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2024-08-29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精选15篇)

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新一类市场主体,它对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结构调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从税收管理角度看,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潜在着一定的执法风险和漏洞,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管理措施探讨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与一般企业不同、构成多样性,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按照2007年7月1日旅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为成员服务,其农民成员必须占80%以上,其成员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的时候可以带走自己在加入时候的出资和记载在他帐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注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构成的多样性、复杂性,通过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大多数是农户+农户、企业+农户等构成方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欠规范,给税收管理增加难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其成员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的时候可以带走自己在加入时候的出资和记载在他帐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民受教育水平较低,可能存在一些“小农”意识等影响,对财务核算缺乏一定的认识,聘任会计还会加大支出,有可能不主动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从目前纳入税收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帐情况来看,多数账簿设置简单,会计多为兼职,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监管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政策宣传不普及,目前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有少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税收管理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够,涉税政策较模糊,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中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 [2008] 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符合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7〕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等政策规定,虽然对涉及地税业务的政策不多,但对于农民专

业合作社来说来说过于复杂,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多样性,在同一项收入上涉及多个税种,又存在不同的征免规定等,对政策的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为基础,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涉及的税收业务很多。

(一)加强纳税辅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

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做好税种认定工作,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相关事宜,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进行帐务核算,对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使其会计核算规范、准确。

(二)加强与工商机关联系,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管理

一是定期与工商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已在工商机关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征管;二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税务登记资料认真审核,逐项录入,注意“注册类型”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支机构)”,对其变更、注销必须实地进行调查,积极走访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情况,真实、准确地掌握第一手涉税信息资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人户籍管理。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税种管理

一是把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性质的经济组织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是把握个人所得税政策。要重点掌握农村专业合作社税后盈余分配涉税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应相关规定可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后利润及盈余分配给个人的,包括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份额的,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把握营业税政策。根据国税发〔2007〕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四是把握印花税政策。根据财税 [2008] 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除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其余涉税项目合同均应缴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做到社内交易与社外交易分别核算、准确核算。

五是把握耕地占用税政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所称建房 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是把握契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七是把握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八是车船税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二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和财务管理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是建设新农村, 发展农村经济的最有效途径, 也是繁荣农村市场的主力军, 是实现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载体。随着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重视, 作为新型农村合作经营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这几年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 国家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多, 这部分投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 不断壮大。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妥善解决, 不仅会成为专业合作社经济发展的瓶颈和制约因素, 影响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作用和效益的发挥, 而且会造成国家财政投资的极大浪费, 导致农村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财务机构和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形同虚设

近年来, 国家政策鼓励农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门槛要求不高, 在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中, 大部分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机构不健全, 财务制度形同虚设, 有的财务人员由理事兼任, 有的虽然有财务人员, 也都是兼职, 往往会计出纳一人兼, 而且没有内部控制和牵制措施, 容易造成财务管理漏洞, 也为农村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状况不甚了解, 参与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也受到了限制。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层对财务管理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初期, 财力不足是普遍面临的问题,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 这几年国家一直在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 不管是建设期还是提升期, 都有国家项目支撑。对于这部分资金, 国家本意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 引导农民发展农业生产, 搞活农村市场经济, 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常任理事或牵头人思想狭隘, 法制意识淡薄, 往往把合作社的工作当成自己家的事, 一人说了算, 或者议事透明度不高, 在财政投资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上, 他们认为项目是自己争取的, 项目资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与其他社员关系不大, 所以, 在资金使用上不能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管理, 支出随意性很大。曾经在调查中发现, 部分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把项目资金截留挪用甚至公款私用。这种认识, 在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思想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

财务人员专业业务知识欠缺、经验不足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账务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在会计核算中, 账本设置不全, 科目设置不合理, 凭证审核把关不严格, 记账不规范导致专业合作社的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财务报表在每年的国家投资效益分析中可参考性不大, 对于国家财政投资项目, 白条入账现象大量存在, 导致国家和地方税源流失。在调查中还发现, 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结算上也存在好多漏洞, 有的专业合作社大额提现, 公款私存, 基本没有转账和汇款, 而且外地大额采购物资时也是现金支付, 还有的合作社收入不进账, 坐收坐支, 资金管理混乱。把项目资金和合作社日常收支混为一谈, 没有区分开来。

(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

财务人员变更频繁, 每个财务人员都是铁路警察各管各的路段, 而且交接手续不符合规定, 导致资料流失, 会计档案不全, 影响了专业合作社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造血功能不足, 过分依赖国家项目扶持, 有的甚至除了国家项目投资之外基本没有经济业务, 所以就更谈不上财务管理的持续性了。

(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监管缺位

由于监管的缺位, 不能有效防范合作社各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存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暗箱操作, 为个别社员的循私舞弊提供了可能性, 有的甚至虚列支出套取国家项目。财政部门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部门监管缺位, 内部监事会和社员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 有的监事会甚至形同虚设, 使资金运营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经济运行缺乏监督机制。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设置合理的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

在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时, 应尽量做到制度完善、指标量化、易于操作。除了财务管理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外, 为了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中各个环节的风险, 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和出纳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 出纳和档案管理岗位人员分设, 银行预留印鉴由不同的人保管等, 同时, 借鉴企业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办法, 对于合作社重大经济活动实行理事会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 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事项, 比如在筹资、投资和分配环节决策时, 实行全体社员集体表决, 提高合作社经济管理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 提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依法理财的意识

真正将党和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 提高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 定期不定期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账务检查, 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培训, 逐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同时, 组织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进行相互交流学习, 拓宽视野, 取长补短, 借鉴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 推行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办法, 在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增长财务人员的见识。

(三)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 的规定, 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持证上岗, 依法合理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 做到记账凭证项目填写齐全, 原始凭证审核严格把关, 进行规范化会计核算, 做到账账相符, 账证相符, 账表相符和账物相符, 尽量实行会计电算化。建议由财政部门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将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程度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并作以后年度申请财政项目和申报省市示范合作社的重要参考条件, 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国家财政投资项目发挥更大的效益。

(四) 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的稳定

在财会人员交接时实现平稳过渡, 由于会计核算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要求合作社财会人员尽量保持稳定, 在因工作需要调整财务人员岗位时, 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财务资料的交接, 由符合条件的监交人、移交人和交接人在清点无误的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明确责任, 以保持专业合作社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里实行财务人员储备制度, 积极培养素质高、有能力、有知识的年轻人学习财务知识, 并将这些人放在不同的财会岗位上锻炼, 实现财务管理后继有人。同时, 开源节流, 积极培植新财源, 拓宽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经济活动领域, 加强营运资金的管理, 提高为农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在服务中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 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的持续稳定发展。

(五)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

内部监督主要是增强全体社员的民主理财意识,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实行财务公开, 接受全体社员和监事会的监督, 外部监管主要是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 加强农业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克服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中“重争取, 轻管理”的现象, 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专人管理, 专款专用, 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进行通报整治, 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置, 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执行到位, 保障财政支农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的良性有序发展。

