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有关问题及解答

2024-07-21

资质有关问题及解答(9篇)

1.资质有关问题及解答 篇一

护士换证及有关问题解答

一、医疗机构集中为本单位护士换证时,护士聘用证明使用一张汇总表填写?

答:可以,汇总表要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未在护理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离职、改行、内退、退休未返聘、停薪留职出国)是否录入信息和换证注册? 答:按卫生部规定,护士注册必须在护理工作岗位上,因此未在护理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不能换证及不录入和注册。

三、参加考试合格的成绩的录入?

答:考试成绩要录入,如记不住就录入“合格”。

四、工作与学习经历的录入?

答:只录入与护理工作与学习有关的经历。

五、机构代码录入什么?

答:录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六、凡首次注册盖市州卫生局公章的护士换证如何操作? 答:市州卫生局必须向卫生厅医政处书面报告,同意后才能换发新证书。

七、身份证原件的审核 答:厅注册、中医局注册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护士身份证原件的审核工作由医疗机构审核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其他医疗机构护士身份证原件的审核工作由市州卫生局负责,加盖公章。(必须把原件送安县卫生局审核)

八、旧版护士执业证书遗失? 答:凡遗失了旧版执业证书的必须在市州以上党报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填写《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九、体检表中是否附X线、心电图、肝功报告? 答:X线、心电图和肝功报告不粘贴。

十、执业证书信息的修改

答:执业证书信息的修改须填写《四川省护士执业证书信息更正申请表》,其中身份证上信息变动是由于公安机关原因造成的,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十一、身份证一定要在有效期内。

十二、审核表与执业证书照片要一致,小2寸身份证照片。

十三、护士注册申请审核表的注册机关意见是省厅填写

十四、《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的下载及选择 所以表格均可在四川医学网中四川护士注册资料下载区下载

(一)换证表格

1、非厅注册医疗机构护士使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用于 非 厅注册医疗机构换证)

2、厅注册、中医药局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换证护士填写《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用于厅注册医疗机构换证)

(二)首次注册表格

1、非厅注册医疗机构首次注册护士使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用于 非 厅注册医疗机构首次注册)

十五、实习证明要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十六、《护士条例》颁布后,护士的管理操作流程以及各种申请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旧系统数据不能转入新网络版。

请各单位在审核资料的要认真仔细,资料送我局录入后必须报市局审核,请高度重视。

2.资质有关问题及解答 篇二

答: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 已和企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问: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答: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安装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问: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 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 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问: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保障部[2003]18号令) 所规定的条件。

问: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 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答: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 企业可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但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 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 伤残津贴是否进行调整?

答: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 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 伤残津贴应进行调整, 伤残等级每变化一级, 在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 增加或减少本人原工资的5%。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变为五至十级的, 从鉴定结论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

问: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 是否要重新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问:以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 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 应如何处理?

答:以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 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 可暂按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 待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核定, 多退少补。

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 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外地农民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享受的伤残津贴及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 能否将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

答:外地农民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享受的伤残抚恤金及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 可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居住在外地, 只要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 社保经办机构要将待遇邮寄或通过银行支付给本人, 而且今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如果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 担心以后找不到企业, 不愿按月领取, 也可以一次性领取, 但已享受了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就不可以再选择一次性领取了。

问: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 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问: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如何处理?

3.资质有关问题及解答 篇三

《条例》规定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要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和义务?

答: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等,国家和各地的标准都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使用年限。超过使用年限后,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的安全可靠性下降,应当淘汰更换。燃气燃烧器具的权属是用户的,燃气气瓶的使用权归用户,燃气用户应当对自有或自用的燃烧器具、气瓶、连接管等进行日常监护,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及时淘汰更新。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有关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等的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等。单位燃气用户对其从事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操作、运行、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条例》关于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作业有哪些规定?

答:户内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引入口之后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表、燃气管道(阀门)、燃气灶前连接管。户内燃气设施的安装、改装、拆除安全与否,关系到是否能够满足燃气用户的需求、保证用气安全。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

《条例》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行为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

答: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条例》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条例》对设置和管理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有哪些规定?

