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2024-09-26

矛盾纠纷工作制度(12篇)

1.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篇一

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第一条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重大节假日、重要政治活动时间和日常定期集中进行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方法。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第三条 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治安问题;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的治安问题;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治安问题;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影响的治安问题。

第四条 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在每月的15日、25日前向办事处综治办书面汇报一次,办事处每月16日、26日前将本辖区的排查调处情况报区综治办。第五条 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社区和责任部门均应在发现之日报办事处,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六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办事,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者直接进行调处。

第七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点区域,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归档保管。

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的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6)其他应予及时报告的矛盾纠纷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档案、完善调解记录和处理结果记录,设立信息报送员。

第三条 办事处辖区内发现的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四条 办事处综治办每个月应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归口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 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第一条 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部门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二条 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三条 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城管所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四条 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第五条 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第六条 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警务室)、司法所、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七条 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三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协调调处。

第八条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直接调处。

矛盾纠纷下访、回访制度

第一条 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下访、回访。

第二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及时了解矛盾纠纷解决后情况以及解决后存在的有关隐患;了解相关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情况,对问题解决后的态度,有无新的治安问题苗头,对解决后的意见等。

第三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回访后,对可能产生其他矛盾纠纷的各种隐患、苗头、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对有发生新的矛盾纠纷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对发生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乡党委、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决定、批示和指令。

第二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反映上

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主要领导。

第三条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第四条对检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法、违纪的调处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严重失职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矛盾纠纷责任查究制度

对下列纠纷,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一条 发生五人以上赴京、省、市上访或十人以上去区上访事件,而所在社区、企事业单位未能事先排查出来,并上报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或虽已排查出,但未采取有效劝导措施的。

第二条 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清、调处不力,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冲击党、政、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造成非正常死亡的。

第三条 遇群众上访时,不严格执行首问责制,扯皮推诿、不理不睬、致使当事人到上级部门上访的。

第四条 出现突发性事件,社区、单位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调解,致使矛盾恶化,酿成重大治安事件的。

第五条 对区委、区政府指定、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接受后不认真调处,致使矛盾恶化的。第六条 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予以责任追究的行为。

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

第一条 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对一段时期所呈现的纠纷按类型、原因进行分析,对一段时期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月分析总结报告。

第二条 对于突出的矛盾纠纷和重大的不稳定因素,按照“一个问题、一名指挥、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和“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的要求,实行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间、包处置的“三定一包”制度,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定期会议。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第二条 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第三条 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矛盾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行档案专管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调处中心的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一事一卷制度。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以及调解中心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材料等。归档时,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调处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三条 规范封面管理制度。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第四条 注重随时归档制度。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注明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予以存档。

第五条 分类管理制度。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分别管理。

第六条 确保及时调阅制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存档的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调阅档案时能及时、准确。

第七条 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咬,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调 处 工 作 制 度

2.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篇二

高起点谋划, 实现组织机构强劲有力

针对新区政府刚刚成立, 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 社会各个领域矛盾逐步增多的特点, 从维护新区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调研谋划“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列入社会管理首要内容。区委、区政府以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为首要, 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把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做为全局头等大事来抓, 把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纳入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把建立化解矛盾的四级综治信访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全区六项重点工程之一。

二是制定科学规范实施方案。为建立新区特色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多次组织新区有关部门和各管委会功能区领导进行专题研究, 组织相关人员到外地进行实地考察, 学习联合调解做法, 九易其稿, 反复研究, 确保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强、运行规范畅通。2010年6月18日, 区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 区委、区政府转发了《关于加强综治信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职责、方法步骤、运行机制、组织保障。

三是建立统一指挥组织机构。滨海新区成立综治信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 主管区长任副组长, 区纪检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司法局、民政局、信访办和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区一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授权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全区“大调解”和综治信访服务中心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12个功能区管委会及27个街 (镇) 都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四是实现“大调解”组织全覆盖。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主要分综治信访服务和人民调解组织两大体系, 自2010年8月9日新区综治信访服务中心成立后, 12个功能区管委会和27个街镇综治信访服务中心及346个居村工作站全部成立, 形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四级综治信访服务体系。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在新区、各管委会功能区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街镇和居村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501个, 同时, 建立工会、妇联、医疗纠纷、物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大学院校等专业性、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89个, 形成了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 以各级综治信访服务中心 (站) 为依托, 以公检法司信访互动, 新区、功能区、街 (镇) 、居 (村) 四级网络平台覆盖,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五位一体、四级平台、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高标准建设, 实现人员设施保障到位

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综治信访服务中心建设, 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投入力度, 保障人、财、物落实到位。

一是从统一规划建设入手抓落实。新区把综治信访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建设纳入强街强镇规划中, 新区中心面积达620平方米, 管委会中心面积达200平方米, 街镇综治信访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 居村办公用房100平方米, 街镇以上中心建有“五室一庭”, 即:接待室、档案室、办公室、行政调解室、司法调解室和人民调解庭.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是从工作人员配备入手抓落实。新区中心每年从新区各政法机关及信访等单位选拔后备干部从事专职工作, 还选派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59名, 参与接待咨询和重大集访事件化解。各管委会中心也按照新区方式选派优秀后备干部从事中心专职矛盾化解调处工作。各街镇中心采取“5+N”的工作运行模式, 整合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派出所、法庭、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力量, 并选拔优秀大学生充实基层中心力量。居村工作站选派部门人员从事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 全区四级中心 (站) 共有专兼职工作人员1980人, 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13278人, 为全区上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是从明确职责分工入手抓落实。各级综治信访服务中心由公、检、法、司、信访及相关单位部门派员参加,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及涉法涉诉的接待、受理、调处、分流指派、督办等工作。中心内部实行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 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还可以受理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简易民事经济争议, 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四是从专项资金保障入手抓落实。为保证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区政府制定下发《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实施办法》, 每年拿出1000万元资金用于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 新区司法局拿出专项资金20万元统一为新区、管委会、街镇和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刻制公章和制作牌子。为解决涉法涉诉久拖不决问题, 区政府下发了《滨海新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 每年拿出1100万元的专项司法救助资金用于救助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基本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做到案结事了。

