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2024-07-13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9篇)

1.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篇一

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16年8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三款。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

(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六、删除第十四条。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三)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 “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五)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八)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

(十一)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除第一款。

将第二款调为第一款,修改为:“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委托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并按处理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七)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其他附属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二

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

第六、七、八项改为第七、八、九项。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五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本条例所称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1994年9月23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8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第七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镇和保护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创建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鼓励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历史文化街区、旧城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

(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第二十三条 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移植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

第二十六条 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树木、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严格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三)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五)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八)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一)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电力、电讯、建筑、煤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人所有,并由其养护管理;

(五)树木权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第三十三条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绿化的养护、检查、监督和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第三十六条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委托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造成移植树木死亡的,处以该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并按处理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七)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其他附属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故意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或者未将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在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公示原因和数量的;

(五)对在建的绿化工程未加强监督检查,未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的;

(六)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五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本条例所称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2.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篇二

给高标准粮田装上气象“千里眼”“顺风耳”,粮食稳产高产就多了一重保障。2016年4月17日,从河南省气象局获悉,根据河南省气象部门出台的《河南省高标准粮田气象保障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河南省将在2016年建设54个标准化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

建设高标准粮田气象保障工程,是河南省气象现代化建设为农服务实践中的重要一环。根据《方案》规划,气象部门还将建设精细化天气预报系统和精细化农用天气预报系统。届时,覆盖全省的全要素、无缝隙、格点化的数字预报业务系统,将提供实时、高分辨率、格点化的预报产品,提升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

3.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篇三

关于做好2016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6〕1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6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省直单位直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校(园)长、教研员。申报评审条件按《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执行。

二、申报推荐

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配职数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各地教师总数及教育教学整体情况分配推荐名额,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申报人员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集中推荐,省直厅局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申报人员先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人事处,与教育厅直属单位申报人员一起进行推荐。

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切实把那些师德高尚,教学技艺精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为基础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推荐出来;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不得超过当地推荐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要坚持引导优秀教师坚守课堂的原则,截至2016年12月31日45周岁以下人员不得以专职校(园)长身份申报。

三、评价办法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实行讲课答辩和专家评议相结合,讲课答辩办法见附件2。评审中实行论文和科研课题成果外审制度,申报人员需指定本人具有代表性的论文2篇、科研课题成果1项,由评委会组织外审,外审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实施

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的推荐办法,认真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推荐人员应按照要求在当地公示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按照时间安排集中将申报材料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单位推荐人员由省教育厅集中将申报材料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时间拟安排在5月中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申报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五、评审费用 按照财政、发改委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每人应缴纳评审费用380元(其中评审费260元、论文鉴定费每篇60元)。另外每人缴纳评审简表复印费20元(由文印社开具发票)。

附件:1.2016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名额及报送材料时间安排

2.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办法(试行)3.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评审报送材料说明

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

5.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简表(填写示例)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附件1.2016年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名额

及报送材料安排

单位 推荐名额 报送材料时间 郑州市 25 4月25日上午 开封市 11 4月26日上午 洛阳市 18 4月26日上午平顶山 10 4月26日下午 新乡市 13 4月26日下午 焦作市 9 4月27日上午 濮阳市 11 4月27日上午 鹤壁市 4 4月27日上午 安阳市 11 4月27日下午 三门峡 6 4月27日下午 许昌市 12 4月27日下午 漯河市 6 4月28日上午 南阳市 22 4月28日下午 商丘市 19 4月28日上午 周口市 21 4月29日下午 驻马店 18 4月28日上午 信阳市 17 4月28日上午 济源市 2 4月25日下午 巩义市 2 4月25日下午 兰考县 2 4月25日下午 汝州市 2 4月25日下午 长垣县 2 4月25日下午 滑 c县 2 4月25日下午 邓州市 2 4月25日下午 永城市 2 4月25日下午 鹿邑县 2 4月25日下午 新蔡县 2 4月25日下午 固始县 2 4月25日下午 省 直 6 4月25日下午 合 计 261

附件2.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

讲课答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讲课答辩工作的原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立足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讲课答辩工作管理。省职改部门负责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具体讲课答辩工作由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讲课答辩办法。讲课答辩采取讲课加答辩的方式进行,每人讲课答辩时间为25分钟,其中讲课10分钟,答辩15分钟。讲课答辩按类别、分学科进行,讲课答辩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分教师、教研员、教育管理三类,按照学段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四个学段。讲课答辩实行封全程闭管理,每半天讲课答辩结束后参评人员方可离开考点。

第五条 讲课答辩内容。讲课的内容根据所教学段和学科随机抽取。答辩内容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所应具备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理论、学科专业及相关知识。教师、教研员讲课学科为其申报学科,教育管理人员须在上报申报材料时注明其讲课学段和学科。参评人员自带本学段未做标记的全部教材(不统一指定版本),其中高中含选修教材,小学带一至六年级全部教材。讲课内容实行计算机随机抽取,包含综合性学习和选修内容。

第六条 讲课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抽签:应试人员集中后,按类别、分学科随机抽签确定讲课答辩顺序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备课:应试人员在所选学段和学科课程内随机抽取确定讲课题目进行备课,备课时间不超过25分钟。备课时由申报人自带该学段未做标记的全部教材,不得携带教学辅导用书。备课时可以制作电子教案或手写教案,讲课时教案将通过电子白板或投影进行展示。

