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解析(12篇)
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解析 篇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摘 要]: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主体、继承、双重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 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一、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2]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3].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但由于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这是不可取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故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而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退一步说,如果确立该制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连合伙企业也比不上,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就大受限制。况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可以说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认为其是自然人的延伸,要么把它归纳法人,认为其是法人的一种形式。但事实是,在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己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这种已在市场中获得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怎样才能准确地表现出来呢?显然,这已很难在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中找到归宿。现今理论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二元结构的养子(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和弃儿(不承认其主体地位)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究竟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应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呢?我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地位和作用。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法人这样的更高级的组织形式。但是,个人独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此而衰落。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特别是近几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小型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是其与法人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是对法人组织的难以企及的社会经济生活部分必不可少的`补充;(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解散与法人相比不必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这种聚散灵活的经营方式,在激烈的竞争中有较强的应变能力;(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其有较强的商业信誉。即使在今天以联合、高科技等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自然人的单独经营仍然能适应社会多方面的需要,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国家立法肯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
2.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解析 篇二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 (简称“一人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 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若投资者在公司任职, 需缴纳三道税:一是每月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投资者分回利润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 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分回利润时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在准备创办新企业时, 可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也可选择成立一人公司 (本文以一个自然人投资为例进行讨论) 。两种经济实体的税负是不同的。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 在两者之间应如何选择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问题, 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 发现相关文献在讨论两者税负差异时, 一般只讨论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及不分回税后利润的情况, 鲜有考虑一人公司投资者在公司任职及全部 (或部分) 分回税后利润的情况。为此, 本文拟对两者税负差异进行进一步更深入的探讨。
二、问题的分析
设立一人公司, 投资者有不在公司任职和在公司任职两种选择, 一人公司的税后利润, 也有全部分回、全部不分回和部分分回几种选择。不同的选择对总体税负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 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因篇幅所限, 不考虑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其他优惠及一人公司投资者分回部分税后利润的情况) 。
(一) 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本公司任职
1. 投资者不分回税后利润。
经过计算可以得出,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范围时,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税负的情况, 如表1所示。
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 (含6万元) 的,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元时, 不可能为小型微利企业。
计算说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为例) :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300 000×35%-14 750=90 250 (元) , 实际税负=90 250/300 000×100%=30.08%。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0%=60 000 (元) , 实际税负=60 000/300 000×100%=20%。
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5%=75 000 (元) , 实际税负=75 000/300 000×100%=25%。
由表1可得, 当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投资者不分回税后利润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比: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税负较轻;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7 500、97500 (元) 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相等;
当37 500<年应纳税所得额≤6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较轻;
当60 000<年应纳税所得额<9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轻;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47 500 (元) 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相等;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4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最重, 此时不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2. 投资者分回全部税后利润。
经过计算, 可以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范围时,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税负的情况, 如表2所示。
注:“企业税率”指“企业所得税税率”, “个人税率”指“个人所得税税率”。
计算说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为例) :
个人独资企业:计算过程同上, 实际税负=30.08%。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0%=60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0%=48 000 (元) , 总应纳税=60 000+48 000=108 000 (元) , 实际税负=108 000/300 000×100%=36%。
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5%=75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 000-75 000) ×20%=45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75 000+45 000=120 000 (元) , 实际税负=120 000/300 000×100%=40%。
由表2可得, 当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投资者分回全部税后利润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总是轻于一人公司, 此时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较有利。
(二) 一人公司投资者在本公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股东在企业任职, 如果单位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 股东属于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单位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企业任职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 (未扣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每月3 5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未扣除一人公司投资者工资) 为例: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3 500×12=258 000 (元) , 应纳个人所得税=258 000×35%-14 750=75 550 (元) , 实际税负=75 550/300 000×100%=25.18%。
以下分别讨论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同工资水平时的税负情况。
1.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5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工资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5 000-3 500) ×3%=45 (元) , 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5×12=540 (元) , 企业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0%=48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40 000-48 000) ×20%=38 400 (元) , 总应纳税额=540+48 000+38 400=86 940 (元) , 实际税负=86 940/300 000×100%=28.98%。
非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为540元, 企业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5%=60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40 000-60 000) ×20%=36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540+60 000+36 000=96 540 (元) , 实际税负=96 540/300 000×100%=32.18%。