高质量规范, 力促管理考核更如完善

在成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同时, 我们注重建立和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确保社会矛盾有效化解。

一是管理制度日趋健全规范。制定了矛盾纠纷预警、受理登记例会、回访、督察督办、档案管理、责任倒查、教育培训、接待人员守则、工作操作规程和考勤考核等12项制度。

二是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投入120万元与网络公司合作开发的《联合调解信息业务系统》, 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纳入系统之中, 实现新区、各管委会、街镇和居村四级平台的各类矛盾纠纷接待登记、受理、交办、调解、回访及领导督办、催办、查询、统计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电子信息网络平台全部链接。

三是有力监督保障案结事了。为加强涉法涉诉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每月20日, 新区以及各管委会、功能区都统一组织了包括政法各主要部门领导在内的领导接待日活动, 已形成长效机制。同时, 积极探索“变上访为下访”方式, 在各管委会中心组织全区领导干部接待日, 集中处理该辖区的涉法涉诉积案。

四是探索解决矛盾纠纷新方法。开办“问题解答会”, 召集争议问题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面对当事人, 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直至当事人走出误区, 打消疑虑, 从而息诉罢访。通过长期工作实践发现, 在案件横向分流时仅仅依靠单纯的书面材料转办, 电话催办的工作方式相对比较被动, 很难及时掌握各有关单位的办理进展情况。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新区和管委会政法各部门面对面, 就转办的有关疑难案件的处理方法进行会商, 并在会上及时通报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高水平服务, 力促社会矛盾有效化解

探索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以来, 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0年8月9日至今, 全区各级综治信访服务中心 (站) 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375件, 17127人次。其中, 人民调解4237件、行政调解70件、司法调解68件, 调处成功3913件, 成功率89.44%o

一是成为部门综合协调的指挥部。新区“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以来, 针对一个案件组织多部门联合研判, 共同研究探讨, 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 共同寻找问题的根源和突破口, 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已逐渐形成固有的调处方式, 收到显著效果。中心逐渐成为能够联合多部门综合办理综治信访案件的窗口和平台。

二是成为各级领导分忧的好帮手。对于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中心本着“务必办结”的原则, 迅速指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及时召集各有关部门, 召开研判会, 就当事人提出的主要诉求的合法合理性进行集中论证, 找到问题焦点和根源, 一办到底, 一督到底, 直至案件圆满解决。

三是成为重大案件化解的稳定器。对于新区发生的一些重大的突发性纠纷案件, 新区综治信访服务中心能够快速反应, 迅速组织中心精干力量, 提出权威性法律参考意见, 并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帮助纠纷调处更具合法性, 为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3.基层矛盾纠纷有效化解途径初探 篇三

【关键词】基层矛盾纠纷 化解 和谐社会

2004年以来,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初步形成了新时期强农惠农的政策体系。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给农村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机、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山林土地问题权属纠纷和劳动社会保障等问题表现尤为突出。以小河乡为例,2008年乡上承办的来信来访案件84件,其中山林土地权属纠纷38件,劳动社会保障问题30件。基层矛盾纠纷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瓶颈之一。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 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 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意义。正确及时有效地调处好基层矛盾纠纷,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农村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因此, 作为基层政府,要积极介入,妥善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当地;在促进当地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千方百计地保一方稳定,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做细工作,严把排查关

要彻底消除基层矛盾纠纷、从源头上给予解决,就必须“重心下调、关口前移”,切实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一是落实“三查”职责。在保障信息畅通的基础上,努力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落实村组自查、村级群众工作站排查和乡维稳中心督查责任,充分利用乡村组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切实增强新形势下不稳定因素的预警能力。排查方案要细致、方法要具体、措施要合理,将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同实施,对重要时期的重要事件要进行专项排查。通过排查分析,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隐患及其动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二是落实“六制”职责。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促进排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意识。实行领导责任制、领导包案制、重大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工作制、严厉考评制、限期办结制和责任倒查制,确保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能做到早发现、早化解。三是落实“两变”措施。变“群众上访”为“干部带案下访”,变“干部动嘴,群众动腿”为“群众动嘴,干部动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畅通信访渠道。信访网络要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和村组,不留盲点、不剩死角。建立信访直通车、接访中心,组建来信来访接待队伍。在畅通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掌握群众心理动态;注重接待信访群众艺术,有针对性的做好来信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接待上访群众时,能当场化解的,要及时化解;不能当场化解的,要做好解释说明;难度太大的,要及时汇报。五是发挥“四老”的作用。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和老退伍军人等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使其发挥余热,积极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找准症结,严把控制关

矛盾纠纷的调处,首先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控制事态,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一是以人情稳情绪。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情绪稳控工作。通过亲情、友情稳定民心,对情绪激动群众进行重点思想疏通,积极引导他们控制情绪。二是以疏导安情绪。首先,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社会劳动保障法》等直接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其利益受到侵犯时,能自主拿起法律武器保障其权益。其次,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引导法律援助走向群众,使农民群众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遇到的矛盾纠纷。三是以宣传平情绪。当好“信息员”,做好“宣传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大力宣传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通俗的方式说服教育群众控制好情绪,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严把调处关

