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2025-01-01

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共12篇)

1.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篇一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199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全面铺开,并逐渐成为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十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要求。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

***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对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党对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

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监督依据。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意见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三是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密切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四是执法监督职权不够充分。中政委的《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五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心发生偏移。涉法涉诉信访本来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委政法委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发现干警在执法中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查究责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但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中心发生了偏移,把过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访人身上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缺乏奖惩机制。奖惩者,权力之柄也。党委政法委负有协管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实际是,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党委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完全把党委政法委排除在外。可以说政法委在协管干部上形同虚设,在政法干警的奖励层面上职责全无。同时党委政法委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干警发生问题时不负有查处职能。奖励和惩罚职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七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各地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往往人数不多,有些地方的政法委没有设置执法监督科,或者虽然设置了执法监督科却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多由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兼职。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对政法业务不熟悉,综合素质不高,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

八是缺乏考核机制。执法监督是各级政法委的重要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党委政法委对下级党委政法委,地方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却没建立起相应考核制度,既没有考核标准、考核办法,也不进行季度、考核,这项工作的好坏不与政法干警评优评先挂钩,政法工作会议上也不进行表彰,考核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积极性。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纠正少数政法干警的错误观念。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在政法系统继续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树立宗旨观念,提高对现阶段我国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纠正少数人的错误观念。

二是建议中央政法委制定新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具体办法,以中共中央的文件下发。新的办法不能是没有强制约束性的意见,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要把执法监督的每个环节细化,做到程序上衔接紧密,实体上处理有力。具体到一件违法案件的监督过程来说,要从违法案件的发现,立案、督办、调查、处理等阶段一条龙规定下来,从时效到各种文书,事无巨细,一一具明,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由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是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经常性联系机制。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责任者不再适宜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可以提请人大机关实施监督权,依法罢免其审判员、检察员职务;政法委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执法不公等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监督程序。党委政法委与人大、司法部门建立经常性监督联系机制,可以使三种监督形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

四是扩充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权。鉴于98年中政委《意见》赋予党委政法委职权较少,不利于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建议增加如下职权:

1、调阅案卷权。在党委政法委接到有关当事人反映政法干警办案不公、违法办案的情形下,可以调阅查看案卷。

2、听取案情汇报权。应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办案人员应对其所办案件向执法监督人员汇报,并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

3、调查案情权。必要时执法监督人员会同办案单位纪检部门实地调查以了解案情。

4、对有关责任人处分权。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政法干警有违法违纪嫌疑的,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在全市政法系统内部通报,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是涉法涉诉信访是党委政法委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的窗口,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中,防止以偏盖全,纠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是执法监督的全部内容的错误认识,避免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划等号。党委政法委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重点考察政法部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得当,实体是否公正,不能一味追求信访人息诉罢访目的而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越来越繁重复杂的任务,发挥政法委的职能作用,必须切实解决好管人和管事相脱节的问题。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健全政法委协管干部工作机制,有政法委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套协管政法干部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党委转发。政法委应全方位参与对政法机关领导干部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管理和监督,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把好用人关。政法部门中层干部的考察任免,有党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建议党委政法委层层设立纪检监察机构,以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政法委在参与研究政法部门干部任免时,应有政法委政工、执法监督相关科室负责人在场并提出意见,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任用,党委政法委坚决实行否决权。奖惩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有效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

七是加强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政法委要抓好自身建设,把政法委干部政法业务知识培训列入队伍建设重点,强化现有执法监督人员司法工作业务培训,以适应各项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政法委配齐配强法律工作专门人才,把懂法律、责任心强、执法监督水平高的人员调整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岗位上来。为使执法监督规范化、日常化、制度化,建议中央政法委为各级政法委从事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统一制发执法监督工作证件。

八是建立执法监督考核制度。考核制度的中心内容是考核标准,而考核标准则是衡量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政法干警执法质量、执法水平的有效形式。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层层建立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实行平时考核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把考核结果与政法干警评先评优、晋升、晋级挂钩,用考核制度引导政法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建立执法巡视制度

***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逐步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对政法机关执法状况进行检查,会同当地党委切实解决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执法巡视制度,这是对政法委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由于现在还在调研阶段,有关规定还未出台,下面对该制度作几点探讨。

一是执法巡视组的组建。党委政法委根据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分工执法监督的领导任组长,由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和从政法部门抽调的业务骨干任成员,组成执法巡视组,政法委统一制发执法巡视员工作证件,定期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巡视。

二是执法巡视组的任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或专项治理,深入查找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敦促政法机关落实。纠正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改进执法工作

三是执法巡视组的工作方式。巡视组主要采取“听、谈、阅、访”工作方式。听,即听取汇报,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等;谈,即采取与政法干警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执法状况,探察存在的问题;阅,即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等资料;访,即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必要时可进行暗访,以掌握第一手资料。

执法巡视制度的建立必然能提高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更好的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2.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篇二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正规代建设,重要意义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 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 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 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 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 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 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 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

正规化建设是管理行政的一项基本内容。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包含了队伍建设正规化和执法行为正规化。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党委同时提出的。几年来, 这“两个建设”在全国各地各级公安机关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理论支撑和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从社会主义法治的角度来说, 执法规范要求执法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是执法规范这一目标的推进载体, 从广义上讲, 其应属于公安法制建设的范畴, 是公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狭义上讲,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结合公安信息建设和其他技术性的操作, 在法定的框架内对公安执法主体、权力、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设计, 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要求予以明确和具体, 以实现执法规范为最终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 是公安工作关键环节中的关键, 是公安软实力中的硬指标, 是“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重中之重。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首先提高管理者自身的执法水平。

1 在提高执法标准上下功夫

标准化是规范化的前提, 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 就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统一。因此, 尽快建立和完善执法标准化体系, 是加速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要抓紧建立以执法岗位标准、执法业务标准、执法行为标准、执法裁量标准、执法保障标准为内容的执法标准体系, 通过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 为民警规范执法提供明确的指引。在此基础上, 建立完善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 明确岗位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流程、岗位技能, 严格过程记载、质量监控、考核激励、责任追究, 使执法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系统、闭合的链条, 实现对公安机关各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管理、过程性管理、系统性管理。