答: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燃气经营企业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可辨识特征,其规格、式样、图形要统一、外观应清晰、明确、简洁、明了。向公众明示燃气设施装置和燃气保护装置的位置、方位和危险警示,形成社会参与监督、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常态机制。

《条例》就单位和个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有哪些禁止行为和保护义务?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在供气用气和燃气设施检查方面有三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燃气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燃气供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二是采取发放安全用气说明、手册,派员具体指导等多种方式,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三是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范,燃气经营者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设施安全检查要记录在案。

《条例》对燃气经营者的禁止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条例》要求发现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后如何报告?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均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可以向燃气经营者报告,也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经营者等应当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和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接报制度,切实保障相关报告得到处理。

《条例》规定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者和相关部门如何处置?

答: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抢修实施主体是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以上部门报告。之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各职责协调指挥处理事故。

《条例》对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站点的建立和安装维修有哪些规定?

答: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条例》对燃气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如何处罚?

答: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答:北京市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将突出五个方面:一是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培训。通过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广泛宣传培训,提高合法经营、规范经营、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和自觉性,为全面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创造良好的氛围。二是严格燃气发展规划。通过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和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等措施提高燃气保障能力。三是规范燃气经营行为。通过严格落实许可制度,明确经营者的服务义务、责任及禁止行为,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等措施来提高燃气经营者的服务水平。四是规范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通过规范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安全责任,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安装和维修制度等来强化用户的安全意识,正确安全合理使用燃气。五是强化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通过对燃气经营者和用户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及时纠正违法、非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4.资质有关问题及解答 篇四

发布日期:[ 2010-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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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房地产公司与一酒店签订酒店购建合同之后,该酒店由于资金困难违约,并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违约金,但该酒店向我们索取发票,我们能否开具不动产发票,该违约金是否交营业税?(沧州)

答: 违约金缴纳营业税,能开具不动产发票。在《不动产发票》的“款项性质”选择“其它”,注明款性具体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2、物业代收电费应开何种票据给企业入账?(石家庄)答:物业公司代收电费可开具服务业发票。

3、企业内部招待所对外提供盖有“XX单位招待所专用章”的定额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入账依据?(石家庄)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发票保存期限为几年?达到销毁年限的发票须履行怎样的销毁程序?(石家庄)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外管证办理的具体期限多长?如果过期缴销管证有何处罚规定?有具体关于外管证的实施细则吗?(邯郸)

答复:在省内(河北省)施工的本地企业,外管证的办理期限是按照合同所载明的施工期限;在省外施工或外省来我省施工的企业,外管证的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过期缴销外管证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没有外管证的实施细则。

6、和村里联合建房,在土地证未变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时外管证开不了,企业怎样申报?税务登记证是否可在项目所在地重办?一个企业可以有两个以上税务登记证吗?(邯郸)

答复: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在当地申请临时营业执照,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是在销售环节进行申报纳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建筑施工单位。一个企业不能有两个以上税务登记证。

7、网上申报时,财务报表为什么不能导出,怎样才能导出?(邯郸)

答复:网上申报时,财务报表不能导出,您可使用“河北地税企业端资料填报系统”来填写,报送财务报表。通过该软件,实现数据在本地的保存、导出、打印等功能。

8、我单位是建筑安装企业,在网上申报营业税附表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数值填列给的时间太短,在一张表都没有填完系统就提示保存数据,开始在我保存时系统自动弹回首页之前输入的数据,却没有保存上,很浪费我的时间还得重复输入。(邯郸)答复:为保证网站的顺利运行,设置了超时退出机制。您可以使用“河北地税企业端资料填报系统”,在本机上填写完全后,再联网上传书据。该软件是安装在本地计算机上,具有保存、导出、打印、联网上传数据等功能。

9、定期定额征收网上申报重复怎么办?是申请退税还是抵缴个税?(邯郸)

答复:定期定额户的税款征收是通过银行批扣划转税款的,一般不会造成重复申报;由于系统原因若出现重复扣税时,税务机关会及时发现,退还多扣的税款。

10、申报失误造成重复申报,网上显示欠税如何处理?(邯郸)