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4-0432(2011)-10-0008-1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具有一定规模,在提高农业市场化、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作为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核心——财务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不重视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尚需完善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初期,存在着结构分散、经营业务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必然薄弱。一方面,缺乏民主决策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缺乏财务知识,即使进行财务公开也往往是走形式,导致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混乱。

1.2 缺乏资金筹措渠道,且使用随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群体的联合,在成立之时吸纳的股金有限,合作经济组织又是一种非赢利性的组织,自我积累能力相对不足。资金来源主要渠道有社员股金和经营积累、金融机构贷款、向社员(主要是理事会成员)及民间借款。从会员股金的筹措来看,合作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都是由农民组成,原始资本积累非常有限,加之认识上的原因等,社员不敢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往往是随着发展情况而分次小量投入资金;从金融机构贷款来看,在信用社申请贷款也十分困难。这些因素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成长。

1.3 会计核算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完善。

目前部分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仍然在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导致监控机制不健全。其表现主要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没有统一的财务收支票据,原始凭证杂乱。二是账簿设置不完整,账务处理不规范。三是凭证审核不严格,票据不规范。四是会计档案不健全。

1.4 民主监督乏力

民主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重要特征,但实际中却往往是生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不经过集体研究,一个人或者个别人说了算;年终不开社员大会;财务账目不公开等。社员在面对信息不平衡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内部利益冲突。

1.5 财务人员素质偏低

财会从业人员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线工作者,其素质高低影响着财务管理工作是否能规范进行。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多为兼职,文化素质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发挥核算和监督职能。

2 解决问题的对策

2.1 加强教育和宣传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应科学规划,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让合作社的社员都懂得财务管理的重要性,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到财务活动中,把财务管理工作当作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事情来抓。

2.2 丰富融资渠道

要弥补资金不足带来的负面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提高资金筹集能力。如,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争取扶持资金;扩大社员数量,拓宽股金来源和数量;广泛利用农村金融系统对三农的支撑作用,争取信贷项目和贷款数量的增加等。只有资金充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2.3 实行独立核算,强化财务管理

《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制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促进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机构要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严格财经纪律,抵制侵犯、平调、挪用合作社财产。在财务管理机构内部设立财务主管、会计和出纳,实行岗位分工,严格按照章程和程序办事,并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确保各项职能的发挥和执行。

2.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配备有专业知识的财务管理人员,挑选思想素质高、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来担任。除了要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理论学习外,还要提高认识,形成全员搞管理的氛围,抓好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做到持证上岗,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应对合作社财务管理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尽可能帮助合作社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正常的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开发合作社会计电算化软件,指导合作社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2.5 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要切实履行合作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合作社财务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国家补助不被少数人控制利用,不被有关部门截流,让全体社员共受益。

二是加强对合作社的股份设置、收益分配方案、民主理財、财务公开等方面的监督。逐步建立报表制度,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收益分配情况、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情况。

总之,必须抓紧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经营状况,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合作社才能真正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探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2).

[2] 周霞,刘小平.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初探.财会通讯,2009,(12).

[3] 左永刚.聚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财会信报,2006,(12).

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四

(来源: 《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 发布时间: 2010-10-11)

——摘自《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年9月总第16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各地除落实上述规定外,有的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颁布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对此进行综述,并提出促进地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还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免征所得税

浙江、江西、四川、黑龙江、安徽、河南等地规定免征所得税优惠。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也做出类似规定。《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规定,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抵扣增值税

江苏、广东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浙江扩大增值税免交范围。《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浙江、江西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这使得合作社享受免缴增值税范围扩大。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兴办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

免征营业税

黑龙江、安徽、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及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等都做出类似规定。

扩大免征印花税范围

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意见规定,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重庆、广东、山东、安徽、辽宁等地免征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市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出《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庆市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合作社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合作社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也做出类似规定。

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

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

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许多地方都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总的看,各地高度重视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了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5.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五

(第440期)

报送单位:无锡市地税局办公室 签发人:马 伟

基层建议国家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扶持政策促进“倍增计划”实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有效带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近期,无锡市宜兴地税局对无锡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广大农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居民收入“倍增”期望值很高,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努力促进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和影响发展的税收政策因素 至2010年底,无锡全市已组建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累计达到1546家,参加各类合作组织的农户总数达到55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7.4%,列居全省首位,各类合作组织带动农户增收总额超500亿元。其中组建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463家,创建“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63家,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420家,组建各类农村富民合作社100家。在调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较小,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效果发挥还不够明显。

(一)主要存在问题

1、合作范围不广、不深。9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的范围局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产品销售,在农副产品技术改良、加工、储存及运输上的合作只有156家,占到全部合作组织的10.09%,89.91%的合作社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8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经济实力、规模较小,销售达5000万元以上的有432家,其中超亿元的合作社仅98家,难以抗拒市场风险。

2、抱团闯市场意识不强。8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以“单打独 斗”为主,10%左右的合作社仅停留在初始合作阶段,合作社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缺少抱团闯市场意识和凝聚力,市场竞争与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合作社生产规模难以壮大,很难实现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3、管理水平不高。96%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者是农民,未经过正规的专业教育与培训,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大专以上学历仅为37.6%,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与管理。同时,合作组织现有条件又很难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加盟,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

(二)税收政策因素

1、增值税方面。对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的范围偏狭窄,限于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未能体现税收增值效果;对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合作组织,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如木材、竹器加工等;对农业投入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税率较高,对农产品深加工尚未给予税收扶持。

2、所得税方面。对省级及以下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菜篮子”工程,农民来源于合作社的投资分红收益,未能予以税收优惠,挫伤了农民再投资的积极性;对合作社取得的社会捐赠或政府资助是否给予免税,个人或社会向合作社的捐赠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等尚未明确;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所得税扶持力度不够。

3、营业税、土地房产税、印花税和车船税方面。合作社享受营业税优惠的范围比较窄,仅限于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农业机械服务、灌溉、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对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农民出资资本金和农产品交易等方面未能给予税收优惠。

二、完善国家税收扶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一)增值税。一是建议对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如经清洗、风干、冷藏、冰冻、包装等不改变产品现状的农产品),作为农户自产自销的商品,实行增值税减免;二是建议对合作社组织收购的农产品与农户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增值税同税率抵扣;三是建议扩大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对没有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项目进行重新界定,如对于技术含量低的加工的农产品认定为初级产品;四是建议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社,给予三年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所得税。一是建议对合作社从事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信息、仓储、培训等服务,以及为合作社成员,包括为非合作社成员的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二是建议对合作社成员的利息、红利、利润分派,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三是建议给予合作社取得的社会捐赠、政府补贴、补助等收入,享受全额免税的优惠;四是建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合作社的捐赠支出,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按适当比率进行税前列支;五是建议对合作社投资创办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给予三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三)营业税、土地房产税、印花税和车船税。一是建议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除政策明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之外的农业技术咨询、推广、农资服务,农产品经营、销售、品牌宣传等提供供求信息、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二是建议对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是建议对农民出资合作社的资本金和农产品的产品交易免征印花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六