一是突出“早”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努力做到措施早准备、人员早到位、问题早解决。首先,早做战略储备。组建一支精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队伍,如在乡级维稳中心下设调解室,在村级群众工作站设立调解岗等。其次,早制定和完善预案。“预则立,不预则废”,一旦矛盾纠纷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二是突出“快”字。群众利益无小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宜稳不宜急、宜快不宜慢。对于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并做好群众的解释和稳定工作, 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对于已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清醒认识、准确判断、积极介入、妥善调处,在维护稳定的同时,做好矛盾双方的思想工作,把握时机,引导群众坐下来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三是突出“好”字。矛盾纠纷调解,要以人为本,“好”字优先。首先,工作作风要好。调解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地、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掌握矛盾纠纷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能只听一方之言就片面地下结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上访事件发生和矛盾纠纷激化、事态升级。其次,调解措施要好。矛盾纠纷的调处,要运用辩证、科学的工作方法,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同的矛盾纠纷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给予解决。对于问题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当事人不多的矛盾纠纷,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摸清情况、展开调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当场处理;对于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要有滴水穿石的精神,不达目的不罢休,持之以恒,直到问题圆满解决;对于在初次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且又难以磨合的,要劝服当事人先冷静思考,待情绪平稳后再另约时间调处;对于难度太大,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要积极汇报,请求帮助。

四、秉公调处,严把善后关

把公平、公正、公开调处矛盾纠纷提到促改革、求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是增强群众观念。调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科学,做出调处结果后要及时了解各方面的反映,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排解, 确保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意见,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二是高度负责。“把百姓放在心上,百姓才会把你推到台上”,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遇事不推诿、不拖拉,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耐心地听取群众的诉求,心平气和地与之沟通,让其说真话、说实话,以便尽快找到事情的真相,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三是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断深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努力增强广大乡村组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等方式,及时依法调处群众反映的问题,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利益矛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四是定期回访。对已经办结,但有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实行有针对性的回访,彻底消除矛盾纠纷。

当今既是机遇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政府肩负着谋发展和保稳定的双重使命。作为基层干部,要常做四有“心”人,在带领广大农民增收致富的同时,千方百计地保一方稳定,用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一是用心。工作中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在深入群众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诚心。沉入群众、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最大限度的缩短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和群众交朋友、和群众建立感情,听取群众的真实想法、了解群众的真实情况。三是真心。常怀为民之心,怀着深厚的感情去关心群众,耐心地向群众说明情况,让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把干部当成自己人,能和干部交心谈心,顺着干部的思路解决问题。四是热心。多做利民之事,心系群众的安危冷暖,努力为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多做好事、多解难事、多办实事,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通过真情化、专业化的服务,同农民群众建立起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让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4.矛盾纠纷制度 篇四

恒辉(办公室)字第2009 007号

主旨:关于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制度

说明:

为全面掌握可能影响公司稳定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意见,为共建和谐生产、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排查的组织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由人事部和警卫队组织有关单部门实施。

二、排查的内容

对可能产生影响稳定的问题;影响公司治安的突出问题;有引发集体罢工、聚众闹事的动态和苗头;其他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三、排查的原则

1、矛盾纠纷排查要把握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真实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2、排查工作必须深入实际,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要把集中排查和经常排查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予以高度警惕。

四、应急处置程序

重大纠纷情况发生后,由公司安全责任人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同时迅速到达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5.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 篇五

第一条 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 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 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 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第九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第十条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6.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篇六

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取得实效。经院党组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1.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听取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部署安排下季度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责任领导、调处责任人、协办人、完成时限。

2.各部室应在参加例会时应同时向院综治办公室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材料。

3.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对到时限未调结的纠纷要在例会上通报。

二、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1.各部室对工作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由院综治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2.各部室对后勤保障工作需要综治办公室给予支持的,要及时向县综治办反映,办公室能够解决的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应对措施,给予解决。

3.各部室应定期对本部门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作为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要结合实际,抓住影响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2.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当场调解;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对未调结的纠纷,要制订调处方案予以调处。

3.综治办对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要注意积累原始资料,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四、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院综治办应当及时受理干警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2.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院综治办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当日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五、信息报送制度

1.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之内上报分管领导,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6)其它应予及时报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2.院综治办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上报的同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

六、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反馈制度

1.综治办调处一般纠纷应当在5日内解决,重大复杂纠纷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2.需要由上级机关协调解决的纠纷,由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上报。

3.院综治办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反馈,由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7.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篇七

一、高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基本架构

(一) 高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目标———动态稳定

从词源学而言, 稳定就是稳固安定、没有变动之意。长期以来存在对稳定的极致追求, 以致出现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稳定的做法, 新的历史形势下, 学界和实务界对稳定的认识愈加多元化, “韧性稳定观” (1) 、“动态稳定观” (2) 的出现, 对稳定的认识更加全面。研究高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应当以科学稳定观为指引确定制度目标。

高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目标应当是保障高校内部与外部的“动态稳定”, 而非“刚性稳定”、“静态稳定”、“绝对稳定”。“动态稳定”高校在运行过程中及时地调动资源, 克服来自内、外的种种不稳定因素, 提升对社会变化的回应能力, 化解可能发生的合法性危机、认同危机、参与危机和分配危机, 从而达到动态的相对稳定协调状态, 这种稳定蕴涵的不是停滞而是发展, 不是僵化而是变革, 要求高校矛盾化解机制允许教师、学生通过合法的利益表达和有序参与途径释放其对高校现状的不满。

(二) 高校矛盾化解机制的构成要素

高校要达到“动态稳定”, 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保障稳定的机制, 依靠这些机制来消解不满情绪, 纠正处于偏离状态的心理和行为, 化解校内外冲突。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效能取决对矛盾纠纷的准确辨识以及高校矛盾化解能力, 即高校对常态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纠纷化解和整体调控能力、效率。高校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强, 能够在高校人员情绪积累期及时发现、在矛盾发生期及时消弭、在纠纷发生期温和化解, 高校的矛盾纠纷会有效得到缓解;反之, 高校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弱, 高校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发展多数有渐进的发生和发展过程, 基本经历潜在抱怨期、显在抱怨期、小规模爆发期和大规模爆发期几个阶段, 及时在辨识矛盾萌发的征兆, 在抱怨期发挥源头治理制度的功能, 效果和效率较高。