2 在加强执法监督上下功夫

执法监督是严格准确执法的保障。要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使错误的执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执法过错责任得到严格追究, 执法奖惩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在内部监督方面, 要建立“大法制”和执法“大监督”工作格局, 法制、信访、纪检、政工、督察等监督部门和各执法警种共同监督执法工作;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 加强执法监督系统建设, 建立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的执法办案新机制, 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 要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向人大、政府报告工作和接受质询制度, 健全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 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要大力推行执法社会评议制度, 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汇报执法工作,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评议;要大力推行“阳光执法”, 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 执法依据、程序、进度和结果都要公布于众。

3 在增强执法能力上下功夫

公安执法工作集政治性、法律性、社会性和服务性于一体,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 全面建立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和案件主办、协办制度;要建立执法资格年检制度, 实现执法资格动态管理, 把执法资格与民警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执法责任挂钩, 建立褒优贬庸、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 促进民警自觉地提高法律素质;要加强对辅警力量的规范管理, 严禁保安员、治安员等行使公安执法权, 确保公安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要加大执法培训力度, 建立集中教育培训和日常岗位练兵相结合的培训机制;要推行“上挂下派”、“跟班学习”等体验式培训模式, 努力使各个执法岗位的民警都成为自觉学法、真正懂法、模范守法、正确用法的执法者。

4 在信息化高端应用上为执法工作的重要载体

信息化应用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 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不仅是“三项建设”的龙头, 也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当前, 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是进一步强化高端应用, 既要注重用最先进的科技手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加快形成全面覆盖、联通共享、功能齐全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同时又要始终坚持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引领指导信息化建设, 坚持以提升信息化高端应用水平为主线, 以深化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 实现公安信息化建设新的跨越。

信息化高端应用的关键是对信息的高度共享。要紧紧抓住综合情报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利契机, 大力整合交通、民航、金融、工商、教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信息资源, 建立涉恐、涉稳等重大情报信息会商制度。要按照满足实战的要求, 进一步拓展平台功能, 开发业务应用, 促进系统融合, 为高端应用打牢坚实的基础。要统筹网上网下两个战场, 实行一体化管理, 全警参与, 专兼结合, 将“全警触网”纳入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科学布建全警网上巡控勤务, 加强网上工作。加强队伍建设, 积极培育互联网社会自治组织, 开展网上诚信体系建设, 将传统警务服务项目向网上延伸, 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网络服务项目, 加强重大涉案涉警舆情管控, 开展网上集中攻坚和联合执法, 形成现实社会违法犯罪行为和虚拟社会网络信息有机结合、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总之, 公安机关两项任务:刑事侦查与行政管理。大量工作是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同时也包括了对机关自身的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公安机关是代表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执行性大于创造性。

3.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篇三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执法;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是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适应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形势的有力举措,是贯彻新时期政法工作总任务和检察工作总要求的实际步骤,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这对于全面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司法警察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石。结合全市检察机关正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可见司法警察的警务执法即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又是法律法规所重点规范的内容,其核心要求就是执法的规范化。作为具有公务职能的司法警察,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条例规范的要求标准来规范化执法,维护警务执法权的神圣与尊严。

2.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武装力量,是保障国家检察权行使的重要力量,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及保障检察院内部各部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司法警察执法的规范化,往往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进程和检务工作的开展,因而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职权严格规范执法。

3.司法警察规范化的执法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要手段,更是展现公职人员乃至人民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

司法警察往往在一线基层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其职业活动直接反映了人民检察院的形象作风,也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时刻以规范执法严格的要求督促自己,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展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优良形象。

二、提高和保障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几点对策

1.加快制度建设,狠抓落实力度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才能有效地规范化地开展,因此必须将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首先必须要有完备详实的规章条例以供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参照执行,同时依靠细化完善的各项执法办案制度来具体实行,真正做到“以条例章程为指导,依制度措施来实行”。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司法条例和规章是我们司法警察开展执法办案工作的总的指导与依据。近年来,明光市院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相关规则、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明光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流程》、《明光市检察院侦查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流程》、《明光市检察院警用械具管理使用规定》、《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其中在办案工作区管理规定中分立了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及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办案工作区岗位职责等规定。这些条例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职责权限,为我院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与良好的保障。由于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认识不统一、不到位,我们也看到相关条例规章制度在实际落实中还不能得到充分地执行。因此,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同时,更应该狠抓落实,加快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进程。严格落实派警用警制度。派警用警制度是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第一步,也是及其重要的一步,司法警察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都必须要有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性的执法依据,派警用警制度正是给予了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先期程序性保障。只有严格按照该制度规定的流程去操作,不搞形式,不搞特殊,用警部门与警务部门相互配合,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检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和保障司法警察的执法规范化能力。

2.注重规范化执法意识培养,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的影响以及历史条件的限制,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和业务能力存在“先天不足”,有的司法警察同时兼任其他职务,而司法警察工作有它自身的专业性,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很难胜任履行职能的要求,更无法实现规范化执法。因此,如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以适应规范化执法的要求显得十分紧迫。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规范、检察纪律规定等。通过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让每位司法警察深深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具体的执法中应树立服务意识、形象意识、服从意识、人权意识、法律意识,为全面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服务检务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各项岗位技能。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突出抓好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技能培训。作为司法警察自身来说,应不断强化自我学习意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为规范化执法做好知识和能力上的储备。

3.明确检警职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在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存在着检警不分、检警混岗、职责不明的情况。随着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从混岗、混责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从制度上、组织上明确了司法警察地位与职责,这对于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实现其规范化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检察院内部,警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不应该是隶属关系或附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是互相配合相互监督的关系,其它部门需要司法警察的协助,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也离不开其他部门帮助与配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在执勤执法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接受检察官的监督与指导,相互配合完成出警任务。当然在当班期间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出现的超期办案、刑讯逼供等不规范办案行为,司法警察也应及时制止,向案件负责人给予必要的提示,并视情况向警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因此司法警察即是执法者,同样也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同样也是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重要体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是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全面规范和加强司法警察工作,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条例》是规范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法规,对包括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等进行全面规定。对司法警察工作来说,这些基本制度具有根本性、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意义和作用。《条例》的出台,凝聚了各级检察机关多年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律认识、经验总结和实践思考,回应了新形势下广大检察人员对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期待。各级检察机关要广泛兴起学《条例》、知《条例》、用《条例》的热潮,努力使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司法警察掌握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要以《条例》为基本教材,以司法警察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普遍培训。特别是要围绕新增加的职责和职权,深入搞好专题研讨,更好地把握贯彻《条例》的主动权。要对照《条例》要求,搞好文件的清理和检查,进一步确立《条例》在司法警察工作规章制度中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一件大事和长期任务,切实摆上位、扎实抓到位,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杰,许婓.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提高履职管理能力探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

