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重申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的规定

2024-12-10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重申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的规定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重申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的规定 篇一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教育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2004年12月6日

考风建设是校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树立良好的考风,严肃考场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越窗进入考室者;

2、在考场门口起哄、打闹嘻戏,交卷后在考场逗留、议论、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者;

3、入场时不遵守入场规定,且不听劝阻者;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考试后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6、未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参加考试者。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凡考试作弊者,其相应课程一律以“零分”记载,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其作弊情节和态度给予如下相应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各类奖励及评优资格,申请重修时加倍交重修费: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①在考试进行时相互交谈;

②在考试进行时暗示解题方法及答案;

③在考试进行时偷看他人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载体;

④在考试进行时抄袭他人试卷或传递与考试相关的信息;

⑤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⑥在通讯工具以及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上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⑦评卷中发现答案雷同,经核实确属抄袭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代考,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①考生本人与所持证件不相符;

②在本人所完成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

③将本人机读卡上数字填写为他人的考号;

④请他人代考并构成事实;

⑤替他人代考并构成事实。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①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

②偷窃试卷者;

③考试作弊者本人或委托他人说情、严重干扰对考试作弊的正常处理者;

④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更改答案或成绩单者;

⑤省级考试中作弊者;

⑥留校察看处分一年,未能撤消处分者。

4、协同考试作弊者,与考试作弊者受同等处分。

5、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6、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分撤消程序

①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停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并令其当场写出书面检查(包括时间、地点、考试科目、事情经过、本人认识、签名、写检查的时间等),然后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成教处,并填写作弊情况登记表,连同作弊学生试卷及检查交成教处存档。

②学生作弊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受记过以下处分时,由成教处直接认定,并按本规定发出处分通报,抄送成教处备案,通报应在作弊行为发生的当天作出。

③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时,由成教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发出处分通报。④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一年后,可申请撤消处分。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写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对其受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签署审查意见报成教处审定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撤消处分。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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