评价高校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要素包括:家庭困难学生、特殊个体助的比例与效果;教师、辅导员与学生的比例;矛盾纠纷预留经费;信息公开和沟通的速度和范围;意见收集反馈的速度和效果;师生的权利维护与权利诉求的反应速度、处理效果;高校的安全保卫措施效度。充分提高高校的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在矛盾纠纷的爆发期发挥动态协调制度的功能, 保证学校的动态平衡和稳定。

二、抱怨期:高校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社会环境和个人状况是矛盾纠纷的产生和爆发的重要因素。调查发现, “因经济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教师之间的矛盾纠纷”、“师生之间的矛盾纠纷”等几类纠纷发生多数具有抱怨期。如果要实现高校的平稳有序, 需要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 矛盾纠纷预警评估制度

高校纠纷评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 高校纠纷评估有利于高校稳定, 而高校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烈度较大的纠纷都有其发生的客观条件和前兆, 提前发现并通过组织建设、制度设计、应急措施减少其影响范围, 减弱烈度, 减低社会危害性。“如果在的萌芽阶段给予干预, 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社会的爆发” (3) 。其次, 高校纠纷评估有利于减低维稳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目前多数高校的纠纷化解工作侧重于事后治理, 而不重视事前预防, 进行高校纠纷评估是从高成本事后处理转变为低成本事前预防, 实现纠纷的源头治理, 提高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效性。可以通过建立状态高校矛盾纠纷综合指数揭示高校矛盾纠纷状况和内在规律, 对高校矛盾纠纷发生的概率进行评估。

(二) 弱势群体支持制度

处于弱势中的学生和教师, 产生抱怨的几率相对较大, 必须关注学生、教师中弱势群体, 实现其的必要支持。因为经济贫困、心理脆弱的教师学生群体如果持续感受到被边缘化, 带来高校内部社会关系的断裂, 威胁到高校的持续稳定。当代中国, 国家层面在通过贷款、助学金、奖学金等不断完善对弱势学生的经济支持, 高校也通过勤工助学等机制给予学生经济支持, 这些经济支持机制的有效运转将一些矛盾消弭在萌芽阶段。但是心里支持还没有得到重视, 众多高校发生的矛盾表明, 弱势学生心理压力增大, 没有安全感, 常常苦闷、焦虑, 如果这种负面的心理能量不能及时地稀释或排放, 那么遭遇学业、生活、人际关系困境后, 就可能转化为剧烈的矛盾行为;反之, 在各种压力和困境面前, 如果个体能够得到及时帮助和支持, 那么学生就会获得归宿感、共存感和安全感, 缓解负面情绪, 就减少过激行为的风险。所以, 重视对高校脆弱学生群体的心理支持, 对维护高校稳定意义重大。

高校心理支持机制既要加强对学生负面情绪的化解, 也要重视培育学生对母校的认同感和公共精神的正向引导。负面情绪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高校专门心理卫生机构、教师、学生、家长、民间组织等多元主体组成的有机网络。高校专门心理卫生机构在学生个体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救援方面作用不可替代, 高校加快建设具备专业性人员的心理健康机构, 同时, 还应当鼓励学生的自我调节、互帮互助, 为心理脆弱群体及时提供生活帮助、心理救助与心理预防保健, 平衡情绪;这样, 就可以形成合力, 有效缓解高校张力, 维护高校稳定运行。培育学生对母校的认同感是化解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矛盾重要途径。“认同指的是一种‘我们’的意识的形成, 对‘我们’有一种感情投入。” (4) 在高校发展中, 认同精神可以增强高校、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信任, 可以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增加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预期, 减少误解, 平和化解矛盾。公共精神传承了共同体的普遍精神、价值观, 成为凝聚共同体的核心要素, 高校作为共同体, 如果高校成员之间没有互信、互惠、团结、合作、理性、法治精神, 而是充满怀疑、猜忌和缺乏共识, 就没有高校的稳定运行。

(三) 信息传输畅通制度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 现代教育是信任教育。都说教育是个良心活, 只充分的信息交流, 才有真正的信任, 信息在现代社会扮演着“稳压器”的角色。如果高校的正规消息不畅通, 信息公开不落实, 信息严重不对称, 教师和学生缺乏知情权、参与权, 就可能导致关于学生学业获得、教师职业发展的各种小道消息甚至谣言盛行, 产生对高校的信任危机。因此, 畅通信息传输渠道, 提高高校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公开度, 减少教师、学生与公共权力之间的信息壁垒, 现在一些学校开展的校长面对面、校务信息公开、教代会重大问题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等做法, 是畅通信息传输通道重要制度。

三、爆发期:高校矛盾纠纷的动态化解

矛盾纠纷已经发生, 如果各个相关单位能够效率、公正地将矛盾纠纷化解, 就不会演化为危机。

(一) 健全不满情绪宣泄制度

调查显示, 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 人们权利意识大幅度提高, 就会有教师和学生对高校的现状和改革产生不满, 引发现实矛盾和纠纷。宣泄机制可以使矛盾在萌发的初期及时化解, 避免过激的行为。“不平则鸣, 只有平了, 才能静下来。鸦雀无声有时比噪音更可怕, 因为鸦雀无声的背后, 往往是于无声处听惊雷。” (5) 当学生对宿舍、食堂代买、代购物品 (如被褥、书籍) 等高校经济行为不满, 对学籍管理、处分惩戒、招生毕业等高校教育行为不满, 如果高校提供表达诉求的经常化、制度化渠道, 可以防止了矛盾积聚, 避免了矛盾的总爆发。