车辆税收征管存在七个难点:一是车辆的流动性大而分散,税务部门难以监管;二是税务部门无刚性执法手段,给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带来困难;三是税率高,认定手续繁琐,存在税款流失现象。目前地税部门对车辆的营运收入按6.6%或4.74%的综合计征率征收税款,且开具运输货物发票认定手续繁琐,因此,部分取得营运收入的纳税人千方百计索取手续简化的国税部门发票,并将拉运货物改为销售商品或货物等,按4%的计征率索取商品销售发票或统一发货票,逃避高税率的税款征收;四是车辆盈利下降,纳税人的逃税意识较重。经交警、运管部门调查摸底,由于货运车辆实行限载,有1/4的货车因盈利下降,费用增高,采取报停。运管部门有1/5的车辆不参加审验,一半以上的车辆在缴纳了各项费用后,基本上属微利车辆。农机部门由于难以划分农运自用车和营运车的界线,使得地税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五是车管部门任务繁重,配合力度不够;六是征管力量明显不足。我县近800多客货车辆,分布全县33个乡镇,征管人员只有2名;七是缺乏控管手段。

针对以上存在的七个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实行源泉控制,采取谁分管,谁征收。

谁分管,谁征收主要指的是交警部门上划审验权限后,对客、货运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应由所在地审验部门会同地税部门集中征收,实行源泉控制,对客、货运车辆的营运税收征收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由车辆所在地地税机关征收。

二、理顺地税部门对发票的管理权。

理顺地税部门对发票的管理权,由地税部门直接面对纳税人,是车辆税收改为地税部门直接征收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根据我们调查摸底统计的数据来看,我县客运票每年大约用票量在4000-6000本,如果按每本100份,每份按10元交运票收入平均计算,客运收入将达400-600万元,应征各项税收在18-28万元左右(但这块税收从目前看已严重流失),如果按现有的客运车辆计算,每年纳税额应在1500-2300元左右。

三、实行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税款征收。

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分局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现状,特别在开征初期和对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暂未理顺之前,应实行分散管理,采取先整顿,后规范的方式,待条件进一步成熟后,逐步实现由车辆管理所统一管理征收。

四、合理调整税负,规范征收渠道。

合理调整税负,规范征收渠道,严格法定职责,明确政策界线,才能避免国、地税相互争税和偷税现象的发生。

五、不搞单打一,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搞征收。

7.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问题,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5年以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至2012年6月30日, 周口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计4 129家, 成员数达17万人以上, 成员出资总额37亿元, 合作社统一购进生产资料及销售产品总额超过60亿元, 辐射带动周边37万户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新农村经济建设重要的平台与载体。但近年来,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的推进, “三农”问题不断发生变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服务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 产生新问题, 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的匮乏。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资金规模较小, 发展原动力不足, 资金匮乏已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的发挥和自身的壮大[1]。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非常有必要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体系。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现状

1.1 有效融资渠道不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有内部融资、银行融资、信托融资、政府扶持资金、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等类型[2]。从对周口辖区1 8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样调查来看, 周口市以内部融资和银行融资为主, 政府扶持资金为辅。此次调查的1 800家合作社成员达5万户, 带动农户14万户。内部融资84 363万元, 其中社员股金57 630万元、成员借款24 576万元;银行融资31 118万元, 其中信用贷款13 259万元、保证贷款17 859万元。

1.2 资金需求量大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及其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合作社已有的资金远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据调查, 资金缺口在10万~20万元的占73%、在20万元以上的占27%。调查发现, 9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了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1.3 获得金融支持难度较大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以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为主, 对社员贷款以小额信用、农户联保为主, 一般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于农信社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金融机构,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90%的贷款来自农村信用社, 7%的贷款来自农业银行, 只有3%来自其他金融机构。

1.4 政府扶持资金有限

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 以2008年至今, 各级政府对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落实扶持、奖励资金3 000万元, 其中参与此次调查的1 8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获得政府扶持资金130万元。

2 融资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自身因素限制融资相对困难

2.1.1 行业发展相对单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行业大多数还只停留在蔬菜、瓜果种植、种苗培育、肉牛羊、生猪饲养等层面上, 真正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 易受自然灾害影响, 抗风险能力弱。

2.1.2 抵押担保能力较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无固定资产, 办公、营业场所大部分以租赁为主, 即使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加工或收购的经营场所, 但因地处农村, 抵押品变现难度大, 有效抵押资产不足, 所经营的农产品、畜牧、林木等财产流动性太强, 加上其弱质特性, 受自然和市场经营风险影响较大, 无法作为贷款抵押。

2.2 金融体系不能有效地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2.2.1市场目标制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规模小, 抗风险能力弱, 承贷主题不明确, 经营能力不强, 组织管理松散, 无法提供足值有效地担保抵押。银行因为交易成本过高而不愿提供贷款[2,3], 造成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的断裂和不协调。

2.2.2考核导向制约。

银行机构绩效仍存在重自身效益轻社会效益、重即期利益轻长远发展、重存贷规模轻发展质量的考核导向, 迫使基层银行机构经营行为短期化, 急功近利, 缺乏培育、挖掘农村金融市场的环境、动力和耐心[4]。

2.2.3基层政府财力弱,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帮扶力度小。

虽然市、县各级政府对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但是, 由于地方财政资金不够宽裕, 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扶持资金难以满足需求, 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最需要的金融支持、税收支持优惠政策都没有完全到位, 同时也没有针对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银行业机构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业机构的积极性[5]。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对策

3.1 加快金融服务创新, 缓解融资难问题

银行业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 切实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工作新的切入点和增长点, 加大信贷服务创新, 深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 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 建立专门的信贷工作机制, 有效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成本。一是探索新的抵押担保形式。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 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 (质) 押物。二是金融机构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 根据专业合作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 科学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 着力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 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保贷款。三是大力发展信用增强体系, 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 为信贷扶持奠定基础[6]。

3.2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建议加快发放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证, 从政策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抵押的合法性予以确定, 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规范流转、抵押的具体操作程序。

3.3 政府部门要“当好保姆”

一是研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专项基金或者由地方财政、龙头企业等共同出资建立农信担保公司, 切实解决合作社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二是尽快出台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可视财力状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进行贴息, 以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

参考文献

[1]郑丹, 大岛一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匮乏现状、原因及对策[J].农村经济, 2011 (4) :76-79.

[2]康峰.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与完善途径—以陕西渭南为例[J].西部金融, 2011 (10) :35-36.

[3]胡卓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 2009 (8) :40-43.

[4]王索君, 杨荣海.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效及困难[N].金融时报, 2012-06-14 (12) .

[5]郑有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J].农村经营管理, 2008 (4) :26-30.

