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举报制度

2024-10-08

3、安全举报制度(精选13篇)

1.3、安全举报制度 篇一

安全举报制度

15.1 举报范围

15.1.1 矿井生产中重大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所列重大事故隐患。15.1.2 矿井生产中一般事故隐患。15.1.3 矿井生产中各类瞒报的安全事故。15.1.4 矿井生产中各类违规违纪行为。15.2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15.2.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话为:5873001、5873002、5873080、8000、8001、8028。

15.2.2 义煤公司安监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为5898529。

15.2.3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西监察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为0379-63489110。15.3 举报案件的受理

15.3.1 举报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无论实名和匿名,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和工伤事故等进行举报的,均予受理。15.3.2受理方式

15.3.2.1 受理口头举报,安检部(或纪检监察)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15.3.2.2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对于实名举报,举报单位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15.3.2.3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15.3.2.4 对受理来信来访举报非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和事故的,可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15.4 举报案件的处理

15.4.1 安检部(或纪检监察)受理举报案件后,对重大举报案件和情况特殊的案件应及时办理登记编号、核查处理、上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一般举报案件5日内办理完毕,并给予答复;对上级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15.4.2 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

15.4.2.1 接到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时,应先进行书面登记编号; 15.4.2.2 分送有关业务部室在3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15.4.2.3 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有关部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分管领导批示;凡属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案件,立即报告矿长,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单位报告;

15.4.2.4 经初查核实属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15.4.2.5 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安检部(或纪检监察)应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处理结果应回复实名举报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以书面材料报上级部门批准延长。15.5 举报案件的处理原则

15.5.1 涉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15.5.2 为了维护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安全生产违法情况进行举报,试图利用安全生产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的,或者以安全生产举报名义故意干扰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秩序的,工作人员应辨明事非,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及时向矿领导报告。15.6 奖励原则

15.6.1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第一举报人每举报一起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三违”人员等,经查实后,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15.6.2 奖励金额与成效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举报内容查实的危险和危害程度,奖励金额与处罚金额相结合。

15.6.3 对举报内容查实后,予以现金奖励,随当月安全目标管理奖发放。15.7 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给予兑现奖励金额:

15.7.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奖励1000-2000元;

15.7.2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对作业现场的危害程度,奖励100到500元。15.7.3 副科级以上人员严重“三违”奖励200元/人次,其他人员100元/人次;副科级以上人员一般“三违”奖励100元,其他人员50元/人次。

15.7.4 举报瞒报重伤、二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奖励1000元/起;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奖励500元/起;轻微伤奖励300元/起。安全奖惩制度

16.1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16.2 本细则适用于新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16.3 各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16.4 各业务部室负责本系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安全监管,必须编制完善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6.5 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安全没有把握不生产、没有队干现场跟班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16.6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坚决做到“三不伤害”和“六不生产”,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16.7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16.8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完善安全设施,优化生产技术工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16.9 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6.9.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16.9.2“以人为本、科学布局、安全发展”的原则 16.9.3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6.9.4 “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16.9.5 “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16.9.6“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16.9.7 “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16.9.8 “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的原则;

16.9.9“坚信一切事故都可以避免”与“坚信一切事故都可以控制”的原则。16.10 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6.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全检查部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6.11.1 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16.11.2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部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16.11.3 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进而避免重大事故的。16.11.4 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16.12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16.13 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20-5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50-100元。

16.14 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成效显著的、质量标准化达到国家级标准的、实现无隐患区队(硐室、机房、班组、头面等)的,奖励2000-5000元。

16.15 安全处罚严格按照《新义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新义矿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执行。

16.16 本制度解释权归新义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疏漏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以上级规定为准。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内部市场化

17.1 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 长:公司总经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公司其他副职 成 员:公司副总师、相关部室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和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乔延武(兼)办公室副主任:杨晓斌 17.2 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以区队(部室)为单位,以区队(部室)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为主要考核内容,按照《新义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分办法》(见附件),对各区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实行单位旬自查、公司月度考核,并根据月度考核的权重,形成考核结果。17.3 考核结果运用 公司各区队对照《新义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评分办法》自行组织日常考核;公司每月对各单位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工资、安全责任风险抵押考核挂钩;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挂钩。17.3.1 安全工资考核

17.3.1.1 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按核定的安全工资基数全额支付安全工资。