(二) 开辟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

如果高校表达机制狭窄单一, 那么就会造成矛盾纠纷累积;反之, 开辟多种经常化、制度化的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 让意见及时表达, 通过反馈机制使个体不满、排斥不断地得以稀释, 变张力为均衡。才能提高高校对教师和学生要求的快速回应能力, 实现高校与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意见收集与反馈也为高校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 使高校能够及时地了解学生的利益要求、意见和想法, 高校才能更科学的调整规则和做法, 调整不同的利益矛盾, 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 完善纠纷处置制度

调查发现因教育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频次也比较高, 其中的大部分继续发展为纠纷。近年来, 随着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高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 这类矛盾纠纷增多, 矛盾主要表现学生抵触或排斥高校学籍管理、处分惩戒、招生毕业等, 纠纷则是学生认为高校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进而向高校提出权利主张。这类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因为高校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教育管理职权。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高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这类纠纷往往关系到学生的学业状况, 学业又是学生进入高校的首要目的, 所以这类纠纷一部分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一部分以学生集体抗议的方式表现出来。

在高风险社会中, 学生人身安全受到来自校内外各种因素威胁, 因人身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频次也比较高。高校时有发生一些因自杀、暴病、失踪、意外等受伤和死亡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高校与学生 (或家长) 发生补偿纠纷。事件对学生个体和家庭的影响很大, 同时法律对责任分担不是很明晰, 这类纠纷采用双方协商方式解决的较多;也有部分学生方对高校的人道主义补偿数额不满, 纠纷激化的情形。

因劳动关系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各高校的发生频次有较大差异, 用人机制和薪酬改革力度较大的高校矛盾较多, 转化为权利纠纷也较多;而用人机制和薪酬改革力度较温和的高校矛盾也比较多, 但是转化为权利纠纷的数量则较少。整体而言, 高校人员任用体制和薪酬改革力度比较温和, 大部分高校没有制度化的教师退出机制和收入差异较大的绩效工资制度, 由此引发的矛盾不突出, 纠纷数量不高, 现在主要是在教师的主动辞职和被动辞退过程中发生纠纷。高校作为事业单位, 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但与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与普通劳动关系, 也不同于国家机关与公务员关系。教师主动辞职和被动辞退均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类纠纷又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在有否, 涉及教师的较大利益关系, 化解存在一定难度。

每个高校都有很多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和方法, 但由于纠纷的多样, 单独适用某类纠纷的解决办法特别繁杂和具体, 但都需要以公开、民主、沟通为处理原则。有条件的高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心, 明确其权责, 即接受诉求表达, 进行矛盾调解、纠纷分流, 主要工作方式是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 相关部门有配合的义务, 按照高校矛盾程度、纠纷等级, 派相关级别的人员参加。具有机构和制度保障才能使高校矛盾纠纷的动态协调取吸收有益经验、取得最佳效果。

四、结语

源头治理、动态化解相互联系、相互支持才能使机制发挥更好的作用, 才可能减少纠纷, 及时化解矛盾, 果断处置冲突与对抗。纠纷未发生时, 重点工作进行评估、预警、制度建设, 纠纷发生后按照如下流程处置: (1) 纠纷发生:纠纷发生单位、汇总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心, 进行纠纷的分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纠纷解决机关、纠纷分流到纠纷解决机关、现有制度的问题反馈, 完善机制; (2) 纠纷恶化:启动纠纷应急处理程序、纠纷解决机关化解救份、现有制度的问题反馈, 完善机制。

注释

11 唐皇凤.“中国式”维稳:困境与超越[J].武汉大学学报, 2012 (5) :25.

22 俞可平.动态稳定与和谐社会[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06 (3) :27.

33 张宗林.社会矛盾指数:一个民生问题的分析工具[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2) :67.

44 孙立平.“社区、社会资本与社会发育”[J].学海, 2001 (4) .

8.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篇八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如何正确引导患者及其家属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对违法事件应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以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其次,要加强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人们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要鼓励患者及家属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医疗纠纷,要使人们明白,现代的医学不是万能的,要客观的面对医疗结果。

医疗机构要用正确的态度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建设。医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坚决杜绝有悖于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人文关怀,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同患者的沟通能力,加强医生的责任感。

加强医护人员业务水平,规范医疗行为。①只有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地提高,才能使治疗过程符合科学的要求,避免出现医疗纠纷。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自2001年9月1日起鉴定的8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中,有23例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其中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的有16例,违反规章制度的有7例[1]。③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要重视证据材料的收集,更好地为自己举证;因此,医疗机构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医疗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才能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拿出充分的证据,使医疗纠纷得到客观的处理。

医疗机构不要和患者或其家属盲目“私了”。根据《民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了医疗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但前提是医院确实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或害怕患者无理取闹,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简单地同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私了”,就会助长社会中一些不正常现象,不利于依法办事。

充分发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使医学会成为医疗纠纷中联系患者及医疗机构的枢纽。但是,一些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有一些患者及家属进行完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不服鉴定结果,要求到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更有甚者,在中华医学会进行完鉴定后,依旧在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扰乱秩序,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只有确立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权威性,才能充分发挥医学会的鉴定职能,缓解医疗纠纷中医患之间的矛盾。

医学会所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权威性,主要原因有:①医学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而现在的医疗机构多为非营利性医院,是政府举办的,易使患者及其家属对鉴定结果产生不信任感。②医学会的职权范围过窄。在医疗纠纷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病历、化验单、各种医学影像等医学资料,《条例》中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会只是被动地接受医疗机构或患者提供的医学资料,其中很多材料的真实性不能保证,而医学会无权也无能力鉴别医学文献的真伪,使鉴定的时间被拖延,鉴定的结果也大打折扣。所以,医学会应该争取在第一时间拿到第一手资料,并在医疗纠纷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在对医疗资料真伪有争议时,可委托司法机构对医疗资料进行鉴别,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③由于多数医疗纠纷都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而在一个省、市内,本专业的知名人士可能相互间都比较熟悉,这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的结果,这种现象在大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更常见。④鉴定专家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专家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就是像法官审理案件一样,不仅要考虑到医疗技术上的问题,更要有缜密的逻辑分析、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涵和主旨[2]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为了使医学会组织医鉴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很多医学会进行了尝试和探索:①有的医学会和法院联合制订了法院和医学会委托和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统一规定;②一些医学会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请法院主审法官旁听鉴定会;③有的医学会与司法机关建立了多条沟通渠道,使鉴定更符合司法要求[3]