由上可得,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5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均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2.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1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工资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0 000-3 500) ×20%-555=745 (元) , 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12=8 940 (元) , 企业所得税= (300 000-120 000) ×20%=36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80 000-36 000) ×20%=28 800 (元) , 总应纳税额=8 940+36 000+28 800=73 740 (元) , 实际税负=73 740/300 000×100%=24.58%。
非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为8 940元, 企业所得税= (300 000-120 000) ×25%=45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 000-45 000) ×20%=27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8 940+45 000+27 000=80 940 (元) , 实际税负=80 940/300 000×100%=26.98%。
由上可得,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1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低于个人独资企业, 而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若投资者在公司任职, 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时, 两者税负高低和一人公司投资者的工资水平有关, 一人公司税负不一定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当投资者工资为10 000元时, 一人公司的税负较投资者工资为5 000元时低, 进一步推导可以得出, 适当提高工资水平, 一人公司的税负将会更低。但需注意的是, 投资者的工资水平不能盲目提高, 因为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结语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高低, 不但和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有关, 还和一人公司投资者是否在公司任职以及任职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数额有关。在选择成立形式时, 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在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时, 还需注意的是:首先, 一人公司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扩展业务, 而一人公司却组织严密, 能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降低费用、提高盈利水平。再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对公司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因此, 在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时, 除了考虑税负差异以外, 还要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 对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 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组织形式作出正确选择。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差异是投资者选择成立形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二者税负差异的分析得出, 公司税负的高低, 不但和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一人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情况有关, 还和一人公司投资者是否在公司任职以及任职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数额有关。在选择成立形式时, 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税负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9届第20号, 1999-08-30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解析 篇三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党组织;应然性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团体性要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有适于自己经营的组织机构等,这些均说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团体性要件。个人独资企业还享有作为组织体才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字号权、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等。(2)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在该经营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与此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企业主或者投资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企业仍能够凭借其所有权人身份转移资金。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经济生活的稳定,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中设立党组织的法律应然性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这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参加党的活动的规定。那么,为什么要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作专门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我國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仍然是我国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目的之一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升华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大大推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同时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执行这一改革取向的坚定不移的决心。
(二)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原则出发,一切符合上述原则的经营方式和企业形式,都应当大胆地为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所用。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投资省,设立方便,经营灵活,易于创造就业机会等特点。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鼓励个人投资,解放生产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拓宽就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以及保障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精神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国家鼓励、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下去。
(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和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4.个人独资企业案例 篇四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举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重点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强调的就是“谁出资谁负责”。
P14【例题•单选题】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答案:c2、事务管理
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甲委托乙管理事务,内部限制规定签合同时不能超过100元,乙代表A与善意的三人B签订250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清算
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具有特殊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D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5.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 篇五
XXXXX(企业名称)清算报告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
经过认真、细致地清理,本人已对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XXX(企业名称)完成了清算,清算结果如下:
(一)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二)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
投资人亲笔签字:
x年x月x日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投资人(盖章)确认:×××公司清算组清算 组成员签名:
二○○○年××月××日
清算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庆市点点利超市于2010年10月10日决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已经于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到所有债权人。本企业已于2010年12月10日(注:该日期与决定解散的日期相隔不得少于45日)清算完毕。
现将清算结果正式报告如下。
一、至企业清算开始之日(清算基准日)止,企业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注:净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二、本企业已经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及履行其它法定义务。
三、本企业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至企业清算结束之日止,企业的负债为零。
四、企业剩余资产元人民币,由投资人收回。
五、投资人严格履行了清算职责,保证清算过程及结果的真实、合法,所报清算报告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投资人同意清算结束后注销本企业。
6.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篇六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点评:
本案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适用问题。我们主要从研习该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作以下评断: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7.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解析 篇七
我和丈夫从老家四川来到上海打拼,如今共同经营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然而,随着我们事业逐步走向正轨,婚姻却开始脱轨。近一年多来,丈夫总是以工作应酬为由,直到凌晨才回家。但公司是我和他共同经营的,我问他是和谁应酬,他却说不上来。今年五一,丈夫居然整整“失踪”了四天,事后我的一个朋友告诉我,五一她在杭州看到我丈夫和一个女人在一起。一切都明白了。
我现在的顾虑是:离婚后我能取得中介公司的经营权吗?因为这个公司是以丈夫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另外,对于丈夫的出轨行为,我只是听朋友说起,还没有确切证据,是否有必要弄到“捉奸”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以支持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呢?