4.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篇四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自觉性

1、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监督能力是新时期实现检察工作主题的要求。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主题,是检察工作总体思路的核心内容,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一主题的内容。当前,基层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监督的力度、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监督工作不够规范,依法办案还没有形成自觉行动,导致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被忽视,得不到监督或得不到及时的监督。规范执法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身公正执法的保证,也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途经,因此,实践新时期下的检察工作主题,我们必须增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自觉性,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2、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监督能力是实现我市三保一促目标的客观需要。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复杂的治安、稳定形势,经济、社会面临严重的挑战。如何实现我市保平安、保稳定、保先进、促和谐的三保一促工作目标,确保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治安良好,客观上需要检察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法律监督。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化,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正确处理监督力度与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如在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要求主诉检察官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立功等影响量刑情节,严格把握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标准,严防出现对职务犯罪分子重罪轻罚的情况。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开展规范执法行为的专项活动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任务就是通过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提高自身执法监督能力,确保我市三保一促目标顺利实现。基层院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在于执法监督行为的规范化,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建设,涉及到队伍、制度、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步骤:

1、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深入查找,认真整改,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这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首要前提,也是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基层院执法规范化专项整改活动要落实到各个部门,要求每个检察职责部门和每位检察干警都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包括从曾经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问题中查找,从错案、办案安全事故中查找,从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和机关效能年活动中查找;从自我批评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中查找,切实把本部门、本人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找准,并认真加于整改。如在公诉工作中,要求深入查找监督意识不强,忽视监督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不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及时送达文书、不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委托的律师的辩解、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行为;证据意识不强,把握起诉与不起诉法定条件不严格的行为。各部门及每位检察干警都要围绕整改中的重点问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从自身执法工作和履行监督职责两方面对照检查,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工作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工作环节。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落实工作责任。

5.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篇五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二)明确应规范的部门及警种。执法主体需要给予明确,同样,笔者认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全警齐上阵”。哪些部门、哪些警种应予规范,哪些部门和警种不在此列,要界定清楚。应按突出重点、有利工作、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首先对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看守、派出所等警种部门重点加以规范,其他部门次之。在此基础上,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分工的要求,弄清本部门的权限和责任,从而有针对性地对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加以规范。

(三)理顺和规范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局执法办案部门与县区分局的关系。按照各部门职责任务以及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各部门之间要划清职责,明确责任,哪些任务是此部门的,哪些任务是彼部门的,案件如何管辖,应加以界定,理顺市局执法办案部门与基层单位的关系,避免出现执法办案推诿、扯皮、“撞车”现象发生。

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形式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什么形式、什么途径体现出来,也就是要解决“怎么规范”的问题。

(一)执法行为制度化。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政工具,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稍有不慎,就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要制定公安行政管理执法规程,明确执法管理的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内容及其执法程序。要重点对治安盘查、交通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治安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呈请、报批、动用警力、行动方式、武器、警械的使用、设卡拦截、交通管制等各个环节给予明确。简单的来说不论领导还是民警,看了规程就知道哪项工作应该怎样做,如何做。通过执法行为的制度化来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执法办案信息化。即刑事、行政案件全面实行网上办案。从现实来看,目前为止,我省没有一个地方实现了网上办案远远省落后于其他省、市。当前,随着“三基”工程建设的纵深发展,不论是我省公安机关的电脑数量还是网络资源都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硬件过关,具备了一定的硬件条件。因此,应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逐步实现网上办案,以此满足执法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的要求。通过网上办案,使基层一线办案单位从报警登记、案件受理、立案审批,到采取强制措施,批捕、移送、起诉等,均在网上操作运行。

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机制保障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的重大战略任务,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某一部门,某一警种的事情。政工、纪检、督察、法制、控申以及在规范之列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以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解决“怎样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机制加以保障:

(一)法制机构保障机制。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职责任务、统一工作流程。各派出所、刑警中队以及有执法办案职能的科室均设专(兼)职法制员,专门负责案件审核把关,以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

(二)教育培训机制。改变过去不科学、效果不明显的培训方式,积极探索符合实战要求、效果明显、民警执法水平确实能得到提高的教育培训途径。政工部门、法制部门及相关警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必训,有新的办案方面的规定出台必训等。力争不走过场,以求取得良好实效。

(三)执法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考评机制,改变以往年终考评一锤定音的方式,注重平时执法考评。考评重点向基层倾斜,加强对个案的考评。多渠道、多元化探索考评的新路径,实施“五个一”的监督模式,即“执法民警一案一评”,从源头上解决立案不实、底数不清问题;“办案单位一周一评”,充分发挥基层单位法制员的职能作用,随时掌握办案进度;“县级单位一月一评”,设立和公开监督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市局一季一考评”,对全市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考评;市局“一季一调度”,季考评出结果后,全系统内进行调度,总结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执法责任监督倒查机制。纪检、督察、监察、法制、控申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联席工作制度,互通信息,对群众举报、投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以及考评中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实施责任追究。

6.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篇六

作者: 赵阳 周斌发布时间: 2011-02-23 09:38:19

加强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的考评,强化对执法安全情况的考评,完善对执法能力的考评,推进网上执法质量考评„„近年来,我国政法机关稳步推进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改革,政法队伍素质得到全面提升,执法更加文明规范,群众对政法机关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通过连续多年开展执法质量考评,不断健全完善执法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进一步端正了广大民警的执法理念,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能力,切实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2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评价说。

量化考评改变模糊评价

“没想到,‘王牌警队’竟成了执法质量考评的落后典型。”杨海燕自嘲自己是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实行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第一个“受害者”。

2001年,杨海燕在如皋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薛窑中队当指导员。那一年,薛窑中队办案数量一直排在全市16个中队的前列,然而,年终执法质量考评时,薛窑中队在刑侦序列的排名却垫了底,只得了62分。

“被扣去的38分,基本都扣在民警台账记录不规范,或办案不按规矩来、重实体轻程序上。”杨海燕回忆说。

其实,从2001年开始,这样的“遭遇”并非仅薛窑中队一家。2001年,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之后,又制定、修改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一改过去公安机关传统的执法理念,对执法质量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建立健全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一改过去对执法质量‘主流是好的,问题也存在,到底怎么样,谁也说不清’的笼统、模糊评价,保障了公安执法的严格、公正与文明。”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考评结果配套奖惩机制

