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培训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11篇)
1.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培训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篇一
军转干考试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2013年安置政策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本资料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自军转网搜集整理的《2013年军转干部最新安置政策》,2013年计划转业的军转干部们可以参考其中的转业条件及要求。
一、指导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进出平衡,压缩超编,理顺关系,提高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二、转业有关条件要求:
(一)达到以下最高服役年龄,原则上必须退出现役:作战部队营职,40岁,197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连职35岁,1979年3月31日前出生的,排职30岁,198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196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0岁,1974年3月31日前出生。
(二)服役最低年限要求,正营16,副营14,正连12,副连10,正排8,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8。
(三)2013年主要安排的对象,团级干部,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职满三年的正团职干部,一律做出安排。1971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职满三年且未列入后备的副团职干部,一律做出安排。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现职四年以上且未列入后备的积极安排。其他因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需要,任职三年以上的副团职干部可以安排。
(四)重点安排的对象
1.营职以下,超龄、达龄、近龄干部,任职时间偏长,未列入提升使用计划。2.难以纳编的超编干部,非调即转。
3.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超龄、达龄、近龄的干部。
4.担任干部不满四年,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退出的,写出书面申请,逐级报到军区级政治部审批后可以列入复员计划。
(五)从严控制的对象
除政治、身体等原因,从严控制转业复员的干部主要有: 1.适合改训到其他专业或交流道其他单位任职的超编干部; 2.紧缺专业干部;
3.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干部。
4.2012年7月后提前晋升职务或提前调级的干部。
5.2011年5月后担任部队部分队主官的干部及未满最低任职年限的营连主官。
(六)不得安排的对象
军转干考试
除政治、身体等原因,不得列入转业复员计划的干部。
1.担任干部不满十年的副营职干部,担任干部不满八年的正连职干部,担任干部不满六年的副连职干部,担任干部不满五年的排职干部。担任干部不满十二年的中职专业技术干部,担任干部不满八年的初职专业技术干部。
2.在校读研干部。
3.除按规定列入复员计划外,2009年5月1日以后担任干部的。
2.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培训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篇二
日前, 河南省副省长赵建才在郑州主持召开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会议, 明确“十二五”期间全省军转工作的基本思路, 研究贯彻全国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今年全省军转安置任务圆满完成的措施。今年该省将接收军转干部2122名 (其中计划分配1851名、自主择业271名) , 比去年增加311名;随调配偶242名, 比去年多26名。
一是统一下达接收计划。以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名义下达全省和省直单位指令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计划。对部分中央驻豫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 经与其主管部门协商后由省里统一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未统一下达军转干部接收计划的部门和单位, 要认真落实所在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二是不断改进分配办法。从今年起, 在全省范围内对团职军转干部统一实行功绩制计分考核的办法安置;对营职、连排职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实行功绩制计分考核和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办法, 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评阅试卷。三是着力突出安置重点。充分挖掘接收潜力, 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 不折不扣地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促进军转干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增加职数等有力措施, 切实安排好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特别是要把服役时间长、贡献较大的军转干部安排好;从优安置好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四是发挥编制使用效能。使用好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所增加的行政编制资源, 对省直机关考选接收的军转干部继续坚持连人带编、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 以保证按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整体效能的发挥和重点工作需要。五是积极促进就业创业。认真总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政策实施10年来的成绩和经验, 落实政策规定, 规范管理服务, 扶持就业创业, 提高服务质量, 努力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3.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培训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篇三
关键词: 军转 张为臻 军转公选 干部复员 军转干部 2015年军转干部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政干﹝2012﹞81号)明确:
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的12月31日;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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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培训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篇四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江苏省地税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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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3月5日上午,2013江苏省地税系统军转干部培训班在南京税务干部培训学校举行开班仪式。来自全省地税系统新转业的93名军转干部将在这里接受为期半年的集中培训。省局李小平局长出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讲话,何声贵副局长主持开班仪式。李小平局长首先向全体学员介绍了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发展情况以及近年来取得的巨大成 绩。他指出,军转干部能挑重担、肯打硬仗、善打胜仗,是全省地税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生力军。他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好、掌握好、理解好各项内容,为将来投身全 省地方税收更高水平“三个一流”工程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是要强化政治意识,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准确领会新目标、新 思路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要强化能力意识,利用学习机会,系统提升能力,做到懂法律、懂税收、懂经济、懂财会、懂信息化,尽快适应税收工作综合性 强、涉及范围广的特点。三是强化纪律意识,坚持以部队的纪律标准,保证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培训质量。