读者:杨林青
杨林青读者:
首先,对于您关心的企业经营权问题,现行法律上是有明确“说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因此,尽管企业是以你丈夫名义设立的,但在离婚时,你有权主张企业经营权。如果你丈夫也希望获得经营权,应由双方竞价,竞价高的一方取得经营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你丈夫不愿意经营,则你可直接取得企业,但此时应当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你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数额。
至于你提到的获取“捉奸”证据的问题,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是在自家屋内或公共场所捉奸,只要不存在殴打或大肆宣扬等过激行为,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在他人住处或者旅店客房等私密性场所进行“捉奸”,则获得的照片不但无法作为证据被采纳,该捉奸行为本身倒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导致不利后果的产生。
8.个人独资企业承诺书 篇八
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
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登记申请人为公司。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9.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解析 篇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一)企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使用“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二)个人投资者按月支取个人收入不再在“应付工资”科目处理(即不再进入成本,申报也就不需要对该项目作税收调整),改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支付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帐)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按投资者个人设置明细帐)
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问题解答 篇十
-------
问: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
问: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 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
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
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字号,个体
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
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个人独资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 资即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
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是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 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个 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
应当在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问: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设立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设立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
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
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的,20-49周岁的已
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
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字号查询证明或《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办理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
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
资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
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 书》。
3、领照人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
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字号查询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交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个人独资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
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
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行政区
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个人独资企业可
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
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
经营特点的字词。
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
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
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
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哪些自然人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
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
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
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
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 企业。
问:个人独资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②住所为租赁 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个人
独资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个人独
资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 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个人独资
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
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
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正式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
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个人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问: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
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
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
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
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 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资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住所证明:
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个人独资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个人独资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
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个人独资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
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问: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
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投资人因转让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协议书;
4、投资人法定继承的,应提交法定继承文件;
5、投资人改变姓名的,须提交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姓名变更的相 关证明;
6、投资人资格证明:新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具体
参照设立材料清单);
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个人独资企业因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应当提交的法定继承文件指的是什么?
答:指证明继承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拥有继承权的合法文件。
问: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个人独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化的情况说明书
(由个人和家庭成员签字);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
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在什么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注销?
答: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
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 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问: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注意什么?
答: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注意三点事项:
1、注销登记的经办人必须是投资人或清算人;
2、注销登记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
3、注销登记的审核机关应当是原登记机关。
问: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的清算报告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清算报告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编制并签署的反映个
人独资企业具体清算情况的数年文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和时间;
2、清算人的名单、产生方式及其职责;
3、清算过程和具体安排;
4、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及其处理;
5、清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6、清算人履行职责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问: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
1、投资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的)声明作
废的公告(遗失公告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者《深圳法制报》上刊登,内容
包括“名称”、“注册号”并声明作废);
4、未遗失和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设立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 明;
5、企业经营场所证明: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
示原件;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该如何命名?
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
属的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的 名称或者地名,但其所在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与其所从属的企业相同,可以从略;如果同
一个人独资企业在一个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在“分厂”、“分
店”等字样前标明序号。
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是投资人本人吗?
