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承包合同(精选8篇)
1.汽车承包合同 篇一
出租汽车承包合同
车主: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两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出租车(车号为鄂GT0076)出租给乙方。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车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期限为
年,班次为
班,时间为
至。
二.接班时间为
至
,将车交于对班,交车时双方必须保证车辆运行正常,无损坏以及保持车辆清洁度。
三.接班时双方应认真检查车辆,如发现车辆有不正常情况,出现故障等,双方有权不予接班.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甲方应及时处理。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的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如遇天然气停止供应的情况,乙方则另加50元人名币为为燃油费.租金必须每日交于甲方,如不经甲方同意,又不及时交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租车时必须交付给甲方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六.合同终止时,甲方须对车辆进行检查,能正常运行且无人为损害,乙方在承租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交通违章行为,甲方在一个月后及时退还乙方押金。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车辆的非人为正常磨损,更换机油,车辆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因违章驾驶,违法操作所造成的车辆外观及整车部件损坏或人为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八.乙方在承租期间车辆出现故障,非人为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给予处理。
九,乙方在承租时间内造成的误工,以及造成其他时间不能正常营运的误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为由而不缴纳租金.且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九:油,气补贴归甲方所有.
十.如果乙方与乘客发生纠纷,交通部门和管理部门等的一切处罚与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卖车除外),否则必须支付对方违约金人名币
元整。
十二.如乙方单方违约,则风险金不予退还。十三.乙方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与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十四.乙方不得转包他人。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承租时间不满不得违约,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共识后,可解除合同,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正本一份由甲方持有,副本一份由乙方持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车主)
乙方(承担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注: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2.汽车承包合同 篇二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 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采取由发包方将特定的财产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承包方、承包方上交利润或承包金给发包方的形式, 由此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 发包方指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对方经营管理的一方, 承包方指占有对方财产及由此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一方。
发包方将财产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静态分离;承包方利用承包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完成各项承包任务并获得盈利,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又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动态分离;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有权享有承包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第三个方面, 三者的结合, 便形成了承包经营合同。
(二)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例如, 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 一方面, 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 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1]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 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 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 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 [2]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 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 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 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 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3]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 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 (总体财产) 为基础的。
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承包经营责任制, 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 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 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又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承包经营合同因条款繁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为了能够通过文字凭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也为了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22条规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依照《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 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一)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即要约人须对成立合同所必需的各主要条款都提出自己的意思, 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 而且还能知道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如果要约人发出的条款不足以成立, 则不构成要约。同时要约的意思表示还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 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 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其要约。
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送达须到达受要约人才生效。由于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 其到达的方式也不同:采用直接方式发出要约的, 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的, 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指定的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到达的时间。如果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 则要约不生效。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失去其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后, 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后, 若要约人还想与承诺人订立合同, 只能重新发出新的要约。
《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从以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公开招标是我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主要方式。
实行公开招标, 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第一, 组织招标委员会。《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 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 公开答辩, 择优选定。”第二,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成立后, 应对发包方的企业财产进行测算、评估, 根据发包方要达到的经济目的,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第三,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确定投标方案, 填写投标书进行投标竞选。第四, 开标。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在公证人员的主持或监督下, 开启投标书, 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报出的承包指标。第五, 初评和公开答辩。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所有的投标人及其方案进行初评, 筛选掉不符合投标要求和投标方案相差悬殊的投标人, 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 回答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及职工的提问, 展开公平竞争。第六, 评标和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和在公开答辩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择优确定中标人。最后, 主管部门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重要的企业, 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 还要报经主管部门及上级党组织考核后通过的, 才是最后的中标人, 成为企业经营者。
(二)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如承包标的、数量和质量、承包金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等作出实质性变更, 则为新要约, 不构成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以招标投标的方式缔约,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学术界存在着二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中,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4]第二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签订的书面合同, 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笔者认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 应当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我国对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而《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此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有关文件只是发出要约邀请, 而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中对要约性质的认定, 一旦投标人将其投标书送达招标人处, 该项要约便已实际生效。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其要约, 否则, 对因其过失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 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一方在投标以后, 另一方接受其投标, 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 在中标以后, 双方还应当继续协商, 签订正式的合同条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经常会改变投标书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 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由正式的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1]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8.
[2]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23.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61.
