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12篇)
1.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一
吉安市青原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青国税发„2010‟40号
青原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和 重点项目税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文陂分局:
现将《青原区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税收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
抄送:
吉安市青原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3年4月20日印发 打字:办公室校对: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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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原区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税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管理,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加强新形势下重点企业税收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税收服务工作的目的是:针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经营特点为其提供务实、集中、便捷、灵活的税收服务,及时协调和解决重点项目在引进、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和困难,指导和帮助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成本。
第三条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税收服务工作应遵循“集中统一规范、深化信息管税、前移管理重心、以服务促管理、勇于探索创新”的指导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和市级重点税源企业。重点项目是指区政府年度招商引资重点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及时报市国税局相关部门备案。重点项目筹建期结束后,自动纳入重点企业服务对象名单。
第六条区局成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税收服务联系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称“协调工作小组”),局长邹小婷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收入核算股、税政法规股、征管股、信
息中心、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纳税评估科、办税服务厅、文陂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
第七条税收服务联系协调工作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单位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措施;
(二)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立服务台账;
(三)落实上级局对定点联系企业的各项服务措施;
(四)开展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税源分析工作,测算企业税收规模和税收贡献率;
(五)指导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六)根据征管实际情况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税收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收集上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服务需求及信息源情况。
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走访一次重点企业,并在日常采取个别约谈、税企见面会等多种形式增加与重点企业的沟通交流,结合日常征管情况,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前分析和提示企业潜在的税收风险,必要时,可向重点企业发出税收管理建议书。
第九条 对于重点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应该及时处理。需要上级税务机关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协助推动相关诉求解决办法的落实,并将解决情况反馈给重点企业纳税人。
第十条 收入核算股建立本级重点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重点企业税源信息;定期测算监控重点企业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定期对重点企业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科应定期到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税源潜力和征管薄弱环节。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科要对监控的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征免税销售比例、进销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以及税款的实现和入库情况按季进行分析,追踪未缴税金的管理情况。分析重点企业收入总体情况,并预测近期重点企业税收收入趋势。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科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重点企业户进行筛选,查寻税负异常企业并有针对性地及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将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需求的解决处理情况及时向企业单位进行反馈,并不定期就本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向有关党政机关和上级协调工作小组进行总结汇报,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2.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精神,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 》 (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 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 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对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另有规定的, 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 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符合本《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 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七、《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 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06年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06年本)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96号) 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06年本增补本)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06年本增补本)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54号) 同时废止。
附件:1.《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 》
2.《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 》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 (区、市) 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 000万元以上的, 须经国务院批准)
3.省直厅 (局) 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 (行署) 批准
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
用地红线宽度 (包括绿化带) 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 中等城市55米, 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 中等城市2公顷, 大城市3公顷, 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四、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 中等城市14公顷, 大城市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 (含1.0)
五、农林业项目
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
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
3.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 000吨/年
4.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
5.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
6.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
7.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
六、黄金项目
1.独立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金精矿100吨, 原料自供能力50%
2.独立黄金选矿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矿石200吨, 配套采矿系统
3.火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金精矿100吨
4.独立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年处理矿石10万吨、华东、中南、西南年处理矿石20万吨
5.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
6.砂金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
七、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 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 (影视城) 、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 (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
一、农林业
1.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 (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2.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 (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3.松脂初加工项目
4.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
5.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二、煤炭
1.在国家发布新的煤炭产业政策前, 单井井型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2.新建煤与瓦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高瓦斯矿井30万吨/年,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万吨/年 (2015年前)
3.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4.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
1.小电网外,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小电网外, 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 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3.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
