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能力标准表格

2024-06-13

四个能力标准表格(精选7篇)

1.四个能力标准表格 篇一

利川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利川市内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单位)。

第三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四条 “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第五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建设标准

第六条 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宜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七条 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及内装修有无违章;

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完好及使用情况;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6、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员工对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要求的掌握情况;

8、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社会单位应明确防火巡查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巡查,消除遗留火种。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 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十二条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建立记录,记录完整、准确,交接严格。第十三条 社会单位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第十四条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火灾隐患确定后,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第二十条 员工熟悉本岗位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会使用消火栓、铺设水带出水灭火,动作熟练迅速。

第二十一条 社会单位应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灭火和引导疏散的职责、人员分工,逃生自救、引导疏散的方法和要求,并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确保员工熟练掌握灭火、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第二十二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 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1、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2、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第二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 分钟内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第二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第四章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还应熟练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第二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5、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第二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指挥员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社会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三十条 社会单位应有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社会单位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掌握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6、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 社会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要利用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或电视等宣传教育培训工具、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传单、画报、手册、报刊、杂志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方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达到“256”建设标准。第三十五条 社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达到“六个一”标准。即: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每20米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

第三十六条 社会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志、标牌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应及时更换。消防设施器材标牌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由利川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四个能力标准表格 篇二

附件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附件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

二 建设要求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b)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d)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2、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e)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h)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l)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6、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7、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8、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2、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3、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2、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3、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5、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消防安全明白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3、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4、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5、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6、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c)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见附录A。

7、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三 验收

1、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组织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b)按第二条第(四)款第5项b)c)d)e)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d)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e)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合格:

a)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b)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c)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d)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e)未按本文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f)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4、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合格凭证”。

附件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一、软件建设要求

(一)制度类

1.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4.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6.消防水泵房管理制度

7.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8.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9.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10.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

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记录类

1.单位防火检查记录(单位负责人每月、部门负责人每周)

2.每日防火巡查记录(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

3.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负监管职责的部门向隐患部门下发)

4.火灾隐患报告书(发现人向归口管理部门或管理人报告)

5.火灾隐患登记本(火灾隐患的历史记录)

6.重点部位、危险场所临时用火记录

7.重点部位、危险场所动火审批表

8.消防设施、设备检测报告书 9.建筑电气、防雷检测报告书

10.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普通员工培训使用,上岗、转岗前必训,在岗的每半年一次)

11.专业人员培训记录(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使用)

12.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填写)

1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重点单位每半年、一般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三)职责类

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3.志愿消防队队员职责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5.疏散引导员工作职责

二、硬件标识要求

(一)主出入口、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

1.主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2.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设置图示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疏散逃生路线和消防器材位置

3.每个消火栓箱、灭火器箱及附近张贴使用方法

4.在每层的疏散楼梯口固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引导员,为其配备火场引导疏散逃生装备、器材(手电筒、荧光棒、手持扩音器、简易防毒面具)

5.在电梯口或电梯内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室)

1.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报警信号处置程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逻辑关系》、《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在消控室内放置“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3.悬挂拨打“119”火警电话应讲清楚的主要事项

(三)消防水泵房

1.消防水泵房内悬挂《消防水泵房管理制度》、《消防水泵房启泵流程》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客房50间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床位100

2个以上的宾馆(旅馆)和建筑面积1 000 m以上或座位数100个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宾馆饭店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情况; e)重点工种以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h)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i)餐厅、厨房、客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及灶间烟道每季清洗情况; j)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k)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l)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m)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宾馆饭店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 h一次,餐饮等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宾馆饭店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4、宾馆饭店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情况; d)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f)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g)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h)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6、服务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有无遗留火种,是否切断电源;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d)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7、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燃油、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有无破损、泄露; b)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c)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d)班后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e)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8、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应填写记录,相关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纠正;不能当场处置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9、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10、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抓好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2、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电话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灭火;

c)引导人员疏散。

3、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4、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消防控制中心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消防控制中心报告火灾情况,并将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通知、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关闭房门并在房门上作统一记号;

d)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5、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逃生设备等。