3.农村承包合同如何签? 篇三
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引导合同当事人签好合同,这是预防纠纷、有效解决纠纷的首要措施。当事人在签订农村承包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是村集体经济成员或者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时,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等,制定方案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组织成员或大多数村民同意,报乡镇政府备案。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承包经营项目名称、数量与质量。承包经营项目,即通常所称的标的,承包标的一般为自然的或者不可移动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合同中应对其自然状况表述清楚。
三、承包的经营期限。土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不变,荒山、荒沟、荒地等治理及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50年。
四、承包项目的质量等级评价。
五、收益分配方案。合同应当规定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缴纳的承包费用,农副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上交的时间、方式。
六、承包指标调整的条件和方式。双方应预见在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减产、减收情况,或遇国家政策、税收、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收益受到较大影响时,应当协商调整承包指标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为了严格履行农村承包合同,防止纠纷发生,当事人应当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行为的条件、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汽车修理公司承包合同 篇四
甲方:新余市继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康展汽车科技学校(身份证号:)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现经甲、乙两方协商决定将继文汽修公司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乙方自愿承包汽修公司(办公楼、车间、维修设备)等经营权。
2、甲方自愿将汽修公司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
3、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经营,由甲方纳税,甲方无正当事由不得无故干涉其正常经营、实训等实习活动,但对其服务质量享有监督权。
4、合同期限为十年,由年日至月租金
为每年承包租金,乙方按支付款项。
5、承包期间,乙方自行组织车源,扩展其它业务。
6、甲、乙双方应对承包前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仓库、工房、车间、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非经双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须保质保量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否则应予赔偿。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公司名义或其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不得以汽修公司名义向他人 1
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此申明的义务。
8、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双方协商。
9、合同期间汽修公司重大变更事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10、乙方应负责汽修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公司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学生(学员)违法违纪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2、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则本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相关事宜。
13、双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14、本合同自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注: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5.冲孔桩泥浆汽车外运承包合同 篇五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承建的工程桩基冲孔桩泥浆外运承包给乙方施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为按照甲方安排时间及时将泥浆外运(装车工人由乙方负责派员装车
及管理)。
1、承包范围为甲方负责施工的楼工程所有桩基冲孔桩泥浆。
2、承包内容为泥浆车外运前车体冲洗、泥浆汽车外运、汽车外运过程中所产生的卫生清理、行政管理部门手续办理(交警、城管等部门)、泥浆外运弃(堆)放地点、安全责任等一切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二、单价及计算方法
单价:采用箱式罐车外运泥浆单价为88元/m3;本工程工程量按桩底算至孔顶标高、以设计桩径计算成孔体积方量作为工程量。已施工七根桩不计工程量不施工的也不计量
三、付款方式
1)施工过程中,每月完成量达到200m3的前提下按月进度完成量80%支付工程
款;
2)余款20%待打桩完一次性付清。
四、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四个月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则从合同开始至合同结束,所做的工程量,单价由88元m3提升5元至93元m3。
2、乙方按时外运泥浆,否则,每耽误一天赔偿人民币伍佰元给甲方作为损失费用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甲方原因除外)。
3、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违约,若非乙方原因,甲方擅自更换承包方,甲方须付捌
万元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若乙方违约,须付捌万元作为违约金赔付给甲方,合同终止。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甲方、乙方当事人签字及盖章之
日生效,工程款结清之日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6.汽车承包合同 篇六
关于修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
(穗客管〔2006〕206号)
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切实保护出租客运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处对《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进行了修改,现将《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客运企业与司机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时,可使用《示范文本》直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也可以根据《示范文本》对原使用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在约定乙方应遵守的企业规章制度时,不得涉及收费项目或变相涉及收费项目,且应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我处备案。
二、《示范文本》条款分为一般性条款和通用条款。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一般性条款进行修改引用,但不得删除或改动通用条款。
三、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我处咨询。
四、各出租客运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示范文本》供本企业使用。我处将加强对企业签订员工承包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各企业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抽检。对在签订合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关于推行使用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穗客管〔2006〕8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6修订版)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员工承包合同
(加*为通用条款,其余为一般性条款)
合同编号:[(企业编号)-(顺序号)]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就出租汽车内部承包营运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承包方式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具备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乙方服从甲方管理,按照双方约定交纳承包费和其他费用,超收自留、欠收自补,承包期满将车辆及其附件返还给甲方。