17.3.1.2 若发生一人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只发生活费,按800元/人计发工资;全公司其他单位按结果工资基数总额50%计发工资。17.3.1.3 若发生一人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工资15%。业务部室、安全包保部室和安全检查部扣减安全工资5%.17.3.1.4 其他安全奖罚按照《义煤集团全员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和新义公司2013年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若发生安全事故,扣款数额超过本单元工资时,不足部分由其它结构工资单元弥补。17.3 安全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17.3.1 在完成事故、“三违”、入井、出勤、安全大检查等各项考核指标前提下,按核定抵押金额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

17.3.2 区队旬自查未执行或者未及时报安全检查部的,每次扣发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5%。

17.3.3 月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百分考核制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按核定抵押金金额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

17.3.3.4 月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考核制得分在90分以下)的,扣发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50%。连续两个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沉淀安全责任风险金,并重新交纳。

17.3.3.5 具体考核细则按照《新义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见附件)和新义公司安全责任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执行。17.4 年终评先

17.4.1 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以上事故或其它受到上级处罚,内月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质量标准化月度达标竞赛连续两次以上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取消先进集体评比资格。

17.4.2 在值班、跟班方面受到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通报或处罚,出现“三违”、事故的人员取消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17.4.3 其他具体考核要求按照安全生产先进评先办法执行。17.5 有关要求

17.5.1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是公司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否则予以严肃处理。

17.5.1.2 各单位必须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绩效考核具体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改进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办法,调动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内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制度,形成层层抓安全、人人抓落实的全员安全生产能动机制。

2.3、安全举报制度 篇二

摘要:农产品经验品和信用品的质量特性使市场调节失灵,政府监管成为必要。在小规模分散经营占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下,政府利用自身资源获取执法信息成本太高,群众举报是政府低成本获取执法信息的重要途径。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举报制度,但该项制度并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如对举报人缺乏激励,举报处理程序太笼统,对举报人法律保护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规范举报案件处理程序和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1—0151—05

农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目前,南于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不当,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如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从2006年起,同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农业部也配套出台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然而,现实中,瘦肉精、毒豇豆、毒韭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继续频频曝光。是什么影响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效?比较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不难发现我同农产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于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失灵,而公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又相对缺失。因此,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之公众参与具有重大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是公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本文试图从分析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的必要性入手,就我国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提出几点看法。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产品质量特性导致市场调节失灵

农产品具有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搜寻品特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就可以了解、掌握和判断的特征,如颜色、形状、光泽、大小、成熟度、新鲜程度等。经验品特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后才能判断的特征,如鲜嫩程度、汁的多寡、口感、味道等。信用品特性则是消费者即使在消费之后也难以了解、掌握和判断的安全和营养保健等方面的特征,如涉及安全的激素、抗生素、胆固醇、沙门氏菌和农药残留量以及涉及营养与健康的营养成分含量和配合比例等。农产品的质量特性使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较消费者掌握更多的农产品质量信息,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提供信息,因为这种信息的提供对他来说不仅无利可图,反而可能使其丧失因信息优势而获取的超额利润。而农产品消费者由于受信息收集成本和能力的限制单凭自身无法改变信息劣势的地位。阿克罗夫指出,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自由选择会导致市场上“逆向选择”的产生。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只能根据农产品的搜寻品特性和对农产品质量的理性预期给出价格,高质量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就会由于不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或不能够弥补其生产经营成本,会逐步退出市场交易。当消费者发现市场上所出售的农产品质量下降时,其愿意支付的价格也随着下降,进而导致质量水平稍微高的农产品也逐步退出市场,最终导致市场上只有普通的甚至劣质的农产品,高质量农产品市场难以形成,市场调节失灵。

(二)政府运用自身资源获取违法信息成本太高

市场失灵是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成为必要,尽管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但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仍然频发。究其原因,在我国现有监管模式下,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只能是概率性的。任何执法行为都要有信息前提,执法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执法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部门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为前提。我国是一个拥有近2.47亿农户的农业大国,农户分散经营模式占主体,农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再加上污染农产品的物质多、过程长、动机复杂,因此,要单靠政府对所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和行为进行有效识别成本很高。然而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却是政府的财力物力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执法力量有限。在政府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只能是概率性的,如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很低,被处罚也不及时,即使法律对违法行为惩罚很大,那也是徒劳。这也是我国很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难以控制的症结所在。