8.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八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全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纷纷兴起,迅猛发展,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为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注入了不竭动力,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中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的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了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创新了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成为了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激发了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活力。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涵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涵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共享信息技术,在经济方面相互帮助,共同维护经营者的权益,实现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形成新的所有制结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他们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联合、民主管理而形成新的组织,主要进行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能够实现资源共享、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利益、共担分险,从而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现自身利益的增长。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合作经济思想开始传入我国,合作社实践活动开始出现。1918年7月北京大学成立的“北大消费公社”是我国第一个合作社组织。随后几年中,上海、长沙、河北等地陆续成立了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多种合作社,1927年毛泽东同志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视合作社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农民运动的十四件大事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广泛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能够自主经营,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并学习了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为适应这种要求,许多农村出现了第一批农民自发组织的技术服务组织。但是,作为新生事物,没有被引起人们的重视,其发展也是粗放型,缺乏有序的管理和科学的指导。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专业协会在当地政府有关分管部门的扶持下,得到了迅猛发展。这一时期的专业合作社除了给农户提供技术协作以外,还增加了许多服务内容。由于技术协作仍起重要作用,这个时期的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技术服务合作经济组织等名称存在。这一时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阶段,其主要特征是创办方式以行业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创办为主,带动并指导周边农民发展生产,共同面对市场;由于处于发展初期,仍然处于萌芽状态,缺少一个较为固定的发展模式;合作内容以技术共享为主,能人或专业大户通过技术指导,向周围农民传授加工技术,改善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水平。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1994年初,农业部成为国务院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农业领域内农民自己组织的各类专业合作和服务组织统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查。伴随着农业逐步走向市场化的道路,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起来,而且它们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也逐步建立起内部管理制度,界定成员的义务与权利,组织和指导活动范围逐步扩大,活动内容也更加丰富,覆盖了技术信息、产销、资金等各个领域,优化了劳动力、技术和资本等资源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配置,使农民、企业以及技术、信息服务等部门建立起新型的合作关系,从而加快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进程。2007 年 7月-2008年8月,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历程上的重要里程碑。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1.运行机制不完善。在合作社成立之初,成员大会通过合作社章程,该章程经工商部门审核,符合相关法规。但很多合作社在实际管理运行中并没有严格按章程规定执行,有些管理者为了眼前利益,没有及时兑现成员收益,引起纠纷。还有一些合作社,人员、决策程序等发生了变化,但是没有及时修订章程并备案,长此以往导致很多合作社发展无章可循,这种没有一定运行机制,或者运行机制不完善的情况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大多合作社还没有建立“订单农业”机制,发展内力与外力都不够强劲,在经营效益、科技含量、品牌培树以及产品附加值等方面亟需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弱,易受自然灾害影响,一旦发生农业灾害,往往难以承受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

3.发展不平衡。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之间存在不平衡,同一或相近经济發展水平的地区之间也存在不平衡。发展快速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已开始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或重要载体,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发展缓慢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4.专业人才缺乏。一是目前合作社成员大多是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其知识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真正懂技术会管理、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相对比较少,而合作社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到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参与;二是大多数农机合作社理事长对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没有明确的规划,其内部事务往往由理事长一人拍脑袋决定,导致合作社的整体运作随意性较大。

四、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1.完善内部管理运营机制。要制定好组织章程,章程一经成员大会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成员要履行相关的制度,并在执行的过程中注意查缺补漏,根据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及时予以完善,实现管理的系统性与层次性,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

2.强化政策扶持。政府部门要加大农业项目扶持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重点扶持发展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银行对规模大、效益好、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在信用贷款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设立专项贷款项目,用于帮助合作社解决流转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购买机械等所需资金问题,从而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后劲。

3.推动合作社抱团发展。一是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对管理规范、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他们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发展,增强抵御市场的风险的能力,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领域和作业市场,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增加合作社收入。

4.注重人才培养。政府相关部门依托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规划,重点培养好合作社领头人,加强对合作社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科技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发挥他们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骨干作用;对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重点进行业务知识、經营管理等方面培训,培养一批合作社管理人才、会计、技术人员,为合作社的发展培养造就一批实用人才,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整体水平,增强他们参与市场竞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形式,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该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为新时期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提供了重要载体,为新形势下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各级政府部门应从加强政策扶持、正确引导、规范完善合作社相关制度等方面入手,进一步释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改变我国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学鹏.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综述 [J]. 《经济学动态》,2005.10.

[2]王林科,扈先勤,等.加快发展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J].吉林省政府研究室, 2006.12.

[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培训教材》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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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九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3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7.25万个,是2008年同期的6倍多,实有入社农户达2300多万户。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成绩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为农村各项建设提供了有效载体。从调查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正日益显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实行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这就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客观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如重庆市某粮食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服务”,统一配送优质水稻品种、统一垫支生产成本、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粮食,实现了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并打造了两个“绿色食品”品牌,提高了农民种粮效益。

促进农民共同致富。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化从“龙头企业+农户”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转变,不仅可以解决农产品卖难、农产品加工增值等问题,而且可以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共同富裕。这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完善和

创新。特别是“合作社办企业”,尽管目前数量还不多,但代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方向。采用这种形式,农民既可以在生产经营中增加收入,也能够从加工、销售增值中获得利润,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如重庆市綦江县某花生合作社,在合作生产的基础上办起花生加工厂,为社员增加收入40多万元。

提高涉农项目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组建的联合体。把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承担涉农项目的主体,能够提高涉农项目的效益,使广大农民直接受益。如重庆市涪陵区某大米合作社2009年承担了全区水稻高产及病虫害统防统治项目,获得项目补助资金4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技术培训和农民劳务补助,合作社水稻种植户每户增收700元左右。

改善农村社会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经济功能,又有社会功能、文化功能和教育功能;既是农村经济组织,又是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如辽宁省瓦房店市某果业合作社,发展农民社员3000多人,每年都举办多种形式的文娱活动,丰富社员的业余生活。实践表明,凡是合作社搞得好的地方,社员不仅可以在经济上受益,而且可以在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文化意识、守法意识等方面得到提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势头很好,但还处在初级阶段,整体水平不高,规模普遍较小,带动能力不强。

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这主要表现为:一是产权制度不明晰,部分合作社的资产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实,不能真正按章程办事。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只有内部收支流水账。三是盈余分配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没有进行盈余返还,有的虽然进行了盈余返还,但返还比例没有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

缺人才、缺资金、缺建设用地。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不多。二是资金实力弱,缺乏可抵押资产。如辽宁省法库县某葡萄专业合作社想投资建温室大棚,发展禽肉深加工,但受制于贷款难而无法实现。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设施用地难的问题已成为发展瓶颈。如辽宁省法库县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准备建设一座冷藏库,由于没有征地指标而无法开工。四是超市收取的费用过高,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承受,影响了二者的对接。

培训严重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不知道怎样管理和运营合作社,缺乏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营销人员,其根源则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工作严重滞后。据辽宁省统计,全省1万多家合作社及相关指导服务部门,急需培训的人员约2万多人,还不包括大量的普通社员。培训工作跟不上,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尚未成为承担涉农项目的主体。近年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有所增加。前不久,农业部联合财政部、发改委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但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据了解,目前许多农业项目尚未将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