4.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四、石化化工
1.新建1 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 (含芳烃抽提) 、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 (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 (综合利用除外) , 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 300吨/年以下皂素 (含水解物, 综合利用除外) 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 (连续法及间歇法) 、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ABS, 本体连续法除外) 、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 (含丁苯胶乳) 生产装置, 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 (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 、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 (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 、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 (气相法除外) 、氯化胆碱、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 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 (折100%) , 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 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 (高硫石油焦除外) 、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 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 磷铵生产装置, 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项目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 (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 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 福美类杀菌剂, 复硝酚钠 (钾) 等) 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 (水相法工艺除外) 、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 (甲叉法工艺除外) 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 (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 、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 (TGIC) 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 (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2.新建氟化氢 (HF) (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 , 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 10万吨/年以下 (有机硅配套除外) 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 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 (HCFCs) (作为原料用的除外) , 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 (PFOS) 和全氟辛酸 (PFOA) , 六氟化硫 (SF6) (高纯级除外) 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 (手推车胎) 、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 (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 (TMTD) 生产装置
五、信息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 (VCD系列整机产品)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六、钢铁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 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 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 能源消耗大于430千克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 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 (合金钢50吨) 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 (合金钢50吨) 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能源消耗大于98千克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 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 (不含特殊钢) 项目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项目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 (炭块) 、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 (铁合金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 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 热回收焦炉的项目, 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 (兰炭) 项目
15.3 000千伏安及以上, 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 但焦比高于1 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
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 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 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 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 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 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 ;2×2.5万千伏安及以上, 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 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 硅铁电耗高于8 500千瓦时/吨, 工业硅电耗高于12 000千瓦时/吨, 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 600千瓦时/吨, 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 200千瓦时/吨, 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 200千瓦时/吨, 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 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20.采用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的项目;10 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 (一台变压器) , 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 000吨/年以下的项目
21.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
22.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
七、有色金属
1.新建、扩建钨、锡、锑开采、冶炼项目
2.新建、扩建钼金属资源量小于20万吨、开采规模小于100万吨/年的钼矿项目
3.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 (在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 有利于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的项目除外)
4.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6.电解铝项目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
7.铅冶炼项目 (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 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8.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直接浸出除外)
9.镁冶炼项目 (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10.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11.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八、黄金
1.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九、建材
1.2 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
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5.3 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7.粘土空心砖生产线 (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 和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8.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 (空心) 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 (陶粒) 生产线
9.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0.3 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1.10 000吨/年以下岩 (矿) 棉制品生产线和8 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
12.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
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简称PCCP管) 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 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
十、医药
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 (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 生产装置, 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 、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
2.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 (6-APA) 、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 (7-ACA) 、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 (7-ADCA) 、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
3.新建紫杉醇 (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 、植物提取法黄连素 (配套黄连种植除外) 生产装置
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5.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7.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十一、机械