改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

长期以来,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院,又管医院,在这种制度下,医疗纠纷很难得到公平的解决,为此,新的《条例》规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给医疗机构及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独立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力,才能为彻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创造有利条件,保证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加强业务能力和道德规范教育,做到以预防为主,争取把可预防的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引导医疗机构同保险部门的合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机制,使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给予相应赔偿,从而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李贤仁,王芳,刘海英,等.88例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12):734-736.

2 王芳,刘海英,唱晓燕,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差异的分析及启示.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12):728-731.

9.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篇九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公司建设活动,提高综治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由公司综治委成员单位成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上传下达,分析研究各种矛盾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三条 定期排查。各单位综治领导小组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经常性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基层单位排查网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一个时期突出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排查,重大节日、政治敏感时期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建立档案,弄清问题的性质、原因,明确责任,提出解决办法。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视轻重缓急,分类归档,及时上报。

第四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七项制度。即:领导接待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例会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回访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调处措施到位。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在做好日常调解工作的同时,做到“多发性矛盾集中调解,突出性矛盾重点调解,经常性矛盾随时调解”。

第六条 回访到位。对已调处的矛盾纠纷,做到件件有材料,事事有结果,同时坚持谁调解谁负责,定期回访,倾听当事人意见,防止出现反复。

10.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篇十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达到预测在先,防范在前,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维护项目稳定,为创建“平安工地”创造条件,特制订项目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分别排查调处上报制度;

二、安排时间、定时接访

项目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委员会应确定接访日,每月定时开展接访活动。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接程序收集,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每月30日前上报局指维稳办。

三、登记造册、分流调处

项目部维稳办认真记录接访内容,做到一事一议,认真做好梳理、归类、定性分析工作,将排查出的群体性纠纷、重大疑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定性分析,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出有效对策和化解方案。

四、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要始终坚持依法化解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共同作战”的原则。边排查、边宣传、边化解。排查出的纠纷明确责任单位,确定调处责任人员,努力做到排查一件,及时调

处一件,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一些难以化解的问题,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不属于调处范围的纠纷及时移交有关管辖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时负责督促落实跟踪反馈,使排查出每一件纠纷都能及时落实,及时答复。

五、规范管理、协调解决

要实行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值班人员不论管辖权限,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然后事情况处理。不属于当班领导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找有关人员解决,绝不推辞。遇到紧急情况,在值班人员的统一协调下,召集有关职能部室,相互协作,联合调处。第二实行矛盾纠纷专题报告制。对重大疑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局指报告。对一般性纠纷每星期汇总后上报,重大隐患事故发生之时在24小时内上报有关领导。第三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项目部、各队的综治工作纳入项目部、队领导年终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矛盾纠纷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落实该矛盾的受理、登记、汇报工作。矛盾纠纷由队、项目部、局指三级调处。凡属队管辖的纠纷,队里必须进行调处。如果进行两次调处以上未能达成协议,可上交项目部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由项目部会议研究,指定有关部门协助调处。

会议制度。由项目部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会同各

相关责任单位,研究重大矛盾纠纷和阶段工作意见。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各部门、各队也应建立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本管段内的矛盾纠纷。

领导接访制度。领导接访原则上每月两次以上,由党政领导轮流接待。各队、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接访、下访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时化解容易引发矛盾的各种因素。

信息预警、预案和报送制度。广辟信息渠道,加强情况控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发现本管段内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所在队应当立即向项目部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队维稳办每星期向项目部维稳办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经排查没有发现矛盾纠纷的,也记录在案。

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和挂牌督案制度。对报送的矛盾纠纷建立专门档案,实行滚动管理,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实行“五定”(定牵头督办领寻、定调处责任单位、定调处责任人、定调处期限、定反馈要求)。列入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要求认真调处解决,即时反馈调处情况。

联调移送制度。需要两个以上主管部门联合调处的突发

性群体事件和一些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手制定调处方案,果断处理。对本级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向上一级报送,发现超越自己职责范围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应作好记录,移送主管部门。

检查考核制度。维稳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组织专门检查或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检查对各队、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1.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社会矛盾纠纷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一)诉讼案件数量多,案件审查处理难度大

近几年来,涌入诉讼过程的案件不仅数量多,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导致审查处理难度也进一步增大。在案件审查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确实也存在不小的困难。

另外,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监督活动的关注度明显增强,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在检察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成为检察院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公众寻找司法保护的期望值更高

当前,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居多,不同季节不同刑事犯罪高发,各种社会利益受到冲击。如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处理与日后两个家庭之间的相处不无关系,若处理不当可能再次激发矛盾。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之间既产生了经济纠纷又造成心理上难以愈合的矛盾。作为基层检察院就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突出化解双方矛盾,谋求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不同层面的民事行政纠纷不断产生,特别是房产纠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等问题。加之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力度有限,第一道防线较为薄弱,很容易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案件当事人甚至越过调解,迫切要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对案件进行处理,无疑加重了检察机关矛盾调处的包袱。

(三)涉检涉法上访工作面临挑战

涉法涉诉信访活动的组织化倾向明显,违法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采取闹访等极端的形式上访,突发信访、行为激烈的异常信访案件增多,出现“司法要挟”现象。大量的矛盾纠纷把基层检察院推到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线,处于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中。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检察机关调节这些矛盾纠纷的资源和手段又是有限的,这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中的做法举例