本次培训旨在帮助学员完成从军人向税务干部的心理、素质和角色转变。培训内容突出专业性、实战性,共设置了会计学专业知识、各类税收基础信息及相关法律法 规、省局大集中系统操作、公共关系学等16门课程,采取集中面授、岗位实习、开展知识讲座和参观活动等多种形式实施培训。
5.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培训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篇五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离队前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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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 军转干 军转干部 军转培训 河北省
日前,河北省军区组织省军区今年进中省直和石家庄市安置的51 名转业干部进行了离队前教育培训试点。培训为期一周,在培训中,省军区坚持扭住思想问题解扣子,瞄准择业误区校偏差,着眼岗位转换强素质,引导转业干部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认清安置形势,调整择业心态,坚定到地方建功立业的决心和信心。
紧贴现实思想反映教育引导
教育培训展开前,省军区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转业干部现实思想状况进行了普遍了解,感到经过转业摸底阶段的集中教育,绝大多数转业干部能够正确对待走留和利益调整,表现出了很强的大局观念和很高的党性觉悟。同时也发现,面对人生重大转折,转业干部思前途、忧安置的心理负担明显加重,不少同志在看待转业问题上还存有偏差,有的抱着边看边走的态度,安置好了就走,安置不好就留队;有的求稳怕变,择业意愿严重脱离实际,总想靠地方安置把后半生包下来;还有少数同志对组织安排转业思想上想不通、感情上难接受,等等。省军区党委分析认为,这些思想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到干部转业任务的完成,必须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坚持把思想教育作为转业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为此,把思想教育作为这次教育培训的重中之重,切实给转业干部讲好大道理,帮助他们在看待转业上转好思想弯子,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用正面灌输析事明理,实现由 “被动接受”向“自觉服从”转变。采取领导授课辅导、组织学法用法、学习政策规定、集体谈心交流等形式,摆事实、讲道理,着重讲清安排转业是军队干部队伍正常更替的必然要求,是部队战斗力建设的客观需要,作为部队干部,应该站在部队建设全局的高度看待进退走留,自觉强化“服役是贡献、转业也是贡献”的思想观念;讲清革命军人必须令行禁止、严守纪律的道理,引导大家进一步认识到,安排干部转业是各级依据《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等法规要求和上级指示精神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转业干部必须以很强的号令意识对待组织决定,自觉强化“依法服役、依法退役” 的思想观念;讲清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转业干部要以坚强的党性来处理个人问题,经得起走与留、得与失的现实考验,自觉强化“革命战士是块砖、东西南北任党搬” 的思想观念。教育中,还专门组织转业干部到革命圣地西柏坡参观学习,回顾中国革命光辉历程,重温“两个务必” 的谆谆教导,激发革命斗志,增强服从大局的自觉性。
二是用心理服务调适身心,实现由 “消极面对”向“积极迎战”转变。针对部分同志在转业这个人生转折关头,感情上难以割舍、心态上难以平静、行动上难以坦然应对的问题,把
军转干考试
心理服务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抓手,积极主动干预,克服消极情绪,化解心理症结。从省军区范围内挑选了5 名经验丰富的心理医生和骨干,编到每个班、组,全程参加培训,全时调适服务。专门邀请保健专家进行《健康人生》专题讲座,从生活起居、饮食搭配、运动保健、情绪调节等方面给大家传授健康知识,面对面地进行指导。培训期间,还组织转业干部到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体检,请专家与干部就身体状况一对一交流,逐人建立了健康档案,提出了保健建议。
三是用典型引路激励斗志,实现由 “贪图安逸”向“奋发进取”转变。把先期转业的模范军转干部作为教育培训的生动教材,让身边人讲身边事,拉近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距离,不仅丰富了形式,也增强了效果。每天晚上,组织转业干部观看中央电视台《复转之星》录像片,使他们在领略军转群英风采中汲取精神营养、激发奋斗精神。邀请扎根基层、创业有成的保定市白沟镇党委书记李洪强,爱岗敬业、政绩突出的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局副局长李永来,敢干敢闯、拼搏进取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刘铁刚等3 名全国模范军转干部作事迹报告,讲奋斗历程,传创业招法,使转业干部在与他们的交流中受到感悟和启迪,认清转业只是军队干部战场的转移,要想在新的战场打胜仗,必须弘扬军队优良传统,永葆革命军人本色,以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精神共筑延伸的长城。
紧贴形势政策变化解疑释惑
实践中,省军区政治部的同志感到,一些转业干部之所以不敢迈出转业的步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地方发展形势认知不全、对安置政策理解不深。为此,借助举办培训班的有利契机,突出抓好形势政策教育,坚持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教育转业干部,用驻地发展的光明前景鼓舞转业干部,不断激发他们转业地方的光荣感和自豪感。
一是广泛宣传地方发展大好形势,引导转业干部以饱满的热情投身驻地建设。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邀请河北省委政策研究室、发改委的领导到培训班授课,组织转业干部到石家庄市规划馆听取省会科学发展蓝图远景介绍,实地参观石药集团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断校准他们对地方发展形势的感性认知和理性判断。在组织这些教学活动中,大讲国家支持环渤海经济圈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给驻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新的机遇,给转业干部参与竞争、施展才华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引导他们认清到地方后肩负的重要责任,切实强化他们投身驻地建设的使命意识;大讲河北省未来发展战略和奋斗目标,引导转业干部从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中看到驻地发展的美好前景,切实激发大家热爱和建设第二故乡的热情;大讲河北省推进人才兴冀工程的丰硕成果,引导大家看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已成为全省上下共识的事实,不断提振自我完善、自主创业的信心。
二是深入解读军转安置政策规定,引导转业干部以感恩的心态对待组织分配。教育培训中,组织转业干部原原本本学习张德江副总理和总政李继耐主任等领导在全国军转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用中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采取领导宣讲、现场答疑、新老政
军转干考试