(三)讲课答辩:应试人员按抽签确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讲课答辩。讲课应以真实课堂形式进行,现场要有师生互动交流。讲课时申报人应将书本交本考场评委,申报人带备课教案讲课。

(四)公布成绩:讲课答辩结束并进行成绩汇总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公布讲课答辩成绩。

第七条 考场设置。根据讲课答辩工作需要设置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服务室等专用场所,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服务室等应相互隔离,避免相互影响。

第八条 评委。讲课答辩评委由省职改部门从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每考场评委不少于7人,其中设主考评委1人。

第九条 工作人员。讲课答辩组织单位应为讲课答辩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服务室等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串岗,未经允许不得相互接触。

第十条 评分及成绩应用。应试人员讲课答辩结束后评委当场进行评分。讲课答辩总分100分(其中教师、教研员讲课50分,答辩50分;教育管理人员讲课30分,答辩70分)。所在考场各评委平均分为应试人员原始成绩。如同类人员只设置一个考场的,原始成绩即为最终成绩;如同类人员设置多个考场的,可采用“二次平均法”对原始成绩进行平衡,平衡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二次平均法”公式如下:

(一)根据在不同考场参加讲课答辩人员的原始成绩,计算出该考场的平均成绩(A1、A2、A3……An)。

(二)将各考场的平均成绩进行二次平均,计算出所有考场的总平均成绩(R)。公式:(A1+A2+A3……+An)÷N=R

(三)用总平均成绩(R)除以相关考场的平均成绩(An),得出该考场的加权系数(X)。即:R÷An=Xn

(四)应试人员原始成绩乘以本考场的加权系数得出最终成绩,即:最终成绩=原始成绩×Xn。

每考场讲课答辩结束后,《讲课答辩评分表》和《讲课答辩评分汇总表》应由主考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名后密封保存。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分类别进行排序,最终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20%的人员为优秀等次。根据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同类人员总数的10%左右进行末位淘汰,淘汰人数实行四舍五入。最终成绩60分以下人员直接淘汰。

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有关条款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70%以内。

第十一条 回避。参与讲课答辩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试者有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要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监督。讲课答辩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设置监督员。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讲课答辩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向评委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

考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讲课答辩结束后有关音频、视频资料应封存备查。第十三条 违纪处理。应试者违反讲课答辩工作纪律的取消讲课答辩资格,有严重违纪行为者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讲课答辩评委及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3.河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评审报送材料有关说明

1.《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

2.《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份(报送申报材料时经审核后由评委会统一复印50份),应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并经单位核实后盖章,同时上报评审简表电子文本。

3.《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中各项内容应规范填写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按要求逐级审核并签字,1份留评委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5.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工作情况报告1份。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由申报人本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报评委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7.基本证件:

(1)学历证书。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有关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校(园)长提供校(园)长培训合格证原件。

(4)《考核表》。提供任现职以来《考核表》原件(任职年限超过8年的为近8年)。公办学校由单位出具的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考核材料对待。《考核表》中没有组织或人社部门考核意见的地区,应由县(市、区)及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统一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8.能力和经历材料。能力和经历材料按《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要求提供。

9.业绩成果材料。业绩成果材料应在《评审表》、《评审简表》中如实注明取得时间、组织单位、项目、获奖等次等,做到业绩成果材料与《评审表》、《评审简表》相一致。业绩材料应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专业、评审类型。具体材料按《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要求提供。

4.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篇四

程安全设施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普通凿井法是在稳定或__的地层中采用钻眼爆破或其他常规手段凿井的方法。

A.含水较少

B.含水较高

C.砂石

D.粉性土

2、以下不属于工矿企业类伤亡事故统计指标体系的是__。

A.工商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指标

B.烟花爆竹伤亡事故统计指标

C.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指标

D.金属、非金属矿企业事故统计指标

3、事件树各分支代表初始事件一旦发生后其可能的发展途径,其中导致系统事故的途径即为__。

A.事故连锁

B.安全连锁

C.连锁效应

D.事故危险程度

4、在系统、设备、设施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破坏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

A.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B.隔离

C.故障——安全设计

D.避难与救援

5、国家将安全指标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下列指标中,纳入该纲要的是__。

A.铁路交通百万公里死亡率,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

B.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铁路交通百万公里死亡率

C.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D.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6、某单位采暖锅炉发生爆炸,调查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有如下几个可能,一是炉膛爆炸Xl、二是超压爆炸x2、三是锅炉严重缺水突然加水爆炸X3。该起锅炉爆炸事故的结构函数是__。

A.T=X1.X2.X1 B.T=X1+X2+X3 C.r= X1.X2+X3 D.r= X1+X2.X3

7、__是在发展事件树的过程中,将与初始事件、事故无关的安全功能和安全功能不协调、矛盾的情况省略、删除,达到简化分析的目的。

A.分析事件树

B.简化事件树

C.完善事件树

D.画出事件树

8、事故后果不考虑()。

A.房屋损失

B.停工损失

C.设备损失

D.加班期间的损失

9、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目的是,评价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__。

A.符合性

B.有效性

C.灵活性

D.合规性

10、吊篮脚手架属于()。

A.工具式脚手架

B.外脚手架

C.内脚手架

D.满堂架

11、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是矿山企业职工的__。

A.责任

B.工作

C.义务

D.职责

12、大型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达到其年销售收入的()时,可提出缓提的申请。

A.1% B.2% C.5% D.10%

13、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__管理。

A.分级

B.分类

C.行业

D.职业

14、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政府领导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__。