(一)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释法说理,力求以和解方式解决问题

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调处村民曹某因宅基地纠纷致邻居王某轻伤一案,公安环节调解多次未果,后移送该院审查批捕。侦监科科长靳朝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仍可进行刑事和解,否则王某的医疗费难以解决,曹某被批准逮捕,双方矛盾也难以化解。几番调解下来,曹某以王某过错在先不肯赔偿,王某认为和解不成曹某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漫天要价。靳科长判断,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是和解失败的症结所在。待双方当事人情绪有所缓和,他结合案情运用法律,制作了一份《风险提示书》提示王某,曹某家庭困难,一旦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民事赔偿无法执行到位;同时也提示曹某和解不成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明明白白一本账,曹某和王某双方亲友在阅读《风险提示书》后表示愿意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李某故意伤害案作撤案处理。

(二)民行部门加强案件监督,积极引导,促成和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首次将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并列为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监督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基本上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给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提供了良好机遇。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由同级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发出,不受级别的限制,所以基层法院生效的案件可以由基层检察机关直接发出检察建议,无需再经过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这使大量案件直接经过基层司法机关得以处理,能够及时有效地把大量民事申诉案件消化在基层。

对申请抗诉的案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与法院配合形成合力促成当事人听证和解。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立足检察职能,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执法办案中

1.严把逮捕关,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在审查逮捕时,注重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克服“构罪即捕”的简单做法,对于恶性小、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免于羁押,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诉。通过“少捕慎捕”,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公诉部门应发挥相对不起诉的预防、改造、震慑功能,除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外,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案件不起訴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让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

3.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有赔偿、补偿的意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具备良好帮教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轻微的交通肇事案件等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4.从“背对背”到“面到面”的转变调处民事案件纠纷。借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面对面”调处民事案件纠纷的工作实例,改变以往“背对背”的调处方式。通过“面对面”的调处方式,检察官避免以“一家之言、一己之力”,在听证会上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主要争议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让当事人有一个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了解双方的分歧所在,把握调解方向。在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听证会时,除了双方当事人,还邀请“评理人”,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等都可参加听证会,对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把法律宣讲到位,把道理解释清楚,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二)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实现矛盾纠纷的合力分流

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刑事和解有机结合起来,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探索建立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公、检、法职能与化解矛盾纠纷对接互动,搭建专业化调处运作平台,调动社会各方面整体联动的大调解机制,有效化解新形势下以利益诉求为主题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加强外部力量配合,建立处理诉求协作机制

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难题。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去解决,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公安、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所以,要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以便协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尽早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信访申诉案件转办、分流处理机制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访申诉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

参考文献

[l]张云霞,张琳.新修改的民诉法视野下的民事检察息诉和解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10).

[2]丁明霞.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1.(30).

12.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篇十二

1 医疗纠纷处理几种方式的利与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医疗纠纷的解决设定了3种可供选择的法律途径:自行和解、卫生部门调解和诉讼, 但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与目前的医疗纠纷现状不太适应。北京卫生法研究会统计, 在北京各类医疗纠纷中, 通过行政程序、诉讼程序处理的纠纷不到总数的20%[1]。

1.1 自行和解机制的弊端

患方最愿意接受的是自行和解方式, 占了纠纷解决的绝大多数, 但是弊端不少。一是协商和解成了“和稀泥”;二是和解权威信较低, 纠纷容易反复;三是和解公平性较差, 患方认为自己医学专业知识缺乏, 难以与医方协商, 处于弱势, 而医方在“医闹”的逼迫下, 更是弱势, 双方都认为签下的协议不公平。有些通过“医闹”获得赔偿的还得给“医闹”分成, 因此, 医患双方都受损害, 当然, 医方是最大受害者, 作为医方, 最不愿意接受的就是这种“胁迫式”自行和解的方式。

1.2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机制的弊端

医方愿意接受的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机制, 但弊端也不少。患方不愿意接受的原因:一是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难以被患方认可;二是多数卫生行政部门不会主动介入, 特别是军队医院不直接隶属于卫生部门, 有了纠纷时, 医疗机构的上级更不会主动介入;三是卫生行政部门由于专于卫生专业知识, 疏于法律专业知识, 难免会发生处理医疗纠纷不严谨的情况。

1.3 诉讼机制的弊端

医方最愿意接受的是诉讼机制, 因为其最能体现公平, 并且具有公权力, 但诉讼机制中的一系列问题, 患方难以接受:一是多数患方无法承受巨额的诉讼费;二是严格遵循事实, 依据判定, 忽略患方心理感受, 而且, 最终判定还是要依靠专业鉴定, 更多的是医学会的鉴定;三是诉讼过程漫长, 使患方在没有准确结果的情况下耗费人力和精力;四是医疗纠纷审理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混乱。

2 医疗纠纷调解的几种模式

2.1 中国大陆模式

由于以上三种方式, 都存在不少弊端, 而且, 医患关系有激化的趋势, 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 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2.1.1天津模式——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调解

2006年12月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 该中心是天津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仲裁委聘任医学、法学专家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这些仲裁员、调解员都是兼职的, 与仲裁机构也没有隶属关系。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 调解中心受理后, 由当事人选择或者委托调解中心主任指定的调解员依法解决纠纷。天津模式的特点:一是实行“一裁终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或者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不能上诉, 即所谓“一裁终局”;二是专业化程度低。

2.1.2宁波温州模式——理赔处理机制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其最主要的做法是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两大机制。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 发生医疗纠纷后, 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 由调委会、理赔处理中心共同负责处理。

2.1.3上海模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006年4月, 上海普陀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纠纷后, 医患双方可向调委会提出申请, 调委会受理立案后, 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法律服务, 之后, 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医疗机构、患者可以任意选择自己信任的调解员, 也可由调委会指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2.1.4南昌模式