答复:申报错误或者重复申报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由征收人员进行申报作废。

11、是否可以告知纳税人各税种缴纳范围、条件、税率?(邯郸)

答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由登记人员发放新办税务登记指引,主管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进行首次纳税辅导,纳税辅导表中有具体应缴的税种、税率、申报缴纳期限等内容,纳税人也可向税务人员进行咨询。

12、网上申报成功,银行扣款不成功怎么办?网上报税填报利润分解表时更改本期数时,为何累计数也相应变成本期数?(邯郸)

答复:网上申报成功而缴款不成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缴纳。利润分解表更改累计数变成本期数情况,有可能此纳税人是新网上签约用户,系统默认本月数就是期初数。具体情况请纳税人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有关人员进行联系。

13、我单位为按账征收企业,现在购买发票时,运输服务发票直接加计企业所得税,年终亏损时能否退税?(邯郸)答复:可以。

14小型民营企业的职工食堂,在菜市场采购物品,无正式发票,如何入账?(邯郸)答复:经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后,入账。

15单位使用的定额发票,用存根联记账吗?若用,单位一旦查询时很不方便,请问如何恰当运作?(邯郸)

答复:单位使用的定额发票,用存根联记账。你单位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对发票的领购、使用人进行登记。

16分包单位不及时纳税与总包单位有没有关系?给总包单位会不会带来税务风险?(唐山)

答复:分包单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不及时纳税应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17为什么我们公司下属企业在注销时,地税机关要求先去国税局注销企业的国税登记?(唐山)

答复: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时,先去地税,还是先去国税,都可以。只是在税务登记管理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企业在地税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后,不到国税部门注销,就会造成地税税务登记信息差异,为税务部门的登记管理造成不便。此外,如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从国税部门缴纳,就需要先清算后再注销登记。而且如果公司下属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先注销国税登记是因为如果国税机关在注销时要求你企业补缴税款,在注销地税登记时,地税机关可以征收你企业的相应附加税,反之,如果先将地税登记注销则无法再征收相应附加税。

18《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是否需要盖章?(唐山)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19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如何处罚?(唐山)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0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如何规定?(唐山)答复: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26号)规定:

一、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开票资格认定

申请自开票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2.上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一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对货运业自开票资格认定六个条件的前五个条件同时满足、第六个条件基本符合(存在少量的超限额现金结算和白条入账问题)、自有运输工具总核定载荷300吨以上、并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代开票管理

(一)零星货物运输业务代开发票

对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的零星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金额小于3000元的,只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代开发票,不再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登录。

(二)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代开票资格确认

5.工勤人员岗位晋升有关问题解答 篇五

职业能力建设科

一、申报考核程序

总的程序:个人申报---单位申报---申报比例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审核---(参加考前培训)---参加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聘任及工资待遇手续。具体有八个步骤:

1、个人直接向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收齐个人申报材料后,属于市直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直接报给市人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申报比例;

其他事业单位先到市人保局事业单位管理科审核申报比例。

3、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凭事业单位管理科核准的可申报岗位数材料,将个人申报材料一并报到职业能力建设科,进行资格审核。

4、经职建科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考前培训(审核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不参加本次培训鉴定)。

5、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凡参加省里考核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江西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有两种方式:个人自行网报、有鉴定所站的可以机构统一网报)。市里的考核鉴定按《九江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流程》操作。

6、合格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技能鉴定考核。

技能鉴定考核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两项,申报技师的还需写作论文和论文答辩,各项达60分以上方为合格。

7、由各级人保行政部门向鉴定合格的工勤人员颁发加盖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考核公章的不同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8、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对获证人员办理聘任手续,并到工资福利科办理有关工资待遇手续。

二、有关问题解答

(一)申报人员方面

1、临时聘用人员能否参加本次工勤考核? 答:不能,必须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

2、已退休人员能否申报?比如,某工勤人员在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时未退休,但在2012年4月办理了退休,还能否申报?