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宾馆饭店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2、火灾发生时员工应通过喊话、敲门、广播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疏散、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顾客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3、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4、火灾无法控制时,宾馆饭店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五、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宾馆饭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宾馆饭店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3、宾馆饭店应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节目中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

4、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5、宾馆饭店应利用每日早点名、交接班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6、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 f)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7、宾馆饭店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客房内配置宾馆客人须知、消防安全指南和应急疏散指示图,设置醒目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在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客房内的垃圾桶、烟灰缸上提示“请不要乱扔烟头”,在房卡取电插口处提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

8、在宾馆饭店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六、验收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执行。

3.四个能力标准表格 篇三

(试 行)

1.本标准适用于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和餐位在5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2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3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4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5 消防安全管理人

社会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6 第一灭火应急力量

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2.7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2.8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单位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工作

人员。建设标准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室内装修有无违章;

c)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e)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h)厨房、灶间烟道清洗情况;

i)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l)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

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m)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2 宾馆饭店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餐饮等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宾馆饭店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室内装修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f)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3.1.3 宾馆饭店内设各部门负责人应每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室内装修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e)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3.1.4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3.1.4.1 餐厅、客房服务员在清扫卫生、开夜床、查房和清台时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顾客是否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b)有无遗留火种,客人离开是否切断电源;

c)消火栓、灭火器、客房配备的逃生器材是否有效; d)本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3.1.4.2 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

b)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c)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d)班后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e)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3.1.5 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1.6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的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

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

3.1.8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其他单位参照制订: a)组织机构,包括:火场总指挥、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现场警戒组;

b)报警、接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3.2.2 宾馆饭店应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地组建消防应急救援的第一灭火应急力量、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熟悉和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3.2.3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靠近火灾报警按钮附近或电话的员工,立即摁下

火灾报警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灭火;

c)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3.2.4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并采取如下措施:

a)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宾馆饭店负责人;

b)宾馆饭店负责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c)通信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单位火场总指挥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总指挥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d)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e)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f)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g)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2.5 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逃生设备

等,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

a)加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自动消防设施由专门人员操作,确保完好有效; b)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控室必须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c)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

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3.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3.3.1 宾馆饭店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设备、器材。3.3.2 宾馆饭店员工应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a)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疏散指示标志等设置明显、功能完好;

b)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逃生路线,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

c)掌握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具备火场逃生和火灾扑救中的自我防护技能;

d)熟悉单位疏散预案,参加应急疏散演练。

3.3.3 宾馆饭店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排适量的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引导顾客疏散。3.3.4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正确路线、有序逃生,并提醒火场人员疏散时不要恐慌,防止拥堵踩踏。3.3.5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3.3.6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3.3.7 宾馆饭店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a)组织演练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明确各自职责任务;

b)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应当通知宾馆饭店内所有在场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3.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4.1 宾馆饭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3.4.2 宾馆饭店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具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是消防安全“明白人”。3.4.3 宾馆饭店应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员工消防教育培训。3.4.4 员工上岗、转岗前,临时替岗人员,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人员至少

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4.5 宾馆饭店应利用每日早点名、例会、交接班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4.6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

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3.4.7 宾馆饭店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如:在客房显著位置提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

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c)警示性标志。如:在客房床头附近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警示牌,在不间断电源插口处提示“不间断电源,离开时请拔下用电器具”,客房内的垃圾桶、烟灰缸上提示“请不要乱扔烟头”,在房卡取电插口处警示“离开时请取出房卡断电”;

d)禁止性标志。如:在客房显著位置提示“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安全

出口处设置提示“安全出口严禁上锁”。

3.4.8 宾馆饭店应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开启时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3.4.9 宾馆饭店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

4.四个能力标准表格 篇四

DB64/ T594—2010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594—2010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物资储备库、综