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2.装岩机 (立爪装岩机除外) 制造项目
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 (加压式除外) 制造项目
11.低速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
13.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 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 滑动齿轮换档、排放达不到要求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
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 (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
15.电线、电缆制造项目 (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
16.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
17.6 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
18.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
19.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0.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1.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 (钢轨打磨砂轮除外)
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23.P0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制造项目
24.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变压器 (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除外)
25.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
26.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27.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28.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29.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
30.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31.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32.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33.5吨/小时及以下短炉龄冲天炉
34.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
35.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
36.采用无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的项目
37.盐浴氮碳、硫氮碳共渗炉及盐
38.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
39.亚硝盐缓蚀、防腐剂
40.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
41.锻造用燃煤加热炉
42.手动燃气锻造炉
43.蒸汽锤
44.弧焊变压器
45.含铅和含镉钎料
46.新建全断面掘进机整机组装项目
47.新建万吨级以上自由锻造液压机项目
48.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
49.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
50.Y系列 (IP44) 三相异步电动机 (机座号80~355) 及其派生系列, Y2系列 (IP54) 三相异步电动机 (机座号63~355)
51.背负式手动压缩式喷雾器
52.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
53.手动插秧机
54.青铜制品的茶叶加工机械
55.双盘摩擦压力机
56.含铅粉末冶金件
57.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
58.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
59.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
60.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 (AT)
十二、轻工
1.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2.年加工生皮能力2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 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
3.超薄型 (厚度低于0.015毫米) 塑料袋和超薄型 (厚度低于0.025毫米) 塑料购物袋生产
4.新建以含氢氯氟烃 (HCFCs) 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XPS) 生产线
5.聚氯乙烯 (PVC) 食品保鲜包装膜
6.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
7.最高转速低于4 000针/分的平缝机 (不含厚料平缝机) 和最高转速低于5 000针/分的包缝机
8.电子计价秤 (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 000, 称量≤15千克) 、电子皮带秤 (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 000) 、电子吊秤 (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 000, 称量≤50吨) 、弹簧度盘秤 (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 称量≤8千克)
9.电子汽车衡 (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 000, 称量≤300吨) 、电子静态轨道衡 (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 000, 称量≤150吨) 、电子动态轨道衡 (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 称量≤150吨)
10.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
11.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12.以人工操作方式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
13.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玻璃窑炉
14.生产能力小于18 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15.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16.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7.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6吨/小时以下规模磺化装置
18.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
19.牙膏生产线
20.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新建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 (井) 盐项目
21.单色金属板胶印机
2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23.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24.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 000吨 (云南地区3 000吨) 、日处理甜菜3 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
25.白酒生产线
26.酒精生产线
27.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
28.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29.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30.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 ;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 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31.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
32.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 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 (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33.3 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34.2 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
35.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十三、纺织
1.单线产能小于1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 (PET) 连续聚合生产装置
2.采用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DMT) 法生产工艺的项目
3.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
4.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
5.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1 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6.粘胶板框式过滤机
7.单线产能≤1 000吨/年、幅宽≤2米的常规丙纶纺粘法非织造布生产线
8.25千克/小时以下梳棉机
9.200钳次/分钟以下的棉精梳机
10.5万转/分钟以下自排杂气流纺设备
11.FA502、FA503细纱机
1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 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 入纬率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
13.采用聚乙烯醇浆料 (PVA) 上浆工艺及产品 (涤棉产品, 纯棉的高支高密产品除外)
14.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
15.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
16.采用绞纱染色工艺项目
17.亚氯酸钠漂白设备
十四、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
十五、消防
1.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项目
2.灭火器项目
3.碳酸氢钠干粉 (BC) 和环保型水系灭火剂
4.防火门项目
5.消防水带项目
6.消防栓 (室内、外) 项目
7.普通消防车 (罐类、专项类) 项目
十六、民爆产品
1.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
2.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
3.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
4.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
十七、其他
1.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2.高尔夫球场项目
3.赛马场项目
4.党政机关 (含国有企事业单位) 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 (基地) 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5.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3.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三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有关部署,2016年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专项计划招生任务