(三)举报是政府低成本获取执法信息的有效途径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够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举报制度就是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制度。在农产品由土地到餐桌的过程中,总会有人知晓不安全的生产、加工行为,这些人和被举报者总是有多多少少的联系,其发现违法行为的信息费用远远低于执法者,甚至不需要任何费用就可以获得。政府应该激励这一部分知情者向政府通报信息。公众的举报拓宽了政府执法部门获取信息的途径,增加信息供给量,扩大了执法部门信息拥有量,减弱执法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且避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中大量的无用功。虽然执法者获取信息需要向知情者支付激励成本,但执法机关用于让知情者说真话的激励成本往往要低于执法机关利用自身资源去获得信息所耗费的成本。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

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有两种举报制度,一种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在检察系统建立的检察举报制度;另一种是行政主体为了获取信息促进行政目标更好实现而推行的行政举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属于行政举报制度范畴,对于检察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但以上规定属于系统内部规定,没有全面适用于各个领域的法律效力。对于行政举报,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统一的立法,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行政法律法规中。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举报只是在《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了原则性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8条:“同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食品安全法》第10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6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以上诸多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众举报权,但是在现实中,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事件的行为并不多,主要原因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不能激发公众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对举报人缺乏激励

举报人进行举报需要花费时间、费用和精力,同时也冒着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因此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是必要且合理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举报是否有奖励,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不同的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但是否有奖励,根本没有提及。《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在规定公众有举报权利的同时,也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包括举报者,不得而知,即使包括,但由于对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范围、奖励标准以及发放方法等内容没有规定,最终根本无法落实。虽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在2011年给各地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但该指导意见仅适用食品。食品和农产品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农产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和非食用农产品。非食用农产品同样面临着农药、化肥、化学原料、重金属等的污染。即使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也不全是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的,只有经过加丁的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才由其负责,未加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因此,除了对加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有奖励外,对举报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否有奖励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利益是广大群众举报的驱动力,我们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计报酬的举报者,但毕竟是少数,少数人掌握的信息也是少数。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经过激励与未激励的积极性之间约有60%的差距。我们以法律的名义强制他人去服务于正义的事业而不予补偿,这种观念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发展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主体首先作为“经济人”而存在,最大利益是其主要目的。如果在举报者说出真相之后,没有可直接获取的利益,则社会上绝大部分人不会做出这种选择。因此给举报者奖励是举报制度的必要内容。

奖励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方式,但能否激发公众的积极性,重在落实。否则再完美的制度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如邯郸市在2011年8月推出食品药品有奖举报政策,该政策规定凡举报问题食品药品被查实,可获奖10万。律师殷清利想知道政府是否能按文件办事,接连举报问题食品10起,使用拍照、录像等各种取证手段,并请工商现场查处,但无一起得到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更不用提奖励了。

(二)举报处理程序太笼统

要使群众的举报线索能够得到及时受理,举报材料能够得到认真的审查,举报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需要有规范的举报处理程序。作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但未规定在什么时间内处理才是“及时”处理。也没有规定在举报的处理过程中举报受理机关应该遵循哪些程序。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接到的举报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该规定相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貌似详细了一些,其实还是很笼统:只规定了举报案件的简单流程,没有规定在各个阶段举报受理机关和举报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另外对举报处理过程中保密事项、举报审查期限、举报人不服举报处理结果的救济程序等都没有规定。程序性规定的缺位和笼统,会给举报受理机关以很大的随意性,容易导致举报人信息的泄露,也不利于举报人和社会对举报受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举报者的法律保护不足

对举报人的保护比奖励更重要,倘若举报人的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奖励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委员会的郭光允曾因举报河北省原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违法违纪,被迫害开除党籍、劳动教养两年。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举报单位领导被辞退工作、刑事拘留、劳动教养两年。河南省舞钢市的吕净一,因举报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遭打击报复,妻子被迫害致死。2010年6月,多家媒体引用相关统计资料,报道了一个惊人的数据,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目前,虽没有因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而受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重大案例发生,并不是因为报复不存在,而是因为举报人制度不健全而没有人愿意去、敢去举报。举报人屡屡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首先,举报人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保护举报人的时候,最大的问题就是谁来负责。在《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与规定中,公、检、法机关都有保护举报人的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是谁的责任,最终谁也不负责。其次,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重事后惩罚、轻事前防御。一个健全的举报人保护机制,不是等到打击报复已经发生后,对这些打击报复者严惩,而是保护举报人免遭打击报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应当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但这种事后惩罚,对已经受到伤害的举报人来说,意义不大。我国法律对于举报人事前保护,如何启动保护程序、如何确定保护程度、以怎样的方式来保护、保护责任机关没履行职责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均没有规定。