策对比等办法,组织转业干部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驻地的转业干部安置政策。通过学习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和解读军转政策规定,让大家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转工作高度重视的事实中,看到军转安置工作的政治优势;让大家从军转政策日臻完善、转业干部得到实惠越来越多的事实中,看到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优势;让大家从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环境越来越好,军转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事实中,看到军转安置工作的组织优势,从而以感恩的心态看待军转工作,以平和的心境对待地方安置。
三是客观介绍地方人才需求状况,引导转业干部以理性的思维选择安置岗位。在前期调研中发现,转业干部在择业选岗上,“追热门”的现象带有普遍性,95% 以上的要求进海关、税务、环保等热门行业,感到进这些单位脸上有光彩、手中权力大、兜里票子多,工作圈子好,但这些单位由于连年大量安置转业干部,接收吸纳空间越来越小。转业干部选择单位过于集中,必然加剧军转工作矛盾,加大地方安置难度。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在这次教育培训中安排了择业指导专题,组织转业干部观看了中组部干部一局副局长戴晓曙《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历程及当前的重点任务》辅导录像;请省委编办领导、省社会主义学院教授,围绕地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内容进行专题辅导,系统介绍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配等情况,力求使转业干部做到“三个清楚”,即: 清楚地方机构、人员编配概况,清楚地方各行各业人才分布状况,清楚地方选拔干部程序和标准。通过这些教育活动,引导转业干部校正了认识偏差,较好地形成了“便于发挥优势的行业就是好行业,适合自己的岗位才是好岗位”的择业共识。参加培训的8 名技术干部在结业时改变了非公务员不进的初衷,表示如果考不上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也要发挥自身优势,力争有所作为。
紧贴地方岗位素质要求强基固本
针对转业干部面临军地岗位转换,能力素质转型要求比较紧迫的实际,我们紧紧围绕地方岗位对干部素质的基本要求,着眼帮助他们顺利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积蓄发展后劲,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好实用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转业干部走开学习成才的路子。
一是通过组织公务员知识学习弥补素质不足。为了进一步夯实转业干部的知识基础,提高他们考取公务员的成功率,把公务员知识学习贯穿教育培训全过程。统一购买了《公务员法》、《公共基础知识》、《申论》等书籍,下发参加教育培训的每个同志。请河北省公务员局领导,围绕地方公务员素质要求、招录实施办法、转业干部进公务员队伍考试内容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辅导。先后两次组织转业干部进行模拟考试,使大家看到了自身差距,明确了下一步学习备考重点。教育培训结束前,对转业干部自学公务员知识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同志通读了两本以上书籍,不少同志还制定了待安置期间的自学计划,表示一定要加强自主学习,做好迎考准备。
二是通过开展“职业规划大家谈”活动明确努力方向。为了解决部分转业干部对将来到新的工作岗位茫然不知所措的问题,专门邀请《军队干部转业及择业、就业、创业攻略》的作
军转干考试
者郝占奎,就军队干部转业后的职业生涯规划问题,与大家进行现场交流问答。利用半天时间,组织开展“职业规划大家谈”活动,省军区政治部领导与转业干部现场交流,引导大家认识到,转业地方后多数同志还将工作十几年、二十几年,要想事业有成,必须从现在开始就要搞好职业生涯规划,才能做到预见在先、胸有成竹。通过互动交流、取长补短,大家对到地方工作后角色怎么变、方向怎么定、步子怎么迈、劲头怎么使等问题的认识更加统一,思路更加清晰。
三是通过模拟用人单位考核面试培养竞争能力。教育培训期间,在省公务员考试中心领导的配合下,设置了转业干部考核面试现场,严格按照地方招录公务员的标准、程序和考核答辩内容,由省人事厅、省军区干部处、转业办领导担任主考,组织转业干部进行模拟面试答辩。通过随机安排考核题目、限时完成答辩、现场打分排队、逐人分析讲评,使转业干部在形象逼真的应考环境中、接近“实战”的背景下经受磨炼,提高了应试的心理素质,为将来竞岗考核中充分展示自我奠定良好基础。
6.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培训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篇六
军转论坛:2012年宁波市191名军转干部参加岗前培训
【关键词】浙江 宁波 军转 军转干部 军转培训 岗前培训
11月20日上午,2012年宁波市转业军官培训开学式在市委党校图书馆二楼报告厅举行。开学式由市人力社保局周永全副局长主持,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陈安平作动员讲话,共有来自市直机关、各县区的191名转业军官参加本次开学式。
陈部长首先代表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大家投身宁波的经济社会建设表示欢迎。会上,他给各位转业干部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要提高认识,转换角色,珍惜培训机会。他指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学习贯彻好十八大精神,举办军转干部岗前培训班,主要是帮助大家尽快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熟悉工作程序,适应岗位要求。
二是要改进学习,积极思考,提升能力素质。他希望大家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明确学习目标、激发学习动机、掌握学习方法,摆正心态,把握人生成长不同阶段对能力素质的要求。
三是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做到学以致用。转业军官具备军人特有的优秀品质,这是弥足珍贵的财富,也是干好今后工作的基础。他希望各位转业军官继续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守培训纪律,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饱满的热情、优异的成绩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7.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培训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篇七
2013年军转:北京市军转干部办理户口申办材料说明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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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2012年计划已进行完毕,现各方着手准备2013年的各项工作。现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公布的2012年军转干部转业需递交的申报材料详细说明附录如下,以备有需要的军转干部们参考。
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持国务院军转办、市军转办或民政部复退司、市民政局复退办出具的批件; 2.中央国家机关和中管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落户通知; 3.《军官转业证》及《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 5.进京后落户集体户口的,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落户地址介绍信;
6.进京后要将户口落入在京房产的,须持合法住所证明(即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证明)。落户配偶房产的,要提供《结婚证》。单位分配住房并允许落户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地址证明信;
7.进京后户口落入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子、母子关系证明等材料;