1.扩大实施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由中央部门和地方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学校承担,2016年安排招生计划6万名,比2015年增加1万名。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1)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办法和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要求执行,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有利于完成计划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模式。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高校不得擅自将未完成的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录取,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2.继续实施地方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各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学生,由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承担,安排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地方专项计划的具体实施区域、报考条件和录取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区域要对本省(区、市)民族自治县实现全覆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本地高等教育资源统筹,进一步扩大地方专项计划招生规模,并于4月30日前将分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www.msheas.com)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3.继续实施高校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确定。招生任务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安排招生计划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1)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高校专项计划单报志愿、单独录取,在本科一批开始前完成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有关高校特别是农村学生人数相对较少的高校,要进一步增加招生名额,努力使本校农村学生人数明显增加。要充分考虑农村学生特点及相关地区基础教育实际,简化招录程序,探索适合农村学生的招生办法。采取安排分省计划录取的高校,要根据资格考生情况在有关省份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进行标注说明。4月5日前,有关高校公布招生简章。4月25日前,考生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完成报名申请。5月15日前,有关省(区、市)完成考生资格初审。5月30日前有关高校完成考生申请材料审核。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1.严格实施区域范围。有关省(区、市)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计划确定的实施区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地方和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须将本省(区、市)确定的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招生办法于4月30日前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并将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提供有关高校。
2.严格考生资格审核。专项计划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由各省(区、市)负责组织。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公安户籍系统、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和高考报名系统信息,细化资格审核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的教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已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本省(区、市)农村的区域范围,并据此进行考生户籍资格审核,配合有关高校进行资格复查。城乡区域划分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标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严格执行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考生报名材料,确保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有关高校要在考生申请、录取和新生报到环节认真开展考生资格复查,逐人核查考生报名材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相关信息。对存疑的考生,要及时商请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复核,坚决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
三、进一步加强考生帮扶和服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有关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扩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优化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有关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扩大专业覆盖面,努力满足考生专业发展需要。要优化选拔办法,方便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报考。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经济资助,探索选派专家到当地开展考核或网络远程视频面试等方式,为考生顺利参加考核提供便利。要对专项生入校后的学习和生活给予更多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咨询,鼓励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机制,完善工作办法,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精准发力。有关单位要依靠党组织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精细化、规范化操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真正使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受益。
2.强化信息公开公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要完善专项计划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及时将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分别在省、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中学校内公示,及时将高校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通过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分别在有关高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要完善举报机制,畅通网站、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并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3.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在上述专项计划招生中的出现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4.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四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4〕23号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印发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950号),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精神,为落实相关责任,实现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现就做好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要结合辖区内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协调落实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
二、对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煤炭、石油、石化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安全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阶段要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安全评价报告书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备案和审查。对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项目,要补做安全评价;对未按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安全评价报告书、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审查的,要补报备案和审查。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方可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三、对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电力、冶金、轻工以及交通、铁道、民航、水利、建筑、林业等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协调与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辖区内或相关领域内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与监察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协调做好与同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实现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
请各单位将落实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广湖、袁俊霞
电话:010—64463180,64221864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5.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五
关于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辽宁省物业管理
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1]82号
各市建委、房产局,鞍山市开发办,绥中县建委:
为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物业管理考评验收工作的要求,决定继续开展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国优”)和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以下简称“省优”)考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国优项目的基本条件:
1、取得“辽宁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2、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具体规模为: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3、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服务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6、消防系统验收合格、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并有消防应急预案。