四、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1.明确授奖主体。在奖励关系中,没有任何一个构成要素比授奖主体更为重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换句话说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责,搜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信息也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举报人向其提供信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理所应当成为奖励义务主体。

2.明确奖励范围和条件。奖励的范围和条件是决定举报人的行为能否受到奖励的法律标准,应当予以明确。

3.明确奖励等级和标准。奖励应该根据受奖行为的社会效益、贡献大小、举报人风险大小等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一级别设置不同的奖金数额,这样不仅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激励梯度,而且有利于举报人获得确定的回报预期。

4.规范奖励程序。奖励程序不完善则难以保证奖励公正性和有步骤地进行。完整的奖励程序,对于举报奖励一般包括奖励的申报、初审、评定、核准、颁发、争议的处理、差错的补救等几个阶段。

5.保证奖励资金来源。为保证奖励机制能够长期有效运转,应该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来源渠道应当多元化,可以源于执法业务经费,也可以由社会捐赠,也可以来源于对违法行为的罚款。

(二)规范举报案件处理程序

完善的举报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和内容:

1.举报的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和电子邮箱等相关事项,受理群众各种形式的举报。

2.举报材料的审查。各级举报中心接受举报后,要对举报材料认真审查,对于属于自己处理的举报材料,要交由本机关的专门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但属于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工作应及时转交给相关的部门去处理。

3.举报的催办。对于凡需催办督办的,举报受理机关应督促有关机关及时完成对举报材料所揭露问题的处理。

4.举报的处理与答复。举报受理机关对查证属实的案件应该做出处理,无法答复的情况除外。对于未追究的,应当说明不追究的法律依据,以确保举报人的知情权。

5.举报处理期限。为了保证举报案件得到准确及时地处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不同特点,明确规定举报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的期限。

(三)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1.明确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应具体规定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如举报方式选择权、处理结果的知情权、信息保密权、损害赔偿权、拒绝作证权、获得奖励权、申请保护权及在遭受打击报复后的申请救济权等,这些权利应当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并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

2.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第一责任机关应该是举报受理机关,当然地方人民政府及公安等其他相关机关应承担相应的协助职责。对于保护责任机关未尽到保护责任致使举报人或其近亲属收到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完善举报人事前保护。建立严密的举报保密制度,对泄密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旦举报者的信息或举报行为被泄密,保护责任机关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举报人认为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而处于危险之中也可以向保护责任机关提出给予保护的申请,接到举报人的申请后,保护责任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决定对其是否实施保护、保护的对象、保护的方式和等级、保护的期限等,保护机关决定不提供保护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重新界定报复陷害罪,加大对报复陷害者的惩治力度。我国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主要针对检察举报制度而设立的,检察举报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刑法将报复陷害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样规定的结果导致行政举报的被举报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不能适用该罪名。应通过完善刑事立法,重新界定报复陷害罪,将目前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一般主体,保护对象由举报人本人扩大到举报人的近亲属,再有刑法对于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量刑幅度比较轻,对于报复行为严重的,也只是处2~7年有期徒刑,应通过修法提高报复陷害罪的法定刑,加大对报复陷害者的惩治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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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飞虎.有效监督与法律遵循[J].河北法学,2003(2):22-27.[3]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注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3(3):99-112,207.

[4]王莉.作为行政手段的举报奖励制度研究[J].浙江学刊,2010(6):88-93,96.

[5]王玉环,徐恩波.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涵辨析及安全保障思路[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1-15.

[6]陈朝新.运用激励机制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51-53.

[7]申均.举报人,总是很受伤[J].都市·翻阅日历,2010(7):17-18.

[8]黄生林,朱再良,杨国志,等.“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之构建[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9-100.