车辆由(1/2)名司机承包。乙方必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营运服务资格。
第二条 承包车辆
名称:[(出租汽车)] 数量:[(一辆)]
用途:[(出租客运)] 经营权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粤A.)]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______ 行驶证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随车证照: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___本。
车辆技术性能情况以及附件明细等另行说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承包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车辆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有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承包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车辆使用权和使用车辆所得的合法收益按本合同约定缴纳有关费用后余下部分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承包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第四条* 承包期限和工作时间
承包期共______年______个月,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保持一致)。此期限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出租汽车报废期限的,超过的期限无效。如政府部门对出租汽车的报废期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本承包经营合同中乙方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承包费、费用和交纳期限
(一)甲方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市上出租汽车平均每小时营业收入测算标准核定承包费。双方约定每月承包费按如下约定缴付(已减扣工资):
第______年,每月承包费______元;
第______年,每月承包费______元;
第______年,每月承包费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内,如遇政府部门调整租价、出租汽车平均每小时营业收入测算标准或其它税、费标准的,承包费亦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税费,具体详见合同附件
1、合同附件2。
对于附件
1、附件2中未列举的其他税费,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承担:车辆设施部分的配置由甲方承担,车辆配置材料的消耗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缴交承包费和其它税费的时间为______,如遇节假日顺延。甲方收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 合同保证金和安全互助金
合同保证金和安全互助金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清理整顿意见>的通知》(穗价[2003]189号)执行。
(一)*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交合同保证金______元。
(二)签订本合同时,乙方自愿向甲方一次性缴交安全互助金______元。安全互助金是备作处理乙方交通事故时临时借支的周转资金,由甲方负责保管,不得挪作它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借支金额以保险公司法定理赔金额为限。
(三)*乙方如约履行合同至合同期满的,甲方应于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日内如数退回合同保证金和安全互助金(均为免息)。
(四)甲方应制定安全互助金管理规定。乙方对于安全互助金的使用具有知情权。
第七条 承包车辆交付和验收
甲方提供承包车辆,双方约定如下:
(一)甲方在合同成立______天内将承包车辆一次性交付乙方,自交付时乙方取得承包车辆使用权。
(二)承包车辆交付时,乙方应现场验收承包车辆有关证照和服务设施,验收确认无异议后,将验收凭证交给甲方。如需进一步检测车辆部件和技术综合性能,乙方应在______天内完成检测并将有关凭证交给甲方。
(三)乙方______天内未按前项规定交付验收凭证,视为对车辆部件以及技术综合性能无异议,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承包车辆交付时,经检测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甲方负责更换、修理。若承包车辆存在不影响正常营运的质量缺陷,甲方也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明确告知乙方。
(五)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但车辆未到报废期,乙方须于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
天内将承包车辆(包括附件明细所列之附件)移交甲方验收。车容车貌、技术状况须符合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规定。如不符合,由乙方负责修理至合格为止。因修理造成甲方的营业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内容变更
合同双方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二)合同转让
1.乙方在合同期内要求转让合同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项处理。
2.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管理(转让),但甲方、乙方和受让方必须履行原合同签订的权利义务,保证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应提前______天告知乙方委托(转让)情况。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乙方严格遵守。但甲方制订的管理制度不得单方变更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不得损害乙方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要求乙方维护好车容车貌和做好车辆维修、车辆审验等工作,对乙方的营运调度、服务质量、行车安全、车容车貌、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3.组织乙方参加各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服务规范及专业技术的培训和学习。
4.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和其它费用。
5.甲方有权利用承包车辆为载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广告。
(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制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安全生产、营运服务等管理制度,对乙方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教育、监督和检查。
2.按照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向乙方交付承包车辆供其经营。
3.办理营运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
4.安排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和车辆、营运证照审验。
5.处理交通事故、服务违章、车辆失窃、被劫等营运问题。
6.向乙方公布有关管理规定、收费标准和办事程序。
7.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定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8.按成本价向乙方提供车费发票。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使用承包车辆,并获得收益。
2.要求甲方办理营运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代缴各项税费。
3.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服务违章、车辆失窃、被劫等营运问题。
4.要求甲方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办事程序。
5.乙方参加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违章培训和学习除外),视为上岗时间,甲方应减免培训期间相应的承包费。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积极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疏运任务。
3.不得将承包车辆用于出租客运以外的用途,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4.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承包车辆,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车辆技术状况,在甲方指定的具备资质的维修厂进行保养维修。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承包车辆进行拆除、改装或增加设备。
