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2024-12-21

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精选8篇)

1.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学校食堂的财务纪律,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学校食堂管理办法》(饶县教体发[2010]4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食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的稳定,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坚持“服务为主、质量为本、安全卫生、自负盈亏”的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食堂管理、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食堂会计账目要向学校教职工公布。县教体局财务部门会不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审计学校食堂账目。

第四条 学校食堂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食堂财务发票由校长审批,并设立会计一名(由学校报账员兼任)、出纳一名。食堂要在金融机构开设食堂活期账户,由出纳保管存折,会计保管存折密码,并开设存取款短信通知,校长为短信接收者。食堂要设置总账、收支明细账、出纳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固定资产账、库存商品账、低值易耗品等账簿,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会计电算化记账。

第三章 学校食堂物质采购与资产管理

第五条.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安全卫生、营养合理、经济实惠。

第六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内控制度。一般学校原则上必须实行双人采购,规模较大学校可实行多人采购,也可以实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食堂材料入库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

第八条.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原材料及辅料,进库存货指为加工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原材料及辅料,如大米、食用油、燃料、调料和其他等。学校食堂应对进库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后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表、账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规范食堂收支发票管理。

第九条、食堂收到各级单位与个人的补助经费、捐赠经费、出售饭菜票收入、饭卡充值收入、饭卡工本费收入等收入,必须开据教育部门统一下发的***食堂专用发票,做到一人一票。

第十条、食堂发生的粮食(面粉)支出、菜肴支出、调料支出、食油支出、燃料支出、水电支出、维修费、其他材料支出等支出,须取得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如从农户家中或菜市场购买的菜肴、农产品,无法取得正规票证的,可以出售人开具的领款条入账。食堂发生的人员工资支出,由食堂统一制工资表支出。

第十一条 做好发票领用、核销、保管工作,对食堂使用的发票每学期核销一次。

第五章 学校食堂的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采用包餐制的食堂可向师生预收伙食费,应以伙食成本为依据,对预收到的伙食费,在当月月末结转确认月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公布,多退少补的办法。采用使用充值“饭卡”及饭菜票的自购制式的食堂,将师生个人充入卡内的收入或出售饭菜票取得的收入,记入代管菜金,师生在食堂用餐打卡或使用饭菜票消费的金额作伙食收入,同时冲减代管菜金。伙食收入主要包括(1)学生伙食费(2)教职工伙食费(3)食堂人员伙食费(4)来客伙食费。教职工及食堂人员的就餐费用同学生一样结算。

第十三条.学生伙食费的收取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为依据,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凡属学校非税收入范围的项目、学校代收性项目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学校小卖部(商店)收入、代办学生生活收入等。学校更不得将一些擅自立项的违规收入计入伙食收入。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学校行政除上级教育部门和县财政规定外对食堂不予经费补助。学校行政上对食堂的补助要列入学校学期预算,取得教育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补助,食堂收到学校行政拨来的食堂补助收入,食堂记入行政补助收入科目。

第六章 学校食堂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按照“量入而出”原则,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食堂支出主要包括:①伙食支出,具体包括粮食(面粉)支出、菜肴支出、调料支出、食油

支出、燃料支出、水电支出和其他材料支出。②人员支出指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费、③商品和服务支出,指食堂日常杂项支出,如维持食堂正常运转和管理所需购置零星器具或材料、设备维护等费用。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不得列支学校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种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食堂聘请的临时工所发生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障费等支出,不得列入学校行政支出,一律放入食堂列支。对学校来客放入食堂招待的食堂支出,应根据支出成本列出支出清单,向学校行政申请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校长审核同意,方可按当年财政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购入后办理好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对属于学校行政上购置的固定资产、由食堂进行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食堂应以行政上购置固定资产的相应发票的复印件进行登记固定资产,但不作食堂支出。

第十九条、做好食堂水电费支出管理。对食堂发生的水电开支要与学校行政上发生的水电开支区分开,食堂所发生的水电开支不得列入学校行政支出,食堂不得列支学校行政上开支的水电费用。

第二十条 加强票据管理,结算票据要求合法规范,票据开具的内容反映实际的经济交往内容,要求对方单位开票时必须做到按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同时填写付款方名称,并有开票方开票人或收款人签字,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若因票据篇幅限制项目和内容未能填写齐全,则必须在票据后面附上清单。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所有支出项目必须凭有效单据由食堂司务长、学校分管食堂负责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会计审核、经校长

签批后方可支付。

第七章 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收支平衡、微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食堂会计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情况,按月编制“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亏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消除亏损。

第二十四条.食堂净收益全部用于改善师生用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上学期开始使用。