税务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税务登记类型五花八门。有的合作社登记

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登记为合伙公司,有的登记为集体企业,基本是往公司、企业类靠。二是税收政策须进一步梳理完善。发达地区的合作社基本是免税的,但在欠发达地区一般要向合作社征税。农民反映,不办合作社时不用纳税,加入合作社后生产的产品没变,反而要纳税。三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合作社产品销售发票。有的合作社通过与超市的对接把产品销售到大中城市,但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合作社产品销售发票,超市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不按规定减免超市企业的增值税,合作社产品销售受到影响。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采取的对策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稳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在实践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顺势而为、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不能强制取消,只能通过经济政策、典型示范、惠农措施等手段引导其规范发展。

扶持合作社与扶持龙头企业的关系。在继续给予龙头企业项目支持的同时,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示范社承担支农建设项目。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设置一批支农项目,如农民科技培训、农业技术推广、设施农业、标准化畜牧小区、冷链系统与加工等。

扶强与扶弱的关系。坚持“不同阶段的合作社,帮扶重点不同”的原则,认真研究不同发展阶段的合作社的不同需求,采取相应的帮扶措

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如村集体经济、农业技术服务协会、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等,都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合作的形式把生产要素组织起来、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组织形式,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都是现代农业建设所不可缺少的,都在不同的生产关系载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应根据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国家在政策上都应给予扶持和引导,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10.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篇十

(××××年××月××日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维护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

益,确保合作社财产安全,根据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合作社设立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各一名。其职责是:

(一)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

(三)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四)坚守财经纪律,抵制侵犯、平调、挪用合作社财产。

三、合作社财产属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拆借、平调。

四、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务体系,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并按统一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五、合作社要建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成员与非成员要分别核算。

六、为加强合作社的经费管理,会计、出纳坚持账款分离,支票、印鉴分管。同时实行回避制度,本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会计、出纳工作。

七、财务收支必须做到手续齐全,票据合法,及时结算入账,杜绝资金体外循环,所有经费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凡因业务需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工资等开支,超过3000元以上的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审批。未按程序开支,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八、严格固定资产投资,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报理事长批准,超过50000元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审批,并要建立固定资产账户。

九、合作社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额度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一、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十一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27.059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可提高农民的生产规模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民们团结,是共同进步的动力,它的成立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盈江县平原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榜样,有效解决了农民独户难以解决的实际操作问题,生产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从而实现致富。

1 平原镇合作社在促进农民收入、帮助成员脱贫的经验做法

1.1 推动了种植业的规模化发展。

盈江县利农草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开始种植草果,通过长时间试验、示范种植,很多农户对草果产业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很多农户通过该学习及培训,积累了一定的种植经验,种植面积越来越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盈江县利农草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带动了种植规模的发展,合作社成员都是农民社员,合作社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1600万元,户均增加经济收入1650元,基本带领社员农户走上专业产业化、规模化、科技化和标准化种植。提高了草果种植户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草果基地建设的步伐,促进了盈江农村经济发展,增加了草果种植农户的经济收入。

1.2 加快了养殖业的产业化进程

盈江县盈宏水产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成立以来,合作社养殖规模逐年扩大,收入逐年提高。养殖面积越来越大,年产鲜鱼3 000 t,销售收入达到3 000万元,不但满足了盈江县自身的鲜鱼市场需求,而且还销往其他市场,养殖用户的收入也不断增加,会员由以前的55人增加到现在的110人以上,整体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平原镇的养殖业有了更高层次的提升,另外也带动了盈江县农村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

1.3 提高了农机的机动化质量

平原镇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7月15日成立,注册资金268.4万元,在各级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合作社规模逐年扩大,拥有先进的拖拉机、收割机、铧式犁、旋耕机和插秧机上百部,还设立了2个乡级服务点,为用户提供服务,合作社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充分调动了社员工作的积极性,开展标准化生产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带动了平原镇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另外,盈江县平原镇首次大规模农机在大理进行了跨区域工作,加强了组织合作,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形成群体规模,促进整体规模经济效益。

2 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存在的问题

2.1 规模偏小,质量不高,带动力不强

平原镇注册了60家合作社,但规模大、影响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合作社不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占75%,普遍存在生产规模偏小、规模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弱、执行力度欠缺、实力不强的问题,农村专业合作社整体在发展,但一些地方受很多方面的影响,如发展时间、覆盖范围、运行管理等,发展较慢,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范围小、实力弱、带动性差等,整体社会经济效益较低。虽然平原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几年来已有显著提高,但全方面的规模化程度还是有待扩展,没有落实到各个区域。

2.2 机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

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不健全,缺乏农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及健全的管理机制。平原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即使建立了合作社章程和相关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于成员来说,没有了相关制度的约束力,在工作中积极性也越来越小,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也越来越弱化,部分合作社不报税、不年检,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不明确,制约着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发展[1]。

2.3 科技支撑乏力,产品竞争力弱

平原镇多数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市场竞争力弱,且多数专业合作社实行生产、销售全程综合服务,属于初级的农产品生产,受经济实力、市场风险等影响,广大农民对发展加工、销售等高附加值的专业合作社涉足不够,主要表现在品牌意识差。目前,平原镇合作社无注册商标,农产品精深加工少,附加值低,大多数专业合作社的产品是粮食、水果、咖啡、蔬菜和药材等,且大多数都是初级产品,没有经过精深加工,附加值较低,影响了经济效益。另外,科技投入不够,大多数专业合作社仅停留在种植、栽培等生产环节,而对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等投入很少。

2.4 合作社人才匮乏

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平原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因素。缺乏技术性人才,设施不全,宣传力度不到位,导致农民参与度有待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社中的成员大多是农民,缺少专业知识,不了解具体的技术操作流程。目前,农村合作社虽然分布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但真正的了解农村合作社工作的人不多,很多人已经适应了传统的模式,对于新型的合作社运动产生一定的抵制想法,还是处于传统的思维定势,在运作阶段过程中,只有少数人主导,参与进去,大部分人都没有参与到其中来[2]。

3 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

3.1 规范管理、健全制度

加强对盈江县平原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与制度,健全岗位职责,加强内部规范,按照章程执行工作,每个人都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政策,对成员实行民主管理,发挥成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3]。

3.2 引进技术型人才、鼓励下乡

盈江县平原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向社会招纳人才,通过网络媒体、杂志、自媒体公众平台等,招纳高素质人才,政府也可向社会传达一定的方针政策,鼓励有能力的人下乡为农民提供免费培训,政府可对主动下乡的技术人才提供一定的补助,奖励,这样就会有更多的技术型人才愿意下乡为更多的人谋福利,促进盈江县平原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3.3 加大宣传力度、管理力度、政策扶持力度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浓厚氛围;农业、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他们办理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尽快建立和完善平原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制度,加强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加大扶持力度,政府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经费及奖励资金,各级金融部门也应提供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办法,降低贷款担保门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探讨适合平原镇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撑,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4]。

4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需要更加有力度的法律管理制度;同时,政府做好服务與监管,做好引导作用,吸引人们积极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必将促进中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文苹,常琳.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22):287.