在公安部的指导下,各地公安机关纷纷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活动,不断推陈出新,深化和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在对队伍状况进行动态分析后,不断扩宽考评范围,将考评的对象从原先的行政区分局、派出所扩展到交警、出入境、治安等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同时,将金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验收、提前解除行政拘留、保外就医、假释案件审批等事项也纳入考评范围。

在改进考评机制的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还特别注重听取民声。北京市公安局将在2011年推动建立以群众评价为主的考评体系,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占考评权重的50%,群众满意度不达标的,不能评为优秀。

“对于考评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各地公安机关狠抓整改。”这位负责人说,各地严格落实考评奖惩制度,对考评结果达不到优秀的,不准报评“全国优秀公安局”,考评结果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必须引咎辞职或者被免职。湖北省公安机关自建立考评机制以来,先后有20个公安局被评为不达标,10多名公安局长因执法质量不达标引咎辞职、被免职或调离局长岗位。考评提升群众满意度

考评机制给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带来了新气象。

公安部法制局这位负责人介绍,在考评标准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2009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与2002年相比,县级公安机关优秀比例上升了12.6%,不达标比例下降了3.38%,涌现出一大批执法质量优秀的执法示范单位。2000年以来,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的撤销率年均下降约5%,变更率年均下降约4%,维持率年均上升5.5%;公安行政诉讼案件撤销率年均下降4%,变更率年均下降1%,维持率年均上升约2.5%。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由2002年的82.9%上升到2009年的90.8%。”这位负责人略带兴奋地说。同时,这位负责人也坦言,目前,公安执法考评仍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考评指标不科学、考评范围太窄、考评机制不完善和考评结果运用不充分。为此,公安部近期出台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改革意见。

政法系统全面质量考评

不仅在公安部门,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也在全面落实深化执法质量考评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将工作绩效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结合起来,形成以工作实绩选人用人的导向;进一步健全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了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申诉信访率纳入考评体系,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考核标准;上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对下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评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评办法(试行)》,规范了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促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

2008年年初,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办案质量管理办公室。这个办公室除了主动承担该院一些疑难案件的咨询服务、答疑任务外,还专门负责对该院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撤案、不起诉、撤回起诉以及法院改变定性等案件的备案审查,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质量考核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具体督察落实。据了解,办公室成立两年多来,提出加强办案质量管理的建议20多项,参与制定各类业务管理规范17项。西安市检察院侦查、批捕、起诉的40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出现差错,办案质量管理办公室功不可没。

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全国监狱劳教机关坚持将执法考评作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切入点,按照司法部制定的《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分别制定了执法案件评查工作方案,将基层执法活动中常见的35类执法问题列入考评范围。

地方探索

常州派出所领导将轮值坐堂

江苏省常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尚建荣:近年来,常州市公安机关全面建立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平时与相结合、内部检查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监督考评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0年,全市民警违法违纪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受理来信来访同比下降28%,接报投诉、查实数同比下降14%和33%。

2011年,常州公安将借助“平安常州网”推行网上公开、网上查询和网上评价等举措。进一步优化执法管理机制,全面推行轮值所领导值班坐堂。强化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加强检查考核,每月定期通报。进一步落实执法问责机制,对边纠边犯、屡纠屡犯,影响执法效果的一些执法问题,坚决问责。(周斌整理)

7.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篇七

1、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A.每十天

B.每半个月

C.每个月

D.每一周

2、关于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B.应当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为办案和针对性教育提供参考。

C.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材料。

D.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________。

A.继续中止

B.恢复审查

C.终止审查

4、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A、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B、承办部门

C、本院

D、承办人

5、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人民检察院

C.市级人民检察院

D.区(县)级人民检察院

6、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三

B.五

C.七

D.十

7、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应另行指派他人办理,原承办人员()。

A.不得参与办理

B.协助办理

C.共同办理

D.可以参与办理

8、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以下哪种情况,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

A.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

B.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C.被害人强烈要求发还的

9、对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

A.说明理由

B.解释原因

C.通报

D.要求补充材料

10、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B.最长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C.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D.可以报请检察长延长审理期限十日

11、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进行。

A.检察院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

C.公安局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

D.人民法院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

1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应当另行指派承办人审查,在()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A.七

B.三

C.四

13、承办协查事项的业务部门或检察院应当在请求函所载明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未载明期限的,应当在()个月内完成。

A.一

B.二

C.三

D.四

14、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处理。

A.加重

B.从重

C.追究

15、对同级侦查机关认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几日内要求复议的不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A.7日

B.5日

C.14日

D.3日

16、哪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将提请、裁定减刑检察活动情况填入《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

A.县级.B.市级

C.省级

17、应在()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 A.三

B.五

C.七

D.十

18、对省级人民检察院的结案报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送相关内设机构审查,审查应于()日内完毕。

A.15 B.20 C.30 D.45

19、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实际()依次排列。A.时间顺序

B.办案程序

C.种类顺序

D.证据作用 20、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执行。A.本院侦监部门

B.公安机关

C.看守所

D.监狱 二:多选题(10×3=30)

21、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可以: A.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

B.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D.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22、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A.宣读抗诉书

B.发表出庭意见

C.参加庭审辩论 D.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在庭审后及时向再审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尽到通知义务,具体应做到:()A.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十二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B.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C.因有碍侦查,不能在法定时间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D.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24、下列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A.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B.依据本规范第4.34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案件

C.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

D.人大代表涉嫌犯罪的案件

25、公诉部门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后,应当将()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A.不起诉决定书副本

B.案件审查报告

C.讨论笔录

26、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采用以下方式:()A.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至法院

B.在庭后提交法庭

C.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D.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将量刑建议书送至法院

27、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

B.数额巨大的重大犯罪案件

C.中央单位厅局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D.中央单位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28、实名举报的答复应当包括:()。

A.受理的时间

B.办理的过程

C.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D.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29、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A.律师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

D.人民团体

30、下列案件,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可以指派办案人员介

入侦查、引导取证

A.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B.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C.人民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较为关注的案件 三:判断题(15×2=30)

31、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宾馆住宿,也可以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

32、各种证据应当先按材料的种类等不同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33、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暂停执行,立即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34、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分办的案件,承办单位经审查认为不应由自己办

理的,可直接转交其他相关机关处理。

()

35、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

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36、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

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计算机。

37、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原件交给讯问人员。

38、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39、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

的申诉,由控申检察部门办理。

40、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可

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案件。

41、发现劳教人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适宜于原审批地或者犯罪

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42、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抗诉。