答:不能,在申报期间仍在岗、未退休的人员才能申报。

3、现在可以报考汽车驾驶员的技师吗? 答:不能,汽车驾驶员暂不开考技师等级。

(二)申报条件方面

4、申报条件中的“工作满5年”是指自然年数还是实数? 答:必须是实数。例如:2007年9月30日取得初级工证,应从9月30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07年的年头开始计算,即到2011年9月30日为止是刚满4年,并非满5年。

5、能否转岗转职业申报?

答:不能,必须在本职业、本岗位工作满5年才可以申报高一等级。

6、已取得技师资格的,若无本职业工种或未设技师资格的,能否转换认证?

答:不能,必须是同职业有岗有空缺。

7、工勤人员原在事业单位取得职称资格的,现在单位参公,怎么处理? 答:要看过去是否参加过技工考核并取得技术工人等级资格,若没有需要按级申报。8、2009年9月30日以前已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原来没有按工作年限直接申报中级工或高级工,请问这次还能不能直接再申报?

答:不能,必须是2009年9月30日以后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原来错过了首次直接申报机会的,只能从初级开始逐级申报。涉及我市2007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30日之间的退伍军人,我们正在积极与省厅沟通协调,争取可以申报。

9、由企业调入(或随军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首次评定等级能否参照新安置退伍军人直接申报中、高级工?

答:不能。

10、对《通知》中“截止到本通知下发之日,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同等级申报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办理加章认定程序后可不需另行参加考核鉴定,直接视为已取得同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证书”怎么理解?

答:这里说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指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原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例如,有个工勤人员在2006年10月1日取得了原劳动保障厅核发的电工中级证,一直在电工岗位上工作到现在,已经满了5年,那他今年可以申报高级工吗?还是不能。类似这种情况的,我们就认定他符合《通知》规定的中级工申报条件,可以不再参加考试,只要单位有空缺的中级工岗位数,就可以直接办理加章认定程序,视他取得了中级工勤岗位证书,可以办理中级聘任和工资待遇,过5年后可以申报高级工。

11、原来在部队服役时已经取得了部队核发的中级工工勤岗位证书,现在能否直接申报高级工?

答:不能。部队核发的中级工工勤岗位证书,必须先办理加章认定程序,换发人保部门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后才可以申报高级工

(三)申报比例方面

12、已经超出结构比例或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数的,能否申报?

答:超出结构比例或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数但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单位同意,可直接申报相应岗位等级。

(1)在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并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

(2)在本职业(工种)工作满20年并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

13、按核准的结构比例,我单位只能申报1个人,考虑到他考试不一定合格,为了不浪费申报名额,能否多申报几个人? 答:不能,只允许等额申报。

(四)其他方面

14、可以申报的职业(工种)有哪些?

答:因为体制原因,从今年开始工勤岗位证书并轨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列,原来人事部门公布的可报职业(工种)范围会有所调整,准确的请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的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进行申报。如果有经调整而取消了的职业(工种),可以选择新公布的相近职业(工种)。

15、遗失了工勤岗位证书的,能否现在补办?

答:因从今年开始工勤岗位证书并轨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列,今后对工勤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再核发工勤岗位证书,而是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遗失了原来工勤岗位证书的,可以办理补办,但补办程序目前暂未确定,将另行通知。

16、参加过技考但未颁发资格证书的如何认定?

答:没有证书的,必须提供原始的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评审表。

17、突破申报比例限制的政策,是一时之举还是延续执行? 答:一时之举,解决遗留问题。

6.资质有关问题及解答 篇六

关于成本、费用的白条列支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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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请问:

1、从私人手中购买的沙、土、石料等建筑材料,收到了对方打的白条,列支了工程成本中;购买的柴油,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验证,为假发票),列支了期间费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收到对方白条,列支了间接成本中。那么,上述白条、发票是否可以列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今后对白条列支问题如何对待?合法、合理、真实性原则如何把握?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强调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未取得真实、合理、有效的凭证不能税前扣除。贵公司所说的购买建筑材料应按规定取得发票,对取得的白条、购买柴油取得的假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贵公司支付补偿费、安置费需要企业提供证明该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http:// 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24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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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所以“白条”不能入账,并且不能在税前扣除

http://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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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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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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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请问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是否就甲供材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中,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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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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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应税劳务的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包人按照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

http://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3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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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http:// 某公司属于国税、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如果外出经营,应在哪个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

