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科技化水平(精选2篇)
1.如何提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科技化水平 篇一
税收征管数据 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局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应用、发布、维护及质量考核工作,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分局成立数据质量分析小组,对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数据质量分析小组由税源管理科和综合业务科牵头负责,相关科室数据管理岗人员为数据质量分析小组成员。各科室应统一协调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科室分工负责制。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认真抓好业务范围内数据质量的经常性管理工作,服从数据质量分析小组的统一协调。各相关科室应当按季将分析材料交数据质量分析小组整合后向局会议报告。
第四条
直属分局综合业务科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制定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日常监控分析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数据质量通报、数据检测、制定错误数据维护规范以及数据的后台维护工作;计统科按照《省局办法》规定负责数据口径的扎口管理工作;其他科室按市局管理办法明确分工,以及征管质效考评指标、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分工负责的业务工作指标,负责数据质量日常监控管理,提出检测需求、维护意见和管理措施,实施数据质量考核,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规范,提高数据应用效果。
第五条
各科应当设定数据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数据分析、监控、维护,支持协调数据质量分析小组人员开展数据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税务登记、税种认定以及其它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录入前明确专人进行质量审核,并由专人负责录入。各业务处理环节操作人员对前道数据质量未按规定复核把关导致错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处理环节人员应当每天查询应处理的征管业务,并在系统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处理环节人员因故当天不能查询的,应当明确其它责任人员负责查询。各科可结合实际对相关业务实行上道环节对下道环节提醒服务。
第八条
落实数据检测制度,机器自动监测和人工抽样监测频率按照《省局办法》执行,人工抽样监测由分局确定。各科室应当按月发布数据质量报告,提交信息中心抽取和发布数据。第九条
数据管理岗人员应当每天对税收数据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绩效考核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税源管理监控系统、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等系统发布的数据信息进行监控,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完善,并按月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条
税收征管各环节应当主动关注数据质量,对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维护,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应当依托税源管理机制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数据维护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数据维护操作手册》进行规范操作。数据管理岗人员根据错误数据及权限规定确定维护人员,对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 实行按月通报制度。将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发布,并督促各科室对错误数据进行维护。实行考核制度。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列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以日常考核为主。应当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执行影响数据质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直属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2.如何提升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科技化水平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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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29日)修订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1号 2000年8月21日)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1999年4月2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适应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第六条 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税款之间的比例。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章处罚罚款入库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七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第八条 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九条 申报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获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收行为。
第十条 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数(金额)与应补缴税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分类考核。对在考核期内无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采取抽查一条街或一个自然村的登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申报率、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并分税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鉴于历年陈欠难以确定其属期,为便于操作,考核滞纳金加收率时以1999年期初欠税余额为基数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各地在终了后2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逐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级编报考核统计表(见附件3),并在2月底之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总局将在每年3月份,根据各地上报的考核统计结果,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为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实行弹性幅度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见附件2)。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征管部门会同稽查、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开始施行。
附件:1.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2.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略)
3.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略)
附件1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一、登记率
1.计算公式。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100%
2.指标口径。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3.时间属性。分子: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分母: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核准工商登记日期+30天+受理税务登记至核准税务登记的规定天数。
4.数据来源。《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表DJ001—DJ006及外部信息采集到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二、申报率
1.计算公式。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
2.指标口径。按期申报户数是指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分税种考核)。
应申报户数=期初开业户+本期复业户+本期开业户+本期迁入户+本期非正常转正常户-本期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本期批准注销户数-批准的本期停业户数-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产户数-非独立纳税户-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其他。
期初指税款所属期的期初;本期指税款所属期。
3.时间属性。分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时间≤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分母: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
4.数据来源。分子: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分母:各类税务登记表、停复业登记表、迁入迁出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等。
三、申报准确率
1.计算公式。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是指被查对象与检查属期相一致的纳税申报数额;分母是指被查对象稽查与申报相一致的纳税申报数额和检查查补税额的累计数。
3.时间属性。税务稽查所属时期与纳税申报属期相一致。
4.数据来源。各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四、入库率
1.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包括提退税金、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分母=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
(3)时间属性。根据税法规定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账、税种登记表、申报表、预缴税款通知书等。
2.缓征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缓征税款应入库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是指缓征税款在批准期限内征收入库的税额(税款属性是缓征,含提退税金);分母=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考核期内缓征税款到期未入库金额。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缓征税款批准通知书中的缓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账、缓征税款批准文书等。
3.查补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的查补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考核期内已入库的查补税款(税款属性是查补,含提退税金);分母:考核期内应入库的查补税款。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账、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4.罚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罚款入库率=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入库的罚款金额(对逾期缴纳的罚款不含在内,含提退税金);分母指在考核期内应入库的罚款金额。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限
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收罚款收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五、欠税增减率
1.计算公式。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2.指标口径。欠税增减率只按计算。期初欠税指考核期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期末欠税指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
3.时间属性。期初指考核期起始日;期末指考核期截止日。
4.数据来源。欠税分户账、欠税总账等。
六、滞纳金加收率
1.计算公式。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
2.指标口径。分子: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每一户次完全加收才计入;分母: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按规定应加收的滞纳金的户次(金额)。
3.时间属性。从主税税票注明的限缴日期满后算起截止到主税收缴之日或考核期的最后一天(如逾期申报应加上逾期申报天数)。
4.数据来源。税票、滞纳金辅助账、欠税明细账等。
七、处罚率
1.计算公式。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查补税款户次(金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罚户次(金额);分母:税务稽查未予以处罚与予以处罚的查补税款户次(金额)之和。罚款数额中不包括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处罚。
3.时间属性。分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发日期;分母: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发日期。
4.数据来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8月2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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