43、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分办的案件,承办单位经审查认为不应由自

己办理的,可直接转交其他相关机关处理。

44、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45、人民检察院对一切案件的认定既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也要重口供。

答案:单选题

1—5 BBBCA

6—10 AACAD

11—15 BABBB

16—20 ADCBB 多选题

21.ABCD 22..ABD 23.BCD 24.ABCD 25.AB 26.AC 27.AC 28.BCD 29.ABCD 30.ABC 判断题

31—35×√××√

36—40√×××√

8.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篇八

执法能力建设,就是政法部门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本领。

一、近年来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

在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认真总结政法综治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政法工作新途径,在政法队伍执法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保先教育活动的开展,提高了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提高了我县政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坚持每月二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了群众的切实利益,密切了干群关系;多层次开展平安建设及综治工作,增强了治安防控能力;打击经济犯罪,进一步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批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理,遏制了信访大幅上升的势头等。县委政法委通过这些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使我县连续四年获得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连续两年获得了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也涌现出了一大批以李纪红为代表的“五十佳”干警先进个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保国同志说,取得这些成绩的秘诀,关键是遂平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的政法干警队伍和有决策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服务能力的政法部门。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政法队伍执法能力总的来说是比较强的,但也存在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斗志弱化,信仰缺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缺乏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参与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建设、领导经济建设的能力不强,特别是在刚结束的“双推双考”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弱化了政法部门的执法能力,降低了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针对这种消极现象,县委政法委积极应对,果断决策,从2006年开展在全县政法系统中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政法队伍学习年”活动,建设学习型政法队伍,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

三、增强干警队伍能力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始终抓牢政法队伍建设这个根本,注重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当前和今后政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一支高水平、有修养的干警队伍与之相适应。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和社会问题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法律手段已成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纠纷居高不下,人民群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愈加突出。因此,执法机关面临压力越来越大,这就需要干警与时俱进,积极应对,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好政法队伍学习年活动。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大张旗鼓地在全县政法系统动员学习、宣传发动、鼓励学习、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学习氛围,建设学习型政法队伍,提高政法干警的政策、法律水平,加强理论修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神圣使命。

(二)强化干警组织纪律、服从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管理约束是干警能力正常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干部组织纪律约束机制,才能及时纠正干警工作中的偏差,使之不断成长、成熟。一要在抓干部履行职责上下功夫。岗位职责表明了工作方向,要求和规律,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责任制落实,使干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确努力的方向,自觉充实自己,提高自己。要把干警履行职责情况作为衡量其能力的重要标准,作为提拔重用、评先评优的依据。二要在抓好对干警的警示教育上下功夫。要重视以任长霞式的好干部引导干警,用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干警,警钟长鸣,切实筑牢干警的思想道德防线,为能力的发展端正努力的方向。三要在严肃工作纪律上下功夫。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市委政法委“六条禁令”的有关规定。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令行禁止。四要根据岗位职责和政治性、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特点,切实增强司法民事行政能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全县工作大局,确保县委“两个突破”、“两个领先”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提高政治敏感性,善于把握新动向,发现新问题,切实保持创新性,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捷的思维。创新是政法工作的不竭动力。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创新型社会,这对政法队伍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鼓励干警执法创新,营造竞争氛围。要提倡敢为人先,敢冒风险,不怕失败,不拘陈规的创新精神,用奖惩机制,用人机制等鼓励干警多干工作,干好工作,努力营造你追我赶、不甘落后的工作氛围。同时,爱警惜警、宽容对创新中的失误和失败。要运用正确的用人导向,对那些勇于开拓,成绩突出的干警予以奖励,重用、提拔;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二是要构建和谐机关、充分发挥每一个干警的特长,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每一位干警,重视调动每一位干警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形成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工作团队,充分整合警力资源,形成合力,增强政法部门的创造力。

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 政法部门的业务专业性特点,决定了从事政法工作不仅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运用大量的法律条文,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由于法律条文的庞杂,时有变更,这就要求干警不仅要熟练掌握、运用法律规则,而且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素养。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素质强警能力建设,具体要做到三个结合。第一,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政法队伍主要由党员组成,要结合开展保先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稳步推进业务能力的进一步提高。第二,要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通过发现问题,查摆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提高政法队伍的业务能力,相互促进,相互推进,形成队伍素质得到强化和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实效的良性循环。第三,要与“开门大接访”活动相结合。积极稳妥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使当前政法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大接访活动为锻炼干警,提高素质,增长处理问题能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为政法部门树立良好形象,取信于民奠定了基础。

五、认真开展学习年活动,丰富干警知识结构 目前,我县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学习年活动,指导思想就是构建学习型政法队伍,树立终生学习理念,通过不断学习,丰富和完善干警的知识结构,更新知识储备,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政法工作的需要。只有不断学习,经常给大脑“充电”,才能有效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只有坚持学习,才能思想解放,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名利观,作风观。只有深入学习,才能保持司法活动的前瞻性和先进性,确立强烈的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才能担负起政法部门维护稳定的神圣使命,塑造新时期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

六、整合警力资源,深化政法队伍集体智慧能力建设 各部门的和谐构成全社会的和谐,“一花盛开不成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各个政法部门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切实履行政法部门调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法定职责,还要在政法队伍内部形成一个竞争有序,积极进取的人文环境。家和万事兴。只有这样,才能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职能作用。只有政法干警内部相互关系协调,才能协调日益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得心应手的调解一个个社会矛盾纠纷,才能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提供坚实的人力保证和社会示范作用。整合人力资源,一要建立相互学习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每一个干警的长处和集体讨论的作用,鼓励干警从不同角度看问题,提意见,想办法。通过充分交流,相互学习,使工作研究成果更加客观实际,体现客观规律。二要加强工作总结,分享集体成果。要不断思考成败得失,总结教训。通过思想碰撞,反复交流,使每一个人都能克己之短,学人之长,推动每个人共同进步。三要发扬团结协作的优良传统,老同志要发扬经验丰富的优势,做好传帮带工作,帮助年轻人成长。年轻同志要发扬思想活跃优势,在学习中创新,增强机关活力。