附件:《***学校食堂财务会计科目表》

《***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

《***学校食堂收支盈亏表》

***教育体育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 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号) 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 (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 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 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 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 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 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 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 是指试点地区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 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九条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 (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 方式出让排污权。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 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 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第十条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 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 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 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 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第十四条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 以及分次缴纳办法, 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 并予以公告。

排污权使用费数额确定后, 由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 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五条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 考虑其承受能力, 经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 应当按规定征收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第十六条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 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市场公开出让排污权的具体方式、流程和管理, 由试点地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应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 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 调控排污权市场,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

(一) 预留初始排污权; (二) 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三) 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四)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 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的排污权的, 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 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支付购买排污权的款项, 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征收或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代征。

第二十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时, 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7款10项“排污权出让收入”, 作为地方收入科目。

第二十三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权出让收入, 确保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及时征缴到位。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

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 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二十五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和收入、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信息。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 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条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 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三)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四)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的; (五) 违反规定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 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篇三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4.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九条 出纳必须依据《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登账,做到账款、账证、账账相符。

每笔现金的收取,出纳员必须开具三联单并盖“现金收讫”章,如有错误要作废需三联齐全。收款收据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由伙食会计到学校财务室领取。开完的收据应全部送交财务室核实注销。对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等要追查当事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付款时,出纳根据会计审核填制的凭证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所有现金清查的长款归公,记作营业外收入,短款赔偿。

第十条 保管员对本单位所有食堂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保证食堂日常运作的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对购进货物开四联入库单,一联为存根联,一联为会计记账联,一联为保管联,一联作为结算联给供应商,并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发放物资必须开具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每7天向会计送一次出库单。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并于当月26日及时把盘点表报送会计。

对仓库物资库存数量了如指掌,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第十一条 采购员最高借款不得超过当天所需采购原材料金额的总和。所有采购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双人轮流采购,在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时,须有轮值的中层值班人员陪同。采购当时须开具采购清单,当时不能开具的,回食堂交货后次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为保障学校食堂物资的安全性,原则上要求食堂主要原材料要通过大型超市的物资配送中心购入,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 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的,学校要加强对食堂财务监督管理,参与食堂伙食成本核算,确保饭菜价格、质量、数量基本稳定。食堂饭菜价格的确定及调整须征得学校同意,不得随意乱涨价。学校既不要过多干预经营者的经营,又要有效地对食堂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学校、学生和经营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 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应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必须经学校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发票须有经手人和学校保管员验收签章。

第三章 会计核算

食堂支出的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饭菜票、卡券的保管和出售必须由专人分别负责,不得一人兼做。饭菜票、卡券的进出必须手续清楚。

食堂必须建立仓库账,进库物资应填写四联入库单,出库物资应填写三联出库单,经食堂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方可出库。

实物采购单由采购员签名,经保管员(或证明人)验收货物核准后签名,购物资的发票或自制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签字,再经食堂负责人和总务处分管主任审核,并由校长批准后报支,最后由会计审核制作记账凭证,交出纳付款并登记日记账。

每月25日清查存货,会计协助监督进行,盘点库存实物,并填写盘点清单。会计和保管员应根据盘货清单分别记账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盘点存货,如出现短缺或溢余,作为 “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明原因经食堂负责人和总务处分管主任审核,并报校长批准后,交由会计作相关账务处理。

食堂固定资产由会计造册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食堂相关使用人负责实物保管。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负责对区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负责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开展对学校后勤的审计工作。学校定期组织教(职)代会对食堂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示。学校食堂膳委会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建立学生、教师和家长参与的监督评价制度,对学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要限期整改。

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目的,严格控制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实行保本零利润;非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严格成本核算,实行微利经营,利润控制在5%以内。学校食堂财务要一月一核算,成本利润一月一张榜。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纪处理。附件:

1、食堂每日菜谱公示表

5.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选

编)

为了规范我中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与财产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队伍管理

1.根据县局有关规定,结合各校实际情况,各校按规定配备下列财务工作人员:

①中心学校设专职出纳员一名(负责中心学校财产保管、食堂、收发等事物),出纳员由中心学校研究后选用。

②中学、完小各设兼职总务主任(兼学校报帐员)、兼职出纳各一名。

2.财务工作专业性较强,工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对财务人员的选定,校长一定要严格把关,财务人员的更换必须报中心学校考察审议。

二、职责与权利 1.财务人员的职责

①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编制和执行本单位财务计划经费预算,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支出范围,按标准合理使用资金。

②按照报帐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日清月结,保管好所有财务资料(长期保存,更换财务人员,财务资料必须完整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③勤俭办事,开源节流,分析财务计划,经费预算情况,考核 1 经费使用效果,制止各种浪费行为和乱收费行为,及时向领导提出修改意见。

2.财务人员的权利

①有权参加本单位财务计划的制定,财务定额的制定,参加涉及财务工作的有关行政会议,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