(二)申报省优项目的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具体规模为: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2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0%以上;
2、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投诉纠纷;
4、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5、消防系统验收合格、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并有消防应急预案。
二、申报考评程序及时间安排
国优、省优项目考评验收工作按照企业申报、市级审查、省级考评、通报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国优和省优项目,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企业应当及时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市物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一式3份;辽宁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申报表一式2份(企业到省协会索取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2、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文件;
3、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4、上一物业服务公司财务报表;
5、业主委员会成立证明文件或单一业主证明;
6、消防检测部门出具的消防设施检验报告及消防应急预案;
7、物业项目参评工作方案及能反映该项目外观形象的不同角度的7寸照片(不少于三张)。
以上材料要填报齐全、填写规范,印鉴、字迹清晰可辨,按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二)市级审查
各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国优、省优的项目,按照相应的评分细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每年5月20日前,各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查报告一并报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过期一律不受理。
(三)省级考评
国优、省优项目考评验收工作,省厅委托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六月份,省考评组对申报国优的项目进行初评、对申报省优的项目进行考评验收。
(1)抽取专家。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建立评审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考评专家。(2)实地考评。专家依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和《辽宁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标准评分细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实地考查等方式进行考评打分。
省考评组到各市考评的具体时间以省房地产行业协会通知为准。
(四)通报结果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达到省优标准的项目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省厅下发文件对达到省优项目进行通报;每年7月30日前,省厅对初评合格国优的项目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
三、有关要求
1、对获得国优和省优的项目进行复查是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的组成部分。各地要对获得“国优”荣誉满三年的项目和获得“省优”荣誉满两年的项目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复查。
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达不到标准、不能起到管理示范作用的项目,各市要提出拟取消荣誉称号建议,并同本新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
2、请各市严格把关,不得推荐未取得“辽宁省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一年以上的项目申报国优。凡推荐的,一律不受理。
3、考评组实地考评期间,食宿及用车费用由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统一安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下接触专家组成员,不得赠送礼金、礼券、礼物等。发现考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厅举报。
4、根据有关规定,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应申请资质备案。没有资质备案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推荐的物业项目不参加国优、省优项目考评。
今后,国优、省优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如无特殊情况,省厅不再另行发文。各市物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联系人:省建设厅 王海东 电话024-23448623 省房协 李玉珍 电话024-26226697
6.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六
关于申报2012年度技术进步项目计划和申请
2011年度重点技术进步项目验收鉴定的通知
各矿井单位、嘉华公司、电力公司、总医院:
为做好公司2012年重点技术进步项目计划的申报及2011年重点技术进步项目验收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技术进步项目申报要求
为了提高2012年技术进步项目立项质量,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12年度重点技术进步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认真分析制约本单位发展的技术瓶颈,按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创新水平等进行排序申报。
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满足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立项申请一律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广能公司重点技术进步项目立项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各单位应认真按照立项申请表要求,逐一认真填报,特别是对立项背景、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技术瓶颈、项目达到的预期研究工作目标、预期取得的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等要进行认真分析。项目预期取得的技术经济指标必须有具体的指标数据(如提高工效、提高单产、单进、降低成本、减少人员、环保、节能降耗等具体指标),凡未按立项申请表要求内容填报或填报不清楚的项目,公司原则不予立项。立项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公司技术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二、2011年已完成的技术进步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申报要求
1.项目验收要求
2011年重点科技项目已达到研究工作目标的可于2011年12月10日前向公司技术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技术总结报告。验收技术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立项背景、主要技术方案、实施效果,并按公司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文件要求达到的研究目标,逐条说明是否完成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研究目标。申报时,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1份、工作总结报告一式7份。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的研究费按项目计划文件规定标准下拨各单位。
2.成果鉴定要求
通过公司验收的科技项目可申请公司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交成果鉴定证书(详见附件2)、工作报告和成果应用证明各1份,以及技术总结报告一式7份。技术报告、鉴定证-2-
书、工作报告等资料项目名称必须与广能技[2011]56号和华煤股技[2011]21号文件立项的项目名称相一致,技术报告和鉴定证书等资料的主研人员排序必须相一致。成果鉴定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0日,超过申报截止日的项目,一律移至下一年度进行成果鉴定。
三、2011年未完成需结转或取消的技术进步项目要求 凡列入2011年度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完成、需要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进行研究的,应按照结转申请表(详见附件3)内容要求进行结转申报,凡未按要求填报项目结转申请的项目或公司研究认为没有必要结转的项目,公司不再进行结转。对因条件变化而不具备继续研究条件的项目或研究技术尚不成熟的项目,可提出取消项目研究申请报告。凡需结转或取消的项目,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与项目立项申请表一并报公司技术中心。
四、成果鉴定技术总结报告的编写要求
为了提高和规范科技报告的编写质量,今年继续将科学技术报告编写质量与奖励进行挂钩考核。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报告编制质量的通知》(广能技函〔2010〕143 号)规定,上报经严格考核并符合要求的技术总结报告,各单位应将广能技函〔2010〕 143 号文件复印至每一位技术总结报告编制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1.广能公司重点技术进步项目立项申请表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3.广能公司重点技术进步项目结转申请表
4.领导参与项目主要研究工作内容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本部:公司领导,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2)。
7.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七
杭环发〔2012〕114号
关于开展我市重点项目
环保审批跟踪服务工作的通知
城区各环保分局、高新(滨江)环保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度假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省、市重点项目以及涉及到民生的重要公建项目,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各重点项目环保审批的进度及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有效地为重点项目缩短前期审批时间,经研究,现就开展重点项目环保审批进度跟踪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为及时掌握项目前期进展情况,经与市有关重点建设单位沟通,各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项目环评时,填写《建设单位重点项目环评工作进度表》(见附件一)上报负责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
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城区各环保分局、高新(滨江)环保
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度假区环保局要提早介入、提前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各重点项目的实施进度,对项目在环保审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尽早发现,及早协调解决。各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在重点项目委托编制环评后,须填写《重点项目环评审批进度汇报表》(见附件二)上报分管局领导和市环保局建设处。项目在委托编制环评至环评审批结束期间,原则上须每半月上报《重点项目环评审批进度汇报表》。局建设处在收集汇总各地环保局、各业主单位情况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有困难的,及时报局联席会议协调。局建设处每月上旬对上月各地重点项目进度向局上报,并通报各地环保局和业主单位。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上报《建设单位重点项目环评工作进度表》和《重点项目环评审批进度汇报表》,确保各项重点项目顺利开展。
附件:1.建设单位重点项目环评工作进度表2.重点项目环评审批进度汇报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1建设单位重点项目环评工作进度表