5.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承包二辆或二辆以上出租车。不得将承包车辆交给第三人使用或转包与第三人。
6.自负盈亏,及时交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7.确保行车安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企业形象。
8.承包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但甲方已知的除外:
(1)承包车辆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有修理、防止损害之必要;
(2)第三人就承包车辆主张权利;
(3)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事由。
9.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须统一增设、改装和拆除承包车辆服务设施,以及利用承包车辆发布广告的,乙方应积极配合。
10.承包期限届满时,应及时返还承包车辆。
11.乙方在营运中遗失营运证件和票据时应及时申请补办,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司机承包本合同车辆的,司机应分别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二)由于单方过失导致车辆无法营运,或没有及时办理有关营运、报停等手续,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过失方要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若乙方因遭遇意外致使死亡的,或经_______级_______等以上医院证明伤残或患病导致不能继续驾驶,解除合同,不予追究违约责任。上述情形也可经甲方同意转让合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
(四)*车辆事故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涉及车辆的事故时,乙方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处理事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修复车辆,办理索赔等有关手续。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事故损失(包括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的分担
(1)合同期间,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乙方有责任的,乙方按责任(次责30%、同责50%、主责70%、全责100%)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保险公司、第三人部分赔付后的剩余损失。
(2)发生车辆被劫的,甲方承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或部分赔付后的损失。但如车辆被劫是由于相关营运设备故障但乙方未及时报修或乙方违反法律、本合同规定或甲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发生车辆被盗时,乙方应当在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甲方报告。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损失部分或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付的损失,如在甲方指定停放的地点被盗,乙方不承担责任;在其他地方被盗的,因乙方对车辆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对乙方隐瞒事故、酒后驾车、擅自出省境及其他严重违章营运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停产期间承包费的处理
(1)因交通事故导致停产的,乙方对事故负全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100%交纳;负主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70%交纳;负同责的,停产期间承包定额按50交纳;负次责的,停产期间承包费按30%交纳;无责任的,乙方免交停产期间承包定额。
因第三人全部或部分责任造成停产的,依法应由第三人赔偿的停产损失,由甲方负责向第三人追偿,乙方应予以配合。
(2)车辆被劫、被盗经公安部门出具认定证明的,乙方免交停产期间承包费。但乙方有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乙方隐瞒事故、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驶出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停产的,停产期间乙方应按100%交纳承包费。
(五)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要求继续与甲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须提前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同等条件甲方可予以优先考虑。
(六)利用承包车辆发布广告的,所获收益_______%归甲方,_______%归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不按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车辆,按违约期限每日向乙方交付违约金_______元。
(二)乙方无故不按时缴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按违约期限每日加收延付金额万分之_______的逾期利息。
(三)合同期内,甲方如要求提前终止与乙方的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四)合同终止后,乙方逾期返还承包车辆的,应按合同期最后一月的承包费标准交付逾期部分承包费,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元;逾期_______个月以上的,甲方除收回承包车辆,要求乙方偿付足额承包费和违约金外,不予退回合同保证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承包车辆:
1.乙方拖欠应付款项累计达_______元以上。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
3.发生恶性服务违章,被客运主管部门吊销《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4.乙方触犯刑法或被处以劳动教养。
5.乙方一年内发生_______次以上全责交通事故或_______次以上服务违章的。
6.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组织或参与出租行业不稳定事件的。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
其中乙方违反本项第1.2.3.4.5.点的,甲方不予退还合同保证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合同保证金:
1.超过约定的车辆交付时间_______个月,甲方仍未交付承包车辆。
2.承包车辆交付时经综合性能检测不合格,经甲方修理仍不合格的。
3.甲方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造成乙方车辆停止营运_______天。
(七)行使解除权时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过错方应根据过错责任大小赔偿对方损失。
(八)若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方或双方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本合同自然终止,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天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涉及内容仅限于书面。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但甲乙双方不得使用其它合同文本或签订其它补充协议改变本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改变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甲方向乙方移交符合营运资格的车辆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店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章)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本人已清楚阅读和理解本合同和附件所有条款,并全部同意。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1
甲方承担税费明细表
┌─────────┬────┬────┬──────────┬─────┬─────┐│
│ 金额 │
│
│ 金额
│
││
费用项目
│
│甲方确认│
费用项目
│
│ 甲方确认││
│(元/月)│
│
│(元/月)│
│├─────────┼────┼────┼──────────┼─────┼─────┤│
一、流转税
│
│
│
五、企业收费
│
│
│├─────────┼────┼────┼──────────┼─────┼─────┤│
│
│
│(一)例保、二级维 │
│
││(一)营业税
│
│
│
│
│
││
│
│
│ 护费
│
│
│├─────────┼────┼────┼──────────┼─────┼─────┤│(二)城建费、教育│
│
│(二)停车场使用费 │
│
││ 附加费
│
│
│
│
│
│├─────────┼────┼────┼──────────┼─────┼─────┤│(三)车船使用税 │
│
│(三)综合服务费
│
│
│├─────────┼────┼────┼──────────┼─────┼─────┤│