[2]徐刚,吴振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5(19):12.

[3]景晓兰,周洋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2(20):41-42.

[4]鞠书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及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3(7):251.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十二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下农业经济组织的产物, 是我国实行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后又一农业经济组织形式。改革开放后, 中央不断探索农业经济组织发展方式,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 各省市认真贯彻实施法律规定, 不断加强引导扶持, 努力营造良好环境, 进一步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底, 河南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约4万家。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重要的组织形式, 对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一、农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 但总体来看, 合作社的规模较小、辐射带动能力较弱、发展很不平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依旧处于初期阶段。当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 合作社的合作机制不健全, 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合作社最本质的特征之一是社员与出资者合一。这意味着, 合作社的股东是购货方和供货方的统一者, 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弱者的吸引力也正在于此, 也是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选择。但是, 许多合作社成员, 包括合作社的负责人对合作社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认识不清, 部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是两张皮, 成员之间没有建立起来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机制。有些合作社存在一股独大现象, 合作社原则体现不够, 实际运作过程更像公司, 而不像合作社。比如, 虽然部分合作社内部也有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活动, 但一般只是价格上有点优惠, 并没有利润返还;在产品销售环节, 真正实行按照交易额返还的则更加稀少。合作社理事长和社员讲的最多的都是如何统一购买农资、如何统一销售产品, 而真正讲到按照交易额返还利润的却寥寥无几。另外, 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还比较片面, 与合作社只能利益共享, 难以风险共担, 当市场出现一定价格波动时, 部分社员甚至不与合作社进行交易, 以至于合作社内部稳定的合作交易难以持续。整体上看, 有健全的运行机制、实行盈余二次返还的紧密型专业合作社还比较少。

多数合作社没有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合作交易机制, 利益关系不够紧密, 发展的稳定性较差,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发展活力。

(二) 合作社发展不充分, 功能有待完善

总体来看, 当前我国合作社的经济实力还不够强, 产品采购、销售和技术服务等功能及合作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多数合作社的业务停留在开展技术信息服务和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初级合作层次上, 能真正组织农户统一购买农资并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为数并不多;合作范围局限在本村、本乡内, 跨区域合作、合作组织之间合作的很少;合作社中极少数理事长、龙头企业等以合作社的名义进行农资产品代销、农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等, 主要是为了自己或者自己公司的利益。这些特点决定了大部分合作社盈利水平较低, 难以使社员从合作社获得更多的合作收益, 因而参与市场竞争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够强, 对农户的增收作用也受到相当的影响。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经营管理人才, 发展动力不足

由于大量农民工外出务工、创业, 学业有成的人不愿返乡, 合作社中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比较匮乏, 尤其缺少熟悉市场经济规则, 对市场变化趋势较为敏感, 又有一定营销策划能力的人才。因此, 河南省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在品种开发、新市场的开拓、包装策划等方面缺少新意, 产品附加值难以令人满意。而许多入社社员在缺乏市场经纪人的情况下, 对新品种的尝试以及对较大的市场开发费用的投入都有所顾虑, 限制了合作社发展层次的提升。

(四) 合作社社员土地利用和筹资问题制约合作社发展

目前, 合作社发展中资金短缺是突出问题。一方面, 合作社自身积累能力很弱, 尤其在利润空间狭小的农业种植业, 合作社积累发展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 有些种植业合作社社员入社实行“零出资”, 合作社牵头人长期无偿为合作社“做贡献”。即使在利润空间较大的养殖业领域, 大部分合作社也处于“维持简单再生产能力有余、开展扩大再生产条件不足”的徘徊格局。另一方面, 合作社不能正常开展信贷业务。从法律意义上讲,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 具备一般经济法人应有的一切生产经营资格。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进行贷款, 寻找抵押品困难, 联系担保户不易, 且身份尚未被金融机构认可, 难以正常开展信贷活动。诸多原因导致了金融单位至今不能按一般经济组织一样对合作社办理信贷业务。目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主要靠成员从农村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和五户联保贷款, 额度小、周期短, 难以满足合作社生产经营特别是在产品运销、加工环节开展业务对资金的需要。合作社普遍反映贷款手续烦琐、信贷门槛高, 并且利息较高。由于缺少资金, 合作社难以进一步扩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规模, 不能构建自己的销售网络、难以单独拓展市场, 更谈不上农产品进一步加工增值、拉长产业链条。融资难、贷款难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瓶颈。一些从事养殖和加工的合作社想扩大生产规模, 却难以获得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土地资源。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有的地方落实不够。合作社产品加工所需土地在合作社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时门槛高、时间长、费用大, 影响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目前适应农村实际情况的合作形式, 能够满足广大农民加入组织门槛低, 享受组织内部实惠多的要求, 但是,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具市场化运营公司制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积累到足够的资产时, 转化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 建立更为健全和透明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 将有利于组织更为规范地运行, 同时农户收益也将更有保证。

但就目前来说, 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距离转化为规范化、市场化的公司都还有一段发展道路, 为加快这一进程, 有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供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地方政府参考。

(一)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人的联合, 合作组织能否持续经营下去, 首先取决于组织成员的合作意识和参与合作的程度

要调动作为合作组织主体的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一是建立教育培训体系, 如通过在农村基础教育中加入更多农业知识, 在职业教育中开办合作精神的基础教育, 通过创办论坛、发放宣传材料、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开展合作教育、培训, 向广大农户宣传合作组织的性质和益处, 使农户了解合作思想、合作方法, 培养其合作意识和习惯, 使其突破小农意识, 提高思想认识, 积极参与到农民合作组织中来。二是重点培养基层合作社的领导队伍, 提高其思想认识。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起和发展过程中, 领导者往往起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领头人作用, 领导者的个人素质直接关系到组织的长远发展。除开办针对普通农户的培训活动外, 还应举办合作组织领导人培训班, 将他们培养成既懂企业化管理, 又懂农业科技, 既能面对田间地头, 又能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从而起到对成员的示范带头作用。这里需要领导者意识到的问题有: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是合作组织, 又是经济实体, 以对内服务、对外赢利为目标;二是农产品标准化经营和品牌建设是当前提高农户收入、扩大合作组织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进一步细化分工合作, 强化农产品营销及深加工方面的合作