七、强化政法队伍自律能力建设

9.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篇九

公正”。我们大家要把这项活动开展的范围和这项活动的称谓搞准,将来我们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搞这项活动,如果我们连称谓都搞不准确,说明我们学习的不到位,理解也不深刻。为了搞好这项活动,我想讲三个问题:第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端正认识,充分认清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这项活动是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机关统一开展的,无论是在全国政法机关还是在我们牡丹江的政法机关,无论是在政法机关的整体范围还是在我们检察机关这个行业,我觉得这项活动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从重要性的角度说,开展好这项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执法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执法公正是人民追求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失去了,或者说这道防线起不到真正的公平正义作用,那么就应该说人民群众的最终的救济手段就丧失了,就没法追求公平正义,那么这个社会就失去了诚信,如果一个社会失去了诚信,可见是多么危险。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司法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我们的一个追求,所以这项活动的开展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上说是一个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确保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的一项重要措施。

年初以来,我们全国在党内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检察机关作为第一批已经进行了近五个月时间,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什么样的成果,要由群众来评价。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中的一句重要的话叫做“党员受教育,群众得实惠”,那就是最终看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机关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是执法公正,努力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我说这项活动是我们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成效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三方面也是从源头上减少涉法访的一个治本之策,近大半年时间全国也在集中处理涉法访,这段时间咱们省政法委、省检察院、市政法委都抓得很紧。我就参加了好几次会,咱们*检察长上省里汇报、上市里汇报也是很多次,这应该说明两个问题:一个问题上级领导机关集中处理涉法访,说明上级领导机关对上访这个特殊群体很大的关怀。同时也说明涉法上访案件很难处理,很难处理其中之一也包括我们不能够公正执法,这里面还有很多我们行业的角度、私人的角度一些因素在里面,使一些涉法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一些侵害,我想这次活动也是一个重要手段,这次活动的几个重点,其中就包括对多年来各个机关应该处理的没处理,也包括应该赔偿而不赔偿这些事件的处理,应该说这是从源头上减少涉法访案件的重要举措。第四也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最终的目的都是为此文来源于:wenmi114.com了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我们工作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很多方面都是在程序上规范执法行为,那么我们改革的走向或者说任务更多是程序方面、规范执法方面、加强规范执法方面,所以说这也是我们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说“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开展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我们检察机关全体干警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把握好这次活动的契机,使我们的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的规范,这样我们的执法效果会更好。从必要性的角度上说,我觉得开展这次专项的整改活动是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们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非常明确,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项活动和我们检察工作的主题应该说是相一致的。从这个角度上说,这项活动是加强这个主题的实践,加强我们监督能力的建设,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去年和今年都提出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这个总体要求的三句话我们都可以通过活动来得到更好的落实。它是切实解决我们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

10.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篇十

关于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与构建和谐社会几点关系的思考2007-02-10 16:47:3

3关于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与构建和谐社会几点关系的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检

察机关不断的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处理好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本文将就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关系角度,对此加以分析。

一、要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行为与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关系,不断更新执法观念

检察机关要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提高工作能力发挥好职能作用,就要首先认真正确分析群众诉求的问题是来自社会的哪个方面,产生的原因又是什么。只有从根本上找到了问题存在根源,才能对症找到解决处理的办法。当前群众诉求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各种利益冲突,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利益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中有的是由于政府决策失当造成的;有的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有的是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肃或错误决定造成的。这其中,也

涉及对检察机关的反映。特别是一些群众的合理诉求,因部分检察院和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的偏差而未得到有效解决。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正确执法观,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严格执法。要清醒的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权力,是检察机关必需履行的职责,不敢于监督就是矢职,甚至是渎职;所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为人民的利益敢于为维护司法公正而依法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只有真正理解,处理好这几方面的关系才能提高监督的质量,强化监

督的效果,保证法律监督达到预期目的。进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要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行为与司法效果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检察机关要减少人民群众诉求数量,减少一些社会矛盾的产生,就要做到从源头上加以预防,做好预防工作。在此项工作中,我们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是要做到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检察机关在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首先要考虑群众的利益,要正确反映并妥善处理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关系,特别是着重维护困难群体的利益,同时也要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这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群

众利益无小事”政府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做出的决策、决定,都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我们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监督工作要到位,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工作中还要努力解决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善于在政策法规教育中做好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工作,使人民群众在学习和运用政策法规中,提高政策法制观念,规范行为,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人心。只有广大群众掌握和理解了政策,统一了思想认识,发挥好政策法规的作用,解决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要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履行检察职能,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按照高检院“加大工作力

度,提高正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全力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国家安全、稳定意识,充分发挥批捕起诉和控告申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抓好集中处理涉法涉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依法纠正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要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行为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注重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处理矛盾

当前人民群众诉求的问题表现形

式十分复杂,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十分讲究策略和方法,防止因为处置不当或者官僚主义作风,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首先,要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加强疏导,就是对于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要主动听取,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主动解决,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主动办理。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尊重和保护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热情。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畅通社情民意为主旨,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核心,切实保护群众正当利益的诉求,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接访、定期接访制度,坚持有访必接、有信必复,做好“三个百分之百”工作。要不断提高

重要信访的按时办结率、当事人息诉率和群众满意率。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对于群众的无序上访,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教育、疏导和劝阻。其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调解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式。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改进和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的本领,也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和引导,不断提高群众执行政策法规的自觉性;既要引导群众正确对待自身利益,摆正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又要引导群众按程序、依据政策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工作重点,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的方法,多做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再次,要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

事件。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及时发现苗头,完善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和问题。

四、要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行为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用监督力量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当前,主要是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为重点,大力推进检察改革,努力实现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强调,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中,要坚持四项基本原理,坚持从国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坚持依法办事。政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必须规范,执法活动必须公开,执法责任必须明确。检察机关应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上级指示精神,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又要扎实稳妥,慎重有序,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进行,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一要主动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依靠党委排除执法活动中的干扰和阻力。二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坚决贯彻执行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或有关专项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监督员视察检察院工作。三要继续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对“三类案件”的有效监督,确保人民监督员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四要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继续推行检务公开,对有影响的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规范执法行为。

11.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十一

(一)健全机制、构建执法规范化的制度体系。要把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从源头上压缩滥用执法权力的空间,铲除执法不规范的生存土壤。一是要完善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制度。对涉及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评价、重大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事项,要制定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具体执法行为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并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实,用制度明确执法责任,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用制度减少失误和错误。二是要全面推行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公开是加强外部监督、规范执法程序的重要保障,也是强化执法效果、取信于民、普法于民的重要手段。要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以及各类办事程序,毫不保留地公之于众,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促使我们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阳光执法、微笑执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上,促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正确、规范、高效运行。

