成套装臵、设备仪器、相关软件及技术。

(三)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运作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上新能源产业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000万元。

2.项目申报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至少拥有一项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或两项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具有主持国家、省、市级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近三年年平均新能源产业研究开发经费绝对数不少于500万元;企业近三年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平均销售收入总额的4%,或新能源产业研究开发经费绝对数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4.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一支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

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20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且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2.工程实验室在深圳建设实施,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臵设备等),建设期不超过2年。

3.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以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2)技术发展的比较

(3)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4)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5)项目已有的技术基础

(6)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7)市场分析。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对照本项扶持计划第一条支持领域所列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主要任务,逐一提出建设期内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臵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4)运行和管理机制 6.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 7.节能及环境影响(1)节能分析(2)环境影响评价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2)建设投资估算(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项目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臵、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臵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臵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4)。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1)经济效益分析(2)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3)其它风险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3.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其中附件还应包括(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租赁合同;

(3)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经审计的上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可提供上会计报表;

(7)项目单位近三年新能源领域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8)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9)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等);

(10)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1)申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12)申请联合组建的,需提供合作协议;(13)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

(14)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4)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六、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和评价制度。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时将运行总结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可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对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待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

(三)对于拟申请建设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Ⅳ、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投补结合)

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愿意接受股权投资的未上市新能源产业企业。

二、重点扶持领域

重点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三、扶持数量、方式和金额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及金额: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助。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 23

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金原则上按照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金额1:1的比例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单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50%作为股权投资,50%作为直接补助。其中,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金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投资金额最高为1500万元;财政直接补助资金依据现行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直接补助资金只可用于所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

股权投资扶持方式的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初审、项目路演和股权估值、市政府审定三个环节。项目来源包括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推荐两种渠道。针对不同来源的项目,审核流程略有不同。

方式一:项目单位自主申报。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初审;②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开展项目路演,由申报单位讲解项目内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听取汇报,做出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初步评价;③股权投资机构对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等工作,形成投资方案并上报产业主管部门。

图1 股权投资扶持方式申报审核流程图①

方式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推荐项目。①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根据申报通知,将本内已完成估值、已投资或拟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推荐给产业主管部门,由项目单位联合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意见报告;②市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初审。

图2 股权投资扶持方式申报审核流程图②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项目在深圳实施;

3.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建设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臵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规模和使用方案。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臵、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等)、研发支出(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委托开发费等)、流动资金(原料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房租租赁费等)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4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权投资等,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在目录中列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申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4)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7)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

(8)上完税证明;

(9)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10)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认证文件;

(11)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12)《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臵表》(格式见通知附件4);

(13)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4)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1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7)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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