DB64/ T594—2010 合性国家救灾物资中心、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2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总储量在200吨以上的棉库,总储量在2000立方米或总储存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物流中心等仓储物流单位。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4/T587-2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术语和定义

DB64/T587-201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建设要求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应组4.1 4.1.1 织1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1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4.1.2 仓储物流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DB64/ T594—2010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c)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库房是否按垛距、柱距、墙距要求标划能够持久存在的跺位线,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d)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安全的物品等;

e)f)仓库保管员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g)h)i)j)k)l)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库房内是否搭建办公室、休息室;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仓储物流单位应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制度,确定防火巡查人员,4.1.3 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时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4.1.4 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a)

DB64/ T594—2010 b)c)d)e)f)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有无违章;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4.1.5 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4.1.6 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有无遗留火种和吸烟现象; 装卸作业有无违章; 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a)b)c)d)e)f)

4.1.7 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8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仓储物流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

DB64/ T594—2010 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1.10 仓储物流单位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4.2.1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抓好第1、第2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4.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1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b)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4.2.3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2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DB64/ T594—2010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控制和扑救火灾;

c)d)物资抢救组按分工抢救物资;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4.3.1 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4.3.2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的装备、器材。

4.3.3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4.3.4 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仓储物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4.4.1 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b)c)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仓储物流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4.4.2 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DB64/ T594—2010 4.4.3 单位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板报、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4.4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

4.4.5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仓储物流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张贴总平a)b)c)d)e)

4.4.6 面布局图,标明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位置等内容。并按照DB64/T587-2010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验收

5.四个能力标准表格 篇五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驻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超市(市场)、医院、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相应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位置;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两侧0.5米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

(5)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2.防火巡查部位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附录A)应进行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频次

高等学校应对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教学、办公结束时应对教学、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切断非必要电源;夜间应组织对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进行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二次。

4.防火巡查人员

防火巡查应由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5.防火巡查程序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6.防火巡查记录

防火巡查应填写相应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高等学校应按照下列要求组织防火检查: 1.学校防火检查(1)防火检查内容

a)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b)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c)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d)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e)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f)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h)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学校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记录

学校防火检查应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学校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办公楼等教学、办公场所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b)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室内装修、装饰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火墙、楼板及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堆放物品;

c)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e)实验室等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f)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h)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i)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j)防火巡查情况;

k)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l)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m)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a)高等学校院、系、处、所、中心等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全部教学、办公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b)各教学、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教学、办公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学校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防火检查(1)防火检查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b)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室内装修、装饰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火墙、楼板及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堆放物品;

c)学生宿舍有无使用明火照明、在可燃物上方使用蚊香、拉设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等违章用火、用电情况,食堂(餐厅)厨房排烟道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e)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可燃物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f)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h)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i)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j)防火巡查情况;

k)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l)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m)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a)高等学校后勤服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全部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b)各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高等学校应委托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设施维保企业,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消防设施联动功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

(四)火灾隐患整改

1.高等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高等学校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高等学校应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学生积极参与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一)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志愿消防队,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学年组织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演练。

(二)师生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起火部位现场师生员工应在l分钟内形成现场处置力量,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2.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开启送风阀、排烟阀等消防设施。

(三)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学校、二级单位志愿消防队应立即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4.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三、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一)高等学校应在校内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明确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并配置扩音器、口哨、移动疏散指示标志、荧光棒等引导疏散器材。

1.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等教学场所应在每个教室(房间)确定教师为疏散引导员。

2.学生宿舍应在每个宿舍楼确定宿舍管理人员为疏散引导员。

3.其他场所应在每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

(二)应结合实际,在高层建筑内配置手电筒、防烟面罩等逃生器材。

(三)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程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应先通知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四)发生火灾时,疏散引导员应立即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五)高等学校应在疏散引导员中明确专人,发生火灾时负责对起火建筑每个房间进行搜索,通知未撤离人员立即疏散。火灾无法控制时,疏散引导员应迅速撤离火场。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一)高等学校应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二)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

1.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2.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的标志。3.提示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的标志。