A.给予民事制裁

B.给予行政处分

C.承担赔偿责任

D.追究经济责任

15、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这就是__原则。

A.安全第一

B.预防

C.因果关系

D.偶然性

16、设置固定的栅栏是__安全装置。

A.控制

B.自动

C.连锁

D.隔离

17、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主要由国家__负责。

A.煤监局

B.安监局

C.人事部

D.民政部

18、()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

A.责任

B.伤亡

C.非责任

D.非伤亡

19、当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启动__。

A.安全管理系统

B.安全监测系统

C.安全评估系统

D.警报系统

20、安全评价的目的不包括__。

A.确定和衡量来自危险源的危险性、危险程度

B.确定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C.采取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危险性是否可接受

D.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可接受

2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员工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和__等。

A.作业场所设备设施检测结果

B.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C.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

D.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22、常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方法有__和系统安全分析法。

A.本质安全法

B.劳动用品防护法

C.直观经验分析法

D.危险指数评价法

23、国务院于1989年1月3日通过并于同年__发布施行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该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A.3月1日

B.3月29日

C.5月1日

D.5月29日

24、向井下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按通风动力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局部通风机通风、矿井全风压通风和引射器通风,其中以__最为常用。

A.局部通风机通风

B.压入式通风

C.矿井全风压通风

D.引射器通风

25、行政处罚的目的是__。

A.维护社会的经济发展,保障国家的安全建设

B.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C.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D.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同年度的__等计划同时编制。

A.生产

B.技术

C.财务

D.供销

E.项目

2、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__。

A.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B.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C.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D.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E.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煤矿安全监察实行__的管理体制。

A.横向管理

B.垂直管理

C.分级管理

D.分级监察

E.行业监察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__。

A.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B.不发生交通事故

C.提高通行效率

D.保护人身安全 E.保证道路畅通无阻

5、在实施安全评价过程中,常用评价单元划分的方法有__。

A.以人员类别为主划分

B.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C.以装置和物质特征划分

D.以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为主划分

E.以设备复杂程度为主划分

6、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__条件,依法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A.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B.通过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

C.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D.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7、依照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__。

A.自愿标准

B.国际标准

C.推荐标准

D.行业标准

E.国家标准

8、在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中,工作难度最大的是__。

A.指挥部

B.综合组

C.技术分析组

D.管理调查组

E.善后处理组

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和有关部门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时,除上报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外,还应包括__。

A.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事故原因和整改计划

D.事故责任和性质

E.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该__。

A.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处罚金

B.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C.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D.责令限期提供必需的资金 E.直接给予经济处罚

11、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描述,正确的选项是______。

A.管理方案应明确给出实现目标的方法,包括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

B.实施相关方法所必需的资源保证

C.职能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

D.为保障其有效性,管理方案一旦确定,就必须切实坚持执行,不得更改

E.应以所策划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获得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主要依据

12、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不包括__。

A.劳动组织不合理

B.劳动制度不合理

C.车间位置不合理

D.照明不良

E.真菌感染

13、在全自动化控制的人机系统中,系统的安全性主要取决于__。

A.人对机器是否熟悉

B.机器的维护保养是否到位

C.机器的本质安全性是否好

D.机器的冗余系统是否失灵

E.人处于低负荷时应急反应是否变差

1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__而引起的疾病。

A.粉尘

B.有毒物质

C.放射性物质

D.有害物质

E.传染源

1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__的权利。

A.工伤社会保险

B.提出赔偿要求

C.提出变动工作

D.提起诉讼

E.提出仲裁

16、注册安全工程师有__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A.无业绩考核证明

B.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C.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D.受过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7年的E.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17、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__、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例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A.矿山井下

B.汽车维修

C.机械加工 D.有毒有害

E.家电维修

1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前期预防的具体规定有__。

A.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B.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

C.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D.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E.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备案制度的规定

19、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起重伤害是其中一类,下列伤害中,属于起重伤害的是__。

A.起重机电线老化,造成的触电伤害

B.员工在起重机操作室外不慎坠落造成的伤害

C.起重机吊物坠落造成的伤害

D.起重机由于地基不稳倾覆造成的伤害

E.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员工从高处坠落造成的伤害

20、属于确认致癌物的是__。

A.铜

B.锌

C.石棉

D.氯乙烯

E.芳香胺

2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__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2、《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__。

A.知情权

B.赔偿请求权

C.检举权

D.安全保障权

E.指挥权

2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包括__。

A.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B.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C.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权

D.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

E.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任免权

24、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四个方面,即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和态度原因、管理原因。针对这四种原因,可以采取三种防止对策,也就是所谓的“3E”原则。“3E”分别是指__。

A.工程技术对策

B.教育对策

C.管理对策

D.实施对策

E.法制对策

25、构建事故预警需要遵循__。

A.引导

B.及时

C.高效

D.全面

5.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篇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组织对教师进行师德和安全知识培训;会同房产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危房认定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校人身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的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城区中小学校门口临街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或者减速标志;在中小学校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安排交通警察在事故多发或者交通拥挤的地段巡查。农村中小学校靠近公路的,应当在学校出入路段设置提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预防中毒事故发生;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保护,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九条 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中小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条 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消防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和食堂管理制度,安排安全保卫人员或者聘请保安人员,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教职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增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中小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预防和保护的能力。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危险活动的,应当及时收缴或者制止,并予以告诫。