填写单位(盖章):填写人(签名):填写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在项目委托编制环评后,应填写此表上报项目环评审批部门。
附表
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前期审批计划进度表
项目计划进度
填写说明:此表为《建设单位重点项目环评工作进度表》的附表,由建设单位填写。项目计划进度请详细填写项目计划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选址审批、方案批复、环评批复等各时间节点。
附件
2重点项目环评审批进度汇报表
联系人及
项目单位
电话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联系人及
环评编制单位
电话
项目经办人
环评审批进度
困难和 问题
工作建议
填写单位(盖章):填写人(签名):填写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此表由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填写。在委托编制环评至环结束期间,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原则上须每半月填写上报此表。
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工投集团。
8.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八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17日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务院核准目录》)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政府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省政府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核准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地方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通用文本编制,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属于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规定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属于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权限的跨市项目,由项目投资企业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核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第三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文本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参照上级核准机关制定的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五章 项目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三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衔接: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根据现行的《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本办法另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政府和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9.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九
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规划发〔2011〕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原交通部于1996 年颁布了《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15 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和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计发[1996]1130号)中《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是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通过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工作的跟踪、调查和分析,全面评价项目的作用与
影响、投资与效益、目标实现程度及持续能力等,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教训。根据需要,也可针对项目的某一方面或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后评价工作不受项目以往各阶段结论的约束。
第五条 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具体项目情况,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重点选择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并以后评价工作计划形式下达;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应已建成通车运营5 年以上并通过竣工验收。
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要求开展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并组织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和基础资料。报告完成后,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初审工作,并将修改后的报告和初审意见报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后评价工作计划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审查任务。
第六条 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该机构不得是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参与后评价工作的人员不得是该项目各阶段的主要参与者。
第七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后评价要求的专家组或工作组,并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与评价。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九条 对于纳入交通运输部后评价工作管理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健全收集、保存项目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的机制,为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经费由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并组织有关单位定期总结项目后评价的经验教训,为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建设和管理等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充分重视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交计发〔1996〕1130号中《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在总结1996 年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公路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目的是总结项目的经验与教训,为不断提高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基础:
(一)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
(二)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运输发展规划和公路专项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各阶段有关委托、评审、批复等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资金申请报告,招投标文件,重大变更的请示及批复;经审计的决算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等。
(四)项目建成通车后的运营数据及相关调查。主要调查包括:交通量调查、交通安全性调查、车辆运行特征调查、车辆运输费用调查、工程质量调查、经济社会调查、环境调查等。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过程评价: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重大变化及原因。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与效益评价:投资执行情况、资金筹措评价及经济评价。
(三)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项目对区域的综合交通体系、经济社会、环境、能源等方面的影响。
(四)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交通量、经济社会效益、财务效益、环境保护等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持续能力。
(五)经验与教训,措施与建议。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方法主要有:有无对比法、层次分析法、因果分析法、逻辑框架法、综合评价法等,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所采用的相关评价技术及指标量化方法原则上可用于后评价,可参照《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 号)、《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建标〔2010〕106号)等。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由主报告和附件组成。主报告应按本办法附件《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编制。附件主要包括专题报告、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表和有关委托、招标、评审、批复等主要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采用297mmX210mm(A4)装订,封面采用紫红色。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10.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十
关于开展2011淮安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淮经信软件〔2011〕183号
各县(区)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各软件园区,各有关企业:
为引导全市软件企业做强做大,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淮安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省双软认证资质,且纳入软件产业统计系统,按时上报软件产业统计报表。2、2010不亏损,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申报办法
企业对照上述条件自主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报《淮安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下载地址http://jmw.huaian.gov.cn/)。
2、软件企业必须将开具的软件业务销售发票序号、金额列表提交,并附部分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发票复印件;提交产品方向、市场占有情况、获得政府资金的支持、产品获得有关奖励的材料;
3、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和提交材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申报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称号。
三、审核与评定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评议,必要时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文认定。
四、管理与考核
1、优先支持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专项扶持资金。
2、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每年评定一次,审核合格的给予当“淮安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并颁发铜牌。
五、申报截止日期