答:可以。也可以是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负责主持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答:需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登记机关核
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
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
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
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提交投资人重新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或户籍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注销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在什么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答: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
1、投资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注册的委托书及代理人
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
声明作废的公告(遗失公告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者《深圳法制报》上刊
登,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号”并声明作废);
1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第六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习题 篇十二
一、单选题
1、大学毕业生甲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但申请书中没有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关于该申请书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关于该申请书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C)。
A.该申请书有效,因为独资企业不需要有注册资金
B.该申请书无效,不载明注册资金不能使交易相对人信赖该企业
C.该申请书的效力待定,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办,则无效
D.该申请书有效,因为有申报的出资已经可以保护交易相对人
2、某甲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事项不是登记申请书中的必要记载事项的是(D)。A.企业住所
B.某甲的居所
C.某甲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D.从业人员的人数
3、大学毕业生甲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问:甲向该企业投资的电脑2台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所有权属于(B)。
A.该独资企业所有
B.甲所有
C.既属于甲也属于该独资企业
D.该独资企业和甲共同所有
4、张某生前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去世以后,张某的妻子与成年子女都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那么该企业解散时,应当由谁进行清算(F)。
A.由张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B.由张某的成年子女进行清算
C.由张某的妻子和成年子女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A.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
B.法律未规定其出资的最低限额
C.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只要未清偿的,责任不消灭
6、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D)。
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授权任命书
B.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
C.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D.个人独资企业与受托人、被聘用人签订的委托或聘用合同
7、刘某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刘某由于事务繁忙,委托关某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但是约定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关某应先向刘某汇报,刘某同意后,关某方能签订合同。关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与某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供货合同,关于合同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有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无效
8、王某在上海设立了某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应当如何进行(C)。
A.王某仅需在上海申请登记
B.王某仅需在苏州申请登记
C.在苏州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D.在上海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备案
9、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C)。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10、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10万元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申请进行企业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A.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张某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张某先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D.企业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1、王某以个人名义兴办了一个木制品加工厂,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此以下观点正确的是(B)。①该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 ②该加工厂实为合伙企业
③王某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④王某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A.②④
B.①④
C.①③
D.②
12、王某投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2003年6月1日王某解散了该企业,并发出公告,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没有看到公告所以未申报债权,2003年9月1日清算结束,2003 年9月5日王某到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了企业登记,关于乙公司的债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清算结束,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B.乙公司如在2008年6月13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C.乙公司如在2008年9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D.乙公司如在2008年9月5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二、多选题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BCD)。A.个人独资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 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须在企业成立时缴足 C.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住所 D.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2、甲欲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则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BCD)。
A.甲为能够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然人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甲申报的出资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大学毕业生甲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问:甲在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ABCD)。A.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B.投资人的出资
C.经营范围
D.投资人的出资方式
4、张某投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A.张某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B.甲企业有权取得土地使用权
C.甲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不开业的,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D.甲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某甲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某甲聘用某乙作为企业的总经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BCD)。
A.某乙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某甲应当与某乙签订书面合同
C.某甲对某乙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未经某甲同意,某乙不得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
6、.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作为企业经理,下列所述乙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ABD)。
A.乙将企业的50万元资金借给自己的同学丙
B.某日,甲出差在外,甲的好友丁来求助该企业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乙认为丁是甲的好友,未经向甲请示就以企业财产为丁提供了担保
C.乙认为企业获取的一项专利一直未能实施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遂说服甲同意将其转让给戊,后来戊实施该专利,获利颇丰
D.乙将企业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在股市上获利后,立即归还给企业
7、甲个人独资企业准备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D)。A.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应当向甲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甲企业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
D.甲企业的投资人最终对分支机构承担无限责任
8、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策。由于王某决策失误,甲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对债权人乙公司的负债达10 万元。问: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甲企业应当解散(ABC)。
A.王某决定解散甲企业
B.甲企业自行停业6个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C.王某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王某被宣告失踪
9、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策。由于王某决策失误,甲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对债权人乙公司的负债达10 万元。问:甲企业解散,关于清算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A.王某有权自行清算
B.王某有权委托张某清算
C.乙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清算结束后,应由清算人办理注销登记
10、孙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BC)。
A.如果甲企业清算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申报债权,甲企业清算结束后,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B.乙公司对孙某的债权受到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C.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D.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为5年,自乙公司对甲企业的债权成立之日起算
三、案例分析
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7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07年8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了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2007年12月,吴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住房,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吴某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法院处分抵押权时,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银行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至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8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解析】推荐阅读:
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08-05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06-08
最新外商独资企业章程07-23
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最正规最完整)08-26
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09-09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09-01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