分工合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力。现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区域农业发展格局, 基本上实现了规模化的经营。农业合作社的农户现在最担心的是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否在合作社里卖一个好的价钱, 能否保证基本销售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来发展中要重视合作社品牌的创建和保护, 从合作社产品质量、包装和宣传等方面入手, 建立起自己的品牌;要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和网络, 实现农超对接、直销店或者自主开店销售等, 减少销售环节, 减少成本, 提高价格竞争优势;重视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 延长农产品的产业链, 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规模化和产业化是农产品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 要实现规模化和产业化需要农产品加工来保障农产品的需求稳定性, 丰富农产品的需求层次性, 提高农产品可利用效率。农产品的品牌创建、销售渠道及网络建设和农产品加工的建设都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人的智慧和领导能力, 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需要农户的理解和支持。

(三) 改变农业经济落后的认识, 积极鼓励青年人才投身农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人才缺乏。目前, 人们还没有脱离农业生产是无文化的农民才从事的生产活动, 还没有认识到农业生产是高技术、高产出和稳收益的产业项目。大学毕业生很少选择去从事农业的生产活动。为解决人才参与度低、人才参与人层次低和深入度不够的问题, 有以下几个方面建议:首先, 要从政策制度上进行完善, 让农村的农业生产真正脱离小户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 改革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 探索农村土地流转, 鼓励农业生产大户和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改革我国户籍二元结构, 慢慢消除农村和城市的认识差距, 让农业生产形成可以像城市一样的投资项目, 并积极推销这些项目。其次, 农业合作社要有激励相关人才参与农业项目的制度, 提高农业合作社的效益, 提高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工人及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 改变农业从业人员的形象, 形成农业从业人员和城市工业、服务员等从业人员一样的待遇和形象, 提升农业项目人才的吸引力。最后, 完善农业人才培养结构, 重视农业产业管理和销售人才的培养, 改变农业技术人才培养的单一化, 积极形成农业人才培养和流动的市场化。

(四) 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化的金融地位, 确定农业生产资料的抵押品属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 使得融资困难, 影响合作社的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壮大。要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从农业合作社自身的建设入手, 规范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形成农业合作社稳定盈利的经营现状, 使得金融机构认识到农业合作社的盈利现状和发展前景, 打消对贷款风险的顾虑;其次要从政 (下转82页) (上接79页) 策上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产业的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放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力度, 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的解决还需要从农业生产资料的资产属性和抵押属性的认知和法律地位确定方面入手。土地、经济林木和其他农业半成品及成品等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的生产资料, 是主要资产, 而这些农业资产却不能作为抵押品用来抵押融资, 不能够实现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功能。国家应首先从法律方面给这些生产资料以合法的地位, 使其具有抵押品的属性, 从而实现这些农业生产资料的融资功能,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目前我国最重要农业经济组织之一, 其发展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市场化、专业化和农产品科技水平提高等方面都卓有成效, 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改革和发展, 提高了农民收入。目前, 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一定的问题, 需要从意识培训教育、合作制度建设、国家政策引导和社会综合发展等方面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我国农业发展市场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等的有效经济组织, 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三农问题解决有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黄胜忠, 林坚, 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08, (3) .

[2]黄祖辉, 扶玉枝, 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11, (7) :4-13.

[3]赵西连, 邓小云, 刘俊.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J].现代农业科技, 2012, (23) :314, 317.

[4]雷瑛.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典型问题解析[J].河南农业科技, 2012, (8) .

13.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问题 篇十三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惊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如何做好新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日常管理,已成为乡镇税收管理员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纳税意识淡薄。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

2、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2)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

3、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监管力度欠缺

缺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建议

1、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应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开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超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应坚持实地调查与资料备案同步,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审批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

2、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要有计划的对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只有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真正吃透相关法规政策,才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农村税务所(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将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

3、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修改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信息采集中关键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类和税种核定进行明确,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规定的要求,将其列入“批发业”中的“农畜产品批发”或“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等类别比较合适,如果以加工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有关类别;对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税务登记表格和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项目等,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5、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做好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对相关农业专业合作社可能的农产品产量,提供劳务的能力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6、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与现行增值税政策保持一致,只有自产与非自产的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生产的和成员生产的都视同自产农产品,明确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和成员自产农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1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十四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要求。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专门对合作社财务管理明确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好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2007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按此制度明确的37个会计科目,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账核算工作非常不理想,有的合作社负责人错误的认为合作社是他自己的,无需建账。有的合作社怕建账后,担心成员知道合作社盈利要参与分配,不愿建账。另外,农村财会人员缺乏,合作社找不到、请不起合适的财会人员代记账,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各级财政和农经部门应针对不同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建账核算工作。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会计核算对象。原则上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经营收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该建账核算,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享受各级财政扶持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建账。

2、会计核算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繁简需要,可以选择是否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可在专业合作社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本社的会计工作;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

3、会计核算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和农经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按照《制度》的规定指导合作社按期逐级报送相关会计报表,全面掌握合作社财务状况和发展水平。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也是合作社会计核算的一个特殊要求。

1、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性所决定的。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将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开核算,就可以使成员及有关部门清晰地了解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只有确保合作社履行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才能体现合作社的基本准则,并充分发挥其互助性 2 经济组织的作用。

2、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照成员与本计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只有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才能将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提供依据。

3、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的需要。由于合作社是成员之间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作为合作社的实际拥有者,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时的价格、交易方式往往与非成员不同,将两类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正常经营的需要。如一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作社,成员购买生产资料时的价格要低于非成员,只有这两类交易分开核算,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以及其在合作社财产中所拥有份额的会计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之所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规定成员账户这种核算方式,主要体现和发挥好四个方面作用。(1)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在合作社因各种原因解散而清算时,成员如 3 何分担合作社的债务,都需要根据其成员账户的记载情况来确定。(2)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3)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只有对每个成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进行分别核算,才能确定各成员在总交易额中的份额或者在出资总额中的份额,进而确定附加表决权的分配办法。(4)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只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户,才能在其退社时确定其应当获得的公积金份额和盈余返还份额。

成员账户的核算内容。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成员账户主要用于记载三项内容:(1)记录成员出资情况;(2)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3)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应当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的企业法人不同,其盈余的形成既有成员出资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贡献,因此,4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关键是要合理确定按交易量(额)返还与按照出资额分配的界限。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盈余分配规定了特殊的盈余分配制度。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其次,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提取公积金。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即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一是按成员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是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目前,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对合作社的盈余只搞了股金分红,没有按成员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二次返还分配。究其原因主要是合作社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以及建立在其产权关系上的合作社成员的共有盈利没有明确。因此,要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首先要严格区分和明确界定成员入社资产和成员家庭经营资产的关系,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比如,由专业大户发起人成立的合作社,专业大户将自己相关的服务实体加入合作社,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形式将这些服务实体作为单位成员入社,服务实体只为成员提供相关服务,这种形式就要明确这些服务实体的产权及其相应的服务收入仍属于专业大户个人,而不属于合作社;还有一种形式也可以将这些服务实体作为专业大户对合作社的出资入社,这种形式就要明确这些服务实体产权及其相应的服务收入就直接归属于合作社,就要对这些服务实体进行清产核资、5 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确认其出资的份额,参与相应的盈利分配。规范合作社盈利分配,其次要划清合作社的盈利归属。从资产营运的角度来看,合作社的盈利是合作社自身资产营运的结果,凡是利用合作社自身资产带来的盈利都应属合作社的盈利,都应按法律规定进行盈利分配。但是有的合作社产权关系比较复杂,有的成员将自己的服务实体入社,如果这些服务实体以成员出资的方式入社,则这些服务实体的盈利就应属合作社的盈利,如果这些服务实体以单位成员的方式入社,则这些服务实体的盈利仍然属其产权所有者,就不是合作社的盈利,不能参加合作社的盈利分配。从盈利的最终来源来看,合作社的盈利是其与成员进行买卖交易的结果,原则上讲,凡是由成员与合作社交易带来的盈利都应属合作社的盈利。因此,不管合作社实际营运的资产属于谁的,合作社必须要明确一块共有资产,以及由其资产带来的盈利作为合作社的盈利进行分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社成员所有的,为了明确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公积金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为了鼓励成员更多的利用合作社,在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确定。6 当然,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公积金的量化。一种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另一种是把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来进行量化,还可以单纯以成员平均的办法量化。财会人员要根据本社确定的具体量化方法进行财务核算。此外,由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出资比例每年都会发生变化,每年的盈余分配比例也会有所变化,因此,合作社每年都应对公积金的量化情况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进行财务公开