3.运河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特制定安全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向运河煤矿安全监察处、矿长、工会及其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举报。举报程序原则上按以上程序逐级举报,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及领导举报。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矿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

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本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擅自进行施工的;

(二)举报本单位或其他单位非法生产的,即本单位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本单位及其他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本单位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五条 安全监察处、工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一)公布举报电话

运河煤矿安全质量监察科电话:0537-2593545 运河煤矿工会电话:0537-2593089

济矿集团安监局电话:0537-2379015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值班室电话:0537-2980916 济宁市煤炭局安全科电话:0537-3151612 任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0537-2366017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12350,0537-2907728 接到举报电话后,必须及时、认真、负责地进行落实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统一归档备查。(二)对争议较大或双方确有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人《运河煤矿安全处罚复核办法》予以处理解决。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无论其是否需要答复,在有条件通知的情况下,都应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凡因违反本条规定的,一经查证,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条 核查处理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运河煤矿负责受理本矿区域内单位的举报事项;济宁能源发展集团负责受理运河煤矿的举报事项。

(二)矿与上级单位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之前,相互沟通,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三)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矿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经矿批准后报济宁能源发展集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矿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上级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本公司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3)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4)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5)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6)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7)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第四条受理各类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 1

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

第六条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七条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第九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科申报,总工程师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由公司安全科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安全科。举报电话:0996-2190935。

5.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成)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所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所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隐患、差错;

(三)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安全管理员或我所主要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 举报电话:2562665,本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1、举报重大隐患、差错,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5000元;

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五、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6.实名举报亟须保护制度撑腰 篇六

听到“再也不想举报了”的疾呼,隐约间透出一股孤独悲凉之气。一句“希望能回到单位继续上班”的简单诉求,地方政府若不能满足,试问谁还愿意去干实名举报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敢于实名举报的都是敢于直视血淋淋惨淡现实的斗士。

这些年,吃空饷现象普遍存在,症结在于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编制不透明,对人事和财务状况的监管不力。

有鉴于此,治理“吃空饷”势在必行,必须要对吃空饷者一律严肃处理,真正给他们“治治病”。这迫切需要实名举报“扳倒”那些吃空饷者。而实名举报必须在制度保护方面有所作为,这样才能避免“举报人陷入被单位停工资、要求写认识书”的尴尬境地。

以举报吃空饷为例,如果没有完善的保护制度为举报人撑腰,这是举报人的无奈,同时也是制度的悲哀。对敢于实名举报的人士,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制度的妥善保护,特别是当下,实名举报实属难能可贵,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动,一来可以激发正义感,二来可以有效打击“吃空饷”的嚣张气焰。为此,建议尽快成立专门的巡视组,专职负责对于实名举报问题的跟进及对有关后续问题进行监督。

目前来看,现行制度对举报者在保护和奖励方面还远远不够,应该对此予以大力改进。比如,2005年7月,时任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的龚远明向武胜县委常委、委员、部分县级离退休干部每人送上一封举报信,举报时任武胜县委书记孙南等人“违纪违法”。结果,龚远明被砍后送入医院救治,一直昏迷不醒,2008年11月因医治无效去世。又如,2011年8月,时任张家界城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龚厚钦在网上发帖,反映时任张家界市长赵小明夫妇涉及招标重大工程等问题。结果,龚厚钦被告上法庭,最后败诉。2013年11月,龚厚钦调任张家界市政协副秘书长。试想,如果已经具备一套完整而有力的制度予以支撑,这些实名举报者还会丢命或被调任吗?

别让实名举报者的结局太沉重,必须从制度层面求解:一是尽快制订和完善一套完整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二是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坚决刹住歪风邪气;三是在打击“吃空饷”的同时,更好地保障那些举报者的权益,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目前,实名举报在制度层面还面临诸多棘手的难题,因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所以实名举报依然是“路漫漫其修远兮”,要将风险降到最低,治本之道是建立和完善保护制度,只有依靠制度保驾护航,才能真正保护好那些颇具正义感的实名举报者。

7.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篇七

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监站、农技站、工商所、畜牧站、医院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在全镇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8.西岗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查处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岗镇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镇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举报事项,根据镇政府公布的责任清单划分部门职责边界并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对涉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不同,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 3 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2个或2个以上下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三)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交办的;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反复、多次举报的;

(六)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举报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挂牌单位应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三)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挂牌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镇政府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镇财政预算。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