中小学校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擅自离校、旷课、重大生理心理异常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管理校园内教学和师生生活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学校采购、储存、使用其他非教学和生活必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发现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停止使用等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举办者维修或者更新。

中小学校举办者拨付的维修资金,学校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者占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注意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相适应,并采取安全措施。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应当特殊照顾。学校组织校外活动需要租用交通工具的,签订合同时,出租方应当提供驾驶员驾驶资格和交通工具的合法有效证件。

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前,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

禁止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七条 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危及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应当采取临时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不得从事斗殴、擅自攀爬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和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制止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工作;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告知学校;学生有特异体质的,应当向学校提供书面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

提倡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为中小学校建设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学校举办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为中小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为中小学校提供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学校采购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流动摊担或者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商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架设高压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

属较大伤害事故的,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二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赶赴学校,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二十四条 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在教育教学期间以外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对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调解解决。

进行调解的,应当邀请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调解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调解结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代表和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业造成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处理。

因学校的过错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不足以解决的,由学校举办者解决。

第二十七条 受伤害中小学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 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有关情况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

教职员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学生本人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中小学校师生提供的场所、设施、产品、服务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或者安全要求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产品提供者、制造者、服务提供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搬迁;流动摊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取缔;堆放杂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除;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学校周边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商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架设高压电设施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公安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情况复杂处理不了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受伤害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小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完全由中小学校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有部分过错的,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为就医治疗的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除上述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继续治疗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本条第一款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给中小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人身伤害事故,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三)学校举办者,指出资举办中小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四)教育教学期间,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6.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篇六

为积极构建和谐校园,进一步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发挥德育的动力、保障和导向作用,根据教育局《2016年德育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横江镇实际,特制定《横江镇中心学校2016年德育工作规划》。

一、总体目标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全面提高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为目标,加强德育常规管理,提高学校德育规划和管理能力,提升管理队伍的教育水平,探索符合自身校情的德育教育体系,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类学校德育规划和管理水平,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我镇学校德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德育主题

今年的德育教育主题是“关爱自我,健康成长”,全镇学校要围绕此主题开展系列德育主题活动。

三、德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学期目标与学年目标相结合,学年目标与三年目标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个体思路与总体思路相结合,班级、年级活动与学校活动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上级精神与本校实际情况相结合,传统特色与与时具进相结合的原 则。

4.坚持实行分级管理与各处室协调合作原则,保障管理渠道的畅通。5.坚持“激励性”与“民主性”相结合原则,创造条件让更多人员参与管理,发扬民主作风。

四、德育工作的内容

(一)加强对学生两个习惯的养成教育。1.学生的行为习惯

根据我校具体情况,日常管理常抓不懈,常规工作“细节细抓,实事实干”。在对学生“两个习惯”的养成教育上下功夫,提高我镇学生整体的规范性。认真贯彻落实《学生管理制度》,遵循“起点低、标准高、教育严、处理宽”的教育

原则。从到校、进校中培养学生的时间观念,在课堂、课间、课余生活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2.学生的学习习惯

以自觉独立完成作业为切入点,各校德育组要对个别学生进行一对一面查,做好相应的记录,及时反馈给相应人员。重视学科德育,努力挖掘学科德育资源,充分发挥课任教师德育功能。

(二)加强德育队伍建设 1.加强年级组、班主任队伍建设

领引一支家长、师生称赞,具有“奉献精神强、钻研劲头足、适应能力快、专业水平高”管理技能精湛的班主任队伍。打造一支“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投入、特别能钻研、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创新、特别能忍耐、特别能舍己、特别能付出、特别能团结”具备团体作战能力的年级组队伍。

为班主任铺路搭桥,切实兑现“谁为德育工作添彩,学校就为谁争光”的承诺。做好“班主任培训”工作,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年级组长、优秀班主任,评选优秀德育论文及优秀主题教育评选工作。

2.借助每年的“师德教育月”活动,进一步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推进全员德育。

(三)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1.认真组织开展主题教育

通过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参观、访谈、调查)等活动,采用视频、图片、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身边发生的变化,取得的成就,认真组织征文及演讲活动。

2.加强礼仪教育、公民道德教育

(1)强化学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学生十个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巩固文明礼仪教育的成果,开展校级文明礼仪示范班、文明礼仪标兵评选活动。

(2)开展寻找身边的道德榜样、宣传身边的道德榜样、学习身边的道德榜样的主题教育。开展校内评选 “十佳学生”、“文明礼仪标兵”活动,定期召开优秀学生事迹报告会。(3)从实际出发,宣传文明礼仪、传递文明礼仪、践行文明礼仪。

3.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法制观念。

(1)建立有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档案,严格管理,定期谈话,了解其思想动向,班主任、家长和德育处积极配合,做好对不良行为学生的转化工作,并有教育转化工作记录。

(2)定期召开研讨会,分析、研究、探讨不良行为学生产生的原因及教育对策,做到教育工作,有理论支撑,有有效方法。

4.加强时事政策的学习教育

对高年级学生进行时事政策教育。各班利用晨检读报学习,指定时间专时专用,形成制度化。

(四)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各校每学期举办一次针对性较强的心理讲座,接待心理咨询学生不少于10名,并做好相应记录。做好学校卫生、学生身体健康教育与“阳光体育”活动的开展工作,坚持每天活动一小时的锻炼常规。