│
│
│
六、车辆营运所需其│
│
││
二、行政事业收费│
│
│
│
│
││
│
│
│ 它费用
│
│
│├─────────┼────┼────┼──────────┼─────┼─────┤│
│
│
│(一)门字、价目表、│
│
││(一)堤围防护费 │
│
│ 乘客告示等车内外标│
│
││
│
│
│ 志设施费
│
│
│├─────────┼────┼────┼──────────┼─────┼─────┤│(二)公路养路费 │
│
│(二)顶灯
│
│
│├─────────┼────┼────┼──────────┼─────┼─────┤│(三)年票费
│
│
│(三)车辆座椅套
│
│
│├─────────┼────┼────┼──────────┼─────┼─────┤│
│
│
│(四)工作服费(│
│
││(四)计价器强检费│
│
│
│
│
││
│
│
│ %)
│
│
│├─────────┼────┼────┼──────────┼─────┼─────┤│(五)机动车安全检 │
│
│(五)税控计价器、│
│
││
│
│
│GPS、LPG等营运设
│
│
││验费
│
│
│备初装费
│
│
│├─────────┼────┼────┼──────────┼─────┼─────┤│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
│
七、其它费用
│
│
│├─────────┼────┼────┼──────────┼─────┼─────┤│(一)车辆安全性能 │
│
│
│
│
││检测费
│
│
│
│
│
│├─────────┼────┼────┼──────────┼─────┼─────┤│(二)车辆综合性能 │
│
│
│
│
││检测费
│
│
│
│
│
│├─────────┼────┼────┼──────────┼─────┼─────┤│
四、车辆保险费
│
│
│
│
│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名)
│└──────────────────────────────────────────┘
合同附件2
乙方承担税费明细表
┌───────────────┬────────┬──────┐│
费用项目
│
金额(元/月)│
乙方确认│├───────────────┼────────┼──────┤│
一、个人所得税
│
│
│├───────────────┼────────┼──────┤│
二、车辆燃料费
│
│
│├───────────────┼────────┼──────┤│
三、发票、打印色带费用
│
│
│├───────────────┼────────┼──────┤│
四、维修费
│
│
│├───────────────┼────────┼──────┤│
五、轮胎费
│
│
│├───────────────┼────────┼──────┤│
六、过桥、过路、保管费
│
│
│├───────────────┼────────┼──────┤│
七、车内消毒、清洁费
│
│
│├───────────────┼────────┼──────┤│
八、工作服费(%)
│
│
│├───────────────┼────────┼──────┤│
九、按规定乙方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
│├───────────────┼────────┼──────┤│
十、其它税费
│
│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名)
│└───────────────────────────────┘
7.汽车承包合同 篇七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评价分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
(一)行政合同说
由于承包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法律又授权村委会为发包方,并以国家管理为目的,所以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还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相关制度的建立,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民事合同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固定了主体双方彼此之间基于承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功能并非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所以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原则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该算是一种民事合同。
(三)新型合同应区别分类
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归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类,所以应该直接立法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应当区别分析,集体与村民签订的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集体与村民双方经过协商、个人有选择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以及集体与非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其行政性逐渐弱化,民事性越发突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民事权利。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了民事权利、义务外,发包方还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承包方也应承担相应行政性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在合同的主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一)合同缺少行政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根据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集体不属于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行政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包括行政主体,但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非行政主体,因此不符合行政合同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行政主体当尊重民事权利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目前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定与其内容不相吻合,甚至产生了“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结论,但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对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来说,为了保证行政的民主化和效益性,它应当遵守普通合同的规则。
(三)法律定位的错位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权利,但因为发包方是集体,所以还是具有一定行政性,承包方也承担一定的行政性义务,这是法律在定位上的一种错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规范意旨。
目前相关法律已明确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界定为民事纠纷。因此,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救济方式来看,其亦应当定位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立法完善
(一)应完善立法消除歧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使农村集体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事主体。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往往会造成人们的误解,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情况比较繁杂,加之随着时代变化,各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所以应该以法律语言清楚、准确地传达立法意志,消除歧义。
(二)严格区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
在我国农村社会,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功能往往左右了土地所有权的民事属性,所以应该将土地所有权管理的公私关系严格区分开来。
(三)将行政事务还给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该成为民事主体代表人,这样更有利于集体与村民关系的巩固,可以减轻行政负担。还应该取消合同范本,避免其中含有行政机关行政性法律关系的干扰,恢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发挥其自有功能。
(四)科学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农村社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的混淆和纠缠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所以要尽快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理清,在立法上严格区分其中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曾存在过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两方面的争议,在具体实践中造成了诸多的弊端。根据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8.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篇八