(二)忠诚为民、打牢执法规范化的思想根基。要在执法理念上,追求与时俱进、忠诚可靠、竭诚奉献,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在执法办案中做到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使消防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求,维护人民的利益。我们消防监督人员在执法中要始终饱含着对人民群众的深情厚意,高效快捷执法,求真务实执法,严肃认真执法。要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倾力打造具有铁的意志、铁的作风、铁的纪律、铁的本领的消防执法队伍,使之成为一支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钢铁之师。我们应该把消防安全水平稳步提高、火灾形势稳中有降、社会秩序平安和谐作为消防执法的终极目标,通过行之有效地检查排查,通过深入人心地宣传教育,通过适度持续的技术推广,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技防水平、人防能力,从而真正达到全民关心消防、人人重视消防、共同做好消防的良好局面。在社会评价上,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消防执法工作的根本标准,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自觉把执法为民思想贯穿于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消防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不懈地树立风清气正、热心服务、排忧解难的良好形象。

(三)公平正义、确保执法规范化的真正实效。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做法律的忠诚实践者和维护者。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的要求贯穿到整个执法过程中。落实到具体消防执法工作中,就是做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制度落实。要坚决落实审批、审核、评议制度和双人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执法程序合法规范。二是确保认定准确。在消防行政许可环节,要准确把握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火灾隐患的认定,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上,一定要准确严密,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帮助和指导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是确保程序严密。在消防执法中要始终做到检查到位、审批到位、文书到位、告知到位、措施到位,取证到位,处罚到位,一个环节跟一个环节,环环相扣,密不漏水。四是确保奖惩到位。对消防执法工作,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做到每案必评、定期考核、奖罚分明。基层执法单位,对每名监督人员做出的每起执法案卷,都要及时评价,总结好的做法,指出存在的不足。

三、对进一步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执法理念的引领力。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面向的是广大群众,这就要求所有消防监督员都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群众意识,要把“人民消防为人民”作为消防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摆在核心地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来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其次是执法的目的要端正,排除各种干扰,消除各种杂念,自觉为目标而努力。要坚持公正无私的原则,说话公道,办事公正,处理问题公平,特别是在公与私的抉择上,要把公放在第一位,不因区区私利而丧失原则。防止私心私欲膨胀,自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能抵挡住诱惑,节制住欲望。要形成一种执法氛围,使执法为民成为每一位消防监督人员的自觉行动。基层消防科大队的领导要带头做到执法为民,在布置任务时既要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感受摆在首位,又要坚决避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及时发现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模范的带动、激励作用,使文明执法成为一贯作风,确保公正、高效执法。

(二)突出执法实践的服务力。要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其对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和实际运用的能力。作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首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激发自我更新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的积极性,力争形成执法者先学法、更知法、更懂法、更守法的浓厚风尚。其次要提高消防执法的实践能力,在干中学,学中干,在日常性执法实践中,注重总结吸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注重研究解决最容易滋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实现执法水平质的飞跃。第三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善于与百姓打交道、交朋友,能知群众情、会说群众话、善办群众事、多解群众忧,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第四要提高创新工作措施的能力,把创新精神贯穿于消防执法工作乃至整个消防工作的始终,善于在创新中解决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

(三)突出执法为民的公信力。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以服务人民为宗旨,自觉站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去执法,倾注满腔热情,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其次要确立人性化执法的观念,防止偏执性执法,要随时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积极主动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真正善待百姓,做到思想上爱民,感情上亲民,行动上利民,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基层消防监督人员要依据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标准。应用法律依据要准,规范办案流程,把好程序关,针对日常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的具体执法行为,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执法程序规范,使各项执法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通过规范执法程序,可以有效地促进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文明、规范执法,更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更加有效地在实际工作中体现执法为民。

1、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政府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全面覆盖街道乡镇、辐射农村的消防力量体系,条件允许时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置专门的消防监督机构。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加强消防特种装备、车辆和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当地火灾事故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使消防事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与金融、保险信用及经营行为挂钩。大力拓宽消防宣传渠道,采取媒体宣传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岗位培训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消防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与力度,坚持不懈地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使消防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火灾防范知识、火灾扑救和逃生技能得到广泛普及,形成一个人人懂消防、人人抓消防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长效机制,鼓励广大群众自觉与消防违法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2、提高监督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消防执法人员只有自身具备了相当的法治意识,法律知识,并在执法活动中树立起权限、程序、责任、公平公正意识,才能真正做到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方面要强化执法者的素质培训,要在业务知识不断更新、不断深化的情况下,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执法管理,熟练掌握消防执法程序,尤其是针对地方院校入伍的大学生和未有从事过防火监督的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落实岗位从业资格,确保执法队伍素质;另一方面要培养执法者全新的执法服务观,要通过积极深入开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活动,切实做到“四个定位”,树立“四个意识”,即在职能定位上,牢固树立经济建设参与者和服务者的意识;在执法定位上,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维护公平公正的意识;在权力定位上,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工作定位上,树立开拓创新意识,以使执法者真正融入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就是“规范服务、文明服务”的工作定势之中。

3、加强防火监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首先应结合政治教育进一步强化作为一名当代军人的职业信仰,经常性地对监督队伍开展当代军人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教育,使监督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确保政治上合格。工作中还要加强政工领导与监督干部之间的经常性思想交流,随时掌握并控制监督干部的思想动态,针对消防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地开展政治教育,使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有的放矢地进行。同时应加强廉政建设教育,使监督干部牢固树立起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的言行和工作。其次应加大对监督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许多监督干部经常忙于事务性工作,很难、很少静下心来研究业务及涉猎一些消防前沿的科学理论、消防监督方式方法及先进的管理监督体制,工作中难免会有“坐井观天”、“闭门思过”的现象,“请进来”、“走出去”会因工作离不开成为奢望。拓展视野、强化理论,监督干部的专业性职业性教育培训已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另外,还应在工作生活上提高对监督干部的政策支持。消防监督工作,在大多数基层“白加黑”和“五加二”在某些地方成了常态,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大部分监督干部经常牺牲节假日和双休日,但好多地方没有很好的落实加班政策,一分钱的加班费没有,轮休换休更是谈不上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监督干部的身心健康,也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更弱化了工作,因此,调整监督干部的政策支持势在必行。