许可证?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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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这里提到的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具体开具办法是: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国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http://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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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http://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3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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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法规定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价款结算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入实现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http://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

何计算?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3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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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http://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请问企业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是否还需将此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税?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3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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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而,如果企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原价中核算,则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不需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对房屋原价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后计算缴纳房产税。

http://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如何缴纳税款?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0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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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该公司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条件的予以免征。

http://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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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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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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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http://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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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http://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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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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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的古董、字画能否在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8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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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等古董,用来提升本企业形象。请问,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http://

职工福利费范围如何界定及处理?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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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有关职工福利费范围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属于财务管理规范,而不属于税收规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才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http:// 跨的材料成本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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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于2009年12月销售生产的机床,直到2010年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请问,这笔业务的购进材料的成本可以在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在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09年已实现销售、2010年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的销售行为,其货物销售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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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剩余车辆补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7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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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内部高管使用车辆的费用未超过公司规定的额度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相应个人。请问,发放的这部分费用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http:// 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7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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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上述企业年终给客户赠送礼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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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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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沙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7.圆的综合问题及解答方法之研究 篇七

关键词:初中数学;圆;综合问题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学生学习数学的热情就越来越小了。在小学时期,学习数学经常可以为小学生带来一定的自豪感,但对于初中的学生来说,数学带给他们的是一定的挫败感。初中数学会接触到更多的难点或重点的知识,需要教师和学生一起克服困难进行学习,但在这其中也要求学生有自主学习的能力。本文主要是对圆的综合问题以及它的解答方法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圆的概述

圆是一种几何图形。根据定义,通常用圆规来画圆。同圆内圆的半径长度永远相同,圆有无数条半径和无数条直径。圆是轴对称、中心对称图形。对称轴是直径所在的直线。同时,圆又是“正无限多边形”。当多边形的边数越多时,其形状、周长、面积就越接近于圆。同其他的图形相比,圆形是一个有规则的图形,在人们生活中随处可见。

二、圆的综合问题和解答方法

1.找到圆的圆心

相比较其他的图形,圆心是圆形特有的标志。因此,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要先让学生确立圆的圆心,因为要想画好一个圆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圆心,通过对圆心的确立,可以判断出任何一个圆都是对称图形。在课堂上,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通过游戏的引导,让学生自主发现圆心,这样不仅可以加大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可以为学生创建快乐的学习环境。例如,教师在上课前让学生准备好圆规、直尺、白纸、铅笔以及橡皮等用品。在课上,教师与学生一起进行绘画,并将画完的圆形沿着一条线进行对折,形成两个完全相同的半圆,然后打开并标记,再进行一次对折并标记。之后,教师向学生展现两处标记的中心点,而这个点就是圆形的中心点。这样,学生也可以自己动手找到圆的圆心。在发现圆的圆心后,可以让学生沿着中心点进行无数次的对折,并且研究它们的规律。自己动手的学习方式可以让学生加深对圆形知识的了解,更为学生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学习平台。

2.根据中心对称研究问题

经过教师的讲解,学生对圆形的相关知识也有了一个深层次的理解与运用,所以在此基础上,教师应该接着圆形的中心对称性来讲解,并引导学生进一步分析圆形的特点。根据前面学习过的知识可以知道,中心对称图形有一个特点,就是有一个对称中心,并且沿着对称中心进行对折可以将图形分成相等的两部分,所以,按圆心上的任意一条线对折就是圆的直径,它的一半就是半径。同样,任意一条圆的直径都可以平均地把圆分成两个半圆,学生经由中心对称的知识可以认识到圆更深层次的知识。例如,可以将圆形与其他图形相比较,像矩形的中心点,每个中心线分成的形状都不一样,而且对称线也不尽相同;正方形与圆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如正方形的四个边是相同的,但它的对称线不相同,但圆的任意一条中心线都可以将圆分成相同的半圆。

