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背书盖章不清楚证明

2025-01-05

承兑汇票背书盖章不清楚证明(共9篇)(共9篇)

1.承兑汇票背书盖章不清楚证明 篇一

证明

光大银行合肥分行:

兹贵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0000000

00000000,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12月26

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03月26日。出票人:安徽省XXX有

限公司,收款人:安徽XX有限公司,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工作

失误,在出票人签章处盖章不清。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有我公司

承担,到期请给予解付为感!

特此证明。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安徽省XX工程有限公司

2013-12-30

2.承兑汇票背书人签章不清证明 篇二

浦发大连分行营业部:

我公司持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其记载事项如下: 汇票号码:xxxxxxxx xxxxxxxx 票面金额:肆万元整(¥40000)出票人:大连XXXXXX公司 出票人帐号:xxxx-xxxxxxxxxxx 付款行:浦发大连分行营业部 收款人:大连吉曜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人帐号:***1785 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叁月零伍日 到期日期:贰零壹肆年玖月零肆日

该银行承兑汇票系我公司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人签章处及骑缝章处财务章和法人章盖得不规范,我公司证明此次背书真实有效,由此而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予以解付为感。特此说明。

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

xxxxxxxxxxx公司

3.承兑汇票背书错误证明 篇三

中国民生银行 * * 分行营业部: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具体票面信息如下: 票据号为:********/******** 出票人全称:广西 * * * 有限公司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中国民生银行 * * 分行营业部 出票金额: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汇票出票日:贰零壹伍年零贰月壹拾贰日

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捌月壹拾贰日

收款人全称:柳州市 * * 五金厂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农行东环支行 * * 分理处

我公司收到此银行承兑汇票后,因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时,将“青岛 * * * 有限公司”误写为“青岛 * * * * 有限公司”,本公司证明此承兑汇票是转让给青岛 * * * 有限公司。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特此说明!

公章

财务章

人名章

广西 * * * 有限公司

4.银行承兑汇票【盖章不清晰】说明 篇四

兴业太分:

兹有我公司收到你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XXXXXXXX XXXXXXXX 金额为:人民币XXXXXXXXXX元整(¥XXXXXX元)出票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 到 期 日:XXXX年XXXX月XXXX日 出票人为:XXXXXXX有限公司 账 号:XXXXXXXXXXX 付款行全称:XXXXXXXX 收款人为:XXXXXXXXX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X 收款人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 因我公司财务人员在加盖骑缝章时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清晰,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希贵行承兑为盼。特此证明!

附我公司背书人签章: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5.银行承兑背书不规范证明 篇五

XXXXXX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XX/XXXX 出票人:江阴市XXXXXX有限公司 收款人:江阴市XXXXXX有限公司 汇票金额:壹万元整

出票日期:2015年09月29日 汇票到期日:2016年03月29日

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失误,导致背书不规范;特此声明:由其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请贵行见票及时付款。

特此证明。

附我司留银行印签如下:

江阴XXXXXX有限公司

6.银行承兑汇票证明--章印不合格 篇六

**银行**分行:

兹有我公司持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具体明细如下: 承兑汇票号码313000**20****66

出票日:2012年06 月04日

到期日:2012年12月04日

出票人:山东**有限公司

收款人:**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由于财务疏忽,加盖骑缝章不清楚,此章真实有效,如因此引起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特此证明!

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7.承兑汇票背书样本及培训 篇七

签章一致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名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及要求: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粘单必须是两栏式,三栏式的粘单已取消使用。

记名背书: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后,该收款人作为最初的持票人,无论是作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都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面额及期限: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为防止市场上假冒、变造、“克隆”的银行承兑汇票流入,各单位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严格审查,按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六查询的方式进行,谨防收取到伪造票据,造成资金风险。

汇票样本

银行承兑汇票分为正面和反面。

正面

1、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用于流通的是第二联,一联交给出票人、一联交银行留底,在柜台查询时银行人员核对的就是二、三联。

2、票据上的要素:出票人、出票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账号、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银行等。

背面

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票据规范要素-1:票面

 银行承兑汇票填写有严格的规范。

 双冠头票号,是票据的唯一区别识别码①。

 一致性要求:出票人③和收款人④的全称填写不能涂改、不能错、漏、多字。

 日期及期限:日期必须是大写,出票日期②与到期日⑤之间的相隔期间不得大于6个月。注意大小月、闰年月的变化。 汇票的面额:出票金额⑥不得大于1000万元。大小写要一致。 签章一致性:

 出票人印鉴⑦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人章,全称或简繁写必须与出票人③一致。

 银行承兑人⑧必须是汇票专用章,带出票行的行号/有出票行经办人员签章(或签名)。

票据规范要素-2:背书

 票据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粘贴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①,粘附于票据凭证上。必须是两栏式,三栏式的粘单已取消使用。 名称一致:粘单的第一背书人②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 骑缝章: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③,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签章(俗称骑缝章),必须公章在上、私章在下。骑缝章必须是同时加盖在联结的两边。联结部分必须牢固。 背书连续:背书的行为必须连续、所谓连续是:背书处不能空缺,同时一个印鉴不能连续出现在相邻的背书处。印鉴尽量不要侵占下一个背书处的空间。 印鉴清晰:所有的印鉴清晰,完整,要与书写的单位名称完全相符。防伪标识:银行承兑汇票中掺杂了一些不规则的有色纤维。风险防范:被背书人处建议填写,以降低由于票据遗失、被盗产生其他纠纷。

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一旦出现失误之处,需要提供说明,明确责任。

1、一般来说,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失误应由出票行出具证明,承诺不会因此失误到期拒绝承付并盖有银行公章。

2、背书的错误。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具体的业务经办中,时常出现背书人签章和记载错误的现象,造成背书不连续,影响票据的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

3、背书的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单位签章错误,银行签章错误,被背书人记载错误,背书日期错误,粘单使用错误等。错误发生后,应由相应单位对出票行出具说明,说明上要将票面各要素写清楚,指出问题所在,并明确责任,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票面

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背书1

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背书1

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背书2

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背书2

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背书3

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背书3

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背书4

8.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怎么办 篇八

公司为了方便将收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便直接作为货款付给供应商。经咨询律师,有人说涉嫌偷税;有人说让对方开一张收据就没什么问题。请问,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税法有无特殊要求?我公司这样处理,有无税收问题?

专家解答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承诺到期付款的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使用范围并不广泛,企业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汇票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正常购销业务的付款凭证,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这样就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节约资金成本。而对于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也就如同收到了现金,既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作为付款凭证,也可以在需要现金的时候申请贴现,换回现金。正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以上流通便利、节约资金成本的优点而广受企业的欢迎,成为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但是,也正是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这些特点,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套取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等手段进行伪造;或者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进行变造;或者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克隆完全相同的假汇票等手段进行票据诈骗,给一些企业和银行造成很大损失。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居然也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虚开发票的“工具”。

所谓“虚开发票”,指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法分子为他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目的就是获利;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不法纳税人,目的则是为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或成本费用,以偷逃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国务院在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时,专门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行为也一直重点防范,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不法纳税人为少缴税款铤而走险,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

而为证明其虚开业务的真实性,应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检查,就打起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主意,利用其可流通、可多次背书转让的特点虚构资金流。其手段无外乎有以下几种: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先是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然后通过多次背书转让后,最后返回受票方、下属机构或其关联企业。这样受票方企业只需损失一点手续费或贴现息,就能制造资金流与购进业务相匹配的假象,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直接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或复印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虚构资金流入账。

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与开票方勾结,在受票方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作虚假背书,制造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开票方的假象,而实际上汇票所有权并没有转让。

以上行为虽然隐秘,但只要税务机关到出票地银行进行调查核实,均可水落石出,成为认定其“虚开”行为的有力证据。也有些不法纳税人,以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粘单中受票方、开票方没有背书记录是为了付款方便和安全,开票方开具一张“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据也可证明付款真实为理由辩称交易行为真实。这种借口完全违背了《票据法》有关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转让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首先是建立企业间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之上,由购货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向销售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将汇票进行交付。转让票据的唯一合法方式就是背书,即由持票人(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银行承兑汇票只有经过以上合法的背书转让流程才能有效,对于私下转让或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的“转让”方式,法律都不会予以保护。

9.背书人盖章不清晰证明 篇九

XX银行XXXX营业部: 现有贵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票号:XXXXX/XXXXXX 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壹拾壹月零肆日 出票人:XXXXXXX有限公司 出票人账号:***0000 付款行:XX银行XXXX营业部 收款人:XXXXXXX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111 开户银行:XXX银行XXXXXX营业部 金额:伍万元整(50000.00)汇票到期日:贰零壹柒年零伍月零肆日

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在背书过程中工作失误,造成背书人签章处财务章及法人章加盖不清晰,法人章压边框,财务章压委托收款,特此证明,并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责任由我单位负责,现请贵行正常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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