南昌市也出台了《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其方法与上海模式基本相似。

2.2 中国台湾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立法动向也体现了强化利用非诉讼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维持医患关系和谐, 抑制诉讼的价值趋向[2]。2000年2月, 台湾行政院通过了《医疗纠纷处理法 (草案) 》, 将调解强制, 仲裁任意确定为医疗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进而有助于改善医患之间的关系[3]。

2.3 国外模式

2.3.1美国模式

20世纪70年代, 美国部分州鉴于医疗过失诉讼案件的爆炸性增长, 正式接受《美国统一仲裁法案》, 以立法的形式肯定当事人除诉讼外还可通过包括仲裁在内的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医疗过失纠纷;1997年, 美国实施“正当程序议定书”计划, 以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的广泛运用。根据报告的调查, 医疗纠纷主要还是通过调解和仲裁得到解决, 其中85%左右的争端的解决是采用了调解这一方式[4]。

2.3.2德国模式

德国各州的医师协会和保险公司合作成立了即时解决医疗纠纷的仲裁机构, 替代德国法院处理了为数众多的医疗纠纷, 从调解民事纠纷的角度来处理医疗纠纷。德国模式的特点: (1) 专业性强, 专家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师与涉嫌造成事故的医师从事相同的专业; (2) 办公费用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支出; (3) 调解意见无法律效力[5]。

2.3.3日本模式

1973年, 日本医学协会创建了“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种庭外调解机制。医学协会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作为总承包人对已参加保险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日本模式的特点: (l) 匿名制, 所有提交给理事会和索赔评审委员会的材料都是匿名方式; (2) 及时性, 自接到诉讼到解决索赔平均所用时间在3~12个月内; (3) 运行费用低, 医学协会所雇佣的医学专家的佣金低; (4) 权力制衡, 医师协会下设调查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 均由医学专家和律师组成, 两个机构分立是为了避免片面性。

2.3.4新加坡模式

1997年, 新加坡成立调解中心, 鼓励通过调解化解医疗纠纷。除接受医患双方提出的调解请求外, 调解中心还受理法院转介过来的医疗纠纷案, 调解成功率很高。新加坡模式的特点: (1) 调解不公开; (2) 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就具有约束力; (3) 收费低。

3 讨论

3.1 将医院从矛盾的焦点中解脱出来

医疗纠纷发生后, 绝大多数患方选择所谓的“和解”, 因此要有调解方, 而调解方必须是中立的第三方;因为赔偿在医方, 而鉴定的专家或多或少和医方有牵扯, 所以第三方难以绝对中立。如果将医方从矛盾中解脱出来, 即医方买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纠纷的赔偿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医方不直接承担赔偿了, 医院作为矛盾双方的“盾”不存在了, 自然将医方从医疗纠纷的矛盾中解脱出来了。医方不直接承担赔偿, 割断了医方与鉴定专家可能发生的联系, 这样的中立第三方才能被患方认可。从国内几个城市的模式来看, 天津、浙江、上海都采取了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的模式, 都取得了明显效果, 说明这种模式适合现阶段我国国情。

3.2 强制推行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只要办医院, 就难免会发生医疗纠纷。购买医疗责任险, 无论和解的方式、调解的方式还是诉讼的方式, 都有必要强制推广。建议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强制推行, 就像交强险一样。

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 对医方来说, 赔多赔少不用担心, 医院领导不会被纠缠到纠纷当中去, 更关心的是医疗鉴定的准确性, 对于防范医疗差错和事故更为有利, 对责任人的处理也有依据可循;对于患方, 不必担心鉴定或调解专家的偏袒, 因为直接赔偿与医方无关, 鉴定或调解专家偏袒医院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小。

由江西省医学会主导、江西省卫生厅推动的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正在江西二级以上医院强制推行。卫生厅负责保险公司的推介和招标, 每个医疗机构保险的项目分为主险 (即医疗责任险, 必须投保) 和附加险 (自愿投保) 。每个医院的保险金额通过评估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年住院人数、门急诊人数等指标确定, 理赔依据为医院自行调解的纠纷协议书、南昌市医调中心的调解协议书及法院的判决书, 其中医院自行调解的, 保险公司按赔偿额的50%进行理赔。江西省医学会监督、指导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工作, 组织联席工作会议, 解决项目运行难题。

3.3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好的政策需要媒体的宣传引导, 一是引导政府作为;二是引导患方选择合理的诉求方式;三是进行舆论监督。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媒体引导, 没有任何国家, 也没有任何医院不发生医疗纠纷, 这是事实, 医学还有许多难题没能攻克, 因此媒体要引导大众认同这一事实。世界上只有专家, 没有全才, 隔行如隔山, 媒体记者对医学知识毋庸置疑也是欠缺的, 媒体报道要慎重, 要做和谐社会的倡导者。

摘要:医疗纠纷的实质就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矛盾的焦点为是否赔偿和赔偿额度的问题。由于赔偿方是医方, 而医疗事故鉴定、第三方调解等均需要与医院关系密切的人员参与, 导致患者的严重不信任, 进而引起“医闹”等不良事件的发生。医疗责任保险转移了赔偿人, 赔偿与医方的关系明显减少, 是将医方从医疗纠纷矛盾中解脱出来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医患矛盾

参考文献

[1]章成斌, 陆斌生.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的利弊浅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1, 28 (4) :270-272.

[2]张海滨.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医疗纠纷ADR[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3, 19 (3) :153-155.

[3]Harold TK.Minimizing medical litigation[J].Med Pract Manage, 2006, 21 (5) :257-261.

[4]吴光明.医疗争议之仲裁——兼评医疗纠纷处理法草案[J].月旦法学杂志, 2008, 160 (9) :17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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