(五)探讨家、校结合的有效途径

从实际出发,以班级为单位,深入开展家校合作教育工作,提高教育效果。继续开展“家校互动”,积极营造“校呼家应,家求校应”的家校互动局面。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规范学生管理工作,以学校特色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为载体,努力创建学校德育工作特色,利用好现有的橱窗、板报、荣誉墙等设施,打造特色校园文化精神,提升育人水平。

通过本的努力,使我镇各校主流文化更加突出,人文氛围更加浓厚,师生发展更加全面,育人机制更加完善,建设师生广泛参与的具有较强生命力和持久力的校园文化。全镇初步形成“和乐校园”氛围,师生具备“每一颗星星都闪烁光芒”的人才观,全镇文化建设既有整体感,又力争突出各校特色。

(七)加强毕业年级的德育管理,认真落实德育流程,针对毕业班的特点,精选活动内容,设计好活动形式,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四、德育工作的领导体制与职责

德育工作的完善必须有完善的领导体制给予保障,强化职责管理,形成以校长为领导体制的核心,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工会、少工委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德育工作管理体制。

五、德育工作的实施途径

(一)班主任工作

1.确立班级德育目标,制定班级学期、学年德育工作计划,制定符合班级实际的规章制度。

2.组织和建设好班级集体,做好个别学生教育转化工作,加强班级常规管理,形成良好的班风。

3.根据德育大纲的内容要求,结合本班学生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活动,提高育人的实效性。

4.注意发现每个学生的闪光点,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他们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5.配合本班、本年级各科教师的教育管理工作,在年段内形成教育合力。6.做好家校互动工作,每学期完成学生的家访工作,尤其要加大个别学生家访的密度,让家长参与学生的全程教育。

7.坚持“学生在校,班主任在岗”的原则,组织指导班级日常管理,检查督促班级常规的落实。

8.配合德育组开展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德育考核;组织评选各级“三好学生”各级奖项的评选活动。

9.配合政教处做好学情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学生家长情况、生活状况、学习成绩等信息。认真填写好“学情分析样本”,撰写好“学情诊断性分析”及“学情复诊性分析”学情调研报告。

(二)学科教师

1.结合学科特点,拓展教材,全方位渗透德育,寓德育于学科教学之中,传授知识的同时指导学生学习做人。

学科教师可以有目的地对资源进行归类整理,形成不同年龄段学生使用的不同主题的资源体系。

2.根据学生特点,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切实体现出教学中的德育目标。

(三)德育综合实践活动 落实德育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观、访问、远足、进行社会调查、参加社会服务等实践活动,使学生开阔眼界,认识国情,了解社会,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

(四)丰富课外活动课程

各种科技、文娱、体育及班队活动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良好道德情操的重要途径。通过多种形式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娱、体育活动(包括课外兴趣小组和各种社团活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操、意志品质和生活情趣,提高他们审美能力。

(五)校园环境建设

整洁、优美、富有教育意义的校园环境是形成整体性教育氛围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学校要积极进行校园环境建设,加强校园环境管理,使学生受到良好的熏陶和影响。要充分发挥校歌、校训和校风对学生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利用黑板报、壁报、橱窗、广播、图书馆、荣誉室、等多种形式专用场所,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六)家庭和社会

通过家访、家长会、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建立教师家长协会等多种方式,密切与家长的联系,指导家庭教育,每学年对家长培训不少于一次,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开发利用社会的德育资源,开辟青少年教育的社会教育舆论阵地,利用好社会德育基地,提供青少年需要的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

六、德育工作的的措施

(一)抓常规、促养成

1.强化了德育常规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常规管理精细化,建立了班主任管理制度、考核制度、检查制度、表彰制度、例会制度等,形成了德育管理的整体效应,保证了德育工作有章可循。

加强学生“两个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每学期校内设立“学习态度奖;学习勤奋奖;学习进步奖:学习帮扶奖;学习成果奖”等奖项,做到奖惩分明,激励学生不断强化自己的优良行为,淡化自己的不良行为。

2.注重过程管理,坚持常抓不懈,从细处着眼,小处着手,从班风、学风抓起,以管理促落实,做到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以量化考核为基础,以学生值日检查、教师值日检查、德育组常规检查为保障对学生开展养成教育。德育组每周集中对各班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学生自觉规范自身形象。

(二)强抓德育队伍建设,推进全员德育

1.发挥德育三大功能(保障、导向、激励)组成由校长任组长,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工会、少工委组成的德育领导小组,对德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2.组建由班主任、教研组长、学科教师组成全员德育育人小组。政教处组负责加强对班主任定期指导和培训(每月一次),教务处负责对教研组长和学科教师指导和培训。

3.组织学生会按要求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指导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少工委负责对学生会的指导和培训。

(三)狠抓班集体评价,不断优化班集体建设

1.把握班集体评价的内容和原则,遵循主体性、发展性、激励性、差异性等原则,客观全面的评价班集体建设工作。

2.明确细化班级管理细则,完善班级考核制度,通过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的评价手段,借助问卷调查、材料汇报、评估量化等评价载体,对班集体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督促。以争创“十好班级”活动为载体,树立行为文明,管理规范,班风正,学风浓的典型班级。