(三)高等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2.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4.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四)高等学校二级单位对每名教师员工应至少每学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师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师生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6.四个能力标准表格 篇六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8、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9、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10、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11、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四)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6、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六)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4、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七)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八)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九)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一)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二)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l min 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

(三)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n 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一)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三)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的每个房间;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

(四)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

(五)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六)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一)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五)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六)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7.四个能力标准表格 篇七

防安字[2010]21号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市防火委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将《标准》正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加强 “四个能力”建设。

-1-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2.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3.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4.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应确

-3-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五)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九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十)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 小时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六)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七)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第八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九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三)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四)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有无遗留火种。

第十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分钟内形成有在场员工组成的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二)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第十五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分钟内形成由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组成的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应关闭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

(四)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7-第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一)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二)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三)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四)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一条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一)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二)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三)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8-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

-9-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第二十八条 在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抽查比率不少于10人;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11-附件2:

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工业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生产、加工、制造、维修以及易燃易爆生产、加工等工业生产企业。

第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12-一次防火检查;

(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

(四)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

第六条 每月防火检查和每周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等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下班时用电设施是否断电;

(四)有无遗留火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定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扑救初起火灾事故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四条 灭火应急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员工熟悉本岗位周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以及消火栓出水灭火。

第十六条 明确火灾报警程序,任何人员发现起火,首先应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附近人员展开扑救;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确保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八条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疏散逃生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工业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

-15-第二十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在建筑的主要入口、疏散通道等明显位置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标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标明人员所处位置及疏散线路等。

第二十一条 员工熟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位置,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第二十二条 明确负责引导疏散人员、分工及职责,掌握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位应确定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人员为本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新员工上岗前、员工调整岗位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单位员工上岗前消防培训培训率、培训合格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五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六条 利用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对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此项检查,抽查比率不少于10人。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17-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18-附件3: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首都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推动社区和村消防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社区和行政村的居(村)民住宅区。

第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置消防工作室,将消防工作室纳入社区服务站管理。并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配备设施、器材和装备,做好消防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消防工作室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负责人,负责组织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和村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9-第六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每日应对居(村)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是否登记造册,具体救助措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督促社区管理单位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条 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 社区和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20-消防水桶、铁锹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一)社区和村内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本社区和村的灭火力量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二)使用社区和村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四)协助组织火场警戒,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社区和村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居(村)民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室应定期上门为辖区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根据

-21-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后,消防工作室人员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八条 消防工作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村)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社区和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119)、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与方法。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室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居(村)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与方法;

(二)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常识,可燃物清理相关规定;

(五)发现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的方法;

(六)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社区和村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一)在社区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益消防宣传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安全防火”提示牌;

(三)利用社区和村内文化活动站、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对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二)提问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至少5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三)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被提问人员不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等消防安全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人数90%的;

(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消防车通道不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四)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五)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第二十五条 经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社区(村)”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取消其达标资格,并及时收回已发证书或牌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24-附件4: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写字楼、综合楼等办公场所。

第三条 办公场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 办公场所应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25-管理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写字楼、综合楼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三)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

第五条 每季度、每月和每周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等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定整改期限。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扑救初起火灾事故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27-第十二条 写字楼、综合楼的办公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三条 灭火应急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 员工熟悉本岗位周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灭火。

第十五条 明确火灾报警程序,任何人员发现起火,首先应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附近人员展开扑救;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确保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疏散逃生中的职责,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开展人员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 办公场所应在建筑的主要入口、疏散通道等明显位置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标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标明人员所处位置及疏散线路等。

第十九条 员工应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8-的设置位置,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第二十条 明确负责引导疏散人员、分工及职责,掌握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办公场所单位应确定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人员为本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利用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对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

-29-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写字楼、综合楼办公场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未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30-附件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

-31-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的管理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临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灵敏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防火督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3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火情周围的现场负责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5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

-35-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36-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各公安分县局、专业公安局(处)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0年5月31日印发

校对:张弛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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