15.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篇十五

一、发展特点:

(一) 发展步伐逐步加快。

沁水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起步阶段。2000年, 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以专业大户、公司为依托, 产业生产、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成立生产合作社, 主要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二是加快发展阶段。2006年, 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 围绕“一建两改”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思路, 我县积极采取措施, 加快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数量多、规模小、发展快的特点。三是依法发展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 2008年, 我县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以规范促发展的指导思想, 重点扶持发展以农民为主体、民主管理、利益关系较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依法规范、快速发展的势头。目前,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18个, 注册资本3998.48万元, 入社农户1302户, 带动农户8310户, 两类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18%。

(二) 合作领域逐步拓宽。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突破地域、行业界限, 逐步向多领域、大范围拓宽。从产业发展看, 开展主导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79%, 基本覆盖了全县4个农业优势产业带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农产品。从合作领域看, 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占26%、65%、和2%, 业务范围已扩展到种植、养殖、加工、储藏、运销、技术信息和农机作业服务等各行各业。从合作区域看, 跨乡、跨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占20%以上。

(三) 主体地位逐步明显。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多主体兴办、多领域发展的格局逐步向多成员参与、农民为主体转变。在已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 专业大户、村级干部、农民牵头办社占90%以上, 农民成员占入社社员的80%以上。

(四) 组织实力逐步增强。

从我县发展情况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创办有经济实体, 进行同类农产品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 组织实力逐步增强, 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逐步提高, 带动发展能力逐步提高。据调查, 2008年我县入社农户的人均收入水平比非成员户要高出20%以上。

二、社会功效

(一) 有利于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为宗旨, 以利益为纽带, 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 能够使生产加工销售紧密衔接, 改变单家独户创市场的弱势地位, 增强农户与龙头企业讨价还价能力, 提高农民谈判地位, 促进农业规范化、集约化生产,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进入市场的能力。

(二) 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当地特色农产品或产业兴办, 通过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 加快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扩大了产业规模, 从而有效地带动了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 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三) 有利于促进标准化生产, 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全方位统一服务, 能够促进标准化生产。通过教育培训, 把标准化知识和质量控制技术推广普及到农户, 有效解决了农产品的质量问题;通过开展标准化生产, 获得了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生产基地认证, 注册了商标品牌, 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显著地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 有利于提升农民素质, 培养新型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专家授课、示范指导、技术交流、素质培训, 能够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文化素质;通过共同研究市场策略, 参与市场竞争, 应对市场风险, 能够增强农户进入市场和适应市场的能力;通过共同制定规章制度, 相互监督执行, 能够增强农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培养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

(五) 有利于推动基层民主管理, 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弥补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功能缺失, 完善了乡村治理结构, 推动了基层民主管理。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有了归属感, 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经济上受益, 成员之间团结互助、和谐相处, 搞经济、谋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存在问题

(一) 组建发展不平衡。

主要表现: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发展较快的乡 (镇)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4个, 占全县的1/5。个别乡 (镇) 数量很少, 可以说是刚刚起步;在行业分布上, 养殖业领域占到一半以上, 种植领域发展相对不足, 加工、储藏、运销类的合作社发展比较滞后。致使我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增值不多, 增效不高。

(二) 运行质量不够高。

主要表现:带动能力不强。在全县11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 近一半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成员10户以下、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规模相对较小, 服务内容单一, 带动能力不强;合作层次不高。我县80%以上的合作社仅停留在技术培训、产品销售、原料供给等一些低层次服务上, 在标准化生产、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等方面还很少涉足, 缺乏更为广泛、更为深入的多形式、深层次的联合与合作。

(三) 内部运行不规范。

主要表现: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理事会、监事会组织不健全, 有的虽然有机构但未发挥作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有章程无制度, 有的有制度得不到落实, “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科学性和民主性不够;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有的合作社财务没有单独建账, 没有实现盈余按惠顾返还, 没有建立公积金、风险基金等, 导致分配制度不够规范, 与社员利益联结不够紧密。

(四) 发展环境不宽松。

主要表现:认识不足。一些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深, 重视不够, 推动不力。一些农民对专业合作社了解不深, 热情不高, 合作不力;资金匮乏。目前,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股金量小, 政府扶持政策和资金又不到位, 金融机构在农村领域贷款份额较小, 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非常薄弱, 服务能力有限, 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很差;人才短缺。缺乏有事业心、有责任心、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 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专业人才, 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服务滞后。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生产过程中, 遇到的土地征用问题, 靠他们自身很难协调解决, 特别是经常遇到一些技术方面的难题, 涉农部门的业务培训、病虫害防治、畜禽防疫等工作也没有跟上。

四、对策建议

(一) 提高认识, 增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事关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方向的大局,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建议基层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项重要举措来抓, 进一步增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 培育优势产业,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条件。

“专业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大特点, 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因此,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应因地制宜, 选择有一定产业基础、生产规模和发展前景的产品或产业作为发展的基础。政府部门要着力做好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引导农业向专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 形成有特色、有优势的产业带,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

(三) 加强引导,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加大市场开拓、技术开发力度, 提升产品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力, 提高发展层次和水平;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起民主的管理机制,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有效的监督机制, 保证其健康发展;引导地区内从事同类农产品的多个合作社整合、联合、提升。对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市场竞争力强、内部运行较为规范的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 使其做强做大做优, 示范并带领合作社发展。

(四)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提高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水平。

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类会议, 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 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 进一步增强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继续加大培训力度, 开展专题培训和举办专题讲座, 有计划、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培训业务指导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 进一步提高业务指导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指导服务能力, 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水平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营造干部关心合作事业、合作社负责人甘于奉献的良好工作氛围, 带动社员共同致富。

(五)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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