②资金的使用和财产保管的具体情况。

③各有关人员必须支持财务人员行使工作权力,维护财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迫害财务人员的人和事有权依法严肃查处。

④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中心学校总务主任有义务负责所辖中小学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财务工作的指导。

⑤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记载不准确,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三、账务设置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各中小学含中心学校的账务为报帐制,只设备查帐,勤工俭学帐与行政帐。勤工俭学收支原始凭证一据三章(即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装订。

四、核算方式

各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全额上缴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并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其使用方向。代收费由中心学校代收代缴。公用经费中心学校按批复下拨到各中小学校。所有开支由各校完善各项报帐手续后由学校报账员到中心学校报帐,再由中心学校报帐员按规定审定后统一到县局财务管理中心报帐,财务管理中心按支出科目分校记入中心学校行政帐。每期初各中小学 均可按每生20元领取备用金。各中小学票据,必须按要求进行规范操作,认真建好收支备查帐,以便于与中心学校核对。食堂商店做到保本不盈利,坚持搞好服务。

五、收费管理

1、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三家联合行文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经县人民政府、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学校无权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有关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学生自愿原则,商店、食堂、作业本要求认真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及《南县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收支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南教通[2010]25号)通知精神。坚持先服务、后收费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支出管理

1、财政下拨的公用经费,只能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教学活动、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2、必须获取正规的票据。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的发票监制章,其它票据一律无效,发票必须在有效期内,过期作废。国税发票使用范围是:产品商品销售等。地税发票一般使用范围是: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及其他工程施工、娱乐、餐饮、文印、租赁等。

3、合规票据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凭证内容包括:名称、日期、业务内容,即: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填写人签章、出票单位、私营业主盖章,外单位出具的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自制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4、报批手续要齐全。报销凭证一定要做到一据三章,即: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并注明支出用途,多种品名要附清单。审批人原则上是单位一把手,一把手经手的发票由办公室主任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5、严格控制开支额度,所有开支单项总额小学超过500元,中学超过1000元,必须书面报告中心学校,经中心学校研究,由中心学校校长签字后方可开支。

6、几项具体经济业务的报销

①补贴、津贴、奖金、福利等的开支,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②招待费支出。开支的标准和总额严格遵守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中心学校及所属各中小学全年总计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总额的3%。凡一次开支超过200元的必须附详单。使用定额发票的要用《原始凭证粘贴单》整齐粘贴并注明张数与金额。原则:厉行节约,尽量减少招待支出,来客尽量在单位食堂就工作餐。实行对口接待。购物与招待不准定点,减少坐茶馆开支,杜绝进歌厅、美容美发开支。

③差旅费的支出。严格按上级出差规定报销差旅费,差旅单填报必须附车船费、住宿费,不得多次同单。领取了出差补助的不得报销餐费,一般工作人员不准租车出差,车船费按实报销,严禁入住豪华宾馆,住宿费标准:市级及以下城市每人每晚60-80元,省 级城市每人每晚不得超过80-10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市级城市8元,省级城市12元包干,生活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市级及以下城市每人每天10元,省级城市每人每天30元,特区每人每天50元。参加会议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途中补助。

④办公费的支出。各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超过300元以上必须附明细,打字及文印等必须随附底单以便审核。

⑤租车费的支出。因工作必须租车的费用,应开具正规的税控租车发票,注明用车理由,目的地及用车人等情况,且要一事一报。中心学校平时下校指导检查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准租车。

⑥关于物质采购。单项超过500元,总额超过1000元由中心学校采购。单项超过1000元,总额超过10000元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多项采购必须附明细单。

⑦上级及中心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必备办公用品由中心学校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购置,各校按实际各自负担各的经费。

⑧工会经费。工会活动、在职教职工、退休教师的婚、丧、病等慰问必须由职代会及学校行政共同研究决定并控制标准,要求各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有据可查,减少盲目性。具体按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⑨关于其他费用。教师个人住房及学校小型维修均由个人和学校自行负责。

七、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单位库存现金一般不超出三天日常开支的需要,各单位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中心学校5000元,中学及大型完小1000元,其他学校500元,限额之外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2、严格现金支付手续。办理现金支付业务时,因手续不全造成 的损失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对管理不慎所丢失的现金,一律由个人负责,单位不得予以补贴。

八、校产管理

1、学校财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校必须有专人管理,及时反映校产的增减变化。

2、加强管理。学校可以采用统一和分散两种管理办法,做到四定:即“定位置、定数量、定人员、定责任”,要求物各有帐,人各有责,对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令其赔偿,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九、基建及维修管理

1、基建维修项目学校必须先将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所需经费预算详细的书面报告中心学校,并与施工方签定切实可行详细的书面合同,由中心学校上报教育局核准方可施工。

2、小学500元以上,中学1000元以上的小型维修必经中心学校认可方能执行,中小学10000元以上的维修基建项目,应由教育局审计股进行审计,50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并经教育局审计股审计后方可有效。