(四)深化校园文化建设,打造学校德育特色

1.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对校园环境、校园橱窗、班级环境进行规划,增加德育教育宣传内容,增强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2.丰富学校文化活动,赋予德育特色。比如:运动会、艺术节、教职工体育比赛、师生书画比赛等活动。

3.加强学校社团建设,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的良好的生活习惯,发挥文化的育人功能。

(五)丰富德育内容,追求特色发展

1.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德育特色发展:重点做好“抓好四个环节,促进四个转变”(抓卫生,促环境转变;抓纪律,促秩序转变;抓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促精神状态转变;抓集合、上操集体活动,促班风、校风转变)的行为养成教育工作。丰富特色活动内容。

2.以年级、班级为单位,进行篮球、乒乓球、跳绳、棋类比赛等活动项目的竞赛活动,在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意识。

七、德育工作的管理与评价

(一)各处室领导分别负责本处室人员的德育管理与评价,实行过程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认真吸收家长对学生的德育评价、对教师和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价。

7.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篇七

6、招考范围为“本市”的,其确认条件为下列之一:(1)2016年3月18日前常住户口在龙岩市辖区内的;(2)龙岩市辖区内生源毕业生(即考入取得第一个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中专学历的院校前,户籍和学籍在龙岩市辖区内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毕业生);(3)市外生源在龙岩市内高校就读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

7、招考职位要求有相应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各类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从事相应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在军队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及寒暑假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8、国有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含试用期内)报考的,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报考者,须征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得县(市、区)组织或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属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的报考者,须征得所在单位和有人事管理权的上一级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服务基层项目在岗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征得所在服务单位和相应项目县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不得报考的对象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或自动离职等处理后未达到重新录聘用最低年限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经处理现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

3、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不含2016年正常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4、受聘报考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现为本县机关或财政全额核拨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不得参加本次公开招聘。

(四)各职位招聘人数及具体要求

1、农村幼儿教师职位(编外招聘40名)

(1)招聘范围:龙岩市。

(2)学历、专业及教师资格证要求:报考人员须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学前教育、幼儿教育、音乐教育、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学科教学、舞蹈学、舞蹈表演、音乐与舞蹈学、美术教育、美术学、美术学科教学之一的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如果是2016年应届毕业生,7月31日前应取得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或者取得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之一的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教师资格证(2016年应届毕业生如还没有教师资格证,必须具备办理幼儿教师资格证条件要求,即: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幼儿教师资格面试合格证;或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3)年龄要求:35周岁及以下(1980年3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其他:在上杭县公、私立幼儿园(班)任教及缴交社保时间满5年及以上现仍在岗、具有教师资格证的自主聘用教师,学历可放宽至中专且不限专业,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为确保该类人员聘用后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工作年限能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其出生时间须为1976年8月15日及以后);上述私立幼儿园(班)须为获得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班)。

2、农村小学教师职位一(编外招聘34名)

(1)各学科的招聘人数为:语文12名(按男女性别分别招聘:男性6名、女性6名)、数学10名(按男女性别分别招聘:男性5名、女性5名)、英语2名、音乐3名、美术3名、体育4名。语文、数学教

福建教师招考(http:///)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四、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对象的确定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笔试、面试成绩按上述比例折算相加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排序,按1:1比例确定各职位(学科、专业、性别)的体检对象,相关职位(学科、专业、性别)确定的体检对象最后1名若有相同成绩的,以笔试成绩高分者为先,如笔试成绩仍相同的,以学历高者为先,若学历又相同无法确定人选的,则对同分数者另行组织一场面试,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二)体检

1、体检由上杭县教育局统一组织,不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招考资格。

福建教师招考(http:///)予以发布,请报考者及时留意,上杭县教育局不再另行通知。报考人员所留联系电话在本次招聘期间必须保持畅通,无法联系造成影响招聘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

上杭县教育局

上杭县公务员局

8.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篇八

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等文件精神,实现我镇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幼教格局,规范幼教办学行为,促进高峪镇幼教事业的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特制定我镇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针,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和科学性,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需求为宗旨,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普及步伐,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情况

1、全镇现有公立幼儿园5处,分别是高峪中心幼儿园、福和希望小学附属幼儿园、马家峪小学附属幼儿园、尧山小学附属幼儿园、寺台小学附属幼儿园。

(1)高峪中心幼儿园:通过了山东省教育厅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幼儿园管理规范;幼儿园现有公办教师3人,其他教师均为聘用教师;幼儿园目前活动场地不足,功能室不全,公办教师严重缺编。(2)福和希望小学附属幼儿园:达到了市级一类幼儿园的标准,在园幼儿150余人,公办教师2人,其他教师均为聘用教师,幼儿园目前功能室不全,公办教师严重缺编。

(3)马家峪小学附属幼儿园:只有两间教室作为幼儿教室,配套设施极少,学校聘用了一名临时幼师,与全日制小学生混杂在一起,幼儿教育及开展活动极其不便。缺少单设的幼儿园,缺少专业幼师。

(4)尧山小学附属幼儿园:学校抽出两口教室作为幼儿教室,在园幼儿150余人,有5名尧山村里聘用的临时教师任教,缺少单设的幼儿园,缺少专业幼师。

(5)寺台小学附属幼儿园:学校抽出两口教室作为幼儿教室,在园幼儿130余人,学校抽调2名小学教师任教,其他教师均为聘用教师,配套设施极少;与全日制小学生混杂在一起,幼儿教育及开展活动极其不便。