第十七条 镇政府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9.3、安全举报制度 篇九

关键词:火灾;举报投诉;社会化;消防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6-0000-01

自2011年公安部消防局在北京召开“10.19”全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现场会后,各地纷纷学习借鉴北京、广东中山等地的经验做法,推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的建立完善。本文就如何从社会化角度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制度,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发动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人民战争”,建立长效机制,以补足“清剿火患”战役等专项治理的短期效应,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一、目前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11年,漳州市县两级共接到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电话近300起,制度的逐步建立、群众的热情参与、消防部门的严格证实,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但相对于现实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数量,经举报投诉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所占的比例较小,说明群众的参与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的热情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是公众火灾隐患知识欠缺。例如建筑布局、结构和耐火等级不合理,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电焊工、电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这直接导致公众不知道什么是火灾隐患,更谈不上对于出现火灾隐患的举报。

二是公众举报投诉观念淡薄。一方面是公众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有来自外界环境的,是综合因素的使然。对于公众自身来说,主要是公众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观念淡薄,参与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培训、消防演练的力度不够,使公众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其对消防安全的参与意识淡薄。

三是举报投诉的渠道单一。一些单位投诉举报制度走形式,举报渠道对外公布和宣传的力度不大甚至不宣传,群众对一些火灾隐患的性质很难确定,不知向谁举报。这些都说明目前的举报方式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四是奖励规定落实不足。由于各单位对于火灾隐患有奖举报中没有设立专项资金,缺乏可靠的奖励资金保障,奖励制度不完备,缺乏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对举报人的物质报酬和奖励标准不统一,可操作性差,以及如何发放等诸多问题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详细的说明,导致落实难、可操作性较差,致使举报报酬和奖励在实施过程中盲目性、随意性较大,难以激励举报者的参与积极性。

一般来说,一个好的制度关键在于很好的贯彻执行。然而在有些单位,出现了“形式主义”的倾向,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重形式轻落实,往往在制度和政策出台之后便没了下文,不仅举报受理机构不明确,造成举报渠道不畅和公众举报难,而且举报程序不规范、不严密,也没有规定举报案件和查办期限,使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不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办案效率不高,甚至出现推诿现象,这样会严重挫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更不用说从消防社会化角度来谈如何解决火灾隐患的问题了。

二、落实火灾隐患投诉举报制度的对策

要使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在社会中积极推广,必须创新消防宣传思路,充分运用有效的宣传舆论阵地,加大火灾隐患内容的宣传,让公众的防火观念从家庭转移的社会这个大环境中来。

一是不断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工作机制,确保警务公开透明化。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细化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进一步细化、补充、完善有关内容。要实行有奖举报,政府要拨入财政资金,对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核实的群众要给予奖励,注意保护举报人隐私。

二是不断拓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确保制度效力最大化。要在完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和完善群众来信、来访等传统举报投诉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当地主要媒体以及网络等资源,拓展建立热线电话、互联网站等举报投诉方式,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使火灾隐患投诉制度的效力实现最大化。

三是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研判分析,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一方面,要出台相关规定严惩“虚假投诉”的现象,对于一经查实的虚假投诉人严厉查处,营造举报投诉的风清正气;另一方面,要设立举报投訴的研判中心,牢固树立“情报主导警情、隐患主导警务”的理念,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研判分析制度,对火灾隐患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定期分析研判,从中查找、归纳出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警力,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进一步明确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督改责任,确保落实责任到个人。要发挥好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报送、移交、督办等制度,彻底消除消防部门“大包大揽”的思想,实现多部门齐抓共管、多警联动的良好格局。

五是要逐步建立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专项资金并明确奖励标准。首先,火灾隐患举报的奖励资金要设立专项资金,最好能以政府牵头,设立政府专项资金,保证奖励机制的有序进行;其次,火灾隐患举报奖励要建立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对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形式、奖励办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物质奖励。在对奖励制度进行设计时,应实行按贡献取酬的原则,切实做好举报奖励的发放工作,在奖励时,尽可能地使奖金数额明确化,要真心实意地感谢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从而形成全社会关心消防工作的氛围。

参考文献:

[1]王丰.浅谈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4).

[2]薛报春.试论和谐语境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的构建[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2(04).

[3]李军平,冯令甲.火灾隐患的分级评价探讨[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12).