经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申报表》出具推荐意见后,于2011年7月15日前《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一份,电子版发送邮箱)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联系人:邱子彦
联系电话:0517-83755005地址:健康东路9号
电子邮箱:hajxwrjc@163.com
请各县区认真组织开展软件企业的申报工作和推荐工作。附件:
11.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十一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兑现、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发[2006]1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的发改移民[2008]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移民人口管理
1、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我县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为主,项目扶持为辅”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后期扶持资金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对无法核实到移民个人的,将移民人口指标核实到移民村组,扶持资金用于移民村组内的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扶持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4、在扶持期内,自然减员人口包括:
(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2)扶持对象死亡;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回农村的;
(4)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5)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5、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责任落实在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政府每年1月20日前将审核公示后的上一自然减员人口上报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6、对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县、市变迁的,由迁移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扶持资金。
7、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原则
8、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实行村民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和政府监管、服务的建管机制。村委会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监管和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村项目管理小组是项目建设和资金报账主体,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组织村民自建,并按照报账制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管和服务。
9、村项目管理小组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可以入选项目管理小组,但人数不能超过项目管理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项目管理小组应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管理小组成员如需调整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10、后期扶持项目应选择移民直接收益的小型工程,扶持资金投向为人畜饮水、农田水利、村组道路、文教卫生、农村沼气、小流域治理等公益基础设施。
11、各项建设工程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非移民村组(自然村)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范围。
12、村委会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和“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列出本村组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分析存在的原因和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后期扶持项目,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县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移民村组建立完善项目库予以帮助和指导。
13、在村组建设过程中,对需要配套建设的项目,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其中以后期扶持资金为主的项目,按本细则管理;以后期扶持资金为辅的项目可由主投资方实施项目管理,但配套的后期扶持资金仍由村项目管理小组按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报账。
(二)计划管理
14、后期扶持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一季度,依据上级移民管理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县移民管理部门商有关乡镇政府,结合移民村申报情况,下达各村投资计划。村委会根据投资计划和村民意愿提出项目建议,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移民管理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逐级上报审批。
15、各乡镇在平衡后期扶持项目计划时,可根据村移民人口规模,按照年际平衡、集中的原则,适当集中安排。
16、后期扶持项目投资应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
17、项目计划下达后,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需要调整的,在不改变受益范围,不增加移民资金投资的前提下,按照原项目申报程序,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前期工作
18、后期扶持项目一般只需编制实施方案,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要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施工图、投资概算及来源、实施期限、实施的组织和管理、项目效益分析等内容,其重点是概算表和施工图。
19、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对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工程投资,由项目管理小组一并公示和报账。
20、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由县移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四)项目实施管理
21、村项目管理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全权负责项目实施。后期扶持项目只要村民能够自建的,不进行招投标,由村项目管理小组组织村民自建。村民劳务可参照当地劳工工资,适度支付报酬。村民劳工工资由村项目管理小组进行公示,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
22、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村民无力实施的项目,由村项目管理小组提出并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投标,乡镇政府给予协助和指导。
23、通过招投标实施的项目,村项目管理小组应作为招标方依据合同实行监管。
24、县移民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项目资金的安全。在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的建管费用,可按行业工程核算的有关规定经报批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由村项目管理小组一并公示和报账。
25、移民村要逐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鼓励村民义务投工投劳、集资和捐资支持项目建设。
(五)项目验收
26、后期扶持项目竣工后,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完善验收手续。
27、验收程序如下:
(1)村项目管理小组自验,并整理收集项目原始凭证。
(2)村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4)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在两周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有推迟,应说明原因。
(5)项目验收人员应履行实地察看、测量项目工程,审查原始凭证、群众公示反映等程序,并视情况召开由移民群众代表、专业管理人员参加的验收座谈会听取意见。
28、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范进行验收。
29、后期扶持项目需要审计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工程验收后负责办理审计事项。审计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报账。
30、后期扶持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村委会负责运营管理。验收鉴定书和移交手续,可在报账时一并办理。项目原始资料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存档。
31、村委会应切实履行接收项目工程的管理养护职责,并将责任分解到村民组或责任人,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三、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3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项目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按照《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07]457号)执行。
33、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照《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财企[2007]458号)和《歙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行报账制管理。
34、扶持项目资金由移民村包干使用,要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行政费用等其他支出。
35、村项目管理小组负责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和报账制。要定期张榜公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照报账制规定程序报账,接受政府监督。
36、县财政部门应配合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和报账情况,及时将扶持项目资金分批直接拨入移民村资金专户。
37、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结余资金要向村民公告,继续留本村下一期工程经报批后使用;超概算投资可利用投工投劳解决,或在下一期项目扶持计划中追补。
四、监督检查
3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后扶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追究责任。
39、县移民管理部门对已经上级部门批准的计划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并保留到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40、县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逐年制定并实施检查计划,对移民人口自然减员核定、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41、对人口自然减员应减不减的,违背政策,虚发、骗取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同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2、对不严格执行计划、挤占挪用移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因管理养护责任不到位造成损坏影响工程效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缓安排项目扶持。