8.如有随迁配偶和子女的,须提供配偶和子女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及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随迁子女系独生子女的需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当年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的子女需有居民身份证,在校学生持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待业人员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9.第二胎子女须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地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二胎以上(包括二胎)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如为原配夫妻所生育的二胎,提供一胎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胎如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残疾证的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医院病历复印件;
10.调入人为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须持有离婚判决,或《离婚证》及经公证的离婚协议。更改子女抚养关系后要求随迁进京的,改判子女抚养关系须满2年以上(更改抚养关系时间以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时间为准);
11.随迁子女均指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亲生子女,不含收养子女;
军转干考试
12.上述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除单独注明外,均需提供原件和A4纸规格的复印件一份。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规范、齐全。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天津军转干部安置最新政策 篇八
关键词:军转 军转公选 张为臻 军转政策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天津军转安置政策 计划分配 自主择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 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第九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
第十一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二条 本市接收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 时的区县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 在市内六区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统筹安排,不受区域的限制。
第十四条 转业时应回各县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照顾在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或塘沽、汉沽、大港区安置。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接收单位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跨区县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十六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军龄不满20年的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或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或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以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
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者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因领导职数限额或接收师、团 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较多的党政机关,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
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当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区县局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一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四条 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鼓励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或所在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对适合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一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由市军转办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月退役金低于本市当年政府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由市财政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市军转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本市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三十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
第四十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培训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 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全迁户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如确无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时有困难的,可租住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提供的周转房,租住办法按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 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 金,根据本人意愿,可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 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本市的有 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四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市军转办编制分配计划,会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一并下达。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接收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和落户介绍信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在办理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自主择业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发放、调整和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指导就业、档案管理以及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由市军转办和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负责。