3.应用知识解决问题

在了解过圆的性质和特点后,由教师引导学生进行知识的运用和解决问题,通过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更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圆的理解与运用,从而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空间。当然,教师也可以将圆形知识与其他几何知识结合到一起,利用不同图形的特点与知识进行分析,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思考分析能力,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师可以将圆形知识同正方形结合到一起,进行实际问题的解析,如:正方形的周长为24厘米,以其中一个定点为圆心,以正方形的边长为半径画圆,那么这个圆的半径、面积分别是多少?这道题就是将其他的几何图形与圆形结合到一起的问题,只要先求出正方形的边长就能知道圆的半径,就可以根据公式求出圆的面积。结合圆形的特点,由教师进行引导的学习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数学知识理解能力和灵活运用能力,也可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是一套有效的学习方法。

圆形在生活当中随处可见,是一个简单又很复杂的图形。古时候的人们最早接触到的图形就是圆形,像一些图腾的形状、打造石器的形状以及装饰品的形状都接近圆形。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圆的应用也变得越来越多,有的是先人传承下来的,还有的是后人在不断发展中发明出来的。圆不仅装饰了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所以,教学生学习圆形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学生运用圆的知识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凤梅.初中数学中圆的教学有效实践分析[J].成才之路,2014(34):75.

[2]石飛虹.圆的生活意蕴与数学理解:兼思考初中数学教学[J].数学教学通讯,2015(7):21-22.

[3]林郑娜.初中数学解题中《圆》中易错问题例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4(14).

8.资质有关问题及解答 篇八

有关常见问题解答 1、2009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为什么要采用网上报名?

答:为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报名效率,方便考生报名,今年杭州市2009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启用网上报名系统。

2、网上报名网址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答:杭州地区考生(除萧山区考生外)应登录杭州财税网站报名(网址http://kj.hzft.gov.cn或http://);萧山区考生应登录萧山区财政局网站报名(网址http://)。

通过点击主页面上“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9:00——12月28日24:00,期间我们的网上报名系统是24小时服务的。

3、报名的所有事项是否都在网上进行?

答:报名、订书、交费、规定日期打印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合证等都在网上进行。

4、考生怎样进行报名?

答:考生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主页,首先阅读并同意“报考人员必读事项”,根据网页的提示,需要报考的考生首先进入注册窗口进行注册工作。通过准确录入姓名、18位身份证号、酌情选择报名管理部门(考试所在地)来注册自己的登录信息(包括登录名和密码),考生可使用本人的登录信息按提示进行报名操作。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在网上报名截止日前一次性付清各项报名费用,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5、考生网上报名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考生在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杭州市财政局《关于2009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字[2005]30号)。

(2)会计从业资格网上报名实行承诺制度,考生通过网上报名流程,视同对相关通知和承诺书作出同意承诺。在报名过程中,由于报名时提供不实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完全责任。*考生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考生必须以18位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准考证上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原件必须一致。还未更换18位身份证的考生,请务必在考试前更换完毕(公安部门更换身份证时间大约在30天至90天内)。若考生准考证上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后果自负。

*考生在报名成功后,考生信息将不能自行修改,如果发现信息错误,请考生在2008年12月20日-2008年12月29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网上报名时注册所管辖的报名管理部门现场修改并确认。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修改确认,将视自动放弃,一切后果均由报名者负完全责任。

6、报考条件怎样?

答:凡年满18周岁,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7、部分考试科目免试的条件怎样?

答: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的人员,可以凭相关毕业文凭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自毕业文凭签发日至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日的期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只需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

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该科目成绩合格,发给单科合格证书(该单科合格证书在申领证时,与有效文凭同时使用才有效)。报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两科目的,必须两科同时合格方可发给全科合格证书。上述单科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两年。

请各考生认真对照上述要求,自主选择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门。考试之前,考试管理机构不再进行免试科目资格审查。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免试条件,只报《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门的,后果由报名者自负。

8、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是什么? 答:(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2)考试时间为2009年4月12日

上午9:00-11: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下午14:00-16:00 会计基础

(3)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由杭州市、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珠算五级等级考试由各县级以上(含县级)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

9、何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答:2009年4月30日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届时考生可在网上查询。

10、全部考试成绩合格者怎样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考试科目全部合格并符合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非从事会计工作的考生可去浙江省内的户籍(除宁波外)所在地或浙江省内暂住证(除宁波外)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从事会计工作的考生按属地原则可向浙江省内(除宁波外)工作单位所在地管辖的财政部门申请领取。

11、什么时候可以打印准考证?