摘 要 本人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探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经营 合同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股东承包经营公司是指公司或股东作为发包人与承包股东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者支付一定的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股东对承包期间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二是承包经营期间所得的全部税后利润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上缴的承包金之外全部归承包股东享有。三是承包股东能否取得承包利润取决于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或说股东的分红)具有确定性。四是发包公司或发包股东事先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受为开展承包经营所必需的广泛经营管理权限,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争议
如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控制经营权的分配、利润分配和财务制度层面上避免公司制度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对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大概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无效说,有效说和折中说。
无效说主要是根据公司机构法定的原则,从对传统意义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违反出发否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为在公司承包中,承包股东以对公司经营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代价取得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打破了公司法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安排,从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而有效说主要从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认为合同法赋予了股东根据真实意思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极大权利,认为法无禁止则有效;折中说却区别对待,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条款在没有违反公司法中强行性规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其有效,反之则无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没有违反强行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自由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公司自治的角度看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的运用不仅要合理还要符合时宜,不能背离社会现实。小型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真实意思对公司运营方式所作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
2005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开创了公司自治的新时代,充分鼓励了公司自治的精神。一方面通过增加倡导性和赋权性规则给当时人以更大的经营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来鼓励公司自治,法律允许公司和股东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计。研究新公司法我们还可以很容易看出: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即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法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这是因为二者在设立基础、信用基础上也的确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很明显,相比较而言,应当允许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有更大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首先,体现在公司章程上,由于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人数有限,具有协商沟通的便利和基础。公司法赋予了当时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让股东自己制定适合的规则,所以公司章程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可以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这是和股份公司大有区别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公司规模的庞大,投资人数的庞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法律不得不对其公司章程涉入更多的干预,不能允许其采取太多的任意性规范。同样,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安排和内部纠纷处理更多地交由公司,从新《公司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全体股东可以自己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从四十二条可以看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自己约定,从四十三条可以看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也可以由章程自主规定,第五十条还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等内容。但是股份公司便有所不同,由于其公司治理经营牵涉了太多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结构也复杂庞大,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运行,因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大量强制性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具体到实践中,我们从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中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回避或者默认为有效,并没有运用其司法权对承包经营问题进行强制性干预。可见,司法在对公司内部关系问题进行干预时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内部救济穷尽原则”,也就是说法院也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理念,一般情况下,只对纠纷当事人提供程序性的救济,并不对其内部实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除非在自治失效的情况下,或者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或严重损害公平的情况下,司法才进行适当干预。因此,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承包合同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司承包经营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实践也同时证明:承包经营模式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业绩不佳的小公司得以“重整旗鼓”,甚至“起死回生”,赢取了令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均满意的结局。所以,公司内部承包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大经营者们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也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争取使承包经营这一运作模式为有限公司市场带来更蓬勃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2007.3.
[2]李德智.公司法新论.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12.
[3]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4]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