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党组织生活,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 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五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调整,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发放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发,个人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五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办、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并持死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依据档案出具有关个人情况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选用单位到市军转(军队转 业)干部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聘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和提供医疗保障的,从被聘 用的下月起,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停发住房补贴,不再提供医疗保障。
第五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所在街道、乡镇在市军转办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 他们的就业及工作变动情况。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各种活动。
第十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和军费预算支付的部分外,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资助金等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由市军转办统一管理。需要市财政列入预算的部分,市军转办应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如实申报所需经费数额。经市财政审核后应及时划拨。
第六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区、县的重要条件。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三条 严格安置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应按照市军转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并按时上报《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安排呈报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呈报表》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专业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应按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办理落户、报到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
第六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处理后发现具有本细则第八条中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接收单位处理。
第六十七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应当到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凡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市接收条件的,一经发现,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接收安置;涉及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及以后本市接收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以往本市有关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 篇九
1、原确定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能否再改为自主择业方式进行安置?
答:国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因此,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一经确定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后,不能再改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
答:地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因离队报到时还未到年底,仍要在部队领几个月工资,因此后勤部门不同意马上开具《人员供给介绍信》,而提出到年底再开,这样做行不行?
答: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3部门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指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这里已明确要求是在“本人离队时”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如果到了年底再开具,地方就没有时间进行退役金的核定,地方财政也无法对相应项目进行财政预算,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也不能及时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报医疗保险计划、住房补贴计划和办理相关手续,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待遇的落实。
4、办理身份证为什么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
答:因为从转业翌年的元月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住房补贴待遇都由地方承担,而办理相关手续必须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加之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办理完入户手续后,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身份证,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才能尽早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有关手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待遇的时间才不会受影响。
5、安置后,如户口和居住地迁到了外省市,安置管理的关系可不可以转到外地?
答:不能。按现行规定,安置地只有一个,不能调整。同理,即使在我省范围内,各地、市接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不能跨地区调整安置地。
6、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有关截止时间和二次入伍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军龄。收归军队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
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时间,是否包括累加计算的时间?
答:包括。
8、入伍前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能否计算军龄?
答:普通高校毕业入伍的转业干部,在确定自主择业条件和计发退役金问题上,其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可比照对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的规定办理,其它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如何计算和发放的?