2、全镇现有私立幼儿园11处,其中3处幼儿园有办园许可证,私立幼儿园办学规模大小不等,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管理不规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心幼儿园活动场地不足,功能室不全,严重缺少专业幼师,配套设施不全。

2、学校附属幼儿园校舍建设不足,配套设施极少,教师严重缺编,幼儿园管理不规范。

3、私立幼儿园办园不规范,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偏低。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中央、省、市、县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建立“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2014—2016年,建成马家峪小学附属幼儿园和寺台小学附属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完善办园设施,配套设施齐全,教职工为在编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的80%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0%以上。特别关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二)目标

依据山东省2015年、2020年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目标,确定我镇2014年-2016年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

2014年,科学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中心幼儿园内部设施,中心幼儿园、福和希望小学附属幼儿园巩固发展市级一类幼儿园,巩固中心幼儿园省定幼儿园标准;建成马家峪小学附属幼儿园和寺台小学附属幼儿园;增加丑村小学附属幼儿园。

2015年,完善建设尧山小学附属幼儿园、丑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5%以上。公办幼儿园园长和每班至少1名专任教师在编。

2016年马家峪小学附属幼儿园、寺台小学附属幼儿园创市一类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的80%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0%以上。

四、具体措施

(一)大力发展公办学前教育,努力构建普惠性学前教育体系。

1、积极协调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抽调精干教师,充实中心幼儿园的教师队伍。

2、大力支持、督促公办学校,加快学校附属园建设,增加专业幼师配备,完善内部设施,提高办园水平。学校附属幼儿园要坚持“园舍、人事、财务、管理”四独立,附属幼儿园独立招生,不与小学招生挂钩。小学不得以未入本校附属幼儿园为由,拒绝接受本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二)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

1、严格幼儿园经费报账制度,每学期所收保教费用全部上交县教体局核算中心。用于幼儿园建设及园长、教师培训,专款专用。

2、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残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完善家庭困难幼儿入园管理费减免制度。

(三)强化队伍建设。

严格资格准入,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1、严格资格准入。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幼儿园必须择优聘用具有任职资格的工作人员,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转岗。

2、合理确定教师编制。确保镇中心幼儿园和专任教师全部为公办教师。调整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本着自愿原则,在编制定员内,调整到公办幼儿园工作。小学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合格后转岗到幼儿园工作。

3、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时幼儿教师,基本满足各类幼儿园师资的需求。

4、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幼儿园教师教育与培训体系,把幼师培训工作纳入幼儿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对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有计划地进行轮训,鼓励和支持幼儿教师参加提高学前教育学历学习,建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秀、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

(四)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五)强化督导

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配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重点,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同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工作保障

成立由镇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中心学校校长任副组长,相关同志任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进行全面指导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中心学校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高峪镇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化解突出矛盾,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9.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 篇九

试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2002年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9872元,应按__计征企业所得税。A.12% B.18% C.27% D.33%

2、某可比实例价格为2000元/m2,区域因素直接比较得出的相关数据如下,则区域因素修正后的价格应为()元/m2。A.2000 B.1900 C.2100 D.1905

3、当房地产价格的变动过程持续上升或者下降,并且各期上升或下降的数额大致接近时,宜采用__预测房地产的未来价格。A.数学曲线拟合法 B.平均增减量法 C.平均发展速度法 D.移动平均法

4、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般为之日。A: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 B: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 C:拆迁公司现场动员搬迁 D: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5、在运用长期趋势法测算房地产未来价格时,当房地产价格的变动过程是持续上升或者下降的,并且各期上升或下降的幅度比率大致接近,则宜选用方法进行测算.【2006年考题】 A:平均增减量法 B:平均发展速度法 C:移动平均法 D:指数修匀法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6、禁止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的是__。A.在划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 B.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C.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 D.没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房地产

7、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A:地方性法规 B:政府规章 C:部门规章 D:自治条例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8、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__为单元建档。A.街道 B.房号 C.幢 D.丘

9、下列关于民法的内容,说法不正确的是__。A.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B.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C.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属于形成权

D.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在司法处置拍卖中,某房地产评估价格为100万元,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拍,则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的范围应在万元之间。(2008年试题)A:60~100 B:64~80 C:64~100 D:80~100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11、设立地役权通常会使。A:供役地的价值下降 B:需役地的价值下降

C:供役地与需役地的价值都下降 D:供役地与需役地的价值都上升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12、按照,工程建设定额可以划分为全国通用定额、行业通用定额和专业专用定额三种。

A:定额反映的生产要素消耗内容不同 B:定额的编制程序和用途不同 C:投资的费用性质不同 D:专业性质不同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13、关于房地产贷款的担保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贷款的担保不能取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仅仅是为已经发生的贷款提供了一个额外的安全保障

B.保证通常是由第三方保证人以自身的财产提供的一种可选择的还款来源。而且,只有当保证人有意愿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这项保证才是可靠的

C.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D.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动产或权力(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移交银行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权的担保

14、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为__。A.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C.市、县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15、现有一套总售价为11万元的住宅,八成15年按揭,按年贷款利率6%计,月还款额为__。A.439元 B.1230元 C.743元 D.928元

16、建筑材料的质量与其在自然状态下的体积之比称为建筑材料的。A:密度 B:表观密度 C:密实度 D:孔隙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17、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__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A.5个 B.6个 C.7个 D.8个