10.3、安全举报制度 篇十

为死人发养老金?去年,这一发生在珠海的乌龙事件经审计公告披露后引发关注。今后,这样的尴尬有望杜绝。南都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了解到,目前珠海正在修订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其中就新增了可以避免上述乌龙事件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另外,《办法》意见稿还大幅增加奖金鼓励举报社保欺诈行为。

市审计局去年12月发布的审计公告披露,截至5月,市社保中心多发已死亡人员养老待遇14.22万元。原因是已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未及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所导致。当时,审计给出的整改意见是,要求殡葬部门每季度提供全市火化死亡人员名单进行比对,从源头上切断问题的发生。

《办法》意见稿在第二十条规定,“殡葬管理部门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死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等信息”,同时,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信息。这在通过施行的办法中是没有的。

《办法》意见稿还规定,公安、工商、民政和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伪造个人参保信息、隐瞒离退休人员死亡或者服刑等丧失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将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违规转借他人就医等行为,都构成社保欺诈,都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有罚就有奖。为了鼓励举报社保欺诈行为,《办法》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保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并给予奖励。同一案件若有两个或以上的举报人,以首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社保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奖励决定的,要在3个工作日告知奖励对象。

奖金标准分五档,奖金最低500元,最高3万元。奖金额度相较于20的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大幅上升,当时的标准分六档,最低200元,最高5000元。

《办法》意见稿还规定,举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因案情复杂、诉讼程序等原因在一年内未结案的,可预先发放最低1000元的奖励金。

[奖励标准]

(一)举报涉及金额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3000元(不含3000元)至10000元的,按涉及金额的30%进行奖励;

(三)举报涉及金额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30000元的,按涉及金额的2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四)举报涉及金额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上的,按涉及金额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对举报及时,未造成基金损失的,视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情况按500元至1500元给予奖励。

11.师德师风举报制度 篇十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师德建设,自觉接受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的批评监督,根据《临沭县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师德举报制度如下:

一、举报内容:

1、政治思想方面:

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无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是否处处、时时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形象。

2、热爱学生方面:

是否存在加班加点或拖堂现象,作业布置是否适量;有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是否有讽刺、挖苦伤害学生自尊现象;对待学生是否一视同仁,有无偏袒优生,放弃后进生现象;有无借工作之便向学生销售商品、乱订学习资料、乱收费现象;是否有收受礼品向学生家长索要、索请现象。

3、日常工作表现:

是否有迟到、早退和随意旷课现象,上班时间有无做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态度是否认真,有无不备课而进课堂的现象,作业批改是否及时;是否团结同志,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

4、仪表仪态方面:

有无穿奇装异服、背心、短裤、超短裙、拖鞋等进教室现象;上课时间有无使用通讯工具;是否存在说脏话、粗话、酗酒、赌博等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

二、举报方式:

凡发现教师有违背上述职业道德的现象,校内教职工和学生可直接写信投往校长室,校外人士可拨打举报监督电话:

0539-6388668 对举报教师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查属实,每一次扣职业道德2分,情况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业务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12.公司监察举报制度 篇十二

举报监察制度(0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经营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明确公司员工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加强公司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公司审计监察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范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举报。

第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机构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公司范围内获知和得到的举报信息和情况,应及时归口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报告。得到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保守秘密。

第四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员工,方便员工,接受群众监督检查,从速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和公司集团网上“审计监察举报信箱”等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审计监察机构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部门,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审计监察机构的正常工作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非主观故意发生的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构提倡署名举报。但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三章 举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电话号码,并在审计监察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点,在公司集团网站设立“审计监察举报信箱”,同时在公司总部、子(分)公司所在地和各项目部设立举报箱。

第九条 审计监察机构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条 审计监察机构接受电话举报时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机构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 不适宜于公司审计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公司相关部门和机构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处理。对不属于公司审计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并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和公司领导,审计监察办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3.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篇十三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安全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二、举报内容:在生产过程中有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三;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亦可向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所举报)。举报电话:0539-8088012.四、举报受理

1、对举报情况细心听,问清楚,做记录,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

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应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五、举报处理

自接到举报后,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公司领导,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提交公司领导,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主”的方针,对于公司存在的设备安全隐患,坚决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确保公司生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安全检查要经常进行。特种设备有专职安全员。

二、每周不定期的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隐患,当场要求相关人员予以整改。并及时将安全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安全负责人。

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汇报,并要求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对重大问题不报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或对已报告问题不处理的相关人员要予以开除。

四、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人要及时向本部门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要派专人督促检查,追踪落实整改。在隐患消除之前,要落实临时安全措施,保障安全。

五、对公司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质监部门报告。并确定特种设备的使用日期。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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