43、对在移民人口和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本实施细则由县移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12.关于实施重点工作任务项目化和路线图管理的通知 篇十二
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发展改革局、统计局、质监局、国资局(办),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5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强化激励政策措施,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约束性指标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实行单位产值能耗和节能量双指标考核,单位产值能耗比2010年总体下降25%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节能量393.29万吨标准煤(按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以上。
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要求
“十二五”期间,我市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的标准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具体名单以省公布文件为准。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监管,共62家(名单见附件1、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约1752万吨标准煤,约占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的89.1%。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节能工作主要要求如下:
(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和制度,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逐级考核,强化节能目标管理。要在具备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于8月10日前将节能负责人、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由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汇总后于8月15日前报市经贸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二)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 25329-2010)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市监管企业应于今年9月底前,将2010能源审计报告和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报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汇总后报市经贸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其余企业报所属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审核。
(三)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各企业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能源计量管理员,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开展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市监管的企业应在每年的10月25日前,将能源计量管理员名单能源计量工作自查报告和能源计量检查报告报所在区、县级市质监局汇总后报市质监局(计量处),其余企业报所属区、县级市质监局。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要求在每年的3月底、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前通过“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网址:)分别报送上一、当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尚未报送2010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企业请于今年8月30日前登陆平台申报。
(四)严格执行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五)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各企业要大力调整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依靠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工作。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制定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能源消费量较大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推动企业能效达到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
(六)建立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要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在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列支,对个人奖励资金要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技术改造、能效对标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七)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各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能源标准、计量、统计、管理认证和操作人员内部学习和培训。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统计、计量等节能培训。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形成全员动员、全员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节能管理机制。市区、县级市经贸、发展改革、统计、质监、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全市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市经贸委负责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牵头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统计局负责企业能源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市经贸委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企业能源利用及工商业节能形势等相关数据,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将国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监管。市经贸委重点抓好市监管企业的节能管理,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属地企业的监管。市将节能量切块分解到各区、县级市(见附件3),由各区、县级市根据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将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和节能量两个指标分解到各个企业。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按照确保实现本区、县级市工业“十二五”节能目标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的原则,对所属重点用能单位分解“十二五”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和节能量两个节能指标,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节能工作的落实。其中,所属企业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加权后必须达到总体下降25%的要求,所属企业节能量汇总数必须达到市下达的节能总量。请各区、县级市于8月15日前将所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分解方案报市经贸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初审后汇总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
(二)完善节能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成立市节能监察机构,制定节能监察管理规定,推进节能监察规范化。建立健全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体系,探索建立“领跑者”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单位制定实施其核心技术指标严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企业(联盟)标准。推行强制性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重点推动钢铁、石化、电力、造纸、建材、纺织、塑料、皮革等高耗能行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推行能耗实时在线监测。
(三)支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对年节能量300吨标准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其中,年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可申报国家节能技改奖励;年节能量5000吨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可申报省节能专项资金奖励;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可申报市节能专项资金奖励。各区、县级市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支持所属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四)建立节能技术服务推广机制。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财政资金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项目。
(五)表彰奖励节能先进企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一年一考核。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原则,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分别由省、市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者完成等级的市监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当年没有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节能考核等级不能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等级。
(六)加大依法依规惩处力度。对节能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1)予以通报批评,企业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经贸部门通报给相关人大、政协;(2)一律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3)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4)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5)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薪酬降低一个等级,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薪酬。
对未按规定做好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在节能考核中予以扣分,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列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
附件:1.“十二五”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2.“十二五”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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