答: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至4月10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报名的网站用A4标准纸自行打印准考证。自行打印准考证有困难的考生可凭身份证原件到网上报名时注册所属地区报名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时间)协助打印。

12、“网上支付”如何操作?

答:考生凭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带有“银联”标记的银行卡(部分银行卡的银联网上支付功能带有区域性,具体情况咨询银联浙江分公司,银联客服号码为(0571-87559223或021-52504520),按照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链接,进入银联商务浙江分公司的电子支付平台系统进行交费。网上交费如有问题,请与银联或发卡银行联系。

13、对“网上支付”的银行卡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带有“银联”标记的银行卡都可以实现网上支付功能(具体可使用的银行卡及使用说明详见本报名系统中“报考人员必读事项—银联电子支付相关银行信息”)。其前提条件是,该卡一般均应先到发卡行办理网上支付的开通手续,并且该卡的网上支付限额应大于考生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的总金额。有关网上支付开通手续的办理及限额调整问题请向相关发卡行咨询。

14、考生“网上支付”交费时是否必须使用考生本人的银行卡?

答:不是。凡是符合上述“网上支付”要求的银行卡,都可以代为办理交费。

15、采用网上交费方式后,如何取得相关发票?

答:对采用网上支付方式交纳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项费用,直接以银联卡扣款单作为交费凭据,不再统一提供非税收入票据。考生需要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网上报名序号,于报名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网上报名时注册所属地区的报名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时间)办理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16、“网上支付”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1)考试报名前考生本人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的要求,慎重报考,交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

(2)考生如果没有网上支付经验,请在支付前详细阅读自己银行卡的使用说明;(3)考生不要使用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电脑进行网上支付操作;

(4)考生在进行网上支付时,应保护好银行卡号和密码,注意卡内资金安全;(5)考生一旦点击交费按钮,所有信息将不能改动,请考生谨慎操作;(6)如果因上网条件或网络传输等原因造成支付速度慢,请考生耐心等待,尽量不要重复点击;

(7)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网上支付没有成功的,考生可点击报名系统中“交费”按钮重新支付。

(8)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请不要立即关闭浏览器支付页面,等待报名系统接收考生的交费信息,大约15秒后,网站会自动跳转页面,显示“交费成功”字样。

(9)考生网上支付成功后,请不要立即关闭浏览器支付页面,如果由于不小心关闭网页或者由于网络、机器等原因不能自动跳转页面显示“交费成功”字样。我们将会在48小时内对账,对账完毕后,交费状态变为“报名完成”。请注意查看自己的交费状态。

17、有配套的考试辅导教材提供吗?

答:有。为便于考生全面系统了解掌握2008年6月财政部新发布的考试大纲的基本内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一套辅导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均含习题),每本定价17元,每套34元。报名时考生可以自愿订购考试辅导教材。

18、如何领取在网上订购的考试辅导教材?

答:有二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自愿选择快递送达(仅为杭州地区考生提供该项服务),由快递公司直接将考试辅导教材送达到考生手中,选择此方式每个考生只能订购1套考试辅导教材,同时收取快递费5元。二是由考生凭身份证原件到网上报名时注册所管辖的报名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时间)领取。考试辅导教材订购费、快递费应与考务费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性付清;特别提醒考生注意:考生已交纳考务费尚未交纳考试辅导教材订购费的,一律视为放弃订购考试辅导用书,不得再次订购。考试辅导教材在2009年1月中下旬可以发放,请考生关注杭州财税网领书消息和手机短信通知。

19、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如何支付费用?