4、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从监督上讲,首先要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而且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其次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深入推广“问廉制”建设,还可采取聘请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司法干部等担任执法监督员,采取座谈讨论、问卷调查、邀请现场监督等形式,广泛征求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执法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条件允许时,可以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负责该单位的公安消防监督员的姓名,也可以公开公安消防火灾隐患及廉政建设举报电话、信箱等,沟通、拓宽广大人民群众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渠道,加强与老百姓的心声联络,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树立公安消防部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进而促进消防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5、制定科学的执法考评制度。现行的某些考评标准,往往单纯地注重执法的起数、行政拘留的人数和罚款的数额,不能全面有效对监督员的个人执法素质进行考核评价,因此必须根据实际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个人执法考评制度。要根据不同职责,制定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为核心,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在内的考核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岗位目标细化量化消防监督队伍考核的基本标准、业务标准和层级标准,解决“一把尺子”量长短的问题。应认真贯彻《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采取“素质考评、绩效评估、社会测评、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进行岗位专业笔试和绩效分析,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执法人员。同时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消防监督员考核结果、单位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与干部选拔、干部调整、热点岗位轮换等挂钩,对于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大有益处。

12.政法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侧记 篇十二

摘 要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提出“五个过硬”——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公安民警作为最重要的政法队伍,定是要努力做好。在同年的十一月,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广东深圳调研时强调要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部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在社会生活中,民警的执法行为规范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在现在这个全民媒体的时代,涉警舆情层出不穷,在涉警网络舆情事件中,公众参与积极主动,反映出公众对公安执法的监督达到新的高度。因此,必须加强公安民警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来应对新媒体时代的挑战。除了这个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公安机关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任务。只有规范了民警的执法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认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才能让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加有效,才能巩固公安工作赖以存续的群众基础。

关键词:公安民警 执法规范 困境 对策

第一章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概述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公安机关是政府手下的暴力机关,主要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安民警作为公安机关的最重要的主成部分,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1.1 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的概念

执法,通俗一点讲就是法律执行,是一个实施法律、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行为。

规范,一般的释义是约定俗成或者明文规定的标准。

综合上述两个概念,执法规范化是约定俗成或者明文规定的一个实施法律、保证法律效力的行为,也就是其他人所说的——执法工作必须合乎法律并具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且内容公正,形式文明。

而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就是,人民警察在法律的框架内,在社会活动中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2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面对一些突发的事件前,能尽自己所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时,能够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当事人双方能够心服口服,意识到执法者的正义;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提高执法的质量,增加执法的效率,提高公安民警办案的质量。

第二章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的现状

目前公安民警执法工作全国各地的水平都不一样,做得比较好的有浙江、北京、山东、上海这些地方,但是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还是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公安民警执法行为标准度不够、执法行为不文明、不公正、不严格,人民群众反映还是比较激烈的。为了公安队伍的发展,在2016年5月20日出台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1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标准化建设

为了让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那就要有标准去指导。为此,从公安部到各地公安机关都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例如,2009年公安部编制出版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并先后在2011年和2016年全面修订完善,按照执法流程建立起覆盖各个执法环节的标准体系,为公安民警执法提供了权威、详尽的操作指引。2.2 执法流程信息化建设

各地的公安机关现在基本上都是使用执法记录仪的,通过音像的记录方式,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保障人民群众和公安民警的权益。2.3 执法监督管理

执法监督现行的大多是公安内部监督,为了让公安民警更好的执法、更好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从法律、法规入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还建立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加强案件审核工作等考核评议制度。

外部就是人民群众的手机,在这个全民媒体的时代,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大多会被群众看到,并用手上的手机拍摄并上传至自己的朋友圈或者微博等公众平台,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民警只能谨言慎行、严格按照执法流程来执法办案。2.4 执法公开化建设

现在的公安局都开始建立网上公安局、微信公众号等,我得知的情况,基本上浙江的每一个公安局都有属于自己的公众号,每天都会在公众号上推文,让人民群众了解自己所在的地方的一些事情,并学习到一些预防诈骗等犯罪手法的技巧。像杭州公安还搞了一个警察叔叔的APP,方便群众在手机上就能办理网上预约、罚款缴纳、申请。

第三章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党和国家的带领下,与时俱进,逐渐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执法规法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去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教育和培训。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执法能力等还需要进一步提升。3.1 规范公安民警执法行为缺乏实效性

虽然想着去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水平,但是在实际操作上还是与理想有着较大的差距。因为有些基层民警会感到自己能力不足、本领差,面对新的要求、新的问题,缺乏应变措施,没有相应的办法来解决。

第一,法治理念不足。在面对新的社会格局的时候,教育民警法治理念的教材老旧,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近几年改革十分频繁,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无法契合当代民警的思想理念。还有就是培训的方式方法陈旧,无法调动民警的学习积极性。

第二,民警学法的能力不足。不论是新民警还是老民警,大多数的民警无法深入学习法律。原因有很多,其一是在基层做事,事情繁重,一连加班一个多礼拜都是正常的事,休息的时间都不够,就更不会抽出时间去学习法律。其二是满足于眼前,感觉自己能够应付各种普遍的案件,没有心思去学习。从自身和环境来看,民警是没有很强的学法能力。3.2 执法监督缺乏前置性

执法的监督往往都是在事情发生以后才跟上的,具有后置性的的特点。在全民媒体的时代,网络舆论出现以后再去解决就比较晚和被动,一些事情被曝光之后,就会发现都是监管不严,力度不大造成的。3.3执法公开缺乏社会性

虽然现在执法公开化了,但是社会参与度不高,群众了解的人数也比较少,尚未建立起一个以社会公众参与需求为导向的执法公开制度。

第四章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的对策和建议

4.1 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通过组织开展一些教育活动和培训,强化民警的法治思维,加强领导干部遵法守法和依法决策的意识。结合实战加强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民警的对于侦查破案、警械使用等能力。深化改革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加深等级考试内容,从外部迫使民警夯实自身的执法理论功底。4.2 完善执法制度

从执法制度方面入手,约束执法民警的行为方式,让民警执法时遵守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细化执法标准和指引,就像公安部编制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一样为公安民警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现在的改革正朝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前进,就要完善这个执法制度,这可以让民警坚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进一步排除非法证据,弥补证据的瑕疵。4.3 完善执法监督管理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对受案立案的监督的力度,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加强对案件的审核。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投诉、控告和举报,积极反馈并解决问题。

4.4完善执法信息化建设

完善改进执法办案的信息系统,从受案到移交起诉,实施全程网上办案。优化健全执法现场录音录像制度,给民警配备质量优良的执法记录仪。打造“阳光警务”,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加强对民警的信息技术的教育,强化民警对于网络信息的了解,从而提升他们的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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