答:退役金的计算公式和计算项目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经人事部与财政部协商决定,全国统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为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建设银行)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军转干部个人帐户,具体工作流程是:由各市州军转部门收集、采集数据,并作必要审查后,报省军转部门审查、审核,确认无误,送省财政部门作必要审核后从中央财政所拨专项款项中划拨给省级建行,由建行生出发放数据,再分解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户口所在地建行,并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卡直接在银行领取退役金。
10、如何知道个人领取的退役金数额?
答:对于首次核定的退役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在计算完后将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前来确认,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定。核定数即为首次应领的退役金数额。
此后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进行调整时,以每人相应的职务等级退役金标准和可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之积计增发,增发部分和原领取的退役金之和即为新标准下的应领退役金数额。
11、为什么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我省是否发放差额补贴?
答:这主要是考虑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消费水平高,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如不发给相应的地区补贴,其实际生活水平将受到影响。因此,对到这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当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发给差额补贴是合理的,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考虑到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水平不高,我省现在未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同时也无其他项目的补贴。
12、军龄工资是按什么时间计算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是否还增加计算军龄或者工龄?
答:军龄工资按虚年,即按年头计算。军龄增发按周年计算。军龄计算截止到干部转业离队的当年,今后不再增加计算年限。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地方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三八红旗手等)是否可以算增发退役金的条件?
答: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地方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目前没有作为增发退役金的条件。
14、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
答:《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上述规定中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与地方公务员和军队现役干部增加工资一定同步的含义。因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作出调整的决定后,才能实施调整增发的工作。
15、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增加过退役金吗?一般能增加多少?
答: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都已调整增发了退役金。增发基数按职级分:正团(含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下各职务同)46元、副团40元、正营34元、副营30元。用本人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乘以相应职级的基数,就是本人实际可得到的增发退役金。
16、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
答: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
17、对在飞行、舰艇上工作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 从事飞机、舰艇和到边远艰苦地区开始工作之时算起。地方审核时,依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记录和部队政治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
1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境外学习、工作或出境定居后,其退役金是否停发?
答:此类人员不属于〔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退役金停发范围,目前不停发,今后若有进一步的规定,按规定办理。
1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的军龄是如何计算的?
答:服现役每满12个月算1年。2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在地方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与服役年限合并作为增加退役金的依据?
答:不能。
21、人武部干部移交地方期间荣立的三等功,可否按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增发退役金?
答: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期间连续计算为军龄的,可作为增发退役金的依据。
22、哪些情况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答:被财政拨款的单位正式录用后,将停发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
23、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人员,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如何管理?
答:我省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安置地人事部门按属地分别管理档案的办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有利于退役金发放和就业的原则,原则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应放在军转部门管理,以便核准、调整退役金,帮助办理有关事务和推荐就业。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的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我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7、我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保持联系有什么要求?
答:我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这样要求的目的,一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核查和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必要情况。二是便于核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情况。三是有利于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之间的就业、创业信息交流。四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改进管理服务。
具体地讲,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通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户籍所属的街道和派出所等情况提供给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一旦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告知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凡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的材料,必须本人亲自前来办理(身患疾病不能行动者可用委托书形式委托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但本人必须事先通过电话等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在每年的12月底前,应主动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按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要求,不履行手续的,暂缓发放下一年的退役金。
28、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待政策?
10.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培训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篇十
【导语】2015年军转干考试要求军转干部掌握最新时事政治信息,为了帮助广大2015年参加军转干考试的军转干考生熟悉国内国际重大时政热点,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您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我国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供广大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时事热点】
我国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热点回顾】
2015年1月28日,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消息称,将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其中,无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明确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规范租房提取额度、简化租房提取要件。
目前中国各地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十分严格。其中包括:要求租金必须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有的高达30%;而且提取要件繁杂,要求职工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等,导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较为困难。
为此,三部门联合放宽了租房提取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此外,为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此番出台的新政策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进行了规范,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提取条件放宽的同时,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要件也将有所简化。政策规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为提高提取审核效率,此次出台的新政规定,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针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方面,新政策加强了风险防控和处罚力度,要求各设区城市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三部门要求,各设区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更多军转干考试时政热点请关注:军转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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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3年军转:军转干部培训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篇十一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及家属就业安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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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业干部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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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二、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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