答:考务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287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科目35元。考务费与考试辅导教材订购费、快递费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性付清。20、如何确认网上报名成功?

答:按照2009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流程,考生只有完整录入基本信息并进行网上交费成功后,网上报名状态为“报名完成”字样,才表明网上报名成功。

21、为什么要准确填写手机号码?

答:不准确填写将不能使用报名系统的部分功能和及时得到有关考试消息。所以请准确录入自己的手机号码。

22、输入法有什么要求?

答:请使用英文或中文半角输入法,中文全角输入法的数字该网上报名系统将不予认可。

23、网上报名有实际困难的怎么办?

答:在网上报名期限内,网上报名有实际困难的考生可到就近报名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时间)由工作人员辅导报名。

24、负责送书的快递公司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考试辅导教材由绍兴申通快递公司负责递送,考生在接收快递公司送达订购的考试辅导教材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该公司联系,电话:0575-88011087,网址http://。

25、怎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答:在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公布后,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登录报名的网站用A4标准纸自行打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自行打印合格证有困难的考生可凭身份证原件到网上报名时注册所属地区报名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时间)协助打印。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的考生,只有两门科目同时合格,系统才会打印全科合格证。

26、在杭州地区的武装警察部队、解放军、铁路系统的人员能报名参加浙江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吗? 答:不能。根据《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5]30号)规定,该实施办法不适用于武装警察部队、解放军、铁路系统。故在杭州地区的武装警察部队、解放军、铁路系统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浙江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7、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参加考试前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带照片)。

28、考试答题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考生进入考场后,将与考试无关和不允许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位置;(2)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考生在考场情况记录(登记)单上签名;(3)考试开始后,首先在答题卡上将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用2B铅笔将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到相应位置;(4)答题卡上作答的,必须用2B铅笔填涂;

(5)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6)考生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带出考场。

29、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2)考生在开考前20分钟可进考场,迟到30分钟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后30分钟内,不能交卷离开考场;

(3)考生务必携带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类计算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9.资质有关问题及解答 篇九

1.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尚未办妥申领手续,能否报名参加考试?

答:不能。根据全国考办规定,报考人员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问:对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且须具备一定会计工作年限,如: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等。

3.问: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怎样计算?

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截止到报名年底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

4.问: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人员,如何报名参加中级考试?

答: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不作要求。

5.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要报名参加考试,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 1

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6.问:关于“会计工作年限”如何理解?

答:(1)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后,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工作年限。

(2)根据财政部2000年11月21日•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7.问:请问2013年网上报名的方式、时间?

答:2013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网上报名时须牢记报名注册号、密码,网上报名时间截止2013年5月5日,审核截止2013年5月8日。

8.问:如何区分首次、非首次考生?

答:非首次报考考生是指2012已经报考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并有通过科目的考生,此类考生的有关信息可在报名数据库中搜索查找。其余考生均视为首次考生。

9.问:跨省市报考的考生如何进行报名?

答:跨省市网上报名的考生请直接在2013年考试的省

2报名。

10.问: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人保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人保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保部12号令)规定,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考生,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1.对考试合格人员的颁证,有何规定?

答:对考试合格人员,将依据报名条件的相关条款,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将不予颁发合格证书。

12.问: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1)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

(2)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通过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4)考生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并得到“报名已确认”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

(6)考生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上网自行修改,一

3旦缴费确认后,不允许再改动报名信息。

13.问:考生报名照片如何获取?如何上传照片?上传照片的要求和用途?

答:考生可用视频摄像头及网上报名系统提供的拍照程序自行拍摄报名照片后上传。

上传电子版照片为本人近期证件照,格式为JPG,所占数据容量为15KB以下,宽高比例为114×156像素(可以用系统指定照片处理软件对照片进行处理,以符合上传照片的要求。系统指定照片处理软件自带处理演示)。由于此方式运用较烦琐,建议尽可能采用视频摄像头方式获取照片。

上传的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安排表、合格人员登记表等。上传照片成功后,可在•报名表‣右下方查看自己的照片。

14.问: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参加考试前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带照片)。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请及时与当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联系补办,实行全程网报的地区可自行从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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