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之制度机制流程与文化区别与联系

2024-10-02

公司治理之制度机制流程与文化区别与联系(精选2篇)

1.公司治理之制度机制流程与文化区别与联系 篇一

正确认识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贯标工作的关系

理论上,企业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的各级管理层,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具有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的特性。根据财政部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企业贯标工作具体指在质量(Quality)、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al)管理体系框架下的,依据GB/T19001标准、GB/T50430标准、GB/T28001标准、GB/T24001标准,实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的综合管理体系。

上述两个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其方法程序有相近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果片面将两者混为一谈,必然会给实际工作带来困扰。集团目前已正式启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这项工作。在内控体系建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这个困扰。本文从两者的联系与别的角度,对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进行简要分析,以期有助于做好当前的内控体系建设工作。

一、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贯标工作之间的联系:

1、都具有国际性。

以ISO为代表的贯标管理体系是企业在质量、安全、职业健康方 面的国际通用语言和合标准,而内控制度脱胎于<萨班斯法案>的内控制度,是企业在管理层面风险防控的国际语言和国际标准。两者均使得企业能够与国际接轨,成为企业在国际上的通行证。

2、最终效果相同。

贯标管理体系与内控体系都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手段,虽然出发点不同,达到的最终效果却是相同的,即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满足客户和相关方的要求,从而使得企业实现经营管理目标,最终实现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综合实力的增强。

3、都是持续改进的过程。

贯标体系的建立遵循PDCA循环,即P(计划、策划过程)、D(设计和执行过程)、C(检查过程)、A(处理过程)。通过一次PDCA循环,都要进行总结,提出新目标,再进行第二次PDCA循环,使管理的车轮滚滚向前。

内控体系五要素包括环境的建立、风险的评估、控制活动的开展、信息的沟通以及内部的监督。这五要素相互连接,不断的循环,整个体系在这个框架内不断的运行与改善。

所以这两个体系,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一次次的循环,不断的找出管理的缺陷,进行改进,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

4、都需要全员、全面参与。

贯标管理体系原则中要求全员参与,各级人员都是组织之本,唯有其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为组织的利益发挥其才干。内控体系原则中同样有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这两个体系的建设是企业全员参与的管理活动,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就能够完成的,需要每一个部门及每一个员工的参与。只有企业领导层与部门负责人带头,动员各级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内容及要求,以规范的操作方法,实行对经营管理中各种风险的逐级控制,将工作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贯标工作之间的区别

1、产生的背景不同。

QHSE贯标管理体系是由ISO世界组织发起的,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产品的合格认证,它是从维护客户的利益角度出发的。它是企业自我提升的企业行为,并不是强制性的。

而内控体系是由美国《萨班斯法案》提出的,2009年7月1日起由中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以内控体系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同时它是从从维护股东的利益出发来实施管控的,其目的是为了改善企业的营运体质。它是企业必须进行的企业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贯标管理体系是满足所有相关方的需求,实施并保持持续改进其业绩的管理体系;内控制度是企业对内外经营风险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的过程,内控体系是企业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体系。

2、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贯标管理体系是从产品的角度出发,通过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改进得循环,达到持续改进得目的,以维护客户利益为基本出发点,防范质量信息虚假,最终目标是达到客户满意。内控体系以维护股东(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公允性,防范财务数据的虚假信息,最终目标是达到股东的满意。

3、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由于两者的目的不同,两个体系工作的侧重点也不同。QHSE贯标管理体系注重的是企业生产出的产品本身,所以它侧重的是产品生产的过程与产品的质量。贯标管理体系并无涉及财务方面的规定。贯标管理体系是由产品生产的管理这个点出发,引申到企业其它的管理活动中,是一个由点及面的管理体系。

内控体系注重的是关注与资金流直接相关的资金管理、筹资投资管理、成本费用等,它的侧重点是企业的资金流、资产流、信息流中的关键风险点。内控体系是从企业全局出发,从战略规划、组织架构开始,一步步细化到每个风险点的管理活动,是一个从面到点的管理体系。

4、与企业的结合度不同。

ISO国际标准起源于生产加工业,由中国引入后进行一部分修改后出台的标准。它是所有企业的通用版本,其中的部分条款与建筑企业及房地产企业结合度不高。

内控体系是由中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企业制定的。内控体系的建立是根据每个企业的实 际情况编制自己的内控体系,它是为企业量身打造的管理体系。

5、内部监督(审核)人员素质要求不同。

QHSE贯标管理的内审员并不要求对所审核的内容特别熟悉,只需要按照标准审核企业行为的完整性。企业的内审员经过内部稽核训练后就可兼任。

内控专员被要求发现企业看似平静的大海下的重大危机,它涉猎到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所以内控专员除对自身部门的业务熟悉以外,还要求对企业内其他部门的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6、审核评价手段不同。

贯标管理体系的认证,是通过外部的认证机构进行审核,并颁发证书,认证机构对审核结果的合规性付直接责任。

内控体系是由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结合企业内部监督情况进行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由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评价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由此可见,内控体系的合规性是由企业负直接责任的,而贯标管理的合规性是由外部机构负责的。

三、关于做好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的建议

正确认识贯标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真正做好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工作。

一是正确认识内控体系建设与企业现有管理制度体系的关系。正如企业贯标工作一样,绝大部分企业实行内控体系建设,并不是彻底 打碎企业现有的管理及制度,重新建立新的管理体系,而是通过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完善和提升,使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流程更家清晰、规范、有序、高效。所以在内控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的实际行业特点和管理特征,分析研究内控体系建设的重点环节、关键管理风险,切忌脱离企业实际,以应付审计评价为目标,形成所谓的“两张皮”。

二是正确处理领导重视与全员参与的关系。内控体系的建设,必须做到领导带头,全员参与,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自身工作出发,营造一个有利于内控体系建设的环境。同时体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循序渐进,不断的完善。对于制度中的不合理和不适用,我们要及时进行修正、完善和补充,这一过程中,既要发挥领导的决策引领作用,更要鼓励员工做好对自身工作与自我的自我评价,不能固步自封,画地为牢。

三是正确处理引进外脑与培养自己内控专门人才的关系。在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有的单位可能会通过借助外部咨询公司的力量,有的则是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我们认为,咨询公司在内控体系建设初期可以起到指导、引领和示范的作用,起作用是暂时的。我们还要加强对自己的内控专门人才的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做好内部的监督,预防、发现和整改工作,确保企业内控体系不断改进,为企业科学高效管理保驾护航。

四是正确处理内控工作职能落实与其他管理职能的关系。按照规范要求,企业应该设立内控工作专门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该部门 或岗位必须了解企业战略重点、管理重点和风险重点,能够统筹协调内控涉及各环节的职能与流程落实,使内控体系有机融入企业各项管理活动之中,从企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不断推动内控建设水平的提升。

我们希望企业能够通过做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真正的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2.公司治理之制度机制流程与文化区别与联系 篇二

与联系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区别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区别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针对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出主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管辖法院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法院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 区别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区别五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提出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区别六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区别七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区别八

第三人撤销之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如何列当事人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立案审查期限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区别九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普通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二、三种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 4 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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