3、严禁在基建维修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否则追究校长与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严肃查处。

十、强化财务监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1、各中小学校长和后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述管理办法,按学校期初计划开支,把关本校的支出方向和票据,对票据的真实性审核负责。

2、各校必须校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清算小组,每期至少一次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清算,写出清算报告并在教师会上公布。

3、严禁学校商店、食堂收入不入账或使用两套账、账外账、体外循环等,一经发现均视为“小金库”,将移交上级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追究校长、总务主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严禁利用公用经费或套取公用经费发放教师福利和津贴,更不能举债运行,对举债的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停发校长和总务主任的绩效工资,并限期整改。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中心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

6.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篇六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细则(2012---2013---2)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厨师、采购员、库管员、清洁工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堂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采购查验记录管理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茶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粮油采购必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标合格单位进行定点采购,不得私自在其它供应单位采购。大肉、禽蛋类采购必须定点采购并索取检疫 报告单,和供应商签订安全供销协议。

三、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四、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加盖有供货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七、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八、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九、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一、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学校食堂禁止食用四季豆,四到十月份禁止食用包菜。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的食品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洗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补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刷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应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楚煎炸油中漂浮的失误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使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使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加工经营场所管理 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及时灭杀。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及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祈祷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

一、设施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顺序操作。使化学药品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飙舞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时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的标准和要求。

九、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一、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 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易、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清楚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雨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道具、砧板等工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添加剂管理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帐。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帐。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帐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 字样。

四、专器摆放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工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取票、台帐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帐、使用台帐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帐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类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计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六、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备餐及供餐安全

一、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二、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工作前无人时开始30分钟以上。

三、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四、操作时要便面食品受到污染。

五、菜肴分配、造型整理的用具应经消毒。

六、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是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

七、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配餐间安全管理

一、配餐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二、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立即撤换做出相应处理。

三、传递食品需要专用的食品工具,专用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四、餐前要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紫外线消毒30分钟,然后对配餐台进行消毒。

五、作结束后,清理配餐间卫生,配餐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紫外线消毒30分钟。

六、配餐间按专用要求进行管理,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其他人员不可随意进出,传递食品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

食品留样管理

一、集体用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二、留样的采集和曝光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00g。

五、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六、一旦发生失误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周建文

组员:赵军

王 清

王 敏

杨文珠

班主任

食堂工作人员。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名政府卫生部门(联系电话:)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电话:)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监控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事要保护好现场和可以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持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求其法律责任。

7.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目标导向原则。建立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统筹整合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参考因素,推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使用。

(四)分级管理原则。中央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省负责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省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省级以下工作开展情况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拟定中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国家林业局设定、财政部审核整体绩效目标,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财政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省级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指导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实施本省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省以下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由各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本省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第八条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运行监控,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省级自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四)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安排拨付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统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七)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整体绩效评价和省级自评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绩效分析,从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角度查找并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分配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要在全国财政和林业系统内进行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研究相应的省级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中央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结合国家林业局和专员办的审核意见,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审核,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随预算资金拨款文件一并下达,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本省自评工作,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绩效自评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和通报。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央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注释

1(30分)

24 .国有林场改革分为30分除以支出方向个数的平均值。

320 %以上。2015年林业产值在全国排位升至(6分)业产值快速提升。截止到“十二五”末,贵州

421 位。

55 .林业产业发展全省的经济林种植面积达到近2300万亩,油

62 .产业结构更加优化,产业发展更加有(6分)茶、核桃、茶叶、刺梨、木本药材等基地面积序。从一、二、三产业发展看,贵州省林业产四、

71 .生态效益(10分)主要考核促进生态改善等方面的情况。具体由各省根据方案设立指都突破100万亩;四是经济林挂果率迅速提高,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发展更加优化。一、二、标并考核,中央综合各省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林业采集业产出迅速增加;五是通过大力发展三产业比重从2010年的58∶20∶22调整到政策实施效果

82 .经济社会效益主要考核带动林业产值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收入、就业增加情况。具林下种植、养殖产业提高林地产出,实现林业、

942 ∶14∶44。(20分)(10分)体由各省根据实施方案设立指标并考核,中央综合各省指标体系进林下多重经营,增加一产产值。(1)林业一产森林面积迅速扩大,林业产行评价。(2)林业二产的规模迅速扩大。林业二产值稳步提升。“十二五”期间,贵州省森林面总分产值从2010年的58.58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积迅速扩大,林业一产产值从2010年的173.24

8.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2.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4.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5.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6.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1.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2.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3.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8.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9.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10.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11.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12.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13.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14.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15.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16.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17.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18.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19.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20.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21.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2.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23.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第四章 应急处置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4.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第五章 监督管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6.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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