18、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況的基本图是。(2007年试题)A:宗地图 B:房产分幅图 C:房产分丘图 D:房产分户图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19、某工业用地的土地面积为10 000㎡,规划容积率为1.0,楼面地价为500元/㎡。后经规划调整,用途变更为居住,容积率提高到2.0,楼面地价为1500元/㎡,则因规划调整所需的补地价为__万元 A.500 B.1000 C.2250 D.3000 20、《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为单元建档。A:房号 B:街道 C:丘 D:幢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21、某物业当前的市场售价为5000元/m2,其业主拟采用租金按年5%等比递增方式出租,并希望在20年的出租期内租金收入的现值之和与当前售价相当,如果折现率为12%,则第一年的租金应当确定为__元/m2。A.467.25 B.448.24 C.498.53 D.482.79

2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确定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时,职工工会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计算扣除。A:4% B:3% C:2% D:1%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23、不是房地产贷款担保形式的是()。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提存

24、估价权益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需要评估其价值的房地产或房地产权益及相关其他财产,下列选项中不能被称为估价权益的是。A:租赁权 B:地役权

C:土地使用权 D:抵押权

E:工业用地的监测点评估价格

25、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起计,不得超过一年。(2009年试题)A:估价时点 B:估价委托日

C:估价报告出具日 D:估价开始作业日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征收和征用的共同之处在于。A:都是改变所有权 B:都是改变使用权 C: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D: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E:都要经过法定程序

2、房地产产品功能定位是在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具体规定拟提供的房地产产品的。(过时)A:价格水平B:销售对象 C:基本功能 D:地理位置 E:辅助功能

3、若某国家在一个时期的消费函数为C=1000+0.8y,则该国此时的引致消费是__(公式中C表示消费,y表示收入)。A.0.8 B.0.8y C.1000 D.1000+0.8y

4、对于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来说,现金流入通常包括等。A:销售收入 B:出租收入 C:还本付息 D:利息收入 E:贷款本金收入

5、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__。

A.颁发土地使用证 B.签发用地证书

C.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D.处理征地过程的各种争议 E.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6、房地产的供给量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除了随机因素,经常起作用的因素主要有__。

A.该种房地产的价格水平B.消费者的预期

C.该种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D.该种房地产的开发技术水平E.房地产开发商对未来的预期

7、基本完好房的判定标准是__。A.

九、八成 B.

八、七成 C.

七、六成 D.

六、五成

8、下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中,属于财政政策的是。A:提高贷款利率

B:提高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 C: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D:提高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9、房地产估价报告中专门列出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目的是。A:说明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 B:说明估价的独立、客观、公正性 C:规避估价风险 D:保护估价报告使用者

E:防止委托人提出高估或低估要求

10、在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下列规划内容中,不属于行政规划设计方案选择的是__。A.项目的交通组织规划 B.项目构成及平面布置 C.项目的建筑规划 D.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11、甲公司为规避风险,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其可投保的标的是。A:甲公司非法占用了财产 B:甲公司所有的危房

C:甲公司替乙公司保管的财产

D:甲公司未经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 E:执行层的组织协调

12、已知某笔贷款年利率为12%,按季度计息,则该笔贷款的实际年利率是()。A.12.35% B.12.55% C.12.68% D.12.93%

13、下列关于拆迁估价实务内容,表述正确的有。

A: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內的被拆迁房屋,可由多家估价机构评估

B: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C: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D: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E: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14、下列用地中,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__。A.商业用地 B.商品住宅用地

C.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用地 D.娱乐用地

15、某地区商品住宅价格1997年至2002年分别为3100元/m2、3260元/m2、3440元/m2、3620元/m2、3800元/m2、3980元/m2,采用平均发展速度法预测2003年住宅价格为__元/m2。A.4120 B.4149 C.4184 D.4216

16、下列保险险种中,属于商业保险的有。A:责任保险 B:失业保险 C:工程保险 D:人寿保险 E:劳动工伤保险

17、下列价格阐述正确的是__。

A.市场价格>抵押价值>征用价值>课税价值 B.市场价格>征用价值>抵押价值>课税价值 C.市场价格>课税价值>征用价值>抵押价值 D.市场价格>征用价值>课税价值>抵押价值

18、以下房地产价格中,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的价格有。A:基准地价 B:市场交易价 C:标定地价

D:房屋的重置价格 E:市场成交价

19、按照消费者对产品两种属性的重视程度进行划分,形成不同偏好的细分市场的模式是。(过时)A:同质偏好市场 B:分散偏好市场 C:个别偏好市场 D:集群偏好市场 E:弥隙市场

20、下列关于记名债券的优缺点的表述正确的是。A:记名债券的优点是比较安全 B:记名债券缺点是流动性较差 C:记名债券优点是流动性强

D:记名债券缺点是转让时手续复杂 E:记名债券缺点是转让手续简便

21、下列关于抵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B.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C.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时,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D.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尚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的内容

22、房地产交易中的特殊交易情形包括__。A.交易双方曾经有过业务联系 B.购买相邻房地产 C.交易税费由买方承担 D.卖方不了解市场行情

23、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的要求。A:国土规划

B:建设用地计划 C:城市规划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房地产开发计划

24、财务杠杆效应是由于__引起的。A.贷款利率与项目全投资收益率不同

B.预售收入与自有资金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同,C.预售收入资金回笼较快

D.自有资金投入时间点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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